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学科。
在法学专业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查内容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法期末考试中常见的重点和难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重点一:债法债法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也是期末考试的重点之一。
债法主要涉及到债权和债务的关系,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债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债权的特征和分类:债权的特征包括请求性、平等性和强制执行性。
债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等。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的转移:债的转移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况。
债权转让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行为,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不再存在。
债的消灭有多种原因,如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重点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以下是合同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合同具备一定的形式。
合同生效则要求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合同履行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变化。
合同解除则是指合同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变更与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
1.保证:就是指债务人以外得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得制度。
2. 附条件得法律行为:具体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得条件,把该条件得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得发生或终止得根据。
3.附期限得法律行为,具体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得期限,把期限得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得依据。
4.隐私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得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她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与公开得权利。
5.监护:就是指对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得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与保护得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形成权: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得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得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6.抗辩权:就是指对抗请求权得权利。
抗辩权依其行使得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
7.请求权:就是指得请求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如债权得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得请求权等。
8.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就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 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得制度。
9.人格权:就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得,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得权利。
10. 无权代理,就是指不具有代理权得当事人所实施得代理行为。
12.合伙: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她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得营利性组织。
13.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就是人得结合团体,也可以就是依特殊目得所组织得财产。
1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得能力。
法人得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法人以自己得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得能力。
1、第一,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
第二,分成比例不同第三,公司性质不同。
(一)合伙得概念与特征合伙就是指两个以上得人为了共同得经济目得,按照共同协议组成得联合体。
民法第五版 期末考试要点、提纲
1、民法的调整对象。
P9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的渊源。
P14一、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习惯三、判例3、民法的效力。
P16一、民法对人的效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4、民法的基本原则。
P22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5、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P20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6、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PPT上。
概念: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P32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的人。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8、民事法律事实。
P34包括行为,非行为事实9、民事权利分类。
P35一、财产权与人身权——权利内容性质为标准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民事权利作用为标准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权:指权利人作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特点为标准四、既得权与期待权——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五、主权利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依存标准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七、原权与救济权——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10、救济问题。
P39国家保护(公力救济)与自我保护(私力救济)自我保护:A.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B.自助行为自我保护需要具备的条件:正当防卫:有不法侵害;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是过去的或者将来的;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以防卫为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公共利益;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民法考试重点考试内容
广东警官学院民法考试重点考试内容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 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第三章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原权与救济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大学期末复习试题资料整理民法复习资料(全)
《民法学》复习指南绪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1)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2)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3)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第一编:人。
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
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亦即债务转移,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亲属权: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1、论民事责任?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在我们上学期间,说起知识点,应该没有人不熟悉吧?知识点是知识中的最小单位,最具体的内容,有时候也叫“考点”。
还在苦恼没有知识点总结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1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20xx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民法期末复习资料》民法历年真题.doc
一、判断每个1分,共10分1、我国民法有规定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一般有溯及力2、根据人身自由,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可以被放弃。
3、十六周岁到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來源,视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4、甲被宣告死亡,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回复。
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6、已収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和进行诉讼行为,因此可视为独立民事主体。
7、8、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是无权代理。
9、10、诉讼时效的中断意味着诉讼时效从中断事由开始时重新开始计算11、一被宣告无行为能力人甲在亲戚陪同下出去购物,获抽奖机会。
甲的亲戚让甲去抽,屮了700万。
因为甲是无行为能力人,所以无效。
12、一人在汶川大地震屮失去联系,他之前买保险,受益人是妻子。
他的妻子需要先申请宣告失踪,再申请宣告死亡。
13、一人买了价值300元的司考书籍,搬宿舍时,找不到了。
遂又买一套。
笫二天又找到了他可以因意思表示之错误而撤销,取消购买行为。
14、一地区政府与一个企业签协议,明年企业利税达到100万,全体员工工资提高两个级别这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5、亨有单方面合同撤销权的,可以撤销合同,即使相对方反对。
16、一个装修公司装修完毕之后,把剩下的材料、卫浴工具等等卖给了另一个公司,虽然该装修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卖这些材料,但是这个买卖行为有效。
17另外还考到了时效、物的范围、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宣告死亡又生还的后果、合伙债务等等问题二、名词解释题(5*4分二20分)1、民事行为能力2、隐私权3、形成权4、营利性法人5、附条件的法律行为6、人身关系7、事实行为8、形成权9、主物与从物10、诺成性行为11、表见代理12、民事法律事实13、白然人的权利能力1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5、意思表示16,有价证券17,财团法人三、简答题(2*10分二20分)1、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和联系2、简述法人的特征3、你是如何理解法人的清理和清算?4、为什么将代理人的代理来源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不是委托代理合同?5、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6、诉讼失效的价值7、我国关于行为能力的划分及分别这样划分的意义8、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比较9、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及要件欠缺的效果10、表见代理的要件和法律效果11、诉讼时效和除斥区间比较12: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诉讼期限存在的意义四、论述题(共15分)1.关于意思表示真实性判断标准主要有哪几种学说,你是如何理解这个问题?2.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以及构成要件?3.关于意思表示真实性判断标准主要有哪几种学说,你是如何理解这个问题?五、案例题(1*20分二20分)甲、乙、丙三人以普通合伙的形式组成了合伙企业,内部约定甲负责普通管理实务,丙负责物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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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部分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2条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定义,该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对于这个定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其次,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最后,物权是一种能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利。
