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执法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0.03.17【实施日期】1990.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〇年三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
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
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收押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执法细则(3)
看守所执法细则(3)3-10.会见、通信、探视(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会见、通信、探视1.会见(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本人或者本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看守所根据办案机关的书面通知作出会见安排。
本人拒绝会见的,须书面声明,看守所不予安排。
(2)经批准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会见的,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在场。
会见时违反相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责令中止会见。
外国籍、少数民族和聋、哑、盲在押人员会见时,办案机关可以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3)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2.通信(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通信的,交办案机关处理;办案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进行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送办案机关。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探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并于当天返回。
当天不能返回的,不能探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辩护人的会见、通信1.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安排犯罪嫌疑人与聘请或者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应当查验案件主管机关安排或者准予会见的法律文书、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或者委托书。
有翻译人员的,应当查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2.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允许其他辩护人会见的证明。
3.律师和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卷知识交流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题姓名_______ 得分________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1、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2、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7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3、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
()5、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看守所、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不得参与。
()6、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7、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该在24小时内层报至监管局。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
()9、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10、严管的实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1、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A、24B、8C、12D、482、对未成年人或者()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批注。
A、55B、60C、65D、703、下面哪项不是夜间进入监区的必备流程()。
A、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
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B、紧急情况下,可以通知劳动犯先一同进入监室C、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D、要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4、下列对象中()一般应列为深挖犯罪的重点。
A、交通肇事犯 B,涉黑恶势力犯C、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D,家庭暴力犯5、对于在押人员自伤、自残的,看守所应当()。
A、不予治疗B、应当及时给予治疗,但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C、应当及时给予治疗,治疗费用由看守所承担D、以上都不对6、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的()。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87]高检发[三]字17号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正文:----------------------------------------------------------------------------------------------------------------------------------------------------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87]高检发[三]字17号1987年7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看守所检察工作实践经验,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职权、任务和工作原则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权是:(一)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看守所是否依法执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实行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基本任务是:检察看守所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保障有关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羁押人犯;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拘禁,维护在押人犯的合法权利;打击在押人犯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管秩序;通过检察活动,对人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在看守所检察中,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独立行使检察权。
看守所检察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效果。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一节对收押释放人犯的监督第四条检察看守所收押人犯是否有《逮捕证》、《拘留证》,被羁押的人犯是否与羁押证件一致。
第五条检察看守所为外地临时羁押人犯是否有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法院、安全和劳动改造机关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定文书、证件。
第六条检察看守所是否有依法不应当收押的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第七条检察看守所是否收押有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第八条检察看守所在接到有关法律文书后,是否立即释放下列在押人员:(一)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经过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二)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三)办案单位决定撤销案件的;(四)人民法院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五)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
看守所规章制度
看守所规章制度一、前言看守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其主要任务是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犯人,维护秩序并确保安全。
为了做好看守所的管理工作,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犯人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明确看守所的行为准则,促进看守所的正常运转。
二、看守所管理原则1.法律原则:看守所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安全。
2.人道主义原则:看守所的管理应该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犯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其合理的需求和生活条件。
3.公正原则:看守所的管理必须公正无私,不歧视任何人,依法公正执行各项管理措施。
4.教育原则:看守所的管理应该注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犯人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回到社会。
三、看守所管理措施1.登记制度:任何进入看守所的人员都应该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和犯罪嫌疑或判刑事由等。
2.检查制度:进入看守所的人员应该接受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不会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看守所。
