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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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一、引言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进度,制定并执行科学、严格的采购和使用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采购管理规定1、采购原则(1)合理性原则:采购应具备合理性,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公开性原则:采购过程应公开、透明,遵守相应法律和法规。

(3)公正性原则:采购应公正、公平,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规定。

2、采购程序(1)需求确定:根据工程实际需求,明确采购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

(2)供应商选择: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供应商,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和资质。

(3)招标文件编制: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采购合同等等。

(4)招标公告发布:通过合适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供应商提供参与投标的机会。

(5)投标评审: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6)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采购合同管理(1)合同履行监督:对采购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确保供应商按时、按量、按质提供所需物品。

(2)合同履行变更:确保变更合同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时防止合同变更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3)合同履行评估: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为未来的采购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使用管理规定1、材料使用管理(1)材料验收:对采购的材料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2)材料储存:合理储存材料,防止损坏和污染,确保材料的安全和质量。

(3)材料保护:对材料进行合理的保护,避免受潮、受热等情况,防止材料质量受损。

2、设备使用管理(1)设备安装:按照设备安装要求进行安装,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3)设备更新:根据工程需要和设备状况,及时更新设备,提高工程效率和质量。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工程和采购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公司成立采购和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主管企业管理的副总任副组长,公司企业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资产财务部、安全环保部、设备能源部、物资供应部、监察审计部等单位领导任小组成员,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工程建设、设施养护,设备、材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采购和招标第五条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

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第七条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养护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一)勘查、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二)建设工程、设施养护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三)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四)材料、生产设备、配(备)件采购及办公、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和建设项目。

第八条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一)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二)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三)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五)经招标确定的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诚信组织招标;(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七)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八)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公司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九)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十)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十一)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十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通建工〔2011〕37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标投标办公室(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抄送:省住建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治工办,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1月30日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由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四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及专业工程分包人。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规定旨在加强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使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建筑材料采购管理1. 审查供应商合格在进行建筑材料采购前,必须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能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

2. 确保材料质量采购建筑材料时,必须对样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项目要求和国家标准。

材料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与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相符,否则不得采购。

3. 建立采购清单在采购建筑材料时,必须事先制定清单,明确需要采购的类型、规格和数量,避免超出实际需要。

4. 采购程序建筑材料的采购程序必须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包括投标、评审、签订合同等环节。

5. 材料验收采购的建筑材料必须经过验收,验收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对不合格材料必须及时退货或更换,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三、设备采购管理1. 审查供应商合格在进行设备采购前,必须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能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产品。

2. 设备选型在进行设备采购前,必须根据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经过充分论证,选择合适的设备型号和规格。

3. 设备质量检验采购设备时,必须对样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项目要求和国家标准。

设备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与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相符,否则不得采购。

4. 设备验收采购的设备必须经过验收,验收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对不合格设备必须及时退货或更换,确保设备质量符合要求。

五、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1. 储存管理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妥善储存,避免阳光直射、雨淋和受潮。

对易腐烂、易损坏的材料和设备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施工使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正确使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对材料和设备的安装、连接、固定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

3. 记录管理对每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领用、使用和退还等情况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材料和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检验情况等。

招投标管理规定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

招投标管理规定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

招投标管理规定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投标管理是指在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过程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招投标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采购效果符合要求,同时确保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首先,招投标管理规定了招标的基本流程。

招标流程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递交、评标和中标等环节。

招标公告发布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范围和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以便供应商了解并参与竞标。

投标文件编制是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价格报价、经验介绍等内容。

投标文件递交是供应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给采购人,确保公开透明。

评标是指采购单位根据一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从中选出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

中标是指采购单位通过评标过程确定最终的中标供应商。

其次,招投标管理规定了投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和财务标书。

技术标书是供应商提交的关于产品技术特性和质量要求等方面的信息,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参数、售后服务等内容。

商务标书是供应商提交的关于价格、交付期、支付方式等商务条件的信息。

财务标书是供应商提交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财务信息。

招投标管理规定了这些标书的要求和格式,以保证公平竞争和有效评标。

此外,招投标管理规定了评标的原则和方法。

评标原则主要包括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竞争和科学合理等。

评标方法一般包括资格预审和综合评标两个阶段。

资格预审是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排除不合格的供应商,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综合评标是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技术方案、价格报价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

最后,招投标管理规定了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要求。

中标后,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根据中标结果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合同应明确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

