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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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分析

技术侦查措施分析

技术侦查措施分析技术侦查措施是指通过运用各种科技手段对特定目标进行信息搜集、监控和调查的行为。

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国家安全、刑事侦查、反恐行动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常见方法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合法性及潜在风险。

一、电话监控电话监控是一种常见的技术侦查手段。

通过对目标电话进行监听、录音、录像等操作,可以获取目标的通话内容和通讯交流记录。

电话监控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可以对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网络电话进行监控。

但是,电话监控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法庭批准方可实施。

二、网络监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监控成为了技术侦查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目标的网络活动进行监测和记录,可以获取目标的网络行为、通讯内容、浏览记录等信息。

网络监控技术的发展迅速,可以实现实时监控、全网抓取和大数据分析等功能。

然而,网络监控也引发了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如何平衡安全和隐私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定位追踪定位追踪是通过技术手段对目标进行实时定位和追踪的行为。

利用卫星定位系统、手机基站定位等技术,可以追踪目标的位置、行踪轨迹等信息。

定位追踪在刑事侦查、寻找失踪人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定位追踪也引发了隐私泄露和滥用问题,相关监管和合法性的规定亟需完善。

四、数据挖掘数据挖掘是指通过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发现其中的模式、规律及隐含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可通过对目标的通信记录、社交媒体数据、网络活动等数据进行挖掘,发现潜在犯罪线索或异常行为。

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对于预防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数据挖掘也存在滥用个人信息的隐患,监管措施和隐私保护需同步加强。

五、生物识别生物识别是通过对个体的生物特征进行采集、提取和比对,以实现身份识别和鉴定的一种技术手段。

生物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于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虹膜识别等领域。

技术侦查可利用生物识别技术对目标进行身份确认和追踪。

生物识别技术的精确性和效率为技术侦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了隐私泄露和滥用的隐忧。

《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刑事侦查技术措施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刑事技术侦查措施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调查和取证的一种方法。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和建议。

二、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及重要性刑事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特殊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信息搜集、取证和审查的技术措施。

其内涵主要涵盖以下几个要点:1. 强调法治和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所有的刑事技术侦查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电子设备等,实现高效、准确的侦查和取证。

3. 服务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刑事技术侦查措施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它可以迅速准确地搜集犯罪证据,提高破案率;另一方面,它为审判过程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秩序做出了贡献。

三、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现状及问题(一)应用现状目前,我国在刑事技术侦查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网络监控、手机定位、电子数据恢复等技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同时,科技手段的引入也使得传统的侦查方式得以升级和改进,提高了侦查效率。

(二)存在的问题然而,在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1. 法律规范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刑事技术侦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一些技术手段的合法性、使用范围和程序等方面存在争议。

2. 技术手段的滥用。

一些侦查人员可能滥用技术手段,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 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随着科技的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目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足,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四、发展策略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发展策略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技术侦查措施研究论文

技术侦查措施研究论文

技术侦查措施研究论文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技术侦查成为了维护社会安全、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通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获取、收集、分析和运用相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查和取证。

本论文旨在研究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探讨其原理和方法,并分析技术侦查的优势和局限。

技术侦查的定义与原理技术侦查是从技术层面对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的过程。

其原理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获取、处理和分析与案件有关的数据和信息,揭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作案手段等,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提供支持。

技术侦查的手段主要包括电子取证、网络侦查、通信监控等。

电子取证是指通过对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等进行取证以获取证据的过程;网络侦查是利用网络数据分析、网络犯罪调查等手段对网络犯罪进行侦查和取证;通信监控是指对通信网络进行监控,获取相关的通信数据来进行侦查。

技术侦查措施的方法电子取证方法电子取证是技术侦查的一项重要方法,其核心是通过获取、收集以及分析嫌疑人或违法行为涉及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等相关证据。

电子取证的方法主要包括:•数据恢复:通过对损坏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等进行修复和数据恢复,获取相关证据;•数据分析:对获取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关键信息和证据;•数据提取:从大量的数据中提取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进行整理和归纳。

网络侦查方法网络侦查是通过对网络数据的分析和挖掘来进行侦查和取证的方法。

网络侦查的方法主要有:•数据采集:通过网络爬虫、数据挖掘等技术手段获取涉案的网络数据;•数据分析: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寻找案件的关键信息;•网络跟踪:通过网络流量分析、IP地址追踪等手段,定位嫌疑人或违法行为的来源和行踪。

通信监控方法通信监控是指对通信网络进行监控,获取相关的通信数据来进行侦查和取证的方法。

通信监控的方法主要包括:•通信记录获取:通过获取通信记录、通话记录等信息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活动;•数据分析:对获取的通信数据进行分析,找出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证据;•通信内容监控:对通信内容进行监控和分析,了解嫌疑人的沟通方式和内容。

《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刑事技术侦查措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些技术侦查措施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侦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对于解决刑事案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技术侦查措施的广泛应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适用范围、使用程序以及隐私保护等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技术侦查措施概述刑事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或者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

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监控、手机定位、DNA鉴定、指纹比对等。

这些技术侦查措施的广泛应用,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在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的实践中,合法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一方面,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也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因此,在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然而,由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特殊性,其合法性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例如,在实施网络监控时,如何平衡侦查需求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需要我们在法律层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四、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与使用程序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是刑事司法实践中需要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不同的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于不同的案件类型和犯罪行为。

