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庭外审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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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完善
察机 关在 职务 犯罪 的侦 查中取 证难 , 极 易使得 案件 陷入僵 局 , 导
从《 刑 事诉 讼法》 第1 4 8条规定 的案件 范 围可 以看 出其适用 致职 务犯 罪居 高不下 。所 以, 要完 善职 务犯罪 侦 查手段 , 增 加侦 的对象 范 围具 有 以下几个特 点 : 首先 , 案件 的性质和 后果严 重的 , 查 中的硬权 力 , 弱 化 软权 力。 而 所谓硬 权力 就是指 这种权 力有 科
{ I } I J 6 缸 金
2 0 1 4・2 ( 上) ◆ 司 法 天 地
浅谈我 国技术侦 查措施 的立法完善
吕 芳
摘 要 2 0 1 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 了技术侦查措施 , 是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打击特殊犯罪的需要 , 其立法 目 标定位
于加 强 打击犯 罪 的力度 和强化 对侦 查措施 的规 范、制约 与监 督 。但立 法 目标 所追 求的合 法化 与规 范化 的双重 目的并 没有 得到很 好 的体现 , 其规定 仍然 存在一 些 问题和 漏洞 , 本 文具体 分析 了修改后 刑诉 法 中的技 术侦 查措施 , 并 时其 中需要进 一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2 0 1 2年 3月 l 4日, 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对刑 事诉讼 据这一 证据类 型 。2 0 1 0年最 高人 民法 院等五 部 门出台 的 《 关 于
法进行 了第 二 次修改 。修 订后 的的 《 刑事 诉讼 法》 没专节 新增规 办理死刑 案件 审查判 断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第3 5条规 定 , 侦 查 定 了技术侦 查措 施 。2 0 1 3年 1 月1 日,新 刑事 诉讼 法正 式生 效 机关依照 有关规 定采取特 殊 侦查措施所 收集 的物证 、 书 证及其他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方法(一)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

刑事诉讼制度机制的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所秉承的司法理念和原则。

因此,首先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达成共识。

《意见》第1-5条重点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一是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1条)。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总则部分,体现出该原则对刑事诉讼的直接指导意义。

实践表明,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人权,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意见》第1条具体规定,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底线标准,并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坚守这一标准。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第2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多是审判活动受到外界不当干扰,人民法院面对外界压力未能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所致。

《意见》第2条就此规定,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实践表明,严格依法办案,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

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第3条)。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

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

《意见》第3条具体规定,在审判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浅谈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浅谈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浅谈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科技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各类职务犯罪活动日趋智能化、技术化、隐蔽化,犯罪手段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传统侦查方法和手段己难以适应犯罪活动的发展。

在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同样面临严峻考验。

职务犯罪形式不断翻新,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日渐增强。

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组织化,检察机关原有办案机制的弊端和缺陷,使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

在新的执法环境下,必须寻求更有效的控制犯罪的途径,使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有所突破。

技术侦查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手段在中国越来越受到重视。

笔者试从职务犯罪中的技术侦查手段入手,对使用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技术侦查;必要性;可行性一、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现状技术侦查是侦查部门与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武器,在刑事侦查实践中的运用非常广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技术侦查被定义为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主要包括电子监听、电子监控、技术拍照、技术录像、邮件检查、秘搜秘取等)的专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目前只有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被赋予了技术侦查权,而对于担负着职务犯罪侦查重任的检察机关却没有被赋予同样的权力。

那么,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使用技术侦查的法律依据何在?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地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

”因此,检察机关侦查犯罪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只能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由公安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协助。

就是说,检察机关只能借用其他侦查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

但实际上,随着办案工作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办案手段运用的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的进一步严格,这种“借用”办法己越来越不能适应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迫切需要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

刍议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摘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将技术侦查列为专节,第一次明确了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加强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技术侦查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从侦查主体、侦查手段、案件范围、侦查期限、审批监督、司法救济等方面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关键词技术侦查立法新刑事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14-02技术侦查是对特定的犯罪案件所进行的秘密侦查行为。

豍近年来为了应对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频率越来越高。

针对当前严峻的犯罪升级态势,我国首次将技术侦查写入了刑事诉讼法。

笔者拟分析其立法上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力求使技术侦查在法制化轨道上走好第一步。

一、新刑诉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的缺陷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技术侦查搜集到的材料具有法庭上的证据效力,细化了技术侦查的对象范围,同时扩大了技术侦查的适用主体,这是技术侦查立法上的进步。

