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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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通风专业安全知识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专业安全知识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专业安全知识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复习题一、填空:1、矿井下常用的通风设施有(风门)、(密闭)、(风桥)、(测风站)。

2、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3、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采用(选择性漏电保护)或(采掘)供电分开。

4、《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巷最低风速为(0.25m/s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最高风速不得超过( 8m/s )。

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 85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 3 )%,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 2/3)。

6、“一通三防”指的是(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

7、《标准》规定,在瓦斯管理中,每月必须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由(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8、综采工作面的甲烷、一氧化碳、温度探头必须吊挂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上出口(10 )米范围内,距巷道顶板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帮不得小于(200 )毫米。

9、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0、《标准》规定,矿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并召开一次(通风例会)。

11、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12、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 6 )个月必须升井检修,井下监测装置的完好率应达到( 100 )%。

13、风巷风速探头安设在距回风巷口( 50 )米范围内,吊挂地点前后( 10 )米要求巷道断面均匀、无峒室、无杂物、无淋水,其方向最大不能超过( + 5 )度。

14、《规程》规定,主要进、回巷允许最高风速为( 8m/s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最低为( 0.25m/s ),最高( 6m/s )。

15、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规程》规定(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通风部分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通风部分

第4部分通风一、工作要求(风险管控)1.通风系统(1)矿井通风方式、方法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以下简称AQ1028)规定。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1用1备;反风设施完好,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2)矿井风量计算准确,风量分配合理,井下作业地点实际供风量不小于所需风量;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合理.2。

局部通风(1)掘进巷道通风方式、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一掘进巷道均有局部通风设计,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和匹配的风筒;(2)局部通风机安装、供电、闭锁功能、检修、试验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3)局部通风机无循环风。

3。

通风设施按规定及时构筑通风设施;设施可靠,利于通风系统调控;设施位置合理,墙体周边掏槽符合规定,与围岩填实接严不漏风.4。

瓦斯管理(1)按照矿井瓦斯等级检查瓦斯,严格现场瓦斯管理工作,不形成瓦斯超限;(2)排放瓦斯,按规定制定专项措施,做到安全排放,无“一风吹”。

5.突出防治有防突专项设计,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不消突不推进.6。

瓦斯抽采(1)瓦斯抽采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瓦斯管路检查、钻孔参数、监测参数等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以下简称AQ1027)规定;(2)瓦斯抽采系统运行稳定、可靠,抽采能力满足《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3)积极利用抽采瓦斯。

7。

安全监控安全监控系统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以下简称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以下简称AQ1029)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维护、调校、检定到位,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8。

防灭火(1)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系统运行正常;(2)开采自燃煤层、容易自燃煤层进行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3)井上、下消防材料库设置和库内及井下重要岗点消防器材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机电、通风采掘机械提升运输)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机电、通风采掘机械提升运输)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机电.通风.采掘机械.提升运输)部分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2.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3.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4.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5.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除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6.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倾角大于25度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7.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伤人。

8.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9.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0.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11.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内喷压力不得小于2MPa。

外喷压力不得小于1.5MPa。

如果内喷装置不能使用外喷压力不得小于4MPa。

12.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并对工作面输送机实行闭锁。

13.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14.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水压3MPa,外喷雾水压1.5MPa。

15.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刮板机严禁乘人。

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16.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17.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度,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度时,必须停止作业。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详解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详解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一百三十五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表5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表5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三十七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一百三十八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矿井通风的相关规定

矿井通风的相关规定

矿井通风的相关规定第一部分矿井通风概述一、矿井通风的概念矿井通风是指将空气输入井下,以增加矿井中氧气的含量并排除井下产生的有害气体。

二、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1、向井下输送足够的新鲜空气,满足井下人员对氧气的需求。

