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家资源管理,提高专家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决策咨询、技术支持、评估审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技术合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专家库是指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依法合规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管理机构为安徽省科技厅,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四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专业职称或技术职务;(二)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无违法犯罪记录;(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组建程序如下:(一)科技厅组织专家库的申报工作,公开招募符合条件的专家;(二)申报者填写申请表,提交个人简历、执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三)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价;(四)经科技厅确认后,作出专家库组建的决定;(五)专家库组建完成后,公布专家名单,并发放专家证书。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条安徽省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专家库的正常运行和服务。
第七条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专家库的服务范围和任务;(二)制定专家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三)规定专家库的评价机制和奖惩措施;(四)明确专家库的保密和合作要求;(五)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安徽省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专家库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家的工作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四章专家库的服务第九条安徽省专家库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二)参与决策咨询、评估审定等工作;(三)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四)参与科技项目的评审和管理。
第十条安徽省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机制,确保及时、高效地满足需求,提供优质的专家服务。
第五章专家库的激励和约束第十一条安徽省专家库可以根据专家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情况,给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科技XX”、“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各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咨询参谋和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XX市安全生产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XX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结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专家工作经历、技术履历、专业水平等条件,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由核心专家库和工作专家库两部分构成。
核心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危险化学品、建筑机械、冶金、船舶机电、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6个专业组。
工作专家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暂设危险化学品、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3个专业库。
根据工作需要,核心专家库与工作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四条(主要工作任务)(一)参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二)参与本市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三)参加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四)参与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五)参与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六)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咨询工作;(七)完成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基本条件)(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身体健康,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四)核心专家库的专家应是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的业内领先人才。
专家管理办法
专家管理办法专家管理办法1. 引言专家是一种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群体,在各个领域的研究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专家,提高专家团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专家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本文旨在介绍一种针对专家团队的管理办法,包括专家的选拔、培养、激励和考核等方面的内容,以帮助组织更好地发挥专家的作用。
2. 专家选拔2.1 拟定专家需求在面临特定问题或项目时,组织应明确所需专家的领域和技能,并将其转化为具体的专家需求。
2.2 确定选拔标准根据专家需求,确定选拔标准。
标准应既包括专业技能和知识的要求,又考虑专家的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
2.3 广泛征集专家通过广泛的渠道宣传需求,征集符合选拔标准的专家。
2.4 评估和筛选按照事先设定的评估方法对申请的专家进行评估和筛选,以确定最合适的专家。
3. 专家培养3.1 制定培养计划根据专家的现状和发展需求,制定专家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培养时间等方面的内容。
3.2 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为专家提供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参与学术研究等,以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3.3 指导和辅导在专家培养过程中,为专家提供指导和辅导,帮助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个人和专业发展。
4. 专家激励4.1 设定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包括薪酬、晋升、荣誉和福利等方面的激励措施,以激发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4.2 获得认可和表彰定期对表现优秀的专家进行认可和表彰,以鼓励其继续取得更好的成绩。
5. 专家考核5.1 确定考核指标根据专家的职责和工作内容,确定专家的考核指标,包括工作业绩、专业能力和团队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5.2 进行评估和考核按照事先设定的评估方法对专家进行评估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质量和能力水平,并提供针对性的反馈和改进意见。
5.3 调整和提升根据评估结果,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调整和提升,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
6.专家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对于提高专家团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本管理办法以安全生产为核心,依法规范和指导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确保专家的职责履行和工作质量。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的定义安全生产专家是指有着一定知识和经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职责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2.进行安全生产环境评估与风险评价,提出改进建议;3.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与教育工作;4.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提供技术支持;5.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6.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技术咨询;7.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机构1.设立由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专家的注册、审核和管理工作;2.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需建立健全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专家的信息。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家的注册与审核1.符合安全生产专家条件的人员可向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2.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
