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粉磨用调凝增强剂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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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Y 山东宏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HY003-2011

代替Q/LHY003-2008水泥粉磨用调凝增强剂

2011-04-20发布2011-05-01实施山东宏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参照JC/T 667-2004《水泥助磨剂》起草,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的依据。本标准按照GB/T1.1-2009、GB/T 1.2-2002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宏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洪义、仲伟兴。

本标准于2008年4月20日首次发布,与2011年4月20日第二次修改。

水泥粉磨用调凝增强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粉磨用调凝增强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水泥时与熟料共同粉磨,改善水泥凝结时间,具有调凝增强作用的外加剂(以下简称调凝增强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5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 1344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2958 复合硅酸盐水泥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egv ISO9597:1989)

GB/T 1767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idtISO679:1989)

JC/T 667 水泥助磨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调凝增强剂

在水泥粉磨时加入,代替石膏调节水泥凝结时间,并对水泥有一定增强作用的外加剂。

3.2 比对水泥

不掺调凝增强剂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

4 组分

调凝增强剂不应含有对水泥混凝土性能有害,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物质,如重铬酸盐、亚硝酸盐、硫氰酸盐等。

5要求

5.1 外观要求

产品应无杂质、颜色均匀一致。液体的无沉淀、无结晶现象。

5.2 调凝增强剂对水泥性能的影响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目指标(与比对水泥相比)标准稠度用水量绝对值之差不大于1.0%

凝结时间,(min)差值不大于90并结论不变

雷氏法沸煮安定性结论不变

水泥胶砂抗压强度比所有龄期相对值不低于102% 胶砂干缩率绝对值不大于0.02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3匀质性指标

匀质性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项目

指标要求

液体外加剂粉体外加剂

含水量﹪/ W±2.0

80微米筛筛余/ P±1.0

碱含量/ 在生产控制范围内氨不应检出不应检出

硫氰化物不应检出不应检出

注1:W、P分别为含水量、筛余的生产控制值。

注2:每种型号的调凝增强剂,生产控制值应固定,不随批次的变化改变。

6 试验方法

6.1试验用材料

6.1.1 比对水泥:应符合 GB 175 、 GB 1344 、 GB 12958的规定。

6.1.2 试验用水:采用符合GB/T6682要求的III级以上用水。

6.1.3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的检验:按GB/T 1346规定的方法进行。

6.1.4水泥胶砂抗压强度的检验:按GB/T 17671规定的方法进行。

6.1.5 净含量的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及取样

7.1.1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每200吨为一批,不足200吨的按一批计,每批为一取样单位。

7.1.2试样取样分点样和混合样:点样是在一次生产的产品中所取样品,混合样是三个或更多的点样等量均匀混合而取得的样品。

7.1.3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1吨水泥所需的量。

7.1.4每批取得的样品应充分混匀,分成两等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备查。

7.2 检验项目: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7.3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本标准第4章要求,则判该批为合格品。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为不合格品。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所有包装袋和包装容器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和厂址、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效期、批编号,生产日期和批编号应在产品合格证上予以说明。

8.2包装

采用塑料袋衬里的编织袋包装,每袋净重50±0.5kg,20袋总重不得低于1000kg。包装袋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8.3运输

运输时应有防潮措施,避免雨淋及杂质混入。

8.4贮存

8.4.1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固定的场所,应通风、干燥、避免暴晒,需妥善保管。产品的贮存应易于识别、便于检查和方便提货。

8.4.2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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