看守所规章制度
安保人员看守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看守所安全稳定,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看守所全体安保人员,包括看守所内勤、外勤、值班、巡逻、消防、医疗等岗位。
第三条安保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文明执勤,确保看守所安
全稳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安保人员职责:
1. 严格遵守看守所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看守所安全稳定;
2. 负责对在押人员进行日常管理,防止在押人员脱逃、自杀、行凶、自伤等事件
发生;
3. 负责看守所内部秩序维护,保障看守所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4. 负责对看守所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5. 负责对看守所内消防、医疗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6. 负责对看守所内部治安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五条安保人员权限:
1. 对在押人员进行询问、盘查,发现可疑情况有权采取措施;
2. 对违反看守所规章制度的在押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有权予
以处理;
3. 对看守所内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整改;
4. 对看守所内部治安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有权报告。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六条安保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勇于担当;
3.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看守所工作。
第七条安保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1. 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培训,熟悉看守所各项规章制度;
看守所最新规章制度
看守所最新规章制度
一、入所程序规定
1. 所有被羁押的人员在进入看守所之前,必须接受全面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同时被检查的人员必须服从检查人员的指令,不得阻碍检查的进行。
2. 所有被羁押的人员必须接受行李检查,不得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入所。
3. 进入看守所的人员必须接受拍照和指纹录入,以确保身份的真实性。
二、看守所管理规定
1. 看守所内禁止吸烟、酗酒、赌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2. 看守所内不得私藏违禁品,一经查获将追究责任。
3. 看守所内不得随意更改原定的日常活动安排,一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三、生活规定
1.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按时按量食用食物,不得浪费食物。
2.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不得有异味。
3.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着服装,不得穿着不整洁、不得体的服装。
四、安全规定
1.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不得随意行走、奔跑,必须遵守管理人员的指示。
2.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暴力,一经发现将受到严惩。
3.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配合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演练和紧急应对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五、访问规定
1. 家属或律师可以提前申请探视被羁押人员,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2. 家属或律师在探视时必须接受安检和身份核查,不得擅自携带通信设备。
3. 家属或律师在探视时必须保持秩序,不得干扰看守所内的正常秩序。
六、纪律规定
1.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不得违反看守所的规章制度。
2.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令,不得抗拒或拒绝执行。
无锡看守所的规章制度
无锡看守所的规章制度
一、总则
1. 本规章制度是无锡看守所为规范管理行为、维护秩序、确保安全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2. 所有看守所工作人员和被羁押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3. 本规章制度由看守所所长负责制定和管理,对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所长所有。
4. 看守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要把工作纪律和工作责任放在首位,
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
5.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修改,须经所长批准方可实施。
二、看守所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 看守所工作人员有维护看守所秩序和安全的权利,有制止纠正不当行为的权利。
2. 看守所工作人员有对被羁押人员进行必要监管和管理的义务,有对被羁押人员进行教育
改造的义务。
3. 看守所工作人员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有不透露被羁押人员个人信息的义务。
4. 看守所工作人员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义务,有维护看守所声誉和形象的义务。
5. 看守所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服从领导的指挥,做到勤勉尽职,禁止任性妄
为和擅自作主。
6. 看守所工作人员要尊重被羁押人员的人格和尊严,做到公正公正、严格监督、文明管理。
7.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勤奋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升综合素质,为看守所的发展和
建设贡献力量。
8. 看守所工作人员有对公共财产和工作设施保护的义务,禁止挪用公款、浪费公物等行为。
三、被羁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 被羁押人员有接受教育改造的权利,有提出申诉和建议的权利,有表达意见和控告的权利。
看守所放风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在押人员身心健康,维护看守所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看守所内所有在押人员。
第三条放风是指看守所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在押人员到指定场所进行身体锻炼、呼吸新鲜空气、接受阳光照射的活动。
第二章放风时间与次数
第四条在押人员每日应有至少一小时的放风时间,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放风次数根据在押人员数量和看守所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每日一次。
第三章放风场所与设施
第六条放风场所应选择安全、安静、通风、向阳的区域,并设有必要的活动器材。
第七条放风场所应配备足够的摄像头,确保在押人员放风时的安全。
第八条放风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明确放风区域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放风活动
第九条放风活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在押人员进行简单的身体锻炼,如跑步、做操等;
(二)安排在押人员进行适当的休息,如晒太阳、聊天等;
(三)对在押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第十条在押人员放风时,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不得擅自离开放风区域。
第五章放风管理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前做好放风准备工作,确保放风活动顺利进行;
(二)在放风过程中,密切观察在押人员动态,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三)对在押人员放风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在押人员放风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携带任何违禁物品;
(二)不得私自离开放风区域;
(三)不得与其他在押人员发生冲突;
(四)不得进行任何有损看守所形象的行为。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在押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
看守所嫌疑人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看守所嫌疑人(以下简称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人身安全,维护看
守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嫌疑人。
第三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生活、
