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
国际物流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第一章测试1.()分别对各种不同商品在不同航线上逐一制定的运价。
A:货方运价B:单项费率运价C:公司运价D:航线运价答案:B2.以FOB价格条款出口的货物,通常采用()运费形式。
()A:寄付B:公司定价C:到付D:协议答案:C3.班轮运输的特点( )A:区分价值定价策略B:运价水平较高C:运价较为稳定D:垄断性较强答案:ABCD4.班轮运价的定价方法( )A:货方运价表B:班轮公会运价C:双边运价D:班轮公司运价答案:ABCD5.班轮运价支付方式分为两种()A:协议运费B:到付运费C:成本运费D:预付运费答案:BD6.()是指接收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人。
A:国际货运代理人B:国际贸易公司C:国际货运代理公司D:国际贸易班轮公司负责人答案:A7.S.F的大小说明货物的轻重程度。
S.F越大表示货物越重。
()A:正确B:错误答案:B8.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货运服务代理人提供服务( )A:货运代理为发货人服务B:货运代理为承运人服务C:货运代理为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服务D:货运代理为收货人服务答案:ABCD9.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主要区别点( )A:业务范围B:主管部门C:合同订立D:计收费用答案:ABCD10.货物的分类包含两部分()A:装运形态B:件杂货C:散装货D:货物性质答案:AD11.)()是运用自己拥有或者自己经营的船舶,提供国际港口之间班轮运输服务。
A:班轮公司B:货代公司C:海关D:贸易公司答案:A12.无船承运人这里指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是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班轮运输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A:正确B:错误答案:A13.无船承运人的另一简称()A:无船公共承运人B:船舶公司C:代理商D:船舶协会答案:A14.托运人是指( )A:为货主办理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相关事宜、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B:在运输合同中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C:是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D: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答案:BD15.班轮公司应拥有自己( )A:运价本B:船期表C:其他运输单据D:提单答案:ABCD16.货物的性质及储运中的变化中化学稳定性是指()A:货物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不断分解/氧化或其他变化的性质B:在一定条件下承受外力的作业而不断断裂的性质C:货物吸收周围环境的异味,且吸附后很难除去D:货物在干燥的条件下释放水分,或在潮湿的条件下吸收水分答案:A17.在储运过程中的变化包含( )A:化学变化B:无变化C:物理变化答案:AC18.货物残损短少的原因包括( )A:配载不当B:货物自身原因C:运输原因D:货舱条件不良答案:ABCD19.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种类()A:意外事故B:海上风险C:自然灾害D:其他原因答案:ABC20.海损分为哪几种模式()A:共同海损B:单独海损C:推定全损D:实际全损答案:ABCD2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是保险人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为(),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一、通则(一)为了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所有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并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应备案运价。
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由其总公司统一备案运价,或由其总公司授权后自行备案运价。
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代理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备案运价。
(三)备案的运价为公布运价(幅度)。
公布运价(幅度)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
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
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并高于与班轮公司签约的协议运价。
(四)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可在航交所网站 和中华航运网下载)。
(五)公布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CY/CY条款备案的,应在运价备案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六)备案义务人备案运价的内容应与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反映的运价内容一致。
(七)调整运价幅度应重新备案。
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
(八)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航线(港口),应提前10天通知航交所。
航交所在其停止航线(港口)经营的当天注销该备案运价。
(九)被接受的备案运价于航交所受理备案之时起下列时间生效:1、公布运价(幅度)满30天;2、附加费满24小时;3、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
(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在其运费清单上列明海运费及各项附加费。
(十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其生效的备案运价。
(十二)备案的公布运价生效时在航交所网站和中华航运网予以公开。
(十三)备案运价为基本港运价。
基本港的范围由交通运输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交通运输】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一、通则(一)为了规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船舶代理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备案运价。
