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12-12_】
土地评价收费标准
评估收费标准
1,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计价格[1994]2017号)
1.1)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1.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注1: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按宗地标准的50%收取;但最低不小于300元/宗.
注2: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宗地标准的30%收取, 但最低不小于300元/宗.
2,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2月10日,价费字[1992]625号)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详见下表:
注:1:单项资产评估时,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资产的评估值;
2:整体资产评估时,对于账内资产,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资产及负债的账面值;对于账外资产,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确认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确认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确认的通知》(1995年5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物价局(委员会):为了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精神,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确认。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的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条件:1.领有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2.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允许从事土地价格评估;3.机构中现有评估专业人员条件与工商注册登记要求相符。
本通知下发前已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符合本规定前两项条件,在机构中有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持有省级土地、物价有关部门颁发估价资格证书的,可对其首次申请进行确认。
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的程序:1.中介服务机构按以下规定向土地、物价部门提出确认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提出确认申请;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向省级土地、物价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向市、县土地、物价部门提出确认申请。
2、土地、物价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以下材料,按确认条件进行审核:(1)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申请表(见附件);(2)中介服务机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证明材料;(3)中介服务机构工商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4)中介服务机构拟执行的收费标准;(5)规定报送的其它材料。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办法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办法[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1)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2)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目前,全省各级法院正在按照2001年12月17日我院以粤高法明传(2001)229号下发的《关于严格按照省院规定选定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通知》的要求开展2002年度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经省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领导。
在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取信于民的“窗口”。
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委托评估、拍卖的特定标的物不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交易的物,具有行政机关不具有的强制性,是保障国家利益和法人、个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法律手段。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省法院的规定进行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决不允许另搞一套。
中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要以“摇珠选定法”确保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公正。
去年以来,全省法院通过择优选定入围、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序号的方法以后,效果很好。
今年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实现程序的绝对公正。
全省各级法院要在坚持择优选定入围的前提下,将去年一次性抽签确定一年的委托评估、拍卖序号的做法改为定期(一月或半月一次)实行个案现场抽签,随机选定的办法,将这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实现最大化。
各级法院要提高中介机构的竞争性,绝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更不允许法院以任何名义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
同时,要欢迎外地资质等级高、在当地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评估、拍卖机构申请登记,参加竞争。
三、今年不再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
实行《暂行规定》允许当事人协商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一年来的结果表明,有些办案人员与评估、拍卖机构以及当事人串通在一起,以协商一致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为名谋取私利,不利于廉政建设和司法公正。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土地一级开发审计及相关知识
(新文件:京发改【2013】1522号文件,没有真正执行)
2016/12/28
泛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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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房屋拆迁评估费、拆迁服务费
1997 年 12月 1日,北京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中介服8号文,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
2016/12/28
泛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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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用
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随后,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 布了《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 价格[ 2002 ] 125 号)。该通知中规定了项目前期进行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 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的费用标准,可以作为核算 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用的依据。
2016/12/28
泛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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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
主要包括可计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道路、
管线等市政建设工程(主要是指地块范围内 的支路及地下管网) 主要依据: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复的立项核准 中市政基础设施的内容和金额、经区(县)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方案等。
2016/12/28
泛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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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前期费取费的相关依据
1、立项报告、可研报告、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等的编制费及项目前期的各种工 程咨询费: 测算标准可参考1999年9月10日国家计委制定的计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及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京价(房)字[ 1999]第487号文《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中的有关计价标 准。 ◆立项报告、可研报告的编制费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费 ◆项目前期的各种工程咨询费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1996.05.03•【字号】辽价发[1996]44号•【施行日期】1996.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辽价发[1996]44号)各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现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必须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方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土地评估费。
对土地评估机构的具体确认办法另文下达。
凡未经确认的评估机构不得收取土地评估费。
二、经确认的评估机构在本省范围内执业,对一般宗地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均执行统一标准。
