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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引言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本文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解释。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通过虚假宣传、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1.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

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保护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宣传、误导性广告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间的竞争效率,促进

经济的创新和发展。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

1.禁止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企业在宣传中使用虚假、夸大或误导性

的言辞,以误导消费者或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

2.禁止不正当竞争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企业使用不正当手段,如商业贿

赂、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3.禁止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禁止其他经济主

体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泄露商业秘密。

4.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恶意拖

欠货款、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快速记忆口诀

《反不正当竞争法》快速记忆口诀

《反不正当竞争法》快速记忆口诀

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

口诀:小广将会情陷低迷

表面意思:小广这人将会因陷入感情之中而情绪低迷

对应内容

小:即淆,混淆行为

广:虚假广告行为

将:即奖,有奖销售行为

会:即贿,商业贿赂行为

情:即倾,倾销行为

陷:即限,限制竞争行为

低:即诋,商业诋毁行为

迷:即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二、混淆行为的情形

口诀:七品名标志

表面意思:第七等级的著名标志

对应法条

七品名:即企品名,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因人误解;擅自使用产品名称包装或类似名称包装等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志:商品上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虚假表示产品质量

三、有奖销售情形

口诀:抽高脂荒内

表面意思:抽掉高脂肪会使体内健康受损

对应法条

抽高:抽奖最高额超过五千元

脂:即质,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荒:谎称有奖

内:内定人中奖

四、不认为倾销的情形

口诀:专长记鲜活期血压

表面意思:专门擅长记载鲜活期的血压

对应法条

专:即转,转产而低本销售

长:即偿,因清偿债务而低本销售

记:即季,季节性降价

鲜活:销售鲜活产品

期:销售即将到期的产品

血:即歇,因歇业而低本销售

压:销售积压产品

五、限制竞争行为

口诀:嬴政先溜达劫通标

表面意思:始皇嬴政先溜达一下以便劫一通标

对应法条

嬴政先溜:即营政限流,公用企业或其他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公平竞争或政府及部门限制经营或限制产品向内向外流通

达:搭,违意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劫通标:即结通标,禁止招投标方勾结;禁止投标各方串通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口诀:当许反披用

表面意思:应当允许反披着着用

对应法条

当:盗窃、利诱、胁迫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法律,它旨在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其起源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应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以下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知识点归纳。

一、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欺骗、误导、虚假宣传、恶意抢夺商业机密等手段,干扰市场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

三、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明确规

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取、窃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等。并规

定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且对侵犯商业秘密

的行为提供了打击措施。

五、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对于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对

于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要求经营者停止侵犯,消除影响,

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七、行政处罚措施

八、民事诉讼制度和惩罚性赔偿

九、维权方式和救济措施

总结起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措施。通过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等措施,该法律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

文章标题:深度解读经济法学名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经济法学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重要的名词,也是我们经济

生活中必须要了解的法律内容,下面我将深入解读这一概念。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针对市场主体之间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所制定的法

律规定,其目的是保障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利用商业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以下几种行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商

业贿赂、捆绑销售、串通投标等。这些行为在经济活动中常常出现,

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因此有必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规

范和制裁。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

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其一是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企业的切身利益。其二是推动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和公正,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和竞争活力。

三、我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个人理解

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法学名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社会公平公正、保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在我看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

总结回顾

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深度解读,我们不仅了解了其基本概念和法律责任,更深入地理解了其社会意义和个人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将为我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带来更多的公平、公正和发展机会。

2016司法考试(卷一)小法背诵口诀

2016司法考试(卷一)小法背诵口诀

2016司法考试(卷一)小法背诵口诀

2016司法考试(卷一)小法背诵口诀

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分享2016司法考试(卷一)小法背诵口诀,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卷一的理解记忆以及备考能有所帮助。

