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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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过程,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变更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的影响。

下面将从变更管理组织机构、变更管理流程、变更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变更管理组织机构1.设立变更审批委员会,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审批变更方案。

2.指定变更管理负责人,负责协调和指导变更管理工作,监督变更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变更管理流程1.变更提出阶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资料。

2.变更论证阶段:变更审批委员会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进行论证和评估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变更符合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

3.变更批准阶段:根据变更论证结果,变更审批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变更申请,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

4.变更实施阶段: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或监理。

三、变更管理责任1.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合理的变更申请,并制定完备的变更方案,确保变更符合工程规划和要求。

2.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避免对工程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3.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变更实施合理、科学,质量达到要求。

4.业主责任:业主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配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变更管理人员责任:变更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和审批变更申请,并监督变更实施情况。

四、变更管理措施1.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的职责和流程,规范变更管理工作。

2.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传递变更信息和意见,并确保变更管理的及时进行。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14页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14页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2019〕78号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项目法人,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设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并经2019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地方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设计变更行为,创造和谐、有序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9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这些修改、完善活动包括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技术指标的改变、设计方案的改变和新增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两种。

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二0一三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结合巴南广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南广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确保和提高设计质量、安全、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符合变更方案经济合理、变更管理过程规范、变更程序清晰、变更资料齐全、投资得到合理控制的总体要求。

1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第五条设计变更分为0#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0#变更0#变更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开工前集中统一组织。

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对原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和修改。

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0#变更汇总文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为了顺利推动0#变更编制工作,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图纸的差异,在计量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对应的清单号和单价,或是有清单号但没有单价的,新增清单细目单价采用临时单价的方式来进行0#变更的清理和汇总。

临时单价由公司决定,临时单价的替换按照新增单价程序办理。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2(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及时审批,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保持沟通畅通,共同解决问题。

第七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注重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工程造价。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变更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变更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依据,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变更。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应当重新编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按照新的变更内容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不得进行施工和支付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变更管理与控制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改动。

第十六条变更后的工期、质量和造价应当重新评估和控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变更后的工程应当重新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保证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变更后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范本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范本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范本一、概述本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确保变更工作合理、有序进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进度和效益。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活动。

二、基本原则1. 协商一致原则:变更工作必须经过各相关方的充分协商和一致意见,共同决定。

2. 优先保证工程质量原则:变更工作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交通安全,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规范和相关标准。

3. 资金合理利用原则:变更工作必须合理利用已有的资金,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4. 变更与工程进度衔接原则:变更工作必须与工程进度衔接紧密,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

5. 监管与管理相结合原则:变更工作必须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变更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三、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识别:对工程变更需求进行识别,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预算、工程计划等方面的需求。

2. 变更评估:对变更需求进行评估,包括对变更的影响、变更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的评估。

3. 变更协商:由变更管理小组组织相关方进行协商,共同商定变更方案、变更费用和变更影响等事项。

4. 变更批准:经变更管理小组一致通过后,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批准变更方案。

5. 变更实施: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工程变更的实施工作。

6. 变更验收:对变更工作进行验收,确保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四、变更管理机构1. 变更管理小组: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组织专家、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方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变更管理的具体实施。

2. 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决策,对变更工作负有最终的审批权和责任。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变更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4. 相关方: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等,各方必须积极参与变更管理工作,共同协商决定变更事项。

五、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需求必须明确,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2. 变更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越权操作或擅自变更工程。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 新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 新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以下为一种可能的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工程变更管理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管理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应遵循“事前审批、事中协商、事后验收”的原则,注重规划、合理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变更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变更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五条对于工程变更的计划、方案和变更设计文件,应经过相应审批程序,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防止滥用和违规变更。

第二章变更管理程序第六条工程变更申请应由项目单位提交变更申请书,并提供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影响范围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变更申请书由项目单位提交给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变更申请书发送给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收到变更申请书后,应进行综合分析、技术评估和合规审查,并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如召开专家论证会、项目评审会等。

第九条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综合分析、技术评估和合规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并发出变更批复文件。

第十条变更批复文件应明确变更内容、变更方式、变更条件等,并设定变更实施期限和变更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在变更批复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变更内容和要求进行工程变更。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变更后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备,并提交变更实施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变更管理原则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合理性原则,即确保工程变更具有充分的技术和经济合理性。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可行性原则,即变更内容和方式应在技术上可行且具备必要的资源保障。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安全性原则,即变更内容不得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应符合规范性原则,即变更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公众利益原则,即变更内容不得对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完整word版)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完整word版)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三)项目法人依据概算执行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审查意见,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调整项目概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调整项目投资估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追加项目预算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法人编制完成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报送项目投资人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政府确定的政府还贷项目,由项目投资人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并对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营性项目、市企共建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并对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人审定, 并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以下是一份关于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一、变更管理范围1. 变更管理适用于在建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等阶段发生的变更。

2. 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二、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提出:变更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

2. 变更审批:变更提出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3. 变更设计:经审批通过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进行评审。

4. 变更施工:变更设计通过评审后,施工单位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5. 变更验收: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6. 变更备案:变更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变更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

