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案例研究

目录

引言 (1)

第一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 (5)

第一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概念 (5)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 (5)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概念 (6)

第二节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 (7)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和认定机关 (7)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以“蒙牛酸酸乳”案说明 (8)

第二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分析 (10)

第一节有关国际条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 (10)

一、《巴黎公约》中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 (10)

二、TRIPS协议中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 (11)

三、《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中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 (11)

第二节 我国现行立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 (12)

一、《商标法》中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 (12)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 (13)

三、“妇炎洁”案和“蒙牛酸酸乳”案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用 (15)

第三章 对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存在问题及其完善的思考 (17)

第一节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实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17)

一、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区别 (17)

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实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17)

第二节 防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 (18)

一、恶意抢注的界定和原因 (18)

二、“恶意抢注”中“恶意”的判定——以“惠尔康”案为例 (19)

第三节 防止未注册驰名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 (21)

一、商品通用名称的界定 (21)

二、谨防未注册驰名商标变为通用名称——以“妇炎洁”和“蒙牛酸酸乳”案为例

(22)

参考文献: (24)

致 谢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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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案例研究 引言

引言

我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取得权利的国家,未注册的商标一般不受法律的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因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获得法律中关于驰名商标规定的救济,但即使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取得的法律保护或救济与普通的注册商标而言相差甚远。与注册的驰名商标相比,虽然都是驰名商标,两者就更是天壤之别了。驰名商标是在经过长期使用后在相关市场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拥有较高竞争力和雄厚财力的企业通常都会是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也就是说驰名商标与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这样就会不断产生为了获得利益而侵犯驰名商标的人,而侵犯驰名商标的收益不会因为该商标注册与否而产生差别。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法律给予较为全面的保护,使得侵犯它所付出的成本代价更大,要负更重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法律不能提供跨类保护,在承担的责任方面也有所不同。相对来说,侵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成本要低得多。因而本文希望通过三篇案例来展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叙述,以期能找到更多的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方法。

一、“惠尔康”商标争议案

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的第1267138号“惠尔康”商标进行裁定。

(一) 案情简介

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自1992年成立起就使用“惠尔康”商标,并投入大量资金宣传推广其商标和商品,“惠尔康”商标很快成为全国有名的品牌。1994 年,厦门惠尔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饮料类惠尔康拼音变形后的图形商标,却被告知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惠尔康)已在豆乳类注册了“惠尔康HEK”商标,因“豆乳”与“饮料”为类似商品,厦门惠尔康的申请被驳回。1996 年4 月,天津惠尔康被依法注销,厦门惠尔康于1997 年向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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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商标是商标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英文为trade mark 或brand ,是指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 条对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对商标的定义作如下表述: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使自己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有些学者常以“商标是商品的脸”来解释商标,他们认为人的脸,象征着人的名声、信誉和评价,也是这个人与那个人相区别的特征。[1] 究竟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因为商标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才会被公布、认识和了解,但它不一定是注册商标。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信赖和喜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方式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原则和依据,认定的标准对于更好地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受各自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影响,各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国外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大致有两类: (1)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概括式单一标准,即以公众的知晓程度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惟一标准。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则一般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以特定的交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了解该商标的百分比为依据来认定驰名商标。(2)以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列举式多重标准。如1996 年1 月实施的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中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有关商品固有的或通过使用而产生的识别性; ②有关商标在既定的商品或服务已使用的时间及范围; ③有关商标在广告宣传上出现的时间及范围; ④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地域; ⑤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渠道,即客户的广度; ⑥其他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⑦其他人使用该商标的状况。[2] 我国《暂行规定》兼采了概括式单一标准和列举式多重标准。其第2 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应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单一标准。同时,其第5条又用列举式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7 个标准。2001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规定如下: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一、单项选择题 1. “圣地”文字是A国甲公司使用在装饰材料等商品上的商标。该商标在中国和其他许多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并在世界同行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中国乙公司在其生产的防盗门上明显地使用“圣地”字样。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 装饰材料和防盗门不属于同类产品,不存在侵权问题 B. 乙公司使用“圣地”字样属于对商品名称的正常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C. 甲公司不是中国法人,不使用商标法给予保护 D. “圣地”是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禁止乙公司使用 难度系数:★,答案:D 2. 某酒厂生产的“天下景”牌葡萄酒,其包装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字体、色彩均与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万宝路”牌卷烟的包装盒相近似,其封口上印的标识也与“万宝路”卷烟封口相近似。该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后,责令该厂停止销售这种葡萄酒,收缴其全部外包装,并处以罚款。关于本案的以下意见中,哪种为正确?() A. 该厂使的是商品装潢,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B. 葡萄酒与卷烟不是同类产品,故本案不存在侵权问题 C. “万宝路”是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应扩大其保护范围 D. 本案在“万宝路”生产厂家未提出控告的情况下,工商管理机关无权查处 难度系数:★,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 假设奔驰汽车的商标未在我国注册,则下列商标申请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有() A奔驰牌食用油 B. 奔驰牌卡车 C. 奔驰牌电视机 D. 奔驰牌轿车 难度系数:★★,答案:BD 2. H市甲公司生产啤酒,申请注册的“向阳花”文字商标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A. 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葵花”商标 B. 设在G市的丙公司将“向阳花”作为自己的商标登记使用 C. 丁公司将“向阳花”注册为域名,用于网上宣传、销售书籍等文化用品 D. 戍公司自己生产的农药产品上使用“向阳花”商标 难度系数:★★,答案:BCD 3. 甲公司的一注册商标系乙画家创作的绘画作品。甲申请该商标注册时未经乙的许可。现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进行交涉。乙对于此事可以采取的正确做法有哪些?() A. 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B.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的注册商标 C. 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但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只能服从 D. 采取许可方式使甲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甲应赔偿损失和支付报酬 难度系数:★★,答案:AB 4.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A.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B.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C.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D.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难度系数:★★,答案:ABCD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专用权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规定明确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超越注册商标的一般专用权,可称此为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即在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所谓复制,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 所谓摹仿,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抄袭他人驰名商标,沿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即沿袭他人驰名商标赖以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或者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者其组合方式及字体表现形式、特定图形构成方式及表现形式、特定的颜色组合等。 所谓翻译,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 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 所谓类似服务,是指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 所谓容易导致混淆,是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误认,包括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容易使消费者