(三)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
公布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
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
协议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书面约定的运价。
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运价幅度的,必须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备案。
备案的协议运价应列明协议号、货主、航线、起始港、目的港、期间、箱量、运价等内容。
(四)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在航交所网站()下载)。
(五)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CY/CY 条款备案的,应加以说明。
(六)备案协议运价应提供运价协议(副本),或将运价协议(副本)留存本公司备查。
备案协议运价和运价协议副本对运价的描述应该一致。
备查的运价协议(副本)至少保存三年。
(七)调整运价幅度应重新备案。
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
(八)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撤销航线,应提前10天通知航交所。
航交所在撤销航线的当天注销该备案运价。
(九)被接受的备案运价于航交所受理备案之时起下列时间生效:1、公布运价(幅度)满三十天;2、协议运价满二十四小时;3、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
(十)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应在运费舱单上列明运费及各项附加费。
使用协议运价应在运费舱单上注明运价协议号。
(十一)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应当执行其生效的备案运价。
(十二)备案的公布运价生效时在航交所网站予以公开。
协议运价货方名称和运价作为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的商业机密严格予以保密,不予公开。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第20条规定,实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
实施办法如下:一、基本原则无船承运业务是我国国际海运市场的重要业务之一。
按照《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无船承运人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的相关责任。
根据其行业运输经营特征和市场供需状况,无船承运人应结合自身的经营成本,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提供相应的运输服务。
无船承运人须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
二、备案义务人依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和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为运价备案义务人。
三、备案范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备案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Ocean Freight)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上限和下限。
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并高于与班轮公司签约的协议运价。
基本港是指在交通运输部确定公布的范围内,无船承运人提供服务的运输船舶直接挂靠港口。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根据企业状况和经营范围,自行确定运价幅度,并应按照上海航运交易所经交通运输部备案同意的格式报备。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运价幅度,备案的公布运价幅度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生效,但本办法生效后首次备案的运价幅度自受理之日起生效。
四、受理机构交通运输部指定上海航运交易所为运价备案受理机构。
上海航运交易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上海航运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涉及商业秘密的运价备案信息。
五、监督检查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国际海运市场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国际海运条例》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填写示例及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填写示例及注意事项 备案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备案运价网址为:filing.chineseshipping.com.cn。
(中华航运网上的“网上备案” 页面并非运价备案系统,而是提单网上备案。
) 2、首次备案“生效日期”请填写备案日期的后一天;如果要求备案当天生效,需要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格式如:2012-09-01 12:00:00,并确保填写时间晚于文档上传时间。
3、“公司代码”为公司英文简称,可根据NVOCC资格证书号在航交所网站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录》中查询后填写。
4、《公布运价备案(幅度)表》中运价填写记录数少于表格黑色方框数时,应将多余的行删除后再上传,否则系统会报错。
必填(H10格):格式为:YYYY-MM-DD 或YYYY/MM/DD 必填(Q10格):格式为:YYYY-MM-DD 或YYYY/MM/DD5、文件上传成功并不代表备案成功,当所有记录都处于“待审核运价”界面时,点击页面下方“提交备案”按钮后才算备案成功。
6、文档上传成功后备案专用邮箱会收到《运价备案文档处理通知》,运价被成功受理之后备案专用邮箱会再收到《运价备案回执》。
NVOCC资格证延期需要持《运价备案回执》办理。
7、如遇到“文档格式错误,请与备案中心联系”的问题,为备案文档Excel版本问题,建议使用OFFICE2000或者OFFICE2003版本的Excel。
8、如回退运价的原因是“请提供OTHC涨价材料”,请在提供相关材料后将运价再次上传。
