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看守所执法细则-范文word版 (16页)
看守所_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看守所,又称拘留所、拘留中心,是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看管、教育、改造的专门场所。
看守所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
以下将从看守所的设立、职责、管理、人权保障等方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看守所的设立与职责1. 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条,看守所由公安机关设置,隶属于同级公安机关的监管管理部门。
看守所分为中央看守所和地方看守所。
中央看守所负责羁押全国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方看守所负责羁押本地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职责(1)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保其人身安全;(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劳动改造;(3)依法办理收押、释放、提讯、押解、看管、警戒等事项;(4)协助公安机关办理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5)维护看守所秩序,保障看守所安全稳定。
三、看守所的管理1. 管理原则(1)依法管理:看守所的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2)文明管理:看守所的管理应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尊重被羁押人的基本人权;(3)安全稳定:确保看守所安全稳定,防止越狱、自杀、行凶等事件发生。
2. 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看守所应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如收押、释放、提讯、押解、看管、警戒等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2)加强内部管理:看守所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3)严格执法: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4)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看守所应依法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如通信、会见、申诉等。
四、看守所的人权保障1. 通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一条,被羁押人有权与亲友通信。
看守所应提供通信便利,保障被羁押人的通信权。
看守所执法细则(3)
看守所执法细则(3)3-10.会见、通信、探视(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会见、通信、探视1.会见(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本人或者本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看守所根据办案机关的书面通知作出会见安排。
本人拒绝会见的,须书面声明,看守所不予安排。
(2)经批准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会见的,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在场。
会见时违反相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责令中止会见。
外国籍、少数民族和聋、哑、盲在押人员会见时,办案机关可以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3)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2.通信(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通信的,交办案机关处理;办案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进行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送办案机关。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探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并于当天返回。
当天不能返回的,不能探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辩护人的会见、通信1.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安排犯罪嫌疑人与聘请或者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应当查验案件主管机关安排或者准予会见的法律文书、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或者委托书。
有翻译人员的,应当查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2.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允许其他辩护人会见的证明。
3.律师和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
看守所嫌疑人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看守所嫌疑人(以下简称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人身安全,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嫌疑人。
第三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生活、学习和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嫌疑人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1. 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2. 接受合法的侦查、起诉和审判;3. 邮电、通信自由;4. 接受法律援助和辩护;5.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赔偿;6.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嫌疑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看守所规章制度,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2. 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3. 不得扰乱看守所秩序;4. 不得拒绝配合侦查、起诉和审判;5. 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6.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看守所管理第六条看守所应设立专门的嫌疑人生活区、学习区、医疗区等,确保嫌疑人生活、学习和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七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嫌疑人进行管理:1. 严格执行羁押期限,不得超期羁押;2. 确保嫌疑人的人身安全,防止自杀、自伤、逃跑等事件发生;3. 保障嫌疑人的饮食、住宿、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4. 严格执行会见、通信等规定,确保嫌疑人合法权益;5. 对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帮助其回归社会;6. 定期对嫌疑人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四章会见与通信第八条嫌疑人可以申请会见家属、律师等,看守所应依法保障其会见、通信自由。
第九条会见、通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会见时间、地点由看守所工作人员安排;2. 会见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3. 会见过程中,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4. 会见、通信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5. 会见、通信结束后,看守所工作人员应清点物品,确保安全。
第五章教育与感化第十条看守所应加强对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019-201X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全文-word范文 (6页)
2019-201X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全文-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
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
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
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
