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规章制度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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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看守所的规章制度

无锡看守所的规章制度

无锡看守所的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是无锡看守所为规范管理行为、维护秩序、确保安全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2. 所有看守所工作人员和被羁押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3. 本规章制度由看守所所长负责制定和管理,对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所长所有。

4. 看守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要把工作纪律和工作责任放在首位,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

5.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修改,须经所长批准方可实施。

二、看守所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 看守所工作人员有维护看守所秩序和安全的权利,有制止纠正不当行为的权利。

2. 看守所工作人员有对被羁押人员进行必要监管和管理的义务,有对被羁押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义务。

3. 看守所工作人员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有不透露被羁押人员个人信息的义务。

4. 看守所工作人员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义务,有维护看守所声誉和形象的义务。

5. 看守所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服从领导的指挥,做到勤勉尽职,禁止任性妄为和擅自作主。

6. 看守所工作人员要尊重被羁押人员的人格和尊严,做到公正公正、严格监督、文明管理。

7.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勤奋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升综合素质,为看守所的发展和建设贡献力量。

8. 看守所工作人员有对公共财产和工作设施保护的义务,禁止挪用公款、浪费公物等行为。

三、被羁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 被羁押人员有接受教育改造的权利,有提出申诉和建议的权利,有表达意见和控告的权利。

2. 被羁押人员有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有享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有接触家人和律师的权利。

3. 被羁押人员有维护个人尊严和隐私的权利,有享受医疗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4. 被羁押人员有服从看守所管理和规章制度的义务,有维护看守所正常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5. 被羁押人员要听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安排,不得违抗管理、反抗执法。

看守所嫌疑人规章制度范本

看守所嫌疑人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看守所嫌疑人(以下简称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人身安全,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嫌疑人。

第三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生活、学习和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嫌疑人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1. 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2. 接受合法的侦查、起诉和审判;3. 邮电、通信自由;4. 接受法律援助和辩护;5.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赔偿;6.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嫌疑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看守所规章制度,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2. 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3. 不得扰乱看守所秩序;4. 不得拒绝配合侦查、起诉和审判;5. 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6.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看守所管理第六条看守所应设立专门的嫌疑人生活区、学习区、医疗区等,确保嫌疑人生活、学习和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七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嫌疑人进行管理:1. 严格执行羁押期限,不得超期羁押;2. 确保嫌疑人的人身安全,防止自杀、自伤、逃跑等事件发生;3. 保障嫌疑人的饮食、住宿、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4. 严格执行会见、通信等规定,确保嫌疑人合法权益;5. 对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帮助其回归社会;6. 定期对嫌疑人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四章会见与通信第八条嫌疑人可以申请会见家属、律师等,看守所应依法保障其会见、通信自由。

第九条会见、通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会见时间、地点由看守所工作人员安排;2. 会见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3. 会见过程中,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4. 会见、通信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5. 会见、通信结束后,看守所工作人员应清点物品,确保安全。

第五章教育与感化第十条看守所应加强对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看守所放风规章制度范本

看守所放风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在押人员身心健康,维护看守所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看守所内所有在押人员。

第三条放风是指看守所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在押人员到指定场所进行身体锻炼、呼吸新鲜空气、接受阳光照射的活动。

第二章放风时间与次数第四条在押人员每日应有至少一小时的放风时间,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放风次数根据在押人员数量和看守所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每日一次。

第三章放风场所与设施第六条放风场所应选择安全、安静、通风、向阳的区域,并设有必要的活动器材。

第七条放风场所应配备足够的摄像头,确保在押人员放风时的安全。

第八条放风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明确放风区域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放风活动第九条放风活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在押人员进行简单的身体锻炼,如跑步、做操等;(二)安排在押人员进行适当的休息,如晒太阳、聊天等;(三)对在押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第十条在押人员放风时,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不得擅自离开放风区域。

第五章放风管理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提前做好放风准备工作,确保放风活动顺利进行;(二)在放风过程中,密切观察在押人员动态,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三)对在押人员放风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在押人员放风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携带任何违禁物品;(二)不得私自离开放风区域;(三)不得与其他在押人员发生冲突;(四)不得进行任何有损看守所形象的行为。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在押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在押人员故意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看守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看守所最新规章制度

