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 50号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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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

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一、增值税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按照上述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的方式,其中,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是企业促销业务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其处理原则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财税5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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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1]50号:明确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7字体:【大中小】日访问次数:1137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文,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笔者对上述问题作简要解读,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可以看出,上述三种不征收个税的情形,其赠送礼品是基于销售或服务有关的,并非无偿的,本质上是有偿赠送。

二、三种情形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实务南京地税12366咨询最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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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电影院为宣传向本单位以外个人随机赠送电影劵,个人凭电影劵可免费观看影片,受赠电影票的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的规定,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电影院为宣传向本单位以外个人随机赠送电影劵,受赠电影劵免费观看影片的个人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赠送企业代扣代缴.
问: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实际支付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实际支付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员工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公司取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职工赠送车辆,个人和企业如何纳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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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
问题
甲公司于2014年8月举办商品房营销活动。

中国公民王某中得一辆价值27.5万元轿车,并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

请问:王某受赠车辆以及甲公司赠与车辆,涉及哪些税?各税种金额是多少?
解答
对王某而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1.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75000×20%=55000(元)。

2.车辆购置税
王某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王某应缴纳车辆购置税为275000÷1.17×10%=23504.27(元)。

3.车船使用税
王某应按相应的车船税税目税额,于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当月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车船使用税。

当地税务机关规定,2.0升车辆年基准税额为660元。

王某2014年应缴纳车船税为660÷12×5
=275(元)。

4.印花税。

积分兑换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积分兑换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积分兑换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1、销售送积分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2、积分兑换礼品的会计分录: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3、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用积分兑换礼品需要缴纳个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
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对于个人因消费累计一定积分换取的礼品,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个税。

赠送客户礼品的会计账务处理

赠送客户礼品的会计账务处理

赠送客户礼品的会计账务处理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账务处理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自己垫付)账务处理: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银行存款3、赠送的礼品、物品若属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则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的礼品、物品账务处理: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2)结转销售成本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产成品赠送礼品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若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给予的折扣、折让或消费积分兑换的,则实际上该礼品属于有偿性质,个人对礼品支付了对价,也就无需缴纳个税。

若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外赠与的,个人对于礼品无需支付对价,则需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发放奖品的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发放奖品的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发放奖品的怎么进⾏税务处理每到年底,企业为了传递温暖,会举办不同形式的年会,并在年会上对优秀员⼯进⾏表彰,发放奖品、奖⾦,也可能为调节⽓氛进⾏⼀些娱乐活动,发放⼀些奖品,或许还可能进⾏抽奖。

那么,企业年会发放的这些现⾦或实物,如何进⾏税务处理呢?各类奖⾦在年会上,有些企业会进⾏表彰,设置类似功勋员⼯奖、优秀员⼯奖、销售精英奖等奖项,并发放⼀定的现⾦奖励。

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在“应付职⼯薪酬-奖⾦”科⽬进⾏核算。

同时按照“⼯资薪⾦所得”并⼊当⽉⼯资计征个⼈所得税。

如作为年终⼀次性奖⾦,也可以按照年终⼀次性奖⾦的计税办法,在⼀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办法对每⼀个⽽⾔,只允许采⽤⼀次。

若作为年终⼀次性奖⾦,在年会上发放的奖⾦⼀般是年终不含税奖⾦,也就是说员⼯获得的是税后奖⾦,公司为员⼯负担全部税款。

企业应将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该员⼯的全年⼀次性奖⾦,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法计征个⼈所得税。

例如,2016年1⽉,张先⽣在某企业年会上被评为销售精英奖,获得36000元奖励,当⽉⼯资薪⾦所得3300元。

如该36000元奖励作为张先⽣年终⼀次性不含税奖⾦。

则公司该⽉应计征张先⽣个⼈所得税为:〔36000-(3500-3300)〕÷12=2983.33元,适⽤税率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应纳税所得额=〔36000-105-(3500-3300)〕÷(1-10%)=39661.11元39661.11÷12=3305.09元,适⽤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