然而,新刑诉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这在宏观上表现为两点:第一,法律规范过于原则。

程序规定模棱两可,法律用语不规范导致行为实施时可操作性大。

第二,授权比重远大于权力制衡比重。

在立法的时候,既要有授权的条款,也必须要有对权力滥用的惩治条款,应竭力避免“抛开保障人权和自愿的根本原则而建立这一种由行政当局控制的安全局面”。

豎但是新刑诉中只规定了侦查机关的权力,而对于违反法律的后果却没有规定。

在微观层面,新刑诉对技术侦查的规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没有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模糊。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只有公安机关的内部文件有所提及。

新刑诉虽然规定了技术侦查案件和对象的适用范围。

但是,对于案件适用范围,兜底性条款“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中“严重”一词的解释空间很大,相关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自由裁量权会过大;对于对象适用范围,新刑诉只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犯”可以适用技术侦查,但对于证人、律师以及当事人近亲属能否适用技术侦查却没有规定。

比较法视野中的技术侦查措施(兰跃军)

比较法视野中的技术侦查措施(兰跃军)

( 10 )3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3 年 第 1 期
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 义 务,满 足 司 法 实 践 中 打 击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犯 罪、恐 怖 活 动 犯 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及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等需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二 章“侦 查” 中专门增加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和其他 秘 密 侦 查,①从 适 用 时 间、范 围、条 件、程 序、期 限、 材料使用等方面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规范。
二 、技 术 侦 查 措 施 的 实 体 限 制
(一 )适 用 范 围 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具有扩张性和侵权性,只能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不具 有 普遍适用性。从各国(地区)立 法 规 定 看,技 术 侦 查 措 施 主 要 适 用 于 两 类 犯 罪:一 是 重 罪,即 性 质 严 重 的 犯 罪;二是组织化、技术化、隐秘化的特殊类型 犯 罪。 前 者 反 映 出 被 害 权 益 的 重 大 性,针 对 这 类 犯 罪 采 用 技 术 侦查措施足以抵消因侵害公民隐私权而带来 的 负 面 影 响;后 者 由 于 犯 罪 行 为 的 特 点,给 侦 查 机 关 的 侦 查 带 来重重困难,侦查机关采用一般侦查措施常常收效甚微甚至无效,如果不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实在难以 发现 犯罪、侦破案件。这时,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必 须 遵 循 最 后 手 段 原 则。 为 此,各 国 (地 区)采 取 列 举、概 括 或 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明确限制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美国《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第 3 条规定, 秘密监听只能适用于间谍罪、叛国罪、劳动 敲 诈 罪、谋 杀 罪、绑 架 罪、抢 劫 罪、敲 诈 勒 索 罪、贿 赂 政 府 官 员 罪、 赌博罪、贩毒罪、伪造罪等严重犯罪案件。② 《日本监听通讯法》第 3 条 将 监 听 的 对 象 犯 罪 限 定 为 药 物 犯 罪、 涉枪犯罪、有关集团偷渡的犯罪和有组织的杀 人 犯 罪 四 种。《法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典》第 100 条 规 定,在 重 罪 或 轻罪案件 中,如 果 可 能 判 处 的 刑 罚 为 2 年 或 2 年 以 上 的 监 禁 刑,预 审 法 官 认 为 侦 查 有 必 要 时,可 以 命 令 截 留、登记和抄录经电讯渠道 发 送 的 通 信,即 采 取 技 术 侦 查 措 施。 我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截 取 通 讯 及 监 察 条 例》第3条规定,截取通讯只能针对法定最低刑为7年以上监禁的罪行实施,秘密监察只能针对法定最低 刑 为3年以上监禁或者罚款不少于100万港元的 罪 行 实 施。 我 国 《澳 门 刑 事 诉 讼 法 典》第 172 条 和 第 175 条 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只适用于:(1)可 能 判 处 3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的 犯 罪;(2)贩 卖 麻 醉 品 的 犯 罪;(3)禁 用 武 器、爆炸装置或材料又或相类装置或材料的犯罪;(4)走私罪;(5)通过电话实施的侮辱罪、恐吓罪、胁迫罪 及 侵 入 私 人 生 活 罪 。 但 禁 止 对 嫌 犯 与 其 辩 护 人 之 间 的 谈 话 或 通 讯 进 行 截 听 及 录 音 ,除 非 法 官 有 理 由 相 信 该 等 谈话及通讯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元素。 我国《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没有限制“技术侦察”的适用范围。从司法实践看,技术侦察被作 为 一种常规侦查手段普遍适用,大有“逢案必用”之 势,这 在 满 足 侦 查 需 要 的 同 时,给 人 权 保 障 带 来 较 大 隐 患。 为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适用主体包 括 公 安 机 关 和 检 察机关,但执行主体只有公安机关,而且只能在立案后才能适用。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管辖 的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 罪案 件;二是人民检察院管辖的重大的贪污、贿赂犯 罪 案 件 以 及 利 用 职 权 实 施 的 严 重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的 重 大 犯罪案件;三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笔者 认 为,立法规定的这三种情况与国际公约及域外国家 (地 区)规 定 的 技 术 侦 查 措 施 的 适 用 范 围 基 本 一 致,这 些 犯罪本身对社会危害较大,犯罪嫌疑人通常反侦查能力强,侦查机关收集证据难度大,如果不使用技术侦 查 措施,不能及时地发现犯罪和打击犯罪。但是,立法 使 用 “重 大”、“其 他 严 重 危 害 社 会”此 类 模 糊 术 语,而 没 有明确可能判处刑罚的最低年限,在实践中可能引起不同理解,从而造成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 而且,无论 是《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还是《刑事诉讼 法》都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技 术 侦 查 措 施 的 种 类,这 也 极 易 引 起 适 用上的混乱。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 定 了 诱 惑 侦 查 和 控 制 下 交 付 两 种 秘 密 侦 查,即:“为 了 查 明 案 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 以 由 有 关 人 员 隐 匿 其 身 份 实 施 侦 查。 但 是,不 得 诱 使 他 人 犯