看守所最新规章制度

看守所最新规章制度一、入所程序规定1. 所有被羁押的人员在进入看守所之前,必须接受全面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同时被检查的人员必须服从检查人员的指令,不得阻碍检查的进行。

2. 所有被羁押的人员必须接受行李检查,不得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入所。

3. 进入看守所的人员必须接受拍照和指纹录入,以确保身份的真实性。

二、看守所管理规定1. 看守所内禁止吸烟、酗酒、赌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2. 看守所内不得私藏违禁品,一经查获将追究责任。

3. 看守所内不得随意更改原定的日常活动安排,一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三、生活规定1.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按时按量食用食物,不得浪费食物。

2.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不得有异味。

3.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着服装,不得穿着不整洁、不得体的服装。

四、安全规定1.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不得随意行走、奔跑,必须遵守管理人员的指示。

2.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暴力,一经发现将受到严惩。

3.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配合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演练和紧急应对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五、访问规定1. 家属或律师可以提前申请探视被羁押人员,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2. 家属或律师在探视时必须接受安检和身份核查,不得擅自携带通信设备。

3. 家属或律师在探视时必须保持秩序,不得干扰看守所内的正常秩序。

六、纪律规定1.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不得违反看守所的规章制度。

2.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令,不得抗拒或拒绝执行。

3.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不得进行恶意攻击或诽谤他人。

看守所规章制度

看守所规章制度

看守所规章制度一、前言看守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其主要任务是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犯人,维护秩序并确保安全。

为了做好看守所的管理工作,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犯人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明确看守所的行为准则,促进看守所的正常运转。

二、看守所管理原则1.法律原则:看守所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安全。

2.人道主义原则:看守所的管理应该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犯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其合理的需求和生活条件。

3.公正原则:看守所的管理必须公正无私,不歧视任何人,依法公正执行各项管理措施。

4.教育原则:看守所的管理应该注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犯人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回到社会。

三、看守所管理措施1.登记制度:任何进入看守所的人员都应该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和犯罪嫌疑或判刑事由等。

2.检查制度:进入看守所的人员应该接受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不会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看守所。

定期对看守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3.禁止物品清单:明确禁止进入看守所的物品,禁止使用和交换容易引起危险的物品、毒品、武器等。

4.规范服装制度:看守所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提供醒目的身份标志,以便区分身份。

5.安全警戒制度:看守所应设置安全警戒设备,定期进行安全巡查,保证看守所的安全。

6.访客管理制度:凡是到看守所探视的人员必须经过登记和身份核实,严禁携带危险物品并接受安全检查。

7.犯人扣押与监管制度:犯人被扣押后应尽快送至看守所,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严密监管。

8.所内秩序制度:看守所应该建立严格的行为规范,禁止犯人之间的暴力冲突、恶意损坏财物、擅自外出等违规行为。

9.医疗救护制度:看守所应配备临床医生和医护人员,对犯人进行必要的医疗救助。

四、看守所工作职责1.看守所领导:负责整个看守所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和监督看守所的工作。

2.看守所干警:负责看守犯人,维护看守所的安全和秩序,执行上级司法机关的指示。

看守所建立规章制度

看守所建立规章制度

看守所建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看守所安全并有效管理在押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看守所是依法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羁押、监管和管理的机构,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在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看守所遵循依法执法、阳光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在执法中依法行使权力,同时确保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提高看守所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看守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坚持合法性、权威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原则,确保执行效果。

第二章看守所管理制度第六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条看守所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入所检查制度,确保在押人员不携带禁止物品进入看守所,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手段干扰看守所管理秩序。

第八条看守所应当建立严格的出入看守所规定,确保在押人员的出入管理得当。

第九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和心理辅导体系,促进在押人员的心理健康。

第十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禁止物品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在押人员携带的物品清单,严格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禁止行为管理制度,对在押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在押人员权益保障制度第十二条看守所应当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看守所应当保障在押人员的生活基本权利,提供合理的食物、衣物和卫生条件。

第十四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疾病,确保在押人员的健康。

第十五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文化娱乐,提高在押人员的素质和文化水平。

第十六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申诉和监督制度,保障在押人员对看守所管理的监督权利。

