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应否对分包过程中摔伤帮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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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承揽合同关系与帮工法律关系

区分承揽合同关系与帮工法律关系

区分承揽合同关系与帮工法律关系承揽合同关系与帮工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劳动关系,虽然它们在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以及获得报酬方面都存在很大区别,但是很多人对它们的认知还是有一些模糊。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区分这两种关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承揽合同关系承揽是指承包人和业主之间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获得相应报酬的一种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在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工作有标的且完成后可以获得报酬的情况下成立。

1、主体关系承揽合同关系中,一方为承包人,另一方为业主。

承包人可为个人或单位,业主通常为有实体的企业或个人。

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按照业主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获得报酬。

2、劳务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是一种纯粹的劳务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提供劳务获得报酬。

3、资金来源承揽合同关系获得的报酬通常直接来源于业主的账户,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一定的款项。

4、法律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其权利和义务均由合同约束。

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规定。

二、帮工法律关系帮工是指一个人帮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获得一定的报酬的一种关系。

和承揽合同关系不同,帮工关系没有对工作内容和获得报酬等方面的明确约定,很多时候完全根据信任、口头约定等因素形成。

1、主体关系帮工法律关系通常只涉及到两个人,一方是需要帮助的人,另一方为帮工人。

2、劳务关系帮工关系同样是一种纯粹的劳务关系,帮工人通过为其他人提供劳务获得报酬。

3、资金来源帮工法律关系中,获得报酬的来源通常也是直接来自雇主的账户,由帮工人根据双方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一定的款项。

4、法律关系帮工法律关系通常没有明确的约束条款,往往只是根据雇主的要求,帮助其完成一定的工作,并获得报酬。

因此,帮工关系相对灵活,也有可能导致一些纠纷,无法以合同约束双方。

三、区分两种关系的依据区分承揽合同关系与帮工法律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明确的合同约定。

农村换工、帮工、雇工与包工的人身损害风险责任

农村换工、帮工、雇工与包工的人身损害风险责任

农村换工、帮工、雇工与包工的人身损害风险责任<白联洲>时间:2010-02-23 00:00来源:作者:白联洲点击:115次农村换工、帮工、雇工与包工的人身损害风险责任白联洲时下农村,青壮劳力进城务工,老弱劳力留守农村承包经营土地。

栽秧、打谷等时令性强的农活,单靠家庭留守的老弱劳力,难以适时完成,需要外力。

于是,农民自发形成的换工、帮工、雇工、包工等用工方式应运而生。

有的利用农机、农具优势帮人耕田、播种、收割,有的利用技术优势帮人搞好经济园林的修剪、嫁接,有的出力气帮人栽秧、打谷、装卸等。

这些用工方式既有临时结伴,也有固定组织的,如“包工队”等;不仅仅限于本社本村,跨村、镇,甚至跨县市及省流动的也有。

明确这些用工的法律属性、人身损害风险责任及相互联系与区别,有利于妥善解决用工中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一、属性与责任1、换工。

从字面上解释,换工就是群体或个人相互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换着干活的一种社会关系。

换工发生在百姓的日常生活、劳动当中,这种互帮互助的劳动现象在农村更为普遍。

农忙时节需要赶工,劳力多的家庭会自发出来帮助劳力少的人家干活,受助的人家同样很领情,平时会多留意别人,发现他们做事情缺人手时会赶紧过去还礼。

这也叫换工。

根据换工的劳务量的价值是否相等,换工可分为对等的换工和不对等的换工;以换工的内容,可分为同类换工或不同类的换工。

换工法律关系的要素:⑴主体。

换工双方均为自然人。

⑵内容。

主体双方交换劳动服务。

⑶客体。

换工人的劳动服务行为。

换工法律关系的特征:⑴换工关系是主体双方基于互相交换劳动原因而自愿产生。

⑵无偿服务。

⑶主要是家庭事务或个体经营中发生的关系。

换工的人身损害风险责任,根据损益相关和公平原则,应作如下分配:⑴换工人因换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换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要以换工人正在为受益人进行换工为根本标志。

尚未开始换工,或者换工中去办个人私事,或者换工终了,均不在此列。

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有哪些不同点

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有哪些不同点

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与工伤保险的赔偿有那些不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赔偿起因不同。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是施工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而获赔偿。