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收押。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87]高检发[三]字17号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正文:----------------------------------------------------------------------------------------------------------------------------------------------------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87]高检发[三]字17号1987年7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看守所检察工作实践经验,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职权、任务和工作原则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权是:(一)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看守所是否依法执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实行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基本任务是:检察看守所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保障有关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羁押人犯;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拘禁,维护在押人犯的合法权利;打击在押人犯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管秩序;通过检察活动,对人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在看守所检察中,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独立行使检察权。
看守所检察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效果。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一节对收押释放人犯的监督第四条检察看守所收押人犯是否有《逮捕证》、《拘留证》,被羁押的人犯是否与羁押证件一致。
第五条检察看守所为外地临时羁押人犯是否有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法院、安全和劳动改造机关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定文书、证件。
第六条检察看守所是否有依法不应当收押的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第七条检察看守所是否收押有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第八条检察看守所在接到有关法律文书后,是否立即释放下列在押人员:(一)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经过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二)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三)办案单位决定撤销案件的;(四)人民法院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五)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
看守所执法细则(2)
看守所执法细则(2)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第72条、第130条、第143条、第2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第9-13条、第15条、第16-21条、第36条、第38-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安部公通字[1991]87号)第4-6条、第9条、第11-12条、第14-15条、第18条、第20条、第22-24条、第47-48条、第52-5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07条、第113条第4项、第120条、第124条、第135条、第145-154条、第168条、第169条第3款、第273条《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第8-10条、第28条、第38条《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1999]83号)《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高检会[1998]1号)《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安部公通字[2006]17号)第24-29条《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2009]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9条第11项《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1991]38号)《关于看守所使用警用约束带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公监管[2010]107号)《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安部公监管[2010]214号)第三章管理教育3-01.过渡管理(一)建立过渡管理制度看守所应当建立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制度,对新收押人员进行过渡管理和教育。
2019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范文精品
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第一条为落实看守所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章安全管理第二条确保在本所劳动改造的罪犯不发生脱逃、行凶、暴狱、非正常死亡等事故。
第三条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看守所安全大检查与值班巡视暂行规定》。
第四条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量化管理,实行民警分区包号管理制度。
第五条每月二次狱情分析,对危重罪犯实行跟踪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条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不发生差错,不弄虚作假。
第二章罪犯教育第七条罪犯投劳前,须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入监教育,并予以考核。
第八条每月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教育,个别施教每名罪犯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每年请“四长”来所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律、人生观、时事政治及形势教育。
第三章罪犯奖惩第十条罪犯表扬、记功、评定改造积极分子、减刑、假释必须遵照罪犯“双百分”考核的实际成绩,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罪犯因违监违纪,应该受到警告、训戒、责令具结悔过、禁闭、加戴械具或加刑惩处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
第四章财务财物管理第十二条罪犯给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拆借。
第十三条统一管理罪犯财物,防止私人财物被其他人侵占。
第五章罪犯基本保障第十四条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
按规定标准调剂和改善罪犯生活;保障罪犯的热、冷水供应;切实做好罪犯的防暑抗寒工作;保障罪犯人均铺位面积达1.5平方米。
第十五条保障罪犯的辩护、申诉、上诉、控告检举和揭发权,保障有选举权的罪犯的政治权利。
第六章执法工作第十六条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取罪犯的投劳保证金、罚款、减刑假释费、保外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依法审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依法申报减刑、假释及留所执行。
第十八条依据规定审批罪犯临时出监手续,严禁利用政策漏洞私放罪犯。
拘留所条例执法细则详情
In the future, you only need to be better than one person, and that person is who you are now.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拘留所条例执法细则详情第二条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为你推荐】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信用卡恶意透支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刑事责任年龄拘留所大家都知道,当触犯到了一些法规或者有些案件需要待审,情节不算严重的会采取拘留的形式进行处罚,拘留所是有着规范的管理法则进行管理的,今天就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拘留所条例执法细则。
拘留所条例执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看守所工作规范范文3篇