第四章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浙江鄞州区看守所规章制度

浙江鄞州区看守所规章制度

浙江鄞州区看守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执行刑事法律,规范看守所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鄞州区看守所是依法对被羁押、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实行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鄞州区看守所实行严格管理,依法保护被羁押、拘留的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鄞州区看守所的管理对象包括被羁押、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以及看守所工作人员。

第五条看守所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严格教育的原则,促进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改造教育。

第六条看守所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恪守法律和规章制度,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鄞州区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鄞州区看守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看守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管理机构设立所长、副所长,分工负责看守所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所长由看守所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副所长由看守所负责人委派,协助所长处理看守所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看守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实现管理的高效运转。

第十三条看守所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全所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看守所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看守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看守所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犯人管理第十五条看守所负责对被羁押、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管理,确保其人身安全和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被羁押、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纪律规定,服从管理。

第十七条被羁押、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有权利要求看守所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和医疗保健。

第十八条看守所应当保障被羁押、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人身安全,禁止对其进行虐待和侮辱。

第十九条看守所应当对被羁押、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改造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第四章工作人员管理第二十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岗位资格和工作能力,服从管理,为被羁押、拘留的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管理职责,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确保被羁押、拘留的人员的合法权益。

南京看守所规章制度最新

南京看守所规章制度最新

南京看守所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管理看守所中的在押人员,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南京看守所是南京市公安局的一级直属单位,是专门负责拘留、看管、管理在押人员的机构,履行狱务、教育改造、保护人权等职责。

第三条在南京看守所内,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南京看守所设立看管队,依法执勤,并设看管长负责看管队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南京看守所负责看管在押人员的日常生活、保健、教育、劳动、法律援助等事务。

第二章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在押人员有表达意见、提出申诉的权利,并有权得到尊重和处理。

第七条在押人员应当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看管队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在押人员有参加劳动、学习和文体活动的权利,但不得违法犯罪。

第九条在押人员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十条在押人员应当尊重看管队员的工作,不得妨碍看管队员履行职责。

第三章在押人员的生活保障第十一条在押人员的食宿、卫生等生活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在押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在押人员应当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吃饭、休息。

第十四条在押人员如有生病或受伤,应当立即向看管队员报告,并接受医生的诊治。

第十五条在押人员不得私藏、进食、交换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四章在押人员的教育改造第十六条在押人员应当参加看守所组织的法律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活动,积极参与改造教育。

第十七条在押人员应当自觉学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等知识,自觉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

第十八条在押人员如有改过自新的表现,应当得到积极鼓励和帮助,帮助其重返社会。

第十九条在押人员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进行擅自聚众、斗殴等行为。

第五章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第二十条在押人员的通信、探视等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得越轨侵犯。

看守所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看守所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看守所规范化管理,确保看守所安全稳定,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看守所全体工作人员和被羁押人。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确保看守所安全稳定,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

二、人员管理第四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看守所工作;4. 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七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形象,维护看守所声誉。

第八条被羁押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看守所管理,不得抗拒、谩骂、侮辱工作人员;2. 不得携带违禁品;3. 不得私自串供、伪造证据;4. 不得殴打、侮辱他人;5. 不得干扰看守所正常工作秩序。

三、安全管理第九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看守所安全稳定。

第十条看守所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看守所应当加强监控设施建设,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看守所应当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门卫制度。

第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被羁押人的巡视检查,确保被羁押人安全。

第十四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四、生活卫生管理第十五条看守所应当为被羁押人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看守所应当定期对生活设施进行消毒,确保卫生。

第十七条看守所应当加强食品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八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被羁押人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被羁押人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看守所应当定期组织被羁押人进行体育锻炼,提高被羁押人身体素质。

五、教育改造管理第二十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被羁押人的教育改造,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江阴看守所规章制度

江阴看守所规章制度

江阴看守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阴看守所的管理秩序,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江阴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看守所工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在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配合看守所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确保在押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五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看守所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七条在押人员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进行暴力抗拒、自伤自杀等危害行为。