工程发包、材料设备采购、勘察设计、监理委托等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发包、材料设备采购、勘察设计、监理委托等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工程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成本,降低投资风险。

2、在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下,选择满足公司工期、质量、成本要求的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合作单位,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

3、明确公司各部门在招标工作中的职责,提高公司运作效率、运作质量。

4、做到招标文件等资料妥善保管。

1、工程类:土建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景观工程、配套工程等项目的承包商确定。

2、材料类:各种甲供及甲限材料、设备供应商确定。

3、其它类:规划设计、勘察、监理、检测及工程咨询等合作单位的确定。

注:专业垄断项目除外。

根据招标项目规模、特点、市场情况等可采取各分部份项招标或者分不同阶段招标或者一并一次招标等不同招标方案,如方案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装饰工程带案招标等等。

招标方式根据确定的招标方案及合同估价额度,原则规定如下:1、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及工程咨询合同估价30 万元以上,工程承包及材料设备供应合同估价在50 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邀请招标方式。

2 、合同估价低于上述数额的可采用议标方式。

招标工作组织机构及各部门管理职能(一)、招投标工作组织机构房地产公司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1、组长:房地产公司总经理2、副组长:房地产公司主管副总3、成员:(1)工程部(项目部):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及相关专业工程师(2)预算部:部门经理及相关专业预算员(3)材料部:部门经理及相关专业材料员(4)规划设计部:部门经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主管(二)、各部门管理职能1、工程部(项目部):(1) 依据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工程项目招标计划;(2) 提供招标项目基本资料,具体包括:·投标单位情况: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质量体系认证书、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验报告、售后承诺、业绩等。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开、竣工日期、质量标准、技术要求、验收标准等。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各开发项目顺利进行,有效控制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公司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招标工作,提高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招标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有项目在执行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招标工作。

第四条公司成立招标小组。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工程管理的副总经理担任。

组员由公司财务总监、项目主管、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等组成。

第五条如招标小组成员不能参加招标工作的,由组长或总经理另行委派其他人员参加。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项目发包由项目部按照本办法自行组织招标,公司项目主管代表公司招标小组参加。

第七条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项目发包由公司招标小组按照本办法组织招标。

第八条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材料设备采购、物业中介、宣传推广、模型制作、服务咨询等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项目部按照本办法自行招标。

定标后将有关材料送公司项目主管。

第九条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材料设备采购、物业中介、宣传推广、模型制作、服务咨询等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公司招标小组按照本办法组织招标。

第十条由项目部组织、公司项目主管参加的招标,其责任由项目部承担;由公司招标小组组织的招标,其责任由招标小组承担。

第十一条招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或委托制定发包、采购计划;二、收集承包商信息、确定备选承包方;三、拟订、审批招标文件;四、备选承包商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公司项目部各自按照年、季、月度分别编报发包、采购计划,送至公司项目主管汇总后,上报公司招标小组。

第十三条年度发包、采购计划应当于上年12月1日之前报送至公司项目主管,公司招标小组在30天之内提出审核意见。

一、季度发包、采购计划应于3、6、9、12月的15日之前报送至公司项目主管,公司招标小组在15日之内提出审核意见。

建筑集团公司项目与工序分包、设备与材料采购招标暂行规定

建筑集团公司项目与工序分包、设备与材料采购招标暂行规定

建筑集团公司项目与工序分包、设备与材料采购招标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节约工程成本、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根据集团《房地产开发业务招标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工程项目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特殊情况除外),都必须执行本暂行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均由本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运作、管理,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本暂行规定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所有与招标活动相关的人员均须严守秘密,廉洁奉公,不得接受任何投标单位以任何形式的吃请及馈赠。

(二)、招标活动程序及分工第五条招标计划的提出,每次招标活动开始前,须由相关部门提出招标计划,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并明确如下招标内容:1、招标范围(大约工程量或采购量)2、相关施工队伍或材料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3、与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的施工日期或供应日期。

第六条编制招标文件。

招投标领导小组根据以上内容同意进行招标,并确定以下内容后由招投标办编制招标文件:1、招标范围2、质量要求3、施工日期或供应日期4、付款条件等第七条资格预审及招标书发放行政部或相关部门向外界发布招标信息,有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后,应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对报名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预审(包括信誉度、技术实力及经济实力),通过资格预审并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可向行政部领取招标文件。

第八条开标及评标开标前,招投标领导小组应明确评标原则,在评标过程中,招投标领导小组各成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发表意见,不得因为其他主观因素影响评标结果。

