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助理医师考试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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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2020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2020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0日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结果的分析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准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全国执业医师资格的作弊行为及处罚

全国执业医师资格的作弊行为及处罚

全国执业医师资格的作弊行为及处罚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是医学界的重要考试之一,其目的是确保医生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心态和利益驱使,一些考生可能会采取作弊行为来获取资格证书。

本文将探讨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及其可能面临的处罚。

首先,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是替考,即让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这是一种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

第二种是使用通信工具接收考试相关信息,如使用手机、耳机等设备来接收答案或交流。

第三种是携带禁止使用的资料,如教材、笔记或其他考试相关资料,以在考试中取得不正当的优势。

第四种是抄袭,即抄袭他人的答案或将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的提交。

以上行为都是对考试的不公平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于作弊行为,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有相关规定和严格的处罚机制。

首先,一旦发现作弊行为,考试机构有权利取消作弊者的考试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再次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其次,根据作弊行为的严重程度,考试机构有权对作弊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通常,处罚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记功、取消资格等几个等级。

警告是对轻微作弊行为的惩戒,而取消资格意味着作弊者将无法再次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除了考试机构的处罚,作弊者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有关考试作弊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作弊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替考行为可能构成伪造证件罪或非法经营罪;使用通信工具接收考试相关信息可能构成非法利用通信工具罪;携带禁止使用资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行贿罪;抄袭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等。

这些刑事责任将进一步加大对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了减少作弊行为的发生,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加强安全管理和监控措施。

考试机构可采取技术手段,如安装监控设备、使用防作弊软件等,以及加强监考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对作弊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能力。

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

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

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作弊行为:包括携带禁止物品,如通讯设备、纸条等;通过传递答案或查阅非法资料获取答案;抄袭他人答案等。

2. 暗示行为:包括在考场内发出信号、动作或者声音,向其他考生暗示答案。

3. 替考行为:包括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4. 移交试题行为:考试开始前或考试中,将试题、答案或考试材料传递给他人。

5. 透露试题行为:考试开始前、考试中或考试结束后,将考试内容透露给他人。

6. 威胁恶意行为:包括以暴力、利益诱惑、威胁等手段妨碍考试秩序或者干扰其他考生。

以上行为都是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在医师资格考试中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例如取消考试成绩、禁止参加未来的考试、注销医师资格证书等。

医师定期考核学员违规处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学员违规处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学员违规处理办法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精神,对考试违规学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场或者考点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5、将鼠标交于他人代为点击答案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对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作为违规事实的依据,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违规学员本人须交书面检查,考点负责部门汇总考生违规记录并核实情节,签字认定,并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及市医学会,依据相应的规定处理。

卫生类考试违规作弊行为认定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

卫生类考试违规作弊行为认定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

卫生类考试违规作弊行为认定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关键词】卫生政策医生资格教育违纪作弊认定处理近年来,随着卫生改革的深化及卫生法制的健全,卫生类考试特别是卫生类资格考试的项目逐步增多且考生也逐年增加。

在考试种类日益增加与考试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考试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安全隐患,考风考纪的问题日益突出,考场作弊现象越演越烈,作弊形式多样,作弊手段日益先进,违纪作弊行为防范、认定和处理的难度增加。

一些有关文件和法规的出台,给考试管理部门对考生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依据,但从当前的状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

1卫生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1.1依靠部门规章处理考试违规力度不够近年来考试主管部门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管理,陆续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和有关文件,如医师资格考试制定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定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对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作了规定,对考试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仅依靠这些部门规章和文件管理大规模考试,还存在着缺陷。

如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考场所在单位、考生单位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规定得不够清楚,法律效力较弱等。

对考试违规的处理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无专门的考试法规,我们对考生的违规处理是参照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卫生行政部门,而考试机构往往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所以在考试执法过程中常常造成一些问题处理上的脱节。