因此,在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时,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侦查手段和方法。

其次,关于使用程序的问题。

在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时,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定。

这包括申请、审批、执行等环节,确保每一步都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确保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隐私保护与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的关系在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的实践中,隐私保护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德国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

德国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

德国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德国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作者:艾明来源:《刑事法评论》、京师刑事法制网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侦查”中增订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共五个条文,这标志着在我国侦查实践中一直处于神秘状态的技术侦查措施开始浮出水面,驶入法制化的轨道。

在肯定新刑事诉讼法增订技术侦查措施条文的同时,学术界应清醒地看到,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典化只是实现技术侦查措施运用法治化的第一步,欲进一步推动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法治化,我国仍需借鉴域外法治国家的理论和经验。

以往对此问题的探讨,我国学术界的视线,往往聚焦于美国的立法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决及提出的理[1],事实上,在推动技术侦查措施法治化方面,德国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已发展出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本文试图对德国规制技术侦查措施的理论、立法和相关判例做一全面的介绍,以期为我国合理规制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拓展新的域外经验。

德国刑事诉讼法明定有国家追诉原则(职权侦查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应主动开展犯罪侦查。

[2]为保障国家侦查犯罪的有效性,德国侦查机关主动顺应犯罪形态的变化,在实践中发展出包括技术侦查措施在内的众多秘密侦查措施。

这些措施的出现及广泛应用造成了“显著的、迄今在法律上还没有克服的、国家的澄清(犯罪行为嫌疑)利益和保护个人尊严、私人领域和个人交往的个体根本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

[3]为了疏缓这种紧张关系,德国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进行了规制。

一、德国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规制从历史来看,对包括技术侦查措施在内的秘密侦查措施授权基础正当性的追问构成推动这类措施不断法治化的最直接动力。

总体而言,在德国,对秘密侦查措施法律授权基础正当性问题的解答,经历了三个时期,这也构成了秘密侦查措施立法演进史的三个阶段。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刑事犯罪手法日趋复杂与隐蔽。

传统的侦查方式在某些案件中已经无法满足查案的需求。

因此,技术侦查制度应运而生,为刑事诉讼提供了新的侦查手段。

本文将探讨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措施。

二、技术侦查制度的重要性1. 提高侦查效率:技术侦查制度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侦查、痕迹物证分析等,可以快速定位犯罪嫌疑人,提高侦查效率。

2. 保护社会安全: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如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方面,技术侦查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护了社会安全。

3. 弥补法律漏洞:传统刑事诉讼中存在一些法律漏洞,技术侦查制度可以弥补这些漏洞,使法律更加完善。

三、技术侦查制度的主要内容1. 技术侦查手段:包括网络侦查、电话监听、秘密拍照、秘密录像等。

这些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 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如恐怖主义、重大经济犯罪等。

在适用过程中,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3. 技术侦查的审批与监督:技术侦查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在侦查过程中,需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法律漏洞。

2. 侵犯公民隐私:技术侦查过程中,如不当使用或滥用技术手段,可能导致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

3. 证据合法性问题: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认定存在一定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五、改进措施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技术侦查制度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技术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2. 加强审批与监督:严格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加强司法机关对技术侦查的监督,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与法律素养,确保技术侦查行为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范文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范文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犯罪手段也日益智能化、隐蔽化。

为应对日益复杂的刑事案件,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

技术侦查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还能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内涵、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技术侦查制度的内涵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由特定机关依法采取的特殊侦查手段。

这些手段通常具有隐蔽性、科技含量高、针对性强等特点,如网络侦查、通讯监控、秘密拍照等。

技术侦查制度的实施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技术侦查制度的必要性1. 应对复杂犯罪的需要:随着科技的进步,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隐蔽化。

传统的侦查手段往往难以应对这些复杂犯罪,需要借助技术侦查手段来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

2. 保护社会公共安全:技术侦查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打击犯罪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治安问题,保护社会公共安全。

3. 维护法律公正与权威:技术侦查制度的实施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四、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完善:当前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和模糊地带。

2. 权力滥用风险:技术侦查手段的隐蔽性和特殊性使得其容易被滥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监督机制不健全:技术侦查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容易导致权力失控和滥用。

五、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规范:应加快制定和完善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规范,明确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权限,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加强权力制约:应建立严格的权力制约机制,确保技术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加强对技术侦查行为的监督和审查,防止权力滥用。

3. 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应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其能够正确、合法地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犯罪手段也日益复杂化、隐蔽化。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应运而生。

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依法采取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侦查的活动。

本文将从技术侦查制度的定义、特点、应用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技术侦查制度的定义与特点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活动。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性:技术侦查制度主要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技术、通信技术、信息存储技术等,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快速定位和有效打击。

2. 隐蔽性:技术侦查通常采用秘密手段,避免犯罪嫌疑人的警觉和干扰,提高侦查效率。

3. 法律性:技术侦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在合法范围内进行。

三、技术侦查制度的应用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侦查取证: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快速获取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记录、网络活动等证据,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支持。

2. 追踪定位: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时追踪定位,为抓捕行动提供准确信息。

3. 情报收集: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收集到有关犯罪组织的情报信息,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四、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虽然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滥用、侵犯人权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程序和监督机制,防止滥用和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2.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技术侦查监管机制,对技术侦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提高执法素质: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其在执行职务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4. 保障人权: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外刑事侦查模式