第七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考核与评价1.安全生产专家应定期接受考核,不合格者将被撤销专家资格;2.安全生产专家的工作成果及服务质量将定期进行评价。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家的权益与义务1.安全生产专家享有相应的权益,如合理报酬、职称评定等;2.安全生产专家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保守客户和工作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违规处理对于安全生产专家违反管理办法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撤销专家资格。
第十条:其他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可由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进行具体规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徽省各项事业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规范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建立和使用的专家库。
二、专家库的建设(一)专家入库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2、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动态。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专家的来源专家来源应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
(三)专家的入库程序1、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填写专家入库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核。
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或组织专家评审。
3、入库公示。
对拟入库专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入库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纳入专家库,并进行备案。
三、专家库的管理(一)专家库的分类专家库应根据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如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事务、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以便于精准抽取和使用专家。
(二)专家信息的更新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包括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成果等。
专家本人也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个人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专家的考核评价1、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
2、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专家续聘、调整出库以及奖励表彰的重要依据。
(四)专家的出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库:1、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4、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专家库的使用(一)专家抽取1、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学校专家管理制度
学校专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专家的招聘、管理和使用,提高专家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加强学校的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专家的招聘1. 学校可以通过公开招聘、邀请招聘等方式招聘专家。
招聘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和经验,拥有相关领域的学术造诣和成果,具有良好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独立开展科研工作。
2. 学校可以通过校内评审委员会、学科领军人才评审等方式进行专家的评审和选拔,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领导、学科带头人和有关专家组成,对于已经在国内外有一定声誉和影响的专家可以免去评审环节。
3. 招聘专家应当签订入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专家的职务、聘期、薪酬及福利待遇等内容。
三、专家的管理1. 学校应当建立专家档案,对招聘的专家进行全面的记录和管理,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术成果、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教学情况、社会服务等内容。
学校可以根据专家的绩效情况对其进行奖惩,并及时调整其工作任务和薪酬福利。
2. 学校应当建立专家指导和培养机制,为新入职的专家提供专业指导和培训,帮助其熟悉学校的工作环境和规章制度,加快融入学校的学术氛围和科研团队。
3. 学校应当建立专家的考核机制,定期对专家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教学表现、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专家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提升,对表现不佳的专家进行规范和改进。
四、专家的使用1. 学校应当根据专家的学术背景和研究方向,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任务,包括科研项目的申请、教学课程的安排、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等。
2. 学校应当加强对专家的学术和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鼓励他们多与国内外学术界的同行进行交流和合作,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学术活动和社会服务。
3. 学校应当建立灵活的工作制度,鼓励专家在学术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保证其有较长时间进行学术研究,尤其是有一定的科研项目和基金支持的专家。
五、专家的退出1. 学校应当根据专家的工作表现和合同约定,及时对其进行续聘或者解聘,对于工作成绩优秀的专家可以延长其聘期或者提升其职务级别,对于工作成绩不佳且无法改进的专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关系。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安徽省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专业性、权威性和实用性。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四条设立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库建设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三)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能够为决策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专家入库的程序如下:(一)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填写《安徽省专家入库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核。
由专家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入选名单。
(三)评审认定。
组织专家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库专家名单。
(四)公示公告。
对入库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纳入专家库。
第三章专家库的使用第七条专家库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为政府制定政策、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二)参与重大项目的论证、评审和评估;(三)为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咨询等提供指导和服务;(四)参与各类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第八条使用专家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抽取。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领域、技术职称等条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二)严格保密。
