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优秀医学期刊2010年医学管理晋升论文参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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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精神病院医患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聂苏平作者单位: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云南昆明650011

【摘要】目的通过对精神病院医患关系的分析,探讨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方法根据精神疾病的特点,应用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结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入院后,其监护人(家属)与医院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非规范的委托监护关系。根据精神病院应承担的职责,医院与患者的关系及精神病学与精神医院的特殊性,应当应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评定医院在其中的责任。对于医院无过错的伤害事件,其责任应由患者及其监护人承担。此种情况下,公平原则不适用。是否可采用社会保险等方式予以补偿,有待进一步探讨。结论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因医患关系而发生患者伤害自身及他人的事件,精神病院在其中的责任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鉴定。

【关键词】精神病;法律;行为能力;监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疾病的患病率及发病率均在不断上升。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约有4.5亿人患神经精神疾病,占全球疾病总负担的近11%。目前,我国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万人,这还不包括3000多万有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的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患和心理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们身心健康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重型精神病患者大部分均需住院治疗才能治愈或得以控制。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大部分均丧失理智,对自己思维和行为等均无正确认识,甚至在幻觉等精神症状的支配下,出现冲动伤人、毁物、自伤、自杀等突发情况,由此一来,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患关系问题产生法律责任问题的情况屡见不鲜。

1 典型案例

某歌舞团乐器演奏员,男,35岁,在临要出国演出前出现精神病症状,表现兴奋、冲动、生活失理,家属和单位将其送入精神病院治疗。入院时患者表现安静,进入五楼病房后,接诊医生在办公室按常规询问病史,患者安静地坐在椅子上,一言不发,一动不动。其父亲陪伴在旁边,突然,患者跳起跃上临窗桌子,撞碎窗玻璃,飞身跳下,当场气绝身亡。对此,患者家属及单位认为患者已进入病房,患者出现跳楼自杀情况是由于医院治疗不力,监护失职,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医院则认为患者的自伤行为是在精神症状支配下突然发生的,属于无法防范及无法控制的冲动行为。同时,医院认为在治疗和护理上没有过错,且在门诊接诊时,已确认该患者曾有精神病史,此时正处于发病状态,在办理入院手续时,按常规由

家属签写了医院拟定的住院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已说明患者在发病期间,时刻都有可能出现伤人、自伤、毁物等无法预料的意外情况,医院不能承担责任。加之在询问病史时,患者父亲尚在当场陪护,对患者有监护权、管理权,因此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各持己见,但双方都知道此事若诉诸法律,孰是孰非,一时之间也难下定论,最终在患者单位的协调下,医院与患者家属协商解决,由医院向患者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了事。此案件引发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看待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医患关系以及相关的责任呢,笔者试从法学与精神病学两个角度对此进行一些探讨。

2 精神病院的职责和义务

精神病院是诊治各种精神疾病,帮助患者消除精神症状,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的专科医院。关于精神病院对于住院患者应承担哪些职责与义务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精神病院的医疗与社会功能以及精神病患者的特点,结合我国目前的精神医学水平,笔者认为,精神病院应承担以下基本职责义务。

2.1 积极诊治患者,促进和保持患者的精神健康精神病患者是在生物、心理及社会等各种因素作用下,出现认知、情感、意志与行为等多方面的异常,进而影响其学习、工作、社交及生活等社会功能。对于前来诊治的每一位精神病患者,医院都应该认真了解、观察、评价其病情,正确做出诊断。在此基础上,积极采用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精神康复等治疗手段,帮助患者消除精神症状,使其精神活动尽快恢复正常。

2.2 保护患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精神病患者除有精神疾病外,同正常人一样也可以患有各种躯体疾病。因此,精神病院在医治其精神疾病的同时,还应当积极防治其躯体疾病,保护患者的身体健康。此外,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可能出现各种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的行为,如吞食异物、自缢、坠楼、攻击他人等。精神病院在积极诊治患者的同时,应在现有条件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最大可能防止和制止患者出现此类行为,保护医院内所有患者的生命安全。

2.3 为患者提供充足和便利的生活条件与综合医院相比,精神病院的住院患者多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的治疗环境,且患者住院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为数月甚至数年,因此医院应提供适于患者长期生活的生活设施,使患者能安心住院,接受治疗。包括舒适的居住环境,足够的活动空间,营养丰富的饮食,便利的卫生设备等。

2.4 提供各种学习、娱乐、社交及工作场所,促进患者社会功能的康复精神病患者

在精神疾病影响下,常出现学习、工作、社交及生活能力下降,尤其是长期住院的患者,由于脱离社会时间长,社会功能受损更为严重。因此,精神病院应给患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学习、娱乐、社交及适当的工作场所,使患者尽可能多地参与社会生活,发挥其社会功能,从而有利于患者社会功能的保持与恢复,有利于患者病情的康复。

3 精神病院与住院患者的关系

精神病院与住院患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牵涉到法学及精神病学的诸多方面。

3.1 并非全部精神病患者均无民事行为能力在一般人的观念中,精神病患者等同于“疯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上,精神病患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见,我国民事法律已明确界定有的精神病患者是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及现代精神病学的发展,人们所患精神疾病的表现渐趋多样,精神疾病概念的外延不断扩大。在住院治疗的患者中,除传统的重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器质性精神病外,还有程度较轻的精神疾病,如神经症、人格障碍、行为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等,这些疾病对患者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不构成或很少构成影响,这些患者一般具有部分行为能力,并且大多数情况下,其行为表现与正常人无太多差异。此外,即使是精神疾病严重、无行为能力的患者,在治疗中随着患者病情的逐步缓解,其行为能力可部分甚至全部恢复。因此,住院的精神病患者并非均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所具备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度,应由司法机关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患者当时的病情做出专业鉴定。

3.2 精神病院是否承担住院患者的监护职责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医院是否应承担监护责任?患者及家属与医院之间在此问题上常常看法不一,即使在大多数精神病院内部,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问题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处理患者院内伤害事件引起的纠纷时,无法把握一个确定的原则,因而不能很好地保护患者及医院的权益。近年来,学术界也正在进行此方面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及政府法规,我国精神病院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同其他医院一样仅存在通常的医患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存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1]。有的学者认为:“医院接受患者只承担对患者的医护职责,不存在监护权的移交问题。”[2]笔者认为,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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