联想到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适用该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①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日期以前,他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 注册; ②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③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 同或者类似; ④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据此,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商注册和使用的权利,即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滑的,对该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如果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容易导致混淆的,则本法并不禁止其注册和使用。 可以看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是相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李佳鹏统计学 2011407040 摘要:驰名商标是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具有较高的信誉和价值和巨大的创立能力,因而驰名商标容易招致假冒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侵害。现实生活中,驰名商标往往被人侵权利用以获取巨额利润。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利益,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对驰名商标给予比一般商标充分、更有效、更严格的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我国进入国际市场,为与世界各国交流方便,也对驰名商标采取了一定的特殊法律保护。本文试从驰名商标的内涵,对其采取特殊法律保护的意义,结合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以及法律保护现存的问题,完善法律保护的思考对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进行论述。 关键字: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相关对策 引言:中国加入WTO之后,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最为急迫的问题,如何完成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则为其中之一。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以创立,发展和保护驰名商标为主要内容的战略工程以成为提高我国企业商品竞争力的重要方法之一。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和不足,探讨了对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的几种对策。 一.驰名商标的内涵 驰名商标一词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但

《巴黎公约》中未给出驰名商标的定义,之后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以及《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和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等国际公约中均未提出驰名商标的定义,在各国国内法中,我们也很少见到在商标立法中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的。在相关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立法中,能见到的一般都是规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以及其应受到怎样的保护。这就意味着,对于“什么是驰名商标”这样一个最基础性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至今尚无明确答案。[1] 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没有驰名商标的准确定义,但学术界从学术研究领域对此进行过大量的阐述。张俊浩先生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指公众所知的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2]也有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崇高信誉的商标,即名牌。 我国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3] 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的意义 1.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及《TRIPS》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