9、一周内有多班相同航线,并存在不同运价的情况下,请在周班列中列明1至7数字代表周一至周日不同班次,但如其价格均在所报幅度之内,则可不填周班。
10、表格内所有单元格格式请勿更改。
运价、运价下限、运价上限列请填写“数字”,勿插入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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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关于取消部分国际船舶运输、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无船承运业务许可,下放部分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许可事项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事项境内注册企业从事国际集装箱船(不含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下同)、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并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及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情况(包括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境内注册企业新增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投入国际船舶运输的,应当在船舶投入运营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企业或船舶不再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终止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及保证金退还等事项(一)备案内容及程序。
1.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
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终止经营的备案。
无船承运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的,可任选一个经营业务实际发生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无船承运企业运价备案要求不变。
(二)保证金、保费退还。
1.以保证金为财务责任形式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可于2019年5月至7月集中申请退还保证金(含利息,下同)。
中级经济师运输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真题
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应当根据不同的产业结构来优化运输结构,当产业结构是以资源密集型为主时,运输结构必须考虑A.运量大、规模大B.运量小、批量小C.速度快、小型化D.灵活化、快捷化2.运输通道形成后,随着规模经济的发展,地区间物资交流量的增加,会出现两个集约化趋势:一是客货流的变化和目的地的运量集约化;二是的集约化;A.运输枢纽B.运输区域C.运输路径D.运输市场3.资金随着时间推移出现增值,其比率“í” 称为A.贴现率B.增值率C.价值率D.利息率4.某运输企业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年利率10%,5年末一次还本利息,第5年末应还的本利总额是万元;5.某运输企业投资一项目,预计6年后可获利800万元;按年利率12%计算,这笔收益的现值是万元;6.某运输企业计划在2005年开始修建一设施,估计需用资金1000万元;年利率按10%计算,从2001年开始每年需要等额储存资金万元;7.某运输企业于2005年初投资4000万元购买一台设备,本设备可用10年,预计第10年末残值为90万元;年利率为10%,每年应等额回收万元;8.因某些运输项目的兴建和营运会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和副作用,社会为防止或减少这些危害而采取措施所增加的成本是A.建造成本B.营运成本C.外差成本D.社会成本9.运输投资项目中,鉴别经济成本以减少为惟一准则;A.营运成本B.经济效益C.国民收入D.建造成本10.内部收益率是建设项目在其净现值为时的贴现率;11.在运输企业的投资项目的指标中,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和投资净效益率均属于评价指标;A.固定B.动态C.静态D.平均12.在运一定的情况下,以运价为基础同的运输总收入必须能够补偿运输部门的平均运输成本费用,平均运输成本是定价的;A.最高限界B.最低限界C.惟一限界D.比较限界13.边际成本定价方法比较适合运输业的特点;当边际成本长期时,企业会发生亏损;A.大于实际成本B.小于影子成本C.大于社会成本D.小于平均成本14.在水运运价的形式中,适用于同一航区的各港口间不同货种、不同运距货物的运价是;A.航线运价B.联运运价C.里程运价D.分线运价15.运输企业资产的正常耗费主要是通过,而耗费量计算的准确与否,关系到资产保合能否实现;A.成本补偿B.价值补偿C.税金补偿D.利润补偿16.运输企业资产评估最基本的职能就是对被评估资产的进行量化的评定和估算,合理确定其货币表现;A.综合市场价值B.财务记录价值C.历史成本价值D.实际现时价值17.运输企业通过估算评估对象剩余经济寿命每年的预算收益,并折算成现值的方法是;A.经济现值法B.目标现值法C.收益现值法D.使用现值法18.运输企业在资本金的筹集过程中吸收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因特殊情况需超过的,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19.运输企业在合理安排资金结构时需利用原理和筹资无差别点;A.财务杠杆B.商业信用C.财务风险D.资金成本20.运输企业用来计量其现金流量、经营成果的统一尺度是;A.现金B.存款C.记账本位币D.外币21.装卸工艺过程是指货物从进港到出港所进行的全部作业的综合,它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操作过程组成;在一个完整的操作过程中,能起独立作用的部分称为;A.操作方法B.装卸组织C.作业技术D.装卸工序22.在港口装卸效率指标中,船舶装卸总定额指标的计算要考虑装卸的货物吨数和船舶;A.装卸作业总艘天数B.停泊总艘天数C.装卸作业总工时数D.停泊总工时数23.船舶在港停泊时间的长短,不仅影响船舶周转的快慢,而且影响泊位效率的高低,以至港口;A.装卸成本的大小B.工人工资的高低C.服务价格的高低D.通过能力的大小24.在港口企业生产过程中,由于船、车、港、货的不平衡特点的影响,港口装卸作业大部分是以方式进行的;A.直接B.间接C.随机D.计划25.在港口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属于输助生产过程的活动是;A.确定装卸地点B.港内运输C.装卸机械的维修D.货物鉴定及检验26.港口年度生产计划是港口战略计划的具体实施计划,货物吞吐量计划和计划是其最主要的部分;A.堆存工作B.机械运用C.装卸工作D.物资供应27.