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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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印发《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

的实施规则》的通知

(1996)汇管函字第076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厦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针对结集汇制实施以来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结合广东外汇大检查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堵塞漏洞,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我局负责解释的授权,我局对《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细化,并制定了》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各外汇管理分局应认真做好“实施规则”的贯彻执行工作,及时通知有关所属,并向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各外汇管理分局在执行“实施规则”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局。

附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附件

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监管,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

第三条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当予以办理结汇。

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交易规则说明

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交易规则说明

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交易规则说明

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操作指南》客户自己用电脑操作,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外汇买卖。

第一条电话交易定义

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是指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使用音频电话机,按照我行个人外汇买卖指南,由客户自己按键操作,通过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系统进行的外汇买卖。

第二条网上交易定义

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是指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登陆Internet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操作指南》,由客户自己利用电脑操作,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外汇买卖。

第三条报价

我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即时行情进行报价。因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汇率经常处于剧烈波动之中,所以客户应充分认识到外汇投资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开立交易帐号

客户进行个人外汇交易电话及网上交易前,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外币储蓄所开立《活期一本通存折》,填写《电话银行开户(注册)申请表》,申请电话银行的专用编号,并预留密码,即可进行电话交易或网上交易。

第五条密码的修改

电话及网上银行专用密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客户可随时通过我行的电话银行系统或网上银行系统对自己的密码进行更改。只有密码输入正确,才能打开帐户进行操作。凡因客户自己泄露密码而造成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12.25

•【文号】汇发[2014]53号

•【施行日期】2014.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工行外汇管理制度

工行外汇管理制度

工行外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工商银行外汇管理行为,提高外汇管理水平,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外汇业务基本规定

1、工商银行外汇业务范围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外汇汇款和汇兑等。

2、工商银行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遵循合规经营原则,开展外汇业务。

3、工商银行应加强外汇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了解外汇管理政策和程序,提

高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外汇业务操作规定

1、客户外汇资金的接收和支付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2、工商银行应加强对外汇交易的监控,防范可能存在的外汇风险,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

报风险情况。

3、客户外汇结算业务应当进行严格审核和核实,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准确。

四、外汇风险管理

1、工商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外汇市场行情,推荐适合的外汇产品。

2、工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外汇风险监测和评估,保障客户的资

金安全。

3、工商银行应加强外汇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发现并及时解决风险隐患,确保外

汇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五、外汇违规处理

1、一旦发现外汇交易违规行为,工商银行应当立即停止该交易,采取措施限制客户的外

汇操作。

2、工商银行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违规交易情况,配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对于严重违规的外汇交易行为,工商银行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外汇管理信息披露

1、工商银行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外汇交

工行境外汇款及结汇

工行境外汇款及结汇

首 页

外汇理财个人结售汇 外汇储蓄]

个人外汇汇款

如果您需要向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汇款,或者需要接收境外汇入的外币,我行均可以为您提供

快捷、周到的服务。

一、境外汇入汇款

币种 我行可受理9种外币储蓄币种(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澳元、加元、新加坡元、瑞郎)的境外汇出汇款业务;

如何接收境外汇款

您可以使用我行的e 时代灵通卡(蓝色)、活期一本通(多币种存折)、理财金账户接收境外汇入款。在接收汇款时,至少需要将您的收款账号、收款户名、收款行名称(工行北京分行英文名称)、收款行swift 代码(工行北京分行swift 代码)告知境外的汇款人。为了帮助您及时收妥境外的汇入汇款,我行按不同汇款币种提供以下最佳汇入路径,您可以将这些信息事先通知给您的境外汇款人,以便他们汇款时能正确选择使用,详情请点击“外币汇入汇款路径”。

在汇入款信息无误的情况下(如:“收款人姓名”与“收款帐号”对应的“户名”一致,账户状态正常、账户币种与汇入币种一致等),我行收到汇款后将直接解付存入您的“收款账户”。

另外,建议您通知汇款人在汇款信息的“附言”里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以便在汇款出现问题时银行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二、境外汇出汇款

币种

我行可接收“每日外汇牌价”中所有币种的汇入汇款业务,但上述9个币种之外的汇入币种,或是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成人民币,或是按外汇牌价转换成上述9个币种的资金解付。

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个人往境外汇款因资金性质的不同(外币现钞或现汇)、汇款的用途不同(留学、就医、援助等),对单笔境外汇款的金额有不同限定,具体要求可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或咨询我行业务人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传[1994]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传[1994]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30日汇传〔1994〕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方式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为了方便外汇指定银行和境内机构的操作,更好地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可由代理方向外汇指定银行结汇,也可将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由委托方办理结汇。外汇指定银行须凭结汇水单为代理方或委托方记台帐。代理出口项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委托方的,代理方应将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外商投资企业,可进入外汇帐户,也可通过调剂市场卖出。

二、代理进口项下的用汇,代理方持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正本有效商业单据和正本有效凭证的,由委托方将人民币划至代理方人民币帐户,代理方按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委托方持有上述正本有效商业单据和正本有效凭证的,由委托方按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原币划转代理方代理进口户。外汇指定银行售汇后应在正本有效凭证上注明已供汇。委托方原有的外汇帐户或新开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银发[1996]210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6.06.20

【实施日期】199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6]210号1996年6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外汇管理分局尽快将此文转发给所辖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含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及有关单位。

附件: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工行结汇操作指南

工行结汇操作指南

工行结汇操作指南

1.企业与工行签订一份协议,(盖上公章,法人章或法人签名)协议见附件

结汇步骤:

1.先将需要结汇的金额网上申报,待倩倩审核后,该笔信息进入到已申报已审核状态,之后方可结汇.