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十大品牌中华老字最

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十大品牌、中华老字号、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之间的区别 中国驰名商标(Well-known Brand in China) 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目前中国驰名商标的查询网站: 中国驰名商标的荣誉和优势? 商标法律侵权纠纷中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力度,截止2008年9月1日,全国中国驰名商 标总数大约有2300余个,具备非常高的荣誉价值。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驰名商标的性质? 法律术语,具备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手段 中国驰名商标的有效期? 与商标的有效期一致,即为10年 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出于保护的需要,只是针对个案;企业的驰名商标必 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 的各项权利。 认定对象? 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华注册的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和商评委认定驰名商标遵循行政裁定程序,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遵循民事审判程序,且商标局和商评委的认定不是终局裁定,仍要接受司法监督。 中国名牌(China Top Brand)世界名牌(World Brand) 什么是中国名牌? 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目前中国名牌的查询网站:中国名牌的荣誉和优势? 中国名牌是产品的荣誉称号,从2005年到2010年的五年(即有效期内),全国中国名牌产品总数大约为2800个。 中国名牌的有效期? 有效期为5年,比如在2008年9月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8年9月到2013年9月 因为三聚氰胺奶粉问题,国家取消22个涉及检验出三聚氰胺的“中国名牌”产品企业。买购网将做相应更新。 中国名牌世界名牌的认定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 中国名牌的性质? 授予企业产品的一种荣誉,属于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企业作为荣誉宣传使用 认定方式? 主动评价,成批保护。企业主动申请,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凡不在当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闫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监督管理处处长张俊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处处长臧宝清共同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主持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为什么要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闫实:《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此次修订主要基于两个需要:一是执行新《商标法》做好相关案件处理的需要;二是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工作需要。 具体来说,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商标法》再次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驰名商标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原《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简称原《规定》)是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商标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在行政程序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着重要意

义。原《规定》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树立工商部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原《规定》令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主要有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因此,工商总局根据新商标法要求,在认真总结驰名商标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驰名商标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进行了修订。 主持人:请问如何理解商标评审案件中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 臧宝清:商评委是处理商标争议的专业机构,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系争商标系复制、摹仿、翻译其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

还原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一)

还原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一)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奶制品相继被检测出含有三聚氰胺,全国震惊。因有些产品是国家免检产品或者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人们纷纷对免检制度和中国名牌的评选产生了质疑。国家质检总局先是撤销了相关产品的国家免检资格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紧接着又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其后又很快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免检制度被废除。而在今年早些时候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的“三定”规定的职责调整中,最为醒目的是质检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与此同时,人们同样关注其它方面的由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中国驰名商标也在人们的讨论中。现实中,一般的人,都是将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等同看待,认为都是企业和产品高质量的体现。企业在广告和产品包装上也不遗余力地宣传自己的“中国驰名商标”,即使没有被认定的企业也打出“创立中国驰名商标”的誓言。地方政府更是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重奖。中国驰名商标成为一块金字招牌,被赋予了无上荣誉。其实,这是对驰名商标的误解,掩盖了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是驰名商标使用的一种异化现象的结果,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依据就是《商标法》,第十三、十四条作了专门规定。驰名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知名度较高,特别容易受到他人的复制、募仿或者翻译等形式的侵害,其所有人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按一般保护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不足以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因此需要一些特殊的方法实施保护。驰名商标的功能,就是对其实施特殊保护。为此,根据企业的申请予以认定驰名商标。这是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是先于有权机关的认定而存在的,对商标驰名的认定,是一种判断和确认而不是一种评选、评定。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在商标注册、评审和使用中,企业可以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并对侵权的商标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其认定及保护方法作了细化和具体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从这些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认定驰名商标是按照世界通行的“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进行的。可见,在商标相关的争议中,按相关当事人的请求,有权机关予以认定商标驰名与否,而认定驰名的直接法律效力只存在于当时的个案,个案结束后该商标并不当然的成为驰名商标,只能在下一次的个案中起到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这么一个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个案结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笼统而不细致地宣称驰名商标本质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虽然是有权机关认定,但它并不与商品服务的质量高低有直接的紧密联系,并不必然表明商品服务的优良。驰名商标的核心要素是相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商标法》没有将商品服务质量的高低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虽然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要求驰名商标享有较高声誉是值得商榷的。驰名商标仅是对其进行特殊保护,而不是对声誉、质量的认定。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所列举的要求企业提交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就没有一项是用以证明商标声誉、商品服务质量的。因驰名商标认定仅是个案有效,加之并不反映商品服务质量,即使商品服务出了质量问题,有权机关不能撤销其驰名商标的认定。可见,将驰名商标与商品服务质量直接挂钩的观念是对驰名商标功能的泛化,掩盖了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