一、国际私法

1、拒绝司法协助情形——公安主禁实权

2、我国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情形——违反缺席审理,没管辖,未生效。

3、台湾民事判决不予认可情形——违反管辖仲裁,未经合法判决,效力未确定。

二、国际经济法

1、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情形——私卖公家电机船票证货令

2、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除外责任——本性自跌,迟短不发被罢战。

3、信用证欺诈——造假单,不交货;没基础,他欺诈。

4、终止反倾销调查情形——撤低认证

三、反垄断法

1、横断垄断协议——量新价,他割抵。

2、垄断协议豁免——保障研发增效,缓解公共强力。

3、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因素——他难依财技采售争份

4、反垄断委员会职责——他评估协调政策指南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

1、混淆行为——混名造假

2、低价倾销例外——清降活效产业

3、不正当有奖销售——质次不放,谎称有奖,他骗五千。

五、消费者法

1、消费者权利——公安自赔尊评社知识

2、生产者赔偿例外——未投技术不在

六、银行业法

1、须经银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农中建百分五财政

2、商业银行应经银监会批准行为——他修范本所称5%

3、银监会监管职责范围——股东高管自律规章,组织产品准入合作经营。

4、银监会现场检查措施——查阅复制封存,询问检查系统。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

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要点

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要点

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要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它对于维

护公正交易环境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

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

一法律。

第一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背景和目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对于那些妨害自由市场竞争、破坏公平交易秩

序以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的法律。其背景是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范围:

1. 禁止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虚假宣传的行为有明确规定,禁止企业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 禁止商业贿赂: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的行为,并对其进行

了严惩,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市场公正。

3. 禁止恶意诋毁:该法律对于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也有明确规定,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企业声誉和市场形象造成损害。

4. 禁止侵害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有规定,禁止企业获取、使用或揭示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三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为了确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和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这些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院、消费者委员会等,它们负责监督、调查和处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对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一般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等。同时,当事人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

识点

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

经济法(28—35分)

基本理念:属于公法,代表国家公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社会公众的选项往往正确。

一、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2008,反不竞争。

1.构成垄断条件

限制企业:

(1)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

纵向垄断(上下游企业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

两个大型企业合并、收购、发生合同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指定购买、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

(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

(3)工商局:垄断协议。

3.反垄断调查

基础:2人以上、出示证件

(1)中止:企业提出改正,调查中止,限定时间改正。未改正,恢复调查。企业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即使在处罚阶段,也可以减轻处罚。(2)终止:已改正,终止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适用反垄断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能看出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一、法律适用范围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虚假宣传:虚构事实,编造虚假宣传材料,误导消费者,达到不正

当竞争目的。

2.恶意诋毁: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诋毁,损害其商誉和声誉。

3.不正当比较广告:通过与竞争对手的比较来误导消费者,侵犯竞争

对手的合法权益。

4.商业贿赂: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诱导他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

不正当竞争行为。

5.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通过贿赂、偷窃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并利用。

6.招揽破坏:通过扰乱对方营销秩序,干扰合同的履行等方式破坏竞

争对手的市场地位。

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

1.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消除影响。

2.恢复商誉、赔偿损失:如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损害他人商誉、声誉,应承担恢复商誉的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公示、报告批评:对于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公示处罚

结果,从而警示其他市场主体。

4.罚款:依法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主体处以罚款。

5.法律诉讼:对于不同观点的合法抗辩,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四、借鉴国际经验

1.明确不正当竞争标准: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便于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2.积极主动防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提出了行业自律的要求,积极主动防范不正当竞争。

3.加强监管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倡导加强监管执法,完善相关执法机构的职能和权限。

五、法律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不确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个人独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考商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中外各方依照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4)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2.合资企业的三个法律文件

(1)合资企业协议,合资企业合同,合资企业章程,合资企业协议与合资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资企业合同为准。

(2)有关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既适用合同法,也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者优先。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考学习笔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考学习笔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考学习笔记大纲简版)

院系:

姓名:

学号:

学习时间:

指导教师:

•外商投资企业法

•概念

•由中外投资者共同投资或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中方不能是自然人,外方可以是企业或个人;

•国家对外商投资政策

•准入前国民待遇

•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待遇;

•负面清单

•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我国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分类

•中外合资

•合营双方

•中方不能是个人;

•外方可以是任何人;

•性质

•只能成立有限公司;

•可不设股东会,订立合同及章程;

•注册资本

•外方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

•注册资本如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股权转让限制

•他方同意,审批机构批准;

•合营他方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向第三人转让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都需第三

方评估)

•权力机构:董事会

•由章程规定,人数不低于3人,任期4年,董事长为注定代表人;

•董事会每年最少1次,1/3以上股东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2/3以上股东出席才能

举行;

•需董事会全体人员同意:修改章程,中止、解散,增资或减资,合并、分立;

•合营一方任董事长,另一方任副董事长,正副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由各方分别担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

则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明确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妨害、拒

绝和阻

碍调查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当事人

救济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考导学或考研重点记忆的知识点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 对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