定期对看守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3.禁止物品清单:明确禁止进入看守所的物品,禁止使用和交换容易引起危险的物品、毒品、武器等。
4.规范服装制度:看守所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提供醒目的身份标志,以便区分身份。
5.安全警戒制度:看守所应设置安全警戒设备,定期进行安全巡查,保证看守所的安全。
6.访客管理制度:凡是到看守所探视的人员必须经过登记和身份核实,严禁携带危险物品并接受安全检查。
7.犯人扣押与监管制度:犯人被扣押后应尽快送至看守所,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严密监管。
8.所内秩序制度:看守所应该建立严格的行为规范,禁止犯人之间的暴力冲突、恶意损坏财物、擅自外出等违规行为。
9.医疗救护制度:看守所应配备临床医生和医护人员,对犯人进行必要的医疗救助。
四、看守所工作职责1.看守所领导:负责整个看守所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和监督看守所的工作。
2.看守所干警:负责看守犯人,维护看守所的安全和秩序,执行上级司法机关的指示。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卷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题姓名_______ 得分________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1、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2、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7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3、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
()5、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看守所、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不得参与。
()6、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7、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该在24小时内层报至监管局。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
()9、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10、严管的实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1、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A、24B、8C、12D、482、对未成年人或者()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批注。
A、55B、60C、65D、703、下面哪项不是夜间进入监区的必备流程()。
A、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
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B、紧急情况下,可以通知劳动犯先一同进入监室C、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D、要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4、下列对象中()一般应列为深挖犯罪的重点。
A、交通肇事犯 B,涉黑恶势力犯C、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D,家庭暴力犯5、对于在押人员自伤、自残的,看守所应当()。
A、不予治疗B、应当及时给予治疗,但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C、应当及时给予治疗,治疗费用由看守所承担D、以上都不对6、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的()。
拘留所条例执法细则详情
拘留所条例执法细则详情【为你推荐】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信用卡恶意透支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刑事责任年龄拘留所大家都知道,当触犯到了一些法规或者有些案件需要待审,情节不算严重的会采取拘留的形式进行处罚,拘留所是有着规范的管理法则进行管理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拘留所条例执法细则。
▲拘留所条例执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二章设置和保障第六条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看守所操作细则
看守所操作细则1. 引言看守所是我国监狱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逮捕、未判决和判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管理和看守。
为了确保看守所的正常运作和人员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操作细则。
本文旨在对看守所操作细则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看守所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看守所的安全与秩序。
2. 人员管理2.1 人员分类根据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情况,看守所将其分为以下几类:逮捕未决人员、等待移交的罪犯、判决后服刑人员、监外执行人员等。
2.2 人员登记对于进入看守所的每一位人员,都需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犯罪情况、身体状况等。
所有登记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并及时更新。
2.3 人员搜索为了防止看守所内发生危险或违规情况,对于进入看守所的人员,应进行仔细的搜身和检查。
搜身时需要注意保护被搜人员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同时提高搜身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安全管理3.1 出入管理看守所内的出入口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只有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出。
每一位进出看守所的人员都需要做好记录,并接受安全检查。
3.2 监控设备为了确保看守所内的安全和秩序,应在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如入口、大厅、走廊等。
监控设备应保证正常运作,同时要保护被监控人员的隐私权。
3.3 灾害防范看守所应制定完善的灾害防范措施,包括防火、防汛、防地震等。
每位看守所工作人员都应熟悉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能够迅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4. 纪律管理4.1 规章制度看守所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详细规定看守所内各项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看守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执法。
4.2 人员纪律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纪律和职业操守,严禁私自对待被羁押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虐待罪犯。
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记录。
4.3 监督检查看守所应定期进行内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同时,接受上级监局的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整改不足之处。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1-01. 制定目的和依据1-02. 适用范围1-03. 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04. 修订1-05. 施行时间第二章羁押2-01. 收押2-02. 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2-03. 提讯、提审、提解2-04. 出所2-05. 警戒、看守第三章管理教育3-01. 过渡管理3-02. 分押分管3-03. 管教岗位3-04. 谈话教育3-05. 集体教育3-06. 安全大检查3-07. 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3-08. 深挖犯罪3-09. 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3-10. 会见、通信、探视3-11. 医疗、卫生3-12. 财物接收、保管、使用3-13. 在押人员劳动管理3-14. 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3-15. 处理在押人员死亡3-16. 在押人员档案管理第四章执行刑罚4-01. 暂予监外执行4-02. 减刑、假释- 2 -第一章总则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3 -第二章羁押2-01.收押(一)查验法律文书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卷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题姓名_______ 得分________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1、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2、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7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3、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
()5、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看守所、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不得参与。
()6、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7、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该在24小时内层报至监管局。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
()9、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10、严管的实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1、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A、24B、8C、12D、482、对未成年人或者()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批注。
A、55B、60C、65D、703、下面哪项不是夜间进入监区的必备流程()。
