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计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
卫计委普法实施方案
卫计委普法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律宣传和普法工作,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普法实施方案,旨在提高全社会对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认知和遵守程度,促进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大众普及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周、法治宣传月等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二、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体系,保障权益。
建立健全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律服务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设立法律咨询热线,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确保他们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惩罚。
加强对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共同维护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律权威。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对卫生健康领域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建立健全卫生健康领域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推动法律法规的落实,促进全民健康。
通过加强卫生健康领域的普法工作,推动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落实,促进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建立健全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形成全社会关注健康、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为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卫计委普法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为加强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律宣传和普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推动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落实,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讲师团的规章制度
讲师团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讲师团的管理和运作,维护讲师团的形象,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体讲师团成员,包括讲师、助教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讲师团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维护讲师团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讲师团应当注重以服务为宗旨,以学生为中心,注重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五条讲师团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讲师团成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利和教学人民的感情,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讲师团成员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讲师团应当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第二章讲师团的组织结构第九条讲师团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主任负责讲师团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工作。
第十一条讲师团成员应当遵守讲师团的管理制度,服从主任的指挥。
第十二条主任由讲师团成员推选产生,任期为两年,连任一次。
第十三条讲师团成立党支部,加强党建工作,推动讲师团的发展。
第三章讲师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讲师团成员享有言论自由、民主管理、公平竞争的权利。
第十五条讲师团成员有权参与讲师团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讲师团成员有义务遵守讲师团的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七条讲师团成员有义务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利和隐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讲师团成员应当以身作则,为学生成为表率和榜样。
第十九条讲师团成员应当保守讲师团的机密,不得泄露讲师团的内部信息。
第四章讲师团的日常管理第二十条讲师团成员应当按时参加讲师团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第二十一条讲师团成员应当认真备课,认真授课,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讲师团成员应当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请假。
第二十三条讲师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讨论,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四条讲师团成员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天津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津普法办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津普法办发〔2020〕14号各区、各部委办局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天津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研究制定《天津市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2020年10月23日天津市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灵魂和基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部署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自信的重要论述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人民为中心、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以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为主要目标,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和良好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确保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
《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解读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 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 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 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 等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组 织对其成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 动。
针对不同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第16-21条)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法制 度 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 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重大决策 前学法等制度 法治培训、组织年度考法、旁 听案件庭审等方式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 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 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 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 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 等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组 织对其成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 动。
针对不同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第16-21条)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法制 度 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 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重大决策 前学法等制度 法治培训、组织年度考法、旁 听案件庭审等方式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 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任务
立法目的
属地管辖
基本原则
主要任务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普及宪 法以及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 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弘 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五)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及其成果,推进 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融合,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及《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及《天津市卫生行业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卫政[2012]8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2.20
【实施日期】2012.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及《天津市卫生行业法
制宣传志愿者工作制度》的通知
(津卫政〔2012〕87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落实《天津市卫生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做好“六五”普法工作,进一步壮大法制宣传队伍,推进卫生行业普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及《天津市卫生行业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
2.天津市卫生行业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卫生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壮大卫生法制宣传队伍,进一步发挥好卫生法制宣传工作者作用,规范卫生普法讲师团工作,根据《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天津市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普法讲师团在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依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卫生普法讲师团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
