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
讲解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做如下说明:先说明一下呼投公司考虑选择定向资管计划,一方面是考虑退出的灵活性,若直接参与定增,需冻结三年,用定向资管计划,只冻结半年,而另一方面则是费用,相比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费用更少。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六个月内进行买卖,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根据证监会2015年5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六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资产管理相当于是私募性质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像一个平层基金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户,为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
专项资管计划主要用于特定用途,多用于资产证券化。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都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以下简称电子签名合同)的操作,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委托人和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签署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在签订电子签名合同时应当遵守本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电子签名合同的管理者(以下简称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电子签名合同基本要求第四条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拟定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
每个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只有一份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所有参与该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当事人。
第五条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应由管理人、托管人共同签署,不得随意更改;标准文本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变更手续。
合同标准文本和变更后的标准文本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标准文本中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并确保委托人的电子签名行为出于其真实意愿。
第七条管理人、销售机构应确保委托人可以通过其互联网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查阅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
第三章电子签名合同的签署第八条销售机构应与委托人书面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明确约定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的相关事项。
电子签名约定书除了约定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外,还应载明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模版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约束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的行为,依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指投资管理人员(包括部门总裁、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助理、研究员)、销售经理(包括销售经理助理)、会计清算人员和监察稽核人员、部门秘书等人员。
公司内部参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产品设计、研究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及客户服务人员,在涉及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和公司内部参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人员,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必须严格保守涉及该委托资产的商业秘密,涉及该项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和账目均应以比较详细和准确的方式妥善保存。
除按法律法规应进行的信息披露外,不得擅自披露特定客户的商业信息。
第四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2)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3)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
(4)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5)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投资。
(6)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投资。
(7)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8)索取或收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报酬之外的不当利益。
(9)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岗位行为规范细则第五条投资管理人员行为准则(1)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管理人员在投资过程中必须恪守法律法规,信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遵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高度自觉地保护客户的权益,公平对待所管理的所有的客户账户。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为综合反映和有效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各项业务风险,确保专户子公司业务规模和资本实力及风险防控水平相匹配,我会结合专户子公司监管实践和境内相关行业监管经验,研究起草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风控指标暂行规定》)。
《风控指标暂行规定》附有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具体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原则自2012年11月1日,我会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来,专户子公司得到长足发展。
随着行业规模高速扩张、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以及资本市场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专户子公司亟需建立一个能够综合反映并有效防范各项业务风险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本次起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全面覆盖。
将专户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资管业务统一纳入风控指标体系,保证各项业务规模均有相应的净资本相匹配。
二是公平统一。
总体上锚定证券公司等机构对同类业务的风控要求,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三是回归本源。
分类处理子公司业务,从风险属性和监管导向两个维度差别化设定风险系数,引导子公司回归资管本业。
四是落实责任。
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专户子公司对完善风控指标体系的相关责任,引导行业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通过对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或不定期的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风控指标暂行规定》主要内容(一)风险控制指标及风险准备金机制要求专户子公司应当符合四项风险控制指标:一是净资本绝对指标,即“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保证专户子公司具有基本的展业实力。
二是净资本相对指标,即“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保证专户子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本抵御各项业务可能造成的非预期损失。
三是净资本流动性指标,即“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旨在防范流动性风险、保证专户子公司能够及时变现相关资产履行到期债务。
7第83号令《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1 / 14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八条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018年4月27日)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基金专户理财法律法规
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业务试点办法》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是指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经营状况、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基金法》、《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推广与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等;(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内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交易执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三)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主要内容包括:异常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异常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等;(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关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度等;(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等;(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投资指令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关业务的执行、运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与原则、业务承接与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内部风险控制的架构与规则、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监察稽核的权限、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情况的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委托资产来源的判断与识别、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资产管理信息的传递以及客户服务等;(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记录的内容、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等;(十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发布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发布
发布时间:2015-12-08
关键字: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的内控核查工作,提高专户
子公司年度内控评价报告质量,促进专户子公司业务规范发展,12月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
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要点》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专户子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专户子公司内控进行核查及出具内控评价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控核查工作和出具内控评价报告时,应当坚持独立性、客观公正、专业诚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并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内控评价报告的报告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送期限为上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之内。
基金
管理公司负责将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的内控评价报告报送至协会。
page 1 of 1。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word版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以下是本站分享的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资管新规细则全文研报摘要: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当前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等问题,资管新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并进行说明,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行两会同时发文,针对资管新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并出台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资管新规平稳实施。
一、资管业务定义【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
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运作,加强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外部合作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基金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子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基金公司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证券投资类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第五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规定可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第六条本细则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是指通过分析评价确定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合格合作机构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管理第一节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准入第七条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应选择准入的管理人开展合作,不得与未准入管理人开展业务合作。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八条我行对合作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实施名单制管理,原则上名单由批量准入名单和单一准入名单组成,总行个人金融部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定期更新和维护,原则上每年6月末调整一次。
基金管理公司客户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客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客户管理行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客户管理基本原则1.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客户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客户记载实事求是。
2. 尊重客户权益。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尊重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及表达权,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 公平合理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在客户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止不当歧视及不公平竞争行为。
第三章客户信息管理1. 客户信息的收集(1)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证券期货业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要求,收集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住所地、证件类型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客户信息,并明确告知客户所收集信息的使用目的及范围,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2. 客户信息的保管(1)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客户信息时,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对客户信息进行科学分类、登记备案,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2)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收集的客户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和完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客户信息的使用(1)基金管理公司在使用客户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保密协议的规定,禁止向第三方非法提供客户信息。
