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审批项目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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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安全生产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安全生产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1、涉水产品卫生批件注册需要什么流程?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许可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湖南省境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生产企业

2.申请内容:新办核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卫生批件》

3.申请条件:

(1)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2)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3)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原料、生产、包装、贮存、质检等厂房或场所。

(4)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产品卫生质量检测能力的机构、具有能对所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检验机构,进行批次检验。(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自身卫生管理健全,制定与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并经过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员;(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证明。

(三)受理地点

地址: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四)办理依据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255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省永州市卫生局《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请示》(永卫函[2006]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来水等应按照生活饮用水管理,桶装水、瓶装水按照食品管理。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内容。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于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七月十日

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91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如何发放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5〕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你局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操作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操作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实行权限和实行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办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集中式供水单位

(1)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审查:

①取水点应设在都市和工矿企业上游;水质应符合卫生原则或卫生规范规定;

②水源防护带应设置固定通告牌;

③地表水为水源水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以内)严禁从事任何有也许污染水源活动;二级防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到下游100米)不得排放废水和污水,不得堆放也许污染水质物品;

④地下水为水源水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5米范围内)以20厘米以上水泥硬化地面并设置隔离墙,在取水点建闭式取水屋;并设有排洪措施;二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30米范围内)用铁丝或刺槐树隔离,闲人不得入内,并设警示牌;

(2)生活饮用水生产过程审查:

①制定有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备有生活饮用水有关原则、规范和法规;

②建设项目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立案;

③购置有与生产相适应水处理、消毒设备设施并能正常运行;

④生活饮用水输水、配水、蓄水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管道相连;

⑤采购和使用涉水产品待有对应卫生许可批件并有验收和出入库记录;

⑥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和贮存间应单独设置并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备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生活饮用水申请书三篇

生活饮用水申请书三篇

生活饮用水申请书

(负责人)

(负责人)手机

(平方米)

申请许可项目:

类型:□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

□其他:;

附申报资料

页数编号资料名称

□1《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属新、改、扩建工程的,须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供水形式图及周围环境条件等资料;□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还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5、所用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水质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

□7、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

□8、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9、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10、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所附资料一式二份,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卫生设施:

1.三防设施:配备纱门、纱窗或塑料门帘共()个,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c

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c灭蝇灯()个;

2.消毒设施:消毒间(柜)()台()立升洗消水池()个紫外消毒灯()个

3.保洁设施:布草间(柜)()个保洁柜()个

4.饮用水:c集中式供水(其中:管道分质供水c)c二次供水c分散是供水

c其它

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c否c

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措施有c无c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有(定期清洗c无c)c无排气扇()个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审核办事指南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审核办事指南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审核

办事指南

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

BSZN-0636-2011/0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许可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标志

2012-1-1发布 2012-1-1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发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从事生产(包括分装、加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范围见本指南“审批对象”,下同)的卫生许可。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0641)。

三、办理依据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卫生局

(二)审批内容

上海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包括新办、延续、变更、补证和注销。

(三)法律效力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包括分装、加工)涉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上海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涉水产品。

(四)审批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包括分装、加工)的,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包括:

1.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除外);

2.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

3.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

4.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

本指南所指“涉水产品”均为以上规定的涉水产品。

《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与许可批件》

《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与许可批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与许

可批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及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

(二)除检验报告及官方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产品委托生产的,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四)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五)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六)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

第三条申请材料中可以通过电子政务或其他方式与相关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或核查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章申请材料

第四条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生产有关材料;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样品1件。样品应当与检验样品同时采样、同一批号。大型水质处理器和无负压供水设备提交产品照片(应能显示产品全貌)。管材和管件提交样品片段,并显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提交用250ml 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应当贴有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源地建设审批标准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源地建设审批标准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源地建设审批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为市区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在用、备用和规划中的地表水水源地,包括二龙山水库、山门水库和下三台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保障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水源地保护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五条水源地实行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管理,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六条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设置排污口;(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三)禁止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四)禁止擅自进入一级保护区。

第七条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设置排污口;(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从事网箱养殖的,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制定养殖和捕捞计划,确定养殖品种和密度,合理投饵;(四)从事旅游的,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二)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已经实行退耕还林的土地上进行复耕、林粮间作;(二)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地保护相关的林地;(三)禁止损毁、涂改、占用、移动隔离防护设施和标志;(四)禁止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废弃物;(五)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七)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