A、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
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B、紧急情况下,可以通知劳动犯先一同进入监室C、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D、要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4、下列对象中()一般应列为深挖犯罪的重点。
A、交通肇事犯 B,涉黑恶势力犯C、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D,家庭暴力犯5、对于在押人员自伤、自残的,看守所应当()。
A、不予治疗B、应当及时给予治疗,但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C、应当及时给予治疗,治疗费用由看守所承担D、以上都不对6、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的()。
拘留所执法细则
拘留所执法细则一、管理与运作规定拘留所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有序、规范的运作。
拘留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留所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对羁押对象的基本信息、案件进展、身体状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二、职责与权利明确拘留所管理人员应明确各自职责,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羁押对象应享有基本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公正对待、保持身体健康、与家人通讯等。
三、羁押对象规定拘留所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羁押。
羁押对象应遵守拘留所的管理制度,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
四、办案程序规定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办案程序公正、合法。
办案人员应及时向拘留所管理人员通报案件进展情况,确保羁押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羁押方式规定拘留所应根据羁押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羁押方式,确保羁押对象的人身安全。
拘留所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羁押对象之间的互相伤害和骚扰。
六、人身安全保障拘留所应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确保羁押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拘留所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羁押对象的疾病。
七、精神关怀要求拘留所应关注羁押对象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援助。
拘留所应组织羁押对象参加教育、文化等活动,帮助他们提高文化素养和心理素质。
八、执法人员准则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执法人员应尊重羁押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羁押对象。
执法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更新,提高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
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希望所有执法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拘留所的安全、有序和公正运作。
同时,也希望羁押对象能够积极配合管理,尽快回归社会。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羁押•第三章管理教育•第四章执行刑罚第一章总则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羁押2-01.收押(一)查验法律文书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卷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题姓名_______ 得分________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1、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2、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7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3、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
()5、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看守所、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不得参与。
()6、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7、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该在24小时内层报至监管局。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
()9、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10、严管的实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1、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A、24B、8C、12D、482、对未成年人或者()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批注。
A、55B、60C、65D、703、下面哪项不是夜间进入监区的必备流程()。
A、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
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B、紧急情况下,可以通知劳动犯先一同进入监室C、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D、要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4、下列对象中()一般应列为深挖犯罪的重点。
A、交通肇事犯 B,涉黑恶势力犯C、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D,家庭暴力犯5、对于在押人员自伤、自残的,看守所应当()。
A、不予治疗B、应当及时给予治疗,但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C、应当及时给予治疗,治疗费用由看守所承担D、以上都不对6、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的()。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卷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题姓名_______得分________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1、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2、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7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3、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
()5、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看守所、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不得参与。
()6、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7、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该在24小时内层报至监管局。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
()9、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10、严管的实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1、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A、24B、8C、12D、482、对未成年人或者()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批注。
A、55B、60C、65D、703、下面哪项不是夜间进入监区的必备流程()。
A、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
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B、紧急情况下,可以通知劳动犯先一同进入监室C、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D、要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4、下列对象中()一般应列为深挖犯罪的重点。
A、交通肇事犯B,涉黑恶势力犯C、国家工作人员犯罪D,家庭暴力犯5、对于在押人员自伤、自残的,看守所应当()。
A、不予治疗B、应当及时给予治疗,但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C、应当及时给予治疗,治疗费用由看守所承担D、以上都不对6、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的()。
看守所24条规章制度范文
看守所24条规章制度范文
《看守所24条规章制度》
在看守所里,为了保证罪犯的安全和秩序,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规范罪犯的行为,保障看守所的正常运转。
第一条,服从管理。
罪犯必须服从看守所的管理,听从看守员的指挥。
不得有任何违抗、抗拒、挑衅的行为。
第二条,服从日常生活安排。
罪犯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作息,参加日常生活和工作安排,不得在规定时间内擅自离开或逃避工作。
第三条,遵守纪律。
罪犯必须遵守看守所的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损坏公物等违纪行为。
第四条,轻声细语。
罪犯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扰他人休息和工作。
第五条,保持卫生。
罪犯必须保持个人卫生,保持自己的寝室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洁。
第六条,文明待人。
罪犯必须尊重他人,礼貌待人,不得进行任何伤害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保护公物。
罪犯必须爱惜看守所的公物,不得擅自损坏、污染公物。
第八条,禁止赌博。
罪犯不得在看守所内进行赌博活动,不得交易、藏匿赌具。
第九条,禁止吸烟。
罪犯不得在看守所内吸烟,不得私藏烟草制品。
第十条,禁止酗酒。
罪犯不得饮酒,不得私藏酒精制品。
......