个⼈所得税=39661.11×10%-105=3861.11元提⽰:由于个⼈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个⼈,⽽不是企业,所以企业为员⼯承担的个⼈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企业应进⾏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发放奖品在年会上,有些企业会进⾏⼀些娱乐表演或进⾏抽奖,并发放⼀些奖品,对于这些奖品,主要涉及个⼈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实务赠送业主物业费,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实务赠送业主物业费,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赠送业主物业费,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赠送给业主的物业费,业主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是房地产企业,公司给购买房屋的业主赠送一年期的物业费,业主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赠送给业主的物业费,业主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企业单位向新⽼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赠⼀等⽅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偿赠送给相关⼈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现⾦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取得⼿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偿取得,取得⽅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赠⼀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企业⽽⾔,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七条明确:损失是指由企业⾮⽇常活动所发⽣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中销售收⼊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增加现⾦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般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予以转账。

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常活动产⽣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出⼀般在“营业外⽀出”科⽬核算,或者计⼊“销售费⽤”、“管理费⽤”等。

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增值税。

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按照上述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的⽅式,其中,以折扣折让⽅式销售货物是企业促销业务中常⽤的⽅法之⼀,其处理原则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财税[2011]50号

财税[2011]50号

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赠送礼品会计与税务处理有何差别

赠送礼品会计与税务处理有何差别

赠送礼品会计与税务处理有何差别吴芳菲【摘要】答:针对上述问题,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6(000)005【总页数】2页(P27-28)【关键词】税务处理;礼品;赠送;会计;差别;国家税务总局;企业促销;个人所得税【作者】吴芳菲【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连同商行【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企业单位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答:针对上述问题,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促销赠送。

企业为了拓展业务,常把货物作为宣传品、纪念品、样品等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的促销目的。

会计实务中其货物无论是购入还是自制取得,赠送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则作视同销售处理。

例:沿海某豆奶粉制品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在儿童节期间,为推广企业品牌形象,向市区4岁以下儿童开展赠送奶制品活动。

共赠送豆奶粉制品5000箱,每箱市场价格为100元,实际成本60元。

并经广告公司形象制作,支付广告费5000元。

由于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支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会计处理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一方面以货物作广告视同销售,调整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5000× (100 - 60)÷10000〕。

财税[2011]50号

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1]50号| 发文日期:2011-6-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关于企业赠送宣传品“倒推”计算个税的简要分析

关于企业赠送宣传品“倒推”计算个税的简要分析

关于企业赠送宣传品“倒推”计算个税的简要分析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往往会赠送一些印有企业标志的小礼品等,按照税法的规定,获赠礼品的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例如:A企业搞业务宣传活动,随机赠送潜在的顾客小礼品,小礼品采购单价为100元,其个税的账务处理是怎样的?对企业所得税会有什么样的影响?1、我们先分析一下A企业承担代扣顾客个税的正常账务处理:(1)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首先,A企业应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A企业应按赠送顾客小礼品的实际采购价格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那么,A企业承担代扣顾客个税正常会计分录如下:借:宣传费用100贷:银行存款100借:其他应收款—XX 20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20借:营业外支出等20贷:其他应收款—XX 20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20贷:银行存款20(2)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宣传品、礼品及“买一赠一”物品的税会处理

宣传品、礼品及“买一赠一”物品的税会处理

宣传品、礼品及“买一赠一”物品的税会处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为宣传品、礼品、“买一赠一”销售方式涉及的赠品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而深感困惑,以上业务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业务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对个别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务操作中难免有混淆之处。

针对宣传品、礼品及“买一赠一”物品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介绍相关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以期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宣传品涉税分析企业在广告、业务宣传时随机赠送宣传用品,因其无法与销售商品挂钩,一般被认定属于无偿赠送。

赠送宣传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在此我们介绍相关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 个人所得税关于企业随机赠送宣传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 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 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出台上述两个政策,说明税务机关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这两个政策欠缺清晰性和准确性,造成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

税务总局于2011 年下发文件《关于企业对个人取得 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0 号),对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 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 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 税。

赠品与样品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差异1

赠品与样品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差异1

赠品与样品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差异一、赠品与样品的增值税处理:(1)赠品与样品在增值税项目下是否应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明文规定赠品,样品均须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促销赠品进项税抵扣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关于业务招待费和营销礼品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