看守所工作规范范文3篇如何提高看守所的执法水平,监管工作水平,确保了监所安全呢?下面店铺整理了看守所工作规范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看守所工作规范范文篇一一、关押情况:刑事拘留321人,逮捕133人(直接逮捕24人),取保候审209人,不追究刑事责任35人,投牢45人,刑满释放18人,缓刑9人,监外执行3人,死刑2人,在押人员78人(其中留所服刑7人)二、队伍建设方面:我所始终把民警的思想教育放在首位,从根本抓起,打牢民警的思想基础。
从今年元月份以来,我看守所支部在县直机关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体党员民警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全体民警都能以严肃的态度,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教育活动,通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全体民警党员意识、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在政治思想教育中,我所结合监管工作,从监管工作实际出发,摆问题、引导和帮助全体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全体民警充分认识监管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做到“警钟长鸣”,紧绷“严格执法”弦,从而做好监管工作,保障监所安全。
在抓队伍管理规范化建设中,我所结合县局“123”等级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月考评,奖惩分明,从而鼓舞了民警工作热忱,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业务工作方面:1、坚持犯罪嫌疑人入所检查制度,民警24小时值班巡视制度、安全大检查制度,确保监区稳定。
2、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从XX年12月起,我所认真地开展了监所整顿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组织全所民警认真学习胡锦涛和周永康部长的重要批示及公安部《全国公安监管场所管理工作整顿方案》《看守民警执勤行为规范》等,树立民警的政治观念、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为民的意识。
在监所管理整顿工作中,我所以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整顿工作的推动力,将先进性教育中激发出来的工作热情作为战斗力,采取“领导提、大家摆、自己找“的方式,查摆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整顿工作。
看守所操作细则
看守所操作细则1. 引言看守所是我国监狱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逮捕、未判决和判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管理和看守。
为了确保看守所的正常运作和人员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操作细则。
本文旨在对看守所操作细则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看守所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看守所的安全与秩序。
2. 人员管理2.1 人员分类根据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情况,看守所将其分为以下几类:逮捕未决人员、等待移交的罪犯、判决后服刑人员、监外执行人员等。
2.2 人员登记对于进入看守所的每一位人员,都需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犯罪情况、身体状况等。
所有登记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并及时更新。
2.3 人员搜索为了防止看守所内发生危险或违规情况,对于进入看守所的人员,应进行仔细的搜身和检查。
搜身时需要注意保护被搜人员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同时提高搜身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安全管理3.1 出入管理看守所内的出入口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只有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出。
每一位进出看守所的人员都需要做好记录,并接受安全检查。
3.2 监控设备为了确保看守所内的安全和秩序,应在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如入口、大厅、走廊等。
监控设备应保证正常运作,同时要保护被监控人员的隐私权。
3.3 灾害防范看守所应制定完善的灾害防范措施,包括防火、防汛、防地震等。
每位看守所工作人员都应熟悉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能够迅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4. 纪律管理4.1 规章制度看守所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详细规定看守所内各项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看守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执法。
4.2 人员纪律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纪律和职业操守,严禁私自对待被羁押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虐待罪犯。
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记录。
4.3 监督检查看守所应定期进行内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同时,接受上级监局的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整改不足之处。
看守所的管理制度范文
看守所的管理制度范文看守所的管理制度范一、总则看守所是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已经被判刑服刑人员实施临时和定期单独或集体保管的场所。
为了维护看守所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秩序,保护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
二、收押管理1. 收押程序(1)看守所接到扣押命令后,立即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并在接收时做好详细的登记,以确保被羁押人员身份信息准确。
(2)收押当天,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登记、传递物品并进行必要的简要交代,必要时配备辅佐员。
(3)对于有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合适的情况下进行身体搜索,防止携带危险物品。
2. 物品管理(1)被收押人员的人身物品由看守所依法保管,保证安全性和完整性。
(2)被收押人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进行相关登记。
(3)对于犯罪嫌疑人和已经被判刑服刑人员的物品变动,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确保透明性和安全性。
三、看守管理1. 看守机构看守所设有统一的管理机构,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由交互协作的监管人员实施具体的看守工作。
2. 时间管理(1)制定严格的时间表,明确各项活动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保持看守所的正常秩序。
(2)犯罪嫌疑人和已被判刑服刑人员均应根据规定的时间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学习和活动。
3. 计划管理(1)制定详细的计划,包括学习计划、工作计划和娱乐活动计划等,为被关押人员提供积极、健康、有意义的活动。
(2)根据被关押人员的特点和情况,分别制定个性化的计划,对犯罪嫌疑人和已被判刑服刑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引导和帮助。
四、犯人管理1. 规则宣导(1)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向所有被关押人员进行宣导,确保被关押人员了解并遵守看守所的管理规定。
(2)每位被关押人员入所后,都应当进行详细的告知,包括权利、义务、纪律和惩罚等内容,以确保其知法、懂法、守法。
2. 政治思想教育(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开展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被关押人员的法治意识和道德修养。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1-01. 制定目的和依据1-02. 适用范围1-03. 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04. 修订1-05. 施行时间第二章羁押2-01. 收押2-02. 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2-03. 提讯、提审、提解2-04. 出所2-05. 警戒、看守第三章管理教育3-01. 过渡管理3-02. 分押分管3-03. 管教岗位3-04. 谈话教育3-05. 集体教育3-06. 安全大检查3-07. 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3-08. 深挖犯罪3-09. 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3-10. 会见、通信、探视3-11. 医疗、卫生3-12. 财物接收、保管、使用3-13. 在押人员劳动管理3-14. 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3-15. 处理在押人员死亡3-16. 在押人员档案管理第四章执行刑罚4-01. 暂予监外执行4-02. 减刑、假释- 2 -第一章总则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3 -第二章羁押2-01.收押(一)查验法律文书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20最新版本)(图文版)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20最新版本)(图文版)1、盖看守所印章,填写收押时间。