第八条在押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不得进行犯罪勾结、串联等行为。

第九条在押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纪律,不得损坏看守所设施和财物。

第十条在押人员应当自觉维护看守所的整洁卫生,遵守看守所的生活制度。

第十一条在押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劳动活动,提高自身素质,改正错误。

第十二条在押人员有权申诉,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四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有失公正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看守所应当定期对在押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疏导,确保在押人员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返社会。

第十七条在押人员的信件、电话、探视等通信权利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第十八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十九条看守所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支持体系。

第二章在押人员管理第二十条在押人员进入看守所后,应当接受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建立个人档案,了解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押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统一着装,不得私自更改服装,不得穿着不整洁或不合规的服装。

看守所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看守所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看守所内部安全,保障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看守所成立内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看守所内部安全工作。

2.各部门负责人为内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内部安全工作负总责。

三、安全管理1.在押人员管理(1)严格实行分押分管制度,确保在押人员分开关押,防止交叉感染。

(2)加强在押人员教育,提高在押人员法律意识,引导其遵守监规纪律。

(3)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日常管理,防止其脱逃、自杀、行凶等事件发生。

2.安全防范(1)加强看守所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防止外来人员非法侵入。

(2)加强对看守所内部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防等设施完好有效。

(3)加强在押人员交接班管理,确保在押人员交接过程中安全有序。

3.应急处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针对各类突发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情况下物资供应。

四、内部纪律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2.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徇私舞弊。

3.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押人员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五、考核与奖惩1.对在内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看守所内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看守所规章制度初稿

看守所规章制度初稿

看守所规章制度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保障被羁押人员的生活权利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看守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进行羁押、监管的场所,属于特殊管理单位。

看守所的管理人员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维护纪律,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管理人员在执行看守所的监管任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本规章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被羁押人员实施残暴或侮辱性的待遇。

第四条被羁押人员在看守所内也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违反看守所规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签到制度第五条每天上午8点和下午8点为签到时间,所有被羁押人员必须准时到指定地点进行签到,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向管理人员请假。

第六条值班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对被羁押人员进行签到核对,如发现有人漏签或迟到,应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

第七条被羁押人员签到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进行身体检查,如有违禁品或其他物品需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如果被羁押人员需要外出医院就诊等,需提前向管理人员请假,并提交相关医学证明,等回到看守所后需重新签到。

第三章饮食规定第九条看守所提供简单而营养的饮食,严禁带入或存放外界食物。

如有特殊情况需食用特殊饮食,需提前向管理人员报备。

第十条饮食时间为早餐6:30-7:30,午餐11:30-12:30,晚餐17:30-18:30,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

第十一条被羁押人员需按时前往食堂用餐,并排队等候领餐,不能私自离开餐桌。

禁止浪费食物,如有违反者将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食品质量和供应情况,确保被羁押人员的饮食安全和卫生。

第四章卫生规定第十三条看守所内每天进行定时卫生消毒,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被羁押人员需自觉保持个人卫生,保持室内外的整洁。

禁止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行为,如有违反者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被羁押人员的卫生情况,确保看守所的卫生达到标准要求。

济源看守所规章制度最新

济源看守所规章制度最新

济源看守所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看守所管理,严格监狱规章制度,确保收押人员生命安全和人身权益,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济源看守所全体工作人员和收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禁滥用职权和侵犯收押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收押人员应当服从看守所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看守所应当坚持改善管理、规范管理、人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收押人员的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防止腐败、防止暴力、防止逃跑的管理体制,保障看守所内部安全。

第七条看守所应当营造和谐、公正、严明的工作氛围,关爱每一位收押人员,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收监环境。

第二章管教管理第八条管教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护收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收押人员的思想工作。

第九条管教人员具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沟通能力,应当做到严格管理、公正裁判、文明劝诫。

第十条管教人员应当坚持严肃、公正原则,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管教人员应当主动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为更好地管理收押人员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收押人员应当服从管教人员的管理,不得有违规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在日常管理中,管教人员应当搞好思想教育、文明礼仪教育、劳动教育等工作,引导收押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章纪律管理第十四条看守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不得有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专业素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当端正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勤勉奉献,不得有迟到早退、懒散拖延等行为。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看守所涉密信息,不得为收押人员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在处理收押人员事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程序,不得超越权限,不得有贪污受贿行为。

