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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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档案工作制度

地方志档案工作制度

地方志档案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志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管理,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地方志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志委)及其编纂的地方志(以下简称志书)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地方志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工作人员、经费和设施。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志委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负责收集、整理和管理志书档案。

第六条志书档案包括:原始资料、编写资料、审查修改资料、印刷校样、出版样书等。

第七条收集档案应当注重原件、原始资料和有价值的附件。

收集整理的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系统。

第八条整理档案应当遵循档案管理的基本规定,根据档案的种类、特点和保存价值,采用科学的分类、编目、装订、编号等方法。

第九条档案的整理应当力求简明、规范、便于查阅。

同一档案材料的不同版本,应当在目录中注明。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鉴别、筛选和整理,确保档案的质量。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第十一条档案室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光、防尘、防磁等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室应当建立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的保管、查阅、借阅、归还等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修复和复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可用。

第十四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短期保管期限为10年,中期保管期限为30年,长期保管期限为50年或者更长。

具体保管期限由志委确定。

第十五条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的档案,应当及时申报同级档案馆或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机构,予以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十六条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制度,提供查阅、借阅、复制等服务。

海南省进行第二轮修志培训

海南省进行第二轮修志培训
海 南 省 进 行 第 轮 修 志 培 训
为 进 一步 做好 海 南 省志第 二轮 修志 工 作 ,2 1年 5 l 日至 2 日 ,在 海 南 省地 方 00 月 8 6 志 办 公 室 的 组 织 下 远 赴 山 东济 南 ,利 用 9 天 时 间 对 全 省 各 直 属 厅 局 单 位 、 全 省 各 级 工 会 及 各 市 县 史 志 办 近 7 名 修 志 工 作 联 络 员 0 进 行 了培 训 。 此 次 培训 邀请 山东 省史志 办刘 秋增 主 任 、 副 主 任 张 敬 忠 编 审 、副 主 任 王 文 恒 编 审 和 山东 大 学 历 史 文 化 学 院 院 长 、博 士 生 导 师 、 山 东 省 历 史 学 研 究 会 会 长 王 育 济 教 授 ,济 南 大 学 副 校 长 、 山 东 大 学 党 德 明教 授 , 山东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员 王 赛 时 。 专 家 们 就 历 史 学 与 方 志 学 的 关 系 、地 域 文 化 与 地 方 志 书 、 区 域 文 化 资 源 与 志 书 的 调 研 方 法 及 编 撰 、 当 代 志 书 中 总 志 、专 志 编 修 研 究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交 流 探 讨 。 同 时 就 志 书 撰 写 的基 本 要 求 、志 书 体 例 、 资 料 收 集 、 内 容记述 、文风 和语 言等方面பைடு நூலகம் 了讲解 和介绍 。 几位 专家 的讲解 语言 生动 、事例典 型 、内容丰 富 ,而 且紧密 联系 工作实 际 ,参 加培训 的 同志纷 纷 表示此次培训受 益匪浅 ,对做好下一步 各项修志工作 大有 裨益 。 课上 ,据 专家 介绍 ,山东 省继 承 了我 国编 修地 方志 的优 良文 化传 统,重 视地方志 的编 修 ,有 专 门 的机 构 和 人 员 从 事 此 项 工 作 , 省 志 、市 志 和 县 志 的 编 修 , 有 规 划 和 要 求 ,形 成 了 自 己的 一 套 做 法 。在 方 志 与 地 方 文 献 资源 共 享 方 面 , 既 注 重 方 志 及 地 方 文 献 的 整 理 保 护 和 丰 富 收藏 , 又重 视 方 志 和 地 方 文 献 的开 发 应 用 工 作 , 采 取 多种 形 式 , 为 社 会 提 供 服 务 , 积 累 了许 多好 的经 验 和 做 法 。 海 南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许 达 民 同 志 对 做 好 下 一 步 修 志 工 作 提 出 了五 点 要 求 : 一 是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认 识 ,将 修 志 工 作 作 为 一 项 政 治 任 务 来 完 成 ; 二 是 正 确 处 理 修 志 任 务 重 和 各 单 位 自身 工 作 忙 的 关 系 ;三是加强协调沟通 ,互相支持配合 ; 四是保证质量 、求真务实 ;五 是领 导支持 、注重学 习。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一、总则。

地方志是一个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风土人情等方面的综合性记载,对于了解一个地方的发展历程、文化传承、风土人情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提高地方志编纂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二、编纂单位。

1. 地方志的编纂单位应当是具有一定历史积淀和社会影响力的单位,可以是地方政府、文化机构、学术团体等。

2. 编纂单位应当配备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历史、地理、文化、语言等专业人员,确保地方志的编纂工作能够专业、全面、深入地展开。