1、主体不同。

建筑施工事故的受害人是施工中的作业人员。

赔偿义务主体一般为与受害作业人员有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即建筑施工作业这一客体的经营管理(manage)人,也是致害人履行职务行为的受益者;3、适用法律law不同。

由于国家对建筑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有明确、严格的要求,建筑施工事故的赔偿主体一般是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企业enterprise,而受害方往往与企业enterprise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对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争议的处理以《劳动法》及相关法律law法规为主,同时,因存在雇佣关系、帮工关系等,也经常适用《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三、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法律law关系1、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法律law关系工伤是指职工在企业enterprise工作期间形成的,依照《劳动法》、《企业enterprise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处理的人身伤亡事故。

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经济economy性赔偿。

建筑施工事故构成工伤,当事人之间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是否构成工伤,赔偿争议是否符合工伤赔偿案件的条件,应当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和界定:(1)看争议双方是否符合特定主体要求。

工伤赔偿案件主体是特定的,不适用一般主体,这是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民事纠纷一个很重要的区别。

工伤赔偿案件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市场的用人单位主要指国有企业enterprise、集体企业enterprise、中外合资合作企业enterprise和私营企业enterprise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enterprise法人。

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在农村建房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安全事故。

那么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往往是不少纠纷、争议的焦点。

我们尝试通过四个案例来浅析一下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

1、雇工受损害房主(雇主)负全责实例:东阳人李某,多年从事建筑施工。

2006年5月,李某将自家的老房子拆掉重建,因人手不够,就雇了王某等小工,在自己的带领下施工。

施工中因提水泥泵的绳子突然断裂,导致王某受伤,住院花去2000元医疗费。

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王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无偿帮工受伤房主应承担责任实例:去年9月18日,兰溪农民陈某正在建造楼房,邻居林某主动前去帮忙。

但陈某嫌林某年纪大,且做事不灵活,让林某不要来帮工。

上午9时,林某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平台跌下,导致八级伤残。

后林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多元。

律师点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林某系无偿给陈某干活,属于义务帮工,陈某接受了林某的帮工,就应对其安全承担保护义务。

现因陈某防护措施未到位,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曾明确拒绝过林某的帮工要求,故只需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3、包工头有资质施工工人受伤房主免责实例:市开发区农民杨某建房时,将房屋“包清工”给有施工资质的张某施工。

实际施工方的工人受伤,承包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实际施工方的工人受伤,承包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实际施⼯⽅的⼯⼈受伤,承包⼈需要承担责任吗⽣活中,承包⼈在承接建筑⼯程后,往往都会转包给其他公司或包⼯头实际建造,从⽽赚取⼤笔差价。

那么当实际施⼯⽅的⼯⼈受伤,承包⼈需要承担责任吗?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受伤⾮法转包的承包⼈要担责在实际施⼯过程中,⼯⼈受伤亡是时有发⽣的事情,⼀旦出现⼯⼈伤亡的,下列三类⼈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受伤,包⼯头等实际施⼯⽅要赔偿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建筑⼯程中,⼯⼈是受包⼯头雇佣的,实则就是⼯⼈的雇主,那么⼯⼈受伤时,就可以要求包⼯头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受伤的,可以找施⼯⽅挂靠的公司或⾮法转包的承包⼈索赔现实⽣活中,实际施⼯⽅想要承接建筑⼯程项⽬,往往都会选择⼀个建筑公司进⾏挂靠,那样才容易承接⼯程项⽬。

因⽽,当⼯⼈受伤时,施⼯⽅不愿承担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或⼯⼈家属可以找包⼯头挂靠的建筑公司或⾮法转包的承包⼈要求赔偿。

因为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受伤的,可以找发包⼈索赔从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发包⼈明知道或应知道实际施⼯⽅没有施⼯资质,⽽允许或默认其承接建筑⼯程的,当⼯⼈受伤的,发包⼈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包⼯头⽆⼒赔偿时,赔偿⼯⼈的损失。

但是如果发包⼈将建筑⼯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那么在发⽣⼯⼈受伤的事情时,⼀般都与发包⼈⽆关了。