学习和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嫌疑人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
1. 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
2. 接受合法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3. 邮电、通信自由;
4. 接受法律援助和辩护;
5.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赔偿;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嫌疑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看守所规章制度,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
2. 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不得扰乱看守所秩序;
4. 不得拒绝配合侦查、起诉和审判;
5. 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6.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看守所管理
第六条看守所应设立专门的嫌疑人生活区、学习区、医疗区等,确保嫌疑人生活、学习和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七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嫌疑人进行管理:
1. 严格执行羁押期限,不得超期羁押;
2. 确保嫌疑人的人身安全,防止自杀、自伤、逃跑等事件发生;
3. 保障嫌疑人的饮食、住宿、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
4. 严格执行会见、通信等规定,确保嫌疑人合法权益;
5. 对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帮助其回归社会;
6. 定期对嫌疑人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四章会见与通信
第八条嫌疑人可以申请会见家属、律师等,看守所应依法保障其会见、通信自由。第九条会见、通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看守所建立规章制度
看守所建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看守所安全并有效管理在押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看守所是依法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羁押、监管和管理的机构,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在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看守所遵循依法执法、阳光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在执法中依法行使权力,同时确保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提高看守所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看守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坚持合法性、权威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原则,确保执行效果。
第二章看守所管理制度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条看守所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入所检查制度,确保在押人员不携带禁止物品进入看守所,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手段干扰看守所管理秩序。
第八条看守所应当建立严格的出入看守所规定,确保在押人员的出入管理得当。
第九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和心理辅导体系,促进在押人员的心理健康。
第十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禁止物品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在押人员携带的物品清单,严格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禁止行为管理制度,对在押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在押人员权益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看守所应当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看守所应当保障在押人员的生活基本权利,提供合理的食物、衣物和卫生条件。
看守所规章制度
看守所规章制度
一、前言
看守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其主要任务是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犯人,维护秩序并确保安全。为了做好看守所的管理工作,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犯人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明确看守所的行为准则,促进看守所的正常运转。
二、看守所管理原则
1.法律原则:看守所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安全。
2.人道主义原则:看守所的管理应该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犯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其合理的需求和生活条件。
3.公正原则:看守所的管理必须公正无私,不歧视任何人,依法公正执行各项管理措施。
4.教育原则:看守所的管理应该注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犯人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回到社会。
三、看守所管理措施
1.登记制度:任何进入看守所的人员都应该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和犯罪嫌疑或判刑事由等。
2.检查制度:进入看守所的人员应该接受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不
会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看守所。定期对看守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违规
行为及时制止。
3.禁止物品清单:明确禁止进入看守所的物品,禁止使用和交换容
易引起危险的物品、毒品、武器等。
4.规范服装制度:看守所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提供醒目的身
份标志,以便区分身份。
5.安全警戒制度:看守所应设置安全警戒设备,定期进行安全巡查,保证看守所的安全。
6.访客管理制度:凡是到看守所探视的人员必须经过登记和身份核实,严禁携带危险物品并接受安全检查。
7.犯人扣押与监管制度:犯人被扣押后应尽快送至看守所,依照法
南京看守所规章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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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管理看守所中的在押人员,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南京看守所是南京市公安局的一级直属单位,是专门负责拘留、看管、管理在押人员的机构,履行狱务、教育改造、保护人权等职责。
第三条在南京看守所内,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南京看守所设立看管队,依法执勤,并设看管长负责看管队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南京看守所负责看管在押人员的日常生活、保健、教育、劳动、法律援助等事务。
第二章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在押人员有表达意见、提出申诉的权利,并有权得到尊重和处理。
第七条在押人员应当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看管队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在押人员有参加劳动、学习和文体活动的权利,但不得违法犯罪。
第九条在押人员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十条在押人员应当尊重看管队员的工作,不得妨碍看管队员履行职责。
第三章在押人员的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在押人员的食宿、卫生等生活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在押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在押人员应当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吃饭、休息。
第十四条在押人员如有生病或受伤,应当立即向看管队员报告,并接受医生的诊治。
第十五条在押人员不得私藏、进食、交换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四章在押人员的教育改造
第十六条在押人员应当参加看守所组织的法律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活动,积极参与改造教育。
高密看守所规章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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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和管理,保障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本规
