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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十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10-第十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3、行政司法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相对人的 时间和金钱。最后,行政司法有利于及时、 快捷解决争议,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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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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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适用准司法程序裁决法 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处理的特定争议案件的 制度,是行政司法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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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行政裁判的受案范围
商标评审委员会管辖下述六类案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不予公
告不服的案件; 2、异议人对商标局准予注册决定不服的案件; 3、被异议人对商标局不予注册 决定不服的案件; 4、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不服的案件; 5、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 6、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的案
行政裁决的主要客体是民事争议,如有关自然 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知识产权争议、 侵权赔偿争议等。但行政裁决的客体也包括某 些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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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仲裁
(一)行政仲裁与民间仲裁 民间仲裁是非国家机关的民间团体主持的仲裁,
行政仲裁则是国家行政机关主持或国家行政机 关与社会团体共同主持的仲裁。行政仲裁不同 于民间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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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仲裁
(四)行政仲裁机构 行政仲裁机构从属于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设置 的处理和裁决特定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例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属于劳动行政管理机关, 是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设置的处理和裁决劳动争议 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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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仲裁
(五)行政仲裁程序 1. 当事人提起行政仲裁的申请。 2. 行政仲裁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受理。 3. 仲裁前的准备。 4. 调解。 5. 作出仲裁裁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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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2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法》中参照规章条款? 3 如何看待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法
律适用中的地位?
4 试述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原因与解决机制。 5 试述选择适用规则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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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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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适用
(四)参照指导性案例 在具体适用判例时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 适用判例解释的前提和基础是成文法规定过于原则或存在漏洞或
缺陷。 2 判例解释适用的基本原则为“同案要同判”。 3 我国判例解释适用的主要法律思维方式为类推推理,即运用类推
推理判断待决案件与判例之间是否“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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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审查
5 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不像其他冲突那么复杂,不同民族、不 同种族或者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般都有明确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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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处理
6 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冲突,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来 确定。内地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之间的冲突依下列规则解决:直接涉及本地 区社会、经济秩序、城市建设、市容市貌以及环境卫生管理等实行地域管辖规则, 排除其他行政区域行政法律规范对本行政区的效力;对行政相对人能力、身份、 资格、权利义务确认等事项,实行行为人户籍所在地规则;因不动产行政案件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法律规范;执法程序方面的冲突适用执法机关所在地程序法 律规范。
并开庭听取制定机关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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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

3-第三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3-第三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履行教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和其他公共 职能,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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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自治制度 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行政法规,但社会自治的许多重要问题尚未在法律上解决, 这些社会组织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治理结构、管理范围以 及纠纷解决适用何种诉讼程序都不十分清晰,加强社会组 织立法已经变得十分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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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竞争关系。为更好地吸引投资,给予辖区内居民更好 的发展机会,改善民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向上级政府争 取更好的政策、项目、资金和改革权。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 地方政府的竞争关系因实际需求而产生,尽管这种竞争关系在 法律上并不明确,也缺乏竞争程序的规定,但现实中的博弈却 十分激烈。
行政主体的组织要件是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自身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设立依据和目的不同,因而 其组织要件也不同。
行政主体的法律要件是作为行政主体在法律上所具备的资格条件。 行政主体的法律要件有三项,即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 义实施行政行为和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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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配置。 第二,地方政府的诉求表达机制。 第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领导制度。 第四,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制度。 第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机制。 第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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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还存在着地方政府各层级 的关系,但目前地方组织法没有详细的规定。在地方各级政府的 设置和关系上,相关的制度体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公共行政组织是一个集合的概念,由行政机关和其 他社会组织构成。
第二,公共行政组织是承担公共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力 或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

第一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受行政法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 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 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 ,经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某项 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授益 性行政行为,赋予申请人某种权
利或资格。
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许可可分 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
、登记等类型。
行政许可的原则
行政许可应遵循合法、公正、公 开、便民等原则,确保行政许可
的依据之一。
XX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诚实守信原则由两个方面构成:第一 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 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 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 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 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 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 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公务员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 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 监督等。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
公务员的考核、奖惩与培训
01
考核
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
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

