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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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会计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会计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汇总在会计工作中,了解并掌握经济法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经济法是指以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目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

本文将对会计中级考试中常见的经济法知识点进行汇总,帮助读者更好地备考和应用。

一、企业法人与自然人在企业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方面,我们常常遇到的是企业债务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企业法人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和承担负债的能力,企业的债务一般由企业法人承担,个人财产不对企业债务承担直接连带责任。

而自然人的债务一般由个人财产全部承担,自然人的债权与债务共同存在。

二、合同法与会计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也是会计工作中常涉及的领域。

在合同法中,会计人员应当清楚掌握几个重点问题。

首先是合同成立要素,合同成立需要提供有效的订立意思表示,即要有意思表示人、意思表示内容和意思表示方式,同时合同的内容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就是合同能产生哪些法律效果,比如合同的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最后是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有各种情况,比如合同完成、解除协议等。

三、破产与清算破产是指企业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请求法院予以破产处理,并按照法定程序按照法定程序将企业所有的资产变卖来清偿债务。

清算是破产程序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债权人申报、债务确认、债权确认、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等各个环节。

在清算过程中,会计人员需负责记录和核算清算资产、各项债权债务、剩余财产等信息。

四、税法与会计税法是会计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会计人员需要掌握税种、税收主体、税收对象、税收基础、税率等基本概念,了解税收的种类和收费方式。

同时,应熟悉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合理的运用税收政策可以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五、知识产权与会计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护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在会计工作中,了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必不可少的。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1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1.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XXX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包管义务。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建立。

7.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义务。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成抗力、货物本身的天然性子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按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10.按照规定,因不成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需要承担违约义务。

11.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2.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乞贷并计算利钱。

13.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归纳一、中级会计基础知识点1.会计的概念、目的、特点和职能2.会计要素和会计等式3.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和方法4.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5.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概念和表达方式6.公司会计的基本概念和处理方法7.费用、成本、收益的概念和会计处理方法8.制定和执行预算的基本程序和方法9.企业会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和编制方法二、中级会计报表与财务状况分析1.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概念、结构和编制方法2.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概念、结构和编制方法3.企业财务分析的目的和基本方法4.财务比率分析的原则和方法5.财务杠杆效应和财务稳定性分析方法6.资本结构分析方法和资本回报率的计算方法7.股票估值方法和企业价值分析方法三、中级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1.成本会计的概念、目的和内容2.产品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和核算流程3.差别分析和绩效评价的方法4.预算与成本控制的方法5.决策分析与管理会计的方法6.经济增加值(EVA)的概念和计算方法7.利润中心和责任中心的概念和运行机制8.经济批量、经济订单量和经济生产批量的计算方法四、中级审计学和财务会计报告1.审计的概念、目的和基本要素2.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审计机构的设置3.审计计划和程序的编制方法4.审计证据的收集和评价方法5.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意见的表达6.内部控制的概念和评价方法7.企业内部审计和企业风险管理的方法8.财务报表事后披露的原则和方法五、中级财税法律和经济法律1.中国税法的体制、结构和核心内容2.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法的基本规定和计算方法3.公司法、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基本规范和适用原则4.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则和适用方法5.民商法律和经济法律的基本规定和应用方法6.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体系和实践规则7.WTO法和国际贸易法律的基本内容和解决争议的方法8.金融法律和证券法律的基本规定和市场监管的方法。

2024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高频考点汇总

2024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高频考点汇总

温馨提示:考点,法条还是要回归教材精选!第一单元公司+证券法律制度主观题高频考点汇总一、公司法人财产权及相关责任1.一般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接受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链接】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民事责任①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注意】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股东出资1.注册资本(1)有限责任公司的限期认缴资本制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②缴纳期限:除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2)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缴资本制除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1)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2)董事会依照前述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科目,涵盖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规定。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是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了解不同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理解经济法的基础。

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都是重点。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等方面存在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则没有上限。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也是常考内容。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入伙与退伙的规定等方面有所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法律制度是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都需要重点掌握。

例如,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抗辩权等。

在金融法律制度中,票据法律制度较为复杂。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知识点需要深入理解。

同时,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也不容忽视。

在增值税法律制度方面,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必须掌握的。

比如,不同类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都需要牢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到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等项目的确定。