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高密看守所是依法依规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强制羁押、看管、管理和教育的
机构。看守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条:看守所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公正、廉洁、严肃的执法环境,严格
保守国家秘密和看守所的业务秘密。
第四条:看守所负责人是看守所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看守所内的一切工作。看守所负责
人必须具备法定资历,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坚决执行法律法规,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分为监管、管理员、教育员、医务人员等不同岗位。各岗位人员
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看守所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公正执法,对在押人员要秉公办事,依法严格看管。
第七条: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负责,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证在押
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八条: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工作要加强,开设法制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班,引导在
押人员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尽快改正错误,积极投入社会。
第九条: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家庭联系要保持畅通,允许家属探视,并建立联系方式,保
证在押人员的人权得到保障。
第十条:看守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
看守所的管理规范化和法治化。
第十一条:看守所应做好各项应急预案工作,保证在突发事件时迅速处理,确保在押人员
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看守所在管理工作中,对违反规章制度、扰乱秩序、危害他人的在押人员,要
看守所门卫管理制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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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看守所门卫,确保看守所内外秩序和安全,维护监狱的正常运转,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看守所门卫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看守所的门卫,包括正式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门卫须遵守看守所内部规章制度,服从监狱领导的管理和指挥。
第四条门卫在执勤期间必须保持警惕,不得擅离岗位,必须全神贯注,确保看守所内外突发事件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五条门卫在执勤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礼仪规范,与任何囚犯不得发生私下交流,不得收受囚犯和其他人员的财物。
第二章岗前培训
第六条新任门卫须接受严格的岗前培训,包括工作规程、紧急处理程序、应对暴力事件的方法等。
第七条岗前培训由专业培训人员进行,培训内容须包含看守所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
第八条非正式门卫员工也必须进行相应岗前培训,确保其了解看守所门卫管理制度。
第九条岗前培训合格后,门卫员工才能正式上岗执勤。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十条门卫在执勤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程,维护门卫秩序,确保看守所门卫的安全。
第十一条门卫必须定时巡逻,检查看守所内外的安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处理。
第十二条门卫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查验出入看守所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放过任何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物品和人员。
第十三条门卫必须熟悉看守所内部各类安全设备和应急处理程序,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第四章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门卫必须遵守看守所的纪律和各项规定,不得违反纪律行为。
第十五条门卫在执勤期间必须服从监狱领导的指挥和管理,不得私自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门卫不得用任何形式接受囚犯及其家属的财物,不得与囚犯及其家属有私下交流。
重庆看守所规章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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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看守所,确保看守所内秩序稳定,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权利和生活安全,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看守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需要强制措施的人员进行管理的场所。看守所内的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行政,坚持依法用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第三条看守所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公正司法,保障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严格执行司法裁判,不得任意干预司法;
(三)文明管理,倡导和保持良好的管理风尚,营造人文化的管理环境,推进法治化管理;
(四)人性化关怀,关爱在押人员生活,提供必要的法治教育和思想引导。
第四条看守所实行严格管理制度,严格区分不同类别的在押人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管理措施。
第五条看守所建立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待遇制度三个制度体系,具体内容由看守所根据本规章制度补充制定。
第六条看守所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看守所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所内职务设置,包括所长、副所长、警务人员、医务人员、司法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各职务应当明确工作职责,依法行使相关权限。
第八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对在押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及时改进。
第二章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在押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人身尊严和基本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和虐待;
(二)有权保留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保管的个人物品;
(三)有权合法聘请律师进行辩护;
看守所规章制度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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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保障被羁押人员的生活权利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看守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进行羁押、监管的场所,属于特殊管理单位。看守所的管理人员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维护纪律,确
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管理人员在执行看守所的监管任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本规章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被羁押人员实施残暴或侮辱性的待遇。
第四条被羁押人员在看守所内也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违反看守所规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签到制度
第五条每天上午8点和下午8点为签到时间,所有被羁押人员必须准时到指定地点进行
签到,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向管理人员请假。
第六条值班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对被羁押人员进行签到核对,如发现有人漏签或迟到,应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
第七条被羁押人员签到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进行身体检查,如有违禁品或其他物品需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如果被羁押人员需要外出医院就诊等,需提前向管理人员请假,并提交相关医学证明,等回到看守所后需重新签到。
