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2012)

合集下载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去库存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去库存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去库存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去库存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德惠市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去库存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7日德惠市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去库存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政策性粮食去库存监管工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监管体制。

成立国家政策性粮食去库存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粮食局、吉林省粮食中心库、农发行德惠支行、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信访局、市粮食局、吉林德惠新良国家粮食储备库、中粮生化(榆树)有限公司、德惠市德粮收储有限公司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国家政策性粮食去库存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

二、工作机制(一)通报机制凡涉及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时,吉林省粮食中心库需及时将拟出库的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通报给市粮食局和农发行德惠支行。

市粮食局、吉林省粮食中心库、农发行德惠支行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监管责任。

(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出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对已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并按分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处理。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

保粮业务知识

保粮业务知识

保粮业务知识第⼆⼗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实⾏专仓储存、专⼈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六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价⼊账、⾼价售出低价⼊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库成本等⼿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等财政补贴。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健全中央储备粮的防⽕、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1、严格执⾏总公司、分公司、萝北直属库的各项规章制度。

2、⼊库的粮油要做好准备、登记、检⽄⼊仓⼯作并按检验单认真复查。

3、凡出⼊库的粮油都凭填写齐全完整的正式⼿续。

对出⼊库粮油要认真填写保存原始记录并及时填写出⼊库⼿续处理账⽬,做到⽇清⽉结,账账、账表、账实三相符,并及时准确地向统计员提供真实可靠的保管数据;建⽴账卡。

4、坚持“四⽆”标准,保持库仓内卫⽣。

坚持清仓消毒,出⼀仓清⼀仓,不清仓消毒不装粮。

5、指导⼯⼈作业,检查作业质量,做到活完要底清粮净。

堆垛形态整齐统⼀,横平竖直,层次清楚,数量准确。

上不漏⾬,下不潮湿,并做到合理摆放;合理⽤⼯,尽量避免⼆次搬倒,降低储粮成本。

6、库存粮油分仓位、品种、性质建账⽴卡,同时做到“五分开”。

对所分管的库存粮油按照“⼀符、四⽆、三专、四落实”要求做到“库内⾯⾯光、库外三不留”,粮堆平整垛形整齐美观。

仓外挂专牌仓房内悬挂“两牌三簿”并按要求及时准确认真记载、字迹⼯整。

7、做好每⽉库存粮油清查盘点⼯作,了解掌握库存粮油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严格执⾏“三检⼀化”制度,以定期查变化、不定期查隐患的⽅式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开展⼯作,确保储粮安全、数量准确、质量良好。

8、做好库存粮油消毒、防护、灭⿏、薰蒸⼯作,尽可能减少粮油薰蒸数量,避免⼆次薰蒸。

9、增强安全五防和安全⽣产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守国家机密,如:仓储容量、粮油库存、报表数据及重要⽂件等,遵守劳动纪律,杜绝“三违”⾏为。

储备粮库出入库管理制度

储备粮库出入库管理制度

储备粮库出入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备粮库的出入库管理,保障储备粮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储备粮库的出入库管理工作,具体执行由储备粮库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出入库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储备粮库的出入库活动合法合规。

第四条储备粮库出入库管理制度内容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相关管理标准和规定,确保储备粮库出入库管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出库管理第五条储备粮库的出库管理以保障地方储备粮食的需求为主要目标,出库需有严格的手续流程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出库模式应当根据地方需求、季节变化和储备粮情况灵活调整,确保出库粮食及时到达需要的地方。

第七条出库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粮食品质检查和数量核对,确保出库粮食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出库粮食应当在装车前进行严格包装和封装,防止粮食在运输过程中的污染和损耗。

第九条出库粮食的发运路线必须经过仔细规划和审核,确保粮食的安全和快速运输。

第十条出库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包括粮食种类、数量、收发单位等信息,并由出库负责人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入库管理第十一条储备粮库的入库管理以确保粮食质量和数量为主要目标,入库需有相应的检验程序和流程。