因此,实施施⼯⽅的⼯⼈受伤亡时,承包⼈是将建筑⼯程⾮法转包出去的,要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是⼯⼈伤亡严重,⼜与施⼯⽅、承包⼈,甚⾄发包⼈协商赔偿不成的,建议尽早找个建筑⼯程律师协助处理,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承揽人、帮工人、雇员的区别

承揽人、帮工人、雇员的区别

承揽人、帮工人、雇员的区分例如,某人到集市上看见自己的铁匠朋友,便请其修理一下自己钝了的铡刀,铁匠打铁时锤头飞出致人损害。

为朋友修理铡刀的行为虽然是无偿的,但铁匠工作的目的是为完成某一项工作成果,其工作并不受他人指挥,因此其应当属于无偿的承揽人,而不是帮工人。

至于帮工人和雇员的区别,依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在我国雇员是有偿提供劳务,而帮工人则是无偿提供劳务。

当然,对于帮工无偿性的理解应当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或者当地风俗来考虑,而不必过分拘泥于劳务是否存在对价。

比如,实践中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或者完成后,被帮工人通常会安排酒菜加以招待;在婚丧嫁娶时,依很多地方的风俗还要给帮工人“红包”,不能据此认为该活动有偿而不属于帮工。

再如,关于换工,即在双方互相为对方提供某种劳务的情况下,除非双方对劳务的时间等有明确的约定,从而明确依照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劳务量,否则原则上不能认为是雇佣而是帮工。

承揽人与雇佣合同中的雇员在现实生活中非常相似,其区分可以综合下列因素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务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向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3)工作场所、劳动工具和设备由谁决定;(4)劳动报酬的计算是以工作时间为标准还是以工作效果为标准,劳动报酬是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5)工作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还是单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

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所提供的劳务是劳务提供方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进程由劳务提供方自行决定,劳动工具和设备由其自己提供;劳动报酬的计算以工作效果为标准,并且是一次性结算;劳务提供方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工作的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就可以认定为承揽,反之,则应当认定为雇佣。

家庭保健医生、家庭教师、提供家庭清洁服务的小时工等家政服务,其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都很确定,只要完成特定的工作即可,因此在工作性质上他们应当属于承揽人。

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完整版)

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完整版)

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发生了侵害,而且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过错分类: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建筑、施工、树枝,举证责任倒置。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侵害,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包括国家机关行为、高度危险、污染环境、饲养动物、产品不合格、监护人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紧急避险,当事人不赔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适当赔偿原则。

二、特殊侵权行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为人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1. 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2.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构筑物、堆放物、树木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1、一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补充责任),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务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劳务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劳务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是对劳务合同中承揽人责任与义务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约定完成劳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不得将劳务工作全部或者部分转包给他人。

承揽人不得擅自变更劳务工作内容,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不符合约定的设备、技术和材料。

承揽人完成劳务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工作成果,并接受定作人的验收。

定作人验收合格后,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释义】一、承揽人独立完成劳务工作的义务根据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履行劳务合同时,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劳务工作。

这意味着承揽人不得将劳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以确保工作质量与合同约定相符。

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务合同对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能力的信任。

二、保证工作质量承揽人在履行劳务合同时,必须保证工作质量。

这包括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不符合约定的设备、技术和材料。

承揽人应确保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擅自变更劳务工作内容承揽人在履行劳务合同时,不得擅自变更劳务工作内容。

如果需要变更,应当与定作人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变更工作内容,可能导致合同违约,承揽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提交工作成果与验收承揽人完成劳务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工作成果,并接受定作人的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揽人方可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定作人的权益,确保工作成果符合预期。

五、支付报酬定作人验收合格后,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报酬的支付方式、时间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若承揽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定作人可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结劳务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承揽人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旨在保障定作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承揽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劳务工作,确保工作质量,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私人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

私人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

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实践中,因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情况十分常见,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领域鲜有规定,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实践中,因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情况十分常见,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领域鲜有规定,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

因此,本文就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责任纠纷相关的一些法律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形成一些统一的认识和做法。

一、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民事案由规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的,如何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

