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6G章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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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通用规程范本(2篇)

电气安全通用规程范本(2篇)

电气安全通用规程范本第一章导言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电气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制定本通用规程。

该规程适用于各类电气系统和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操作过程中。

所有电气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要求,确保电气安全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对职工进行培训,以提高电气安全水平和防范意识。

第二章一般规定1. 电气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操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 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应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3. 电气工作人员应当知悉并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操作程序进行工作;4. 电气工作人员在进行施工和维修过程中,应戴好相关的个人防护用具,确保人身安全;5. 电气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联动检查,确保电气设备和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6. 电气设备和系统的运行应有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设备的选择和安装1. 电气设备应根据工程的需要和使用环境进行选择,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安装;2. 电气设备应选择具有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并遵守产品的使用说明书;3. 电气设备的安装过程中,应确保电气线缆的正确布置和绝缘保护,避免电气故障的发生;4. 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电气系统的接地电阻符合规定要求;5.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应由合格的电气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电气工作的操作规程1. 电气工作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和系统的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要求进行工作;2. 在进行电气工作之前,应检查电气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3. 电气工作人员应确保操作场所的通风良好,并规范使用相关工具和仪器;4. 在进行电气设备和系统的操作和维修过程中,应按照规程要求使用个人防护用具;5. 电气工作人员应及时清理操作场所的杂物,并保持操作场所的整洁和干净。

第五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1. 电气工作人员在发生电气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2. 在电气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止有关电气设备和系统的运行,并报告相关部门;3. 各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电气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4. 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操作技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提供救援;5. 电气工作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GB4706条款

GB4706条款

电气安全1 试验一般条件1.1 按本标准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

1.2 如果Ⅰ类器具带有易触及的金属部件,而这些部件没有接地,或没有用一个接地的中间金属部件将其与带电部件隔开,将按对Ⅱ类结构规定的有关要求检验其合格性。

如果Ⅰ类器具带有易触及的非金属部件,除非这些部件用一个接地的中间金属部件将其与带电部件隔开,否则按对Ⅱ类结构规定的有关要求检验其合格性。

2分类 2.1 在电击防护方面,器具应属于下列各类别之一:Ⅰ类、Ⅱ类、Ⅲ类。

通过视检和有关的试验来检查其合格性。

2.2 器具应具有对水有害浸入的适当防护等级。

通过视检和有关的试验来检查其合格性。

注:对水有害浸入的防护等级在GB 4208(IEC 529)中给出。

3. 标志和说明——Ⅱ类结构的符号,仅在Ⅱ类器具上标出;——按其防水等级的IP代码,IPX0不标出。

3.1 除Z型连接以外,用于与电网连接的接线端子应按下述方式标明:——专门连接中线的接线端子,应该用字母N标明。

——保护接地端子,应该用符号标明。

3.2 使用说明书中应有下列内容——Y型连接的器具,应写有:“如果电源软线损坏,为避免危险,须由制造厂或其维修部或类似专职人员更换”。

——Z型连接的器具,应写有:“电源软线不能更换,如果软线损坏,此器具应废弃”。

3.2标志应清晰易读并持久耐用用沾水的布擦拭标志15秒,再用沾汽油的布擦拭标志15秒,标志应不易揭下且不应卷边。

4.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4.1 器具结构和外壳应使其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包括打开盖子和取下这些可拆卸部件的状态。

4.2 Ⅱ类器具和Ⅱ类结构,其结构和外壳应对与基本绝缘及仅用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部件意外的接触具有足够的防护。

4.3 按GB4706-1998第8章的要求用试验指试验对易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5. 发热5.1 在正常使用中,器具不应达到过高的温度。

(试验环境基准温度为250C)1)开关、温控器、控制器的环境空间和包围物——不带T-标志30K——带T-标志T- 25K2)内部布线和外部布线,包括电源软线的橡胶和聚乙烯绝缘——不带T-标志50K——带T-标志T- 25K3)用作附加绝缘的软线护套35K4)在正常使用中仅短时握持的手柄、旋扭和类似部件——金属制的35K——塑料制的35K6.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器具接通电源)6.1 泄漏电流按GB4706-1998的13.2条的方法试验——对Ⅰ类器具 3.5mA——对Ⅰ类电热器具 5 mA——对Ⅱ类器具0.25 mA考虑不同频率泄漏电流对模拟人体感知反应,测试仪等效电路总电阻应为1750±250Ω,并联电容为0.12μF,测试仪宜选用取样信号放大整流原理的测试仪,测量时,被测器具和测试仪应对地隔离,采用绝缘垫或隔离变压器。

