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pptx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
既没有定义也没有作出解释性规定,只 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仿 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第三 款作出相关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 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的商品”按照此项规定就是说:知名商 品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在“84消毒液”一案中,1984年研究成功后被 定名为“84消毒液”对一种新产品而言这样的命 名具有特殊性,体现了与其他同类产品的区别性 特征,而原告所研制出“84消毒液”后,以技术 许可证方式许可多家企业生产该产品,全国诉讼 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已有四五十家,产品大 都使用“84消毒液”名称,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 的的审查核准,这样“84消毒液”实际被作为该 类产品的统称而被管理和使用。在“84消毒液” 产品10多年的市场过程中,已经成相关产品的含 义,应值得注意的是商品名称显著性特征并不是 一成不变的,随着市场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一 个特有的名称也可转化为通用名称,一旦出现这 样情况,就失去法律保护的条件。
(3)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是作为 装饰使用的,且原告经营的牛肉面为知名商品,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又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984年地坛医院的前身北京第一传染病医院研 制成功能迅速杀灭各类肝炎病毒消毒液,定名为 “84”肝炎洗消液,后更名为84消毒液,地坛 医院于1997年3月向全国三十多个生产厂家转让 许可使用其技术生产、销售“84”消毒液。 地坛医院起诉爱福特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 用“84”消毒液作为其产品名称已构成不正当竞 争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爱福特公司不同 意其观点。
案件经一、二审审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此案二审判决书 论述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 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 或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 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同行业 经营者约定俗成也应认定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 被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 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
本案涉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行为。
(1)本案原告在北京设有20余家“美国加 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连锁店经营的牛肉面在 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认定其经营的牛 肉面为“知名商品”;
(2)本案被告使用的颜色为“红白蓝”, 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颜色为“红蓝白”,这对 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二者的差别难以区别。依据 《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自愿原则 1、自主自愿地决定经济事项; 2、对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 *经营者自主自由地从事经济
动,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他人 的利益。
(三)公平原则
1、竞争机会公平; 2、利益设定应均衡,不能 显失公平; 3、根据收益合理地分摊 无过错损失
(四)诚实信用原则
包装是指为区别与类似商品以及方便携 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而装潢是为区别与类似商品而在商品或包 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的排列组合。
包装具有识别功能和方便携带、储运的功 能,而装潢具有识别和美化的功能,它既可 附加于商品上,也附加于商品包装上,其基 本构成为文字、图案、色彩三个要素,同时 还有三个要素的排列组合,二者既有区别又 往往紧密地联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
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 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 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 解的虚假表示。
1992年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经营餐饮业, 冠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至今在北 京已有20余家连锁店。其“红蓝白”的装饰牌 匾,于1999年11月3日在我国获得外观设计专 利。1999年4月1日,北京馨燕快餐厅开业, 其横幅牌匾打出“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 牌匾颜色依次为“红白蓝”三色。1999年6月 7日,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有关工商部门责 令“馨燕快餐厅”将其牌匾上的字样除去。 “馨燕快餐厅”仅将“国”、“州”两字除去, 改为 “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 字在牌匾上的空缺处仍在。为此,鸿利公司遂 于2000年5月1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
教学目的和要求:
理解并掌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 法及其主要内容,尤其是11种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表现以及对不正当竞争 行为监督检查的具体程序和措施。 教学重点和难点: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教学时数: 4学时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概况
1、经营中:诚实,童叟无欺 2、行使权利:基于善意 3、履行义务:信守诺言,兼 顾各方利益
(五)遵守商业道德的原则
不实施违反交易圈的礼仪的、 为一般大众所非难而视为不可忍 受的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 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1、主体:经营者 2、主观方面:故意,且以市场竞争为 目的
3、客观方面:违法行为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11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
(2)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 定
4、客体:民事侵权性和社会危害性
(一)假冒混淆行为
1、概念
指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的名 义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 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 的行为。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
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关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关系
(二)立法概况 1993年9月2日 :《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定的配套规定
(一)平等原则
1、主体资格平等; 2、权利义务平等 3、意思表示平等; 4、法律保护平等
(1)行为主体:合法经营者
(2)行为目的:使人混淆产生误解或者淡化他 人商业标识
注册商标
(3)行为客体
产地
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4)行为表现:擅自使用与他人上述标识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
2、表现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 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 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 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 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