当前因农村建房所引起的受害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伤害后,一般会涉及到三方赔偿主体:即房主、包工头及其他有过错的第三人(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因过错第三人致害的情况还比较少见,主要是在建房活动中因劳务自己受害为主,故本文仅针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因此,要裁判好这类案件,主要是分析房主、包工头(接受劳务一方或雇主,民事案由规定为接受劳务者)及施工工人(提供劳务一方或雇员)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其法条中的劳务与雇佣、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主与接受劳务一方、雇员与提供劳务一方的含义已无本质区别,只是在不同语境的内涵与外延有所不同,笔者在此不做详细分析,本文中雇主与接受劳务者、雇员与提供劳务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皆为同一含义)。

1、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房主会与包工头签订建房承包协议,或书面或口头达成,承包一般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由房主提供建房材料,包工头出人出力。

至于房主与包工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争论非常多的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是建筑施工合同,一种观点认为是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出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应将该协议界定为建筑施工合同。

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

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

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一、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装修期间工人受伤了业主要承担责任吗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俗地讲,就是业主和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如果包工头找来的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了,这个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又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话,那么业主就因为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承包中发生工伤谁来负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关系,或者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

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就需要分别处理:(一)雇工人身伤害的赔偿劳动者和单位是雇工的雇佣关系的,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规定,由雇主按照普通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事故中,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分包的单位个人没有用工、安全生产资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属于工伤或者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考虑按照这种方式赔偿。

跟包工头干工程受伤,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跟包工头干工程受伤,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三) 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内, 因履行 工
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 患职业病的;
害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 中, 小王是在工作 的时 间 、 工作场所 内 , 因保护公 共设备受伤 的 ,
是履行工作职 责的行为 。因此 , 小 王的情况应 当认定为工伤 , 小王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赔偿 。 需要指 出的是 , 工伤 赔偿仅 限于存 在劳动

辉( 律 师) 河南德慧律 师事务 所
4 5 0 0 0 3
【 案例 】 小王是某小 区的保 安 , 在 工作过
程 中为 了保 护 小 区 内公 共 设 备 , 被 不 法人 士 殴
在工作过程 中 , 如 与第 三方发生肢体 冲突 造 成人身损害 , 能否认 定为工伤还要视具体情
情形之一的 , 应 当认定为工伤 :
【 以案说法 】 本案涉及两个方 面的 问题 ,

( 一) 在 伤害的 ; ( 二) 工作 时间前后在工作场 所内 , 从事 与 工作 有关 的预备 性或 者收尾性 丁作 受到事 故
伤害的 ;
乡村科 技 2 0 1 4 , 0 2
干工程受伤 , 用人单位是 否
【 案例 】 谷 某跟 随同村的赵 某, 到 某建 筑公 司承建
的建筑工地从 事瓦工工作 , 赵 某安排谷 某等人 维修工地
的工人住房和厨房 , 谷 某在 维修 过 程 意 外 中从 屋 顶 摔 落

证据证 实 , 且 建 筑 公 司对 此 予 以 否 认 。 因 此 , 谷 某 与 建
建筑单位并不 向他 们支付报酬 。本篇 案例 中, 某的工 资并非 由建筑公 司支付 , 而是雇 主赵某支 付的 , 故与 建

承包合同工人受伤后谁负责

承包合同工人受伤后谁负责

承包合同工人受伤后谁负责承包合同工人受伤后谁负责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委托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劳务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施工、安装、维护等相关项目,特聘请乙方负责执行工程,经双方协商,现达成以下合同:一、“承包合同工人受伤后谁负责”基本条款1.1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

1.2 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全权负责落实工程进度、质量等,保证按照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完成工作。

1.3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保证工人的安全,如因乙方过错造成工人受伤,乙方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1.4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等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如发生违法事件,乙方应负全责。

二、双方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2.1 甲方权利及义务:2.1.1 提供项目所需的技术资料、方案等信息。

2.1.2 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

2.1.3 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及时通知乙方在工程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2.1.4 对部分工程进度、质量不满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救或重做。

2.1.5 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措施。

2.2 乙方权利及义务:2.2.1 按照标准、技术要求和进度要求,完成工程。

2.2.2 保证工人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等法律规定。

2.2.3 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等,确保工程建设的成功。

2.2.4 对于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个人劳务承包合同承担工伤责任

个人劳务承包合同承担工伤责任

个人劳务承包合同承担工伤责任1. 背景个人劳务承包合同是近年来劳动力市场中越来越流行的一种工作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人劳务承包是指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应承担的某项工作交由个人承担,并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劳动关系。