GB4706条款

GB4706条款

电气安全1 试验的一般条件1.1 按本标准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

1.2 如果Ⅰ类器具带有易触及的金属部件,而这些部件没有接地,或没有用一个接地的中间金属部件将其与带电部件隔开,将按对Ⅱ类结构规定的有关要求检验其合格性。

如果Ⅰ类器具带有易触及的非金属部件,除非这些部件用一个接地的中间金属部件将其与带电部件隔开,否则按对Ⅱ类结构规定的有关要求检验其合格性。

2分类2.1 在电击防护方面,器具应属于下列各类别之一:Ⅰ类、Ⅱ类、Ⅲ类。

通过视检和有关的试验来检查其合格性。

2.2 器具应具有对水有害浸入的适当防护等级。

通过视检和有关的试验来检查其合格性。

注:对水有害浸入的防护等级在GB 4208(IEC 529)中给出。

3. 标志和说明——Ⅱ类结构的符号,仅在Ⅱ类器具上标出;——按其防水等级的IP代码,IPX0不标出。

3.1 除Z型连接以外,用于与电网连接的接线端子应按下述方式标明:——专门连接中线的接线端子,应该用字母N标明。

——保护接地端子,应该用符号标明。

3.2 使用说明书中应有下列内容——Y型连接的器具,应写有:“如果电源软线损坏,为避免危险,必须由制造厂或其维修部或类似的专职人员来更换”。

——Z型连接的器具,应写有:“电源软线不能更换,如果软线损坏,此器具应废弃”。

3.2标志应清晰易读并持久耐用用手拿沾水的布擦拭标志15秒,再用沾汽油的布擦拭标志15秒,标志应不易揭下并且不应卷边。

4.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4.1 器具的结构和外壳应使其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包括打开盖子和取下可这些拆卸部件的状态。

4.2 Ⅱ类器具和Ⅱ类结构,其结构和外壳应对与基本绝缘以及仅用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部件意外的接触具有足够的防护。

4.3 按GB4706-1998第8章的要求用试验指试验对易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5. 发热5.1 在正常使用中,器具不应达到过高的温度。

(试验环境基准温度为250C)1)开关、温控器、控制器的环境空间和包围物——不带T-标志30K——带T-标志T- 25K2)内部布线和外部布线,包括电源软线的橡胶和聚乙烯绝缘——不带T-标志50K——带T-标志T- 25K3)用作附加绝缘的软线护套35K4)在正常使用中仅短时握持的手柄、旋扭和类似部件——金属制的35K——塑料制的35K6.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器具接通电源)6.1 泄漏电流按GB4706-1998的13.2条的方法试验——对Ⅰ类器具 3.5mA——对Ⅰ类电热器具 5 mA——对Ⅱ类器具0.25 mA考虑不同频率泄漏电流对模拟人体感知反应,测试仪等效电路总电阻应为1750±250Ω,并联电容为0.12μF,测试仪宜选用取样信号放大整流原理的测试仪,测量时,被测器具和测试仪应对地隔离,采用绝缘垫或隔离变压器。

4706.1-宣贯教材

4706.1-宣贯教材

第1章范围一、概述(一)设置目的本章阐述了标准适用范围、场合以及不适用场合,主要是告诉使用者本标准适用器具的额定电压范围、使用场合,以及超出本标准适用范围的器具应注意事项。

(二)与上一版的差异本章内容与上一版的变化不大,差异如下:(1)正文中去掉了第2段;(2)注2中去掉了第2条;(3) 注3中去掉了第5、6、7条。

二、条款解释本部分涉及的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专业的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注1:这种器具的示例为:工业和商业用炊事设备、清洁器具以及在理发店使用的器具。

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

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并未涉及:——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注2:注意下述情况:——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在许多国家中,全国性的卫生保健部门,全国性劳动保护部门,全国性供水管理部门以及类似的部门都对器具规定了附加要求。

注3:本部分不适用于:——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打算使用在经常产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音频、视频和类似电子设备(GB8898);——医用电气设备(GB9706.1);——手持式电动工具(GB3883.1);——信息技术设备(GB4943);——可移动式电动工具(GB 13960)。

理解要点:(1)该章说明本标准适用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包括单相、三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使用范围是在家用和类似(商店、农场、轻工行业等)场合,由非电专业的人员操作;(2)本标准涉及器具的是考虑对正常使用环境周围和正常使用人员可能遇到的危险情况,未考虑无人照看的幼儿、残疾人的使用以及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3)在特殊场合(车辆、船舶、航空器)和有特殊要求的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器具,可能需要除本标准要求以外的特殊要求;(4)符合注3要求的器具不适用于本标准。

《电气用品安全法》

《电气用品安全法》

电器用品安全法讲习会〔概要编〕讲义2000年12月电气安全环境研究所 JET电气制品安全中心目录1 电气用品取缔法的修改经过--------------------------------------------------------P. 22 电气用品取缔法到电气用品安全法------------------------------------------------P. 23 电安法的修改概要-------------------------------------------------------------------P. 24 有关电安法修改的经过措置(过度期措施)--------------------------------------P. 55 政令(施行令)的修改内容--------------------------------------------------------P. 96 通商产业省令的修改(今后的展望)----------------------------------------------P.117 有关电气用品安全法的Q&A-------------------------------------------------------P.16品种一览表特定电气用品 (111品种)特定以外的电气用品 (343品种)1 电气用品取缔法的修改经过电气用品取缔法(以下简称为「电安法」),虽然为了对应急增的电气用品而产生的火灾,在1961年制定的,然而业者安全意识的渗透下成品的安全性显著的提高,其事故原因也从过去的产品起因到了使用者的误使用占过半的情况。