第十二条入库粮食必须在储备粮库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接收,并进行严格的粮食品质检查和数量核对。

第十三条入库粮食必须按照规定的存储标准进行装卸和整理,确保粮食的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入库粮食的存储位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禁止将不同品种不同来源的粮食混合存放。

第十五条入库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包括粮食种类、数量、来源和质量等信息,并由入库负责人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储备粮库的出入库管理必须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出入库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储备粮库出入库记录必须保存完整,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随时查阅。

第十八条储备粮库出入库管理工作必须定期进行自查和自检,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我市粮食部门严明十项工作纪律

我市粮食部门严明十项工作纪律

我市粮食部门严明十项工作纪律确保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全市夏粮收购工作已经展开,为落实好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确保夏粮收购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近日,市粮食局明确十项收购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收购工作行为。

一是各委托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满足农民售粮要求。

二是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企业,要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明白粮”。

三是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坚持用仪器验质,依质论价、科学定等,确保检验公开、计量公正,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

四是按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准给农民打“白条”,不得代扣各种收费,自觉接受售粮农民和社会各界监督。

五是严禁质价不符、账实不符,虚报收购数量、质量以次充好套取收购资金和国家费用补贴,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六是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严禁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的“转圈粮”问题。

七是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收购秩序,严禁违反规定无资格、无证照入市收购,严肃查处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八是落实储粮管理责任,委托收储企业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确保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九是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未经国家批准,收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或自行销售最低收购价粮食,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及时出库、拖延刁难用粮企业的行为。

十是严格收购程序和工作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改进收购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

“粮食安全”概念的法定理解

“粮食安全”概念的法定理解

“粮食安全”概念的法定理解[摘要]中国《粮食法》即将颁布实施,日益引发国内法学界的相关研究热潮。

我国《粮食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粮食安全”概念的准确界定。

文章梳理了联合国粮农组织重要文件和我国立法对“粮食安全”概念的界定,提出将“粮食安全”概念归纳为供给平衡、质量安全与价格合理三大要素。

相应地,中国粮食安全保障应当包括粮食供给保障、质量保障与价格保障,亟需落实到《粮食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

[关键词]粮食;粮食安全;《粮食法》对中国《粮食法》的学术研究,首先要明晰“粮食安全”这个基本概念。

联合国粮农组织重要文件和我国立法纷纷对“粮食安全”概念作了相应的界定,这值得探究。

一、联合国粮农组织重要文件对“粮食安全”概念的界定在界定“粮食安全”概念之前,首先要明晰“粮食”的概念。

联合国粮农组织《全球粮食价格监测报告》把食用农产品(Food Commodity)分为谷物(Cereals)、食糖、油和油脂、奶类、肉类等。

其中谷物又包括大米(Rice)、小麦(Wheat)、玉米(Maize)。

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则把食品分为基本食品(谷类、油、豆类)和补充性食品(肉类、鱼类、蔬菜、水果等)。

“粮食安全”概念20世纪以来才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现有的相关重要文件多为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

世界粮食大会(1974)提出,“每个男人、妇女和儿童均享有免于饥饿和营养不良,以便身体和智力得到发育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1996)要求,“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粮食来满足其积极和健康生活的膳食需要及食物喜好”。

这个界定强调了粮食质量问题。

《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宣言》(2002)强调需要富有营养和安全的食物,强调必须重视营养问题。

《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2004)又强调了1996年的观点,并提出“粮食安全”的四个支柱是“可供量”、“供应稳定”、“获得”和“利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9件,废止9件,宣布失效3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粮食储备局关于发布《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粮储〔1997〕255号1997年28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五个文通知国粮办发〔2000〕79号2000年日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2001年29日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4〕133号200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人〔2008〕99号2008年日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201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科技在研项目督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220号2016年日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粮调〔2016〕225号2016年日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年日附件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5〕112号2005年8月8日2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34号2013年2月25日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367号2016年12月30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和基本管理办法