抽取专家的过程和结果应严格保密,确保专家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回避制度。
当专家与被评审项目或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实行回避。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
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优化专家库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
二、管理原则1. 公正公平:对所有专家库人员一视同仁,确保公正公平的管理和评估。
2. 透明公开:相关管理规定和评估结果应向所有专家库人员公开,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3. 依据专业能力: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和评估应基于其专业能力和贡献,而非其他个人或非专业因素。
三、管理机制1. 申请入库:专家库人员应向管理机构提交入库申请,提供个人简介、专业背景和相关证明材料。
2. 评估审核:管理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审核,包括专业能力、学术贡献和资格认证等方面。
3. 入库管理:通过评估审核后,专家库人员将被纳入专家库,并获得专家证书和相应的权益。
4. 绩效评估:定期对专家库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并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
5. 退出机制:专家库人员有权自愿退出,同时管理机构也有权基于绩效评估结果对专家库人员进行剔除。
四、权益和义务1. 权益:- 优先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咨询等工作。
- 获得专家库人员身份证明和专家证书。
- 获得相关项目的工作报酬或酬劳。
2. 义务:- 根据项目需求,积极参与项目的评审、咨询等工作。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 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专家证书,不得泄露或滥用。
五、管理机构由政府、学术机构或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相关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的内容,旨在有效管理专家库人员,提升工作效率,并确保地道、公正的管理和评估操作。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完整版)专家队伍管理办法
(完整版)专家队伍管理办法专家队伍管理办法(完整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专家队伍管理,确保高效、公正、透明地运作。
2. 专家队伍的组成2.1 专家队伍由行业内具备丰富经验和知识的专家组成。
2.2 专家队伍分为以下几个类别:2.2.1 高级专家: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重要的评估和指导工作。
2.2.2 中级专家:具备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一般的评估和指导工作。
2.2.3 初级专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从事基本的评估和指导工作。
2.2.4 特聘专家:根据特殊需求聘请的专家,具备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独特见解。
3. 专家的选拔与评定3.1 专家的选拔应公平、公正、透明,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2 专家的评定应基于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学术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3 专家的评定结果应及时通知,并记录在专家档案中。
3.4 专家应定期进行考核,以确保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4. 专家的权益和义务4.1 专家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4.2 专家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4.3 专家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评估和指导意见。
5. 专家的管理和监督5.1 专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专家队伍的正常运作。
5.2 专家工作应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并进行细致的跟踪和监督。
5.3 对于不符合工作要求或失职的专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在专家档案中。
6. 附则6.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办法解释权归专业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专家队伍管理办法》的完整内容。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专家门诊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程序
1、取得正、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医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表逐项填写。
2、科主任根据科室情况及本人申请,提出具体出诊意见并签字,申请表交门诊办公室。
3、门诊办公室制表交挂号室,统一安排专家门诊,并公示。
(二)专家门诊工作要求
1、内科系统专家、外科系统专家,每周至少出门诊2次。
按时出诊,不得无故停诊。
2、专家接诊做到仪表端庄、服装整洁,待患者态度和蔼、耐心细致,保证专家门诊质量。
3、科主任因交班不能按时开诊,可延长至上午8:30开诊。
4、专家不得随意停诊。
确需停诊者必须提前3天通知门诊办公室和挂号室,便于提前公示。
5、专家停诊三个月以上者,由个人申请提交门诊办公室办理。
6、停诊半年以上的专家,恢复专家门诊时须重新到门
诊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
7、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8、在同一专家就诊的患者,如三次就诊仍不能确诊者,应转上级医院治疗
9、专家门诊诊治的患者需要留观者,专家亲自向急诊留观医师认真交班。
10、专家有义务指导门诊年轻医师,如遇普通门诊的危重和急性疑难病例需专家会诊时,不需另行挂号。
如慢性病可嘱患者挂专家号看病。
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办法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办法一、委员会组建1.1 委员会目的专家委员会是为了解决特定领域的问题而设立的,旨在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为决策提供支持和建议。
1.2 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应包括该领域内的专家和权威人士,人数不宜过多,以确保讨论高效。
1.3 主席和秘书处委员会设主席负责主持会议,领导讨论;设秘书处负责协调会务、整理会议记录等工作。
二、委员会运作2.1 会议制度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程要事前通知成员,会议记录要及时整理和公布。
2.2 决策机制委员会应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遵循多数原则或共识原则,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3 专家评审委员会有权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三、委员会管理3.1 绩效考核委员会应建立成员的绩效考核机制,对成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激励成员积极参与委员会工作。
3.2 纪律管理制定委员会章程,明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成员的行为,确保会务的秩序和稳定。
3.3 知识管理建立专家知识库,记录专家经验和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委员会评估4.1 绩效评估定期对委员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4.2 成果评估核查委员会的工作成果,评估决策的实施效果,为委员会的改进提供依据。
五、委员会改进5.1 制度完善不断优化委员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2 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专家培训,提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以上是针对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办法,通过科学的管理和规范的运作,可以更好地发挥专家的作用,为组织决策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省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本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推荐或自荐,经审核认定,纳入统一管理的各类专家资源集合。
