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引言2.调查目的3.调查程序– 3.1 事故报告和记录– 3.2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 3.3 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的确定– 3.4 调查方法和工具– 3.5 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 3.6 事故过程的还原– 3.7 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评估– 3.8 结果报告和推荐措施4.事故调查流程图5.总结1. 引言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在工业生产和民生用电中都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和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理的能力,制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是必要的。
本规程旨在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方法和报告要求,以便更好地了解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调查目的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确定事故的原因;•评估事故对人员、财物和环境造成的损失;•提出事故防范和处理措施的建议;•为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
3. 调查程序3.1 事故报告和记录一旦发生电力生产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事故基本信息、现场状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时间和地点等。
3.2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在收到事故报告后,主管部门应尽快组建事故调查小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电力工程师、安全专家和法律顾问等,以确保调查的全面和客观性。
3.3 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的确定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报告和现场情况,确定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调查范围包括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背景原因和管理原因等方面;调查对象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等。
3.4 调查方法和工具调查小组应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和工具进行调查,包括现场勘察、文献资料查阅、专家访谈、实验室测试等。
3.5 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调查小组应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取证,以获取更多关于事故的信息。
勘察工作要全面细致,包括事故现场的布设、环境状况、残留物的收集等。
3.6 事故过程的还原调查小组应根据勘察和取证的结果,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以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过程。
dl2008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l2008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然而,电力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因素,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设备损坏、电网瘫痪等严重后果,更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
为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电力安全事故,国家电网公司于2008年制定并发布了"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明确界定了电业生产事故的概念和类型,将其分为电力建设工程事故、电力设备事故、电力运行事故、电力作业事故四大类。
同时,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将事故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这为后续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奠定了基础。
"规程"对事故调查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指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现场勘查是事故调查的关键环节。
调查人员要全面收集事故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包括现场照片、视频,设备仪表数据,有关人员的笔录等。
对于事故现场的物证,要妥善保护,防止破坏或丢失。
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分析。
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调查组要客观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事故中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要举一反三,深挖根源,提出整改措施。
"规程"强调,事故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调查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带有任何倾向性或偏见。
调查过程中获取的所有资料,都要经过严格审核,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规程"还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撰写提出了明确要求。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对任何电业生产事故进行全面、彻底、客观的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负责人及调查组成员负责人应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的安全专家,调查组成员应为技术、生产和安全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期间全权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3. 调查范围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范围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设备及操作程序等相关因素,对数据、文件、记录、现场状况等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
4. 调查程序(1)召集调查组成员,确定调查任务和分工;(2)收集相关的数据、文件、记录等资料;(3)现场勘查,记录和收集现场证据;(4)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5)提出改进建议,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6)整理调查报告。
5. 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详细描述、原因分析、改进建议、责任分析等内容,并在一定时间内提交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 调查结果处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对调查报告进行审阅,对报告中的改进建议进行审慎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审核、修改和更新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应定期进行审核、修改和更新,以适应电业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实际需求,并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8. 总结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事故调查的专业化水平,减少事故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保障生产安全。
同时,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工作。
9. 培训与意识提升公司应当针对员工进行针对事故调查的培训,包括如何收集证据、分析数据、制定改进建议等方面的技能。
员工应被教育意识到,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是为了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不是用来追责或惩罚员工的手段。
通过培训和意识提升,员工将会更积极地参与到事故调查中来,提供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10. 信息和数据收集在进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时,应当确保充分收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包括相关文件、记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以便于更准确地还原事故现场,找出事故的原因。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目的本规程是为了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提高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力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涉及电力生产领域的事故调查,包括火灾、爆炸、机械故障等事故。
三、责任相关1.电力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事故调查计划,明确各岗位责任。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程序,确保调查结论准确无误。
四、事故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组。
2.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到达现场,保障现场安全,防止证据丢失。
3.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记录现场情况。
4.调查组应当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和讯问,收集相关证词和证据。
5.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调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6.调查组应当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客观。
五、事故调查记录1.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包括现场勘查、询问情况、调查分析等。
2.调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便于后续分析和总结。
六、事故调查报告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成员共同草拟,经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调查结论、防范措施建议等。
3.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4.报告应当保密,不得泄漏调查过程中的敏感信息。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电力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对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是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文档,希望能够对电力生产领域的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是一个一般性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草案,如果需要详细的规程,请向中国华能集团内部的相关部门或法务部门索取: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业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科学原则。
第二章调查组织与人员第二条调查组的设立在发生电业生产事故后,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