试论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

试论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 轰动一时的香港荣华月饼一案早已落下帷幕,该案件通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得以确定。最终最高院判决维持二审法院判决第一项,撤销二审法院判决第二项。虽然二审法院认为认定“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就可以对香港荣华公司合法权利给予足够的保护,无需再认 定“荣华”文字为未注册驰名商标,香港荣华月饼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侵犯了苏国荣的“荣华及图”、“荣华月” 注册商标,法院并没有最终认定,但是,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到底该如何进行判定,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原因 (一)我国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商标注册原则 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的注册方面规定,对商标注册我国采用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必须注册的以外,商标所有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求决定申请或者不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商标可以决定注册,也可以决定不注册。因此,商标注册的自愿原则使得未注册商标出现于市场中的空间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方便厂家提升利润 不同国家对商标法的规定和保护不同。在生产经营中厂家追求利润还要考虑降低成本的需要。对于中小经营者来说,重要的是生产成本,一个商标从注册到能投入使用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而当商标被注册以后,商标所有人就必须依照商标注册方面的相关规定,在使用时必须在注册商标规定的限度和分类里使用。而当经营者根据自己产品的发展需要对自己的品牌范围进行扩大延伸或对生产产品类别进行扩大时,已经费力注册的商标不再被商标法保护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并且当构成商标的要素产生改变时,该商标仍然不能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因此,使用未注册商标往往更能满足他们对商标使用方便性的需求,这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摘要: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从两方面来改善,一是积极加强事前防御,二是有效落实事后救济。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及盲目经济利益的驱使,驰名商标往往成为不法经营者侵犯的对象,由此给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带来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为了防止这种没有创造力及零增值的市场行为,保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正当利益,以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驰名商标需要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 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依然不够,尤其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驰名商标被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抢注商标行为依然盛行,为了使法律成为真正有效保护合法权益的工具,需要我们立法部门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真正实现公平、有效的市场经济运作机制。 归纳来看,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从两方面来改善,一是积极加强事前防御,二是有效落实事后救济。 一、事前防御是一种主动的,积极的保护自己驰名商标的方式,是为了防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自己商标近似的商标,对自己的商标构成威胁造成损害,从而主动把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文字或图形在相同或非类似商品上提前予以注册,对可能遭受到的商标侵权进行主动防御。包含联合商标注册和防御商标注册,联合商标注册是指允许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在同类或类似产

品领域注册多个近似商标,以扩大自己的商标范围,防止一些企业举行叵测采取一些乔装打扮的手法使用与其商标相近的文字和图形。比如索尼公司,不仅将“sony”申请了注册,同时,还将“suny”、“sonny”、“sohny”等类似商标申请了注册,以对其“sony”进行保护。另外一种事前防御方式,即防御商标注册,是商标所有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在其他产品领域免受侵犯,而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多个相同的商标。如索尼公司,不仅将“sony”商标注册在电器产品上,也在其他种类产品上申请了注册。这两种事前预防保护措施,是商标所有权人积极主动采取保护自己商标专权的行为,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商标权益。我国法律应当保护及鼓励事前防御措施,这也是商标所有权人法律意识增强及法律在经济运作中灵活运用的体现。 二、事后救济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被动的,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措施,强调的是惩处性,以使类似不当行为不再发生。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驰名商标未必都是注册商标,也包含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法律的保护。这为试图“搭便车”的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类似商品中使用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如2011年发生的“五粮液”与“七粮液”的商标纠纷案;“五粮液”是白酒中的驰名商标,当市场上出现“七粮液”品牌的白酒,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将两种产品误以为是相同厂家,给“五粮液”商标所有权人带来一定

驰名商标的有效期

一、驰名商标的有效期 在我国,驰名商标不存在有效期长短的问题,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同普通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需要续展,到期如不续展,则该驰名商标会被注销。驰名商标并不是稳定、静态的,一直受保护的。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商标所有人不能单独提出确认驰名商标之诉,只能在有争议时才可向商标局或法院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局和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也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可依法作出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在其它案件中如有需要仍须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案例研究