由此情况,并且为了改善社会的高成本构造,于新规制缓和推进三年计划(1998年3月内阁会议决定)等,决定采取必要措施,以自己责任原则,政府直接规制的最小限化等为基本的重新研究等,来检讨有关修改事宜。

2 电气用品取缔法到电气用品安全法由上述经过,在1999年8月6日公布「有关通商产业省关系的基准、认证制度等的整理及合理化法律」(以下简称为「整理合理化法」),重新研究包括电取法的11种法律。

第406G章电气产品规例一

第406G章电气产品规例一

第406G章电气产品规例一摘要:本文要紧介绍了第406G章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的要紧内容。

(第406章第59条)[第2、9及10条及附表4及5]1997年10月24日 1997年第491号法律公告本规例(第2、7、8、9及10条及附表4及5除外)1998年5月29日 1998年第224号法律公告第7及8条[ 2000年12月1日 2000年第197号法律公告](本为199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第406G章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第I部导言(已失时效而略去)第406G章第2条释义(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工具”(tool) 的涵义与IEC 335第1部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手提产品”(hand-held product) 的涵义与IEC 335第1部中“hand-held appliance”的涵义相同;“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exposed conductive part)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地”(earth)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安全活门”(safety shutter) 的涵义与BS 1363第2部中“shutter”的涵义相同;“拖板”(extension unit) 指在设计上是用以将电源插座接驳至数件电气产品的器件,该器件并由以下部分组成─(a)拟接驳至电源插座的插头;(b)一个或多于一个插座的组合,该组合可供一个或多于一个电气产品的插头插入;及(c)将(a)段所述的插头与(b)段所述的一个或多于一个的插座接驳的软电线;“供应商”(supplier) 指供应电气产品的人;“订明产品”(prescribed product) 指于附表2第2栏指明的电气产品;“香港认可处”(HKAS) 的涵义与香港实验所认可打算的经不时修订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打算002)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香港认可处的执行人员”(HKAS Executive) 的涵义与香港实验所认可打算的经不时修订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打算002)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香港实验所认可打算”(HOKLAS) 的涵义与香港实验所认可打算的经不时修订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打算002)中该词的涵义相同,而该打算的宗旨亦与经不时修订的该规例中所述宗旨相同;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香港实验所认可打算的执行人员”(HOKLAS Executive) 的涵义与工业署署长代政府所监理的香港实验所认可打算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打算002第4版)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恒温器”(thermostat) 的涵义与IEC 335第1部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旅行适配接头”(travel a daptor) 指在设计上并不是用作连接香港的电源插座的适配接头,而是用作使插头接驳至香港以外地点的电源插座的;“核证团体”(certification body) 指核证电气产品安全的团体;“第I类产品”(class I product) 的涵义与IEC 335第1部中“class I appliance”的涵义相同;“第II类产品”(class II product) 的涵义与IEC 335第1部中的“class II appliance”的涵义相同;“接地”(earthing)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certificate of safety compliance) 指依照第III部发出的证明书;“符合标准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指电气产品制造商发出的陈述书,声称在其单独负责下,他所制造的产品是符合标准的;“产品”(product) 指电气产品;“国家核证团体”(National Certification Body) 指在CB体系下就电气产品营办国家核证或批准打算的团体;“软电线”(flexible cord) 的涵义与IEC 50中“cord”的涵义相同;“软电缆”(flexible cable) 的涵义与IEC 50中该词的涵义相同;“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 指国际电工委员会关于电力器具安全标准符合规格测试的组织;“插座”(socket) 指电缆接头以外的可与插头连接的器件,其作用是将连系着该插头的电气产品接驳至电路,不论接驳是否需使用开关掣;“测试报告”(test report)指展现任何电气产品按标准进行测试后的测试结果的文件;“插头”(plug) 指电缆接头或器具联接器以外的可与插座连接的器件,该器件在设计上是用作将电气产品接驳至插座,并藉着软电缆或软电线而与电气产品相连系;“照明器”(luminaire) 的涵义与IEC 598第1部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电路”(circuit)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电路的接地故障电流”(earth fault current)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第2条中的该词的涵义相同;“电路爱护导体”(circuit protective conductor) 指将任何器具的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接驳至总接地终端的爱护导体;“过热断路器”(thermal cut-out) 的涵义与IEC 335第1部中“thermal cut-out”的涵义相同;“电缆接头”(cable connector) 指在设计上是用以接合软电缆或软电线的器件,接合的方式使该等软电缆或软电线可在无须使用工具的情形下予以接合和分开;“认可核证团体”(recognized certification body) 指经署长认可为有资格就电气产品发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团体;“认可制造商”(recognized manufacturer) 指经署长认可为有资格就其制造的电气产品发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电气产品制造商;“滚带”(braid) 的涵义与IEC 50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箔导体”(tinsel conductor) 的涵义与IEC 50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熔断连杆”(fuse-link) 的涵义与IEC 291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熔断器”(fuse) 的涵义与IEC 291中该词的涵义相同;“适用的安全规格”(applicable safety requirements) 就任何电气产品而言,指凭借第4、5及6条而适用于该电气产品的规格;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一般电气安全规定范本(2篇)