看守所十不准规章制度

看守所十不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不准带私人物品入所所有被羁押的人员进入看守所时,不得携带私人物品入所。

任何形式的隐秘物品都不得带入看守所,必须将所有个人物品交由看守所工作人员保管。

第二条:不准与他人交谈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不得与其他被羁押人员或任何其他人交谈。

除非获得看守人员的许可,否则不得进行言语交流,避免引发冲突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条:不准随意行动被羁押人员不得随意行动,必须在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各项活动。

禁止擅自进入未经授权的区域,避免造成混乱或逃跑的情况发生。

第四条:不准私自交易物品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不得私自交易物品。

禁止私下交换、出售、购买任何物品,一切物品需经过看守所工作人员审批才能进行交易。

第五条:不准使用通讯设备被羁押人员不得使用任何通讯设备,包括手机、电脑、无线电等。

禁止与外界进行联系,防止制造事端或传递信息给外部人员。

第六条:不准产生噪音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不得产生噪音,不能进行大声喧哗、敲打物品或制造其他噪音干扰他人。

必须保持安静的环境,避免引起纷争或惹怒看守所工作人员。

第七条:不准擅自进食被羁押人员不得擅自进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饮食,不得私藏食物或在非餐点时间进行进食活动。

避免引起食品浪费或食品安全问题。

第八条:不准拒绝工作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被要求参与相应的工作活动,不得拒绝或懈怠。

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看守所的制度和规定。

第九条:不准干扰秩序被羁押人员不得干扰看守所的秩序,不能进行暴力行为、谩骂他人或其他干扰行为。

必须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

被羁押人员不得试图逃跑,必须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任何试图逃跑或逃脱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和处理。

总结:以上是关于看守所的十不准规章制度,被羁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规定。

只有保持秩序、服从管理,才能确保看守所内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被羁押人员能够自觉遵守规定,不做违规行为,做一个合格的被羁押人员。

看守所规章制度样本

看守所规章制度样本

看守所规章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确保在押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工作人员及来访人员。

第三条在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好对在押人员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在押人员管理第五条在押人员必须听从看守所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进行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在押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自己及周围环境的清洁。

第七条在押人员不得擅自乱扔垃圾,或者进行其他污染行为。

第八条在押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居住位置,必须按照看守所的安排进行安排。

第九条在押人员在食堂用餐时,必须排队有序,不得发生争执或扰乱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在押人员在探视时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擅自违反规定。

第十一条在押人员不得私自携带危险物品,如利器、毒品等。

第十二条在押人员不得进行赌博、赌博等非法活动。

第三章观察守护第十三条新入押的在押人员应进行观察守护,以确保其安全。

第十四条观察守护期间,在押人员必须接受医生的常规检查和询问。

第十五条在押人员在观察守护期间,不得擅自外出或者进行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在押人员在观察守护期间,必须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七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好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必须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侮辱或虐待行为。

第十九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机密,不得泄露任何在押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处理纠纷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问题。

第五章权力运用第二十一条看守所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

第二十二条看守所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保持公正、客观,不得擅自偏袒任何一方。

第二十三条看守所管理人员在处理问题时必须遵循程序,不得擅自变更规定的程序。

看守所24条规章制度范文

看守所24条规章制度范文

看守所24条规章制度范文
《看守所24条规章制度》
在看守所里,为了保证罪犯的安全和秩序,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规范罪犯的行为,保障看守所的正常运转。

第一条,服从管理。

罪犯必须服从看守所的管理,听从看守员的指挥。

不得有任何违抗、抗拒、挑衅的行为。

第二条,服从日常生活安排。

罪犯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作息,参加日常生活和工作安排,不得在规定时间内擅自离开或逃避工作。