侦查终结时,拘留证‣存入诉讼卷。
侦查人员送押被拘留的犯罪定机关法定羁押起止时间以及羁押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责令其在逮捕证‣上填写日期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逮捕证‣上注明。
,逮捕执行人员可以依法使用武器警械。
,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
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收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侦查人员应当将逮捕证‣副本交看守所,看守所接收民警在逮捕证‣上签名,加盖看守所印章,填写收押时间。
侦查终结时,逮捕证‣存入诉讼卷。
办案部门送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证‣,由看守所在提讯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日期。
提讯证‣每次办理份,可以多次使用,用完续办。
侦查终结时,提讯证‣存入诉讼卷。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情况录入有关信息库。
办案部门应当在实施逮捕后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
2、通知书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符合逮捕条件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逮捕必要的,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侦查终结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尚未获取足够证据,未达到逮捕条件的,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继续侦查;不应当拘留的,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释放被拘留人;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将犯罪嫌疑人及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应当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
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依照本细则第条规定办理。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条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条号第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高检会…‟号第条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
【2018-2019】拘留所条例-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拘留所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
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拘留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
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
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拘留所执法细则
拘留所执法细则一、管理与运作规定拘留所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有序、规范的运作。
拘留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留所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对羁押对象的基本信息、案件进展、身体状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二、职责与权利明确拘留所管理人员应明确各自职责,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羁押对象应享有基本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公正对待、保持身体健康、与家人通讯等。
三、羁押对象规定拘留所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羁押。
羁押对象应遵守拘留所的管理制度,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
四、办案程序规定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办案程序公正、合法。
办案人员应及时向拘留所管理人员通报案件进展情况,确保羁押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羁押方式规定拘留所应根据羁押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羁押方式,确保羁押对象的人身安全。
拘留所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羁押对象之间的互相伤害和骚扰。
六、人身安全保障拘留所应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确保羁押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拘留所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羁押对象的疾病。
七、精神关怀要求拘留所应关注羁押对象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援助。
拘留所应组织羁押对象参加教育、文化等活动,帮助他们提高文化素养和心理素质。
八、执法人员准则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执法人员应尊重羁押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羁押对象。
执法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更新,提高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
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希望所有执法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拘留所的安全、有序和公正运作。
同时,也希望羁押对象能够积极配合管理,尽快回归社会。
拘留所规范制度汇编范本
拘留所规范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拘留所是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拘留、教育、管理、改造的场所。
为规范拘留所的各项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拘留所的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拘留所的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注重教育、改造,促进被拘留人认错悔过,重新做人。
第三条拘留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教育、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忠实履行职责,为被拘留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保障。
第四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所期间,应当遵守拘留所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和改造,自觉维护拘留所的秩序。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拘留所应当设立所长一名,副所长若干名,负责拘留所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拘留所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拘留所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拘留所的各项工作制度;(二)对被拘留人进行教育、改造,提高其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三)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生活、卫生、医疗条件;(四)维护拘留所的安全、秩序,防止被拘留人脱逃、自杀、斗殴等事件的发生;(五)对被拘留人进行劳动教育,提高其劳动技能;(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被拘留人管理第七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的个人信息档案,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身份证号码、拘留原因、拘留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疾病的,应当及时治疗。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予拘留。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保障被拘留人的饮食、休息、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衣物、被褥、餐具等生活用品。