案件审查外查方案

案件审查外查方案

案件审查外查方案1. 引言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外查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通过外查,可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为案件的审查和调查提供有力的支持。

本文将介绍一种案件审查外查的方案,包括外查的目标、方法和步骤等内容。

2. 外查目标外查的目标是为了收集更多的证据和信息,以揭示案件的真相和相关线索。

具体目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获取目标嫌疑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家庭背景、工作经历、社交关系等;•寻找并调查与案件相关联的证人,收集其证言和证据;•获取相关证据,比如视频监控录像、通信记录等;•确认案发现场的情况,包括痕迹、物证等;•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因素,比如金融记录、交通信息等。

3. 外查方法为了达到外查的目标,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外查方法:3.1. 网络调查网络调查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外查手段。

通过检索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平台等,可以获取到大量的信息。

具体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通过搜索引擎查找目标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资料、工作背景等;•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搜索目标嫌疑人的账号,收集发表的言论和文章等;•通过网络调查了解目标嫌疑人的社交关系和交流情况;•调查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网上信息,比如论坛讨论、新闻报道等。

3.2. 走访调查走访调查是一种传统的外查手段,通过与目标嫌疑人、证人、相关机构等直接交流,获取信息和证据。

具体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与目标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了解其情况和相关线索;•与证人进行面谈,收集其证言和证据;•调查相关机构和场所,获取相关证据,比如公司记录、场地监控等。

3.3. 侦查手段辅助在外查过程中,可以使用一些侦查手段辅助收集证据和信息。

具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手机定位追踪,获取目标嫌疑人的行踪轨迹;•网络举报或语音监控,获取目标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证据;•数据分析和挖掘,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相关数据,挖掘出线索和关联信息。

4. 外查步骤外查的具体步骤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和实际情况来调整和执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4.1. 确定目标和范围在开始外查之前,需要明确外查的目标和范围。