2、调节井下气候,改善井下作业环境。

3、稀释并排出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和浮尘,保证安全生产。

三、矿井通风的重要性1、矿井通风是煤矿安全生产必备的前提条件。

矿井通风是“一通三防”的基础,“一通三防”又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矿井通风涉及到煤矿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它是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煤矿要实现安全生产,通风设备必须运行可靠,通风网络必须分布合理,通风设施的构筑必须安全可靠并布臵合理,没有矿井通风,煤矿的生产建设安全根本无从谈起。

2、矿井通风是保护井下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保障。

矿井通风通过改善井下空气质量,使井下空气中氧气、二氧化碳、有害气体的浓度达到规定范围,有效保护矿工身体健康;同时矿井通风也是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提高人员和设备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

3、矿井通风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的重要手段。

煤矿井下作业条件复杂,环境恶劣,有毒有害气体时刻侵袭着井下矿工的生命安全,通过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可以有效的稀释和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对矿工生命安全的威胁;其次,合理的矿井通风,可以有效预防瓦斯、煤尘等导致的灾害,即使发生灾害时,利用可靠的矿井通风、通过调整矿井通风系统或采取反风措施,能为抢险救灾提供系统保障,将灾害程度降到最低,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部分矿井通风的相关规定一、通风系统1、矿井通风系统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矿井通风系统包括通风动力装臵、通风网络和通风设施三大部分。

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必须达到通风动力装臵(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运行可靠,通风网络及通风阻力分布合理,通风设施安全可靠且布臵合理。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有瓦斯喷出煤层



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式 串

在距离突出煤层 垂距小于10m的
通 风
区域
通风系统
用风地点:采煤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 硐室 其他
矿井通风系统:包括通风动力装置、通风网络、通风设施三部分 1、通风动力装置安全要求:
通风系统
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 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 10min内开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
分区通风标准: 1、每一个水平、每一翼、每一采区都有
各自的进风巷和回风巷。 2、对应巷道间并联布置。 3、在网络图中,用风地点不能处于角联
分支。 4、在回风侧,主要扇风机之间不能相互
连通
通风系统
回风大巷
回 风 井
采区进、回风巷
必须贯穿整个采

区,严禁一段为
区 进风巷、一段为
通风系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 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
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者电厂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
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 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 流,防止风流紊乱。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

旧规程140条与2016版175条对比





第一百七十五条 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 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停电 值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 业,停电撤人。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 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 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 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 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甲烷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 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 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 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 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 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2016版新增内容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 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 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二)历史上发生过强度大于500t/次的突出的。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者 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 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5~0.8,且埋深大于 600m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或者煤巷条 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
通风篇 龙门峡南煤矿
旧版与2016版规程对比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 用与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不调度电话电 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 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不闭 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 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 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不闭锁控制有关的 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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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殊模拟量的报警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 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 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不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 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不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 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 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都丌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 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斲,报企业技术负责 人审批。
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一百七十条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 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 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煤(岩)不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 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 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 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 烷梱测报警仪。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井工部分-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井工部分-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修订:井工部分—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1. 建议取消原规程中对氧气含量规定,规定氧气含量在18%以下时,矿井应配备必要的增氧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同时,配备高原病紧急救治装备。

(建议不予采纳,因井下空气与地面空气成分有差异,当氧气浓度低于17%时,呼吸困难。

)2. 100条: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

对于高原地区而言,地面新鲜空气中氧气浓度都达不到20%。

3. 101条:井巷中允许风流速度表里面,5处无最低允许风速,1处无最高允许风速,是否这5处风速可以为0?应给予具体数字或说明。

(建议增加。

)4. 第129条与第141条第一段有矛盾之处。

第129条“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而第141条“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5%时,且符合本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第129条中“全部撤出人员”与第141条中“检查瓦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在措辞上应该写的更明白点。

(两者不矛盾,全部撤出人员是指撤出局部通风地点人员,撤至进风流中;一个是有计划停风,一个是无计划停风。

)5. 第103条:“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建议修改为“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供风标准,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3年修订1次”。