二、物权关系的本质与物权的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物权关系的本质。
对此,民法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第一,对物关系说。
第二,对人关系说。
第三,折衷说。
三、物权的特征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二)物权具有排他性(三)物权具有优先性(四)物权具有对世性(五)物权具有法定性(六)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七)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八)物权的效力一般没有地域性第二节物权的分类在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这是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物权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自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即自物权的外延是唯一的。
他物权是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的外延包括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物权类型。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支配范围也不同。
他物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这是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等;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权等;以权利为客体的,则称为权利物权,如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等。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有无从属性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主物权是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
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这是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登记物权是其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不动产物权都属登记物权。
此外,在一些特殊动产上成立的物权,如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之上成立的所有权或抵押权亦属于登记物权。
不登记物权是其变动只须交付而无须登记的物权,一般动产物权属于不登记权。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这是以物权发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这是以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这是以物权由何种法律规定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八、本权与占有这是以是否有权利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第三节物权的客体一、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二、物的基本属性(一)客观物质性(二)可支配性(三)可使用性(四)存在于人体的外部三、物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如下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上的差别主要有:其一,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其二,可得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
其三,流通性质和范围不同。
其四,在纠纷的管辖和准据法的适用上的不同。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三)特定物与种类物(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六)有主物和无主物(七)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八)主物与从物(九)原物与孳息四、特殊的物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一)货币(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单方义务(三)尸体尸体也是一种特殊的物。
物权变动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可以从两个角度描述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得丧变更。
二、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从物权主体的角度看,即物权的取得。
在民法学理上,通常把物权的取得划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一)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物权的固有取得或物权的绝对发生,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二)物权的继受取得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三、物权的变更四、物权的消灭(一)混同(二)抛弃五、物权变动的原因一是法律行为,即依当事人的意思使物权变动;二是事实行为和事件,如先占、加工、附合等;三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四是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
在这四类原因中,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
第二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通说认为,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物权变动有三种规范模式: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如何依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的立法模式例:甲出卖A屋给乙,法律上如何规定其所有权的转移?1.意思主义(英、法、日)也称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作出买卖、赠与等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因其为法国首先采用,故又称法国主义。
(1)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A屋和B车所有权即转移。
(英国)(2)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A屋和B车所有权即转移,但非经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日)2、债权形式主义(奥地利、瑞士)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
奥地利民法首先采用此种立法例,所以又称奥地利主义。
买卖契约+形式(登记、交付)除买卖契约外,A房屋需登记,所有权才转移。
3.物权形式主义(德国)在债权行为之外,还须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由于德国民法首先采用,所以又称德国主义。
即:买卖契约+ 物权行为分离原则公示方法:登记或交付第三节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一、具体类型1、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判决、政府的征收所发生的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28条: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9条:自继承或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自我劳动(合法建房、拆除等)、先占、添附等《物权法》第30条: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生效4、因自然事件发生的物权变动如自然淤积于河滩的土地等。
河流、土地等自然资源,一律公有,个人不得先占。
自然所生动产,主物所有人可取得。
二、适用的规则对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而言,法律不强制要求物权变动的生效必须公示(如自己建造的房屋不登记,法律也保护这种权利),但权利人在取得权利后如欲处分,则必须公示(如上述房屋所有人想在房屋上设抵押权,则必须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物权法》第31条:“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移转占有)作为公示方法,依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主要是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动产质权的设立,自该动产交付时生效。
(某些特殊的动产也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如交通工具物权变动、动产抵押。
)1、交付的成立物权法上,交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将占有转移给物权受让人必须是明确可见的占有转移必须是一次性的、全部的占有转移,不能分期分批。
2、交付的生效作为物权行为的外在表现方式,须符合法律行生效的一般要件。
注意:民法总则中关于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交付中的意思表示。
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行为,必须有实际的行为发生作为生效要件。
3、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观念交付(1)简易交付(2)占有改定(3)指示交付二、权利的交付《物权法》、《担保法》规定了权利质权,其标的是权利,主要有知识产权、仓单、提单等物权证书,还有债权、债券、股权证明等请求权。
权利质权设定中的特殊交付,指的是一些权利出质时的登记,有三种:1、基金份额、股权。
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2、知识产权。
向权利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3、应收帐款。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上述权利质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权利设定无效。
第五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公示作用物权变动的要件作用公信作用监督管理作用二、不动产登记的法源《物权法》——基本法《土地管理法》——基本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行政规章《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行政规章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1、登记要件模式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我国以此为一般原则2、登记对抗模式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以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此为例外,《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不动产登记的内容1、不动产自然状态的登记2、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登记范围:所有权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不动产租赁登记资产性登记五、登记的基本类型初始登记指不动产所有权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也称总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登记。
变更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主体的变更登记权利主体对权利内容进行变更的登记(如变更土地用途等)涂销登记权利人抛弃其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不动产自然灭失的登记预告登记1.预登记的目的预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中的请求权。
2.预登记的性质预登记是为保护尚未成为物权的权利而将物权公示手段适用于债法上的请求,并使得该请求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特有效力的保全措施。
预登记制度是物权法原理和债权法原理的结合,也可以说是物权法原理向债权法领域的扩张和渗透。
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以事实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现时登记机关权利正确性的异议为内容的登记。
异议登记破坏了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更正登记:以更正登记错误为内容的登记。
六、登记机关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存在“多头管理,分级登记”的问题。
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必要性:有利于不动产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当事人办理登记;有利于不动产的公示与查询;有利于减少登记错误;七、登记顺位1.顺位的概念顺位指的是对他人的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在该不动产所承担的一系列他人权利的顺序中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