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目录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井工部分 (7)第一章开采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9)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5)第四节采掘机械 (22)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4)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5)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6)第八节防止坠落 (27)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8)第一节通风 (28)第二节瓦斯防治 (36)第三节粉尘防治 (42)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4)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5)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7)第一节一般规定 (47)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9)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1)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2)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3)第五章防灭火 (55)第一节一般规定 (55)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0)第六章防治水 (62)第一节一般规定 (62)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3)第四节井下排水 (66)第五节探探放水 (68)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0)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0)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4)第三节井下爆破 (76)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2)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2)第二节立井提升 (90)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5)第四节提升装置 (100)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7)第九章电气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1)第四节井下电缆 (112)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5)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6)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7)第十章煤矿救护 (119)第一节一般规定 (119)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0)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0)第四节抢救指挥 (122)第五节灾变处理 (123)第三编露天部分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采剥 (128)第一节台阶 (128)第二节穿孔 (128)第三节爆破 (129)第四节采装 (133)第三章运输 (136)第一节铁路运输 (136)第二节汽车运输 (14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42)第四章排土 (144)第五章滑坡防治 (146)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7)第一节防治水 (147)第二节防灭火 (148)第七章电气 (148)第一节一般规定 (148)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49)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49)第四节电力牵引 (151)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52)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54)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5)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7)第八章设备检修 (158)第四编职业危害 (159)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59)第二章健康监护 (161)附则 (162)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62)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71)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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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
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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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进行分层抽水 试验,并进行全孔数字测井;查明并详细编录井筒位 置完整地质剖面和地质构造、岩(土)层特征,分层 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和水文地 质、工程地质参数。
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孔,应采测土样,进 行冻土物理试验;采用地面预注浆施工的井筒检查孔, 应采用流量测井及扩散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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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完成复查井筒检 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 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 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 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
第六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 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利地质因 素时,应及时采取补充措施。
第十条 井巷揭煤前,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
段综合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
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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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工作前,应掌握地质构造、 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顶底板岩性以及煤柱、煤 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 地质钻孔等情况,对可疑的致灾地质问题,必须钻探 验证,并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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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 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课件
第二百零九条原条文: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 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 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 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 20m,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 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 层层面方向(以下同)。 修改后(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 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 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 的煤层。该范围与(一)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修改后(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 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 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要求与本条(一)的规定相 同。
(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斜井、平硐) 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应当控制井巷及其外侧一定 范围内的煤层,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 离7m 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当适当加大距离)。 修改后(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 斜井、平硐)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 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 前实施,并控制井巷及其外侧至少以下范围的煤层: 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 帮6m),且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 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 距离不小于5m。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 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够保证揭煤工 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 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
第四条新增: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 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 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此条为 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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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井工部分 (7)第一章开采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9)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5)第四节采掘机械 (22)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4)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5)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6)第八节防止坠落 (27)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8)第一节通风 (28)第二节瓦斯防治 (36)第三节粉尘防治 (42)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4)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5)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7)第一节一般规定 (47)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9)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1)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2)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3)第五章防灭火 (55)第一节一般规定 (55)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0)第六章防治水 (62)第一节一般规定 (62)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3)第四节井下排水 (66)第五节探探放水 (68)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0)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0)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4)第三节井下爆破 (76)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2)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2)第二节立井提升 (90)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5)第四节提升装置 (10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7)第九章电气 (108)第一节一般规定 (108)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1)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2)第四节井下电缆 (113)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5)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7)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8)第十章煤矿救护 (119)第一节一般规定 (119)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0)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0)第四节抢救指挥 (123)第五节灾变处理 (123)第三编露天部分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采剥 (129)第一节台阶 (129)第二节穿孔 (129)第三节爆破 (130)第四节采装 (133)第三章运输 (137)第一节铁路运输 (137)第二节汽车运输 (14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43)第四章排土 (145)第五章滑坡防治 (147)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8)第一节防治水 (148)第二节防灭火 (149)第七章电气 (149)第一节一般规定 (149)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49)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50)第四节电力牵引 (152)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53)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55)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6)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8)第八章设备检修 (159)第四编职业危害 (160)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60)第二章健康监护 (162)附则 (163)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63)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72)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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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目录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3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5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6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7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8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9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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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第三百二十六条爆炸物品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者抗静电衣服。
第三百二十七条建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物品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者线路发生故障时,检修人员可以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第三百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测试电阻值,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当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
(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物品库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5‰,并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以铺设不延深到硐室内的轨道。
第三百三十一条井下爆炸物品库应当采用硐室式、壁槽式或者含壁槽的硐室式。
爆炸物品必须贮存在硐室或者壁槽内,硐室之间或者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距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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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井工部分 (7)第一章开采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9)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5)第四节采掘机械 (22)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4)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5)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6)第八节防止坠落 (27)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8)第一节通风 (28)第二节瓦斯防治 (36)第三节粉尘防治 (42)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4)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5)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7)第一节一般规定 (47)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9)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1)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2)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3)第五章防灭火 (55)第一节一般规定 (55)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0)第六章防治水 (62)第一节一般规定 (62)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3)第四节井下排水 (67)第五节探探放水 (68)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1)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1)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4)第三节井下爆破 (76)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2)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2)第二节立井提升 (90)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5)第四节提升装置 (10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7)第九章电气 (108)第一节一般规定 (108)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1)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2)第四节井下电缆 (113)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5)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7)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8)第十章煤矿救护 (119)第一节一般规定 (119)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0)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0)第四节抢救指挥 (123)第五节灾变处理 (123)第三编露天部分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采剥 (129)第一节台阶 (129)第二节穿孔 (129)第三节爆破 (130)第四节采装 (133)第三章运输 (137)第一节铁路运输 (137)第二节汽车运输 (14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43)第四章排土 (145)第五章滑坡防治 (147)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8)第一节防治水 (148)第二节防灭火 (149)第七章电气 (149)第一节一般规定 (149)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49)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50)第四节电力牵引 (152)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53)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55)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6)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8)第八章设备检修 (159)第四编职业危害 (160)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60)第二章健康监护 (162)附则 (163)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63)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72)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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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 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 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 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19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 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 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 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20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21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 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 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 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22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 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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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井工部分 (7)第一章开采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9)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6)第四节采掘机械 (22)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5)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5)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7)第八节防止坠落 (28)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8)第一节通风 (28)第二节瓦斯防治 (36)第三节粉尘防治 (42)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4)第一节一般规定 (44)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5)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5)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8)第一节一般规定 (48)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50)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1)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2)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4)第五章防灭火 (56)第一节一般规定 (5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1)第六章防治水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3)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4)第四节井下排水 (68)第五节探探放水 (69)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2)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2)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6)第三节井下爆破 (78)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3)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3)第二节立井提升 (92)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6)第四节提升装置 (10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8)第九章电气 (109)第一节一般规定 (109)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2)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3)第四节井下电缆 (114)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7)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8)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9)第十章煤矿救护 (121)第一节一般规定 (121)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2)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2)第四节抢救指挥 (124)第五节灾变处理 (125)第三编露天部分 (129)第一章一般规定 (129)第二章采剥 (130)第一节台阶 (130)第二节穿孔 (131)第三节爆破 (131)第四节采装 (135)第三章运输 (138)第一节铁路运输 (138)第二节汽车运输 (14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45)第四章排土 (146)第五章滑坡防治 (148)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9)第一节防治水 (149)第二节防灭火 (150)第七章电气 (150)第一节一般规定 (15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51)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52)第四节电力牵引 (153)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55)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57)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8)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60)第八章设备检修 (161)第四编职业危害 (162)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62)第二章健康监护 (163)附则 (165)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65)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74)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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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编总则 (4)第二编井工部分 (6)第一章开采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8)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4)第四节采掘机械 (20)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3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3)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八节防止坠落 (26)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粉尘防治 (39)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1)第一节一般规定 (41)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1)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2)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6)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48)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49)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0)第五章防灭火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4)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7)第六章防治水 (59)第一节一般规定 (59)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9)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0)第四节井下排水 (63)第五节探探放水 (64)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66)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66)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0)第三节井下爆破 (72)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77)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77)第二节立井提升 (86)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0)第四节提升装置 (96)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2)第九章电气 (103)第一节一般规定 (103)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05)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06)第四节井下电缆 (107)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0)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1)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2)第十章煤矿救护 (1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14)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15)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15)第四节抢救指挥 (117)第五节灾变处理 (118)第三编露天部分 (122)第一章一般规定 (122)第二章采剥 (123)第一节台阶 (123)第二节穿孔 (123)第三节爆破 (124)第四节采装 (128)第三章运输 (131)第一节铁路运输 (131)第二节汽车运输 (136)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37)第四章排土 (139)第五章滑坡防治 (141)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2)第一节防治水 (142)第二节防灭火 (143)第七章电气 (143)第一节一般规定 (143)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44)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44)第四节电力牵引 (146)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47)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49)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0)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2)第八章设备检修 (153)第四编职业危害 (154)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54)第二章健康监护 (156)附则 (157)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57)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166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电子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二〇一六年三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地质保障 (4)第三编井工煤矿 (6)第一章矿井建设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2)第二章开采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7)第三节采掘机械 (2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25)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六节防止坠落 (2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37)第一节一般规定 (37)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4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4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45)2016年版本《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防灭火 (46)第一节一般规定 (4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4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0)第七章防治水 (51)第一节一般规定 (5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53)第四节井下排水 (55)第五节探放水 (5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5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5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60)第三节井下爆破 (6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6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66)第二节立井提升 (7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77)第四节提升装置 (8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86)第十章电气 (87)第一节一般规定 (8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9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9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9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9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9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9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96)22016年版本《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97)第一节一般规定 (97)第二节安全监控 (9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01)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01)第四编露天煤矿 (103)第一章一般规定 (103)第二章钻孔爆破 (104)第一节一般规定 (104)第二节钻孔 (104)第三节爆破 (104)第三章采装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07)第三节破碎 (10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0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09)第四章运输 (110)第一节铁路运输 (110)第二节公路运输 (1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12)第五章排土 (112)第六章边坡 (114)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15)第一节防治水 (115)第二节防灭火 (115)第八章电气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16)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16)32016年版本《煤矿安全规程》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1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1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19)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20)第九章设备检修 (12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2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22)第二章粉尘防治 (122)第三章热害防治 (124)第四章噪声防治 (12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25)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25)第六编应急救援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安全避险 (128)第三章救援队伍 (12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30)第五章救援指挥 (130)第六章灾变处理 (131)附则 (134)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35)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课件
修改为: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 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 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突出煤层消突后的放顶煤开采
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 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 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 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 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 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 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 及大块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 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³/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 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者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当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当急预案,储备应当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安全规程完整(最新版)