关于业务招待费和营销礼品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

关于业务招待费和营销礼品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概念业务招待费的概念什么是业务招待费?它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餐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对企业招待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其定义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在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特别提示: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下列支出不得列为招待费。

(1)会议费;(2)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3)业务招待费要与误餐费区别,误餐费是企业职工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补偿;而招待费是对外拓展业务时发生的吃、喝、用、玩的费用,它的消费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案例分享某公司,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在审计期间公司报销了相关审计师的餐费、交通费等,请问该业务属于什么类型的费用?答:报销审计师们的餐费和交通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

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银行存款等二、列支标准开办(筹建)期间扣除限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生产经营期间扣除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最新政策解析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最新政策解析
(一)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 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是否未按规定
确认收入;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 费,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规定:除前述营业税部 分的相关问题外,还应检查 ……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房地产企业最新政策解析
十三、省地方税务局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关于禁用旧版发票的公告(鄂地税发〔2011 〕77号)
全省地税发票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新版发票 (见湖北日报2010年9月28日公告),旧版发票缴销工 作已于2011年6月15日结束。从2011年7月1日起,全省 各企业、事业、团体、党政机关等单位,严禁接受旧 版发票报账,否则视为无效票据或假发票处理。
第二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 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 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 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 年度行次。
房地产企业最新政策解析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 题的公告(2011年第47号)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 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 ,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 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 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 纳营业税。

促销抽奖怎么“税”?

促销抽奖怎么“税”?

促销抽奖怎么“税”?来源:税屋综合作者:税屋综合时间:2022-02-15摘要: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会推出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不同的促销模式又会涉及到不同的税收问题,我们需要仔细甄别,正确申报纳税。

促销抽奖怎么“税”?背景A企业是一家家电生产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最近决定推出一项“购家电享抽奖”的活动。

经过讨论,A企业将奖品一一确定:一等奖为A企业自家生产的王牌家电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为10000元,生产成本价格为8000元;二等奖为外购的手机,市场销售价格为6000元,实际购置价格为5000元;三等奖为赞助商友情赠送的零食大礼包,市场销售价格为200元。

对于这项抽奖活动,企业及中奖的个人都涉及到哪些税,应该如何缴纳呢?接下来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

个人所得税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礼品收入的确定应按照规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照其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是外购商品的,按照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应税所得。

政策链接:《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回到A企业的案例中,一等奖的家电作为其自产的商品,应按照其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但由于赠送的为实物产品,在计算时应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还原为:10000÷(1-20%)=12500元。

即可以理解为,企业赠送给个人价值为10000元的商品及2500元的现金,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500×20%=2500元,最后个人实际拿到的是价值10000元的商品。

二等奖为外购的手机,应按照购置价格确认:即5000÷(1-20%)=625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50×20%=1250元。

买赠方式下的涉税问题有哪些

买赠方式下的涉税问题有哪些

买赠⽅式下的涉税问题有哪些当前,商家为赢得客户,积聚⼈⽓,经常利⽤店庆、节假⽇等推出⼀些促销⼿段。

在各种促销⼿段中,最常⽤的有两种:⼀种是买赠,另⼀种是抽奖。

下⾯,我们来看⼀下这两种促销⼿段的税务处理问题。

⼀、买赠⽅式下的涉税问题1.发票如何开具直接影响商场的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提到的"视同销售"规定,按税法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偿赠送他⼈,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以买⼀赠⼀等⽅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采取折扣⽅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的"⾦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张发票"⾦额"栏注明折扣额,⽽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企业所得税法》下买赠⽅式不属于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赠⼀等⽅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

3.买赠⽅式不需要代扣个⼈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所得税。

⼆、抽奖⽅式下的涉税问题抽奖⽅式的涉税难点主要在于对奖品的处理。

1.增值税应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购进的货物⽆偿赠送他⼈,应视同销售货物。

促销方式的比较

促销方式的比较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 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 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 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企业以购物送积分方式搞促销,例如消费者购买 1000元货物,将获得200元积分,消费者可用积分来购物。请 问,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购物送积分”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形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 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在“金额”栏 注明折扣金额,则可以按扣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申报缴纳增 值税。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2011.6.9) (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 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 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 费赠手机等
•增值税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令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 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 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 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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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Fra bibliotek011〕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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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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