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和基本管理办法

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和基本管理办法《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与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和质量,提高储备粮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国家为应对粮食市场供求失衡、自然灾害等情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储备的粮食。

第三条储备粮的出入库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储备粮的入库第四条储备粮的入库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入库计划通知:仓储管理科科长接到入库计划通知后,做好仓房、设备准备、人员安排等入库准备工作。

2. 准备工作:(1)仓房准备:根据入库计划、粮食品种、质量及库区仓房布局,合理安排仓容、场地。

(2)器材准备:保管员对准备入粮的仓房及场地卫生进行清扫,采取措施对仓房进行消毒,消灭空仓内藏匿的害虫。

(3)设备检查:保管员对粮情检测、环流熏蒸、通风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仓房气密性检测:用毕托管、测压计及通风机以正压测定仓房气密性。

(5)安全措施:保管员准备安全绳、警示标志、消防器材,汛期期间备足防汛沙袋。

(6)电力设备检查:电工负责检查配电系统、照明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备齐电力电缆。

3. 仪器设备准备:保管员做好入库相关设备和《分仓保管账》、《出入仓作业单》的准备工作。

4. 粮食入库:根据入库计划,将粮食运输至仓房,并进行卸载、堆放。

5. 验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数量和质量的验收,确保数量、规格、品种、价格精确无误,质量残缺、配套齐全。

6. 入库登记:将验收合格的粮食登记到《储备粮出入库记录簿》中。

第五条储备粮的入库应严格遵守以下基本管理要求:1. 入库计划应根据国家粮食储备政策和市场需求进行制定。

2. 入库粮食的品种、质量、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3. 入库过程中应做好粮食的防潮、防虫、防霉、防火等防护措施。

4. 入库后的粮食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粮食购销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及面粉、玉米面、大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工作。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一定条件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粮食批发业务:(一)具备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二)具备粮油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三)有熟悉粮食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粮食批发资格。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大型粮食批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粮食批发资格的,应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第八条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的,应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发布前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但已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到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补办领取粮食批发资格证。

第十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粮食购销管理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粮食购销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最新解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最新解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最新解读一、颁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什么重要意义?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推进和巩固粮食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有利于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有利于转变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坚持依法行政。

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的专门性行政法规。

《条例》共分总则、粮食经营、宏观调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54条,重点突出了粮食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

明确了粮食宏观调控手段和应急机制,强化了粮食流通管理各个环节中的监督检查制度,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四、从事哪些活动应当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五、粮食经营者指的是什么?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黑龙江省粮食收储监管政策优化探究

黑龙江省粮食收储监管政策优化探究

黑龙江省粮食收储监管政策优化探究张泽群(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要]随着我国粮食收储政策的不断改革,黑龙江省作为粮食主产区在粮食收储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与粮食收储政策相匹配的监管政策却略显不足,存在粮食监管政策具有滞后性,监管效果不理想;粮食监管政策法规不完善,监管范围有限;政策监管主体不合理,政策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导致粮食收储中监管工作压力大、难度高、效率低。

为了确保粮食收储政策的执行效果,建议通过采用加强粮食收储监管法规建设、加强监管风险控制、赋予地方粮食管理部门实际处罚权等措施来优化粮食收储监管政策。

[关键词]黑龙江省;粮食收储;监管政策;政策执行[中图分类号]F32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19)12-0018-02[作者简介]张泽群(1994-),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

一、黑龙江省粮食收储监管政策现状随着农业供给侧改革和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在粮食收储监管政策上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自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粮食省长责任制要求,对辖区内的粮食进行管理,并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进行核查监管工作,强调了其监管主体及监管责任。

国家后续出台多项粮食监管政策,将粮食监管工作当作重点项目进行关注。

2012年《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更加明确了政策性粮收储过程中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督导工作要求。

在2015年,我国将粮食监管主体责任细致化并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监管内容从定点、启动、收购、验收、储存和出库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要求。

