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经济法》必背50个法条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五星必背知识点汇总
2019中级会计《经济法》五星必背知识点汇总诉讼时效知识点: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20年长期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2)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①普通诉讼时效3年。
②特殊诉讼时效。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③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知识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
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一、合同法合同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1.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六要素,即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有效后,各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行为,包括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质量等要求。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合同发生变化或者无法履行时,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担保法担保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的规定。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其他可以动产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清偿时优先受偿。
三、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和解散清算等方面的规定。
1.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合伙契约的建立和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要求。
2.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合伙和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进行经营活动。
3.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地位,共同承担合伙债务,并按照约定进行合伙利润的分配。
4.解散清算: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事项完成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下可解散,解散后需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和结算。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股东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50个考点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50个考点【☆☆☆☆☆】1.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2.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3.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转让】5.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6.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股权转让】7.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权转让】8.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人财产权】9.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公司法人财产权】10.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中级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中级
在学习经济法基础过程中,掌握一些中级知识点对于深入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经济法基础中级必背知识点: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有相对法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合法,具体和可以用;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履行和终止。
债权和债务
债权是债务人应当在债务上履行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上履行的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后,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债权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不当得利
在经济活动中,某一方因欺诈、胁迫、错误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应当归还被不当得利方。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公平和正义。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设立的组织或家庭。
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但法定代表人不承担与法人相同的责任。
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和其他救济措施。
民事责任应当依法承担,并具有合理和公正性。
通过掌握这些经济法基础中级知识点,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促进经济活动的合法和有序进行。
在实践中,应当注重依法合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背法条]完整版
必背法条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2】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2.欺诈VS胁迫VS乘人之危VS重大误解VS显失公平(1)受欺诈而为:故意导致对方错误认识而为+知假买假不构成(2)受胁迫而为: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3)乘人之危而为:处于危难境地+被动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利益(4)重大误解:不包括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较大损失(5)显失公平: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3)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使(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注意】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必背法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后果:【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法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法院可主动审查;不变期间。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考点4】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必背法条】规则:【必背法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经济法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经济活动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调整经济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对于中级会计师来说,掌握经济法的核心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1.我国经济法的体系:我国经济法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国有经济法和市场经济法。
其中,市场经济法包括市场管理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劳动法等。
2.市场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
3.公司法的基本内容: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
其基本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机构、公司的股东、公司的监督与管理等。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是调整和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互利互惠、信用诚实、公平合理等。
5.担保法的种类:担保法是调整和规范担保行为的法律。
根据担保物的性质和担保方式的不同,担保法分为名下担保和物上担保两种。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是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就业、平等工作、合同自由、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7.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广告、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商业秘密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旨在干扰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8.知识产权的种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他们的智力劳动结果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9.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是规范税收关系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合理原则等。
10.税收行政法律责任: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义务时,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纳税人主要包括追缴欠税、加缴滞纳金和罚款等,税务机关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2019 年中级《经济法》必背 50 个法条
2019 年中级《经济法》必背 50 个法条仲裁:【仲裁协议】1.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公司法:【公司法人财产权】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4.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股东出资】5.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6.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8.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一、民法总则1.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自主约定合同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选择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十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约定合同的格式,但是不得损害交易安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十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者享有按劳动合同约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六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法1. 公司设立•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设立,应当有真实的出资,合法的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设立,应当制定完善的公司章程。
•第十条:公司设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知识产权登记。
2. 公司组织•第十一条:公司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二条:公司组织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董事会等机构,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公司组织应当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设立各种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组织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必背法条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背法条
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了解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经济法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必背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公司是指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八十一条: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条:证券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提供适当的证券产品和服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条:反垄断法的目标是促进竞争,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以上仅是经济法中的一部分必背法条,注册会计师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在工作中能够合法合规地履行职责。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一、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
3、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1、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相对原则。
3、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合同法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
3、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4、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
四、公司法1、公司法是调整公司设立、运营、变更和解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公司的基本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五、票据法1、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3、票据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的特点。
4、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票据上进行真实、准确的记载。
六、竞争法1、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七、税法1、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3、纳税人是依照税法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法条
必背法条:公司法:1.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股份公司董事会:①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规定致使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
4.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③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④短线交易: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针对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董监高。
7. 优先股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8. 表决权不受限制:①表决权恢复: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②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出席普通股表决权2/3以上+出席优先股表决权2/3以上。
2019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第一章一、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法规(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4.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5、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二、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民事行为的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笔记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法条总结