讲师团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讲师团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讲师团全体成员,包括讲师、副教授、教授等。
第三条讲师团工作以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为核心,以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讲师团设立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由学校领导任命。
第五条讲师团团长负责全面领导讲师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开展工作。
第六条讲师团下设办公室,负责讲师团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七条讲师团办公室职责:1. 负责讲师团的日常工作安排和协调;2. 负责讲师团的档案管理和资料收集;3. 负责讲师团活动的组织与实施;4. 负责讲师团的宣传和推广;5. 负责讲师团的考核和评价。
第三章讲师职责第八条讲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3.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影响力;4.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九条讲师职责:1. 承担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确保教学质量;2. 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3. 参与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提升学科水平;4. 参与科研项目,提升科研能力;5. 参与教师培训和指导工作,帮助青年教师成长;6. 积极参与讲师团的各项活动,发挥团队协作精神。
第四章讲师团活动第十条讲师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教学研讨:定期组织教学研讨会,交流教学经验,探讨教学方法;2. 学术报告: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学术报告,拓宽教师视野;3. 教学观摩:组织教师观摩优秀教学案例,提高教学水平;4. 教学竞赛:举办教学竞赛,激发教师教学热情,促进教学创新;5. 教学培训:开展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的教学培训,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第五章讲师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讲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讲师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普法讲师团培训计划
普法讲师团培训计划一、前言普法讲师团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力量,其宗旨是向广大民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更好地发挥普法讲师团的作用,我们特地制定了普法讲师团培训计划,旨在提升普法讲师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
二、培训目标1. 了解法律知识:通过培训,普法讲师应该全面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的知识。
2. 学习普法技巧:普法讲师应该学习如何向不懂法律的民众普及法律知识,应该掌握简单易懂的普法技巧,避免晦涩难懂的表达方式。
3. 提高普法能力:通过培训,普法讲师应该能够主持各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包括讲座、宣传、宣讲等,能够应对不同类型的听众。
4. 建立普法团队:培训不仅是提升个人水平,更应该建立起一支高效的普法团队,通过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更好地服务社会。
三、培训内容1. 法律基础知识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普法讲师应该掌握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了解刑法、民法、宪法、行政法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国家法律体系应该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 普法技巧在普法活动中,普法讲师应该能够用生动形象的语言向听众普及法律知识,让晦涩难懂的法律文本在他们的嘴里变得易懂易记。
应该学习如何让听众愉悦地接受法律知识,避免枯燥乏味的表达方式。
3. 宣传策略普法讲师应该了解如何组织各种形式的普法活动,有的放矢地针对不同对象进行宣传,包括学校、社区、企业等,让法律知识深入到社会各个角落。
4. 团队建设普法讲师不应该孤军奋战,应该与团队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为普法事业贡献力量。
团队建设包括团队精神的培养、团队协作能力的提升、团队目标的明确等方面的内容。
四、培训方法通过理论学习法律知识,包括传统课堂教学、在线学习等形式,让普法讲师全面了解国家法律体系。
2. 实战演练通过实战演练,包括模拟讲座、案例研究等形式让普法讲师学会如何面对听众,如何掌握场上气氛,如何让听众产生共鸣等技巧。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宣传工作制度(2篇)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宣传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宣传,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规范宣传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工作是指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大众传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知识,倡导健康生育观念,推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宣传工作要围绕计划生育政策,传达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优惠政策和人口发展战略,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信息,并引导广大群众正确了解和使用计划生育技术。
第四条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媒体、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广泛宣传。
第二章宣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设立计划生育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制定宣传工作计划、确定宣传主题和内容,并统筹协调宣传工作。
第六条担任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应该建立专门的宣传工作机构或部门,负责具体的宣传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估。
第七条宣传工作机构或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宣传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宣传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八条宣传工作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宣传素材和宣传材料的统一管理制度,确保宣传材料的质量和时效性。
第三章宣传形式和内容第九条宣传工作应使用多种宣传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展览、宣传册、宣传片、宣传广播、宣传讲座、宣传咨询等。
第十条宣传工作应注重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设计针对性的宣传内容,提供相应的宣传服务。
第十一条宣传工作应注重突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主要优点和特点,如安全、便捷、高效等,引导广大群众了解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宣传工作应提供权威的信息和咨询,回答社会大众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常见问题和疑难问题。
第四章宣传渠道和推广途径第十三条宣传工作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社区宣传等。
第十四条宣传工作应充分利用新技术手段和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微博、抖音等,提高宣传效果和覆盖面。
卫生健康 普法 制度
卫生健康普法制度一、法律法规宣传制度1.定期组织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全体医疗卫生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医的自觉性。
2.设立法律法规宣传栏,定期发布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
3.在卫生健康相关活动中,增加法律法规宣传环节,向公众普及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知识。
二、医疗卫生人员法制培训制度1.对新入职的医疗卫生人员,进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岗前培训。
2.对在职的医疗卫生人员,定期组织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继续教育培训。
3.对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门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培训。
三、卫生健康政策普及制度1.及时传达并普及国家及地方最新卫生健康政策。
2.对卫生健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
四、卫生健康警示教育制度1.对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警示教育,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2.对严重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理。
五、卫生健康宣传周活动制度1.每年定期组织卫生健康宣传周活动,集中宣传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政策。
2.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公众积极参与宣传周活动。
六、公共卫生知识普及制度1.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向公众普及公共卫生知识。
2.针对特定群体,开展公共卫生知识讲座或宣传活动。
七、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监督制度1.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保障公众权益。
八、医疗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对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对公示的医疗卫生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定期评议,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九、医疗卫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对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进行记录,确保执法过程的可追溯性。
2.对记录的内容进行定期审核和存档,保障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十、医疗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1.定期组织对医疗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2.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对优秀案卷进行表彰和奖励。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为进一步推进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水平,确保医疗安全,现将做好我市医疗质量评价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统一思想,将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措施纳入医疗机构核心管理工作内容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关于建设质量强国的部署和重视质量、关心质量、提升质量“三个转变”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在全国医疗领域开展了第三届中国质量奖遴选活动。