第三章饮食规定
第九条看守所提供简单而营养的饮食,严禁带入或存放外界食物。如有特殊情况需食用特殊饮食,需提前向管理人员报备。
第十条饮食时间为早餐6:30-7:30,午餐11:30-12:30,晚餐17:30-18:30,如有特殊情况
需请假。
第十一条被羁押人员需按时前往食堂用餐,并排队等候领餐,不能私自离开餐桌。禁止浪费食物,如有违反者将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食品质量和供应情况,确保被羁押人员的饮食安全和卫生。第四章卫生规定
留置看护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留置看护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留置看护工作的开展,维护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关单位、看守所安全、稳定、有序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留置看护是指对被依法批准的留置事项进行监督,确保留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留置人员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
第三条留置看护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服从统一领导、做到规范操作、保持严格纪律、确保安全有序。
第四条留置看护工作的目标是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安全稳定、服务周到。
第五条留置看护工作必须遵循公正、文明、法治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保护留置人员的人身权益,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诉讼权。
第六条留置看护工作应当遵循“人道看护、文明看护、科学看护”的原则,落实留置人员的生活、休息、饮食、医疗等基本权益。
第七条留置看护工作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留置看护工作由留置单位的看守所承担,全所人员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二章留置看护组织管理
第九条留置看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由看守所的所长负总责。所长在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留置看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留置看护工作分为留置管理室、设施设备管理室、保卫室、值班室、卫生保健室等部门,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同推进留置看护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留置管理室是留置看护工作的核心机构,负责制定留置看护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留置看护工作、维护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第十二条设施设备管理室是留置看护工作的保障部门,负责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保障留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
看守所十不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不准带私人物品入所
所有被羁押的人员进入看守所时,不得携带私人物品入所。任何形式的隐秘物品都不得带入看守所,必须将所有个人物品交由看守所工作人员保管。
第二条:不准与他人交谈
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不得与其他被羁押人员或任何其他人交谈。除非获得看守人员的许可,否则不得进行言语交流,避免引发冲突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条:不准随意行动
被羁押人员不得随意行动,必须在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各项活动。禁止擅自进入未经授权的区域,避免造成混乱或逃跑的情况发生。
第四条:不准私自交易物品
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不得私自交易物品。禁止私下交换、出售、购买任何物品,一切物品需经过看守所工作人员审批才能进行交易。
第五条:不准使用通讯设备
被羁押人员不得使用任何通讯设备,包括手机、电脑、无线电等。禁止与外界进行联系,防止制造事端或传递信息给外部人员。
第六条:不准产生噪音
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不得产生噪音,不能进行大声喧哗、敲打物品或制造其他噪音干扰他人。必须保持安静的环境,避免引起纷争或惹怒看守所工作人员。
第七条:不准擅自进食
被羁押人员不得擅自进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饮食,不得私藏食物或在非餐点时间进行进食活动。避免引起食品浪费或食品安全问题。
第八条:不准拒绝工作
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被要求参与相应的工作活动,不得拒绝或懈怠。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看守所的制度和规定。
第九条:不准干扰秩序
被羁押人员不得干扰看守所的秩序,不能进行暴力行为、谩骂他人或其他干扰行为。必须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
看守所值班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为了确保看守所的安全稳定,加强值班员队伍建设,提高值班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值班员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看守所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确保看守所安全。
2. 负责看守所内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 负责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4. 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做好登记和接待工作。
5. 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确保看守所安全稳定。
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值班安排
1. 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2. 值班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值班顺序进行交接班,交接班时间:下午5点至次日早上8点。
3. 值班人员应严格按照值班安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换班次,应提前向值班领导请假。
四、值班纪律
1. 值班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佩戴值班证,保持良好的形象。
2.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串岗、脱岗,不得饮酒、赌博、打牌等。
3. 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室整洁,不得在值班室内吸烟、乱扔垃圾。
4.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五、值班记录
1. 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事件和处理情况。
2. 值班记录应字迹工整,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考核与奖惩
1. 看守所对值班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值班纪律、值班记录、值班效果等方面。
2. 对表现优秀的值班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值班纪律、工作不负责任的值班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看守所负责解释。
看守所规章制度有哪些
看守所规章制度有哪些
一、管理机构
看守所的管理机构一般包括看守所长、副所长、领导组、各部门负责人等。各级领导应当
保持良好的纪律,严格履行职责,确保看守所工作有序进行。看守所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看守所的正常运转。
二、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看守所工作的首要任务,关系到看守所内所有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看守所
规章制度中一般会包括对于安全管理的详细规定,例如,对放风、检查、巡逻、紧急处理
等工作的规定,以确保看守所内的秩序和安全。
三、生活管理
看守所规章制度还会包括对于生活管理的规定,例如,食宿、卫生、医疗等方面的管理,
保障被收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教育管理
在看守所规章制度中,也会包括对于被收监人员的教育管理。这包括对被收监人员的法制
教育、技能培训等方面的管理,以便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五、监督管理
看守所规章制度还会包括对监所内工作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这包括定期检查、交接班制度
等来确保看守所管理工作的公正、透明。
六、纪律管理
纪律管理是看守所规章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涉及所有看守所内人员的行为规范。看守所规章制度中一般会详细规定对于被收监人员和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以确保
看守所内的秩序井然。
七、服务管理
服务管理是看守所规章制度中一个较为新颖的方面。在以往,看守所管理主要是强调“惩罚”和“制裁”,而现在,看守所管理也开始强调对被收监人员的“服务”。这包括对被监人员