在个人劳务承包过程中,承包人的劳动关系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关系,但是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承包人会面临不同的责任。

因此,本文将重点介绍个人劳务承包合同中如何承担工伤责任。

2. 合同条款个人劳务承包合同中,关于工伤责任的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2.1 工伤意外责任个人劳务承包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承包人因工作原因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意外伤害(以下简称“工伤事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2 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承包人有责任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及时补助承包人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费用。

3.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伤责任作为个人劳务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以下工伤责任:3.1 职业病和工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其雇员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工伤医疗费、医疗期内的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以及特别困难补助金等,有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而个人承包人不属于用人单位的雇员,因此承包人需要自己购买工伤保险,对因承包活动导致的职业病和工伤负责。

3.2被保险人工伤保险责任在购买工伤保险时,承包人应当自行选择保险公司以及保险类型,保险公司在签约后会按照所购买的保险类型以及保额进行相应的赔偿。

4. 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责任作为个人劳务承包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以下工伤责任:4.1 资费支付用人单位应该负责支付工伤保险费用,保障承包人的工伤权利,确保承包人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伤问题时,可以及时获得必要的资金补贴。

4.2 工作安全明确用人单位需要使承包人了解并遵守与其业务相关的安全、健康和环境规章制度及标准,并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具。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用问题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用问题

雇佣关系、帮⼯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问题 关于雇佣关系、帮⼯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问题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雇佣关系、帮⼯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些关系的相关适⽤问题,不同的关系中,双⽅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如果发⽣争议,所适⽤的法律和程序也不同。

(⼀)、雇佣关系例如:有⼀个雇主雇了⼀⽊匠,在家⾥制作家具、天花板、地板,约定雇主每天给⽊⼯35元,并提供⼀顿午餐,但在过程中⽊匠的眼睛被蹦出的⽊屑打中,治疗费⽤为2万多元,⽊匠认为雇主应该赔偿医疗费。

但雇主则认为双⽅之间仅是⼀种加⼯承揽关系,发⽣的损害应由承揽⼈⾃⼰承担,⽽⽊匠则认为双⽅之间是雇佣关系。

分析:⽊⼯到雇主家⼲活,每天⼯资为35元,提供午餐,⽽且雇主对其有监督管理的权利,雇主⽀付的报酬为使⽤劳动⼒的报酬,⽽不是对劳动结果的报酬,这种关系应被认定为雇佣关系。

所以雇主应对受雇⽅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1、含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在⼀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雇主接受受雇佣⼈提供的劳务,并给付约定的报酬。

2、双⽅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佣⼈之间不是平等关系,⽽是存在⽀配和服从的关系。

这种⽀配和服从⼜与劳动关系中的⽀配、服从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不需要加⼊雇主⼀⽅,⽽且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则必须要加⼊到⽤⼈单位中,成为⽤⼈单位的⼀员。

因此,受雇佣⼈在提供劳动时,作为雇主应为受雇佣⼈提供⼀个安全的保障条件,因为,如果受雇佣⼈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受雇佣⼈要按照雇佣⼈的意志提供劳务。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出现了⼈⾝损害的争议,双⽅适⽤民法和合同法,⼀⽅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种类(1)家庭或个⼈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关系例外:家庭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找保姆,把保姆费交给家政服务公司的,这种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

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4篇

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4篇

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4篇篇1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合同编号:XXXXXX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丙方(施工工人):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装修工程的承揽达成一致,为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为有效规范双方权益,现协商订立以下施工受伤免责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1.1 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对装修工程进行施工。

1.2 甲方同意为乙方派遣的丙方施工工人提供合适的劳动保护,但施工中如遇工人受伤,乙、甲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施工责任2.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

2.2 乙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施工工人购买合适的工人伤害保险。

2.3 甲方同意为施工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

第三条:施工风险3.1 甲方提醒乙方,施工工人操作电动工具、爬楼梯、搬运重物等作业存在一定的风险。

3.2 如施工工人因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不当导致受伤,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受伤赔偿4.1 如施工工人受伤,乙方应尽快报告甲方并协助受伤工人及时就医。