看守所的24条规章制度,从方方面面要求罪犯遵守规章制度,严守纪律,遵循规范。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看守所内的秩序,保障罪犯和看守员的安全,也是希望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自律、自强,走上正义之路。
希望罪犯们能遵守规定,严守纪律,不再犯罪,重新融入社会。
看守所罪犯搜检规章制度细则
看守所罪犯搜检规章制度细则看守所作为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拘留的场所,起着重要的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的作用。
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中,看守所罪犯搜检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罪犯搜检的目的和原则罪犯搜检是看守所对罪犯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是确保看守所的安全和秩序,防止罪犯在监管期间进行非法活动,保障看守所内部的正常运行和人员安全。
在罪犯搜检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罪犯搜检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公平原则:罪犯搜检必须公正公平,不偏不倚,对所有罪犯平等适用。
3. 人道主义原则:罪犯搜检过程中,应当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避免使用虐待、侮辱等方式对待罪犯。
二、罪犯搜检的范围和方式1. 搜检范围:罪犯搜检的范围包括罪犯的身体、随身物品、寝室等。
- 对身体的搜检应当尽量避免侵犯罪犯的人权,严禁虐待、侮辱罪犯的行为。
对行动不便的罪犯,在搜检过程中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考虑。
- 对随身物品的搜检应当依法进行,有针对性地检查罪犯携带物品,禁止任意损坏、扣押罪犯合法物品。
- 对寝室的搜检应当遵循必要原则,严禁非法搜查罪犯个人物品,除非有证据表明罪犯使用物品涉及违法活动。
2. 搜检方式:罪犯搜检的方式主要包括体检、检查和搜身等。
- 体检:对罪犯进行规定的体检,主要目的是检查罪犯的体质状况和健康情况,并防止罪犯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看守所。
- 检查:对罪犯的包裹、信件、食品等进行检查,主要是为了查找和防止危险物品、违规物品进入看守所,确保看守所的安全和秩序。
- 搜身:对罪犯的身体进行搜检,目的是查找和防止罪犯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进入看守所,确保看守所的安全和秩序。
搜身应当由同性执行,保护罪犯的隐私和尊严。
三、罪犯搜检的程序和要求1. 执行程序:罪犯搜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搜检的权限、程序、范围、方式和规范等。
看守所行为规范
看守所行为规范看守所行为规范是为了确保看守所内的管理有序、安全稳定,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看守所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下面是一份1000字的看守所行为规范:一、出入看守所1. 看守所人员必须佩戴好工作证件,严禁携带非工作必需的物品入所。
2. 出入看守所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通道进行,不得随意进入或离开看守所。
3. 出入看守所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违禁物品。
4. 出入看守所人员必须尊重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服从指挥和询问,并配合必要的检查手续。
二、看守所工作1. 看守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严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2. 看守所工作人员要熟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看守所工作人员要在执法过程中保持冷静、公正,不得有歧视、侮辱等不当行为,不得滥用职权。
4.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搜查、监控、会见等工作,确保监管过程的合法性和严密性。
5.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保持机密性,不得擅自泄露、传播羁押人员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信息。
三、对待羁押人员1.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以人为本,尊重羁押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得使用暴力或虐待、歧视羁押人员。
2.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对羁押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卫生保健和心理疏导,确保其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
3.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提供合理的生活待遇,保证羁押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4.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尽量满足羁押人员的合理合法的生活要求,包括食物、水、休息等方面。
5.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对羁押人员的申诉和投诉给予认真、及时的处理,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纪律要求1.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聚餐或违反看守所纪律规定。
2.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爱护看守所财物,不得滥用、挪用看守所财物,不得乱涂乱写或破坏看守所设施。
3.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遵守看守所的安全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羁押人员和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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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执法细则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羁押2-01.收押(一)查验法律文书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核对身份收押民警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1.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
健康检查结果不能及时作出的,看守所可以暂时收押,健康检查结果出来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对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进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如实记录,并拍照固定。
对女性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四)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1.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
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五)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行。
2.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
检查前先责令被收押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
检查时,一名民警负责警戒,另一名民警负责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3.检查后的处置(1)在押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经安全处理后应当允许带进监室。