第三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专业性、权威性和实用性。
第四条专家库的管理工作由安徽省_____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家入库条件第五条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领域工作满_____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五)愿意为安徽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不同领域的专家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具体由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专家入库程序第七条专家入库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个人自荐的,应当填写《安徽省专家库入库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单位推荐的,应当出具推荐意见,并附上被推荐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管理部门对申请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专家库。
第十一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调整。
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参与相关咨询、评审、论证等活动的信息;(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报酬;(三)对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二)按照要求按时参加相关活动,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三)对所参与工作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四)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专家管理办法
专家管理办法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家管理工作,提高专家的参政议政、决策咨询、科技创新、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市工作、生活和具有较高知名度、丰富经验、突出成就的科技专家、文化人材、社会公益事业专业人士以及政策咨询专家、振兴发展指导专家等参预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所组织的各类专家咨询、论证、评审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专家应当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勇于面对问题和挑战,敢于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的服务和引导,建立和完善专家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专家的权益和尊严。
第二章专家评审工作第五条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科学的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认真履行专家职责,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方式干扰和影响专家的工作。
第六条专家参加评审前,应当认真阅读评审文件和评价标准,了解评审项目的背景、目的、内容、时间、费用等相关信息,对评审工作提出疑问和建议。
第七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如实评价,客观公正,严守保密,不得泄露评审内容,不得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诱惑和礼物。
第八条专家在评审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评审报告,明确表述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真实。
第三章专家咨询工作第九条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组织的专家咨询工作,应当重视与专家的沟通和交流,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合作精神,以实现双方的共赢和共同发展。
第十条专家在参加咨询工作前,应当认真了解咨询项目的背景、目的、内容、时间、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就咨询内容与组织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商议,明确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专家在咨询过程中,应当认真分析问题,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参预讨论、交流,提出准确、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专家在咨询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咨询报告,表述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可行性方案,为组织方做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专家管理办法
专家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人才管理,确保专家的引进,避免专家缺陷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专家的范围,副主任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特长的高年资主治医师和具有专业特长的退休返聘专业技术人员。
三、各科专家应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科室或病房诊疗小组住院病人的诊断、治疗及诊疗计划的制定,负责科内或院内外相关专业的会诊及教学讲座。
四、聘请院外专家来院进行学术讲座,医院给予交通、住宿及生活补助,并发给讲课费。
五、聘请来院工作的专家,医院除在住宿、生活方面给予照顾外,并根据专家级别从优考虑工资待遇。
六、对院内专家医院给予津贴,并在绩效工资方面享受科室负责人待遇。
七、每年定期召开专家座谈会,落实专家管理政策、解决专家实际困难。
八、专家管理相关经费在科研教学经费中支。
专家管理办法
专家管理办法专家管理办法是为了推进我国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的国家法规文件。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这个办法。
一、背景为加强我国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升专家队伍的质量和水平,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1. 对专家的定义和分类:明确专家的界定和分类,对专业、学术、技能、管理等不同领域的专家进行归类,并对各种专家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规定。
2. 进入和退出机制:规定了专家人才进入和退出国家治理和企业管理领域的机制。
包括由有关部门进行评定和认证、申报专家职称、提出参评合格专家的名单等。
3. 管理体制:建立专家管理最高决策、协调、监督的领导机构,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确保专家管理规范化、普遍化。
4. 激励措施:依据专家分层次分等次,制定不同的激励政策,建立多种激励机制,为专家提供长期的稳定性高的薪酬待遇、福利保障和职业发展等。
5. 建立专家资源库:建立专家资源库,收集、管理和保护专家人才库,做到信息透明、查询便捷和遵循专业规范。
在专家资源库建设过程中,需考虑数据安全、信息共享、合作稳定等因素,遵循行业标准和安全规范。
6. 业务培训和考核:定期开展专家业务培训,加强专业知识的更新和应用。
制定评估标准,进行专家的考核与评估,对于通过考核的专家进行表彰或提升,对于未通过考核的专家要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7. 遵循法律法规:在实施专家管理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专家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三、意义与建议专家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和发展技术和科技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完善专家管理办法制度、提升专家队伍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需要广泛深入有序开展讨论和研究,因地制宜、整合资源、优化管理,推进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协调发展。
建议:1. 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专家队伍的社会地位和声望。
专家组管理办法
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家组的管理,提高专家组的工作效率和水平,加强专家组参与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专家组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家组是指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从事某一专门领域研究、评估、咨询等工作的组织。
第二章:专家组的组织第四条:专家组可以由政府组织、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单位发起组建。