目录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井工部分 (7)第一章开采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9)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5)第四节采掘机械 (22)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4)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5)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6)第八节防止坠落 (27)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8)第一节通风 (28)第二节瓦斯防治 (36)第三节粉尘防治 (42)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4)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5)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7)第一节一般规定 (47)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9)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1)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1)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3)第五章防灭火 (54)第一节一般规定 (54)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0)第六章防治水 (61)第一节一般规定 (6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3)第四节井下排水 (66)第五节探探放水 (68)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0)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0)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4)第三节井下爆破 (76)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2)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2)第二节立井提升 (90)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4)第四节提升装置 (100)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6)第九章电气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1)第四节井下电缆 (112)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4)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6)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7)第十章煤矿救护 (118)第一节一般规定 (118)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19)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0)第四节抢救指挥 (122)第五节灾变处理 (123)第三编露天部分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采剥 (128)第一节台阶 (128)第二节穿孔 (128)第三节爆破 (129)第四节采装 (133)第三章运输 (136)第一节铁路运输 (136)第二节汽车运输 (14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42)第四章排土 (144)第五章滑坡防治 (146)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7)第一节防治水 (147)第二节防灭火 (148)第七章电气 (148)第一节一般规定 (148)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48)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49)第四节电力牵引 (151)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52)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54)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5)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7)第八章设备检修 (158)第四编职业危害 (159)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59)第二章健康监护 (161)附则 (162)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62)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71)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地质保障................................................... 第三编井工煤矿................................................... 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二章开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第三节采掘机械................................................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第六节防止坠落................................................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通风....................................................第二节瓦斯防治................................................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防灭火....................................................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第七章防治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第四节井下排水................................................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第三节井下爆破................................................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二节立井提升...............................................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节提升装置................................................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安全监控................................................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第四编露天煤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钻孔爆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钻孔...................................................第三节爆破................................................... 第三章采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第三节破碎...................................................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第四章运输....................................................第一节铁路运输...............................................第二节公路运输...............................................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五章排土.................................................... 第六章边坡.................................................... 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第一节防治水.................................................第二节防灭火................................................. 第八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第九章设备检修................................................ 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二章粉尘防治................................................. 第三章热害防治................................................. 第四章噪声防治................................................. 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六编应急救援....................................................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安全避险................................................ 第三章救援队伍................................................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第五章救援指挥................................................ 第六章灾变处理................................................ 附则............................................................ 附录主要名词解释..............................................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2021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目录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井工部分 (7)第一章开采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9)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5)第四节采掘机械 (21)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4)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4)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八节防止坠落 (26)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7)第一节通风 (27)第二节瓦斯防治 (34)第三节粉尘防治 (40)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1)第一节一般规定 (41)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2)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3)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7)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48)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49)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0)第五章防灭火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4)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7)第六章防治水 (58)第一节一般规定 (58)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9)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0)第四节井下排水 (63)第五节探探放水 (64)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67)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67)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0)第三节井下爆破 (72)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78)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78)第二节立井提升 (86)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0)第四节提升装置 (96)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1)第九章电气 (102)第一节一般规定 (102)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05)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06)第四节井下电缆 (107)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09)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1)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2)第十章煤矿救护 (113)第一节一般规定 (113)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14)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14)第四节抢救指挥 (116)第五节灾变处理 (117)第三编露天部分 (121)第一章一般规定 (121)第二章采剥 (122)第一节台阶 (122)第二节穿孔 (122)第三节爆破 (123)第四节采装 (127)第三章运输 (130)第一节铁路运输 (130)第二节汽车运输 (135)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36)第四章排土 (137)第五章滑坡防治 (139)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0)第一节防治水 (140)第二节防灭火 (141)第七章电气 (141)第一节一般规定 (141)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42)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42)第四节电力牵引 (144)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45)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47)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48)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0)第八章设备检修 (151)第四编职业危害 (152)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52)第二章健康监护 (154)附则 (155)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55)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64)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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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闭卷考试题库一、单选题(共计IoO题):1.当煤矿∙(A)不能满足设i∣∙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汁。