此项活动以“发挥质量管理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具有较强的机构品牌影响力和良好社会声誉,患者满意度高,社会评价好;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并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指标相结合等”为遴选条件,我市已有两所医疗机构入围。
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为引领医疗领域重视质量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实现医疗改革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统一思想,积极推进《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全面落实,要增强责任感与紧迫感,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综合实力,将医疗质量管理纳入医疗机构管理的核心工作内容;要健全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相关组织架构,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积极作用,将医疗质量相关指标监测和定期分析评价纳入议事日程,要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和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定期开展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全面梳理和排查,针对变化趋势调整医疗质量动态管理目标,确保各项管理措施有效落实。
天津市卫生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局2012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局2012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津卫政[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卫生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局2012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津卫政〔2012〕14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法制建设,为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卫生法制环境,根据2012年天津市卫生工作要点,制定了《天津市卫生局2012年法制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卫生法治各项工作。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天津市卫生局2012年法制工作要点2012年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
卫生法制工作要紧紧围绕卫生中心工作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进一步加强卫生立法、普法和执法监督,推进卫生依法行政、依法执业,为各项卫生工作依法顺利推进、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的卫生法制氛围。
2012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完善地方卫生法规体系加强地方卫生立法调查研究,配合市人大、市政府完成《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和颁布实施工作。
开展《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调研和起草工作。
开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调研和修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调研工作。
积极探索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地方卫生立法的渠道,努力提高立法草案起草质量。
积极落实立法机关和其他部门转办的立法草案征询意见工作。
二、推进卫生依法行政一是加强对卫生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推动和考核工作,领导办公会至少听取1次卫生法制建设工作汇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至少召开1次会议,及时解决卫生法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三月七日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18号)精神,形成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为龙头,以区县妇女儿童(以下简称妇幼)卫生保健机构为枢纽,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网底,以二、三级医院为技术支柱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现就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高占人口三分之二的妇女儿童的整体素质,进而提高全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列入年度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领导,理顺管理和运行机制,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把妇幼卫生保健工作作为造福人民的实事,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好。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规划及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设立妇幼卫生科,负责妇幼卫生保健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群体保健科,承担属于公共卫生范畴的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普法讲师团工作要求
普法讲师团工作要求
普法讲师团是指由一批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知识和服务。
普法讲师团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普法讲师团的工作要求是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只有具备了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够在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为群众提供准确、权威的法律知识和服务。
普法讲师团的工作要求是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普法讲师团的工作对象是广大群众,因此,讲师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不同背景、不同层次的人群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
同时,讲师们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能够真正关心群众的需求和问题,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普法讲师团的工作要求是要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能力。
普法讲师团是一个团队,需要讲师们之间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共同完成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
同时,讲师们还需要具备创新能力,能够不断探索新的普法方式和方法,提高普法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普法讲师团的工作要求是非常严格的,需要讲师们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团队合作精神和创
新能力等多方面的素质。
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普法讲师团工作要求
普法讲师团工作要求普法讲师团是一支重要的普法宣传力量,工作内容主要是向社会大众传递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全社会形成自觉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为了保证普法讲师团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有以下几点工作要求。
一、充分了解法律知识普法讲师团成员首先要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专业知识,具备全面、准确、实用的法律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程序和应用技巧,能够解答公众的法律问题。
讲师团成员应该通过自学、参加培训、学习研究法律法规和案例,不断深化自己的法律素养,提高法律知识水平。
二、注重宣传与实践相结合普法宣传不仅是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更是要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增强法治意识。
因此,普法讲师团成员要将宣传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切实帮助公众解决实际问题。
在宣传过程中,应该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手段,让讲解内容贴近生活、易于理解。
同时,也要关心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解决实际问题贡献力量。
三、注重教学与评估相结合普法讲师团成员要能够根据不同受众群体特点采用不同的教学形式,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同时也要在讲解过程中注重评估,了解听众的反应与听取意见,根据反馈及时进行调整,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讲解水平和互动效果。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作为法律普及宣传的人员,普法讲师团成员要以身作则,始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非法行为。
在普法工作中,要保持一颗法治之心,遵循法律、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普法讲师团是一个重要的普法宣传力量,其成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专业知识,注重宣传与实践的结合,教学与评估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为推动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市安定医院、市健康教育中心、市结核病控制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进行了修订,修改完善了有关内容,精简了部分工作指标,并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修订背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发布6年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使服务规范内容更符合基层实际。
同时,随着医学技术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相关行业组织和部门陆续制(修)订了涉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业领域的行业标准、技术指南或工作规范,对相关名词和内容进行了调整。
当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医改重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这些都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密切相关。
新形势、新任务对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5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组为依托,组织大量专家,着手对2011年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进行修订。