新法条:

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商经知小法知识点合集

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商经知小法知识点合集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只能一个中国籍的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

2、无限责任

3、企业解散,债权人5年除斥期间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

二、外商投资法

1、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清单之外:国民待遇

清单之内:审核制度

“黑名单”:禁止外商投资

“灰名单”:限制外商投资

因为负面清单调,不再属于禁止投资和限制投资领域,投资合同有效。

2、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例外: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三、票据法

1、票据复印件没有票据效力

2、票据抗辩:

“直接有因抗辩”:原因关系瑕疵(例:卖假货)只能在直接前后手之间适用,与其他主体(包括付款银行)的责任无关联。

因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付、付款人不知所踪、到期前可预判被拒付,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连带责任。

4、背书记载“不得转让”的后果:

出票人记载:阻断票据流通,后手的背书、质押、贴现等流转行为均无效;

背书人记载:后手流转有效、记载人不被间接后手追索。

5、保证:

成立三要素:“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地址等信息;保证人签章

“未记载不影响保证行为成立”:

(1)、未记载被保证人:已经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被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推定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6、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当事人(出票人签章、付款人名称)

金额(确定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不能用)

出票日期

“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四、证券法

1、预警制度

5%界限:3日内+书面报告+通知+公告+不得再进行买卖该股票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

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所以还需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反不正当竞争法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反不正当竞争法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反不正当竞争法

司法考试中对竞争法行为的认定和范围的指导内容和容易混淆知识点归纳如下:

1、欺骗性交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5)-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8)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3、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9)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10)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

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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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400 小法考点精粹外商投资企业法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外商投资企业法

I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1 设立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1.2组织形式: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3注册资本与出资(可考性50% )

中外方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对外国合营者机器设备

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

出资期限:合同规定一次缴清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 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清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一般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起3 个月内缴清。一方逾期缴资的,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1.4组织机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监督机构

n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1 设立设立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2.2 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具有法人资格的为有限公司,不具法人资格的是合伙关系

2.3投资与合作条件,出资方式灵活,可约定。

2.4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可考性50% )组织机构具有灵活性,管理形式多样化:

(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

川外资企业法

3.1 设立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

3.2 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原则上为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即合伙和独资企业

3.3出资方式和缴资期限(可考性50% )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

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3.4外资企业的用地

用地解决方式: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安排

3.5经营管理物资购买方面的管理规定、

与劳动方面的管理规定

产品购销方面的管理规定、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规定、职工

七、海商法

I船舶与船员

1.1船舶船舶不包括:军事船、政府公务船和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

1.2船舶国籍:国籍登记所在国,必须悬挂国旗。

1.3船舶所有权:可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所有,所有权取得、转让和消灭均须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转让所有权应签订书面合同。

1.4船舶担保物权(可考性50% )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和优先顺序

1.5船员船员的概念、船长的职责。

n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考性50% )

2.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2.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货物的交付

2.3提单--物权凭证(可考性50% )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种类、签发、内容和转让,

详细掌握!川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1.1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可考性50% )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承运人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1.2旅客的权利与义务

1.3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2 年,但要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详见海商法

W船舶租用合同(可考性80% )

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及其区别。

V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原则: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诉讼时效与法律适用。

W海难救助(可考性80% )

6.1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6.2救助合同种类、订立、变更,救助方的义务

6.3救助报酬

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救助报酬的减少与取消、承担与分配,担保的提供与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

W共同海损(可考性80% )

7.1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7.2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海上危险必须真实,共同海损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须的和直接的。

7.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主要是掌握牺牲和费用给子的范围认定

7.4 理算

忸海事诉讼

概念海事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海事诉讼中的送达海事诉讼审判程序(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经济法

I 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历届考试试题看,本法的重点非常突出。从1994年至今7 年来共考了约15道题,中有13 道题集中于法典的第2 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本章的每一个条文(第—15 条)都被考过1 次或1 次以上,个别法条甚至已被考过4 次以上。除本章之外,第章中的第2条也是重点法条,曾被考过2 次。

1.1 竞争原则(1)自愿、平等、公平。(2)诚实信用。(3)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1.2 限制竞争行为(可考性80%)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妨碍、阻止、排除其他市场

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有以下四种: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的行为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考性80% )

(1)

(2)

(3)

(4)

1.4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与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具体有以下7 种:

(1)欺骗性交易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类:

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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