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悔过自新。
第十一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被拘留人脱逃、自杀、斗殴等事件的发生。
对有特殊危险性的被拘留人,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拘留所应当允许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进行探访,具体探访办法由拘留所制定。
最新拘留所条例全文.doc
最新拘留所条例全文拘留所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拘留所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拘留所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
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拘留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
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
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精品文档】看守所执法细则-实用word文档 (1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看守所执法细则篇一:看守所执法细则看守所执法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1-01. 制定目的和依据1-02. 适用范围1-03. 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04. 修订1-05. 施行时间第二章羁押2-01. 收押2-02. 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2-03. 提讯、提审、提解2-04. 出所2-05. 警戒、看守第三章管理教育3-01. 过渡管理3-02. 分押分管3-03. 管教岗位3-04. 谈话教育3-05. 集体教育- 1 -3-06. 安全大检查3-07. 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3-08. 深挖犯罪3-09. 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3-10. 会见、通信、探视3-11. 医疗、卫生3-12. 财物接收、保管、使用3-13. 在押人员劳动管理3-14. 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3-15. 处理在押人员死亡3-16. 在押人员档案管理第四章执行刑罚4-01. 暂予监外执行4-02. 减刑、假释- 2 -第一章总则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看守所执勤管理制度范文
看守所执勤管理制度范文看守所是执法机关用于暂时收押犯罪嫌疑人和已经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的场所,其主要任务是保证看护所秩序的正常和犯人的安全。
而看守所的执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维护秩序、保障人权、推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详细探讨看守所执勤管理制度的范围和内容。
一、看守所执勤管理制度的定义和意义执勤管理制度是指看守所为规范执勤活动,保障看护所安全和犯人人权,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执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确保看守所的正常运转,维护守法经营,预防事故和事件的发生,提高看护所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执勤管理制度还能够加强看守所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协作和配合,促进司法公正,保护犯人的合法权益。
二、看守所执勤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看守所执勤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值班要求与执勤纪律看守所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和执勤纪律。
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必须保持精神饱满,不得迟到、早退和请假。
在执勤期间,严禁饮酒、吸烟和打瞌睡现象的发生。
同时,应制定详细的执法纪律制度,明确禁止违规行为,如过度使用暴力、言语辱骂、滥用权力等,确保执勤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性。
2. 犯人管理与看守规范看守所应对犯人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关规定。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严格监控犯人的行为举止,确保其遵守看守纪律和规定,防止犯人之间发生冲突和争斗。
同时,看守所应制定看守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他们要以文明、公正、严肃的态度对待被看护人,不得进行侮辱、虐待等行为。
3. 设备设施与安全措施看守所应合理配置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安全措施包括严格控制看守所出入口的通行,安装安全门、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等,以及制定火灾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提高看守所的安全防范能力。
4. 执勤记录与信息报送看守所要求值班人员按规定填写执勤记录,如执勤时间、执勤地点、执勤任务、执勤情况等内容,以便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对于重要事件和突发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和汇报,确保信息传递畅通和及时有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看守所执法细则
篇一: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01. 制定目的和依据
1-02. 适用范围
1-03. 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04. 修订
1-05. 施行时间
第二章羁押
2-01. 收押
2-02. 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2-03. 提讯、提审、提解
2-04. 出所
2-05. 警戒、看守
第三章管理教育
3-01. 过渡管理
3-02. 分押分管
3-03. 管教岗位
3-04. 谈话教育
3-05. 集体教育
- 1 -
3-06. 安全大检查
3-07. 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3-08. 深挖犯罪
3-09. 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3-10. 会见、通信、探视
3-11. 医疗、卫生
3-12. 财物接收、保管、使用
3-13. 在押人员劳动管理
3-14. 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
3-15. 处理在押人员死亡
3-16. 在押人员档案管理
第四章执行刑罚
4-01. 暂予监外执行
4-02. 减刑、假释
- 2 -
第一章总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
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
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
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
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3 -
第二章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
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
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
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
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
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 4 -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
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
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核对身份
收押民警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1.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 - 5 -
篇二: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羁押
第三章管理教育
第四章执行刑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