三、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施工进度。

2. 变更必须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变更应提前沟通和协商,相关单位应共同参与变更管理的决策过程。

4.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变更工作的记录和报告,确保变更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四、变更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变更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的质量和合理性。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变更管理记录1.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包括变更提出、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记录。

2. 变更记录应包括变更的目的、内容、依据、审批意见、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等。

六、变更管理监督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发现变更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具体执行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要求来确定。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2006〕78号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工程法人,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设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并经2006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地方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设计变更行为,创造和谐、有序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四川省交通厅二○○六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工程,和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这些修改、完善活动包括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技术指标的改变、设计方案的改变和新增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两种。

第三条经批准的公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以及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造价和工期,未经原设计批准单位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一、前言本文旨在制定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将公路工程变更过程中的各项事项规范化,并为后续管理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1. 协商一致原则: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根据各方的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2. 确保质量安全原则:公路工程变更不得影响道路的安全性、可用性和质量标准,对于影响道路功能和交通安全的变更,必须进行专业评估和审核。

3. 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公路工程变更过程中,应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施工单位和相关业主的权益。

4. 政策合规原则:公路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确保变更后的工程符合国家建设要求和规范。

三、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申请:变更方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论证材料,明确变更原因和影响因素。

2. 变更审核:由专业审核人员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和审核,评估变更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的影响。

3. 签署变更协议:变更申请通过审核后,各方签署变更协议,明确变更的内容、条件和责任。

4. 变更实施:根据变更协议,组织实施变更工作,确保变更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5. 变更验收:变更完成后进行验收,并出具变更验收报告,确认变更工程的合格性。

四、变更管理的主要内容1. 变更范围的确定: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明确变更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变更的时间节点:确定变更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工期,制定详细的变更计划,并及时进行进度控制和监督。

3. 变更费用的处理:根据变更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变更费用的责任和支付方式,确保变更费用的合理安排和清晰核算。

4. 变更后的工程质量: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变更后的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5. 变更影响的评估:对于可能影响道路安全和交通状况的变更,进行专业评估和分析,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应对方案。

五、变更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各方责任:变更申请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变更管理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变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和要求,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工程设计、施工或材料进行调整、修改或更替的情况。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应符合安全、合理、经济、科学、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分为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和监理单位变更。

第六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变更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变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工程变更应经建设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程变更应制定变更方案,并经有关单位的审核和验证。

第二章变更范围和程序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工程设计变更:指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修改,包括线路、桥梁、隧道、涵洞等结构的调整或修改。

(二)施工工艺变更:指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施工工艺进行调整或修改,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步骤、施工设备等的调整或修改。

(三)材料变更:指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材料进行更替或调整,包括材料种类、规格、品牌等的更替或调整。

第十条工程变更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具体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范围。

(二)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和验证:设计单位审核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施工单位验证施工工艺的可行性,监理单位审核变更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三)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和验证意见,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内部审批。

(四)建设单位将变更方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施工,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

第三章变更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变更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

(二)变更方案应详细、完整,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范围和变更影响等。

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二0一三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结合巴南广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南广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确保和提高设计质量、安全、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符合变更方案经济合理、变更管理过程规范、变更程序清晰、变更资料齐全、投资得到合理控制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第五条设计变更分为0#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 0#变更0#变更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开工前集中统一组织。

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对原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和修改。

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0#变更汇总文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为了顺利推动0#变更编制工作,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图纸的差异,在计量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对应的清单号和单价,或是1有清单号但没有单价的,新增清单细目单价采用临时单价的方式来进行0#变更的清理和汇总。

临时单价由公司决定,临时单价的替换按照新增单价程序办理。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地区所有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3. 变更管理程序3.1 提交变更申请设计单位首先需要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影响范围等。

3.2 变更申请审核按照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设计合规性、变更工程项目影响、变更评估和变更影响评价等。

3.3 变更方案评审设计变更方案应当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全面深入,以确保变更方案设计合理、施工安全可行、工期控制和成本控制。

3.4 批准变更变更方案编制按照程序完成后,应当提请审批,审批需要相关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

3.5 实施验收变更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交底、质量检查、验收测量等。

4. 变更管理的具体要求4.1 变更申请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变更申请制度,明确变更申请流程、提交材料要求等。

4.2 变更编制方案制度在进行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当建立变更编制方案制度,并制定方案编制流程、要求,严格控制施工周期和成本。

4.3 设计方案评审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计方案评审制度,明确评审组成、程序和要求,以保证方案设计质量和安全可行性。

4.4 工程监督检查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内容、程序和要求,及时发现工程问题并加以解决。

4.5 变更报批制度所有设计变更都应当按程序报批,由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合格后方可施工。

5. 实施效果本细则的实施,将有力促进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工程建设科学化、高效化。

6. 结束语本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而制定,采用科学的管理程序,明确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使管理之路走得更加高效、科学、平稳,更好地保障了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项目变更风险,确保设计变更对于项目顺利进行的影响最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已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对设计方案的一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的设计变更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阶段、设计过程和实施阶段的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秉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优质工程”的原则,确保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同时尽量减少对项目进度和成本的影响。