4.2 乙方应为受伤工人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和补偿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商议确定。

第五条:合同效力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并自受理工程结束之日终止。

5.2 本合同依法订立,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丙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以上内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

注:此合同为示范合同范本,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篇2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甲方:(委托方名称)乙方:(承揽方名称)鉴于:1. 甲方为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工程,需要聘请乙方承揽装修施工;2. 乙方拥有装修施工经验和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完成装修工程;3. 受雇于乙方的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意外受伤的情况;4. 甲方希望在委托乙方承揽装修工程的同时,明确双方双方在装修工人施工受伤情况下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施工中的风险分担原则与责任限制

施工中的风险分担原则与责任限制

施工中的风险分担原则与责任限制作为建筑行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施工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损失和意外事故。

为了保护各方的权益,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风险分担原则和责任限制在施工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针对施工中的风险分担原则以及责任限制进行讨论,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些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风险分担原则施工合同中的风险分担原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各方按照其责任和权益的相对强弱来合理分担施工中的各种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业界的共识,通常采用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担:1. 事故责任原则:施工中发生的事故责任由造成事故的一方承担。

例如,如果施工过程中工人不慎摔倒导致受伤,那么责任应由该工人或其所在的施工队承担。

2. 不可抗力原则:施工中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责任由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一方承担。

例如,如果施工现场遭受洪水袭击,造成损失,责任通常不会由施工方承担。

3. 过错原则:施工中发生的责任应由过错方承担。

例如,如果由于设计方或施工方的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那么责任通常由造成错误的一方承担。

4. 合理风险分担原则:各方根据其在项目中的角色和职责来合理分担风险。

例如,业主通常承担整个项目的风险,而承包商承担施工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

以上原则并非固定,实际应用中往往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灵活调整。

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各方应该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分担原则。

二、责任限制在施工合同中,责任限制条款的目的是明确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可能的损失进行合理的限制。

常见的责任限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协商免责: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某些责任免除事项。

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施工方在不可抗力导致的施工中断或延期的情况下免除责任。

2. 赔偿上限:施工合同中常常规定赔偿的上限金额,以限制一方在造成损失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样可以保护各方的利益,避免超出合理范围的赔偿。

劳务分包出现安全事故谁负责

劳务分包出现安全事故谁负责

劳务分包出现安全事故谁负责在我们的⼀些⼯程的项⽬中,会采⽤分包和总包的⽅法来进⾏。

但是⼀些⼯程会产⽣⼀些安全事故。

那么劳务分包出现安全事故谁负责?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务分包出现安全事故谁负责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程⾏业进⾏劳务分包的,⽆论发包单位、分包单位都有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要签订分包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载明双⽅安全责任。

《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现场的安全⽣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完成建设⼯程主体结构的施⼯。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的安全⽣产⽅⾯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程的安全⽣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产安全事故具有什么特征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产经营单位在从事⽣产经营活动中发⽣的事故。

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个体户等⽣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产安全事故发⽣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产安全事故对⼈员或⽣产经营单位造成了⼀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产安全事故主要是⼈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泥⽯流等不可抗⼒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的⽣产安全事故;⼯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产安全事故发⽣也应归为过失⾏为,是⽣产经营单位负责⼈员在本单位安全⽣产管理⼯作中存在过失⾏为,没有⽴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事故。

合同外工程受伤了找谁负责

合同外工程受伤了找谁负责

合同外工程受伤了找谁负责我们要明确的是,合同外工程通常指的是在原有合同条款之外增加的额外工作内容。

这些内容可能因为项目的实际需要而产生,但并未在最初的合同中明确规定。

因此,一旦在这些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责任归属的判断就会变得复杂。

通常情况下,如果工程承包商在没有得到业主或项目管理方明确指示的情况下私自承接合同外的工程,那么在此类工程中发生的伤害,承包商可能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承包商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如果业主或项目管理方要求承包商进行合同外的工程,且承包商按照要求执行时发生了伤害事故,那么责任的划分就需要更加细致地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是否有明确的书面指示或者变更订单来证明业主或项目管理方要求承包商进行额外的工作;2. 承包商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来保护工人的安全;3. 伤害事故是否是由于业主或项目管理方提供的工具、设备不合格或者是现场环境不安全导致的;4. 双方是否有相关的保险来覆盖此类风险。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业主或项目管理方对合同外工程的安排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如果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或者未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那么他们应当对发生的事故负责。