(详见附表一、二)三、经确认评估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四、物价部门的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执行物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为暂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辽宁省宗地地价评估暂行收费标准二、辽宁省基准地价评估暂行收费标准附表一:辽宁省宗地地价评估暂行收费标准┌─────────────┬─────────────┬─────────────┐│序号│土地价格总额(万元)│收费标准(‰)│├─────────────┼─────────────┼─────────────┤│1│100以下(含100元)│4│├─────────────┼─────────────┼─────────────┤│2│101--200部分│3│├─────────────┼─────────────┼─────────────┤│3│201--1000部分│ 1.8│├─────────────┼─────────────┼─────────────┤│4│1001--2000部分│ 1.4│├─────────────┼─────────────┼─────────────┤│5│2001--5000部分│0.7│├─────────────┼─────────────┼─────────────┤│6│5001--10000部分│0.4│├─────────────┼─────────────┼─────────────┤│7│10000以上部分│0.1│└─────────────┴─────────────┴─────────────┘附表二:辽宁省基准地价评估暂行收费标准┌─────────────┬─────────────┬─────────────┐│序号│城镇面积(平方公里)│收费标准(万元)│├─────────────┼─────────────┼─────────────┤│1│5以下(含5)│4--8│├─────────────┼─────────────┼─────────────┤│2│5--20(含20)│8--12│├─────────────┼─────────────┼─────────────┤│3│20--50(含50)│12--20│├─────────────┼─────────────┼─────────────┤│4│50以上│20--40│└─────────────┴─────────────┴─────────────┘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 年12 月12 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 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 元的按300 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 元的按300 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1994]2017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12.12
【实施日期】1994.12.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
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粤高法[2002]11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在推进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改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选定涉案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好成效。
但是全省各级法院在计算和支付评估费用和拍卖佣金方面各地的做法不一,有的法院没有与拍卖机构商定拍卖佣金比率,不管标的额大小,一概按5%支付拍卖费用。
高额佣金加剧了中介机构的不正当竞争。
为有效降低执行成本,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对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收费标准等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委托评估费计算方法全省各级法院要统一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办颁布的标准计算评估收费。
国家有关部委如颁布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的标准执行:1.土地评估收费适用《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计价格[1994]2017号);2.房地产评估收费适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1995年7月17日计价格[1995]第971号);3.资产评估收费适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月10日[1992]价费字625号);4.同一委托书有多个标的物的,一般应按评估的总额计算收费,不得分别收费。
5.评估标的物不需拍卖的,按评估价计算评估费;评估标的物经拍卖成交的,按成交价计付评估费;经降价拍卖仍然未能成交以物抵债的,按抵债的价格计付评估费。
二、关于拍卖佣金计算方法1.按分档累进递减的方法确定拍卖佣金的比例。
拍卖佣金的计算参照评估费用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递减的方法计付。
从拍卖操作的整个过程来看,标的大小对拍卖没有太大的影响,按累进递减确定拍卖佣金的办法比较科学、合理。
2.拍卖佣金收费标准计算表(略)3.经两次降价、且降价的幅度达到评估价40%,拍卖仍然未能成交裁定以物抵债的,经委托法院审核同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拍卖费用,包括:公告费、仓储费、差旅费等。
土地价格收费标准
计价格[1994]2017号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1994年1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规范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含审计、价格核算,下同)、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件需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对外办理委托事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组织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织,需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应当在法院选定的受托机构中摇珠选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上级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省法院应当监督全省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下级法院应向上级法院报告每年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情况。
影响重大、复杂的评估、拍卖活动应及时向上一级法院请示报告。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本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自行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六条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办理评估、拍卖事项的机构,必须依法办理委托事项,遵守上级法院和委托法院关于规范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委托法院对受托机构办理评估、拍卖的活动必须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纠正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牟取私利,不得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物。
第八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评估、拍卖机构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可以向办理委托事项的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提出投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必须对事实进行核查,对投诉和申诉事项依法作出裁定或答复。
评估收费标准
评估收费标准
1,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计价格[1994]2017号)
1.1)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1.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注1: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按宗地标准的50%收取;但最低不小于300元/宗.
注2: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宗地标准的30%收取, 但最低不小于300元/宗.
2,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2月10日,价费字[1992]625号)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详见下表:
注:1:单项资产评估时,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资产的评估值;
2:整体资产评估时,对于账内资产,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资产及负债的账面值;对于账外资产,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
土地一级开发审计及相关知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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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常规知识
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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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施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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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一级开发的基本内容
土地一级开发实际就是‚生地‛变‚熟地‛ 的过程(将土体开发成可收状态),主要包括: 人、地、房的补偿;拆迁、评估、拆除、考古、 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七通一平) (包括可纳入一级开发成本的回迁房、区域景观 及绿地建设)其中大部分区域的土地成本主要是 人地房的补偿,约占整个一级开发成本的80-85% (真正的BT项目) 项目实施人:主要土储或是由其通过招标或直接 委托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大型国有企业
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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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
主要包括可计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道路、
管线等市政建设工程(主要是指地块范围内 的支路及地下管网) 主要依据: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复的立项核准 中市政基础设施的内容和金额、经区(县)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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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三结合具体内容
1.此类定向安置房建设方式应与相对应的征地
拆迁方式相结合; 2.此类定向安置房的销售价格应与相对应的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 相关政策相结合; 3.此类定向安置房建设应与我市现行的农村 地区拆迁安置用房政策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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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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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内容分类】房地产市场管理【颁布日期】1994-12-12 【实施日期】1994-12-12【失效日期】
【文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前有关规定
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一: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土地价格总额(万元)|收费标准(‰)
--|------------|---------1|100以下(含100)|4
2|101-200部分|3
3|201-1000部分|2
4|1001-2000部分|1.5
5|2001-5000部分|0.8
6|5001-10000部分|0.4
7|10000以上部分|0.1
-------------------------附表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城镇面积(平方公里)|收费标准(万元)--|------------|---------1|5以下(含5)|4-8
2|5-20(含20)|8-123|20-50(含50)|12-204|50以上|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