2.填好申请表,。申请表上需盖企业公章,填上填报人。务必填正确各项要素,否则无法结

汇。之后发传真给我们就可以办理结汇了.

例如某企业需要结汇7000美元,填写如下:

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的政策规定

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的政策规定

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的政策规定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之前,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的过程中:

(1)必须在外汇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有关的外汇业务。按照国家的

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帐户,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建立呆帐准备金。

(2)必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自己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并据此办理有关的外汇业务。

(3)应使用自有人民币资金办理结汇业务,按规定严格审核客户提交的有效凭证、有效商业单据和相应编号的核销单。经核对一致后方可办理结汇或入帐,同时在核销单正

本上签该结汇日期和金额,并注明“结汇”或“入帐”字样,加盖公务公章,并将核销单和结汇、入帐凭证复印件留存二年备查。

对于出口项下预收贷款的结汇或入帐,银行凭未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在核销单正本上签注结汇日期和金额,注明“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字样,加盖业务公章,并将核销单和结汇、入帐凭证复印件留存二年备查。

对于出口押汇结汇,比照信用证项下结汇办理。

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凭出汇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

(4)银行在办妥结汇或入帐手续后,应当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之前,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的过程中:

(1)必须在外汇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有关的外汇业务。按照国家的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1996-06-20 文号: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打印]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正文:

----------------------------------------------------------------------------------------------------------------------------------------------------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1997年5月4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称外汇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分支行。

本规程包括办理结汇、出口收汇核销、售汇、付汇、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的程序。

第一章结汇

一、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范围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必须办理结汇或定期结汇的外汇,以及其他外汇局批准可以结汇的外汇。

二、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汇率依照每日总行发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每笔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交易,可在总行买入、卖出牌价内与客户面议。

三、接到总行或境外账户行贷记报单后,须审核以下项目以确定是否结汇:

(一)审核收汇企业是否在当地注册,非当地注册的原则上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二)对于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应做以下处理:

1.审核是否为贸易出口收汇,区分收入外汇的性质:

对于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加盖海关“验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正文:

----------------------------------------------------------------------------------------------------------------------------------------------------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1997年3月6日)

第一章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基本原则

我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实施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保税区内企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第一节收汇、结汇基本原则

一、我行办理出口结算业务应本着符合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速收汇,加速结汇的原则办理。

二、以跟单信用证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我行凭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

三、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结汇或入账。

四、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收款行收汇后应当凭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原币划转;境内其他机构的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应当在收款行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委托出口单位。

五、境内机构从事贸易活动所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结汇。结汇时,客户须提交合同、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文件。

六、通过我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的客户,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办理对公涉外收入申报手续。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知识问答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知识问答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知识问答

第一部分产品知识

1.什么是结汇?

2.什么是售汇?

3.什么是个人外汇预结汇?

4.现汇和现钞有什么区别?

5.工行可提供哪些币种的结售汇业务?

6.外汇牌价中的现钞和现汇买卖价有什么不同?

第二部分业务办理

7.哪些个人客户可以办理结售汇业务?

8.个人客户可通过工行哪些渠道办理结售汇业务?

9.个人客户可在什么时间内办理结售汇业务?

10.个人客户在工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起点金额是多少?

11.个人客户在工行按照什么汇率办理结售汇业务?

12.个人客户通过工行网点柜面办理结售汇业务有哪些汇率优惠?

13.个人客户通过工行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有哪些汇率优惠?

14.个人客户在工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需要交纳手续费吗?

15.个人客户通过工行网点柜面办理结售汇业务须出示哪些证件?

16.个人客户如何通过工行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

17.个人客户是否可委托他人代办结售汇业务,委托代办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18.个人客户在同一天内是否可以进行多次结汇或售汇?

19.工行可提供哪些购汇后的外汇结算服务?

20.个人客户如何在工行办理预结汇汇款业务?

第三部分相关政策

21.办理结售汇业务主要应遵循的外管政策有哪些?

22.个人客户办理结汇业务的年度总额规定有哪些?

23.个人客户办理购汇业务的年度总额规定有哪些?

24.个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交易背景有哪些?

25.境内个人客户如何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结售汇业务?