三、编纂内容。

1. 地方志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记录一个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风土人情等方面的内容,不应有偏颇和片面的倾向。

2.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应当符合时代特征和社会需求,对于当代重大事件和社会变迁也应当有所记录。

3.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应当注重实证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编纂方法。

1.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多样化,既可以采用田野调查、实地考察的方式,也可以利用图书资料、档案资料等途径进行搜集整理。

2.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注重实地调研和深入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尊重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3.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注重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地方志编纂的效率和质量。

五、出版与传播。

1. 地方志的出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地方志的出版应当注重质量和版权保护,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 地方志的传播应当注重多种方式,可以通过图书出版、网络传播、展览推介等途径进行。

六、监督与评估。

1.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2.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评价和建议。

3.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于工作中的优缺点进行及时总结和改进。

七、附则。

1.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正文:----------------------------------------------------------------------------------------------------------------------------------------------------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海南省政府办公厅6月29日印发的《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透露,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海南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政府领导兼任的部分海南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联席会议)领导职务进行调整。

调整后省长、副省长兼任的职务如下:一、刘赐贵省长兼任的职务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3.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6.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7.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8.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9.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0.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11.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方志办);12.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兼任的职务1.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3.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4.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5.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迁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6.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7.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8.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9.海南航天发射场配套区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组长(与航天科技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共同兼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航天科技集团发展经营部);10.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11.海南西环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12.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13.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4.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15.省核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保护厅);16.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17.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18.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9.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20.省稳定“菜篮子”价格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21.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22.省直机关职工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3.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4.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5.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26.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27.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28.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由刘赐贵省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9.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30.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31.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由刘赐贵省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2.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3.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6•【字号】琼府办[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05]1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重新修订的《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碰头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制度。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议题由省长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一、会议任务(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需提请省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

二、组成及参会人员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和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组成。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民主党派、省群众团体,中央驻琼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会务工作省政府全体会议会务由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分管副秘书长协助。

具体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承办,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协办,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根据省政府要求,拟定会议方案和会议通知,呈省政府秘书长审核、省长审定后实施。

会议方案内容:(一)会议名称。

(二)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

(三)会议日程安排。

(四)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材料及起草。

省长讲话、《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综合性文件由省政府研究室综合处负责起草;副省长讲话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起草;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报告或发言材料由其单位负责起草,送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和统筹。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是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书,确保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繁地方志书,确保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以下简称“志书”),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志书。

第三条志书质量的总体要求: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

第四条本规定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准。

第二章观点第五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沦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土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第六条记述社会主义时期的内容,应体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风貌,全而反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程和成绩,正确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曲折和问题。

第七条志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綦本原则的;危害图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豳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宜扬邪教、迷信、赌博、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台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未作规定的,经由有关部门审查把关,正确把握记述尺度。

第三章体例第八条坚持志体。

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

体例科学、规范、严谨,适合内容记述的要求。

第九条凡例关于编纂志书的指导思想、原则、时空范围、体裁、人物收录标准、资料来源、行文规范、特殊问题处理等要求,清楚明确。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994年10月1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依照本地实际,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自主安排、管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挥本地方的优势,加快改革开放,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

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省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及各类专业人才。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做好民族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工作。

有计划地选派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机关、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各类专业人才在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优惠政策聘用高级专业人才。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在配备领导干部时,应当划定一定的比例从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中选拔任用。

地方志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积极作用

地方志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积极作用

地方志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积极作用地方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蕴含着传统文化的基因和海量的文化信息。

海南可以利用本省丰富的地方志资源,结合正在开展的三级志书编修,做好传承优秀传统文化这篇大文章。

海南历代修志,主要着眼于存史。

改革开放以来,修志的功能取向不断扩展,更多地考虑资政和育人,同时兼顾为当地经贸、旅游和文化建设服务。

近日,中办和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系的目标。

地方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也蕴含着传统文化的基因和海量的文化信息。

海南正可利用本省丰富的地方志资源,结合正在开展的三级志书编修,做好传承优秀传统文化这篇大文章。

传承海南独特的文化基因海南的地域文化,具有中华文化共同的特征,崇尚礼、义、仁、智、信,讲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而不同”。

这些理念,留存在民歌、民谚里,体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海南地域文化的个性也十分鲜明。

海洋文化、华侨文化、岭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等构成了海南文化的基因。

长期以来,各种文化要素相互融合渗透,互相交流促进,在中原文化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独具本土特色的海南文化形态。

这些丰富多彩的文化要素和文化形态,在海南历代地方志书中都有详细记载。

明正德《琼台志》记述海南风俗:“习礼仪之教,有华夏之风……俗有古风,其俗朴野”;清道光《琼州府志》记述文昌县“民俗素朴,情长礼厚,雅治诗书”;民国《海南岛志》记载海南侨情:“海南人民习于航海,故侨居国外者多。