的心理疏导、对其家庭的关怀等方面的服务管理。
总之,看守所规章制度是看守所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既有利于保障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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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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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工作制度(试行)
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等,
审查后方能调配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含有剧毒药品、麻醉药品、限制药品的处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来执行。
七、对有错误的处方,如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药房人员应主动与当班医生联系,
更正后再发药。药房人员有责任拒绝给不按规定开出的处方发药。
八、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集中销毁。
九、药房每半年盘点一次,平时做到日清月结。
处置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处置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处置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准确,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实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重复使用。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四、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
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液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五、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六、室内坚持每天消毒,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特殊感染不得
在处置室内处理。
七、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
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治疗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治疗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密切观察注射反应或意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
报告当班医生。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试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得重复使用。
四、治疗室空气、台面应每日消毒以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治疗事项要及时清理,
除工作人员及患者外,其他人不许在室内逗留。
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衣,带工作帽及口罩。
六、各类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浸泡消毒用药液每天上岗前检查(查药液量、浓度、
有效期),定期更换,并保持有效消毒浓度。
七、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时间,每天上岗前检查,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开启使用的无
菌物品和无菌溶液,超过12小时应重新消毒。
八、备齐备足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查药品器械数量、种类和有效
期),及时补充更换。
诊断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诊断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候诊有序,
做到一医一患。
二、当班医生应认真填写诊断日志,不得漏填。
三、对就诊在押人员要详细询问病史,认真检查,按要求书写诊断病历及处方,诊断病
历通用。
四、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五、发现急性传染性疾病,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并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将疫情及时报告
卫生防疫部门。
六、采用经济便宜、保证疗效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医师工作职责(试行)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
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关心、爱护、尊重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应将就诊在押人员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措施认真书写在病历上。
四、发现传染病时,要按照规定报告,并认真填写传染病登记册和传染病报告卡。
五、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经常检查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指导
护士做好护理工作。
六、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患者发生病危、医疗事故或其它重要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
紧急处置。
护士工作职责(试行)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尊重、爱护、关心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发现在押人员病情危急,应立即报告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四、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应当及时向医师提出。
五、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发生,并注意用药后反应,及时发现和报告
药物不良反应。
六、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分类收集本诊室产生的医疗废
物。
七、为了保证药物良好效用,溶解后不得放置时间过长。一次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药禁忌。
注射药物应询问有无过敏史,注射动物血清制剂及青霉素类,应先做过敏试验,阳性者禁止使用。
八、器械、物品分类定位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无菌持物钳及浸泡容器,敷料罐、碘
酒和酒精瓶等每周高压消毒或更换1-2次,用后的注射器具应作毁形消毒处理。
九、保持卫生所各室清洁整齐,每天清扫通风,物体表面及空气每天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
在押人员住院期间看护民警职责(试行)
一、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在押人员在视线范围内,杜绝逃脱、自伤自残、串通
案情、骗取虚假病历逃避处罚等情况发生。
二、看护警力与住院在押人员的比例应达到2:1以上,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
三、看护民警不得从事与看护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在押人员住院期间须加戴械具,看护民警应注意检查加戴械具情况。
五、在押人员上卫生间时,看护民警须同步跟随。
六、在押人员住院期间后勤保障应由专人负责,不得动用看护警力。
七、看护民警在看护时应携带必要单警装备。篇二:看守所医务工作责任制度
看守所医务工作责任制度
1、严格遵守监所医务、卫生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2、坚持预防为主的医疗方针,经常对在押人员进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培养在押人员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开展好爱国卫生、创建卫生单位等教育活动。适时做好各类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了解掌握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建立在押人员健康卡,定期对在押人员进行体格检查,注意积累数据和资料分析,妥善保管好在押人员的健康信息。教育在押人员认真做好体能训练,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并开展检查评比。
3、做好未成年在押人员生理卫生、青春期知识教育。
4、督促食堂、小卖部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等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发现在押人员有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病例,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和主管领导。
5、及时采购药品,妥善保管好药物,确保对在押人员突发性疾病进行正确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