中外刑事侦查模式

中外刑事侦查模式一、两大法系侦查模式之比较1.英美法系侦查模式特点。

(1)侦查的双向独立性。

英美法国家认为侦查在本质上是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双方独自为审判进行诉讼准备的过程。

侦查权并非国家机关所独享,犯罪嫌疑人也行使着调查取证的侦查权,控辩双方都有权各自独立收集证据。

(2)侦查权力的行使受到严格规范和限制。

英美法国家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以规范和限制国家侦查机关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与滥用,如侦查人员具有告知义务,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审前羁押进行严格限制等。

(3)在警检关系方面相对独立、实行分离型的侦诉结构。

英美法国家实行警检分离的关系模式,侦查和起诉分别由不同机关进行,互不参与,侦查犯罪是警察机关的职权,检察机关一般不直接行使侦查权,不得干涉和指挥警察机关的侦查,侦查权与控诉权相对独立。

(4)由法官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在英美法国家由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侦查,针对侦查机关侦查权进行司法审查,以谋求对侦查权的有效制约。

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侦查机关有单方面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对所有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自由、财产、隐私权等权益的强制措施一律由中立的第三方以发布许可令状的形式批准才得实施。

如一般情况下,逮捕、搜查、扣押或采取监听等秘密侦查手段,均应由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经第三方审查批准方可实施。

虽然不排斥警察对现行犯和紧急情况下采取无证逮捕、搜查、扣押、监听的可能性,但一般限制较严且允许采取的时间较短,事后应向法官报批,由法官对上述行为经过司法审查后做出是否认可的裁定。

另外法官可基于嫌疑人及律师的申请,就警察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庭审中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

(5)强化嫌疑人的防御权,控辩平等对抗获得有效保障。

英美法国家为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明确赋予嫌疑人较大的权利以强化其防御权,如有保持沉默、获得律师帮助、申请人身保护令、获得保释等权利。

美国刑事侦查程序讲稿

美国刑事侦查程序讲稿

美国犯罪侦查程序一、美国犯罪侦查的组织结构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其侦查模式是属于当事人主义的侦查模式,要探讨美国的侦查程序,首先要先了解美国的犯罪侦查的组织结构,也就是美国的侦查主体。

由于前面同学已经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解说,在此就剪短的介绍一下。

美国的侦查制度是一种多元主体制度,其中警方或者执法人员是侦查的主要力量,检察院也起重要作用,而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则起辅助作用。

(一)警察美国的警察体制是典型的分散制。

1、在美国,联邦一级具有侦查权的机构有:联邦调查局、税务局、缉毒局、移民局、海关总署、烟酒武器管理局、特工局、邮检处等。

这些机构以往分别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财政部和邮政管理总局等联邦政府部委。

为防范美国境内遭受恐怖袭击,增强美国应对恐怖主义的能力,美国政府于2002年1月23日颁布了《美国国土安全法》,根据该法组建了一个新的部级行政机关——国土安全部。

基于全力打击恐怖主义努力维护美国国土安全的宗旨,2002年《美国国土安全法》强化了国土安全部的职权,并由此整合了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

如该法在第202节(c)中明确规定,部长应被视为联邦的法律执行官员、情报官员、防护官员、国防官员、移民官员及国家安全官员,且各法律执行机构应向其提供所有中央情报局长有权获取的情报。

2、州警察机构。

美国州警察机构的名称并不相同, 有的叫州警察局, 有的叫州执法局, 有的叫州公安局, 还有的叫州公路巡逻队。

有些州, 州警察机构不止一个。

州警察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巡警型, 如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 其职责包括实施州交通规则, 调查和预防交通事故, 以及保障公路上的安全;另一种是执法型, 如伊丽诺斯州警察局, 其职贵包括犯罪侦查、维护治安、实施法令和公路巡逻等,即负有完全的执法责任。

此外 ,有的州山两个机构分别负责巡逻和执法工作。

例如, 佛罗里达州公路巡逻队负贵公路交通管理和轻微犯罪案件调查, 而佛罗里达州执法局则负责严重犯罪案件的调查及其他执法工作。

卧底侦查,欧美国家怎么看

卧底侦查,欧美国家怎么看

COVER STORY封面故事他们要是没有自己的高兴,没有自己的幽默,心里没有一个春天的话,那么他们绝对经受不了这样的考验。

”忠诚、勇气、杰出的应变能力、保密观念及献身精神等,这些都是做卧底需要具备的素质。

危险与诱惑同毒贩做起“朋友”,时间久了,有时候碰到冯景华感冒或身体不舒服了,对方竟会关心起他的身体。

这是做卧底时经常能碰到的情感冲突,所以,冯景华说,拥有黑白分明的价值观,是乔装侦查时在毒品世界里支撑下去的重要素质。

多数情况下,卧底侦查面对的是有组织犯罪,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反侦察能力强且心狠手辣,卧底人员与他们打交道,是在“刀尖上跳舞”。

但比这种情况更严重的是,卧底侦查人员本身的失控。

20世纪8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阿伯斯坎2829责任编辑:张羽(ABSCAM)事件”可以表明失控的卧底有多危险。