一般电气安全规定范本(2篇)

一般电气安全规定范本第一部分:总则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预防电气事故,并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电气设备的人员和场所。

3. 定义(1) 电气设备:指所有与电能相关的设备、线路和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缆、插头、插座、开关、电机、照明设备等。

(2) 电气事故:指因电气设备故障、误操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电气火灾或财产损失等不良事件。

第二部分:基本要求1. 设备选择与安装(1) 选择合适的电气设备,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

(2) 安装电气设备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3)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距离、固定方式和接地要求等。

(4) 严禁在严重潮湿的环境中安装电气设备。

(5) 安装电气设备的场所应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设施。

2. 运行与维护(1) 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操作手册进行操作和维护。

(2)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 对出现故障、破损或其他异常状况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或替换措施。

(4) 定期清理电气设备和其周围的积尘、杂物等,防止火灾和短路的发生。

(5) 对电气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时,必须切断电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用电安全(1) 电气设备的电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电气安全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电压、电流和频率等参数。

(2) 电气设备的线路应根据功率和负载进行合理设计,避免过载和短路。

(3) 电气设备的用电插座应有可靠的接地和过载保护装置。

(4) 集中控制室、电气间和其他电气设备周围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5) 严禁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和设备。

第三部分:应急措施1. 火灾应急(1) 发现火灾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报警和扑灭,如使用灭火器、火灾报警设备等。

(2) 发生火灾时,应迅速疏散人员、切断电源并关闭燃气阀门等相关设备。

电气用品安全法电気用品安全法日语原文

电气用品安全法电気用品安全法日语原文

电气用品安全法电気用品安全法日语原文电气用品安全法是指在日本,关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电气设备的规定。

该法规的正式名称是电气用品安全法(电気用品安全法)。

该法规于1961年制定,由日本国政府颁布实施。

电气用品安全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它要求制造商和销售商确保其产品获得认证和测试,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此外,该法规还要求公司对其产品上市前进行严格的评估,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根据电气用品安全法,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必须带有特定标志。

这个标志是一个钩形的图案,表示设备被检测合格。

如果产品没有该标志,那么就不能销售。

在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的条款适用于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和大型电器。

这些设备包括家用电器、商业用电器、医疗设备和国防设备等范围非常广泛。

电气用品安全法的条款分为两个部分:基本条款和详细条款。

其中,详细条款更加具体,规定了产品需要符合的安全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电气安全、机械安全和辐射安全等方面。

此外,电气用品安全法还规定了销售商和制造商需要遵守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义务包括对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进行测试和评估、在产品上标注详细的表示、以及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进行回收和退款等。

对于违反电气用品安全法规定的公司,日本政府将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罚款、产品召回和营业执照的撤销等。

总之,电气用品安全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它规定了制造商和销售商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并规定了公司需要遵守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电气用品安全法的规定,日本政府能够保证消费者购买到安全、高质量的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章范本

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章范本

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章范本第一章绪论1.1 背景与目的为了保障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和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本规章制定了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

1.2 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所有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检修、使用等各个环节。

1.3 主要技术术语定义1.3.1 电气设备指使用电气能量进行工作的设备和系统,包括电源设备、变压器、开关设备、控制设备以及与其配套的电缆、导线、插头等。

1.3.2 隔离开关能够将电气设备与电源完全隔离的开关设备。

1.3.3 保护装置能够对电气设备进行监测和控制,以确保其工作在安全范围内的装置,包括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接地保护等。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设计要求2.1 安全可靠性设计原则2.1.1 分级设计原则根据电气设备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进行合理的分级设计,确保设备在不同情况下能够安全可靠地工作。

2.1.2 回路和设备保护设计设计电气设备时,必须合理设置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接地保护等保护装置,确保设备在故障情况下能够及时断电,并对故障进行隔离。

2.2 电气设备的外观要求2.2.1 标识要求电气设备上必须标明设备名称、型号、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等基本信息,并采用持久性材料进行标识,确保标识不褪色、不掉落。

2.2.2 色彩要求电气设备的外观色彩应符合国家标准,能够与周围环境区分开来,便于人员辨识。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制造要求3.1 材料和构件的选择3.1.1 导电材料电气设备导电部分必须选用电导率高、机械强度好的材料,确保电流传导和安全可靠。

3.1.2 绝缘材料电气设备绝缘部分必须选用绝缘性能好、耐高温、耐火、耐候性能好的材料,确保设备的绝缘安全性。

3.2 制造工艺要求3.2.1 焊接技术电气设备的焊接接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焊接工艺合理,焊接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3.2.2 绝缘包覆技术电气设备的绝缘部分必须采用绝缘包覆技术,确保电气设备绝缘安全可靠。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要求4.1 安装要求4.1.1 安装位置选择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电气用品安全法电気用品安全法

电气用品安全法电気用品安全法

电气用品安全法(电気用品安全法)概述电气用品安全法(电気用品安全法)是针对电气用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保障公众使用电气用品的安全,防止因电气用品使用不当或存在缺陷而引发的事故和损害。

该法规针对电气用品的安全标准、认证程序、责任追溯、处罚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电气用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追究。