一、法律行为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法条第一章l.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2.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O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实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必备要件:心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是合法的事实;@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
5.无效民事法律行为Cl)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O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的O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但“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经济法必背法条
经济法基础必背法条总论:【仲裁】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管辖】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5.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档案管理】6.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 1 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 3 年。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7.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工作交接】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支付结算:【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9.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0.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1.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3.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员回避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5.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6.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年长期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7.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摘要:一、引言二、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概述1.合同法相关法条2.公司法相关法条3.反垄断法相关法条4.税收法相关法条5.知识产权法相关法条6.劳动法相关法条三、如何高效记忆和运用法条1.制定学习计划2.区分重点法条3.创造记忆法则4.结合实际案例学习四、结论正文:一、引言作为一名职业写手,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如何在中级经济法学习中,更好地记忆和运用必背法条。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概述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的类别,然后介绍如何高效记忆这些法条,最后给大家一些实际运用法条的建议。
二、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概述1.合同法相关法条合同法是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在中级经济法中,我们需要掌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法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等。
2.公司法相关法条公司法是规范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重要法律。
我们需要了解公司设立、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法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等。
3.反垄断法相关法条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止垄断行为。
我们需要掌握反垄断法的核心概念和执法程序。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等。
4.税收法相关法条税收法关乎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权益。
我们需要了解税收法的基本原则、税种、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法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
5.知识产权法相关法条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成果和创作者权益。
我们需要掌握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等。
6.劳动法相关法条劳动法关乎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关系。
我们需要关注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法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五十条等。
三、如何高效记忆和运用法条1.制定学习计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确保每天都有时间学习经济法。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回复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回复[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经济法是指以国家经济管理权力为基础,调节、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学习中级经济法的过程中,了解一些必背的法条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以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为主题,逐步回答相关问题。
问题1:什么是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是指在学习中级经济法课程中,需要掌握和熟悉的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
这些法条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制度安排等,以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
问题2:学习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的意义是什么?学习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的意义在于提高对经济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加强对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把握和遵守,为合法经营和经济决策提供法律依据,避免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3:有哪些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以下是一些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的例子: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形式合同的内容是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其他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合同中不得含有有碍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摧毁社会公共秩序的条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基于私下约定解决劳动争议,也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具体担保合同的内容由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但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问题4:如何学习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为了更好地学习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整理法条资料:将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整理成表格或清单,方便查阅和记忆。
2.理解法条含义:仔细阅读每个法条的文字,理解其中的含义和要求。
3.分析法条适用情况:结合实际案例或经济活动的场景,分析法条适用的具体情况。
4.记忆法条要点:对每个法条的关键要点进行记忆,可以通过朗读、背诵、写作等方式进行。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法条
必背法条:公司法:1.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股份公司董事会:①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规定致使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
4.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③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④短线交易: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针对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董监高。
7. 优先股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8. 表决权不受限制:①表决权恢复: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②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出席普通股表决权2/3以上+出席优先股表决权2/3以上。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合同格式条款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遵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中级经济法必背的合同格式条款。
第一条:签约作为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买卖商品的约定1.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买方和卖方应当明确约定商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商品的质量标准买方和卖方应当明确约定商品的质量标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如果商品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商品的交付和接收买方和卖方应当明确约定商品的交付地点、方式和时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商品交付后,买方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
第三条:价款的支付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货款。
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的,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保证责任的约定卖方应当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约定的标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买方在使用商品过程中应合理使用,如有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1.如果买方或卖方违反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买方或卖方发生了重大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的方式买方和卖方如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无法解决争议,应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约定。
补充约定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附则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终止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之日而终止。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以上是中级经济法必背的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的内容,遵守合同的约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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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中级《经济法》必背50 个法条仲裁:【仲裁协议】1.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公司法:【公司法人财产权】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4.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股东出资】5.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6.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8.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组织机构】10. 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 名执行1 至2董事,不设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1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1------有规定的除外。
12.根据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权转让】13.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6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17.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8.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法:【合伙事务执行】19.根据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0.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1.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份额出质】22.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性质转变】23.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24.根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票据法:【保证】25.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2------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6.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支票】27.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背书】28.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合同成立的时间】29.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代位权】30.根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6 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撤销权】31.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2.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担保】3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4.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35. 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6.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
37.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38.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被担保的债40.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9.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3------权。
41. 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合同的转让】42.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租赁合同】43.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44.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4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6.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借款合同】47.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8.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9.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赠与合同】50.根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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