另在部门规章中虽然规定了可向违规考生所在单位建议对考生做出相应的处分,但法律效力较弱,处理缺乏力度,单位也难以真正将处分落实到位。

而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及当事人的违规行为,目前尚缺乏一种有力的手段来制约,还有对于一些无业人员的考试作弊行为如替考者、作弊团伙目前没有合适的机构和手段对他们加以处罚。

1.2缺乏统一的卫生类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全国一些行业的考试,制定有统一的考试违规处理法规,如教育系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司法系统有《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卫生系统的考试目前尚无统一的考试法规。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是中国医疗卫生行业的重要考试之一,对于确保医师队伍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公平和严肃性,卫生部对于考生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并规定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二、违规行为的定义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通讯工具或其他违禁物品;2. 考生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相传递答题卡或答案;3. 考生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答案;4. 考生通过暗示、偷看或利用其他方法获取他人答案;5.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作弊。

三、违规处理规定针对以上违规行为,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规定了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1. 取消考试成绩:对于被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将取消其本次考试的成绩,对其考试作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2. 终身禁考: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者,卫生部将对其宣布终身禁考,不得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3. 罚款处理:对于一般违规行为者,将处以相应的罚款,作为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4. 公示处理:将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信息进行公示,警示其他考生,防止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5. 司法追究:对于涉嫌作弊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卫生部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四、违规处理程序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程序如下:1. 发现违规行为:考场监考人员、考生举报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2. 确认违规事实:考试机构将对于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确保违规行为的事实成立;3. 违规处理通知:考生将被通知其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包括取消成绩、终身禁考等;4. 考生申诉:考生在收到通知后可申诉其处理结果,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申诉;5. 审理结果:考试机构将对于考生的申诉进行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处理结果。

五、违规处理的意义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考试的公正、公平和质量,保证医师资格考试的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

医师定考作弊行为的处罚

医师定考作弊行为的处罚

医师定考作弊行为的处罚医师作为医疗行业的从业者,承担着保护患者生命与健康的重要责任。

然而,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员,医师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作弊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医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更会对患者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为了维护医疗行业的公平与正义,必须对医师的作弊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首先,对于医师的作弊行为,应当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监管机制。

医院和医疗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的日常工作监督,确保医师在医疗过程中绝对诚信。

监管机制要求医师严格按照医疗规范操作,杜绝任何作弊行为的出现。

同时,还需要通过在医院和医疗行业内部设立举报渠道,鼓励患者和其他医务人员及时举报医师的作弊行为,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

其次,对于确定作弊行为的医师,应当依法严厉处罚。

一旦医师作弊行为被查实,应该根据作弊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对于轻微作弊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手段进行处罚,提醒医师并警示其不得再犯。

但对于严重作弊行为,如伪造医疗记录、违规开药等,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同时,对于作弊行为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情况,还应追究其民事责任,赔偿患者的损失。

第三,除了行政和法律的惩罚,医师的作弊行为还应受到职业道德的谴责。

医师职业道德是医疗行业的重要准则,具有社会公信力。

对于作弊行为的医师,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其进行严肃的道德审查,评估其是否还具备医师的资格。

如果医师的作弊行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应该撤销其医师资格,让其终身不得从事医疗工作。

这样的处罚不仅对作弊医师本人有警戒作用,也可以保证医疗行业的整体诚信度,维护患者权益。

综上所述,医师的作弊行为严重破坏了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惩罚。

只有通过建立监管机制、依法惩治作弊医师和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才能有效遏制医师作弊行为的发生。

这不仅可以保护患者的权益,还能够维护医疗行业的声誉,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医师,我们必须时刻铭记自己的职责,追求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药师作弊查处规定

医药师作弊查处规定

医药师作弊查处规定作弊行为是任何一个行业都不容忍的,尤其是医药行业,因为医药师的职责是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维护医药行业的正常秩序,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作弊查处规定。

本文将对医药师作弊查处规定进行探讨。

一、作弊行为的定义医药师作弊行为是指医药师在执业过程中采取欺骗、虚报、篡改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来获取个人利益或者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二、作弊的种类1. 虚报药品用量或者质量:医药师虚报药品用量或者质量,以获取利益或者满足个人需求。