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问题

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问题

查 继续 查 明或 转化 为公 开侦查 证据 。如 ,检察机 关侦 查员 在秘密 查 办贿赂案 件 时,发现 储存有 交 易记 录 的笔 记本 电脑 ,但 是 秘密提 取文件 不符 合法 定程序 ,为 了使证 据具 有在法 庭上 出示 的资格 ,侦查 员 遂 启动 公开搜 查 、扣押 程序 ,并依法 制作 搜查 、扣押 笔录 。这种 情况 大量 出现在技 术取 样、技 术取证
线索— —证 据 ( 派生 证据 ) ” 的转化方 式 。 在这 条链锁 的始 端是 不具有证 据 能力 的非法证 据 , 根据 “ 毒 树之 果 ”理论 , 由非法 证据 取得 的证据 也是 非法 的 ,应 当被排 除 。但是技 术侦 查措施 的不公 开性 导致
链锁 始端 的非法 证据 可 以不 经过 司法 审查 ,侦 查机 关作 为案件 线索 加 以应用 。在庭 审 阶段 ,法庭 只对
司法解 释 中予 以明确 。对于存 在 瑕疵 的书证 、物证 ,证人 证 言和 讯 问笔录 ,经有 关办 案人员 补正 或作
出合 理解释 后可 以采用 ;不 能补 正或作 出合理 解释 的不 能作 为定案 根据 。
技术侦 查证 据转化 使用 可能 导致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则 的失灵 。 这种转 化可 以描述 为 “ 非法 证据——
从外延角度 出发列举 了技术侦查的手段和种类 ,包括隐匿真实身份的侦查、监视监控 、控制下交付三 种类 型 。技 术侦 查取 得 的材 料 在实践 中的用途 主 要有两 种 。一种 是转 化使 用 ,另一种 是直 接作 为诉讼
证据 使用 。本文将 结 合司法 实 践及新 修 订 的刑 事诉 讼法 中的相关 内容 ,针 对技 术侦 查证据 的 审查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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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若干建议

补充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若干建议

浅谈补充与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的若干建议摘要:随着现代科技发展,职务犯罪手段愈加智能化和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难度也随之日益增大。

对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作出了新规定,初步构建起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

但目前我国对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定仍较为笼统,甚至在某些方面处于缺失状态。

本文就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的补充和完善,从审批程序、权利救济等方面提出了几点浅见。

关键词:技术侦查审批程序权利救济执行权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手段愈加智能化和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的难度也随之日益增大。

对此,越来越多国家将技术侦查作为一项有效的侦查对策,纳入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在国际反腐环境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了特殊侦查措施。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也作出了新规定,为侦查工作注入活力与发展空间,是一项符合国际公约精神、有利于顺应时势打击职务犯罪的举措。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规则》)也快速作出了相应修改,使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更具有实践操作性。

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检察规则》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看来,我国主要从适用原则和权利救济两方面,初步构建起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机制:如对技术侦查的启动设置了重罪适用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审批原则,而对被查对象则设置了使用材料保护人员和信息安全、必要时可以庭外核实证据、侦查人员保密义务、及时销毁无关材料、证据材料用途特定、辩护律师可获悉技术侦查情况等一系列权利救济措施。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技术侦查的规定,仍处于较为笼统的初步构建阶段,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可参考的依据,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处于缺失、空白的状态,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一、审批程序需进一步细化,包括审批主体、流程和方式的明确。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方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实践中,在对某些特殊案件进⾏侦查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那么,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呢?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法上没有明确规定。

⼴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利⽤现代科学知识/⽅法/技术的各种侦查⼿段的总称;狭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专指侦查中运⽤的某些特殊侦查⼿段。

⼀、采⽤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1.公安机关采⽤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公安机关在⽴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毒品犯罪、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案条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在⽴案以后的侦查过程中才能使⽤【未经⽴案(尤其是在⽴案前)不得使⽤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案件线索】。

(2)案件条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适⽤于5类案件。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B.恐怖活动犯罪;C.⿊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D.重⼤毒品犯罪;E.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毒品犯罪案件;②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犯罪案件;③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犯罪案件;④利⽤电信、计算机⽹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络实施的重⼤犯罪案件;⑤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侦查⼯作需要条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基于侦查⼯作的需要(使⽤其他侦查⼿段难以达到侦查⽬的、存在重⼤危险,因⽽有必要使⽤技术侦查措施)。

(4)批准条件:采⽤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续。

2.检察院采⽤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检察院在⽴案后,对于重⼤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重⼤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

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的措施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的措施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的措施包括哪些?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知道的是,对于一个刑事方面的案件,需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破案,其中,对于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将会采取技术侦查的手段。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普通老百姓并不知道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规定,比如说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的措施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技术侦查措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机关规定》20.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技术侦查证据材料使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技术侦查证据材料使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技术侦查证据材料使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浙高法〔2018〕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技术侦查证据材料使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18〕45号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中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的使用、移送、审查等工作,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技术侦查证据材料,是指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重大恶势力集团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法定的批准手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并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

二、关于使用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的基本原则对技术侦查证据材料应依法审慎使用,坚持重罪使用、最后使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机制,确保技术侦查证据材料规范使用。