该事件中,一群FBI 与诈骗高手合作,假冒阿拉伯富商,故意行贿政府官员,并录下全过程,以此作为控告的证据,不少政治要员被拉下水。

这起事件引发了诸多争议,包括在FBI 的探员行动中是否应该使用卧底,包括是否应设置诱人犯罪的圈套等引发了很多问题,成为美国政治史上的著名丑闻。

行使权力缺乏有效监控,是由卧底侦查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决定的。

卧底人员有可能滥用双重身份侵犯无辜公民的权利,甚至主动参与违法犯罪。

长期卧底的侦查人员,有时甚至会角色混淆,模糊自身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渐渐地可能会失去控制。

实践中这种事情并不少见。

如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域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大队长周鲲,一个曾经令毒贩闻风丧胆,被悬赏100万元买其人头,并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等称号的缉毒英雄。

他在2002年7月至12月初,曾先后3次参与运输、贩卖毒品,蜕变为一名罪犯。

后因其重大立功才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庭上,他为自己辩解时说:“我长期从事缉毒工作,与毒贩打交道,就必须买卖毒品,而买卖毒品也是为了打击毒贩。

到最后,我甚至已经分不清自己到底是警察还是毒贩。

中意刑事侦查程序比较研究

中意刑事侦查程序比较研究

中意刑事侦查程序比较研究刑事侦查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为了完成任务,不同的国家在侦查程序的设置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背后往往体现的是这个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追求价值理念的不同。

从侦查主体、侦查阶段、侦查终结以及侦查对人权保障几个方面系统地将中国与意大利的刑事侦查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借鉴意大利刑事侦查程序更为进步的规定,对我国刑事诉讼的改革具有推动作用。

标签:中国;意大利;侦查程序我国与意大利的刑事诉讼程序均是采用职权主义模式,但意大利刑事诉讼在改革过程中成功地在传统模式基础上移植了英美法系采用的对抗制特点。

基于我国与意大利的政治背景以及立法背景不同,两国在刑事侦查程序上也表现出不同之处。

通过比较研究,借鉴意大利刑事侦查程序相比我国目前较为成熟的地方,对促进我国侦查程序的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一、中意刑事侦查程序的改革背景对比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于1989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这部法典引进了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特征,具体体现在它规定了侦查由公诉人负责进行,而不再由预审法官负责。

由此,意大利的刑事诉讼程序从原来的预审、庭审变为现在的初期侦查、初步庭审、审判三个阶段。

我国在1997年以前也把侦查阶段分为前期侦查和预审,但是我国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了五个阶段: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

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改革强调“以审判为中心”,侦查程序暂未吸取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特征并进行相适应的改革。

二、中意刑事侦查程序的对比刑事侦查程序是侦查机关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的程序[1]。

我国和意大利在侦查主体和阶段的设置上,以及采用的侦查行为上均有些许不同点,这些不同点也反映了中意在刑事訴讼中对人权保护和价值追求的不同。

(一)侦查主体及其关系比较意大利的侦查程序由检察机关负责。

意大利实行审检合署制,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统一受设在最高法院的总检察长的领导。

意大利的司法警察没有独立的侦查权,他们的侦查活动要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

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研究(一)

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研究(一)

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研究(一)“关键词”正当程序侦查机关技术侦查一、技术侦查的概念技术侦查手段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

随着20世纪60年代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犯罪现象也日益复杂起来,在传统的犯罪方式之外,出现了各种新的犯罪方式。

白领阶层犯罪增长,把犯罪行为带入许多新的、从前有免疫力的领域,而且其犯罪手段技术化程度高、隐秘性强;同时,有组织犯罪也在新的形势下得到发展。

“有组织犯罪早对社会肌体的大破坏,它几乎对个人、集体和机构等社会组成单元都产生影响,但它同时也是无视法律的一种狡猾形式,它毒辣地利用公民的权利和宪法的保障来减少被侦破的危险,尽最大可能逍遥于法外”。

1]总之,新的犯罪方式日益向组织化、技术化、隐秘化发展,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影响到了侦查的效果,同时也就“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的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

”2]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首先是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开始日益向技术化、高隐秘性方向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许多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被用于侦查之中,如窃听视听装置与技术、红外线望远镜以及电子计算机技术等,这就使得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丰富起来,技术侦查措施由此产生并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俗称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为对付技术化、高隐秘性的犯罪而发展起来的,其特点在于不经当事人知晓而运用技术装备秘密调查、秘密取证,因而是典型的秘密侦查措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称之为“不经当事人知晓的措施”。

但是,技术侦查措施又不能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因为秘密侦查措施除了技术侦查手段之外,还包括邮检、情报员(即线人)、诱捕等侦查措施。

秘密侦查措施的概念在外延上广于技术侦查措施。

《2024年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范文

《2024年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范文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犯罪手段也日益复杂化、隐蔽化。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

技术侦查制度以其独特的优势,为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重要性、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技术侦查制度的重要性1. 提高侦查效率:技术侦查制度通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能够快速定位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从而提高侦查效率,减少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2. 保护社会安全:技术侦查制度在打击严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及时发现、制止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3. 保障司法公正:技术侦查制度能够确保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方面的公正性,防止因证据不足或失真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技术侦查制度的应用1. 侦查手段:技术侦查制度包括多种侦查手段,如网络侦查、手机定位、秘密录音录像等。

