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市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本市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住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围,负责所辖区域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行业行为;(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从事室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
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装修管理,维护小区的安全和和谐,保障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小区的装修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使用的以下术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均具有以下含义:1.小区:指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和综合小区。
2.装修:指住户对房屋内装饰材料、设施以及户内设备进行改建、翻新、更换等操作。
3.装修批准:指小区业主委员会批准或者物业公司授权的管理机构批准住户进行装修的手续。
4.装修申请:指住户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提交的进行装修的申请材料。
第二章装修申请和审核第四条装修申请的要求:1.装修申请应包括装修计划书、装修方案、装修图纸和工程进度安排等相关资料。
2.装修申请书应由住户本人或其委托的装修公司代理人填写,并附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装修申请书应具体明确装修工程的名称、施工范围、工作时间及所需材料等。
4.如果装修涉及到改变房屋结构的,需要提供相关的结构安全评估报告。
第五条装修申请的审核程序:1.住户应将装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
2.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应在收到装修申请书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书面告知结果。
3.装修申请未通过的,应注明不通过的原因,住户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新申请。
第六条装修费用支付:1.住户进行装修时,应按照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的要求,在装修工程开始前,缴纳一定金额的装修押金。
2.装修押金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负责监管,装修结束后,在确保工程质量及周边环境无异常情况下,装修押金将予以退还。
第三章装修施工管理第七条施工准备1.在进行装修前,住户应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报备施工时间及施工人员的个人信息。
2.施工前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签订装修管理责任书,并按照约定履行管理义务。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样本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上海市小区的装修活动,保障小区环境的安全和卫生,促进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公共小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办公小区等,适用于小区内的装修、翻新、改造等一切与建筑物结构、装饰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装修管理工作,居民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提出装修申请和相关问题咨询。
第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装修管理,制定装修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小区内的装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具体的装修管理办法和程序,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并提交区政府备案。
第二章装修许可与申报第六条小区业主或承租人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装修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包括装修的内容、范围和时间计划等。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工人证书。
(三)装修施工方案,包括采用的建材、施工工艺、安全措施等。
(四)施工期间的交通、噪音、污染等影响因素的防范和处理预案。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装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被批准进行装修的业主或承租人,应当在施工前将批准通知书送交施工单位,并向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交纳装修保证金。
第九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装修的业主或承租人,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并扣除其装修保证金。
第十条对于超过装修期限的业主或承租人,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完成装修,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装修施工管理第十一条装修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和工人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从事装修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扬尘等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的问题,并及时清理施工垃圾。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本(2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住户的装修行为,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促进小区居民的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小区,涵盖小区内住宅单位的装修行为。
第三条小区的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文明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装修管理的组织和监管,确保装修行为的合规性。
第二章装修手续第五条住户进行小区内装修前,应当向物业公司提交装修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装修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住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住址;2.装修的具体区域和面积;3.装修计划和设计图纸;4.装修材料的种类和数量;5.施工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工作经验;6.其他物业公司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在接到装修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准确记录装修信息。
第八条审核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九条住户收到审核通过通知后,方可开展装修工作。
第三章装修规范第十条装修施工应当遵循以下规范:1.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不得随意倾倒垃圾;2.严禁使用劣质装修材料,确保使用环保材料;3.施工期间应当避免产生大量噪音和粉尘,不得影响邻近住户的正常生活和休息;4.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5.装修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
第十一条装修期限应当按照物业公司的规定进行,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装修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立即停工整改;4.处以罚款;5.其他需要的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小区装修宣传活动,提高住户的装修意识和素质。
第十四条对于装修行为中的安全隐患和纠纷,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由物业公司提出,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修改。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3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小区装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装修前的申请:业主在进行装修前,需要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如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
2. 施工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要保持小区内环境的干净整洁,施工噪音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
3. 施工时间限制:小区对施工时间有一定的限制,通常禁止在晚上、清晨和节假日进行装修施工,以减少对邻近业主的干扰。
4. 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障施工人员和邻近业主的安全。
例如,要求施工人员佩戴工作牌和安全帽,设置警示标志等。
5. 管道隐蔽工程:在装修中涉及到家庭用水、电力、燃气等管道的改动,需提前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且需经过相关专业部门验收合格。
6. 清理垃圾和废弃物:施工结束后,施工方需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垃圾和废弃物,不得随意抛掷或倾倒在小区内。
7. 装修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选择指定一家装修公司作为小区唯一的装修供应商,其他业主在进行装修时必须选择该装修供应商进行施工。
注意: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的概述,请根据具体的小区管理规定和当地的相关法规进行确认。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范小区装修行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和社区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小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办公小区等。
第三条小区装修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安全文明、环境友好”的原则,提倡节约资源、环保节能、健康安全的装修方式。
第二章装修申报和审批第四条小区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装修前,应向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提出装修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1. 装修申请表格;2. 装修承诺书;3. 装修设计图纸和方案;4.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5. 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6. 有关环评等相关审批文件(如需要)。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小区装修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装修申请:居民在进行装修前,需要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装修方案和施工计划。