经过各服务规范专家组组长牵头起草、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征求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征求中医药局和财政部社保司意见等多个环节,经过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医院讲师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讲师团建设,提高医院整体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医院内部学术交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讲师团是医院内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学术交流平台,旨在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提升医务人员业务素质,传播先进医疗理念,推动医院学科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讲师团的组织管理、成员选拔、活动开展、考核评价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医院讲师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团长由医院领导担任,负责讲师团的全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成员由各科室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学术成果的医务人员担任。
第六条医院讲师团下设办公室,负责讲师团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三章成员选拔与条件第七条成员选拔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2. 注重实际工作能力与学术水平;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八条成员选拔条件:1.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和学术成果;3.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4.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四章活动开展第九条医院讲师团活动分为定期活动和临时活动。
第十条定期活动:1. 每月举办一次全院性学术讲座;2. 每季度举办一次科室内部学术交流活动;3. 每年举办一次大型学术研讨会。
第十一条临时活动:1.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适时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等;2. 针对科室需求,开展针对性培训。
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十二条医院讲师团成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学术成果;2. 教学活动;3. 团队协作;4. 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对考核不合格的成员,给予警告、降级或解聘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院讲师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津卫规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卫规发〔2023〕1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已经市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及时做好该实施办法的宣贯及培训工作。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3月23日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应当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社会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督促整改、批评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首次发生《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卷档案材料等,查询相对人在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二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此确定是否属于“首次”违法。
法律法规宣讲与遵守制度
法律法规宣讲与遵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对法律法规的宣讲与遵守,促进医院良好运行,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职工,包含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全部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全部职工必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包含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法律法规宣讲第四条医院将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宣讲活动,以提高职工对法律法规的认得和遵守水平。
第五条法律法规宣讲活动应由医院领导或专业律师、法律顾问等机构进行,并引导职工如何理解与贯彻法律法规的内涵。
第六条宣讲活动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职工权益保护、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医生诊疗行为规范等内容,以提高职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医院将通过内部刊物、电子邮件、内网等形式,将法律法规宣讲活动内容进行推广,确保全部职工都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法规。
第三章遵守制度第八条医院将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遵守制度,明确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职工在入职时应签订遵守制度的承诺书,并认真学习和理解制度内容。
第十条医院将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工的法律法规遵守意识。
第十一条医院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违反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以保护职工的权益和医院的形象。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医生违规开药、虚假诊断、泄露患者隐私等,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而且必需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医院将建立举报制度,鼓舞职工乐观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任何人不得阻碍和打击举报行为。
第十四条医院将加强对医生、护士等职工的管理,确保他们在医疗行为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业道德。
医院将加强对外部合作机构、合作医生等的管理,确保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不造成医疗安全风险。
第十六条医院将定期进行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七条医院将依据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处理,具体惩罚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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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计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壮大卫生计生法治宣传队伍,进一步发挥好卫生计生法治宣传工作者作用,规范卫生计生普法讲师团工作,根据《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天津市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计生普法讲师团在天津市卫生计生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依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卫生计生普法讲师团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纪守法;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法律素养,语言表达能力较强,在卫生计生行业有较高声誉,对卫生计生法治领域有较深研究;
(三)具有从事卫生计生普法工作的热情,能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四)年龄一般在25周岁以上。
第四条卫生计生普法讲师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卫生计生普法讲师团队伍;
(二)参加卫生计生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和获得相关培训;
(三)对卫生计生普法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获知卫生计生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讲师团工作开展情况;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卫生计生普法讲师团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天津市卫生计生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宣讲、专题调研或普法教材编写等活动;
(二)自觉维护普法讲师团的形象和声誉。
第六条天津市卫生计生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卫生计生普法讲师团成员的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表彰等工作。
天津市卫生计生行业法治宣传
志愿者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壮大卫生计生法治宣传队伍,规范卫生计生法治宣传志愿服务工作,根据《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天津市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计生法治宣传志愿者在天津市卫生计生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依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卫生计生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
第四条卫生计生法治宣传志愿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纪守法;
(二)具有一定的卫生计生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法律素养;
(三)具有从事卫生计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热情,能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四)年龄一般在25周岁以上。
第五条卫生计生法治宣传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卫生计生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
(二)获得相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对卫生计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获知志愿者工作开展情况;
(五)参加天津市卫生计生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卫生计生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卫生计生法治宣传志愿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天津市卫生计生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卫生计生法律服务工作;
(二)积极参加相关培训;
(三)以志愿者身份开展工作时佩戴统一标识,自觉维护志愿者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第七条天津市卫生计生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卫生计生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的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志愿者服务工作,并定期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予以表彰。
第八条卫生计生法治宣传志愿者应当在接受天津市卫生计生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上岗培训后开展工作,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