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16通风部分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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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

第一节通风第一百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 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二氧化硫SO2 0.0005硫化氢H2S 0.00066氨NH3 0.004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讲解ppt课件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讲解ppt课件
6、原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 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 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在新版中更改为第一百四十九条并增加: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 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的规定。其他不变。
通防专业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12、原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有关“主要通风机房”的相关规定, 在新规程第一百六十条新增:“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 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的规定。 其他不变。
4、原规程第一百零八条,贯通巷道相关规定中第二款:“停掘 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 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 处理。” 在新版中更改为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每班必须检查 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他不变。
通防专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7号令 要求,进一步强化通防安全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通 防保障,现将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防部分与原规程 不同条款并且与我矿相关的内容整理出来,和大家共同学 习一下,其他与我矿无关但专业相关的内容,由于时间紧 促,无法整体呈现,希望大家在会后再具体进行学习(新 版安全规程电子版已发送至各单位公共邮箱,请自行下 载)。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10、原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相 关规定中,第六款:“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 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新规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第六款新增“改变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 工程师批准。”的规定。新增第八款“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 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

第一节通风第一百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 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二氧化硫SO2 0.0005硫化氢H2S 0.00066氨NH3 0.004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2016年版_图文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2016年版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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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解读
瓦斯爆炸事故案例
贵州省某矿是设计年产量为90万t的高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 量为20.36m3∕t,煤尘爆炸指数为29.49%~39.48%,煤层有自然 发火倾向。
瓦斯爆炸事故发生于某年3月20日10时5分(见下图)。事故地 点在矿井东部采区11号煤层11111采煤工作面运输机巷与开切眼 贯通处。事故前该区域使用1台风量为1249m3/min的主要通风机, 5处独头共用1台28KW局部通风机供风。事故发生时,爆炸产生 的大量浓烟冲出平硐口,总计波及巷道达2550m。摧毁风桥2座、 风门7道,破坏巷道1653m、电缆2840m和47台机电设备。井下 多人遇难。
式中 f——普氏系数;
B——巷道跨度,m;
H——巷道掘进高度,m;
φ——内摩擦角,(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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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解读
TYGD10岩层钻孔探测仪
该仪器由主机和辅机两部分组 成(见图),主机用来观察钻孔 岩性、裂隙、各岩层厚度变化 及赋存情况,并在显示屏上显 示出来,辅机是由防爆摄像机 构成,用来记录拍摄主机观察 到的钻孔中岩性、裂隙及各岩 层厚度变化及赋存情况。
观测内容包括:巷道表面位移、巷道围岩较深部变形、 巷道顶板的离层状况、锚杆全长范围的受力情况、锚杆 的拉拔试验和锚杆的工作阻力。
48
开采解读
顶板离层观测仪
49
开采解读
1 基岩
岩层分界面
2 直接顶
巷道围岩深部位移观测仪安装示意图
1997年5月3日,淮北矿务局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其原因就是在高 瓦斯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违章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所造成的。
23
矿井建设解读
第八十条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 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 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 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斜井(巷)施工期间兼 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硐的一 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人行道 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者上山 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 .瓦斯防治 .突出防治 .安全监控胡能应2009年1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 .瓦斯防治.突出防治 .安全监控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第一节通风第一百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

2016版新增内容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 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 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二)历史上发生过强度大于500t/次的突出的。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者 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 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5~0.8,且埋深大于 600m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或者煤巷条 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旧版与2016版规程对比
紧贴煤壁支护。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零七条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 间应当开联络巷,联络巷间距不得大于10m,上山与联络巷只准1个 工作面作业。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 通风。 第二百零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 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旧版与2016版规程对比
旧版与2016版规程对比
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开采保护层后,在有效保护范围内的被保护层区域 为无突出危险区,超出有效保护范围的区域仍然为 突出危险区。
2016版新增内容







第二百零九条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 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 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 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 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款中回采巷道外 侧的要求相同。 (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 应当控制井巷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线 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当适当加大距离)。 (四)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应当控制的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 小于60m和煤层两侧一定范围,该范围与本条第(一)款中回采巷道外侧的 要求相同。 (五)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 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六)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法线距离至 少20m、下部10m范围内的煤层。 (七)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详解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详解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一百三十五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表5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表5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三十七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一百三十八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部分)1到3章_图文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部分)1到3章_图文