这些手段能够有效地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 适用范围:技术侦查制度主要适用于严重犯罪、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

在适用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3. 程序要求:技术侦查制度的实施需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包括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

在审批环节,需充分说明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理由和依据;在执行环节,需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监督环节,需对技术侦查活动进行严格把关,防止滥用权力。

四、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问题:虽然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等。

这些问题主要源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监管不严格等方面。

2. 完善建议:(1)完善立法:加强技术侦查制度的立法工作,明确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范围、程序要求及法律责任,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强化监管:建立健全技术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外刑事侦查模式比较和反思

中外刑事侦查模式比较和反思

中外刑事侦查模式比较和反思摘要:侦查是刑事诉讼中得一道特别重要得程序,侦查权行使得效果直截了当妨碍着打击犯罪得效率和对人权得爱护程度.通过比较两大法系侦查模式,以此反思我国侦查模式得缺陷,实为完善之必要.关键词:侦查模式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侦查是刑事诉讼中得第一道工序,是构筑整个刑事诉讼大厦得基石.我国侦查模式在打击犯罪方面得作用值得确信,然而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得现象时有发生,侦查与庭审之间得机制冲突已成为刑事诉讼进展得一大障碍.比较两大法系侦查模式,认识各自得特点和改革进展呈现得共同趋势,以此理性地反思我国侦查模式,不断完善侦查程序,使之顺畅运行.一、两大法系侦查模式之比较1英美法系侦查模式特点.(1)侦查得双向独立性.英美法国家认为侦查在本质上是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双方独自为审判进行诉讼预备得过程.侦查权并非国家机关所独享,犯罪嫌疑人也行使着调查取证得侦查权,控辩双方都有权各自独立收集证据.(2)侦查权力得行使受到严格规范和限制.英美法国家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得程序以规范和限制国家侦查机关权力得行使,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与滥用,如侦查人员具有告知义务,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审前羁押进行严格限制等.(3)在警检关系方面相对独立、实行分离型得侦诉结构.英美法国家实行警检分离得关系模式,侦查和起诉分不由不同机关进行,互不参与,侦查犯罪是警察机关得职权,检察机关一般不直截了当行使侦查权,不得干涉和指挥警察机关得侦查,侦查权与控诉权相对独立.(4)由法官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防止侦查权得滥用.在英美法国家由法官作为中立得第三方介入侦查,针对侦查机关侦查权进行司法审查,以谋求对侦查权得有效制约.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侦查机关有单方面采取强制措施得权力,对所有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自由、财产、隐私权等权益得强制措施一律由中立得第三方以公布许可令状得形式批准才得实施.如一般情况下,逮捕、搜查、扣押或采取监听等隐秘侦查手段,均应由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经第三方审查批准方可实施.尽管不排斥警察对现行犯和紧急情况下采取无证逮捕、搜查、扣押、监听得可能性,但一般限制较严且同意采取得时刻较短,事后应向法官报批,由法官对上述行为通过司法审查后做出是否认可得裁定.另外法官可基于嫌疑人及律师得申请,就警察侦查行为得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庭审中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5)强化嫌疑人得防备权,控辩平等对抗获得有效保障.英美法国家为实现控辩双方得平等对抗,明确给予嫌疑人较大得权利以强化其防备权,如有保持沉默、获得律师关心、申请人身爱护令、获得保释等权利.法律还明确给予律师在侦查时期享有一系列权利,如隐秘会见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等,以保障律师充分、有效地行使辩护权.2大陆法系侦查模式特点.(1)侦查得单向职权性.大陆法国家受职权主义得支配实行单轨制侦查,侦查程序是侦查机关单方面依职权对嫌疑人或嫌疑事实进行得官方调查程序,而不存在控辩双方平行得两种调查收集证据活动.(2)侦查权力得行使较为灵活与宽松.大陆法国家得侦查机关享有强大得侦查权力,拥有多种侦查手段、方法,行使时较少地受到限制,有相对多得自由裁量权,如一般侦查手段和隐秘侦查手段完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自主行使,只有直截了当剥夺人身自由得强制措施如逮捕、羁押等则由检察官或预审法官批准.(3)在警检关系方面紧密配合,采取结合型得侦诉结构.大陆法国家普遍实行检警合一得关系模式.检察院集侦查权和控诉权于一身,检察院不仅能够自行侦查,而且能够命令、指挥警察机关侦查犯罪,而警察机关作为实质得侦查机关,其任务确实是协助检察院侦查犯罪或受检察院得指挥、命令侦查犯罪.(4)要紧由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对警察得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司法抑制.大陆法国家司法授权与司法审查权传统上要紧由预审法官或检察官行使.所不同得是,这种司法抑制得中立性不及英美法国家得治安法官,非常难有效防止侦查权力得滥用.通过改革这种状况有所改变.(5)辩方得防备权受到限制,控辩不能平等对抗大陆法国家在审前时期为嫌疑人提供得防备权过于微小,同时还不同程度地限制律师介入侦查,即使是在对被告人权利爱护得较好得意大利和德国,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审判前时期也不足以与司法警察和检察官相抗衡.3两大法系侦查模式得进展趋势.两大法系得侦查模式各有利弊,英美法系侦查模式在查明案件真相和惩处犯罪得效果方面明显不足,而大陆法系侦查模式极易造成对嫌疑人和无辜者合法权利得不当侵犯,理想得侦查模式能在保障人权和操纵犯罪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当今两大法系侦查模式都在进行改革,互相汲取和借鉴对方得一些侦查理念和做法,有逐步接近,相互融合得趋势.与英美法系得侦查模式得有限改革所不同得是,大陆法系侦查模式从英美法系侦查模式中汲取越来越多得制度设计和改革得灵感,也在构建一种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得诉讼三角模式.现在两大法系得侦查模式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得共同点:普遍建立了对强制侦查行为得司法授权与司法审查机制;辩护律师在侦查中得参与范围呈扩大趋势;嫌疑人及被告人得权利得到进一步得保障;普遍通过司法裁判程序对侦查活动进行制约等.二、对我国侦查模式得理性反思总得来讲,我国没能建立起控辩双方相互制衡,侦查模式不具备“控、辩、裁”三方得诉讼构造,带有超职权主义特征.归纳起来,我国侦查模式得缺陷要紧体现在:1缺少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我国得侦查是在中立司法机构不参与得情况下进行得,法官不介入侦查,侦查过程中对人身或财产得强制性处分措施,都由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通过内部审查公布许可令状,没有法院作为中立得裁判者得司法授权与审查机制.这种制度得设计背离了包括“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得现代法治得差不多原则,因而经常出现较多得非法羁押、刑讯逼供、任意扣押等滥用权力得现象.2控辩双方力量严峻失衡,辩方缺乏差不多得防备权.我国侦查机关独享强大得侦查权力,侦查手段多样,侦查行为得实施条件灵活宽松,侦查活动隐秘封闭,不受其他中立机构得操纵.同时,辩护方实为诉讼客体,无权实施任何调查活动,只能被动得服从和配合侦查机关得侦查活动,不具有较多得自由选择权,律师参与诉讼范围也十分有限,差不多上不存在辩护一方有效得防备活动,在这个地方甚至连典型意义得辩护方都不存在①.控辩双方力量严峻失衡,如此进展下去,必定会破坏刑事追诉程序得正当性,并动摇刑事司法得公正性.3警检双向制约模式引发机制冲突,妨碍诉讼效率.我国得警检双向制约模式建立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得基础上,既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得分立,又有二者得相互双向制约,其弊端突现:检察机关得侦查监督权具有被动性及滞后性,无法真正监督及制约侦查机关得违法侦查,法律监督者得身份也是有名无实;警检关系得双向制约性使双方互相扯皮、内耗,引发警检冲突,减损侦控能力;无法通过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得参与、领导与指挥提高办案水平以及时有效破案;无法从公诉得角度指导侦查行为得实施和按照证据适用规格引导证据收集工作,这会造成损害检察机关追诉效果得后果,也在某种程度上妨碍诉讼效率.4缺乏必要得司法救济机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那些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得公民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发法院就此事项进行得程序性裁判活动”②已成为各法治国家得差不多制度设计.但在我国,针对各种强制侦查行为得实施,遭受侵犯得嫌疑人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事后救济.此外我国至今仍未做出对非法实物证据得排除规定,而非法言词证据在法庭上也非常难获得证明,难以发挥救济作用.。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范文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范文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技术侦查制度是一种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监控、通信拦截、信息收集等,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侦查的制度。