3第三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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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行政组织制度
(一)基层自治制度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基层自治组织承担两方面的公共事务:一方面是受政府委托或 协助政府完成的事务,如公共卫生、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 另一方面是基层自治事务,如开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 活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等。
至于基层自治组织在行政法上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则取 决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考虑,基层自治组织 作为一类社会行政组织,应确认其行政主体地位。
第三,根据行政主体组织结构的差异和行使职权的对象不同, 可将行政主体分为地域行政主体和公务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
行政主体资格是指作为行政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为行政主体, 究竟应当具备哪些资格要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说认为,行 政主体的资格要件包括组织要件和法律要件两类。
行政主体的组织要件是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自身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设立依据和目的不同,因而 其组织要件也不同。
行政编制是指国家系统中从事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 织的设置、规格、职能、内部机构、人员规模和结构比例等的 总和。狭义的行政编制仅指使用行政经费,从事公共事务的人 员的总和。
在我国,行政编制总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控制。中央 各部门、各地区的行政编制总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 各部门、各地区可在总数内分配和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
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律制度
一、行政职能设置
一般来说,政府的行政职能主要有五部分。 (一)国家安全职能 (二)经济职能 (三)社会职能 (四)文化职能 (五)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二、政府间的关系
(一)政府间纵向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规划权、组织权和立法权

7-第七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7-第七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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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灾害救济制度。它包括洪涝灾害救济、防震减灾 救济、地质灾害救济、森林火灾救济、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救济等。 2.社会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农村特困户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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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补助制度
行政补助制度由行政补助制度、行政助长制度两大类制 度组成。
(一)行政保障制度 行政保障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当事人因发生年老、疾病
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 关法规规定,赋予其实质利益的制度。 (二)行政救助制度
行政救助制度包括灾害救济制度、社会救济及福利事业 规定两大类临时性、应急性的行政给付制度。 1.灾害救济制度。它包括洪涝灾害救济、防震减灾救济、 地质灾害救济、森林火灾救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济等。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第 12条所列的事项。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同样可以设定《行政 许可法》第12条所列的事项。但它的设定必须符合两个 条件:一是,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方式无法规范 的;二是,尚未制定法律时,如果作为上位法的法律已 设定了某项许可,行政法规就不得再行设定,只能作出 规定了。
期限包括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许可的期限与送达当事人的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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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页/共45页
五、行政许可的特殊程序
(一)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关系
在划分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时,根据《行政 许可法》的立法设计,有几点必须说明:
第一,从主体上,行政许可可以划分为由国务院实施的 行政许可与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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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页/共45页
(四)对认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第一,对于公民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2-第二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2-第二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必要性的基本要求在于使用最不激烈手段在诸多可选择的手段中选择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少者或者最温和手衡量性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或平衡原则是指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即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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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二、信赖保护
信赖保护的适用要件。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须 有信赖基础,即须行政机关作出了一定的行政行为,如命令或决定, 否则就没有人民信赖的基础。二是须有信赖表现。人民须因信赖行政 行为而有客观上具体表现信赖的行为,如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 如果纯属人民的主观愿望或期待而没有已生信赖的客观事实表现,尚 不足以主张信赖保护。三是须信赖值得保护。人民的信赖须值得保护, 如果这种信赖有瑕疵而不值得保护时,即适用无信赖保护原则。
1.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2.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第四节 程序正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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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同理,行政过程公开透明也是预防行政主体恣 意、滥权和腐败的有效手段。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行政活动所遵循的 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1. 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2. 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
第五节 诚 信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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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实守信
在行政法中,诚实守信意味着: 1. 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不得“钓鱼执法”
和“养鱼执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初衷和目的。 2. 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决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复

5-第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5-第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权力性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五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六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七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分类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一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一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二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三合议制机关的行为有法定人数出席经合法程序作出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行政行为权限合法一行为在行政主体的行政权范围内二行为不侵越其他行政部门的权限三行为不侵越上级行政部门的权限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行政行为内容合法一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二行政行为正确适用依据三行政行为合乎立法目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四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一行为符合法定方式二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三行为符合法定时限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一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二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三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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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 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 (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 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 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至于行政相 对人通过无效行政行为从行政主体处获得的 利益、好处是否均应收回,则应视相对人对 行政主体作出无效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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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的生效、行政行为的失 效。
本章教学难点:具体运用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分析行政 行为的效力与合法性。