目录 引言 (1) 第一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 (5) 第一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概念 (5)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 (5)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概念 (6) 第二节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 (7)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和认定机关 (7)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以“蒙牛酸酸乳”案说明 (8) 第二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分析 (10) 第一节有关国际条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 (10) 一、《巴黎公约》中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 (10) 二、TRIPS协议中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 (11) 三、《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中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 (11) 第二节 我国现行立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 (12) 一、《商标法》中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 (12)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 (13) 三、“妇炎洁”案和“蒙牛酸酸乳”案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用 (15) 第三章 对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存在问题及其完善的思考 (17) 第一节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实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17) 一、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区别 (17) 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实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17) 第二节 防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 (18) 一、恶意抢注的界定和原因 (18) 二、“恶意抢注”中“恶意”的判定——以“惠尔康”案为例 (19) 第三节 防止未注册驰名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 (21) 一、商品通用名称的界定 (21) 二、谨防未注册驰名商标变为通用名称——以“妇炎洁”和“蒙牛酸酸乳”案为例 (22) 参考文献: (24) 致 谢 (26) 9

驰名商标保护论文

法学辅修班 知识产权法课程论文题目: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院别:政法学院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姓名:赵秀梅 学号:2012214343144 指导教师:郭洪波 日期:2013年12月

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Abstract (3) 引言 (4) 一、驰名商标概念 (5)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5) (二)《知识产权法》对驰名商标的定义 (5)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7) (一)认定标准 (7) (三)认定方式 (7)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不足 (9) 四、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途径 (13) 五结束语 (14) 参考文献: (14) 1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辅修)论文 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问题,文章从分析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方式、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简述我国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以及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有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言,概括对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点明本文的主旨。 第二部分为正文,正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论述了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方式,并通过分析就驰名商标的定义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原则、认定机构及认定标准进行详细的阐述。第二章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立法状况进行详细概述,且简要介绍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沿革。第三章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发展的困境进行分析,总结不足之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已成为我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保护制度与国际保护水平还有一定差距。第四章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不足,并对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三部分为结论,对本文进行概括总结 关键字:驰名商标困境商标法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有哪些方式

驰名商标认定有哪些方式? (一)行政认定 1、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如果通过商标异议案件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或者是在商标管理过程中申请驰名商标,应当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 2、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如果通过商标争议案件来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司法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范围相对较宽,如将“驰名商标”用做企业名称,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以及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一般来讲,只有中级以上的法院才可以认定。

[法律资料]浅析商标的跨类保护

浅析商标的跨类保护 商标是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正是由于有了商标制度,才有了我们现在所称道的“百年老店”和各种名牌产品。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各国都对商标有明确的立法予以保护,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商标法颁布于1982年,之后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做了两次修改。目前我国实行的是2001年商标法。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当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序也可以构成犯罪,受到国家的刑事制裁。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我们才不能任意去生产“可口可乐”牌的饮料、“红塔山”牌的香烟以及“贵州茅台”牌的白酒。也正因为受到了如此严格的保护,一些著名品牌的身价也昂贵地让人惊叹。仅据1994年世界十大商标价值排行榜提供的数据,“可口可乐”价值359.5亿元,“万宝路”价值330.45亿元,“雀巢”商标价值115.49亿元,“柯达”价值100.2亿元,“微软”价值98.42亿元,“Budueiser”价值97.24亿元,“凯洛格”价值93.72亿元,“摩托罗拉”价值92.93亿元,“吉列”价值82.18亿元,“Bac-ardi”商标价值71.63亿元。 这些品牌昂贵的身价背后无疑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它们往往在各自的商业领域里占据着巨大的商业份额,并引领着那个领域的消费时尚,甚至制定着那个领域的行业标准。有句古话,叫做“树大招风”,在商业领域当然也不例外,假冒名牌商品的非法活动往往屡禁不止。更有一些“聪明”的商家,他们大打擦边球——既然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名牌是侵权,那么,我在与他们不同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是不是就不侵权了呢? 于是,我们看到市场上出现了“可口可乐”牌的皮鞋、“长虹”牌的袜子…… 那么,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他人的名牌商标,真的不构成侵权吗?