第九条定标及授予施工(或采购)合同评标结束,招投标领导小组统一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后,行政部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其签订施工(或采购)合同。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通建工〔2011〕37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标投标办公室(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抄送:省住建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治工办,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1月30日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由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四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及专业工程分包人。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建筑料子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建筑料子和设备的采购和使用,保障企业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益。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企业实际情况订立而成。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工程项目建筑料子和设备的采购和使用。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三条采购计划1.项目部每年应依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编制、报送采购计划。

2.采购计划应包含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要求、估计采购时间等信息。

3.采购计划需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送企业法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供应商选择1.采购部门应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供应商。

2.供应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资质、信誉和本领。

3.依据采购量、质量要求等因素,采购部门应订立供应商评估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4.供应商评估结果需报送企业法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采购合同签订1.采购部门需与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2.采购合同应明确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要求等内容。

3.合同签订前,需报经企业法务部门审核。

第六条采购资金管理1.采购部门应依照采购计划提前预算采购资金。

2.采购资金需经企业财务部门审批后拨付。

3.采购资金的使用应依照拨付的用途进行,并进行相应的财务记账。

第七条采购过程管理1.采购部门应依照采购计划的时间布置,及时启动采购程序。

2.采购过程中需对供应商进行监督,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

3.如有发现问题,采购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或找寻替代供应商。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建材和设备验收与登记1.项目部应依照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对采购的建材和设备进行验收。

2.验收合格的建材和设备,项目部应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并报经企业法务部门备案。

3.建材和设备的验收单需随建材和设备一起存档,并做好相应的归档记录。

第九条建材和设备使用管理1.项目部应依照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建材和设备,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招投标制度

招投标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暂行)第一条招投标范围:施工类、材料设备类、服务类、办公及服务招投标采购。

施工类:含工程建筑施工、景观工程施工、装修工程、室外配套工程等;材料设备类:含电梯、消防设施、配电设备等;服务类:含项目策划、设计、勘察、造价、监理、检测、销售代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经营服务等;办公及服务类:含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低值易耗品及各类咨询服务。

其中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万元以上的施工类、服务类采购招投标和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招投标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类、办公及服务类采购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甲方限价的乙供材料由甲方参照此标准进行价格招标)。

其中,工程类包括: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服务类包括: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调试等各类服务项目;货物类包括:设备、材料等及其附带服务。

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施工类、服务类采购项目、3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类、办公及服务类采购货物可按照货比三家、合理低价的原则,经填报《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报公司招投标工作小组批准后确定承包单位。

对虽在限额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1、计划外的紧急采购,无法保证招标采购过程所需要的时间;如销售开盘筹备应变,工程抢修等;2、因市场垄断原因,供方不足三家的;3、行政专营项目,如有线电视工程等;2、明码标价的商场售卖产品且供方不直接销售的,如营销类物资或零星工程物资等;2、属于甲方限价乙方采购(或乙方施工)的项目,因乙方原因,不履行限价而造成违约,可改为甲供或甲分包。

按已经确定价格、单位,报招投标小组确定,不再进行招投标;(1)国家、省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招投标的;(2)只有二家及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没有引起有效竞争的;(3)在有效期内可资共享招投标成果的;(4)不可预见、非项目单位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5)6、在有效期内可资共享招投标成果的;属于甲方限价乙方采购(或乙方施工)的项目,因乙方原因,不履行限价而造成违约。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建委发布日期:2007-01-25 实施日期:2007-01-25(京建法[2007]10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工程建设施工、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公司对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项的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公司和施工企业的各项目部、设备供应商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公司自有投资项目、设备采购、施工企业所承揽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人员的限制,凡具备施工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信誉良好的个人等均可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第四条公司招投标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建设施工、设备采购等一切招标活动;(二)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三)根据相关评标原则,有权选定中标单位和确定中标价格。

第五条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第六条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公司所成立的招标委员会成员具体实施;(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公司董事会审定;(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八)制定评标、定标办法;(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十)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签订承发包合同。

三、标底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公司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

第八条标底必须报经公司董事会审定。

第九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四、投标第十条施工企业、设备生产企业在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三)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工程材料招投标管理制度

工程材料招投标管理制度

工程材料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材料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材料招标工作,涉及到工程材料采购的项目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材料招投标工作,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并最终选定合适的供应商,确保工程材料的质量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培训相关人员,提高全员遵守制度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惩处。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六条在招标开始前,各部门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需求,编制详细的招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审核标准等。