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基本经历了警察国家时代、自由 法治国时代和社会法治国时代。在警察国家时代, 行政法主要是秩序行政法,即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 要目标;在自由法治国时代,行政法以通过控制行 政权、预防行政权滥用来达到保障人之自由为目标; 在社会法治国时代行政法除了传统的秩序行政法之 外,还产生了大量的给付行政法,促使公共行政履 行国家在宪法上对公民承担的生存照顾职能。
三、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产生 的。法国行政法是由行政法院通过个案审判 而创造的诸多判例汇集而成,有关行政法的 观念、原则和制度也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 而确立。
法国行政法
法国行政法具有如下特点:(1)重要原则由判例 产生,成文法起补充作用;(2)在行政系统内设 立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为此又设立权限争 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3)行政法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 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 (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公民权利和控 制行政权的作用。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二、行政法的作用
维护秩序的作用 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 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英美行政法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 美法系国家在法制体系上没有公法、私法的明确划 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司法判例,民事、行政案 件统一由普通法院管辖,不存在为审理行政案件而 专门设立的行政法院。
四、行政法学

16-第十六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优秀课件

16-第十六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优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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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的, 当事人在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同时, 又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 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 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判。
第三, 对于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并作出裁决的案件, 当事人
不服该裁决, 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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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有限变更的原则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 案件的过程中,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应予 尊重, 原则上不予改变;只有在一定条件下, 才享有部分或全部改变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 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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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
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是指对同一行政争议案件的行政 机关的行政裁决必须服从人民法院的裁判,司法裁决 具有最终的效力。具体表现在: 第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 阶段,对复议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 件,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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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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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我 国行政诉讼制度有概括性的认识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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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要求: 系统地介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概 念、历史发展、功能、目的,深入地分析我国行政 诉讼的原则,使学生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有清晰、 透彻的掌握,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的原则分析涉及 行政诉讼的相关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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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第二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课件

第二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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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要求:通过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含义和基本原则体 了解,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有系统的认识,然后深入的学习依法行 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 督与救济原则的概念、内涵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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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重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依法行政原则、行政 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监督与救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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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公正
• 具体而言,行政程序公正意味着:(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案件;(2)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明理由;(4)不得单方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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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众参与
• 所谓公众参与,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 与行政过程,有权对行政主体即将作出的行为表达意见,而且该
• 本章教学难点: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 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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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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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 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 监督等各个环节。
•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现行《立法法》第8条、第9条有关于法律保
则的规定。法律保留又可分为绝对保留与相对保留。
• 绝对保留,即某些事项的决定权只能归属于最高立法机关,任何
国家机关不得行使,而且该事项只能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不得授
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行使。
• 相对保留,即某些事项原属于立法机关通过法律予以设定的范围
• 2. 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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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1、不要轻言放弃,否则对不起自己。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长地久的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19-第十九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19-第十九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1)行政诉讼性质要 求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2)依法行政原则要 求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3)举证能力的优势 要求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1)被告对行政行为 承担举证责任;(2)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 担举证责任;(3)被告需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 据和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 3 证据与案件的相关性。原告或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的证据,必须是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直接相关的。
思考题
1.试述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法理。 2.试述被告的举证范围与期限。 3.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4.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
谢谢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分类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类 从主体角度: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
责任、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从诉讼性质:一般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
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 从行为领域:行政作为的举证责任、行政不
作为的举证责任;受益行政的举证责任、损 益行政的举证责任
举证与证明责任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 行政诉讼证据有个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 可以熟练掌握和运用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和 举证责任。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要求:从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 点出发,介绍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特点以 及证明标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基础 上,进一步介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 分类、证明责任、举证时限以及法院收集证 据的权力和义务。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诉讼证据是经合法收集的,在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审 查认可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并表现为一定证据形式的事实材 料。 行政诉讼证据特点:

第六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第六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1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
2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
3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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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行政管理领域:
1、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 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立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
施行将有碍行政立法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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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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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效力是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 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人 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1)空间效力; (2)对行政机关的效力; (3)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4)对公民、法人、其他. 组织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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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规章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程序是:(1)国务院部门 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向该部门 报请立项;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 者其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向该地方 人民政府报请立项;(2)国务院部门和享有行政立法权的 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 拟定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3)报本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 定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行政立法的生效与失效
(二)失效
行政立法失效大致有下述几种情况: (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2)新法废除旧法; (3)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 成而失效; (4)在法规清理中宣布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 (5)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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