第三条,遵守纪律。

罪犯必须遵守看守所的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损坏公物等违纪行为。

第四条,轻声细语。

罪犯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扰他人休息和工作。

第五条,保持卫生。

罪犯必须保持个人卫生,保持自己的寝室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洁。

第六条,文明待人。

罪犯必须尊重他人,礼貌待人,不得进行任何伤害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保护公物。

罪犯必须爱惜看守所的公物,不得擅自损坏、污染公物。

第八条,禁止赌博。

罪犯不得在看守所内进行赌博活动,不得交易、藏匿赌具。

第九条,禁止吸烟。

罪犯不得在看守所内吸烟,不得私藏烟草制品。

第十条,禁止酗酒。

罪犯不得饮酒,不得私藏酒精制品。

......
看守所的24条规章制度,从方方面面要求罪犯遵守规章制度,严守纪律,遵循规范。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看守所内的秩序,保障罪犯和看守员的安全,也是希望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自律、自强,走上正义之路。

希望罪犯们能遵守规定,严守纪律,不再犯罪,重新融入社会。

看守所安全管理制度

看守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看守所安全稳定,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入所安全检查(1)看守所收押人犯时,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相关证明文书。

无上述凭证或凭证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2)收押人犯时,应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登记并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2. 监区安全管理(1)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门卫、巡逻、监控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监区安全。

(2)监区内的通道、宿舍、食堂、卫生间等场所,应保持整洁、通风,定期进行消毒。

(3)监区内的照明、消防、报警等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 在押人员管理(1)在押人员应服从看守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武装民警的看管,遵守监规纪律。

(2)在押人员应实事求是地交待清楚自己的问题,检举犯罪同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3)在押人员应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努力改造世界观。

(4)在押人员应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5)在押人员应按时作息,遵守学习、生活、劳动等各项制度。

4. 应急处置(1)看守所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押人员和看守人员的安全。

(3)发生重大事故或事件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 安全检查与考核(1)看守所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对看守人员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

三、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看守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看守所居住日常管理制度

看守所居住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看守所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看守所内所有在押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

第三条在押人员的居住日常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人权;(二)依法管理,保障安全;(三)科学合理,文明管理;(四)预防为主,教育改造。

第二章居住安排第四条在押人员的居住安排,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根据在押人员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犯罪性质等因素,合理划分监室;(二)监室面积、床铺设置、生活设施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每个监室在押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四)新入所的在押人员,应当在入所后24小时内安排到监室。

第五条在押人员的居住安排,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在押人员的居住条件符合要求。

第三章生活管理第六条在押人员的生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在押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起床;(二)在押人员应当遵守饮食纪律,不得擅自离开食堂,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三)在押人员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破坏监室内的设施;(四)在押人员应当保持监室内的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和消毒。

第七条在押人员的伙食,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营养均衡,满足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八条在押人员的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统一提供,在押人员不得自行购买。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九条在押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二)不得侮辱、殴打他人;(三)不得擅自离开监室;(四)不得传播违法犯罪信息;(五)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六)不得持有、携带违禁物品。

第十条在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禁闭等处罚:(一)不服从管理的;(二)侮辱、殴打他人的;(三)擅自离开监室的;(四)传播违法犯罪信息的;(五)参与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的;(六)持有、携带违禁物品的。

看守所里的安全管理制度

看守所里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看守所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重要的刑罚执行场所,其安全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确保看守所的安全与稳定,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组织领导(1)看守所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防范(1)加强看守所外围设施建设,确保围墙、电网、监控等设施完好,防止在押人员逃逸。

(2)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对所有出入看守所的人员和物品进行严格检查。

(3)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日常管理,落实值班、巡查、监控等制度,确保在押人员安全。

(4)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在押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3. 监管措施(1)在押人员实行分押分管,根据在押人员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分押。

(2)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在押人员请假外出进行严格审批。

(3)加强对在押人员的劳动教育,提高在押人员的劳动技能,培养其自食其力的意识。

4. 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2)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在押人员、民警和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协作,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5. 安全检查(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对在押人员、民警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6. 考核奖惩(1)建立健全安全考核制度,对在押人员、民警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2)对在押人员、民警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在押人员、民警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结语看守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看守所的安全稳定,为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作出贡献。

看守所关安全管理制度

看守所关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看守所关的安全稳定,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 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

4.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5. 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看守所关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看守所关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3)民警、职工对各自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2. 安全检查制度(1)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在押人员管理、消防设施、监控设备、警力配备等方面。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3. 在押人员管理制度(1)对在押人员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其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3)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

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3)禁止在监区内使用明火、吸烟等行为。

5.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1)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覆盖监区所有区域。