2. 擅自篡改病历或者处方:医药师擅自篡改病历或者处方,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者掩盖自己的错误行为。

3. 向患者提供虚假信息:医药师向患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患者或者使患者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4. 偷窃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医药师在工作过程中盗取药品或者医疗器械,以获取利益。

5. 故意违反医药法规:医药师违反医药法规,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三、1. 案件举报:任何人都可以举报医药师的作弊行为,举报人应提供相关证据,并保护其个人隐私。

2. 专业机构核查:接到举报后,专业机构应立即展开核查,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暂停执业资格:对于确凿的作弊行为,专业机构应立即对医药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暂停,以便进一步调查和审查。

4. 取消执业资格:若核实医药师存在作弊行为,专业机构有权取消其执业资格,禁止其再次从事医药行业的工作。

5. 刑事追责:对于严重的作弊行为,专业机构有权将案件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并依法对医药师进行刑事追责。

四、加强监管机制和教育引导1.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医药师的日常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医药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2. 提升职业教育水平:加强医药师的职业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培养高素质的医药师队伍。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医药师作弊行为及其危害的宣传教育,增强医药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总结:医药师作弊是严重违法行为,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声誉,危害了患者的权益。

执业助理医师扣8分

执业助理医师扣8分

执业助理医师扣8分
摘要:
1.执业助理医师扣8 分的背景和原因
2.执业助理医师扣8 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3.执业助理医师扣8 分带来的影响和启示
正文:
执业助理医师扣8 分的背景和原因:
执业助理医师扣8 分是指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执业助理医师因为考试成绩不合格或者违反考试纪律等原因,被扣除8 分及以上分数,导致考试成绩不合格,无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

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执业助理医师在考试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如抄袭、作弊等,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执业助理医师扣8 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在考试中出现以下行为,将被扣除8 分及以上分数:
1.抄袭作弊:抄袭其他考生答案,或者使用电子设备接收、发送、查看考试答案等作弊行为。

2.携带违禁物品: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如手机、电子设备、书籍、笔记等。

3.考试时间外答题:考试结束后,继续在试卷上作答,或者将试卷带出考场。

4.其他违规行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或者恶意干扰其他考生考试等行为。

执业助理医师扣8 分带来的影响和启示:
执业助理医师扣8 分的出现,对于整个医师行业来说,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它提醒执业助理医师要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同时,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它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医师行业的严格管理和监管,保障了医师队伍的专业性和质量。

对于广大执业助理医师来说,扣8 分的出现也是一个重要的启示。

他们需要认识到,只有通过努力学习和认真备考,才能真正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委起草了《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征求意见”点击“《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电子邮件:*********************.cn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法规处,邮编:1001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23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4月23日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其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
弊情形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医政发[2009]74号
【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9.07.20
【实施日期】2009.07.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考生参与有组织作弊的情形,有效遏制考试作弊行为,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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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
情形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9
【总页数】1页(P40-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4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8〕32号) [J],
2.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J], 无;;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单采血浆时间间隔有关问题的通知 [J],
4.卫生部发紧急通知,对卫生系统安全生产提出明确要求 [J], 刘志学
5.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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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考委发[1999]第4号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考委发[1999]第4号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考委发[1999]第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组织好医师资格考试,做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现发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管理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保障参加考试的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遵循以法治考、从严治考的原则,对违反医师资格考试纪律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考点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的违纪处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的违纪处理。

第二章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和处理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分为:(一)警告;(二)终止考试;(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单元考试成绩;(五)取消当年考试成绩;(六)取消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七)考场或考点考试成绩无效;(八)取消考点承办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五)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经劝阻和警告两次以上仍不改正者,给予终止考试的处理。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元考试成绩:(一)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三)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四)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五)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六)有其他舞弊行为。

2012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测试违规认定方法

2012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测试违规认定方法

2012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测试违规认定方法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考试、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传抄、夹带、偷换试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考生由他人代考,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经执业注册的医师,应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处理;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其他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对以各种欺骗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应收回其《医师资格证书》,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其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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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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