相比以前年度的粮食监管政策更加具体化、精细化。

黑龙江省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监管体制;《关于进一步加强库外储粮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从“人防”、“技防”、“法防”三方面进行黑龙江辖区粮食监管工作;《关于加强粮食定向销售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机构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督促承储企业按规定出库,及时协调各类纠纷。

精编【试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培训试题

精编【试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培训试题

201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培训试题单位姓名成绩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可以行使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等三项。

()A.罚款 B.吊销营业执照 C.没收违法所得 D.行政拘留2.《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你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需举行听证。

()A.5000B.10000C.20000D.500003.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

()A.具备一定的烘干能力 B.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C.具备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D.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销售B.加工C.运输D.进出口5.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A.10 B.15 C.20 D.306,《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有法定依据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原则。

()A.程序合法 B.程序简便 C.快捷高效地d.方便群众7.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A.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B.省政府C.国家粮食局B.国务院8.《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一定条件,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粮食仓库管理制度

粮食仓库管理制度

粮食仓库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粮食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国家战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为了保障粮食生产的稳定性和粮食安全,建立健全粮食仓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粮食仓库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粮食仓库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每个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仓储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益,防止任何形式的腐败和不公平行为。

2. 安全优先原则粮食是国家战略物资,仓库管理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

粮食仓库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安全体系,确保粮食储存过程中无火灾、爆炸、盗窃等事故发生。

3. 高效运营原则粮食仓库管理应以高效运营为目标,通过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和先进设备,提升仓库储存能力和运营效率,确保粮食的及时投入和调配。

三、粮食仓库管理的要求1. 仓库建设与布局(1)选择合适的土地用于粮食仓库建设,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和卫生。

(2)根据储存需求和区域特点,合理规划和布局粮食仓库,使之与粮食生产和流通环节相衔接,提高运输效率。

2. 仓库设施与设备(1)粮食仓库应配备安全可靠的储粮设施和设备,如防潮、防鼠、通风、防火等设备,确保粮食质量和安全。

(2)引进先进的自动化仓储设备,提高运营效率和仓储能力。

3. 粮食储存管理(1)建立完善的粮食储存管理制度,包括质检、入库、出库、调拨等各环节的规范流程和操作规范。

(2)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抽样检验和检测,杜绝劣质粮食的储存和流通。

(3)定期对仓库内的粮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仓库环境干燥、无害虫、无霉变。

4. 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防盗、防爆等各项安全工作的规范与操作指南。

(2)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仓库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信息化管理(1)建立粮食仓库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粮食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2)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粮食的登记、统计、调拨等操作,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粮油出入库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粮油出入库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粮油出入库安全生产1、军供站储备粮出入库环节岗位职责粮食出入库制度一、搞好粮食进出库管理,是保证粮食质量、数量、降低费用及储粮安全的重要环节,确保动用时,调得动、拿得出,因此必须认真做好。

二、储备粮是国家财产,企业只有收好、管好的责任,没有上级主管部的出入库通知单或计划,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擅自动用。

三、粮食入库时,运输车辆必须经本库门卫审查、填写,并编有入库编号的粮食准入通知单,方可允许入库。

四、粮食入库时,质检人员必须凭入库通知单和入库编号顺序,依次扦样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开据质量合格通知单。

计量人员根据入库通知单和质量合格通知单,按照入库编号,依次计量,如实出具计量磅单,留存入库通知单和质量合格通知单。

接粮入仓人员根据计量磅单,及时卸粮,签名签单;填写卸粮数量及仓间,做好卸粮情况计录。

五、出库粮油必须坚持推陈储新,先危后安的原则,做好推陈储新工作。

禁止无计划、无目的随意进出粮食。

六、粮食出仓,必须经库领导书面批准后,技术部方可组织人员开仓出粮,严格计量,且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相互监督。