(一)重罪使用原则。

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的使用应限于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重大案件。

(二)最后使用原则。

一般情况下,对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关系到认定罪与非罪、是否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且其他证据不足以充分印证的,才作为证据使用。

(三)安全保密原则。

诉讼流转中要加强对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的安全管理。

对于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防止泄露技术侦查工作秘密。

对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的技术侦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对其中可能危及特定人员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暴露侦查秘密、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应予隐去。

通过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我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下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68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6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

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38题,单选)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未成年人小周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限为6个月。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39题.单选)A、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释放小周B、本案审查起诉期限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C、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经批准迁居8县继续上学,改由B县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D、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表现优异,可将考察期限缩短为5个月>>>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按照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下列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B、证据裁判原则要求,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而且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C、自由心证原则要求,法律不预先明确规定证据的取舍.证据能力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D、自由心证原则要求,裁判者应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

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21题,单选)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5.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

技侦证据庭外核实制度的完善

技侦证据庭外核实制度的完善

技侦证据庭外核实制度的完善作者:李倩云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技侦证据材料的核实模式,包括庭上核实和庭外核实两种模式。

虽然《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技侦证据庭外核实制度进行了一定规范,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这些不足导致庭外核实缺乏有效控辩对抗和质证,进而违背刑事诉讼制度的原则,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因此,完善技侦证据庭外核实制度迫在眉睫,只有这样才能让技侦证据的使用更加符合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

【关键词】:技侦证据庭外核实制度一、技侦证据的核实方式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出于侦查特定类型犯罪之必要,在经过严格的法定批准程序后,采用技术性设备或方法进行证据收集和查处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侦查措施的总和,主要体现为对行踪、通信、场所的监视或监听,秘密录音、录像或拍照,电子跟踪定位,截取电子邮件,以及特情特工计划、卧底侦查、乔装侦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具体形式。

与传统技术侦查手段不同,技术侦查措施更加具有秘密性、科技性与稳定性。

而通过技术侦查所获取的“技侦证据”也同传统刑事证据不同,在技侦证据使用过程中应当对查证手段等具有秘密性的内容予以相应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152条规定技侦证据的核实方式主要包括三种:常规庭上核实、采取保护手段庭上核实和庭外核实。

针对技侦证据庭外核实,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

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该条只是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到场,但是否到场、谁到场,以及到场后权利与义务都缺乏明确规定,还有待完善。

二、庭外核实模式存在的问题技侦证据庭外核实与刑事诉讼的某些原理存在冲突,也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相适应,可能阻碍庭审实质化的目标。

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概述本文档旨在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以协助调查和收集相关信息。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应用技术手段获取、分析目标对象的信息,以帮助解决问题、收集证据或提供侦查线索的一种手段。

背景事件描述在本次事件中,我们遇到了以下问题:1.嫌疑人的身份待查,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相关信息;2.需要获取目标对象的通讯记录和社交媒体活动,以了解其人际关系和可能的线索;3.需要获取目标对象的电子邮件、短信和通话记录,以查明其与他人的交流情况。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希望对目标对象进行技术侦查,以获取相关信息。

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1. 元数据分析我们将利用元数据分析的方法,对目标对象的通讯记录进行分析,以获取相关信息。

元数据包括通话时间、通话地点、通话时长等信息,通过分析这些数据,可以了解目标对象的通话习惯、联系人等。

2. 社交媒体调查我们将通过调查目标对象在各大社交媒体平台上的活动,获取其发布的动态、评论以及与其他用户的互动情况。

这将有助于了解目标对象的兴趣爱好、社交圈子以及可能的线索。

3. 电子邮件和短信追踪我们将利用技术手段对目标对象的电子邮件和短信进行追踪和监测。

通过分析目标对象与其他人之间的邮件和短信交流,可以获取更多的线索和证据。

采取技术侦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进行技术侦查时,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作。

我们将确保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目标对象的隐私权和数据安全。

结论通过采取上述技术侦查措施,我们有望获取关于目标对象的相关信息,并为调查提供必要的线索和证据。

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数据的安全性,我们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合法合规。

以上是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呈请说明,希望能够获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注:本文档仅为虚构作品,旨在演示如何撰写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文档,并无实际侦查用途。

技术侦查措施分析

技术侦查措施分析

技术侦查措施分析技术侦查措施是指通过运用各种科技手段对特定目标进行信息搜集、监控和调查的行为。

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国家安全、刑事侦查、反恐行动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常见方法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合法性及潜在风险。