港口生产控制既要保证生产过程协调进行,又要保证以最少的人力和物力完成生产任务,是管理的主要内容;A.计划B.财务C.质量D.生产28.为防止盲目建设港口、码头,浪费岸线资源,我国港口法确立了港口建设的制度;A.审批B.备案C.监察D.登记29.船舶营运的自然环境条件是船舶进行运输生产所要依赖的分布在空间上的一些生产力要素,主要是指和港口;A.各类船舶B.水上航道C.装卸机械D.导航设施30.在航运生产活动中,舱容系数是反映船舶载货性能的重要指标,当舱容系数大于货物积载因数时,一般宜采用计收运费;A.从价法B.体积法C.综合法D.重量法31.船舶所有人提供给承租人一定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按一定的发船密度,在一定时间内货物运往目的地的租船运输是;A.包运租船B.定期租船C.航次租船D.航次期租32.在航线配船时,近洋航线以及港口装卸效率较低、等泊时间较长的航线,应配置的船舶;A.技术性能较好B.吨位较大C.维持成本较低D.航速较快33.货物积载因数是反映货物轻重的重要性指标,散装煤炭的积载因数是米3/吨;34.船舶运输固定费用是指为维持船舶的营运状态所支付的费用,下列费用中属于固定费用的是;A.燃润料费用B.货物装卸费C.船舶折旧费D.港口使用费35.衡量航运企业在某一时期偿付即到期债务的能力指标是短期偿债能力比率,该指标又称为;A.资产比率B.固定比率C.流动比率D.成本比率36.水运生产计划内是指导水运企业生产活动、协调水运企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发展的重要依据,可分为战略计划、计划和作业计划;A.战术40.波罗的海干散货运价指数是反映干散货船市场运价水平变动程度的重要指标,这旨按照各航线在航运市场上的和所占比重加权合成的综合性指数;A.竞争状况B.预测结果C.重要程度D.基期标准41.世界油船基本费率表中规定的标准油船停港时间是小时;42.从船东角度分析,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船舶大型化趋势体现的是效益;A.共生经济B.范围经济C.集聚经济D.规模经济43.根据典型性、地区分布性和相关性原则,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在众多的出口集装箱运输航线中选择了11条航线作为代表,并以这些航线的运价和为依据计算运价指数;A.箱量B.港口C.灵活D.即期48.国际多式联式是一种利用进行联运的新的运输组织方式,它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A.大陆桥B.成组货物C.集装箱D.托盘49.物流活动全过程中的一切相关活动及其信息系统的综合管理也称为管理;A.物流链B.需求链C.价值链D.供应链50.物流系统化是指把物流的各种功能联系起来,进行整体设计和管理,以最佳的结构、最好的配合,充分发挥期系统功能的效率,实现整体的物流;A.合理化B.社会化C.柔性化D.多样化51.第三方物流是由供方和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从供给角度来看,第三方物流也称为;A.外协物流B.合同物流C.联盟物流D.合作物流52.定期船运输所采用的收货装船形式通常称为;A.船边收货,直接装船B.船边收货,集中装船C.仓库收货,集中装船D.仓库收货,直接装船53.报关员是指由报关人选定,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录取报关员证书,负责办理有关报关事宜的专职人员;通常报关员的报关员证书只能在登记海关的所在地使用;A.进口B.注册C.出口D.备案54.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无船承运人要进行登记和交纳保证金;A.提单C.发票D.货单55.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A.货方B.船方C.公布D.协议56.国际租船市场上的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简称“金康”合同,其合同中涉及的租船形式是租船;A.航次B.定期C.包运D.光船57.能对提单的内容及其证据效力以及法律责任起到制约作用,带有的国际公约或通过国内立法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国内法规,称为提单的适用法;A.平衡性B.适用性C.强制性38.我国海商法对于普通杂货船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规定为: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B.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D.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下船时止59.为使人们确信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质量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必须的有计划、有系统的全部活动称为;A.质量管理B.质量体系C.质量控制D.质量保证60.安全管理体系是国际安全和管理规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为保证和防止污染而设计的管理体系;A.安全操作B.人身安全C.提高效率D.财产安全二、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分E.清洁77.第四方物流提供了一整套完善的供应链解决方案,集中所有资源为客户提供等完整的服务;A.即时运输B.供应链再建C.企业资源计划D.功能转化E.业务流程再造78.按照国际海运务例规定,外资航商在我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派出公司可进行的活动有;A.揽货B.咨询C.订舱D.联络E.签发提单79.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为承运人规定的最低限度责任是;A.船舶绕航B.保证船舶适航C.保管货物D.货物报关E.危险品货物申报80.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是最终实现的目标有及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等;A.提高航运效率B.降低船舶成本C.防止人员伤亡D.提高船员待遇E.保证海上安全三、案例分析题共20题,每题2分;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分一某海船运面粉20 000吨到某海港卸货,其中8000吨在码头上直接装车运走,5000吨直接换装上驳船运走,其余的面粉卸船进库,再从库装运走;请回答下列问题:81.因为对该船的作业,港口完成的吞吐量为吨;00000000000082.因为对该船的作业,港口完成的装卸量自然吨和操作量吨分别为;000、20 000000、25 000000、27 000000、22 00083.直接换装比重%和操作系数分别为;84.操作量是反映装卸工作量大小的数量指标;下列操作过程中,完成1吨货物装卸作业形成的操作量为2个操作吨的有;A.船-库-船B.船-港内驳运去货主码头C.车-库-船D.船-库-库-车85.