七、粮食出库,计量技工应如实开具出仓数量单,实物负责人根据数量单,认真核实后,开具粮食出库通知单。

门卫人员根据出库通知单的品种、数量对出库实物进行检查核实,方可放车、让粮食出库。

八、所有进出库粮食,必须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做到粮动帐动,日帐日清,装满一仓建一仓保管卡片,出完一仓核报一仓升损,保证帐实相符。

九、入库粮油必须做到新陈分开、好次分开、有虫粮与无虫粮分开,不得相互混装混存。

十、建立出入库粮食质量、数量档案,正确分析、指导购销工作。

2、粮油出入库作业规程?我忧喜参半地谛听冷漠,在你来临之前潜逃学习大量的文化知识。

火苗在夜晚的绿意中短暂喘息,道路离去我的目光落到我爱人的性上:风细细,雨绵绵。

哈哈3、粮油保管员职责粮油保管员岗位职责一、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仓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粮食企业粮食出库管理制度

粮食企业粮食出库管理制度

粮食企业粮食出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食企业的粮食出库管理,保障粮食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粮食库存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粮食企业的粮食出库管理工作,包括粮食仓库、粮食加工企业等单位。

第三条粮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粮食出库管理制度,保障粮食出库工作的合法、规范和安全。

第二章出库申请第四条出库人员在进行粮食出库前,应当填写出库申请单,内容包括出库粮食品种、数量、出库方式、目的地等信息。

第五条出库申请单应当经过领导部门审批签字,并通知仓库管理员进行出库操作。

第六条出库申请单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且不得随意更改或涂改。

第七条出库人员在出库时,应当根据出库申请单的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装车工具和防护设备,确保出库过程安全有序。

第三章粮食出库管理第八条仓库管理员在接到出库申请单后,应当核对出库申请单的内容,包括出库粮食品种、数量和目的地等信息。

第九条仓库管理员应当在出库前对要出库的粮食进行检查和确认,确保粮食质量符合要求,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仓库管理员在出库时,应当严格按照出库申请单的要求进行出库操作,确保出库粮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仓库管理员应当对出库的粮食进行登记和记录,包括出库粮食品种、数量、目的地、出库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二条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出库管理制度,制定出库操作流程和安全规范,加强现场管理和监督,确保出库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三条粮食企业应当加强对出库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出库操作能力和安全意识,确保出库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粮食企业应当做好出库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出库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出库操作的现场检查和核实。

第十六条粮食企业应当对出库操作过程进行记录和整理,建立出库档案,以备查验。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出库行为,粮食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扣减工资、停职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粮食仓库管理制度

粮食仓库管理制度

粮食仓库管理制度1. 引言粮食是国家的重要物资,保障粮食供应是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粮食仓库管理作为粮食供应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必须规范与严谨。

本文将从仓库管理的角度,系统性、全面的解读粮食仓库管理制度。

2. 粮食仓库管理的基本要求粮食仓库管理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点:2.1 粮食仓库安全粮食仓库必须保证安全,安全是粮食储存的基本要求。

在仓库管理中,安全管理必须要放在第一位。

首先,要进行仓库安全检查,定期检查仓库墙体、顶棚、通风设备、载重、防护、消防设备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及时进行修缮和保养。

其次,要定期进行粮食质量检测,特别是粮仓入仓前和出仓后,一定要进行粮食质量检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2.2 粮食仓库环境粮食仓库的环境必须符合国家的粮食质量标准。

在仓库管理中,要注意粮仓环境的温度、湿度、通风、光照等因素,保证粮食的储存质量。

其中,温度和湿度是影响粮食品质的重要因素,因此,温度和湿度必须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过高或过低。

2.3 粮食储存粮食储存是仓库管理的核心。

在储存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避免粮食受潮、发霉。

应该对粮食进行防潮、防霉、防蛀等措施。

2.粮食储存之前应该进行质量检测,消除粮食含糠率高、异味、含杂物等问题,确保粮食的质量安全。

3.不同类型的粮食应该分开储存,以免混杂。

2.4 粮食仓库信息管理粮食仓库管理中,信息管理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帮助管理人员及时了解粮仓的存粮情况、质量情况等信息,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3. 粮食仓库管理制度粮食仓库管理制度是规范粮仓管理的重要文件。