2. 施工时间:装修的施工时间一般限定在工作日的上午8点至下午6点,不得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进行施工。
3. 施工噪音: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噪音对其他住户的影响,特别是在夜间应保持安静。
不得使用噪音大的机械设备或施工工艺。
4. 施工范围:装修施工只能在自己的房屋内进行,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动小区公共设施或设备。
5. 施工材料: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环境保护标准,禁止使用有害物质或污染物。
6. 施工废弃物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禁止乱扔乱倒。
若有大量废弃物需要清理,需提前向小区物业管理处申请。
7. 安全措施:施工期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导致火灾、漏水、电气事故等安全问题。
8. 施工人员管理:施工人员应经过小区物业管理处审核,并佩戴有效的施工证件,未取得施工证件的人员禁止进入小区进行装修。
以上规定是一些常见的小区装修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还会根据不同小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住户进行装修时,应与小区物业管理处联系,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二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范小区装修行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和社区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小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办公小区等。
第三条小区装修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安全文明、环境友好”的原则,提倡节约资源、环保节能、健康安全的装修方式。
第二章装修申报和审批第四条小区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装修前,应向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提出装修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1. 装修申请表格;2. 装修承诺书;3. 装修设计图纸和方案;4.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5. 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6. 有关环评等相关审批文件(如需要)。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装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装修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
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在审查装修申请时应注重以下方面的审核:1. 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划要求的情况;2. 是否符合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的要求;3. 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情况。
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装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装修申请予以批准或驳回,并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装修施工前,装修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应缴纳一定的装修保证金,作为确保施工质量、安全以及保洁的保证。
第三章装修施工管理第九条装修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装修方案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施工场地应进行封闭处理,确保施工安全;2. 严禁使用劣质材料,保证装修质量;3. 防尘、防噪,减少对邻居正常生活的影响;4.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期间,装修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施工,不得超时作业,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居住。
第十一条装修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清理,保持施工区域的卫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装修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工艺、工人等进行安全培训,并切实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上海市小区的装修行为,维护小区的整体环境和住户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小区装修管理。
第三条小区装修应遵循科学合理、环保节能、品质优良的原则,以确保居民的安全和舒适。
第四条小区装修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所有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小区装修应遵循开放透明的原则,提倡住户之间的互相理解和沟通。
第六条小区装修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的秩序和安全。
第二章装修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居民若需进行装修,应在计划开始前提前向小区装修管理部门申请,提交以下资料:(一)装修申请表;(二)装修设计图纸;(三)施工合同及资质证明;(四)施工安全方案;(五)装修材料清单;(六)相关费用预算。
第八条小区装修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装修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批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若居民计划进行大型装修工程,应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若居民进行的装修工程涉及到主要构件的拆除或改造,应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三章施工规范与安全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安全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控制噪声和粉尘污染,减少对住户的影响。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禁占用小区公共区域,如需临时占用应提前向小区装修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十五条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禁止使用有害物质。
第十六条在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负责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同时要保证小区其他住户的正常出入。
第四章装修质量与验收第十八条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通知小区装修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时,应对装修工程的结构、电器、给排水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若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模版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小区装修管理,维护小区居民生活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各小区的住户和业主进行装修时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装修参照本规定执行时,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如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小区的装修管理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第五条小区装修管理涉及的主要职责包括:小区业主委员会、装修申请、装修施工、装修监管等。
第二章小区业主委员会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居民集体的基本组织形式,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居民装修事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七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装修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装修的申请、审批、施工等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装修公司的管理,合理选择装修公司,为业主提供优质的装修服务。
第三章装修申请第九条居民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的装修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十条装修申请应包括:装修业主姓名、住址,装修内容和范围,施工时间、计划以及相应的施工方案和材料。
第十一条装修申请应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审批结果。
第四章装修施工第十二条装修施工前,装修业主应与业主委员会订立装修监管协议,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装修内容、施工标准和期限等。
第十三条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施工标准,确保施工期间对小区其他住户的生活不产生干扰和影响。
第十四条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五条施工完成后,装修业主应清理好施工现场,并按照约定的时间与业主委员会进行验收。
第五章装修监管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装修监管人员,负责对小区装修工地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装修监管人员应随时进入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确保施工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装修监管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对装修业主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二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小区装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装修前的申请:业主在进行装修前,需要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如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
2. 施工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要保持小区内环境的干净整洁,施工噪音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
3. 施工时间限制:小区对施工时间有一定的限制,通常禁止在晚上、清晨和节假日进行装修施工,以减少对邻近业主的干扰。
4. 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障施工人员和邻近业主的安全。
例如,要求施工人员佩戴工作牌和安全帽,设置警示标志等。
5. 管道隐蔽工程:在装修中涉及到家庭用水、电力、燃气等管道的改动,需提前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且需经过相关专业部门验收合格。
6. 清理垃圾和废弃物:施工结束后,施工方需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垃圾和废弃物,不得随意抛掷或倾倒在小区内。
