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11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3.08•【文号】人社部函[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2011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需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5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须先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2011年“统考日”安排(一)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
“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8、19、20日,5月20、21、22日,7月15、16、17日,9月16、17、18日,11月18、19、20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21、22日和11月19、20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
各地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20日、11月18日进行,并于2011年3月18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
关于做好2011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函…2011‟489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1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的组织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
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考试时间与应考说明9月3日 上午0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下午14:00~16: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9月4日 上午0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下午14:00~16:3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文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目,方能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三、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㈠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㈡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预备技师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预备技师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琼人社发[2011]314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预备技师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314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高级技工学校,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建立高技能人才多元培养和评价体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开展预备技师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职业(一)预备技师考核对象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注册的已全部完成教学计划任务并考核合格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二)预备技师考核的职业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预备技师专业设置目录(暂行)》确定。
二、考核内容和方式(一)预备技师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内容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技师职业等级要求确定。
技师综合评审部分不列入预备技师考核内容。
(二)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重点考核相应职业技师等级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
技能操作考核采取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重点考核实际操作技能以及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职业特点不能进行现场实际操作的,可以采取仿真模拟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考核试题从国家题库中提取。
国家题库没有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命题。
(四)预备技师考核一般在学生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内进行。
三、报考程序(一)毕业生申请预备技师考核,由本人申请,并填写《海南省职业资格考核审批书》,并提交个人有关考核材料;(二)所在学校根据申报考核学生在校表现和考试成绩作出推荐意见,并将考生个人材料和学校开设预备技师班批复、预备技师教学计划、预备技师班录取名册、考生在校期间完成预备技师课程的考核成绩以及企业实习成绩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审查。
项目管理师
附件1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附件2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招生简章:武汉立聚教育项目管理师招生简章一、职业名称:项目管理师二、职业定义:掌握项目管理的原理、技术、方法和工具,参与或领导项目的启动、计划、组织、执行、控制和首位过程的活动,确保项目能在规定的范围、时间、质量与成本等约束条件下完成既定目标的人员。
三、职业资格等级及申报条件:A、项目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具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项目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项目管理师工作1年以上B、助理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项目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助理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助理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助理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4、取得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C、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助理项目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边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申报前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担任项目管理领导2年以上,经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3、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历),申报前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担任项目管理领导1年以上,能够管理一般复杂项目,经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D、高级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项目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博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管理领导工作1年以上,负责过2-4项以上复杂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含研究成果、奖励成果、论文着作),经高级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管理领导工作3年以上,负责过3-5项复杂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含研究成果、奖励成果、论文着作),经高级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报名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江汉一路19号紫晶城31楼3102室附件3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医院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技术职务聘任有关规定
医院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技术职务聘任有关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促进职称晋升工作和职务聘任工作合理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2.使用范围:全员3.定义:无4.内容:4.1 适用人员:医院在职医疗、护理、影像、检验、药剂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财会、经济、工程、审计、统计、档案等医院适用专业技术人员,及获得与岗位相符的技术工种证书的工人。
4.2 技术职务考试和评审申报责任部门4.2.1 医务科负责全院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医师执业注册工作。
执业注册范围应符合医院录用聘用时约定的工作岗位注册执业范围。
4.2.2 人事科负责临床医学中级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护理、影像、检验、药剂等其卫技的初、中级考试报名工作、高级职称考试和评审申报工作、及财会、经济、工程、审计、统计、档案等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报名、评审申报和技术工人考试报名工作。
4.2.3 护理部负责全院护士的执业注册工作。
4.3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条件4.3.1 工作年限要求4.3.1.1 士级护理类: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护理或助产专业。
药、技类:取得大、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
4.3.1.2 师级临床医学执业医师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预防医学、药、护、技师类: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3.1.3 中级中专毕业,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大专毕业,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本科毕业,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4.3.1.4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4.3.1.4.1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续学历大专毕业后满2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工作,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4.3.1.4.2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续学历本科毕业后满1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4.3.1.4.3 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4.3.1.4.4 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4.3.1.5 主任医(药、护、技)师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续学历毕业后满1年),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琼府办[2008]184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18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直接挂钩。