26.境内个人客户如何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27.境内个人客户如何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的非经营性购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汇发[2011]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银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便利银行业务经营,防范国际收支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包括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交易。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划分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或由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授权所辖中心支局和支局监督管理。

三、银行经营业务中获得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

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

•【公布日期】1994.03.30

•【文号】工银发[1994]42号

•【施行日期】1994.03.3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

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4年3月30日工银发〔1994〕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对我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和期收、期付业务的会计科目及结售汇业务帐务处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请即转发所属行处遵照执行。

一、增设会计科目

办理结售汇业务必须设立本币对外币买卖的专用会计科目,实行监督管理。

(一)482结售汇资金

本科目用于反映本行办理贸易和非贸易结汇、售汇业务时发生的人民币和外币的资金收支情况。各外汇业务经办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结汇或售汇所支付或收入的人民币、购入或售出的外汇,分别币种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贸易

结售汇、非贸易结售汇分设专户。国际业务专户代号为:“48201贸易结售汇资金”、“48202非贸易结售汇资金”。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余额应在借、贷双方同时反映。本科目排列在“481外汇买卖”科目下。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外汇买卖项目中。

贸易和非贸易结售汇以外的外汇买卖,以及境外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包括代客和自营的货币兑换业务,仍用原“481外汇买卖”科目进行核算。

远期结售汇

远期结售汇

从2003年4月1日起,中国工商银行在全行范围内推出远期结售汇业务,大连分行首批位列其中;

一、什么是远期结售汇

远期结售汇是指我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二、叙做远期结售汇所需具备的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均可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2.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实需原则;客户的下列外汇收支可向我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A贸易项下的收支;

B非贸易项下的收支;

C偿还银行自身的境内外汇贷款;

D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E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三、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能给您带来什么好处

由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事先约定将来某一日向银行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的汇率,所以对于有未来一段时间收、付外汇业务的客户来说可以起到防范汇率风险,进行货币保值的作用;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和期限

远期结售汇的币种包括:人民币兑美元、港币、欧元、日圆、英镑、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等可自由兑换货币;

远期结售汇交易可以是固定交割日交易,也可以择期交易;

对于固定交割日交易,期限有7天、20天和1个月、2个月至12个月共14个期限;

择期交易期限由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终止日决定,起始日和终止日的确定应以上述远期期限为标准并与远期期限的任何一档相吻合;

五、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还需支付其它费用吗

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不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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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

一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工银发[1998]185号

【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日期】1998.09.30

【实施日期】1998.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结汇、

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8年9月30日工银发〔1998〕185号)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1998〕9号)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文件有关规定,编制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结汇是指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我国现行的结汇原则是:银行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贸易项下结汇

(一)出口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

我行各级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在确认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依照以下分类情况办理结汇或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账户的入账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以及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的结汇。经办行应当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汇款方式项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的结汇。

(1)出口单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办行可以先办理结汇或者入账,但须持出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收汇凭证及该出口单位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方能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出口单位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办行须凭该出口单位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出口项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的结汇。经办行应当凭出口单位的盖有外汇

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的结汇。经办行凭出口单位的对外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结汇,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并在上述有关单证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并加盖戳记,留存单证复印件备查;如企业不能提供入境申报单,经办行须凭企业提供的由法人签字及加盖公司公章的说明书办理结汇。对单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经办行应办理结汇登记并按季向外汇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对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经办行应凭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核准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5.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的结汇。经办行应当凭出口单位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6.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收汇的结汇。经办行凭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外经贸部批准有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明和已付汇凭证办理结汇或入账,但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代理出口收汇的结汇。

(1)若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系由委托方收款的,经办行应当凭委托方提供的代理方的盖有外汇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同时给出口委托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对汇款方式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收汇的,若委托方为“出口信得过企业”的,经办行对其出口收汇可按照代理协议正本先办理结汇或入账,但须凭委托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收汇凭证及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方能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若委托方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办行须凭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

理结汇或者入账手续,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代理出口项下由代理方收汇,若代理方有外汇结算账户,需要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划转委托方时,如代理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则经办行应当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外汇结算账户,经办行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收账通知单,凭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协议正本、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收款行不得再给委托方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代理方的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若代理方没有外汇结算账户,则应当结汇,经办行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二)出口收汇结汇基本单据和凭证的审核

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的内容外,按不同结算方式,还须审核以下内容:

1.信用证项下:境外银行付汇通知书上引用的编号与经办行出口收汇议付通知书的编号一致;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名称一致;收汇金额与议付金额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出口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的单证。2.托收项下:境外银行汇入汇款通知书上引用的编号与银行出口托收通知书的编号一致;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出口单位名称一致;收汇金额与托收金额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出口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单证。

3.自寄单据项下:汇入汇款金额及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金额及出口单位名称一致,其金额可允许有±5%的差额,但企业须提供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书,此外,经办行须审核合同、发票、汇票、报关单及核销单。

4.预收货款项下:境外银行汇入汇款通知书上的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5.代理出口项下:收款人为代理协议中的委托方时,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的出口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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