7. 装修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选择指定一家装修公司作为小区唯一的装修供应商,其他业主在进行装修时必须选择该装修供应商进行施工。
注意: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的概述,请根据具体的小区管理规定和当地的相关法规进行确认。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二)1、用户装修房屋应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书面提出装修申请及上海房屋装修方案(如需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并办妥其他有关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需改变外立面、拆改管道,提前通知物业公司,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外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的,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3、用户应加强对自己所聘请的装修单位和人员的管理,遵守本管理规定,爱护本小区的公用设施、公共环境。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一、装修前期准备1. 所有装修业主须提前向小区物业管理处申请装修,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装修前需与邻居进行沟通,避免施工期间对邻居造成干扰和困扰。
3. 装修施工前必须进行水、电、气等相关设施的验收,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二、装修材料选择与使用1. 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过期、伪劣、环境污染物质等损害居民健康的材料。
2. 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材料进行装修,确保小区的消防安全。
3. 安装水、电、气等设施必须遵循相关规范,并验收合格。
三、施工期间管理1. 施工人员应佩戴工作牌,并遵守小区的相关管理制度,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秩序。
2. 施工期间应加强安全防护,设立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居民安全。
3. 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妥善处理废弃材料和垃圾,保持环境清洁。
四、装修验收和保修责任1. 装修完工后,装修业主需提供相关材料,经由物业管理处进行验收。
2. 验收合格后装修业主方可入住,验收不合格的,需进行整改后重新验收。
3. 在保修期内,装修业主对装修质量负责,修缮项目需及时完成,确保小区环境的良好秩序。
五、装修违规处罚1. 发现装修业主在装修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2. 对于严重违规的装修业主,物业管理处有权取消其装修资格,并要求其重新申请装修。
六、装修管理改进1. 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装修管理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小区装修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2. 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装修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
七、装修相关费用1. 装修业主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装修管理费用,用于相关管理工作和环境维护。
2. 物业管理处需对装修费用使用进行公开透明,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总结: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权益和安全,确保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
装修业主应遵守相关规定,选择合格的装修材料,并将施工期间的安全和环境保持在良好状态。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4日上海市政府发布)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范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建管办领导。
第五条第五条进行简易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几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
审定合格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七条第七条几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发持有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凡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第八条未取得《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或者超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方案审定范围私自进行拆、改结构的施工,一经发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第九条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三)配备相应的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结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固定的施工队伍。
2023年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提高小区居民的居住质量,保障居民的安全和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包括公寓、楼房、别墅等各类住宅区。
第三条小区装修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小区的公共利益。
第二章装修申请与审核第四条居民在进行小区装修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装修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装修方案、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居民的装修申请,并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装修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
审核结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居民反馈。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在审核装修申请时,应当公开透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合理合法的装修申请。
第七条居民进行装修施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一定的装修押金,用于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装修过程管理第八条居民进行装修施工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九条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按照装修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或超过规定范围。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进行规范管理,包括施工围挡的设置、施工噪音的控制、施工废弃物的清理等。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应当注重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漏电等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装修验收与保证金退还第十二条居民完成装修施工后,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装修验收。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居民。
第十三条装修验收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退还居民缴纳的装修押金,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装修验收不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通知居民整改,并补办相关手续,直至装修合格。
第五章违规处罚与争议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工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居民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居委会或相关行政部门申诉。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
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政府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第九条(企业装修)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选择具有国家或者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具备下列条件的装修企业:(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住宅装修工程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工具、设备;(四)有与住宅装修工程相适应的,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泥木工、水电工、油漆工等各类专业施工人员。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模版(3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小区装修管理,维护小区居民生活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各小区的住户和业主进行装修时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装修参照本规定执行时,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如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小区的装修管理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第五条小区装修管理涉及的主要职责包括:小区业主委员会、装修申请、装修施工、装修监管等。
第二章小区业主委员会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居民集体的基本组织形式,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居民装修事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七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装修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装修的申请、审批、施工等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装修公司的管理,合理选择装修公司,为业主提供优质的装修服务。
第三章装修申请第九条居民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的装修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十条装修申请应包括:装修业主姓名、住址,装修内容和范围,施工时间、计划以及相应的施工方案和材料。
第十一条装修申请应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审批结果。
第四章装修施工第十二条装修施工前,装修业主应与业主委员会订立装修监管协议,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装修内容、施工标准和期限等。
第十三条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施工标准,确保施工期间对小区其他住户的生活不产生干扰和影响。