民国以来,远游之风益盛,其久客致巨富者殊不乏人。

……所至能自成风气,笃于乡土观念,团体之力颇强。

对于内地慈善、教育之举,亦能热心赞助。

”新时期修志,应该如实记载海南独特的文化现象和文化活动,把海洋文化、华侨文化、岭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所包含的文化基因用志书的形式凝固下来。

要认真编写海洋渔业志、华侨志、民俗志、文化志、琼剧志等,使海南优秀传统文化代代相传,用以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分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分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琼府办[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分工的通知(琼府办〔2014〕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巡视员、副巡视员作如下分工:胡光辉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协助蒋定之省长工作,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分管、主持省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协调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工作。

协助何西庆副省长分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分管省信访局、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驻穗办、省接待办、中国南海研究院。

联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一处、组织人事处、省应急办和总值班室。

罗时祥副秘书长:协助相关副省长工作。

协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国资委、省人防办、省地质局、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省发展控股公司工作。

联系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七处。

与张震华副秘书长共同分管省政府督查室(建议提案与政府信息公开处),主要负责省政府督查工作。

符琼光副秘书长:协助何西庆副省长、陆志远省长助理、李富林省长助理工作。

主持省法制办全面工作。

协调省旅游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民宗委、省台办、省扶贫办工作。

联系驻琼部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侨联、省社科联、省台联、省残联。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六处。

分管厅机关普法教育和法制工作。

林涛副秘书长:协助谭力常务副省长工作。

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外事侨务办、省统计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委会、省海防与口岸办、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民航办、省行政学院、省跨海工程办(省铁路办)、省粮食局、海南银行(筹)、省农信联社工作。

海南省地方性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海南省地方性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海南省地方性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3.11•【字号】•【施行日期】1990.03.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南省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1990年3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代常委会)的有关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代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颁布或者批准。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本省的实际需要,制定行政规章。

第三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从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为经济特区开发和建设服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省法制局)负责编制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的计划,指导和协调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起草工作,审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草案。

第五条海口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起草本地区涉及本部门职能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第二章计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省级组织,均可以向人民政府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执行省人代常委会作出的草拟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决定。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法制局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计划应当包括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名称、制定的目的和理由、负责起草的单位以及建议发布的日期等基本内容。

第八条省法制局负责对各项立法计划进行综合协调,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编制全省年度或者一定时期的立法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5.18•【文号】国务院令第467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务院令(第467号)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琼府[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府〔2013〕2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第五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对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章规划调整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TM〗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国土空间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含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入库的海口市和三亚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条《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是我省本岛及近岸海域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的重要依据。

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含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下同)以及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第四条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01•【字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8月1日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方国家档案馆。

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其业务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其业务范围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1997年5月8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

原《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停止使用。

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为使我国地方志编纂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纂地方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对全面了解和反映我国地情国情,对推进我国两个文明建设,对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继承我国历代修志优良传统,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坚持改革创新,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第五条编纂地方志应延续不断。

各级地方志每二十年左右续修一次。

各地在上届志书完成后,要着手为下届志书续修积累资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从政策上和业务上指导全国修志工作,对修志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对各地制定规划提出建议和要求,督促检查各地修志工作,组织交流经验和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6•【字号】琼府[2001]69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01〕6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发布的《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9月27日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经依法核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四条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琼府办[2008]8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琼府办[2008]8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06.22
施行日期2008.06.22
文号琼府办[2008]81号
主题类别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
(琼府办〔2008〕8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对省政府领导分工作了部分调整。

现将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方晓宇常务副省长:增加联系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

林方略副省长:增加联系省地方志办公室工作。

陈成副省长:增加分管省农垦总局、省农业科学院工作;增加联系国家林业局驻海口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工作。

不再联系驻军工作。

符跃兰副省长:增加联系驻军工作。

李国梁副省长:增加联系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工作。

省政府领导其他分工不变。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省政府副省长分工实行缺位递补制度。

前位副省长出省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其工作由向后顺位的副省长递补代办,如后顺位的副省长也缺位,则由再后顺位的副省长递补代办,依此类推形成循环。

缺位递补双方应交接好代办期的工作。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结束——。

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地方志办公室)

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地方志办公室)

作者: 程小斌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地方志年鉴
页码: 402-402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期
主题词: 党史研究室;海南省;办公室;地方志;省委;中共党史研究;机构编制;史志工作
摘要:2002年1月,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五发通知(琼编[2002]27号),明确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和海南省地方志办公室合并,设立海南省史志工作办公室(保留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和海南省地方志办公室牌子),作为省委、省政府的工作机构,隶属省委,负责海南中共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工作,正厅级事业单位。