技术侦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

然而,技术侦查制度的运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如隐私权保护、权力滥用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刑事诉讼中技术侦查制度的内涵、应用、问题及解决策略。

二、技术侦查制度的内涵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侦查的一种制度。

这些科技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监控、通信拦截、信息收集等。

技术侦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现犯罪行为,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技术侦查制度的应用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犯罪的侦查:如网络诈骗、网络黑客攻击等犯罪行为的调查和追踪。

2. 重大案件的侦查:如恐怖主义、间谍活动等严重犯罪行为的调查和侦破。

3. 隐蔽侦查:对于一些敏感或高度隐蔽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进行隐蔽侦查,保护相关人员的安全。

四、技术侦查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隐私权保护:技术侦查制度的运用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引发公众的担忧和不满。

2. 权力滥用:如果技术侦查手段被滥用或误用,可能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在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4. 司法独立性的保障:在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应保障司法的独立性,防止行政权力的干预。

五、解决策略与建议为了更好地运用技术侦查制度,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技术侦查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要求,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加强监管和审查:建立严格的监管和审查机制,对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进行监督和审查,防止滥用和误用。

国外刑侦工作总结

国外刑侦工作总结

国外刑侦工作总结
国外刑侦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进步,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经验总结,
各国的刑侦工作已经成为了犯罪打击的利器。

在国外,刑侦工作不仅仅是简单的侦查和抓捕,更是一个系统化、科学化的工作流程。

首先,国外刑侦工作注重技术手段的运用。

例如,通过DNA技术、指纹比对、视频监控等高科技手段,可以快速地锁定嫌疑人,提高了破案的效率。

此外,各国还注重对刑侦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不断推动刑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其次,国外刑侦工作注重国际合作。

犯罪活动已经越来越跨国化,为了打击跨
国犯罪,各国之间进行了广泛的合作。

通过信息共享、联合行动等方式,各国可以更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安全。

此外,国外刑侦工作还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各国在刑侦领域都设立了专
门的学院和培训机构,培养了大批专业的刑侦人才。