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也可能会在考试中出现。

为了更好地掌握这些知识点,建议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多做练习题,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同时,要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关注,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一、会计知识
1、会计的基本概念
会计是一门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系统科学,旨在通过有效地筹集、记录、分析、总结、报告和可靠地评价经济主体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为企业或经
济主体管理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

2、会计的分类
会计分为审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和公司会计等不
同分类。

3、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指企业记录经营活动时采用的会计原则、会计准则、会计
政策、会计程序等一系列会计活动规则,是企业会计工作的最重要依据。

4、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是指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章程和规定,它以法律、法规、会
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政策等为依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会计操作制度。

5、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会计证据归集、记账、汇总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记录,它是
会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6、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指利用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产生的经
济效益的定量性分析,用以确认盈利及产生盈利的容量的过程。

7、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指企业以会计核算的财务状况,按照重要性级别,以账簿、表格、图表等形式组成的报表,报表的格式由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知识如下:
1. 法律制度概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

2. 企业法律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等。

3. 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的基础工作、会计机构、会计专业人员等。

4. 税务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基本法律法规、税务征收管理程序、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

5. 财务管理法律制度:包括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财务风险管理等。

6.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大法原则、民主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等。

7. 金融法律制度:包括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金融交易的法律制度等。

8. 投资法律制度:包括股票投资的法律制度、创业投资的法律制度、企业并购的法律制度等。

9.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行政和保护的法律规定等。

10. 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法律规定、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定等。

以上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的重点知识汇总,需要考生们在复习过程中多加关注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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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仲裁开庭不公开属于一般情形。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开庭并公开。

3.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4.税率试点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有四档税率,分别为17%、13%、11%、和6%。

具体规定如下: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包括邮政业服务)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等,增值税征收率为3%。

5.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6.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7.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8.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9.普通合伙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有限合伙由2-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0.变更登记:减资、合并、分立45日,其他30日。

11.年度报告公示时间:1月1日-6月30日12.有限责任:1-50(3-13);股份有限:2-200(半数以上中国境内有住所)(5-19);13.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14.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15.16.简答题三步:观点、法条、扣题。

17.法规-条例规章-办法18.不得以劳务、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成立公司。

19.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该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不能劳务出资;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属善意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20.贷款展期:借款人在向贷款银行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延期偿还贷款的行为。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21.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不得自行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22.不记名式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须在挂失5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23.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24.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5.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6.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7.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8.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成立之前,一方因违约,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29.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0.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1.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有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保证人;而公司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

32.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3.权人与债务人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4.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某人转让著作权、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营)、收取的会员费收入(营)。

35.征收增值税:利用光电系统提供语音通话服务、邮票部门销售邮票、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银行销售金银业务、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厂房)。

36.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核定价格的顺序: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37.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为代理人或购买者。

38.视同销售:自产、委托加工对内对外;购进对外。

39.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企业机构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以下,减按50%;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适用20%的优惠税率4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42.按进度确认收入:广告制作费,安装费,软件费。

43.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

44.行政机关不具有预算审查权。

45.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期限是批准后20日内。

46.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有权依法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7.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分立成两个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48.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49.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50.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51.把“别人家孩子”玩死3年,把自己整进去5年,无限人+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2.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3.公司清算组:1.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2.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5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5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56.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由3~13人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57.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58.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有也可以没有。

59.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60.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

有限合伙企业:2-50,至少1个有限合伙人。

仅剩有限合伙人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转换。

61.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2.合伙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偿还欠款顺序:先付清算费用,再还工资社保。

63.合伙人以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出资、财产出质,不用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4.普通转为有限、有限转为普通,均应全体一致同意。

65.当然退伙与除名。

66.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67.绝对记载事项:本票无付款人名称,到期日;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68.相对记载事项: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支票记载付款日期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69.授权补记: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

70.非公开发行:一般认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36个月内不得转让。

71.投保人没有签字盖章但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7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73.票据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本票是自付票据,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74.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例如:甲1月1日开具一张票据,在票据上记载“见票后1个月付款”,持票人在2月1日去提示承兑(见票就是提示承兑),那麽票据的到期日是“见票后1个月”,即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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