第十四条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五条施工完成后,装修业主应清理好施工现场,并按照约定的时间与业主委员会进行验收。
第五章装修监管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装修监管人员,负责对小区装修工地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装修监管人员应随时进入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确保施工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装修监管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对装修业主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住户的装修行为,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促进小区居民的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小区,涵盖小区内住宅单位的装修行为。
第三条小区的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文明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装修管理的组织和监管,确保装修行为的合规性。
第二章装修手续第五条住户进行小区内装修前,应当向物业公司提交装修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装修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住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住址;2.装修的具体区域和面积;3.装修计划和设计图纸;4.装修材料的种类和数量;5.施工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工作经验;6.其他物业公司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在接到装修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准确记录装修信息。
第八条审核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九条住户收到审核通过通知后,方可开展装修工作。
第三章装修规范第十条装修施工应当遵循以下规范:1.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不得随意倾倒垃圾;2.严禁使用劣质装修材料,确保使用环保材料;3.施工期间应当避免产生大量噪音和粉尘,不得影响邻近住户的正常生活和休息;4.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5.装修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
第十一条装修期限应当按照物业公司的规定进行,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装修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立即停工整改;4.处以罚款;5.其他需要的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小区装修宣传活动,提高住户的装修意识和素质。
第十四条对于装修行为中的安全隐患和纠纷,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由物业公司提出,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修改。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24•【字号】•【施行日期】1998.0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4日上海市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范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建管办领导。
第五条进行简易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几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
审定合格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七条几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发持有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凡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未取得《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或者超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方案审定范围私自进行拆、改结构的施工,一经发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内业主装修行为,维护小区内部环境秩序,提升居住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小区内居民的装修行为。
第三条小区内的装修包括室内装修、门面装修、楼梯间装修等各类装修行为。
第四条业主进行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按照物业管理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物业管理处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装修管理制度,保证小区内的装修能够顺利进行。
第六条小区内的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修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确保装修过程安全无害,不妨碍小区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二章装修申请和审批第七条业主进行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申请,提供相关的装修方案、设计图纸和施工计划等材料。
第八条物业管理处应当在收到业主的装修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物业管理处应当及时将装修申请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通知业主申请的审批结果。
第十条业主获得装修审批通过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物业管理处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的装修押金。
第三章装修施工管理第十一条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装修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无故延误工期,不得擅自更改装修设计。
第十二条业主进行装修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噪音、污染和扬尘等对小区其他业主的影响,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无害。
第十三条业主进行装修施工时,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处有权对装修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装修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第四章装修验收和保洁第十五条业主完成装修后,应当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验收材料。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处应当在收到业主的装修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装修竣工手续,退还装修押金。
第十七条业主完成装修后,应当自行清理和处理施工垃圾,并保持装修周边环境整洁。
上海房屋装修规章制度范本
上海房屋装修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房屋装修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装修行业的质量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房屋的装修活动。
第三条本规章所称装修,是指对房屋内部结构或装饰进行改造、装璜、修缮等活动。
第四条房屋装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保证施工质量和环境安全。
第五条房屋装修应当尊重原有结构和设计风格,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装修承建单位资质要求第六条从事房屋装修活动的承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其注册资本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装修承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相应的装修承建资质;(二)有专业技术人员,且具备相应经验;(三)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四)具备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的能力。
第八条装修承建单位应当依法纳税,符合相关财务规范。
第九条装修承建单位应当保证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劳保措施。
第十条装修承建单位应当保证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发生乱收费、材料偷换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装修设计规范第十一条房屋装修必须遵循设计规范,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房屋结构和承重要求。
第十二条装修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居住者的实际需求和生活习惯,合理规划空间布局。
第十三条装修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可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设备。
第十四条装修设计应当保证施工安全和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装修设计应当遵循审批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并获得准许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工程的施工内容、周期、安全措施等。
第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施工日志,记录每日的施工进度、质量检测等情况。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劳保设施和培训。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装修行为,维护小区环境秩序,保证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各小区内的住宅楼、商业楼及其他建筑物。
第三条小区装修应以保证房屋结构安全、人员生命安全和小区环境卫生为前提,尽量减少对其他住户的影响。
第四条小区装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配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第五条小区装修应尊重公共利益,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乱堆乱放,不得乱涂乱画。
第六条小区装修应注重环保节能,采用环保材料,并合理利用与居住环境相适应的噪音、扬尘等减排措施。
第七条小区装修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进行盗版、盗用他人设计作品等侵权行为。
第八条小区装修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重要部位应设置防火门、防火墙等消防设施。
第九条小区装修应遵守建筑施工管理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章装修申请及审批第十条新业主入住前或拟进行装修的业主,应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装修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装修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装修施工方案、资质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相应的费用缴纳凭证。