同时,各国的刑侦团队也在专业化、协作性上不断提升,形成了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

总的来说,国外刑侦工作在技术手段、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取得了显
著的成就,为犯罪打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希望在未来,国内的刑侦工作也能够借鉴国外的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探究

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探究

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探究
万毅
【期刊名称】《公安大学学报》
【年(卷),期】1999(000)004
【摘要】随着20世纪60年代,犯罪方式向组织化、技术化、隐密化方向发展,西方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开始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打击犯罪。

但是,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往往会侵犯公民隐私权,根据“正当程序”观念。

技术侦查措施的采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同时,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的证据资料的证据价值也应受相应证据规则的制约。

【总页数】5页(P40-44)
【作者】万毅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8.2
【相关文献】
1.我国技术侦查正当程序的反思与重构——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 [J], 廖兴存
2.评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以秘密侦查理论为基础的反思[J], 贾志强;闵春雷
3.浅议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的进步与不足r——从西方国家技侦法律体系角度分析 [J], 蒋振宇
4.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探究 [J], 万毅
5.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探究 [J], 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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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研究(一)“关键词”正当程序侦查机关技术侦查一、技术侦查的概念技术侦查手段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

随着20世纪60年代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犯罪现象也日益复杂起来,在传统的犯罪方式之外,出现了各种新的犯罪方式。

白领阶层犯罪增长,把犯罪行为带入许多新的、从前有免疫力的领域,而且其犯罪手段技术化程度高、隐秘性强;同时,有组织犯罪也在新的形势下得到发展。

“有组织犯罪早对社会肌体的大破坏,它几乎对个人、集体和机构等社会组成单元都产生影响,但它同时也是无视法律的一种狡猾形式,它毒辣地利用公民的权利和宪法的保障来减少被侦破的危险,尽最大可能逍遥于法外”。

1]总之,新的犯罪方式日益向组织化、技术化、隐秘化发展,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影响到了侦查的效果,同时也就“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的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

”2]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首先是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开始日益向技术化、高隐秘性方向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许多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被用于侦查之中,如窃听视听装置与技术、红外线望远镜以及电子计算机技术等,这就使得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丰富起来,技术侦查措施由此产生并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俗称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为对付技术化、高隐秘性的犯罪而发展起来的,其特点在于不经当事人知晓而运用技术装备秘密调查、秘密取证,因而是典型的秘密侦查措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称之为“不经当事人知晓的措施”。

但是,技术侦查措施又不能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因为秘密侦查措施除了技术侦查手段之外,还包括邮检、情报员(即线人)、诱捕等侦查措施。

秘密侦查措施的概念在外延上广于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因其高隐秘性而难免与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

隐私的概念和理论是由美国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提出:“紧张而又复杂的社会生活曾经推动过人类文明,但经过文明熏陶的人们,对于公开化变得更为敏感,因而隐私对人们来说变得更为重要。

”3]代表社会公益的技术侦查措施与代表个人私益的公民隐私权之间便存在着“善与善的价值冲突”而只能进行价值选择。

各国均认为,在对上述“善与善的冲突”进行价值衡量时,应作有利于具有高度公益性质一方的判断,即为了维护法律和秩序,国家侦查机关得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公民隐私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技术侦查是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成本或代价。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定程序英美法系国家从近代以来,大力倡导“正当程序”(Dueproess)观念,认为政府在处理有关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问题时,必须遵守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

由于电子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的采用往往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因而其采用受到更为严格的程序控制。

大陆法系各国在传统上虽无“正当程序”观念,在侦查的模式上也采用强化侦查机关职权,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职权式侦查模式而与英美法系的对抗式侦查模式有别,但在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设计上却与英美法系各国有诸多共同之处。

其根本指导思想均是:技术侦查措施以侵犯公民隐私权为代价,其采用应受严格的程序控制。

总体地看,两大法系为技术侦查措施设计了以下共同的程序原则。

1、重罪原则。

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针对特定犯罪类型而采用。

美国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条例》规定,电子监控只能针对相对来说比较严重的犯罪侦查。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lOO条规定,“在重罪或轻罪案件中,如果可能判处的刑罚为2年或2年以上监禁,预审法官为了侦查的必需,可以决定截留、登记和抄录邮电通讯。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98条a第1款规定,“有足够的事实依据表明:1.在麻醉物品、武器非法交易领域内以及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领域内;2.在涉及国家安全(《法院组织法》第74条a,第120条)领域内;3.在公共危险罪领域内;4.对人身体、生命、性交自主或者人身自由;5.职业性、常业性地,等等;6.由团伙成员,以其他方式有组织地实施了重大犯罪行为的时候……允许对具备估计是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审查要件之人员,采用技术设备,将他们的个人情况数据与其他数据一起排查,以便排除无嫌疑人员,确定出对于侦查具有意义的进一步审查要件的人员。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66条也有类似规定。

由此可见,技术侦查措施主要适用于两类犯罪:一是重罪,即处罚较重的犯罪;二是组织化、技术化、隐秘化的特殊类型的犯罪。

前者反映出被害权益的重大性,针对这类犯罪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足以抵消因侵害公民隐私权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后者由于其犯罪行为的特点,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侦查机关采用一般侦查措施常常无济于事,不采用技侦措施,实难以发现犯罪、侦破罪案。

