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看守所执法细则-范文word版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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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执法细则

篇一: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01. 制定目的和依据

1-02. 适用范围

1-03. 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04. 修订

1-05. 施行时间

第二章羁押

2-01. 收押

2-02. 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2-03. 提讯、提审、提解

2-04. 出所

2-05. 警戒、看守

第三章管理教育

3-01. 过渡管理

3-02. 分押分管

3-03. 管教岗位

3-04. 谈话教育

3-05. 集体教育

- 1 -

3-06. 安全大检查

3-07. 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3-08. 深挖犯罪

3-09. 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3-10. 会见、通信、探视

3-11. 医疗、卫生

3-12. 财物接收、保管、使用

3-13. 在押人员劳动管理

3-14. 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

3-15. 处理在押人员死亡

3-16. 在押人员档案管理

第四章执行刑罚

4-01. 暂予监外执行

4-02. 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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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

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

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

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

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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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

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

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

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

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

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 4 -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

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

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核对身份

收押民警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1.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 - 5 -

篇二: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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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羁押

第三章管理教育

第四章执行刑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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