(2)加强对监控录像的查阅和管理,防止录像资料泄露。

6. 警力配备和管理制度(1)根据看守所关实际情况,合理配备警力。

(2)加强对民警、职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组织民警、职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安全意识。

3. 对新入职的民警、职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

五、监督检查1. 看守所关长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看守所关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3. 对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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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规章制度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药房工作制度(试行)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等,审查后方能调配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含有剧毒药品、麻醉药品、限制药品的处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来执行。

七、对有错误的处方,如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药房人员应主动与当班医生联系,更正后再发药。

药房人员有责任拒绝给不按规定开出的处方发药。

八、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集中销毁。

九、药房每半年盘点一次,平时做到日清月结。

处置室工作制度(试行)一、处置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一患。

二、处置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准确,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

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实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重复使用。

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四、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

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注射液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

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五、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六、室内坚持每天消毒,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特殊感染不得在处置室内处理。

七、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治疗室工作制度(试行)一、治疗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一患。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密切观察注射反应或意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试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得重复使用。

四、治疗室空气、台面应每日消毒以保持室内清洁。

每做完一项治疗事项要及时清理,除工作人员及患者外,其他人不许在室内逗留。

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衣,带工作帽及口罩。

六、各类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

浸泡消毒用药液每天上岗前检查(查药液量、浓度、有效期),定期更换,并保持有效消毒浓度。

七、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时间,每天上岗前检查,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开启使用的无菌物品和无菌溶液,超过12小时应重新消毒。

八、备齐备足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查药品器械数量、种类和有效期),及时补充更换。

诊断室工作制度(试行)一、诊断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候诊有序,做到一医一患。

二、当班医生应认真填写诊断日志,不得漏填。

三、对就诊在押人员要详细询问病史,认真检查,按要求书写诊断病历及处方,诊断病历通用。

四、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五、发现急性传染性疾病,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并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将疫情及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

六、采用经济便宜、保证疗效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医师工作职责(试行)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关心、爱护、尊重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应将就诊在押人员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措施认真书写在病历上。

四、发现传染病时,要按照规定报告,并认真填写传染病登记册和传染病报告卡。

五、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经常检查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指导护士做好护理工作。

六、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患者发生病危、医疗事故或其它重要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紧急处置。

护士工作职责(试行)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尊重、爱护、关心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发现在押人员病情危急,应立即报告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四、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应当及时向医师提出。

五、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发生,并注意用药后反应,及时发现和报告药物不良反应。

六、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分类收集本诊室产生的医疗废物。

七、为了保证药物良好效用,溶解后不得放置时间过长。

一次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药禁忌。

注射药物应询问有无过敏史,注射动物血清制剂及青霉素类,应先做过敏试验,阳性者禁止使用。

八、器械、物品分类定位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无菌持物钳及浸泡容器,敷料罐、碘酒和酒精瓶等每周高压消毒或更换1-2次,用后的注射器具应作毁形消毒处理。

九、保持卫生所各室清洁整齐,每天清扫通风,物体表面及空气每天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

在押人员住院期间看护民警职责(试行)一、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在押人员在视线范围内,杜绝逃脱、自伤自残、串通案情、骗取虚假病历逃避处罚等情况发生。

二、看护警力与住院在押人员的比例应达到2:1以上,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

三、看护民警不得从事与看护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在押人员住院期间须加戴械具,看护民警应注意检查加戴械具情况。

五、在押人员上卫生间时,看护民警须同步跟随。

六、在押人员住院期间后勤保障应由专人负责,不得动用看护警力。

七、看护民警在看护时应携带必要单警装备。

篇二:看守所医务工作责任制度看守所医务工作责任制度1、严格遵守监所医务、卫生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2、坚持预防为主的医疗方针,经常对在押人员进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培养在押人员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开展好爱国卫生、创建卫生单位等教育活动。

适时做好各类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了解掌握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建立在押人员健康卡,定期对在押人员进行体格检查,注意积累数据和资料分析,妥善保管好在押人员的健康信息。

教育在押人员认真做好体能训练,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并开展检查评比。

3、做好未成年在押人员生理卫生、青春期知识教育。

4、督促食堂、小卖部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等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发现在押人员有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病例,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和主管领导。