第七条招标人员须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对于招标工作具有一定的经验和能力。

第八条招标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市场行情,掌握工程材料的价格走势和相关政策法规,为招标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第九条招标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具体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

第十条对于潜在的供应商,应当与其建立信任合作关系,了解其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招标人员应当及时更新招标材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招标流程第十二条招标开标前,招标人员应当准备充分,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招标开标应当公开、透明,准确记录开标过程,保留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招标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结果应当公正、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招标失败后,应当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说明招标失败的原因。

第十六条招标成功后,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落实后续的交付计划。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招标工作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招标工作的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招标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确保工程材料的供应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招标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工作的管理水平。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相关招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进行有效内部控制,保障国有资产和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范围.本办法管辖范围特指公司内所有生产、办公等各项工作涉及的各类主辅设备、物资材料、耗材,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组织保证.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和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日常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每次招标的评标工作。

具体名单另行发文.第四条招标金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委托,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进行招标。

第五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按主体可划分为公共平台内招标和平台外招标,按形式可划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第六条公共平台内招标。

需进入公共平台内招标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根据招标办的相关规定,对新建项目中地质勘察、设计、土建施工和监理等工程项目的发包,必须进入市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公共平台外招标.达到招标要求,但未达到平台内招标要求的,进行平台外招标。

第八条以下情况不违反所在地政府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经热电集团批准,可以进行平台外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采用公开招标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影响生产安全的。