主要内容1. 安全标准电气用品安全法规定了电气用品必须符合的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电气安全、机械安全、环境安全、无害性等方面的要求。

制造、销售电气用品的企业必须依据这些安全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和销售,确保产品的使用安全性。

2. 认证程序为了保证电气用品的安全性,法规规定了电气用品需要通过认证程序进行检验、测试和审查。

认证程序包括产品设计评估、产品测试,以及合规性审查等环节。

只有通过认证程序的电气用品才能上市销售。

3. 责任追溯针对电气用品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电气用品安全法规定了责任追溯的机制。

法规明确了责任单位的权责和义务,对于因电气用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处罚措施电气用品安全法规定了对违反法规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生产或销售未经认证的电气用品的企业,将会面临罚款、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对于因生产或销售不合格电气用品引发严重后果的,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与监督为了确保电气用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将会加强产品监督、市场监测和质量抽检,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气用品进行取缔和下架处理。

此外,还将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

政府将推动电气用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气用品,并加强对电气用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同时,鼓励企业自律,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提高电气用品的安全性能。

结论电气用品安全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公众使用电气用品的安全。

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模板

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模板

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电气安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维护企业正常运营,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全部相关电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定义1.电气设施:指企业内包含供电、配电、用电以及其他电气设施的设备、元件、线路等。

2.电气设备:指企业用于电力转换、调配、掌控和使用的设备,包含发电机、电动机、开关、保护装置、电缆等。

3.电气安全:指电气设施和设备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符合相关电气安全标准和规范,不存在漏电、过电压、过电流等安全隐患,能够正常运行并保障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

4.电气安全管理人员:指负责电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的专业人员。

5.监控系统:指用于对电气设施和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和故障预警的系统,包含监控设备、监控软件等。

第四条责任与义务1.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2.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电气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负责电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

3.全部员工应遵守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并乐观搭配电气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电气设施管理第五条设施验收与运维1.企业应在建设或改造电气设施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2.企业应订立电气设施的定期巡检和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企业应建立电气设施档案,对设施的运行情形、维护保养记录、故障处理等进行认真记录和归档。

第六条电气设备安全运行1.企业应依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确保设备与电气设施的匹配性和兼容性。

2.企业应清理设备四周的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并设置合适的防护措施,防止设备被物体挤压、撞击和磨损。

3.企业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绝缘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测试和接地电阻测试,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4.企业应加强设备的运行监控和故障预警,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的异常情况。

安标文件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安标文件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电气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科研、生活用电安全,预防电气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 公司内部办公、生产、科研、生活等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2. 公司所属的临时用电设施;3. 公司所属的租赁、承包、委托等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

三、管理职责1. 公司成立电气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电气安全检查、处理电气安全事故等。

2.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电气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电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应严格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电气设备和线路安全运行。

四、电气设备管理1. 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采购、安装和使用。

2. 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3.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4. 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五、电气线路管理1. 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2. 电气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 电气线路的敷设、改造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4. 电气线路的接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六、安全培训与教育1. 公司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电气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应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 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电气安全事故处理1. 电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公司电气安全领导小组。

2. 电气安全领导小组应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

3. 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电气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标准管理规程范文(4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标准管理规程范文(4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标准管理规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管理规程,旨在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维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单位内承担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电气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三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1. 负责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

2. 负责组织电气设备的巡检、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3. 负责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测和评估。

4. 对电气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5. 及时了解、掌握电气设备相关的安全管理信息,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6. 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并配合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职责:1. 遵守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人员。

3. 具备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保证操作的安全和高效。

4. 定期参加设备维修与保养培训,掌握设备操作和维护技能。

第三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设备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电气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2. 设备安全检查制度:规定设备的日常巡检、定期检修和检测的频率和内容,明确检查记录和报告的要求。

3. 设备保养制度:规定设备的保养方式、频率和内容,并要求进行保养记录和归档。

4. 设备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设备操作规程,明确操作者的职责和注意事项。

5. 设备事故事件管理制度:制定设备事故事件的管理流程和应急预案。

6. 设备培训与考核制度:制定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内容,确保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巡检与维护第六条电气设备的巡检:1. 定期开展设备的巡检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及及时发现问题。

2. 巡检内容包括设备外部和内部的安全隐患、电气接线、仪表指示以及设备周围的环境,巡检记录应详细记录问题和处理情况。

国家商检局关于做好出口香港的电工插头插座按新标准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做好出口香港的电工插头插座按新标准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做好出口香港的电工插头插座按新标准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10•【文号】国检检[1995]3号•【施行日期】199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商检局关于做好出口香港的电工插头插座按新标准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国检检〔1995〕3号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各直属商检局:港英政府为保证家用电器使用者的安全,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电子条例第406号订立了“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于1995年3月23日起实施。

“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的内容,包括:插座、插头、电缆接头、熔断元件、熔断连捍、适配接头、器具联接器、额定电流值等,插头及适配接头的设计都要符合英国标准协会(BS)的安全标准。

各地商检局及国内生产、经营出口上述产品的单位,必须了解和执行香港这一法规。

为了早日做好出口检验的准备,特提出下列要求:1、认真研究“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