5、及时采购药品,妥善保管好药物,确保对在押人员突发性疾病进行正确及时处置。

6、严格执行医务室医疗器具、设备的消毒制度,避免交叉感染。

篇三:看守所管理创新经验创新机制强化管理推动看守所工作再上新台阶红兴隆农垦看守所红兴隆农垦看守所占地3万平方米,今年在押人员月均在120人左右。

看守所现有监管人员34人,其中正式干警18人。

2011年4月,红兴隆农垦看守所被省公安厅评为“省级监所管理机制创新示范单位”。

我所以确保监所安全为核心,以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重点,以方便办案单位、律师和在押人员家属为切入点,在坚持依法、文明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公安部监所管理机制创新的要求,全面落实管理机制创新,推动看守所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创新安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在押人员安全风险及医疗风险等级评估和分类管理机制。

组织各岗位民警及时、全面收集在押人员涉嫌犯罪、心理、身体健康和羁押期间现实表现等信息,建立健全管教民警每日、分管所领导每周、看守所每半月进行在押人员动态分析研判制度,逐人评估安全风险,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实行“红、黄、蓝”分类管理,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制定监室病患“四色”管理制度。

狱医根据在押人员健康状况和患病的不同程度,对其诊疗情况进行及时定级,风险等级由“红色”、“橙色”、“绿色”到“白色”依次递减,分别以相应4种不同颜色彩纸作为他们医疗档案的首页进行区别标识,并分别对病犯采取“关切”、“关注”、“关照”、“关心”措施。

4个等级实施流动管理,病情好转到一定程度可归到下一等级进行管理,病患情况加剧则必须及时提高管控等级,并有针对性采取相关诊疗措施。

二是建立在押人员心理干预机制。

定期组织对在押人员进行心理测评,对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在押人员制定专门心理辅导计划。

组织民警参加心理辅导培训,把心理干预融入日常管理。

通过大走访、及时谈话、了解同监室人员等途径,全方位了解在押人员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诱因等,认真分析其犯罪动机和心理成因,找出犯罪的“心理病根”所在,启发其做人良知,鼓励其自尊、自信。

今年,通过心理干预有3名在押人员主动交代了罪行。

我们按照先治“心病”,后矫行为的方法,切实关注在押人员的心理需求,加强人文关怀,促进在押人员形成自尊、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

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监规、法律准则和道德规范,增强自律意识。

三是设置监控室警情提示牌。

对重点监管对象、危重病犯、新入所人员、管教留言、领导指示等内容进行留言提示,增强监控巡视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创新人权保障机制一是规范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认真落实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双告知”制度,在押人员入所时和入所后24小时内谈话时,两次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实现途径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并发给《告知书》。

在收押室和过渡监室确保每名在押人员都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维权方法。

几年来,我所未出现一例因告知不到位而引发的事件。

二是规范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按照严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根据省厅推行的在押人员一日生活管理标准,科学安排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内容,保证每日至少8小时的睡眠时间,坚决取消整日坐板、反省制度,增加教育、学习、娱乐等活动时间。

播放背景音乐,舒缓在押人员精神压力,缓解对立情绪。

三是规范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健全对在押人员提出聘请律师、上诉、申诉、控告、举报、投诉等情况登记、处置制度。

对在押人员提出聘请律师、上诉的材料,在24小时内转递有关办案机关。

对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举报、投诉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转递或者调查,并向在押人员反馈转递情况或者调查结果。

四是健全在押人员医疗卫生保障机制。

完善“所院协作”机制,与红兴隆中心医院建立长期畅通就诊“绿色通道”,做到有病早治,重病快治。

健全体检登记、健康档案、日常巡诊、重病会诊、医务日志、家属告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今年以来,我所共医治在押人员5人,支出医疗费3万元,医治率达到100%。

三、创新深挖犯罪机制为一进步深化监管是侦查继续的理念,发挥监管场所“违法犯罪信息库”的阵地优势、资源优势、时限优势和成本优势,体现看守所在打击犯罪,惩治犯罪中不可乎视的作用,看守所与红兴隆公安局刑侦大队长期建立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刑侦和看守所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及时深挖余罪,有效打击刑事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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