(2)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利用客户信息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应以获取客户信息为目的展开不当营销活动。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1.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1)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规定。
2. 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措施(1)在客户签署基金销售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加以核对。
(2)在客户发生资金交易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对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 】
继4月底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 】26号,下称“26号文”)之后,上海证监局日前也对其辖区内的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披露了26号文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的具体规范措施。
《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文件内容显示,26号文要求基金子公司守住两大合规底线:损害客户利益、不当宣传推进产品。
同时,从9个方面对基金子公司业务风险防范做出规范,其中资金池业务、利益输送、员工私下接受融资方回报,都在被禁止之列。
专户产品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共有67家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子公司,其中60家子公司开展了专项资管业务,管理账户4186个,管理资产1.38万亿元。
“总体运行平稳,但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部分子公司的运营管理有待加强,治理结构及激励约束机制不尽合理,通道类业务风控不严,业务规范与风险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
26号文要求基金子公司对专户产品实行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专户产品募集的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标准进行投资,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投客户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政策研究组分析称,目前基金子公司开展的资金池业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金子公司主动负责资金募集和资产投放的主动管理型;另外一类则是基金子公司为银行或者券商搭建的“体外”资金池,流动性由银行和券商提供,基金子公司仅提供账户管理、清算和分配等服务的非主动管理型。
26号文也要求子公司不得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
也要加强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
明确通道业务风险承担主体有金融机构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分析称,基金子公司的规模狂飙,最主要因素还是通道业务的快速增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2.14
•【文号】证监许可[2008]249号
•【施行日期】2008.0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
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249号)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报告》(国泰基理[2008]001 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防范利益输送,切实加强公平交易管理,认真做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你公司可以据此办理业务范围变更手续。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最新资管新规细则全文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以下是分享的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资管新规细则全文研报摘要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当前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等问题,资管新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并进行说明,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行两会同时发文,针对资管新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并出台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资管新规平稳实施。
一、资管业务定义【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9日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附件1-1:基金专户子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附件1-2: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附件1-3: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附件2: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专户子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是指为确保专户子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根据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特点,建立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三条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建立动态的压力测试机制、风险控制指标监控机制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专户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第五条专户子公司的董事会承担本公司风险控制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管理规划。
专户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风险控制管理的实施工作,并至少每季度将风险控制管理情况向专户子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审阅及评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情况,按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一)经营行为规范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二)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三)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四)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五)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模版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管理,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xx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异常交易是指该交易或交易指令本身符合特定资产管理账户(以下简称“特定资产账户”)的相关法律文件,但不恰当的运用可能导致特定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组合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组合以及其它特定形式的基金资产管理(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等各类资产管理业务所涉及的所有投资组合。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
第二章异常交易的界定标准及类型第五条异常交易指公司在投资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因其特殊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结果或交易影响等,从而可能属于法律法规、受托资产管理合同或者公司制度禁止、限制或者重点管理的交易行为,包括的类型有:反向交易、关联交易、交易行为异常的交易、成交量异常的交易、交易价格异常的交易、公司规定其他异常交易。
第六条反向交易是指不同或同一基金或受托资产在同一交易日对同一投资对象进行的买卖方向相反的交易。
公司严格禁止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
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但同一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的严格禁止),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提供书面决策依据,并需经分管领导、部门总监审批授权,相关记录留存备查(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原则,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和资产托管人托管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一)经营行为规范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二)已经配备了适当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三)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业务规则和措施;(四)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具体措施;(五)已经建立有效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其他条件。
第九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符合条件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其他特定客户。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 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委托财产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商业银行托管。
第十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投资说明书。
投资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投资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管理计划概况;(二)资产管理合同主要内容;(三)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四)投资风险揭示;(五)初始销售期间;(六)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保证有充足时间供资产委托人审阅合同内容,并对资产委托人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进行充分了解,制作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应指派专人就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可能面临风险,使资产委托人充分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愿意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八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投资说明书约定期限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在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商业银行开立与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有关账户,并由该银行对账户内资金进行监督。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债务和费用;(二)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货;(二)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品种。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总量。
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2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1 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前款规定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比例,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二十四条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办理特定客户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手续,由此发生合理费用可以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参与和退出,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人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二十六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信息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60%。
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管理情况提取适当业绩报酬。
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20%。
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
第二十八条资产委托人在订立资产管理合同之前,应当充分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并就资金和证券资产来源合法性做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
资产委托人从事资产委托,应当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风险收益特征,并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要求。
第二十九条资产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慎、认真地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并忠实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各项义务。
在财产委托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资料;(二)委托来源不当资产从事洗钱活动;(三)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或索要商业贿赂;(四)要求资产管理人违规承诺收益;(五)要求资产管理人减免或返还管理费;(六)要求资产管理人利用所管理其他资产为资产委托人谋取不当利益;(七)要求资产管理人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为其提供配合;(八)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干涉资产管理人投资行为;(九)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人管理其他资产、资产托管人托管其他资产合法权益活动;(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人应当了解客户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财务状况,向客户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运作市场及方式,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一条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设专门用于证券买卖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登记、结算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地对待所管理不同资产,建立有效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进行监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动避免可能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并不得相互兼任。
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利用所管理其他资产为特定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二)利用所管理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三)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四)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五)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六)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七)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网站(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资产管理计划;(八)索取或收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报酬之外不当利益;(九)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