2、按照“规例”要求的BS.IEC等安全标准检验。

3、将“规例”转发你局所属有出口任务的局,并通报有关国内生产,经营出口到香港上述产品的有关单位。

4、自1995年3月23日起,凡是生产企业或出口公司出口到香港的上述产品,不符合香港“规例”要求的,一律不接受报验和检验。

5、各局在执行香港“规例”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1994年第503号法律公告)(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电力条例)(第406章)第59(1)条订立)1.生效日期本规例自1995年3月23日起实施。

2.释义(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插座”(socket)指电缆接头以外可与插头连接起来的器件,其作用是让连紧着插头的电气产品与电路接驳起来,无论接驳时是否需使用开关掣;“插头”(plug)指电缆接头或器具联接器以外的可以插座连接起来的器件,其设计作用是让电气产品与插座接驳起来,而插头本身是藉著软电缆或软电线与电气产品连紧起来;“电缆接头”(cableconnector)指设计用以接合软电缆或软电线的器件,在使用这器件后,接合或分开软电缆或软电线时,便无须使用工具;“熔断元件”(fuseelement)指熔断器的一部分:即按其设计当过量电流流过电路时会熔掉的部分;“熔断连杆”(fuselink)指包含熔断元件的熔断器的一部分,当熔断元件熔掉后,须换上新的熔断连杆,熔断器方能再被使用;“适配接头”(adaptor)指可与插座连接的器件,它的设计可--(a)将不同尺寸或构造的有脚插头或采用其他通电方式的插头与插座连接起来;(b)让多於一个插头与同一插座连接起来;或(c)作上述两个用途;“器具联接器”(appliancecoupler)指可将软电缆或软电线与电气产品接驳起来的器件,它包括--(a)一个属于软电缆或软电线的组成部分或拟连紧软电缆或软电线的接头;及(b)一个嵌於、附於或拟附於电气产品的入口;“额定电流值”(ratedcurrent)指电气产品制造商为该产品设定的电流值;“BS”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英国标准协会(BritishStandardsInstitution)所公布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英国标准规格(BritishStandardSpecification);“EN”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EuropeanCommitteeforElectro-technicalStandardisation)所公布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欧洲标准(EuropeanStandard);“IEC”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nternationalElectrotechnicalCommission)所出版的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刊物中的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Standard)。

电气车间备品备件计划管理规定与电气车间安全作业规程

电气车间备品备件计划管理规定与电气车间安全作业规程

电气车间备品备件计划管理规定与电气车间安全作业规程一、电气车间备品备件计划管理规定为了确保电气车间的正常生产运行,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加强备品备件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备品备件的分类1、根据设备的重要性和故障影响程度,将备品备件分为关键备品备件、重要备品备件和一般备品备件。

2、关键备品备件是指一旦发生故障将导致整个生产线停产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备件。

3、重要备品备件是指对设备正常运行有较大影响,但不会导致生产线立即停产的备件。

4、一般备品备件是指对设备运行影响较小,且容易采购或加工的备件。

(二)备品备件的计划编制1、电气车间各班组应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维修记录和设备厂家的建议,定期(每月或每季度)编制备品备件需求计划。

2、计划应详细列出备品备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计使用时间等信息。

3、对于新设备或改造后的设备,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制定初始备品备件计划。

(三)备品备件的采购1、采购部门应根据备品备件计划,及时进行采购。

采购过程中应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2、对于关键和重要备品备件,应选择优质供应商,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采购的备品备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备厂家的技术要求,并有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四)备品备件的入库管理1、备品备件到货后,应由仓库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核对数量、规格型号、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2、验收合格的备品备件应及时入库,并分类存放,做好标识和登记。

3、建立备品备件库存台账,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五)备品备件的领用1、各班组领用备品备件时,应填写领料单,注明领用原因、数量等信息,并经车间负责人批准。

2、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领料单发放备品备件,并做好出库登记。

3、对于紧急情况下的领用,可以先领用后补手续,但应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手续。

(六)备品备件的库存控制1、定期对备品备件的库存进行分析,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维修需求,合理调整库存水平。

2、对于长期闲置或过期的备品备件,应及时进行处理,减少库存积压。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3 机械危险防护
2.3.1 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运输的结构。
2.3.2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的尖角、棱以及粗糙的表面造成伤害。
2.3.3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部件,避免金属屑、粉尘的飞甩,避免液体、气体的溢出,避免外壳灼热或低温。
2.4 电气联接和机械联接
2.4.1 电气设备必须设置电源联接装置。电源线应选用橡皮绝缘软线或软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源线中的绿/黄组合绝缘线芯只能与专门的接地端子联接。电源线应采用螺钉、螺母或等效件进行联接,并由专门固定装置定位。
联接电源的耦合器、连接器或插头插座应在切断保护接地联接之前切断供电导体,在接通供电导体之前接通保护接地联接。
——总则1.1适用范围中“……交流额定电压1 500 V以下,”改为“……交流额定电压1 200 V以下,”;
——取消了3.3.2“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12月”;
——附录A中,在原有15个专业符合性标准中,新增了相关国家标准目录;增加了小型熔断器、工业电热设备、电工电子环境(着火危险试验)、低压电涌保护器等4专业相关的国家标准目录;
根据实际需求,只要科学、适当、合理,规范性附录A中列入的符合性标准可以增减,符合性标准在不降低产品安全的总体水平条件下,不一定全部满足本标准所有必备安全要素,可以增补、修改。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 200 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 500 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这些电气设备包括:
2.5.1 电气设备运行时,可采用防护罩、或防护窗、或排屑装置等专门技术手段防止工件、刃具或部件以及作业时的金属屑、粉尘等飞甩出去。