《规程》修订情况简介
第二编 地质保障部分:
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 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 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 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 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 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2011版
2016版
备注
第五百八十七条 当2台以上 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 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一十条 多工种、多设 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 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 设计规范。
通用内容 扩展
第五百八十三条 轮斗挖掘 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 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得超 过规定的允许值。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 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百五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设置加水站(池)。 (二)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三)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提醒:《规程》作为一个整体,在学习和应用《规程》 过程中,不能只看第四编露天煤矿,在总则、地质保障、 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救援这几个通用部分中,包括井工 煤矿部分的矿井建设章节,与露天相关的内容也很多,都 需要我们去关注。通过以下几个举例来说明。
《规程》修订情况简介
第一编 总则:
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

旧规程140条与2016版175条对比





第一百七十五条 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 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停电 值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 业,停电撤人。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 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 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 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 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甲烷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 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 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 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 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 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2016版新增内容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 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 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二)历史上发生过强度大于500t/次的突出的。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者 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 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5~0.8,且埋深大于 600m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或者煤巷条 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
通风篇 龙门峡南煤矿
旧版与2016版规程对比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25日附件:煤矿安全规程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地质保障 (6)第三编井工煤矿 (9)第一章矿井建设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0)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6)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8)第二章开采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3)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25)第三节采掘机械 (3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 (36)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36)第六节防止坠落 (37)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9)第一节通风 (39)第二节瓦斯防治 (47)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3)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55)第一节一般规定 (55)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58)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0)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65)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6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66)第六章防灭火 (68)第一节一般规定 (68)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0)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73)第七章防治水 (76)第一节一般规定 (76)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77)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78)第四节井下排水 (81)第五节探放水 (82)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85)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85)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88)第三节井下爆破 (90)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97)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97)第二节立井提升 (107)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11)第四节提升装置 (117)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23)第十章电气 (124)第一节一般规定 (124)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27)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28)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29)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32)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33)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3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3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37)第一节一般规定 (137)第二节安全监控 (138)第二节人员位置监测 (142)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42)第四编露天煤矿 (144)第一章一般规定 (145)第二章钻孔爆破 (147)第一节一般规定 (147)第二节钻孔 (147)第三节爆破 (147)第三章采装 (151)第一节一般规定 (151)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51)第三节破碎 (154)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54)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55)第四章运输 (156)第一节铁路运输 (156)第二节公路运输 (157)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58)第五章排土 (160)第六章边坡 (162)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63)第一节防治水 (163)第二节防灭火 (163)第八章电气 (165)第一节一般规定 (165)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65)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6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6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68)第五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70)第六节照明和通信 (170)第九章设备检修 (172)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74)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75)第二章粉尘防治 (176)第三章热害防治 (179)第四章噪声防治 (180)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81)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82)第六编应急救援 (184)第一章一般规定 (185)第二章安全避险 (187)第三章救援队伍 (18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90)第五章救援指挥 (191)第六章灾变处理 (192)附则 (196)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97)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瓦斯浓度达到2.5%,降低了安全系数。不允许有超过1% 的巷道存在。
4、已布置好的尾巷,规程里没有说禁止,没有禁止就是允许, 可以接泵抽采瓦斯(原靠主风机,现靠水环真空泵)。
取消条目
第一百三十四条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 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 瓦斯矿井管理。
通风系统
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 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不作为串联通风,在采 煤工作面等其他地点应可以串联一次,在其 他用风地点进风不需要安装甲烷监测。
2、串联通风适用于受空间限制,受供风 量的限制,不得串联通风。
3、串联通风适用于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 出危险的煤(岩)层中的掘进巷道。
通风系统

回风巷。

进风大巷
进风井
通风系统
采 空 区
采 煤 工 作
采区进、回风巷 必须贯穿整个采 区,严禁一段为

进风巷、一段为
回风巷。
回风大巷
进风井
通风系统
首 采 工 作 面
采用倾斜 长壁布置 的,大巷 必须至少 超前2个区 段,并构 成通风系 统后,方 可开掘其 他巷道。
硐室通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 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 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 并且无瓦斯涌出。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 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 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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