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通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吉国税发[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10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相关规定,现制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如下:(一)查账征收户。
指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定期定额征税户。
指从事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三)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
指从事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但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予缴纳相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合并12月1日起实施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合并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合并实施的影响与应对措施自2021年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合并为一张证书,这一举措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将带来诸多变化。
本文将分析这一政策的影响,并提供一些建议和应对措施,以帮助个体工商户适应新政策。
一、影响分析1. 简化办事流程:合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可以简化办事流程,减少企业主办事时间和精力的浪费,降低一些不必要的行政负担。
2. 促进信息共享和协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合并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和协同,简化政府部门的信息处理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3. 便于监管与执法:合并后的证书将统一编号,便于政府监管和执法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增强了对个体工商户的监控能力。
4.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合并后的证书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税务信息,便于企业主对自身的经营活动进行合法合规的开展,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二、应对措施1. 及时办理合并证书:个体工商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证书合并手续。
在申请办理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并确保材料的完整和准确,以避免因材料不齐导致的延误。
2. 加强财务管理:合并后的证书将涉及到个体工商户的财务信息,因此,个体工商户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及时进行账务整理和报税工作,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3. 注意税务申报和缴纳:个体工商户需要关注合并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规定,确保及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工作,避免因违规而产生的不必要的罚款或纠纷。
4. 学习了解新政策:企业主需要学习了解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掌握政策的基本内容,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政策带来的变化。
5. 咨询专业机构和部门: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未来合并后的证书可能会有一些新的变化和要求,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咨询专业机构和相关部门,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总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合并将带来一系列变化,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需要适应和应对这些变化。
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级相关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二、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即将过去由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核发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2016年11月1日起,凡经营场所在我市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只需向辖区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
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
2.规范统一。
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工商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工商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多证合一”改革。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核心,以“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手段,以“数据网上行”“企业少跑路”为目标,以“减证”推动“简政”,进一步压缩企业进入市场前后的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减少企业创业创新的制约和束缚,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规范统一,便捷高效。
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实现“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窗受理”,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减少企业重复工作。
分类实施,精准施策。
根据不同许可证件特点,分批分类整合不同证照业务办理流程,精准对接信息化系统,有效解决企业办理证照“部门多次跑、材料重复交、办理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创业创新。
信息互认,业务联动。
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整合优化现有信息化资源,加快建设“多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健全“一个部门办理,多个部门互认”的“多证合一”登记新模式。
统筹兼顾,放管并重。
将“多证合一”改革与“双告知”“双随机”等监管措施紧密结合,强化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相互衔接的综合工作机制。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为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省局决定在松原市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现将《吉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松原市工商局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省局将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优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程序,实现登记注册全流程便利化。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4月28日吉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简化注销程序,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一)便捷高效。
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控制风险。
依据现行有关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完善制度设计,保障个体工商户及其债权人、交易对象等合法权益。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我国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数量大、就业稳定、灵活机动等特点。
然而,现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存在证照分离、各种证照繁琐等问题,制约了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和市场参与能力。
为此,我国决定推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即将原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进行整合,实现一证即可办理工商和税务相关手续。
此举将简化登记手续,降低经营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创业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措施1.统一登记机构:建立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一站式登记窗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相关登记事务。
2.简化登记手续:取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分别办理的程序,合并为一份证照。
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交一份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即可办理。
3.整合信息管理:建立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体工商户信息的全面整合和共享。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共享相关信息,提高监管效能,降低重复录入成本。
4.简化纳税申报:通过整合税务登记后,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在个人电脑或手机上进行纳税申报,提高申报效率和便利性。
三、目标1.降低登记门槛:通过“两证整合”登记制度,减少登记手续,降低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成本,进一步激发创业就业热情。
2.提高登记效率:合并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减少办理时间,提高登记效率,缩短经营者等待时间。
3.优化监管效能:通过整合信息管理和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全面整合和共享,提高监管效能,减少监管成本,优化市场环境。
4.简化纳税流程:通过整合税务登记后,个体工商户可以在个人电脑或手机上进行纳税申报,提高申报效率和便利性,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
四、推进措施1.加强组织协调:制定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各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合作,确保纲要的顺利实施。
2.完善法律法规:结合实施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提供法律支持。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个字[2016]167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6.08.29【实施日期】2016.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我国个体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加快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加快推进这一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这一利国利民的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布部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0.13【实施日期】2017.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14号)要求,省工商局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6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11件,废止47件,失效25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推行“三书”制度的通知(吉工商标字[2009]141号)2.关于执行《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吉工商标字[2009]73号)3.关于促进我省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工商企字[2011]203号)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规范(吉工商合字[2012]21号)5.关于全力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吉工商企字[2012]26号)6.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工商个字[2013]144号)7.关于印发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规范有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吉工商合字[2014]6号)8.关于印发《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工商联字[2015]7号)9.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吉工商联字[2016]3号)10.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系统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工商企字[2016]15号)11.关于印发《吉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工商个字[2016]25号)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企业法人从事一次性经营审批的规定》的通知(吉工商企字(1989)28号)2.印发《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工商法字(1990)96号)3.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复议规程》的通知(吉工商法字(1993)56号)4.关于印发《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工商标字(1997)123号)5.关于印发《吉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工商标字(1997)131号)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粮食市场管理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吉工商市字[2001]119号)7.关于印发《吉林省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吉工商市字[2002]78号)8.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工商消字[2002]16号)9.关于取消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的通知(吉工商市字[2003]5号)10.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有关问题。