装卸自然吨是核算港口装卸成本的依据;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吨货物由汽车运进和运出港时,计算为1个装卸自然吨吨货物由船运进和运出港时,计算为1个装卸自然吨吨货物由船运进行港后,由汽车运出港时,计算为2个装卸自然吨吨货物由船运进港后,不再出港时,计算为1个装卸自然吨二某海船定额吨位为D定=20 000吨,执行某航次时,装载货物17 000吨,航次航程为5000海里,起运港装卸效率为4200吨/天,目的港装卸效率为5400吨/天,船舶航次航速为15节,每天航行费用为8000元,每天停泊费用为4500元;某集装箱班轮航线上配置4艘载箱量为4000TEU的集装箱船,船舶往返航次时间为65天,集装箱在端点港A内陆平均周转时间为6天,而在端点港B内陆周转情况是:70%的箱量在10天内抵港待装,20%的箱量在10~20天内抵港待装,10%的箱量在20-50天内抵港待装;船舶载重量利用率为85%;请回答下列问题:91.该集装箱班轮航线发船间隔为天;92.该集装箱班轮航线上集装箱平均周转天数为天;93.该集装箱班轮航线上需配备集装箱总套数为套;94.该集装箱班轮航线上需配备的集装箱总数为TEU;93819087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权限】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用语含义】《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运费、签发客票和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旅客上下船舶、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6)支付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8)其他相关的业务。
关于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我国海商法没有直接规定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及相关规定,但是无船承运业务在航运实践中并不少见,尤其是服务合同或拼箱货的情况。
航运实践中,无船承运人作为运输行签发自己的提单给发货人,根据自己的运价本收取运费,同时作为托运人向航运公司洽订舱位,安排货物的运输,在目的港收回签发的提单,并交付货物。
实际上,无船承运业务相当普遍,而且也并非无章可循。
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海运条例给了无船承运人一个承运人的身份,但是承运人身份能否改变无船承运人的中间人性质?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如何呢?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定义与“汉堡规则”一脉相承: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与“海牙规则”不同的是,该承运人的法律边界突破了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界限。
换句话说,承运人不必拘泥于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一个主体是否承运人我们只需考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方是托运人即可。
如果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合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那么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从业务实践看,在无船承运业务中,涉及两套提单的流转,即无船承运人的提单(HOUSEB/L)和海运承运人的提单(MEMOB/L)。
无船承运人签发的HOUSEB/L与海运承运人签发的MEMOB/L的目的是相同的,即运输合同的证明,签发运输单证的公司应当据此提供运输服务。
HOUSEB/L不仅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是运输合同的条款和实体内容的证明,提单上的条款,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就是承托双方的协议内容。
也就是说,无船承运人安排货物的海上运输,签发自己的提单与托运人,用以证明其与托运人之间就货物的海上运送达成协议。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船东协会、港口协会、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引航协会、理货协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总体部署,顺应港口收费政策改革变化,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港口收费改革事关政府职能转变、外贸稳定增长和港航事业健康发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特别是要加快落实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将收费项目全部纳入公示范围,主动公开、及时更新收费公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2015年12月29日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2021年-2022年现行有效港航规范性文件目录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水发〔2021〕27号
2021年3月27日
1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口电商货物港航“畅行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1〕294号
2021年2月22日
1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长江航务管理局牵头组织推进长江水系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水运国际函〔2022〕23号
2022年1月27日
11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启用国内水路运输电子证照有关事宜的函
水运国内函〔2022〕10号
2022年1月15日
12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圳港引航站和汕头港引航站调整引航范围的批复
交水函〔2022〕17号
2022年1月13日
2021年现行有效港航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造国内水路旅游客运精品航线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1〕2093号
2021年12月24日
2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第79号
2021年12月16日
交水规〔2021〕6号
2021年10月27日
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1〕1551号
2021年9月24日