一、电话监控电话监控是一种常见的技术侦查手段。

通过对目标电话进行监听、录音、录像等操作,可以获取目标的通话内容和通讯交流记录。

电话监控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可以对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网络电话进行监控。

但是,电话监控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法庭批准方可实施。

二、网络监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监控成为了技术侦查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目标的网络活动进行监测和记录,可以获取目标的网络行为、通讯内容、浏览记录等信息。

网络监控技术的发展迅速,可以实现实时监控、全网抓取和大数据分析等功能。

然而,网络监控也引发了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如何平衡安全和隐私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定位追踪定位追踪是通过技术手段对目标进行实时定位和追踪的行为。

利用卫星定位系统、手机基站定位等技术,可以追踪目标的位置、行踪轨迹等信息。

定位追踪在刑事侦查、寻找失踪人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定位追踪也引发了隐私泄露和滥用问题,相关监管和合法性的规定亟需完善。

四、数据挖掘数据挖掘是指通过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发现其中的模式、规律及隐含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可通过对目标的通信记录、社交媒体数据、网络活动等数据进行挖掘,发现潜在犯罪线索或异常行为。

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对于预防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数据挖掘也存在滥用个人信息的隐患,监管措施和隐私保护需同步加强。

五、生物识别生物识别是通过对个体的生物特征进行采集、提取和比对,以实现身份识别和鉴定的一种技术手段。

生物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于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虹膜识别等领域。

技术侦查可利用生物识别技术对目标进行身份确认和追踪。

生物识别技术的精确性和效率为技术侦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了隐私泄露和滥用的隐忧。