(2)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钱款以及可能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物品,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代为保管。
看守所对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登记,登记文书应当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保存,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
看守所不宜保存的,可当场由办案人员带回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在押人员钱款,并将钱款注入在押人员个人帐卡。
(3)发现可能涉及案件的物品或者文件,应当制作笔录,由被收押人员签名按捺手印,并由办案机关送押人员签字后,原件交办案机关送押人员处理,复印件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六)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办理收押手续后,收押民警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收押回执,并在办案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七)采集信息看守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集被收押人员的信息,并录入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
(八)对被收押人员进行告知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民警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及行使权利的途径。
书面告知不能代替管教民警对被收押人员的入所谈话教育。
(九)收押罪犯的特殊程序1.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5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2.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2-02.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一)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的情形1.凡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2.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3.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变更办案机关的,包括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变更后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
(二)办理换押手续1.查验换押凭证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
看守所应当核查《换押证》开具的换押对象、移送理由、时间、羁押期限和移送机关、接收机关印章等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填写换押证(1)看守所填写《换押证》(第三联),签署承办人姓名和时间,加盖看守所印章后将此联退回接收机关。
(2)看守所将《换押证》(第二联)归入换押对象正档留存。
3.办理《提讯、提解证》(1)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的,应当在接收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2)对变更羁押期限的,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提解证》。
4.录入换押信息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情况和羁押期限变更情况,应当立即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三)羁押期限管理1.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看守所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3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看守所应当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
2.超期羁押报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办案机关。
3.登记通知和报告情况催办和超期羁押报告情况应当专册登记,详细记载办理时间、催办和报告单位、涉及案件、承办人及回复情况。
2-03.提讯、提审、提解办案人员必须凭有效工作证件及相关凭证提讯、提审或者提解。
每提讯、提审、提解一名在押人员,提讯、提审、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
提讯、提审、提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查验凭证1.办案机关凭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期限的《提讯、提解证》和有效工作证件提讯、提审、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人民检察院提讯审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凭《提讯、提解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复印件)和有效工作证件提讯。
提讯应当自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7日内进行。
超过该有效期限的,看守所不予提讯。
3.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人民检察院因出庭支持公诉需要提讯原审被告人的,凭《提讯、提解证》、第二审人民法院阅卷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进行。
4.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凭办案机关公函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讯。
5.办案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员出所辨认、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的报告,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这一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提讯专用章的《提讯、提解证》提解出所。
在押人员被提解出所期间,由提解的办案机关负责其安全和健康。
6.提讯时需要翻译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场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书面证明。
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审、提解。
(二)填写《提讯、提审、提解登记》(三)收证提人1.暂时留存办案机关《提讯、提解证》或者其他提讯、提审、提解凭证。
2.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后将其提押至讯问室或者交给提解人员。
3.提讯、提审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对提讯、提审人员在提讯、提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中止提讯、提审。
4.对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签字确认。
5.看守所安排提讯,不得影响被讯问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等。
(四)收人退证1.安全和健康、体表检查提讯、提审或者提解结束后,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对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的,看守所还应当进行体表检查。
检查情况应当作好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