6. 第129条:应与第141条合并。

7. 第133条:矿井瓦斯等级管理规定与目前的瓦斯等级管理相关规定不相吻合,建议参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如把“低瓦斯矿井”修改为“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时限也应作相应修改。

(建议:现《煤矿安全规程》将瓦斯等级划分为:低、高、突出三类,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则分为:瓦斯、高瓦斯、突出矿井。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二节瓦斯防治第三节粉尘防治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一百条井下空气万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下空气成分和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的规定。

地面空气主要由氧气(O2)、二氧化碳(CO2)和氮气(N2)三种主要气体组成,其中氧气为20.96%、二氧化碳为0.04%、氮气为79.00%。

地面空气进入井下以后,由于井下有机物的腐烂、煤炭氧化、爆破作业以及煤层不断释放瓦斯和各种气体等因素的影响,井下空气在化学成分和物理状态上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与地面空气比较,在质量和数量上均有较大差异。

为了保证煤矿工人的身体健康,提供适宜的生产环境与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对井下工作地点空气的主要成分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不得超过最高允许浓度(见《规程》表1)1.氧气氧气是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需的物质,就像鱼儿离不开水一样。

人体呼吸所需氧气的多少与人的体质、活动强度和精神紧张程度因素有着直接关系。

休息时每个人所需气氛量平均为0.25L/min,行走和工作时为1~3L/min。

所能吸入的氧气量取决于空气中的氧气浓度。

如果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就会影响人的健康,甚至造成缺氧窒息死亡(见表2―2―1)其主要的来源是有机物和煤的氧化、煤岩层中、爆破作业以及人的呼吸等。

二氧化碳对人的眼、鼻、口等器官有刺激作用,当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时,会刺激人的中枢系统,引起呼吸加快,增大吸氧量,达到5%时,耳鸣、憋气,呼吸困难;浓度过大时,会使氧浓度降低引起缺氧而窒息死亡(见表2-2-2)表2-2-2人体对二氧化碳浓度的反应3.矿井空气中的主要有害气体⑴一氧化碳(CO)。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井工部分 (2)第一章开采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3)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6)第四节采掘机械 (9)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10)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11)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11)第八节防止坠落 (12)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12)第一节通风 (12)第二节瓦斯防治 (16)第三节粉尘防治 (19)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20)第一节一般规定 (20)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20)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21)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2)第一节一般规定 (22)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4)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4)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25)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25)第五章防灭火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2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29)第六章防治水 (30)第一节一般规定 (30)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30)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30)第四节井下排水 (32)第五节探放水 (33)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34)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34)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35)第三节井下爆破 (36)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39)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39)第二节立井提升 (4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46)第四节提升装置 (49)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52)第九章电气 (53)第一节一般规定 (53)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54)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55)第四节井下电缆 (55)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56)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57)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58)第十章煤矿救护 (59)第一节一般规定 (59)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59)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59)第四节抢救指挥 (61)第五节灾变处理 (61)第三编露天部分 (63)第一章一般规定 (63)第二章采剥 (64)第一节台阶 (64)第二节穿孔 (64)第三节爆破 (64)第四节采装 (66)第三章运输 (68)第一节铁路运输 (68)第二节汽车运输 (7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71)第四章排土 (72)第五章滑坡防治 (73)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73)第一节防治水 (73)第二节防灭火 (74)第七章电气 (74)第一节一般规定 (74)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74)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74)第四节电力牵引 (75)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76)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77)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78)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79)第八章设备检修 (79)第四编职业危害 (80)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80)第二章健康监护 (80)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81)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86)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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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通风第一百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 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二氧化硫SO2 0.0005硫化氢H2S 0.00066氨NH3 0.004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零五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零七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零八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一十条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一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一十八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第一百一十九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二十条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一百二十一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

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二十三条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一百二十五条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二十六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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