海南地方志丛刊-目录

海南地方志丛刊-目录

海南地方志丛刊47种68册1、二十五史中的海南共1册;2、地理志.海南(六种)共1册;3、一统志.琼州府(四种)共1册;4、嘉靖广东通志.琼州府(二种)共1册;5、万历广东通志.琼州府共1册;6、康熙广东通志.琼州府共1册;7、雍正广东通志.琼州府共1册;8、道光广东通志.琼州府共2册;9、民国广东通志未成稿.海南(二种)共1册;10、正德琼台志共2册;11、万历琼州府志共2册;12、康熙琼郡志共1册;13、康熙琼州府志共2册;14、乾隆琼州府志共2册;15、道光琼州府志共4册;16、海南岛志共1册;17、海南岛新志(外一种)共1册;《琼崖志略》许崇灏编著,民国34年,铅印本,中山图书馆藏,K7/218、康熙琼山县志(二种)共2册;19、乾隆琼山县志共1册;20、咸丰琼山县志(外一种)共3册;21、民国琼山县志共4册;22、康熙澄迈县志(二种)共1册;23、嘉庆澄迈县志共1册;24、光绪澄迈县志共1册;25、康熙临高县志(外一种)共1册;26、光绪临高县志共1册;27、康熙定安县志共1册;康熙三十年的未见28、光绪定安县志共2册;29、宣统定安县志(外一种)共2册;30、康熙文昌县志共1册;31、咸丰文昌县志共2册;32、民国文昌县志共2册;33、会同县志(二种)共1册;34、乐会县志(三种)共1册;35、万历儋州志共1册;36、康熙儋州志共1册;37、民国儋州志(外一种)共3册;38、昌化县志(二种)共1册;39、万州志(二种)共1册;40、陵水县志(二种)共1册;41、崖州志(二种)共1册;42、光绪崖州志(外一种)共2册;43、民国感恩县志共1册;44、南海诸岛(三种)共1册;45、琼志钩沉(三种)共1册;46、明清《实录》中的海南共1册;47、历代文人笔记中的海南共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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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资料被采用或者收藏的,可以获得适当的报酬,并享有署名权以及资料优先利用权。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 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及形成的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室)保存、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和转借。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承编单位撤销、合并或者消亡的,应当依法将所存地方志资料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本级国家档案馆、方志馆(室)保存。资料移送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毁、出让或据为已有。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文稿经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文稿进行审查验收,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出具审查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应当退回重修。
(一)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的;
(二)对已经审查批准的地方志文稿擅自进行重大改动并出版的;
(三)地方志存在违法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志作品可以参加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第二十条 鼓励组织编纂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部门志、专业志以及乡镇(街道)志、村志等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督查,志书等文献编纂出版后,应当将样书和电子文本报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机构提出的关系地方志书质量重大问题的意见的;
(三)故意损毁、灭失、பைடு நூலகம்匿地方志资料或者未将地方志资料妥善保管或依法归档,造成损毁、灭失的;
(四)非法出租、出让、转借、占有地方志资料的;
(五)杜撰、篡改历史事实或者历史事件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逐年编辑。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六条 省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本省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市、县(区)、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省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制定本级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经批准实施的地方志工作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将编纂地方志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编纂人员,给予经费保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撰稿任务,并对所编纂的地方志初稿质量或者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拒绝承担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地方志工作正常开展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地方志书作为个人著作发表的,应当根据侵权情况,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地方志工作机构对地方志书文稿进行审查验收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批准后,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五条 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编纂单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备案。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0531(颁布时间)
20110701(实施时间)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文号)
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制定地方志编纂业务规范;
(四)组织地方志稿件的审查和验收;
(五)搜集、整理和保存地方志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六)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与宣传工作,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有争议的重要事项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学者或者有关组织、当事人、知情者的意见,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和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已经出版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等地方志文献资料,公示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摘抄地方志文献资料。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室)捐赠或者有偿提供地方志文献。对具有收藏价值的资料,方志馆(室)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并给予馆(室)存资料的优先使用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省、市、县(区)、自治县编纂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第十六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可以作为评聘职称的著作(作品)依据。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的人员支付适当报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的开发利用,建设方志室、地方志资料库、地方志信息网站等;具备条件的,可以建设方志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琼常备[2011]12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档案馆与方志馆(室)在档案的利用方面应当互相协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地方志人才。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符合地方志的体例要求,行文规范,表述准确,图表及说明文字齐全。
编纂地方志不得杜撰、篡改历史事实和历史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第十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应当吸收相关的少数民族人士及从事少数民族工作的人员参加。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科研人员、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编纂。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存真求实、客观公正、确保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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