第十二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同意装修。
第十三条申请人获得装修批准后,应按照批准方案进行装修。
第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的装修行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五条装修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按照批准方案进行施工,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识,保证施工区与非施工区分离。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悬挂防护网、封闭垂直通道等。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配备专人负责,做好施工记录和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产生的噪音、扬尘等污染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对周边住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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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
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政府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
第九条(企业装修)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选择具有国家或者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具备下列条件的装修企业:(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住宅装修工程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工具、设备;(四)有与住宅装修工程相适应的,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泥木工、水电工、油漆工等各类专业施工人员。
装修人可以要求所委托的装修企业提供由市装饰协会出具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
第十条(自行装修条件)装修人自行进行住宅装修的,负责电线、水管、燃气管道等埋设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住宅装修合同)除双方约定外,装修企业应当与装修人签订书面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装修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装修人姓名和装修企业的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地点、房屋间数和施工面积,装修内容项目和承包方式;(三)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和供应方式;(四)开工和竣工日期;(五)造价,支付方式;(六)质量要求和验收方式;(七)保修内容和期限;(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十)合同的生效日期;(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住宅装修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建委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合同分包)住宅装修合同签订后,未经装修人同意,装修企业不得分包。
第十三条(开工告知)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事先告知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提供资料)装修人在开工告知时,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交或者出示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三)如果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四)涉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事项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未履行开工告知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不告知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督促其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提供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业主公约或者业主临时公约,禁止装修的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
告知内容还应当包括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施工人员出入物业管辖范围的要求等有关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提供房屋平面图、结构图、电气线路图和相关管线布置图。
第十七条(住宅装修工程承诺书)装修人自行装修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承诺书。
承诺书主要包括装修人承诺按照住宅装修工程建设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和标准施工,不擅自拆接水管、燃气管道和供电系统,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承担因违规施工给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相邻关系处理)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企业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市装饰协会的投诉电话。
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在住宅装修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处理好供水、排水、供电、通行、采光、维修、节能设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在住宅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而增加楼面荷载,必须变动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擅自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四)在承重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六)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以及影响建筑外貌的行为。
第二十条(需经批准的行为)在住宅装修活动中,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住宅外立面。
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装修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设计责任)住宅装修的设计人员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设计规范,保证设计的质量,并在设计的图纸上签字盖章。
在设计中,不得采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设计人员应当与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进行技术交底,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遇到设计上的问题,设计人员应当到现场进行协调,并提供设计服务。
第二十二条(装修企业责任)在住宅装修活动中,装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委托本企业施工的装修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二)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技术标准,保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三)隐蔽工程完工后,装修企业应当报告装修人或监理员核验;(四)加强安全管理,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建立和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事室内装修工程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文明施工)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二)夜间8时至次日上午8时之间,不得进行影响邻里休息的住宅装修活动。
(三)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楼下或者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部位和小区的环境清洁。
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材料质量)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经常巡查施工现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及时纠正。
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对不听劝阻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而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相邻居民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造成相邻居民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装修中出现的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影响公众利益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验收)装修企业在所承担的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并向装修人出具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单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保书、说明书以及管线竣工图。
装修企业质量自验合格后,装修人按照合同约定和住宅装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室内空气质量)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纠纷处理)装修人与所委托的装修企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市装饰协会投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无仲裁约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保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至少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渗漏至少为五年。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装修人自行提供的材料问题影响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的,由装修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住宅建设单位组织的装饰装修活动)住宅建设单位对新建的住宅统一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委托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装饰装修质量问题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由住宅建设单位依法追偿。
住宅建设单位销售统一住宅装修的住宅时,展示样板房说明装饰装修标准的,样板房应当至少保留至发出入住通知后两个月。
第三十二条(对住宅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住宅建设单位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