4706讲稿21

4706讲稿21

二十八、螺钉和连接
1. 失效可能会影响符合本标准的紧固装置、电气连接和提供接地连 续性的连接,应能承受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机械应力 这些螺钉不能由像锌或铝那些软的,或易于蠕变的金属制造 如果它们是用绝缘材料制成的,则应有至少为3mm标称直径,而 且不应用于任何电气连接和提供接地连续性的连接 电气连接或提供接地连续性连接的螺钉,应旋入金属之中 如果这些螺钉用金属螺钉置换能损害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则这 些螺钉不能用绝缘材料制造。 在更换具有X型连接电源软线时或用户维护保养时可取下的螺钉, 如果它们用金属螺钉置换能损害基本绝缘,其应不用绝缘材料制 造 2. 电气连接和提供接地连续性的连接的结构,应使接触压力不通过 那些易于收缩或变形的绝缘材料来传递,除非金属零件有足够的 回弹力能补偿绝缘材料任何可能的收缩或变形 3. 宽螺距(金属板)螺钉是将载流部件夹紧在一起的,其仅用于电 气连接 如果自攻螺钉能形成一个完全标准的机械螺纹,则其仅用于电气 连接。这种螺钉如果可能由用户或安装者操作,则除非其螺纹是 挤压成型,否则不应使用 4. 在器具不同部件之间进行机械连接的螺钉和螺母,如果它们也进 行电气连接,或提供接地连续性连接,则应可靠固定,防止松动
二十三(2)、内部布线
二十三(3)、内部布线
二十四、元件
1.只要是在元件合理应用的条件下,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规定 的要求 已经确认它们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的循环次数要求,这些元件 不应经受24.1.1~24.1.6的测试 未认定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IEC标准的元件,没有标识或没有按其标识使 用的元件,均应在器具实际运行情况下进行试验,被试样品的数量按相 关的标准要求 2.用于无线电干扰抑制或分压的电容器的相关标准GB/T14472 如果要测试, 则按附录F进行 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相关标准是IEC61558-2-6,如果要测试,则按附录G 进行 开关的相关标准是IEC61058-1。按IEC61058-1的7.1.4规定的工作循环次 数至少应为10000次。如果要测试,则按附录H进行 器具耦合器相关标准是GB17465.1 3.器具不应装有: —在柔性软线上的开关或自动控制器 —如果器具出现故障,引起固定布线中保护装置动作的装置 —通过锡焊操作能复位的热断路器 4.打算保证驻立式器具全极断开的开关,按22.2的要求,应直接连接到电源 接线端子,并且所有极上的触点开距在III类过电压类别条件下提供全断开。 5.用于特低电压回路的插头和插座以及作为电热元件端接装置的插头和插座, 应不能与 其他插头和插座互换

GB4706

GB4706

第11章发热一、条款解释11.1在正常使用中,器具和其周围环境不应达到过高的温度。

通过在11.2~11.7规定的条件下确定各部件的温升来确定其是否合格。

理解要点:(1)器具在标准规定的正常工作状态下运行,器具内部、外部和器具周围环境温升测定值(△t)应低于标准中表3的限定值;(2)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要通过本标准第11.2~11.7条的试验确定。