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摘要:结合国际公约、外国立法例和我国的实践,分析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第1款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所适用的主体和客体的范围,认为这一规定将突破我国传统商标法的商标权取得原则和商标的地域性观念,对商标立法和司法保护影响深远。 关键词:国际法;新商标法;未注册驰名商标 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①,这一规定体现了商标国际保护体制的要求,符合国际上许多国家商标保护的潮流,反映了当今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现实;同时,这也将改变我国商标法制和商标立法的传统,丰富商标地域性的内涵,对商标立法和未注册商标的司法保护影响深远。但该款关于权利主体和商标的范围并不明确,本文将结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外国立法例和我国的实践进行分析。 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法渊源和影响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别保护体现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之中,是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巴黎公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追溯到《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中。该条规定:“(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本条是由1925年海牙修订会议订入本公约的,1934年的伦敦修订会议和1958年的里斯本修订会议作了修改。②从本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第一,享受本条利益的主体是可以享受本巴黎公约利益的人。首先,根据公约第2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是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对此,该条规定: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其次,根据公约第3条的规定,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

驰名商标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驰名商标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商标之所以应该予以保护,基本的出发点是防止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因此必须确保确定的商标由唯一确定的人所有或控制。最初的确权依据是,谁先使用就归谁。这一原则的好处显而易见,因为公众正是通过厂商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来认识和记忆商标的,以此确定商标的归属最为客观公正,如果把商标授予给在后使用人,势必人为地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制造混乱,从而妨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商品销售范围逐渐扩大,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的距离越来越远,先使用原则也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即新的生产厂商在选择自己希望使用的商标时,不能或者至少很难知道,到底都有谁在它之前已经使用了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势必会影响新的企业的进入市场,从而降低市场竞争的效率,最终同样不符合消费者享受多样化服务的利益。 因此,一些国家率先开始以一种新的办法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这一办法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簿。所有实际或意图使用的商标都必须经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同时向所有人公开这一注册簿,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查询检索的成本,使商标的归属变得一目了然。 但凡事有一利就必有一弊,注册制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显然可能对公平造成损害。一些先使用商标的生产厂商,不管出于缺乏法律常识或者别的什么原因,如果仅仅因为他人先去注册就武断地剥夺其商标使用权,而该商标又恰恰在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成为一个驰名商标,那么受影响的就不仅仅是在先使用人,消费者同时也会面临产生混淆的危险。而我们尽管可以要求企业在将产品投放市场前先去查询和申请商标,但我们不能要求消费者每天查询完商标注册簿后再去采购商品,因为那样既无必要也不现实,我们于是必然面临一个新的选择,是不折不扣地执行注册在先原则,还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进行一定的变通。或者说,商标经过使用或宣传变得众所周知甚至家喻户晓后,是否可以享受比普通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

[其他论文文档]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驰名商标;混淆理论;淡化理论;法律保护 1 驰名商标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通过的《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解释》中把驰名商标定义为:“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该规定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形式要件限定删除。目前,从大量司法实践的应用中可看出,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基本按照该司法解释的定义执行。 2 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 我国商标法将驰名商标分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注册的驰名商标两种,并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方式。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保护的范围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第三款规定的是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保护的范围是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这些规定对应的是旧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内容相同。 2.1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注册取得;一种是依使用取得。我国采取的是依注册取得方式。因此,商标要想在我国获得保护,首先需要对商标进行注册,而驰名商标是一种例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因为其驰名的事实状态也能获得保护。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在第13 条第 2 款。根据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需满足四个条件:1、该驰名商标未注册;2、他人以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该驰名商标的方式申请注册或使用;3、注册或使用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4、造成的结果是“容易导致混淆”。由此可见,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是禁止混淆标准。 2.2 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作为依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国家,我国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突出表现为对注册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跨类保护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特殊保护,即将保护的范围扩展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我国对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在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该条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该条款,侵犯注册驰名商标构成要件是:一、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二、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包括复制、模仿和翻译);三、被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注册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也不相类似;四、造成的结果是“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遭受损害。”对于该条判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标准是混淆理论还是淡化理论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是基于反淡化保护;有的学者认为是禁止混淆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误导公众也存在不同理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与程序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与程序 认定条件 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是商档所有人要有法律诉求,需要相关部门以其扩大保护。然后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认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档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可通过下列4条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初步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提出异议,同是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商标,不予核册申请; 2、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公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该商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同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 3、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请求将自己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可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他人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到商标局,由商标局作为认定; 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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