2、必要性原则。

只有在采用一般侦查措施收效甚微甚或无收效时,才可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也就是说,在考虑采用侦查措施时,技术侦查措施具有补充性,应在最后作考虑。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98条a针对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措施规定,“对此项措旃,只能在以其他方式调查案情、侦查行为人居所是十分困难、难以奏效的情况下,才允许采取。

”同法第100条a针对监视电讯措施规定,“在以其他方式不能或者难以查明案情、侦查被指控人居所的条件下,允许命令监视、录制电讯往来。

”同法第100条c规定,“在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侦查将成果甚微或者难以取得成果的情形下,可以采用不经当事人知晓的措施。

”美国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条例》规定,审问法官在批准电子监控命令之前必须认定:有合理的原因使人相信只有使用某种专门的窃听装置才能从某种犯罪中获得需要的信息,以及对某一案件来说一般的侦查方法都已经试过,并且是不成功的,或者一旦执行起来一般地说有很大的危险性。

确立最后选择原则的法理在于: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仅达目的为已足,不可过度侵害人民的自由权利,当国家权力机关为达同一目的有多种适合的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少的手段。

如前所述,技术侦查措施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属于一种成本或曰代价较高的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与一般侦查措施相比,其对公民自由权利侵害较大,在采用技侦措施和一般侦查措施均能达到同样的侦查目的的情况下,当然应选择对公民自由权利侵害较小的一般侦查措施;只有在采用一般侦查措施无法达到侦查目的的情况下,侦查机关迫不得已才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3、相关性原则。

又具体包括人的相关性原则和物的相关性原则两项。

(1)人的相关性原则。

指一般情况下,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针对被指控人及其相关人员。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凹条a5项规定,“命令监视、录制电讯往来时,只允许针对被指控人,或者针对基于一定事实可以推断他们在为被指控人代收或者转送他所发出信息的人员,或者针对被指控人在使用他们的电话线的人员作出命令”。

同法第100条c第2款规定,“对前款措施只允许用来针对被指控人。

针对其他人员,在采用其他方式侦查案情、被指控人居所只能取得微小成效或者难以进行的前提下,准许采用第1款第1项字母a的措施。

对于第1款第1项字母b和第2项的措施,只有在基于一定事实可以推断其他人员与行为人有联系或者可以建立这种联系,使得措施将导致查清案情、侦查出被指控人居所,并且采用其他方式很难或者不可能取得这种成果的时候,才允许针对其他人员采用。

”可见,在迫于侦查需要而不得已要对被措控人以外的其他人员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德国法从对象的范围以及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强度等都作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2)物的相关性原则。

即指技术侦查的范围应尽量限制在与侦查目的有关的内容上。

美国司法实务中称之为最低限度要求,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在实行监控时要尽量减少对与侦察无关的通讯的监听。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笫98条a第3款规定,“如果应予传送的数据只能以不相称的耗费才能与其他的数据分别开来的,依命令也要:降其他数据一并传送,对这些其他数据不准许使用。

”同法第98条b第1款规定,法官决定排查、传送数据,必须写明负有数据传送义务的部门,必须限制在具体案件所需的数据与审查要件之内。

这就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的只能使用与侦查有关的数据,对其他数据不得使用。

4、司法审查原则。

即侦查机关采用技侦措施必须向有侦查控制权的司法机关报批,在司法机关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规定,电讯截留措施由预审法官采取并监督。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技侦措施只允许由法院决定,在延误就有危险的时候也可以由检察院决定。

检察院决定后,应当不迟延地提请法官确认。

在3日内未得到法官确认的,决定失去效力。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67条规定,“公诉人要求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决定进行第266条规定的活动。

当存在重大犯罪嫌疑并且为进行侦查工作必须实行窃听时,采用附理由命令的形式给予批准”。

同时,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必须贯彻书面原则。

如德国法规定,法官作出决定要用书面形式;法国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电讯截留的决定以书面形式。

贯彻书面原则的目的在于:法官或预审法官以决定书和批准命令的形式载明了采取技侦措施的对象、时间等,侦查机关必须严格遵守。

同时,即使法官或预审法官决定或批准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也是附有期限的。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2规定,“此项决定规定的截留期限最长为四个月。

继续截留必须按同样的条件方式和期限重新作出决定。

”美国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条例》规定,“命令的执行期间是获得窃听所需要的唯一的时间周期,并且如果超过30天就会自动失效。

在该法令的实施中不能添改,如需要添改,必须重新申请。

”若不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采用限制期限,则等于是将决定权交给了侦查机关,因为侦查机关只要获得了审批,即可自行决定随时采用,而当事人的隐私权则长时间、不定期地笼罩在国家权力的阴影之下,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之中。

如前所述,技术侦查措施是以侵害公民隐私权为必要成本或曰代价的,为减少这种成本或曰代价,西方各国在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程序设计的同时还规定了一系列补救措施以对公民隐私权进行救济。

补救措施之一:告知当事人。

即在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侦查后,应当将采取措施的有关情况通知当事人,使其知情。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1条第1款规定:一旦对侦查目的、公共安全、他人人身或者生命以及派遣的侦查员的继续使用不会构成危险的时候,应当将采取的措施通知当事人。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68条也规定对窃听的执行情况应立即通知当事人的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得到有关材料的副本,并且要求转录磁带上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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