技术侦查证据庭外核实的程序性障碍

技术侦查证据庭外核实的程序性障碍

技术侦查证据庭外核实的程序性障碍
王骄
【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24)004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技术侦查一节的内容,其中第152条对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证明效力和核实方法作了规定,该条规定确立了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合法证据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提出了一个庭外核实证据的新思路.实施技术侦查证据的庭外核实,与刑事诉讼公开质证的原则不符,应当慎用,在穷尽其它证据核实方法仍无法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有限度地使用庭外核实程序,将其作为例外程序,并对其实施范围、程序作进一步的规范完善,尤其要注意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总页数】5页(P12-15,31)
【作者】王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论行政程序证据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应用——以行政程序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为视角 [J], 杨威
2.技术侦查证据庭外核实程序之完善 [J], 王贞会
3.技术侦查措施庭外审核研究 [J], 朱巧红
4.浅析技侦证据的庭外核实——以马某某等三人运输毒品案为例 [J], 夏吾太;
5.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困境及证据转化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与证据研究》评述 [J], 丁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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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 技 术 侦 查 实 是 利用 双方 收集 的在 法 庭 上 经 过质 证 和 认 证 的证
措 施 收 集 的 材 料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可 以作 为 证 据 使 用 据来 认 定 的 根据 技 术侦 查措施 的概 念可 知 . 具有 双
《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执 行 ( 刑事 诉讼 法 > 若干问题》 的 刃 性 特点 的技 术侦 查 措施 在 收 集 证 据材 料 和 案 件 事
修 改之 后对 此 作 了系统 的规 范 正 如 陈卫 东 教 授 所 的极 大可 能性 的技 术 侦查 措施 的实 施 主 体恰 好 是 控 说 :秘 密侦 查 的 合法 化 是 世界 各 国现代 刑 事 诉 讼 制 诉 方 .法 院仅 在 控诉 方 一 方参 加 下 利 用 控诉 方 收 集
度发 展 过程 中 的通 例 .是 近半 个 世 纪 以来 世 界 刑 事 的证 据 材 料认 定 案 件某 些 情 节 . 这 显然 是 不 公 正 的
诉 讼 发 展 进 程 中 的 特 别 引 人 注 目 的共 同 趋 势 之 一 这有 悖 于程序 正 义应 有之 义
但 因为 技术 侦查 措施 的实 施极 易 对 公 民 享受 的 财 产 和人 身 自由等 私 权 利产 生 威 胁甚 至 侵 害 .所 以引 起 了 民众 的特 别关 注
加人 员、 证据审核原则以及被追诉方事后知情权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 【 关键词 】 技 术侦查措施 庭外审核 事后知情权
【 中图分类号】 D 9 2 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9 — 8 5 3 4 ( 2 0 1 5 ) 0 3 — 0 0 3 2 — 0 2
而 是过 程性 和交涉 性 ” 可 以看 出正 义的程 序最 主 要 集 的证 据 材料 认 定 案件 的 某些 事 实 .这 不仅 对 于 案
关 注 过 程评 价 这种 公 正 的要 求 是 来 源 于在 法 官 的 件有 直 接 利 害关 系 的被 追诉 方 不 利 .而 且在 法 律 没 主持 下 对 案件 事 实 的准 确认 定 但 对 于 案件 事 实 的 有对 此 进行 详 细 规 定 的情 况 下 对 于 查 明 案件 真 实
准 确 认 定 除 了证 据 材料 的收 集外 .还 需 要双 方 出席 情况 也 是 极 为不 利 的 在 某 种意 义 上 很 难保 证 利 用
米[ 收稿 日期 ] 2 0 1 5 — 0 3 — 2 4
[ 作 者简介] 朱巧红 ( 1 9 7 7 一 ) , 宁夏 中卫人 , 广东 司法警官 职业学 院讲 师, 硕士 , 研 究方 向: 刑事法律 。
定 有 以下弊 端 : ( 一) 与程序 正 义 的理念 相违 背
然而 .现行 有 关 技术 侦 查措 施 收 集 的证 据 材 料 在 特 殊情 况 下 允许 法 官 在庭 外 进行 核 实 。在 被追 诉 一 方
“ 程 序 的本 质 特点 既 不是 形 式 性 也 不是 实 质 性 , 不 参 加 的情 况 下 法 官仅 仅 利用 通 过技 术 侦查 措 施 收
第 1 8卷 . 第 3期
2 0 1 5年 6月
宿 州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J0U r n a1 0f S u zh ou E du c at1 or l I r l S t1 tu te
Vo 1 . 1 8, No. 3 J u n. 2 0 1 5
技术侦查措施是在侦查高科技化 、高隐蔽性犯 法庭 质 证认 证 后 进行 裁 判 而针 对 技 术 侦查 措 施 庭 罪 的基 础上 发 展起 来 的 .其 特点 在 于不 经 当事 人 知 外审 核 证 据来 讲 .技术 侦 查措 施 收 集 的证 据 材 料 所
晓或同意的前提下使用的 2 0 1 2 年修改的《 刑事诉讼 要证 明 的 事 实 只 是 在 控 诉 方 参 加 的情 况 下 认 定 的 法》 在“ 侦查” 一 章 中增 加 了 “ 技术 侦 查措 施 ” 一节 , 这 也就 是 说 法 律 赋 予 此 类 证 据 材 料 具 有 证 据 能 力 . 但
为 司法 实践 中 侦查 案件 起 到 了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在 实 际上 并 没有 经 过 法律 规 定 的证 据认 定 程 序来 认 可 此之前 , 技 术 侦查 措 施 在其 他 法 律 中 已有相 关规 定 . 其证 据 能 力 。 因为 本身 具 有潜 在 侵 犯 被 追诉 方 权 利
技术侦查措施庭 外审核研究
朱 巧 红
( 广 东 司 法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广 东 ・ 广州 5 1 0 5 2 0 )
【 摘 要】 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审核时 , 如 果有法律规定的特来自情况, 则启动庭外审核程序 ,
但 对此法 律 并没有 进 行详 细规 定 , 在 实践操 作 中不 可避 免的 出现 了一 些 弊端 。 为此 笔者 认 为应从 庭 外 审核 参
解释第一百零七 条规定 : “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收集 的 实的同时也极为容易侵犯公 民的权利 所 以. 为了保 证据材料 , 经 当庭 出 示 、 辨认 、 质 证 等 法 庭 调 查 程 序 障公 民权 利 和 案件 真 实 .应 对 技 术 侦查 措 施 收 集 的 查 证属 实 的 . 可 以作 为定 案 的根据 本 人认 为此 项规 证 据 材 料按 照 法律 规 定 的证 据 规 则 进 行 质 证 认 证

( 二) 难 以保 障实 体真 实 技 术 侦查 措施 具 有 一 定 的强 制 性 .是 收集 案件 线索 和证 据 材料 的一种 手 段 .对 于 查 明 案 件事 实 的 侦查 来讲 具有 重 要 意义 在具体 办 案 中 . 查 明案 件事

现 有 技术 侦 查措 施庭 外核 实规 定 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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