在制定粮食仓库管理制度时,应着眼于以下几点:3.1 仓库管理职责为了确保仓库管理的顺畅和规范,应该规定仓库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其中,仓库管理人员应该是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同时应该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管。

3.2 入库管理入库管理是保证粮仓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应该设置规范的入库检查流程,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重量登记工作,保证粮食质量符合标准,并及时通知业主入库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
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

责任状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

第八条直属库委托非直属库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应当与其签订《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明确出库义务和责任。

《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样本的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粮食批发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出库纠纷的处理结果。

第三章出库
第十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分地区计划、中储粮总公司提报政策性粮食销售库点,应当符合推陈储新、合理均衡原则,避免出现国家政策性粮食存储时间过短、规定时间内应该出库粮食数量超过承储库实际出库能力等情况。

第十一条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买方付款进度向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中储粮分支机构安排承储库发货。

买方持《出库通知单》到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

直属库按照《出库通知单》和买方与中储粮分支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根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 20 10 〕178 号),对销售出库粮食进行水分、杂质等增扣量,并组织装车、检斤等出库工作。

第十二条承储库应当履行以下出库义务:
(一)配合买方查验货物,买方自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可到承储库挂拍仓房查验货物,承储库经与粮食批发市场核实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配合。

(二)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出库。

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粮食批发市场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出库。

(三)公示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也不得向买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出库进度及出库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员制度。

非直属库由直属库指定出库监管员,直属库由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指定出库监管员。

出库监管员为直属库或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正式员工,其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应当在购销合同上注明,并在有关粮食批发市场网站上公布。

出库监管员代表派出单位,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全程跟踪,负责统计进度、督促出库、协调处理纠纷等。

第四章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由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交易细则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 10 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处理。

买方和承储库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导致出库纠纷的,由粮食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并列入粮食批发市场诚信黑名单。

协调处理后仍难以出库的,粮食批发市场应当转交负责该库的出库监管员处理,并交付下列意见和检验结果等资料:(一)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是否因不可抗力影响出库的书面意见。

(二)买方提出竞买粮食质量异议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买卖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在承储库挂拍仓房内按规定抽取样品检验后作出的检验结果。

(三)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判定意见。

第十五条出库监管员接到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出库纠纷,应当于当日建立投诉档案,协调纠纷双方意见,并通知承储库企
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协助督促出库。

出库监管员接到未经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的出库纠纷投诉的,应当告知先由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出库监管员协调、督促出库无效的,自建立投诉档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粮食批发市场:
(一)除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拖延或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采取扣除保证金、取消委托等措施处理。

(二)因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导致出库纠纷的,买方愿意接收粮食的,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质量差价;买方不愿意接收粮食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违约金。

先行支付的质量差价和违约金,由责任方承担。

采取前款措施后仍难以出库的,属于直属库的出库纠纷,报中储粮总公司处理;属于非直属库的出库纠纷,以书面形式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交付购销合同复印件、出库进度表,粮食批发市场的判定意见和派出单位处理意见等资料。

第十七条中储粮总公司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在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自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粮食批发市场或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不作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案件、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出库纠纷定期清理、督办,并每月将有关案件处理情况分别向中储粮总公司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承储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保管不善,导致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影响出库的,承储库应当承担经济损失。

承储库是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储粮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

承储库是非直属库的,由直属库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取消委托。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将上述非直属库剩余库存移库。

承储库是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非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二十一条买方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二条直属库、中央企业粮库和地方国有粮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出库监管员不履行职责、协调督促不力,或推诿、拖延处理出库纠纷案件的,由上级单位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对出库监管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粮食批发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资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查处出库纠纷中违规行为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定向销售或其他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它有关竞价销售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规定、办法、交易规则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