第三条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评审条件是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指导、协调、监督政策的实施。
各市、县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综合管理。
省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协助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政策,并承担相关工作。
第六条我省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七条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公务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后,向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申报。
第九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当提供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1、全国统一鉴定时间
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1、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2、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培训鉴定试点机构申请表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市鉴定中心联系人:联系电话:负责人:联系电话:
8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试卷申请表XX市XXXX年XX月统考试卷申请单
地区:(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安排表
10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申请表
2、当申报鉴定职业超过一个时,此表填报申报总人数,另附表格填报
申报职业的各等级和人数汇总情况。
11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申请汇总表
12
补考人员情况登记表
地区:(单位盖章)职业:
1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琼府办[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7〕6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重新修订的《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从业人员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功能发生障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和各市、县、自治县、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分别建立由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劳动能力鉴定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制订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并监督组织实施;(三)聘请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组成员;(四)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政策业务培训、资格认定和管理。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1]9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4.15【实施日期】2011.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94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有关单位:为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服务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和2010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量评估和年度检查对象(一)质量评估对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二)年度检查对象:全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二、主要内容(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
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示范评估)。
1、合格评估的评估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2、示范评估的评估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指标有:履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建设的工作措施等。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5]12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6.15【实施日期】2015.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121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6月15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根据2015年5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推进职能转变工作的部署,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69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职业资格清理成果,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及责任分工(一)清理整顿的范围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市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责任分工1.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2.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负责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3.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4.国有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其业务指导单位负责。
人事处关于2010年下半年申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考核的通知
人事处关于2010年下半年申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考核的通知各单位、各学生班级: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能力水平的需要,现将2010年下半年申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核的条件1. 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和社会人员。
(具体申报条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 学习满二年以上(含二年级)的高职高专在读生、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级)的大学本科在读生。
二、职业申报等级1. 在读学生可以直接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2. 已获得本专业其他专业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证书的毕业班学生,可以申报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3.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级)的大学本科在读生,可以直接申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三级∕高级。
4.经济及管理类专业,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级)的大学本科在读生,可以直接申报理财规划师三级∕高级。
5.职工和社会人员申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报考。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6. 职工和社会人员报考其他工种按省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等级。
三、申报材料《海南省职业资格考核审批表》(一式两份,存档);身份证复印件;近期黑白同底2寸照片6张;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晋升申报者必备);工作年限证明(职工和社会人员必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琼人社发[2013]224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224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为规范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使用和管理,现将《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11日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管理工作。
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厅信息中心)具体承担全省社会保障卡制作,以及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管理的有关事务。
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申领发放、挂失注销、信息查询以及服务网点的管理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将采集发行社会保障卡所需的有关信息向厅信息中心提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3.23•【文号】人社厅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2015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等10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二、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安排(一)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
“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20、21、22日,5月15、16、17日,7月17、18、19日,9月18、19、20日,11月20、21、22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6、17日和11月21、22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
各地在规定的鉴定范围内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15日、11月20日进行,并于2015年4月3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