(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

(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

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
32
5、委托人资质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3
(四)卫生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 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
丧失行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
30
(三)卫生许可证变更
1、申请报告 2、《卫生许可申请表》 3、原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1
4、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法人变更: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变更
后的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单位名称变更: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单位地名变更:提供地名变更的相关部 门的证明材料。
5、审批:市卫生局法监处、市卫生局分管 副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6、发证:申请单位到卫生局窗口领证。
22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资料
(一)新办、延续卫生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申请单位须向卫生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报
告,说明申请单位的名称、申请办理的事 由等。
23
2、填写完整的《卫生许可申请表》(一式 两份)
24
3、工商部门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法定代 表人资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负责人、 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发改委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和农村学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类别:□餐饮业□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须知

1、本申请书一式二份,由申请者如实填写交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生,一份丰党,一份交申请者。

2、填写时要用毛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清楚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申请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

4、在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业主一栏时,请直接在相应的称谓后的“□”打“√”

5、在提交材料目录相应的“□”打“√”

6、经济性质可分别填写国有、集体、个体、经营、肥分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7、地址:市区填写市名、路名、门牌号;农村与县(市、区)填写县(市、区)名、乡镇名、路名(或行政村名)门牌号(或自己的村名)。

8、应体检培训人数,按规定应当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卫生管理员、生产经营人员等的人数。

9、讲可项目:填写拟许可的品种或类别: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加工、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业、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分类具体填写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审查审批意见

附表2川()证字[ ]第号

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成都市双流区卫计局制

所附资料:

1、卫生许可证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3、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变更均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的工商营业执照);

4、路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申办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知

申办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知

申办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知

一、设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

产和销售。

卫监督发[2007]26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二、受理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生产加工的企业。

三、审批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专用的生产加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应与产品生产加工相适应,应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3.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5.具有能对产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6.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7.委托生产加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受委托方应当具备加工同类产品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卫生条件,委托加工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委托方应具备保证委托生产加工该产品的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须知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须知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填表要求与办理须知

办理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应首先进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详见全程办事代理2.4项。

一、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包括以下各类产品:

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

2.生活饮用水防护材料;

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5.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其他产品。

二、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应提交材料见申请表: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的产品名称应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原则》的要求,包括产品品牌和产品的型号。

(2)各类产品材料及配方的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①管材和管件:

A.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B.管材类型

C.适用范围

D.使用年限

②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A.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B.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C.使用方法

D.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E.材料的使用年限

③防护材料(如涂料等):

A.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所占比例)

B.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

C.有效存放时间

E.适用范围

F.使用年限

④水处理剂:

A.功能

B.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C.适用范围

E.有效期

⑤水处理器:

A.功能

B.水处理工艺

C.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

D.材料使用年限

E.适用水质范围

F.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

(3)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标明下列内容:

①产品名称和商标

②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

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

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

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省卫生厅涉水产品审批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审核。

第三条利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下列涉水产品,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

(一)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二)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三)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四条省卫生厅设立涉水产品评审委员会,承担涉水产品技术审评工作。评审委员会由职称为副高及以上的涉水产品(卫生、化学、给水处理工程、卫生检验、卫生管理等)专家(或职务为副处及以上相关人员)组成,任期3年。

第五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国家有关规

范、标准和我省规定的要求(详见附件1)。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单位向省卫生厅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及相关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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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审批项目所需材料

1、申请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1、申请书和卫生责任承诺书(可窗口获取);

2、供水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4、卫生管理制度;

5、水源卫生防护情况说明;

6、制水工艺及流程图、车间布局平面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7、主要制水设备清单;

8、水质检验设备及自检项目;

9、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10、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

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11、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卫生检验报告书;

12、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1、申请书和卫生责任承诺书(可窗口获取);2、供水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4、卫生管理制度;

5、二次供水设施场所总平面图、水箱所在层平面图、管道布置和透视图等;

6、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7、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8、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申请复核、延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卫生许可证原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制水工艺及流程图、制水设备或供水设备及用品、质量管理等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6、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7、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申请变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卫生许可证原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组织的,还需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4、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任职证明或有关部门核

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6、地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注:①逐页加盖公章,复印件须签注系原件复印属实;②除图纸外,一律A4纸打印左侧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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