第二章变更管理程序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发现设计方案需要变更时,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设计变更申请报告,明确变更内容、原因和影响,并提出变更前后设计方案的对比分析。

第七条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当经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送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级批准单位备案。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根据变更的影响程度确定变更的批复权限。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核通过设计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放设计变更批复文件。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批复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编制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文件。

第十一条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文件应当经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备案的设计变更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变更的实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如变更设计方案需要重大改动,影响工程进度或者造成较大的成本增加时,项目建设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估项目可行性,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章变更管理要求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应当合理、充分、精确,变更内容和目的明确。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应当尽量减少对项目进度和成本的影响,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济合理。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审查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审查

川交函〔2011〕707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及有关单位,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公司:为加强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并加快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活动,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反馈.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活动,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与管理办法,结合目前我省重点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审查,是政府监管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基本建设程序的基本内容,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勘察设计审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委托不低于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审查单位,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方针政策和有关批复,组织对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的全过程审查.本规定所称设计文件是指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要求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如果有)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含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查。

第五条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才能作为开展建设项目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或交付施工单位使用。

第六条我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实行全过程动态审查制度.即对勘察设计过程中的勘察设计大纲、方案研究、外业勘测、地质勘察、外业验收、内业设计等各个阶段进行全过程审查,达到加深项目勘察设计审查深度、缩短审查周期的目的。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理由 (2)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分类 (3)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6)第五章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 (8)第六章设计变更的要求 (9)第七章对设计单位的要求 (10)第八章对变更设计资料的要求 (11)第九章设计变更审批的具体要求 (13)第十章违约责任追究 (14)第十一章奖励 (15)第十二章附则 (16)第十三章审批程序框图 (16)第十四章工程变更申请报告格式及全套表格 (21)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创建优质工程,搞好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顺利完成任务,依据《绵阳绕城高速公路路基施工标招标文件》、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结合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参建各单位在开工前须对设计文件、施工图表等资料进行认真研究,领会掌握设计意图,并进行现场逐项实地复查核对,或在施工中若发现设计与实际不相符,均要及时提出设计变更意向,尽早进行设计变更申报。

第三条本项目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或安全标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方便施工及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设计变更前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避免主观片面性和盲目性。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合同条款的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约造价,保证工期,并不能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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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这些修改、完善活动包括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技术指标的改变、设计方案的改变和新增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两种。

第三条经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以及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造价和工期,未经原设计批准单位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查或审批手续。

第六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对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造价文件审查。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第七条原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或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九条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第十条为贯彻省级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建设要求,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下列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第十二条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批准技术指标改变的;(二)与主线连接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连续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四)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五)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料场变化的;(六)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改变的;特大桥桥位、跨径改变的;(七)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调整单洞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数量的;隧道位臵或长度调整超过50米以上的;隧道洞身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隧道洞身结构型式改变的;全线隧道洞门形式统一改变的;(八)互通式立交位臵、布臵型式改变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改变的;(九)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十)调整或改变全线地基处理或附属工程等设计方案的(含:特殊路基处理、路基及边坡防护、路基排水、人行或过水通道等设计原则的调整等);(十一)调整交通安全设施设臵方案或调整安全防护标准的;(十二)非主线收费站位臵和数量改变的;公路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照明方式、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改变的;特长隧道以外的其他隧道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调整机电工程关键设备型号,或调整关键或重要设备的(以单项设备的价格超过50万元进行控制);(十三)调整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建筑结构形式、功能和布局、装修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十四)同一合同段内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该合同段净价10%的(该合同段的净价大于400万元的情况下);(十五)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100万元的;(十六)整个项目中,植被恢复及绿化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房建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联网收费系统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的。

本条及上条中的隧道、桥梁、互通式立交等结构工程的数量变化,包括该类结构工程的总座数发生变化和该类结构工程在取消或增加的情况下品迭后的总座数没有发生变化两种情况。

第十三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允许在设计变更中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隧道工程等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实施动态设计。

动态设计法是根据信息施工法和施工勘察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原设计的设计方法。

信息施工法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数据,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进行验证,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及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含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与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或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存在差异,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以前统一组织进行的设计修改、调整或补充,称为“О#”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办理第一节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审批管理第十六条公路工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省管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直接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重大设计变更直接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七条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审定。

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川高公司核备。

第十八条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在设计和审查阶段均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第二节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第十九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汇总说明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О#”变更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开工前集中统一组织。

(一)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对原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和修改,并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二)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О#”变更汇总文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达到重大设计变更标准的,还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О#”变更汇总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第二十一条施工阶段的较大设计变更,属于设计方案变更性质的,应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施工阶段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初步设计的,应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可以只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本条规定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施工阶段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一)提出设计变更。

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

(二)监理单位审查(限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三)原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或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限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四)方案论证及比选;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五)有关单位组织审查。

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

(六)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后上报。

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也应遵循上述(一)至(四)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书面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

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

(三)设计文件(含投资估算或施工图预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

(四)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和组织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或开展设计变更下一步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批复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通过方案设计阶段的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和方案设计的审批公文。

(二)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资料。

(三)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及勘察、试验资料。

(四)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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