(二)热网开发建设,采用平台内招标影响工期,严重影响及时向新增热用户供热的.(三)其他经认定平台内招标会严重影响安全性、经济性情况的.第九条以下情况向集团监管部门说明后,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代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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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招标小组成员、参与评标的人员接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除应退还收受的财物外,处以罚款2000-5000元,严重者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全额赔偿;
第33条没有合理理由未参与公司招标活动或对投标资料审核不严造成决策失误的,除以责任人500-2000元的罚款,严重者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全额赔偿;
第3条公司成立招标小组,全面负责招标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小组的产生及职责
第4条招标小组由常设成员和临时成员组成,全面负责各项招标工作。
(1)常设成员(6人):总经理、监事长、工程副总、技术副总、采购部经理、成本部经理。招标小组组长由总经理兼任,副组长由工程副总兼任。
(2)临时人员(3人):对应项目的项目部经理、项目部相关专业工程师、相关专业设计工程师。
(5)进行合同谈判;
(6)其他与招标有关的工作;
第7条在工期或供货期紧迫、技术专业性强或工程现场条件等客观原因造成不宜进行招投标的,由招标小组研究确定进行议标。
第三章招标准备
第8条所有的招标工作均由采购部作为招标申请部门。招标前,采购部负责召集招标小组全体成员召开招标计划会。在招标计划会上,项目部提供需要采购的材料设备名称及有关要求或相关工程质量技术要求、技术方案;技术部提供通过会审的图纸。招标计划会必须明确分项工程的甲供、甲控材料的范围,并对邀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提出要求,明确招标时间。
第12条招标计划会后,由采购部视情况以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媒体要选择行业内熟知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必须是国家正规媒体)或其它形式,发出招标信息(招标信息中必须明确投标单位的资格标准)。如以招标公告形式发布招标信息,则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27条采购部根据总经理的审批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以《定标通知书》的形式通知)。
第28条招标完成后,采购部应将招投标中的所有资料全部交工程内业进行编号归档(亦包括初选通过单位、落选单位、中标单位的相关资料)。对于重复性招标的投标单位,工程内业应建立档案,档案中除了记录该投标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金、业绩、投保情况等)外,对中标单位还应记录其履行合同的实际表现信息并进行过动态评估,该评估结果作为中标单位是否有权参与未来同类招标项目投标的评判依据。
第23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如投标报价均与标底的差异较大,成本部应分析差异原因及标底的合理性,为评标提供依据。
第24条工程内业负责进行开标过程记录,填写《开标揭示表》、制作《会议纪要》经相关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25条评标由招标小组负责,并由成本部经理负责组织及主导,如认为有必要,招标小组可外请专家和本公司相关专业人士一并参与。
(2)投标候选人是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投标候选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要身份合法、证件齐全有效。
(4)投标候选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5)没有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而正处于被调查处理或停业整顿的阶段。
第16条考察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企业规模介绍;企业生产能力、技术研发能力、今年当前订货量及存货量;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获奖情况、企业质量控制手段;现场质量表现;投标承诺的材料设备供货范围、供货时间及外购件厂家核实情况;工程实例考察情况(工程地址及名称、工程规模、质量、运行及合同执行情况);对被考察企业的综合评述。考察报告经考察小组共同签字后提报总经理,作为总经理作出决策的依据之一。
第34条凡是违反《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暂行规定》的招标活动一律无效,招标小组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35条本办法由采购部Leabharlann 订、修改、解释。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第26条参与评标人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完成评标后,由成本部制作评标报告。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分析以及量化评估意见、以及考察(如有)的相关情况说明。评标报告经参与评标的人员共同签字,成本部根据评标报告填制《定标审批表》,连同评标报告、《开标揭示表》一并呈总经理确定中标单位及中标价格。招标小组必须确保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第22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部经理或其指派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小组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13条招标信息发布后,采购部负责向招标小组推荐投标候选人,公司的其他部门均可依据招标信息中的具体要求,向招标小组推荐符合公司要求的投标候选人。对于投标候选人,由招标小组召开会议,根据候选单位的资信、业绩等,进行资格预审。
第14条资格预审主要内容及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投标候选人企业资质等级满足招标项目的资质要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资质等级均需满足要求。
第19条采购部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和登记工作,并接受相关投标事宜的咨询。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20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21条开标由采购部组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公司参加开标会的人员为招标小组全体成员、工程内业及列席人员(财务副总、总经理助理、法务经理)。工程内业及列席人员不参与评标。
第17条招标文件发放后,非经总经理同意不得修改或终止。经总经理审批同意修改的,应在开标会议前通知所有的投标单位。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组织投标单位到工地现场考察的,由采购部与项目部共同组织施工单位到现场考察。如出现需要对招标文件不明确之处进行答疑的,由采购部组织招标小组及所有的投标单位召开答疑会。
第18条采购部接受投标文件时,对于密封不合格的文件以及超过接受投标文件截止日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接收,视同投标者弃权。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等。
第9条招标计划会结束后,由成本部负责标书及标底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完毕,依次经成本部、采购部、项目部、技术副总、工程副总、法务部、监事长、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后,标书方可对外发放。标底编制完毕由成本部在标书发放前报经总经理审批后负责保存(开标前只有成本部经理及总经理知道标底,其他部门无权了解标底)。
第五章签订合同
第29条定标后,由采购部组织、成本部、技术部、工程部共同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法务部一并参加。合同制作完毕进行流转审批时,必须附定标通知单。
第六章罚则
第30条招标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视情况对责任人除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1)不按规定的招标流程工作,擅自简化招标程序的;
第5条财务副总、总经理助理、法务部经理列席招标小组的各项会议(包括招标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定标),上述会议中可发表意见,但不具有实质表决权。
第6条招标小组的职责如下:
(1)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格及相关资料,确定邀请投标的单位;
(2)审核由成本部制作的招标文件;
(3)发出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
(4)按规定的时间答疑、开标、议标、评标;
(6)投标候选人提交的资格审材料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并且齐全、真实、有效。
第15条入围投标单位确定3~5家,采购部负责跟进入围单位审批工作。对入围单位均需要考察。一般情况下考察小组成员包括项目部专业工程师、采购部采购工程师、技术部对应专业工程师。对于重要或重大的分项工程、材料设备招投标,则监事长、工程副总、技术副总也应一并参加考察。考察工作由采购部负责安排,考察完毕,由采购部制作考察报告。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暂行规定
制度名称
分项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暂行规定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公司公开招标的采购行为,确保合格供应商、施工单位中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根据企业相关规定,本办法所指材料设备、工程特指价值在伍拾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工程以及其他依照国家和行业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及材料设备。
第10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
(1)材料设备采购类招标文件: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到货时间及地点、验收标准和方式、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2)工程招标文件:工程名称、承包方式、质量和技术要求、工期、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第11条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前应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等。投标担保金额控制在投标总价的1%,最高金额不高于20万元,具体金额由招标小组确定。
(2)因个人原因造成招标工作未能及时完成,影响项目进度的;
(3)私自改变邀请招标单位,修改和终止招标文件的;
(4)擅自拆看投标文件资料的;
(5)丢失投标文件和招投标相关资料的。
第31条参与招标的人员泄露招投标相关资料内容及标底的,除以5000-10000元罚款,严重者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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