(四)参加2014年秘书和网络编辑员两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1年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1年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琼教审[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1年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琼教审〔2011〕1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201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我厅决定上半年开展面向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2011年我省各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参加当年全国全省统一组织的招生入学考试,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进入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习,具备了取得师范教育类毕业证书资格,列入2011年毕业计划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2011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条件及程序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执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旅游等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三、申请程序(一)网上报名我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全面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
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进行网上报名,申请时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准确、如实填报申请信息,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自行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做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琼人社函[2011]59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发布日期】2011.06.15【实施日期】2011.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函〔2011〕591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各新闻出版单位: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2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考试考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的组织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共同负责我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
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二、考试时间与科目2011年度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6日举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为:10月16日上午09:00-12:00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初级)下午 14:00-17:00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初级)三、报考条件(一)基本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全国统考考生须知
琼人发【2010】20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5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0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一)2010年我省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见附近1)。
(二)2010年暂停物业管理员、广告设计师、企业文化师3个职业和网络编辑员(四、三级)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上述职业(等级)的补考等后续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详见海南省人力资源网《海南省国家统考职业申报条件》三、报名时间及相关要求(一)受理个人报名时间:2010年3月10日至2010年4月9日;(二)受理单位集体报名时间:2010年3月10至2010年4月13日。
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时间报名,逾期不受理报名。
(三)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3.附件:1、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2、全国统考考生须知3、各报名单位须知二○一○年三月八日主题词:职业资格统一鉴定通知报送: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综合处 2010年3月8日共印100份附件1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附件2全国统考考生须知1、考生按要求填写《海南省职业资格考核审批表》一式两份,提供本人有关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单位出具的工龄岗位年限证明1份。
黑白两寸同底照片6张。
工作人员审核完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把原件还给考生,留复印件。
(复印件需本单位领导签审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报名时间:2010年3月8日至4月8日,逾期不再受理报理。
职业资格
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职工职业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第二十四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 2011/6/15 16:30:00(琼人劳保[1999]78号)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属各单位:为了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我们制定了《海南省企业职工职业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促进职业培训的重要手段,也是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希望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资格审查,加强考务管理,确保我省企业职工职业资格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今年全省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统一考核时间定在10月份。
请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及有关单位抓紧时间组织申报工作,务必于9月底前将参加考核的人员名单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海南省企业职工职业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国家有关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注册的各类企业中从事技术性职业(工种)的劳动者(简称企业职工)。
第三条职业资格考核是指对企业职工进行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五个技能等级的考核。
(一)新参加工作从事技术工种的企业职工,学徒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须经定级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因工作需要改变技术工种的企业职工,必须按新技术岗位进行转岗考核,重新确定技能等级。
(三)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的企业职工,尚未取得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必须参加本技能等级认定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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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人发【2011】19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
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7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2011年我省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见附近1)。
二、申报条件:详见海南省人力资源网《海南省国家统考职业申报条件》
三、报名时间及相关要求
(一)受理个人报名时间:2011年3月14日至2011年4月15日;
(二)受理单位集体报名时间:2011年3月21至2011年4月21日。
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时间报名,逾期不受理报名。
(三)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3.
附件:1、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全国统考考生须知
3、各报名单位须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职业资格统一鉴定通知
报送: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综合处 2011年3月14日
共印100份
附件1
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011年省内统考下放职业资格鉴定时间安排
附件2
全国统考考生须知
1、考生按要求填写《海南省职业资格考核审批表》一式两份,提供本人有关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单位出具的工龄岗位年限证明1份。
黑白两寸同底照片6张。
工作人员审核完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把原件还给考生,留复印件。
(复印件需本单位领导签审后,加盖本单位印章)
2、报名时间:2011年3月14日至4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报理。
3、考生交审批表后,填写全国统考考生登记表,如补考的考生,必须在《海南省职业资格考核审批表》表格上方注明补考科目。
并缴纳相应的鉴定费。
考生应保留好各自的考试费发票。
4、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合格后,请于2011年5月16-20日凭发票和身份证到职业技能鉴定处柜台领取准考证。
5、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并自备2B 铅笔、橡皮和钢笔或圆珠笔。
6、参加论文答辩的考生于2011年4月27日前将论文交至职业技能鉴定处。
注:提交论文五份,其中二份须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
提交论文时,一律装入文件袋(自备)。
文件袋封面格式和论文首页格式应统一。
7、考试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全部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凡单项鉴定成绩及格的可保留一次,在参加下一次全国统一鉴定时予以免考。
8、如需购买考试材料的考生可根据购书目录表订购。
附件3
报考单位须知
1、考生申报材料须于2011年4月15日前报至职业技能鉴定处。
并附鉴定考试指定的《考生名册表》及汇总表一式三份,考生花名册磁盘一个。
2、考生论文于2011年4月27日前交至职业技能鉴定处,并附交论文人员的名单。
(论文写作要求另行通知)
3、于2011年5月19日前凭考生发票及考生名单到职业技能鉴定处柜台领取准考证。
4、各单位须认真审核考生的报考材料,符合报考条件的才可申报参加考试。
按要求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两寸黑白照片6张(其中2张贴于审批表相片栏内,另4张半贴于表内空白处用于制准考证和证书。
)。
各培训单位须送原件至职业技能鉴定处审核。
5、各鉴定机构必须在用本机构报名录入器将考生信息录入、校对,并以2011年4月13前通过邮件或者U盘报送给职业技能鉴定处邢孔敏(邮箱:xkmin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