调查组直接向公司高层汇报,负责事故的全面调查。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包括电力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三条调查启动电业生产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启动后的72小时内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并报告公司高层。
第四条调查范围调查组应当明确调查的事故范围,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扩大调查范围,包括相关人员的行为、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五章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五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员。
责任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技术、管理、人员等多方面因素。
第六章报告和追责第六条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详细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事故教训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七条追责程序在调查报告完成后,公司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追责程序应当公正、透明,确保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改进措施第八条改进措施调查报告应当明确改进措施,并提出改进的时间表和计划。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这是一个简化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草案,具体的规定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法律法规等来制定。
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二〇一一年八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指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的规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二章调查责任及权限第四条责任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制和实施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机构,并对调查质量负责。
第五条权限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调查权限。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六条确定调查人员当电力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机构的设置和调查人员的职责,调派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
第七条调查组成员职责调查组成员应当履行独立客观、全面详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维护调查机密等职责。
第八条调查程序调查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勘验现场、收集资料、初步判断、报告处理。
第九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该基于实证调查及资料整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论明确、分析详实,坚持毫不掩盖事实、不遗漏证据、不加推测和理论的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和建议。
第四章调查结果处理第十条调查结论根据调查报告,调查组提出的结论应当基于事实证据,确切反映事故性质、发生原因、责任部门或人员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条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推进整改。
同时,应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五章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实施时间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规程解释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
结束语通过制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完善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为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同时,也明确了调查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基本要求,为各级责任人员提供了必要的指导,提高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0 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 (15)第五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引言电力生产是重要的基础产业,但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事故。
为了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旨在指导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确保事故原因的正确查明和事故预防措施的改进。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电力生产企业。
二、责任和职责2.1 调查小组每起电力生产事故都应设立调查小组,并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查小组组长和成员。
调查小组的职责包括:•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主体;•提出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的建议。
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保证调查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2 相关部门各级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
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2.3 责任主体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责任。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等。
三、调查流程调查小组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事故调查:3.1 事故报告和调查启动当发生电力生产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启动调查程序。
企业负责人应尽快组织调查小组,并指定调查小组的组长和成员。
3.2 调查计划和调查对象确定调查小组应在调查启动后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调查对象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和人员。
3.3 调查数据和证据收集调查小组应搜集相关的数据和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调查小组成员应保证数据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4 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对收集到的数据和证据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
事故原因可能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管理失误等。
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3.5 责任主体确定和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确定责任主体,并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主体可能包括责任人员、部门、流程等。
处理意见应包括对责任主体的处理措施和改进措施。
DL588-94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 The code of investigation for the electric power production accid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4-12-22批准1995-04-01实施1总则1.1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
1.2制订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
1.4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
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1.5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1.6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
2事故2.1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总则为了规范电力生产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电力生产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电力生产单位,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等。
三、调查组成员1.调查组由主调查员、副主调查员和成员组成,成员人数视事故性质和情况而定。
2.主调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全面的调查工作,副主调查员协助主调查员的工作,成员协助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并通知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2.第一阶段:确定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3.第二阶段:调查组成员明确分工,收集证据、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4.第三阶段:综合分析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5.第四阶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原因、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五、调查报告要素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基本信息。
2.事故原因:详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3.责任认定:明确事故责任主体,做出合理的责任界定。
4.处理意见: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5.预防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
六、报告的审核与汇报1.调查组领导将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领导审核,并听取意见。
2.经审核无误后,将调查报告上报单位领导,并进行汇报。
3.报告中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执行整改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本规程条款的解释权归电力生产单位。
3.本规程如有调整或修改,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以上即为本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预防工作的推进。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1、本规程安全事故体系由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四类事故组成。
2、四不放过原则: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人身事故分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和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4、特别重大人身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5、重大人身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6、较大人身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7、一般人身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8、事故的责任分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认定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9、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0、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