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的通知
交办水〔2021〕53号
2021年8月30日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一、通则(一)为了规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船舶代理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备案运价。
(三)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
公布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
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
协议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书面约定的运价。
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运价幅度的,必须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备案。
备案的协议运价应列明协议号、货主、航线、起始港、目的港、期间、箱量、运价等内容。
(四)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在航交所网站()下载)。
(五)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CY/CY条款备案的,应加以说明。
(六)备案协议运价应提供运价协议(副本),或将运价协议(副本)留存本公司备查。
备案协议运价和运价协议副本对运价的描述应该一致。
备查的运价协议(副本)至少保存三年。
(七)调整运价幅度应重新备案。
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
(八)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撤销航线,应提前10天通知航交所。
航交所在撤销航线的当天注销该备案运价。
(九)被接受的备案运价于航交所受理备案之时起下列时间生效:1、公布运价(幅度)满三十天;2、协议运价满二十四小时;3、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
(十)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应在运费舱单上列明运费及各项附加费。
使用协议运价应在运费舱单上注明运价协议号。
(十一)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应当执行其生效的备案运价。
(十二)备案的公布运价生效时在航交所网站 予以公开。
协议运价货方名称和运价作为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的商业机密严格予以保密,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8.29•【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8)其他相关的业务。
交通部公告第6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交通部公告第6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02•【文号】交通部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02.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公告(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下列经营者未依照《海运条例》的规定向交通部申请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应立即停止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不得与附件所列违规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不得在海运提单或者相关运输单证的“托运人”位置上显示附件所列违规经营者名称,除非这些经营者能够出示交通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经营者名单可在交通部网站()和中华航运网()查询。
有关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咨询或投诉,可通过下列方式与交通部水运司联络:电话:(010)65292650传真:(010)65292648电子信箱:****************.cn特此公告。
2002年9月2日附:违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UNLICENSED NVOCC LIST, UPDATED ON SEPTEMBER 17TH 20021、 APPLO EXPRESS LINE2、 ATAINER JAPAN CORPORATION3、 BAY LINES4、 BOSSI PACIFIC(H.K.)LTD.5、 BRILLIANT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CO.,LTD.6、 CHINA FREIGHT CONNECTION PTE LTD.7、 DAIUN CO.,LTD.8、 DIVINE PHENIX INTERNAITONAL TRANSPORTATION CO.,LTD.9、 DYNALINK SYSTEMS INC.10、 EMERY OCEAN SERVICES11、 FAR EAST INTERNATIONAL LINE12、 FASTGROW INTERNATIONAL CO.,INC.13、FREIGHTMAN INT’L LOGISTICS CO.,LTD.14、 GLOBAL LINK LOGISTICS15、 GOTO KAISOTEN.LTD.16、 HABA-SPED (CHINA) LTD.17、 HOYER-ODFJELL B.V.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18、 INTERFLOW(T.C.S.)LIMITED19、 ISL CONTAINER LINE LIMITED20、 J.H.SHIPPING COPRORATION21、 JAM INTERNATIONAL CO.,LTD.22、 KONOIKE TRANSPORTATION CO.,LTD.23、 MAGUCHI TRANSPORTATION CO.,LTD.24、 MC TRANS INTERNATIONAL INC.25、 MITRANS INTERNATIONAL (CHINA )CO.,LTD.26、 NIHON HOSO UNYU CO.,LTD.27、 POLYWELL SHIPPING LIMITED28、 PU DONG TRANS USA INC.29、 PUMA CARGO HONG KONG LTD.30、 RTG LOGISTICS LTD.31、 S.Y.SHIPPING CORPORATION32、 SHANGHAI HUAFU CONTAINER TRANSPORT CO.,LTD.33、SHANGHAI TAI LI INT’L FORWARDING CO.,LTD.34、 SHANGHAI WELLTEX CONTAINER SERVICES CO.,LTD.35、 SHENZHEN WENCHEN INTERNATIONAL FORWARDING CO.,LTD.36、 SHUN YUI SHIPPING AGENCIES LIMITED.37、 TIANJIN STRAIT CARGO & TRANSPORTATION CO.,LTD.38、 TRANS SERVICE LINE39、 UNIONPOWER SHIPPING CO.,LTD.40、 UNITEX LOGISTICS LIMITED41、VANUATU INT’L LOGISTICS LIMITED42、 VINPAC CONTAINER LINE43、 YSC EXPRESS CORPORATION。