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的实施意见
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打造便捷高效的服务通道,加快推进“三证合一”向个体工商户的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是“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延伸,巩固和扩大了其改革成果,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通过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一)便捷高效。
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二)规范统一。
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三)统筹推进。
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吉公办字〔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要求,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公安部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一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决定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为切实做好涉及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准确理解“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同时将现有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等多个管理代码统一为18位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全面覆盖,保证唯一性并终身不变。
我省实施的“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全面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的基础上,将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纳入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降低社会成本、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法规类别】个体经济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12.06【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1997年11月14日)修正【失效依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6日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经济在我省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服务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有经营能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和场地的城镇居民、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均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为个体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吉政发〔2021〕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1〕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2021年6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改革内容(一)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建立完善“两张清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简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吉林省落实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共523项,以下简称中央层面设定事项清单)分类实施改革;吉林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简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吉林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共5项,以下简称吉林省层面设定事项清单)分类实施改革。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
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4.25
【实施日期】2016.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联合税务登记事项
(一)联合设立登记
1.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由受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补充采集信息、进行税种(基金、费)认定,补充采集信息国、地税共享,企业不用再向另一方税。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
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吉国税联字[2008]1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2.08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8〕1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以下简称“联合办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
联合办证的范围包括:国、地税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及非正常户的认定等工作。
地税局单独管理的纳税人,由地税局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其登记资料不需移交国税局。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登记管理119【发文字号】吉市政办发[2017]22号【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0【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吉林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0日吉林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安排意见》(吉政发〔2017〕7号),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47号)及《吉林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吉工商联字〔2017〕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多证合一”,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企业无需到相关部门(指“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相关部门,下同)现场申请,即可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信息公示二维码的营业执照。
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信息均整合在营业执照上,企业可不再领取相关纸质证件,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因开展业务等原因确有需要的,企业可到相关部门直接领取纸质证件,相关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信息或提交材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吉林市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相关部门间共享。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29•【字号】吉国税发[2005]162号•【施行日期】200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162号)随着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以及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个体工商业户在纳税申报及管理方式上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现就个体税收征管方面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在同一商场内租赁多个柜台经营的个体业户,将原统一经营的柜台分解成多个并仍以原业主的名义分别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无论其经营事实上是否由原业主独自进货或独自经营,一律按原业主原经营的柜台数核定其营销额及纳税定额。
二、在同一商场内租赁多个柜台经营的个体业户,将原统一经营的柜台分解给他人,但分解后原业主未办理变更登记、新经营者未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比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在同一商场内租赁多个柜台经营的个体业户,将原统一经营的柜台分解给他人经营,分解后原业主已办理变更登记、新经营者单独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按分解后独立纳税人核定其营销额及纳税定额。
四、对通过银行网络或邮政储蓄网点实行划款缴税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完税证明,由主管国税机关为其开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对采取数字电文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并通过银行网络或邮政储蓄网点实行划款缴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以不按月进行纸质申报,按半年或一年进行分月汇总申报。
具体申报期限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392号)规定,加强对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吉财会函〔2020〕906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吉财会函〔2020〕906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为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实施企业培育行动,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个转企〔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指导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现就相关会计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对“个转企”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免费会计业务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计业务咨询和指导服务。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指导“个转企”企业建立会计机构或配置专职会计人员。
“个转企”企业如不具备建立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可引导采取代理记账方式开展财务会计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可视实际和财力状况,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方式为“个转企”企业提供1年以上代账服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指导“个转企”企业依法依规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督促“个转企”企业依法缴纳税款。
五、依据相关法律规章,指导“个转企”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六、鼓励各地在“个转企”会计服务工作中,扩展工作思路,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个转企”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的价值创造力。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一定额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应采取合理的征收方式,逐户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
三、凡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额×应税所得率-42000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四、按月自行申报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不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五、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参照本公告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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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吉林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通告
根据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吉林省将自12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是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通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
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新开业和申请变更登记、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且没有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四、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只需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相关信息,无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分别办理注销。
六、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格式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吉林红盾网www .jlgs .gov .cn 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
特此通告。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来源: /fg/detail20321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