为了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建议在合同中就合同外工程的责任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

以下是一个基本的责任认定范本:合同外工程责任认定范本:1. 任何合同外工程必须经过甲方(业主或项目管理方)的书面同意,并由乙方(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

2. 对于合同外工程,甲乙双方应共同评估潜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 如果合同外工程是由甲方直接要求或指示进行的,甲方应对该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保障。

4. 在合同外工程中发生的任何伤害事故,如果是由于甲方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或合格的工具设备导致的,甲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5. 乙方在进行合同外工程时,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定,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工人的安全。

没签分包工程合同发生工伤

没签分包工程合同发生工伤

标题:未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导致工伤的法律责任探究导语:在建筑施工等领域,分包工程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现实中仍有不少企业未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导致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从而引发一系列法律责任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案例分析等方面,探讨未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发生工伤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包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分包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有法可依。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为追求利润,规避法律责任,未与劳动者签订分包工程合同。

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2018年,李某在某建筑公司的分包工程中从事钢筋绑扎工作。

由于分包单位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在施工过程中,李某不慎摔伤,导致腿部骨折。

后经认定为工伤,但分包单位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2019年,张某在某装修公司的分包工程中担任木工。

同样由于分包单位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在施工过程中,张某遭遇电击,造成一级伤残。

经法院审理,判决分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未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导致工伤的责任承担问题涉及到劳动者、分包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多方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往往面临维权难题。

三、法律责任探究1. 分包单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分包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分包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 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工程的发包方,有义务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

如果施工单位知道分包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未采取措施制止,那么施工单位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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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应否对分包过程中摔伤帮工负责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一、案情
2002年9月,陈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建周某的房屋,双方订立了承揽《合同书》。

陈某按合同建完主体工程后,将房屋的部分外粉刷工程包给了占某,口头议定粉刷验收后,在陈某工钱中支付560元给占某。

占某邀请了王某帮工,并议定同时上工,平均分配。

2003年4月14日,陈某用其在周某家挑选的树木,帮占某搭建吊架,但未搭完整。

次日,占某和王某将吊架搭完整后再动工粉刷。

当天下午三时许,由于搭吊架的树木霉烂而断裂,导致王某从吊架上摔落在地,造成六级伤残。

二、分歧
对该案的责任承担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是房屋的总承包人,事故产生是由其选材不当所致,具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占某是转承包人,王某是占某雇请的,占某是王某的雇主,应负次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与占某系分包关系,占某接受分包后请王某帮工,且与王某同工同酬,故占某与王某为合伙关系,王某的损伤应由占某与王某共同承担责任;陈某在分包后帮忙搭建吊架的行为,属义务帮工,因陈某选材不当存在重大过失,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按过错比例和合伙责任划分,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占某与王某共同平均承担次要责任。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按过错比例划分:陈某应负主要责任,占某(及王某)二人应负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是分包合同。

陈某承建房屋后,将部分外粉刷工程以560元包给占某去完成,且报酬在陈某工钱中支付。

可见,陈某与占某之间形成了分包关系。

但陈某分包后帮忙搭建吊架时既未完工,又选用了霉烂的树木搭吊架,是吊架断裂的直接原因,因此陈某存在重大过错,与王某的损伤有重要的因果关系。

占某(及王某)二人在做工前,将陈某交给其未完成的吊架安装使用时,应尽注意检查的义务,而未尽此义务盲目使用,对吊架断裂亦有一定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故陈某应负主要责任,占某(及王某)二人应负次要责任。

(二)合伙内部按盈余分配比例划分:占某与王某就次要责任部分应平均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本案王某虽是占某请来做工的,但占某与王某系同工同酬,应属共同劳动的合伙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本案的占某和王某属于对内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情况,故只能按其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责任,即平均承担。

所以,占某与王某应就次要责任部分各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

(三)房主周某无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房主周某与承建人陈某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建房承揽合同,周某为定作人,陈某为承揽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造成本案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是吊架的台树霉烂断裂,而搭建吊架的树木是陈某自行挑选的,周某对吊架的断裂没有过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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