11.2手持式器具,保持其在使用时的正常位置上。

带有插入插座的插脚的器具,要插入适当的墙壁插座。

嵌装式器具,按使用说明安装就位。

其他的电热器具和其他组合型器具,按下述要求放在测试角上:——通常放置在地面上或桌面上使用的器具,放在底板上,并尽可能靠近测试角的两边壁。

——通常固定在一面墙上使用的器具,参照使用说明,将其固定在测试角内一侧边壁上,并按可能出现的情况靠近另一边壁,并靠近底板或顶板。

——通常固定在天花板上的器具,参照使用说明,将其固定在测试角的顶板上,并按可能出现的情况靠近两边壁。

其他电动器具按如下要求放置:——通常放置在地面或桌面上使用的器具,放置在一个水平支撑物上。

——通常固定在墙上的器具,固定在一个垂直支撑物上。

——通常固定在天花板上的器具,固定在一个水平支撑物的下边。

测试角、支撑物和嵌装式器具的安装设施,都使用厚度约为20mm的,涂有无光黑漆的胶合板。

对于带有自动卷线盘的器具,将软线总长度的三分之一拉出。

在尽量靠近卷线盘的毂盘,和卷线盘上的最外二层软线之间来确定软线护套外表面的温升。

对于自动卷线盘以外的,打算在器具工作时用来存贮部分电源软线的贮线装置,其软线的50cm不卷入。

在最不利的位置上确定软线被贮部分的温升。

理解要点:进行发热试验时按照器具正常使用位置摆放,试验位置应以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最不利位置为原则,即尽可能将器具放置在器具散热条件最差的位置,一般说来按下列要求摆放:(1)手持使器具,应使其保持在正常使用位置进行试验;(2)如果器具带有插脚,要插入相应的墙壁插座进行试验;(3)嵌装式器具,按使用说明书安装后试验;(4)其他电热器具和组合型器具按下述规定放置:① 放在地面、桌面上使用的器具,放置在测试角底板上尽量靠近两边壁的位置;② 固定在墙上使用的器具,按说明书要求固定在测试角一边壁上,器具尽量靠近另一边壁,并且靠近顶板或底板的地方;③ 安装在天花板上使用的器具,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将其固定在测试角的顶板上,并尽可能的靠近两边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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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G章电气产品(安全)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06G章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406章第59条)
[第2、9及10条及附表4及5]
1997年10月24日 1997年第491号法律公告
本规例(第2、7、8、9及10条及附表4及5除外)
1998年5月29日 1998年第224号法律公告
第7及8条
[ 2000年12月1日 2000年第197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第406G章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I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06G章第2条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具”(tool) 的涵义与IEC 335第1部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手提产品”(hand-held product) 的涵义与IEC 335第1部中“hand-held appliance”的涵义相同;
“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exposed conductive part)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地”(earth)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第2
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安全活门”(safety shutter) 的涵义与BS 1363第2部中“shutter”的涵义相同;
“拖板”(extension unit) 指在设计上是用以将电源插座接驳至数件电气产品的器件,该器件并由以下部分组成─
(a)拟接驳至电源插座的插头;
(b)一个或多于一个插座的组合,该组合可供一个或多于一个电气产品的插头插入;及
(c)将(a)段所述的插头与(b)段所述的一个或多于一个的插座接驳的软电线;“供应商”(supplier) 指供应电气产品的人;
“订明产品”(prescribed product) 指于附表2第2栏指明的电气产品;
“香港认可处”(HKAS) 的涵义与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经不时修订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计划002)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香港认可处的执行人员”(HKAS Executive) 的涵义与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经不时修订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计划002)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HOKLAS) 的涵义与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经不时修订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计划002)中该词的涵义相同,而该计划的宗旨亦与经不时修订的该规例中所述宗旨相同;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执行人员”(HOKLAS Executive) 的涵义与工业署署长代政府所监理的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计划002第4版)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恒温器”(thermostat) 的涵义与IEC 335第1部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旅行适配接头”(tra vel adaptor) 指在设计上并不是用作连接香港的电源插座的适配接头,而是用作使插头接驳至香港以外地方的电源插座的;
“核证团体”(certification body) 指核证电气产品安全的团体;
“第I类产品”(class I product) 的涵义与IEC 335第1部中“class I appliance”的涵义相同;
“第II类产品”(class II product) 的涵义与IEC 335第1部中的“class II appliance”的涵义相同;
“接地”(eart hing)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certificate of safety compliance) 指根据第III部发出的证明书;
“符合标准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指电气产品制造商发出的陈述书,声称在其单独负责下,他所制造的产品是符合标准的;
“产品”(product) 指电气产品;
“国家核证团体”(National Certification Body) 指在CB体系下就电气产品营办国家核证或批准计划的团体;
“软电线”(flexible cord) 的涵义与IEC 50中“cord”的涵义相同;
“软电缆”(flexible cable) 的涵义与IEC 50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 指国际电工委员会关于电力器具安全标准符合规格测试的组织;
“插座”(socket) 指电缆接头以外的可与插头连接的器件,其作用是将连系着该插头的电气产品接驳至电路,不论接驳是否需使用开关掣;
“测试报告”(test re port) 指展示任何电气产品按标准进行测试后的测试结果的文件;
“插头”(plug) 指电缆接头或器具联接器以外的可与插座连接的器件,该器件在设计上是用作将电气产品接驳至插座,并藉着软电缆或软电线而与电气产品相连系;
“照明器”(luminaire) 的涵义与IEC 598第1部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电路”(circuit)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电路的接地故障电流”(earth fault current)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第2条中的该词的涵义相同;
“电路保护导体”(circuit protective conductor) 指将任何器具的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接驳至总接地终端的保护导体;
“过热断路器”(thermal cut-out) 的涵义与IEC 335第1部中“thermal cut-out”的涵义相同;
“电缆接头”(cable connector) 指在设计上是用以接合软电缆或软电线的器件,接合的方式使该等软电缆或软电线可在无须使用工具的情况下予以接合和分开;
“认可核证团体”(recognized certification body) 指经署长认可为有资格就电气产品发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团体;
“认可制造商”(recognized manufacturer) 指经署长认可为有资格就其制造的电气产品发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电气产品制造商;
“滚带”(braid) 的涵义与IEC 50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箔导体”(tinsel conductor) 的涵义与IEC 50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熔断连杆”(fuse-link) 的涵义与IEC 291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熔断器”(fuse) 的涵义与IEC 291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适用的安全规格”(applicable safety requirements) 就任何电气产品而言,指凭借第4、5及6条而适用于该电气产品的规格;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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