11、变电站内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非计划停用,属于五级电网事件。
12、事故调查程序:1、保护事故现场;2、收集原始资料;3、调查事故情况;4、分析原因责任;5、提出防范措施。
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13、安全周期:安全天数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
14、事故调查规程自2012年07月01日起执行。
15、电力生产区域是指: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讯设施的走廊等。
16、220千伏系统中,断路器失灵、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属于六级电网事故。
17、220千伏以上线路、母线失去主保护属于六级电网事故。
18、220千伏以上单一母线非计划停运属于七级电网事故。
19、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设备事故属于三级设备事件。
20、错误下达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属于六级设备事件。
21、10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属于五级设备事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电力自动控制中试述DL558-19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主要内容及事故调查的主要程序?电力部制订DL558-19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落实反事故措施,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最终达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原则的实现,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调规》规定,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电力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环节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同时应认真吸取教训,改进部门不足之处。
《调规》对事故、障碍的认定,事故调查及统计报告,安全考核都作了可操作的条文规定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线〕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线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copy2.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监管机构、配置安监人员。
3.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4. 重大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
5.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6.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7.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8. 允许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9. 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0.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11.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1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
13.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提高事故处理效率,保障电力设施和人员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对发生在电力生产、输送、分配和用电过程中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故是指在电力生产、输送、分配和用电过程中,由于人为或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现象,包括电力线路爆炸、设备故障、火灾、电击等。
第四条电力事故调查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五条电力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记录。
第六条调查人员应当对事故现场的相关设备、线路、材料等进行检查,收集有关痕迹、证据和相关信息。
第七条调查人员应当对事故现场的环境、气象、人员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了解当时的情况和可能的影响因素。
第八条调查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证据,避免现场被破坏或干扰,并进行现场照片、视频等记录。
第九条调查人员应当对现场人员进行询问,了解他们的观点、经历和感受,获取可能的关键信息。
第十条调查人员应当对相关资料、记录进行查阅和分析,包括事故报告、运行记录、设备维护记录等。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当结合现场检查、勘察、证据收集、资料查阅等情况,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初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可能的责任方、事故影响等内容,并提交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调查人员进行深入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深入调查,对事故原因、责任方、防范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五条深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原因的分析、责任方的认定、事故预防措施等内容,并提交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深入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相关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电网事故处理规程(新版)
电网事故处理规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网事故的处理,加强电网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事故应急工作的意见》、《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各级单位,覆盖国家电网公司所控制的各类电网中发生的所有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条事故报告的程序一旦发生电网事故,电网运行值班人员、电网巡视员、电网抢修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所属单位,单位应在10分钟内向上一级单位口头报告,同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逐级报告,汇总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应判断事故性质和事故影响给出相关指示并启动应急响应。
第四条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名称、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起因、事故损失及善后情况等,详细描述事故整个过程,可附加照片或视频资料。
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五条事故调查的任务事故调查是为了查明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教训,并可作为发生同类事故的教训和改进措施。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程序1. 领导小组制定调查方案;2. 调查组成员确定,对调查方案进行修订;3. 调查组调查,听取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陈述;4. 编写调查报告,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送总公司备案,并将调查结论及时向参与调查的单位和个人通报。
第七条事故调查的内容调查报告应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教训,结论应明确、严谨、可操作,调查过程的证据和信息应详实、标准、准确。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八条事故应急预案各单位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应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分工协作等,实行统一、层级、分级负责制度。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事故现场处置在发生电网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事故处置。
按照紧急情况停止并断开电源或采取其他措施切断有危害的电路电源,并组织人员抢修。
第十条事故损失的处理对电网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济,并分享一定的经济赔偿。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的调查。
2. 定义•电力事故:指在电力生产、传输、供应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不良事件或事故。
•电力事件:指在电力生产、传输、供应过程中发生的,虽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可能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并需要报告的不良事件。
3. 调查机构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机构是公司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由公司总部直接领导,负责电力事故或事件的调查。
4. 调查基本原则•调查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及时、精细的原则。
•调查应重视事故或事件的根本原因,分析事故或事件的过程。
•调查应重视事故或事件的管理问题,发现和优秀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加强事故预防和管理。
5. 调查程序•发现事件后及时报告。
发生电力事故应立即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同时向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机构报告。
•调查组成。
由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机构根据情况组织调查组,调查组人数应适当,具有相应调查经验和专业知识。
•采取措施。
在电力事故(事件)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现场人员安全,防止次生事故。
•调查实施。
根据电力事故(事件)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查方案,全面、详细地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并开展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等调查方式。
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报告,并对调查成果进行初步分析研究。
•提出。
根据调查成果,提出事故(事件)调查,逐级报告上级领导,及时向社会公布通报。
6. 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准确、完整、详细地反映电力事故(事件)的实际情况、调查过程和结果,包括电力事故(事件)的基本情况、勘查记录、调查成果、原因分析和防范措施建议等。
调查报告应经多方确认,可供参考和借鉴。
7. 保密原则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重要问题,调查组应当严格保密。
在通报和报告中不透露相关信息,防止信息外泄。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0 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 (15)第五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