A.地质资料B.水位资料C.瓦斯资料2.当采掘工作而空气温度超过(A)°C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于高温保健待遇。
A.26B.30C.343.当机电设备嗣室超过(B)°C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于高温保健待遇。
A.26B.30C.344.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B),检查瓦斯浓度,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 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A.本级电源B.上级电源C.下级电源5.全矿井停电恢复供电后,应首先启动(C)。
A.主要水泵B.副井提升C.主要通风机6.(C)是救活触电者的首要因素。
A.请医生急救 D.送往医院 C.使触电者尽快脱离电源7.采掘工作而及英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C)%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A.0.5B.0.75C. I&下列哪项不是现场急救原则?(C)A.先排险后施救B.先救命后治伤C.先疏导后救伤9.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B)%时,必须立即査明原因,进行处理。
A.0.5B.0.75C. I10.有一物体扎人人员的身体中,此时救助者应如何处理?(C)A.拔出扎入的物体B.拔出扎入的物体实施加压包扎C固泄扎入的物体后送往医院11.矿井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A)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A.20B.10C.1512.掘进中的岩巷最低允许风速为(A) m/soA.0.15B.0.25C. 1.0013.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倾角大于(B)°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A. 12B. 15C. 17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泄:埋深超过(A) m的煤层,且煤层上方Ioom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Iom的坚硬岩层。
A.400B.500C.60015.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C)°。
A. 60B. 70C. 8016.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A)。
A.急倾斜煤层B.薄煤层C.水平煤层17.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B)的工作服。
A.企业名称B..反光标识C.工种信息18.水仓的空仓容量应经常保持在总容疑的(B)%以上。
A.30B.50C.7019.矿井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 h内排岀矿井24 h的(A)涌水量。
A.最大涌水量B.最小涌水量C.正常涌水量20.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而回风巷风流中卬烷浓度超过(C)%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岀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A.0.5B.0.75C. I21.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C)A.4B.6C.1022.矿井必须制泄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A)、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A.通风B.运料C.排水23.采掘工作而超前探放水应采用(A)方法。
A.钻探B.物探C.化探24.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留(B)。
A.专人看守B.防隔水煤(岩)柱C.连接通道25.对于(B)的采掘工作而,应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左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A.薄煤层B.煤层顶,底板带压C.厚煤层26.矿井排水系统中的主要泵房至少有(A)个出口。
A.2 B,l C.327.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 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A) h的正常涌水量。
A.8B. 12C.2428.在地面无法査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进行井下超前探查,査淸(B)周用的水文地质条件。
A.采区B采掘工作而C石门29.井下安装钻机进行探放水前,依据设计,确左探放水孔位置时,由(B)现场标左。
A探水人员 B.测量人员C.采矿工程师30.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子[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透)水征兆时,应(B)t.A.继续快速钻进B.立即停止钻进C.立即采用反压手段31.井工煤矿必须制左停工停产期间要落实(A)值班制度。
A. 24 hB.专人C.双岗32.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B )严禁穿化纤衣服。
A.迷彩服 B.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C.防辐射服33.煤矿发生事故后,(B)负责抢救指挥。
A.带班矿长B.矿长C.安全矿长34.有(C)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A.瓦斯 B.煤尘C.涌水35.地而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B) m3的水量。
A. 100B.200C.30036.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B)内。
A.铁桶B.盖严的铁桶内C.木桶37.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并报(B)审批。
A.通风副总B.矿总工程师C.矿长38.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A) 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A.10B. 15C.2039.煤矿必须制泄(A)防火措施。
A.井上、下B.地而C.井下40.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A)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0A. 3B.5C.641.井下运输时,当轨道坡度大于(C)%°时,严禁人力推车。
A. 3B.5C.742.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A )测定一次。
A.每季 B .每月 C.半年43.所有配电点的位宜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B)材料支护。
A.阻燃性B.不燃性C.可燃性44开采容易自堰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A),确泄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
A.自然发火监测系统B.灌浆站C.各种台账45.煤矿企业必须绘制(A)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
A.火区位置B.采掘工程C.充水性4&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C)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
A.爆破工B.瓦斯检査工C.班组长47.人员乘坐人车时,听从(B)的指挥,开车前应关闭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A.安全员B.司机及跟车工C.领导48.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而积与钢丝总断而积之比达到(A)%时,必须报废。
A.5B.6C. 1049.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A)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
A.每班 B.每天 C.每周50.安全监控系统的录音应保存(C)个月以上。
A.2B.4C.351.噪声每(C)个月至少监测1次。
A. IB.2C.652.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B)I次。
A.每年 B.每2年C.每3年53.(A)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A.所有B.部分C.个别54.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压风自救装置平均每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A)m3∕min0A.0.1B.0.2C.0.355.回柱放顶时,必须指泄(A)人员观察顶板。
A.有经验B.瓦斯检查C.安全56.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泄控制(A)的安全措施。
A顶板 B.底板 C.两帮57.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而之间的距离小于(B)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而。
A.300B.350C.40058.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B)个。
A.3 B.2C」59.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C)n‰A.10B.20C.3060.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
开车信号发出后(B)进出罐笼。
A.允许B.严禁C.不宜61.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A)开采,必须设立观测站。
A.井巷煤柱B.阶段煤柱C.区间煤柱62.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专用的(A),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
A.人行道B.联络道C.运输道63.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必须在(C)C以上。
A.0B.lC.264.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立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A)年修订1次。
A.5B.6C.765.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巻,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A)min内开动。
A.10B.15C.206&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而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C),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人内。
A.地而B.入风井筒C.全风压进风流处67.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B)道反问风门。
A. IB.2C.368.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B)立方米的水量。
A.100B.200C.30069.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C)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左。
A.首采区煤层B.最厚煤层.C.所有煤层70.采用氮气防火火时,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C)%oA.90B.95C.977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汁中,必须预先选左构筑(A)的位置。
A.防火门B.风门C.密闭72.专为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罐门髙度不得小于(C)m。
A.0.8B.1.0C.1.274.升降人员用的缠绕式提升钢幺幺•绳,自悬挂使用后每(C)个月进行1次性能检验。
A.3B.5C.675.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C) 倍。
A, 100 B.500 C.100076.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B) 保护。
A.过流B.漏电C.接地77.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B)m°A.0.3B.0.1C.0.27&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A)m / SA. 2B. 4C. 679.提升机盘型闸液压制动系统(C)过大,将宜接影响提升机制动力矩的大小,严重时会出现刹不住车的现象。
A.压力B.减速度C.残压80.矿灯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C)h。
A. 8B. 10C. 1181.井下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应超过⑻Q。
A. 1B. 2C. 382.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不超过(C)min。
A. 10B.20C.3083.生产经营单位(A)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A.不得使用B.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可以使用C.经主管领导同意的可以使用84.煤矿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立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立(C),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