交通运输部运价备案中心
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注册地
公司中文简称(不超过五个汉字)
公司英文简称(不超过八个字母)
公司地址
联络机构名称
联络机构地址
联络机构邮编
联络机构电话
联络机构传真
备案专用E-MAIL地址
备案负责人
备案员
此表填妥后,请加盖本公司公章后尽快邮寄或传真至上海航运交易所。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盖章/签名)
申请日期:
交通运输部运价备案中心
上海航运交易所
地址:上海市杨树浦路18号1806室邮编:200082
电话:65451137 65151166-1815/1819传真:65015883
联系人:赵珺陈乐斌E-MAIL:nvo_filing@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申请表
公司全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一、通那么〔一〕为了规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方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能够自行或托付其船舶代理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备案运价。
〔三〕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
公布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
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
协议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书面约定的运价。
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运价幅度的,必须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备案。
备案的协议运价应列明协议号、货主、航线、起始港、目的港、期间、箱量、运价等内容。
〔四〕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在航交所网站〔 〕下载)。
〔五〕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因专门缘故不能按CY/CY条款备案的,应加以说明。
〔六〕备案协议运价应提供运价协议〔副本〕,或将运价协议〔副本〕留存本公司备查。
备案协议运价和运价协议副本对运价的描述应该一致。
备查的运价协议〔副本〕至少储存三年。
〔七〕调整运价幅度应重新备案。
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
〔八〕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撤销航线,应提早10天通知航交所。
航交所在撤销航线的当天注销该备案运价。
〔九〕被同意的备案运价于航交所受理备案之时起以下时刻生效:1、公布运价〔幅度〕满三十天;2、协议运价满二十四小时;3、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
〔十〕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或其托付的船舶代理应在运费舱单上列明运费及各项附加费。
使用协议运价应在运费舱单上注明运价协议号。
〔十一〕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应当执行其生效的备案运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备案相关事项的通告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备案相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9.10•【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备案相关事项的通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办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要求,无船承运业务由审批改为备案,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后,改为备案,我省注册的无船承运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已备案企业终止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办理终止经营的备案。
二、我省企业已取得交通运输部签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废止,继续经营无船承运业务须进行备案。
三、无船承运企业及分支机构须登录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未进行系统注册的企业应先注册,忘记登录账号密码的企业可更换登录用户信息重新注册,注册过程中业务种类选择“国内、国际、海峡邮轮及港口业务”,上级机构选择“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业务选择菜单选择“申报系统国际航运菜单”。
登陆系统后选择“备案业务”中的“无船承运业务备案”进行备案,备案类型选择“新增”。
其他登录问题可以在网站中文件下载板块查看“注册问题Q&A”文件,或拨打技术支持电话寻求解决。
四、无船承运企业备案完成后,登录上海航运交易所网站()进行运价备案。
五、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将定期通过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我省无船承运企业名单。