第五条:专家组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专家组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2. 专家组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声誉和专业水平;3. 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代表广泛的利益相关方。
第六条:专家组的组建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确定组建专家组的目的和任务;2. 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3. 组织召开专家组成员会议,讨论确定专家组组成和工作计划;4. 对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公开透明,组建时应当向社会公布专家组成员的姓名、专业领域和个人介绍等信息。
第三章:专家组的管理第八条:专家组应当设立专业组长或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专家组的工作。
第九条:专家组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 严守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3. 积极主动,高效务实;4.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工作经验,交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专家组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及时向组织单位报告工作进展和结果。
第十二条: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家组的管理和指导,确保专家组的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第四章:专家组的评价第十三条:对专家组的工作进行评价应当重视专业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专家组的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1. 专家组的工作质量和效果;2. 专家组对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影响;3. 专家组成员的表现和工作态度。
第十五条:评价专家组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专家组成员和组织单位反馈,对评价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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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
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做好对政府、社会、会员和全行业的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协会行业管理,将各方面的专家和行业内优秀专业人才组织起来,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协会专家库,为协会活动提供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成
(一)专家库会分为勘察设计、工程技术、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造价、招标代理五个专家库。
(二)专家库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1.行业内勘察设计、工程技术、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造价、招标代理机构中的各类专业人才,也包括已退居二线或已离退休,曾在行业中某一专业或技术领域有所建树、有一定威望的专业人员;
2.区内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特别是比较熟悉行业发展与建设的学科带头人。
第四条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和综合能力的学者、研究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人员;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
能亲自深入现场进行考察、调研,能适应专家工作担负的劳动强度;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五)在建筑行业内有特殊贡献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按专业要求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勘察设计专业
1.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及勘察设计类注册工程师(不含二级)资格;
2.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担任过不少于5项大型项目(公建单体不少于3万平米,住宅工程不少于5万平米;市政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3亿元)工程勘察设计专业负责人。
(二)工程技术专业
1.现任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技术负责人;
2.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及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
3.具有10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承担过5项大型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所施工工程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者优先。
(三)工程监理专业
1.现任工程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2.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及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3.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承担过不少于5项大型项目工程监理工作,所监理工程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者优先。
(四)工程质量监督专业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质量监督工作人员;
2.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历,承担过不少于5项大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所监督工程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者优先。
(五)工程造价专业
1.现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3.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行业内有较突出贡献。
(六)工程招标代理专业
1.现任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工程建设类专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3.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验及从事三年以上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在行业内有较突出贡献。
第六条凡经协会核准的专家,应办理专家入库手续,为协会开展相关工作服务。
专家库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行业规划、行业调研、行业评比、课题(问题)研究、业务培训、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制订行业工作标准、行业宣传及推介、资料编辑出版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职能等,都需要相关领域、宏观经济方面的专家共同合作。
第八条凡志愿参加协会工作,申请行业专家资格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认真、准确、完整地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专家推荐表》,并附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至协会秘书处;
(二)由协会秘书处汇总并按专业分类审核后,提交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进行审批;
(三)经核准后,成为专家库专家,由秘书处建立专家档案,实行电子管理,发放专家证书,作为证明专家身份的证件。
第九条专家的日常管理
(一)专家不实行坐班制,因故不能参加相应活动时要请假;
(二)需专家研究参与的课题和业务,应预先通知其主要内容、目的和活动日程安排,一般应提前两天告知;
(三)对专家在准备课题中所需要的信息资料、软件、有关书籍以及办公用具,由使用部门负责帮助解决;
(四)协会应定期组织专家业务培训、进修、考察、参加有关的专业讲座和报告会等交流活动,以拓宽专家的视野和学习新的知识。
第十条协会各业务部门或有关单位需要专家参与其工作的,应事先征得协会理事长会议批准,由秘书处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专家资格核准每年进行一次,协会根据需要可增补所需专家。
第十二条专家一年内无故三次以上不能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对协会专家资格的主动放弃。
一年内无法完成协会交办的课题任务,将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