六、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和执行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记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对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征求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对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征求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9.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对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征求意见的函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厦门港口管理局,上海、厦门航运交易所,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促进会,各有关两岸间集装箱班轮公司:为促进海峡两岸间海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部起草了《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
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10月16日前反馈书面意见至部水运局。
附件请从部网站()首页下载。
联系人:黎旗炜,陈侃联系电话:************传真:************附件 1.《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的公告(征求意见稿)》2.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有关问题的说明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2年9月29日附件1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维护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岸海上直航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等规定和两岸间航运按外贸运输进行管理的原则,我部决定实施两岸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
现公告如下:一、基本原则两岸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定。
班轮经营者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
运价包括海运费和附加费(含码头操作费)。
海运费不得为零或负值,以包干运价计收的,包干运价扣除正常、合理收取的附加费不得为零或负值,班轮经营者不得变相降低附加费,也不得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二、备案范围和义务人两岸集装箱班轮航线均纳入运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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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运价备案中心
Freight Filing Center of Ministry of Transport 上海航运交易所
Shanghai Shipping Exchange
地 址:上海市杨树浦路18号1806室 邮 编:200082
Add: Room 1806, 18 Yang Shu Pu Road, 200082 Shanghai
Tel: +86 21 65451137, 65795457, 65151166-1813 (ext.) Fax: +86 21 65015883, 65624305 联系人:杨溧涛;徐敏杰 Contact Persons: Mr.Yang Litao, Mr.Xu Minjie E-MAIL :nvo_filing@
委托书填妥后,请加盖公章后尽快邮寄或传真至上海航运交易所。
After filling up and stamping on the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please mail or fax it to Shanghai Shipping Exchange as quickly as possible. 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
委 托 书
Authorization Letter of Freight Filing by Overseas NVOCC
我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证书编号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40号)的规定,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 )代表我公司办理无船承运业务运价备案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我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关于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关于运价备案的规定,及时提供运价备案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有效、完整和准确。
Our compan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gistration place: ) with NVOCC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No.:__________, as per the provisions of Circular on Implementing Rules for Freight Filling of NVOCC (M.O.T. 2010 No.40) (the Circular in short) by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f PRC, hereby authorizes the compan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gistration place: ) handling the relevant matters of NVOCC freight filing and bear all 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and liabilities hereunder. Our company will strictly follow the Regulations of PRC on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nsportation and the Circular, timely report freight filing information and guarantee the validity, completeness and accuracy of the information reported.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NVOCC
(盖章/签名)(Stamp/Signature)
日期: 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