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和监督,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诉讼法以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旨在按照审理的过程,对案件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结案、督查、评查、归档诸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立案庭负责审判流程的控制、指挥、协调及组织实施。
其他审判庭、室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四条各庭、室及审判、执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则。
不执行规则或违反规则造成错案的,依照《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岗位目标管理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严格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各庭、室按照本规则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二章立案第七条凡本院管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申请执行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立案。
人民法庭依法办理本庭辖区内受理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立案审查另行规定。
第八条立案庭按下列要求办理立案中的登记、审查工作:(一)收到民事、行政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于7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收到刑事自诉人自诉状后,在15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移送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二)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三)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于1个工作日内转审监庭审查。
审监庭自收到申诉状、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是否立案再审;对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的次日立案。
(四)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对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检察机关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在3日内审查完毕。
(五)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于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如裁定进入执行程序的,到立案庭登记案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辽高法〔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辽高法〔2021〕4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21年1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保障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辽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等依法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人员和业务部门根据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法律文书送达、卷宗移转、审理、审限、宣判、结案、执行、司法公开、卷宗归档等不同节点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监督案件运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以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将审判流程管理节点通过短信提醒、主页提醒等方式按照司法人员权力(职责)清单的规定,对院长、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主体进行提醒。
审判流程管理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收立案、案件接收、分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审限跟踪、保全、送达、结案、生效、归档等。
第四条全省法院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院庭长网上监督管理,全程留痕。
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流程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通报,提醒各管理主体依法、准确、及时履行管理职责。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2004年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审判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按其相关的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分为立案、送达、排期、结案、归档五个环节,每个环节要及时录入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立案庭根据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并与监察室共同对每一个流程环节进行管理与监督。
各审判庭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则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保障流程管理表充分、客观、全面、准确反映案件的审判活动。
各庭庭长(副庭长)、承办人,在分案、审理中应将分案信息、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完整地录入微机中“信息表”的相应部分。
第四条案件统计以每月的20日为截止日。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归档,一份与法律文书送立案庭或研究室,由立案庭每月将填报信息表的情况通报全院;向研究室报送结案数据应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一份。
第五条立案庭应根据各类案件在流程中的不同环节通过审限警示和审限通报的管理手段,对案件的审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接审限的案件,向审判长发出催办通知督促按期结案,并将每月审限情况进行通报。
审限警示的具体期限为:民事一审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民事二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案件:审限届满前2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
警示通知同时报庭长和分管院长。
第六条本院监察室负责监督案件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将结果通报全院,并对于超审限的案件进行查处。
技术室负责全院流程管理的技术保障,确保计算机和网络运转正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正文:----------------------------------------------------------------------------------------------------------------------------------------------------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全面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扩大适用】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明确对于需要公告送达的简单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立足简易程序功能定位,准确把握简易程序适用标准,以实现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统一。
第三条【规范简化】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简易程序内在要求,完善简易程序庭审规范,细化文书简化规则,规范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制作。
第四条【流程优化】完善简易程序审限规定,强化审限管理。
探索推行要素式审判及文书。
完善简易程序运行配套措施,推广电子送达、网络庭审、智能文书生成等。
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转换机制,完善程序衔接规则。
第二章立案与送达第五条【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对需要公告送达的上述简单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第六条【不适用范围】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与破产有关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五)第三人撤销之诉;(六)执行异议之诉;(七)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八)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九)与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十)新类型案件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对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的解读
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对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的解读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对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的解读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在公共事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行政协议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为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审理规则、公正、合法、有效一、引言行政协议是政府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达成特定行政目的而签订的协议。
为确保行政协议的合法、公正和有效,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对于推动我国行政协议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的总体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审判程序合法、裁决结果公正。
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行政协议案件的具体规定1、实质性合同:对于涉及土地、房屋等重大财产的行政协议,应当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实质性要件。
2、效力待定:对于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效力要件的行政协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判断,并可以参照相关政策目标进行裁决。
3、履行不能: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不能的情况,应当依法终止协议,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补偿。
四、具体案例解读假设某市政府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约定A公司获得土地后必须在三年内完成开发,否则政府将收回土地。
后因A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完成开发。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首先审查该行政协议的实质性要件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政府的解除合同行为是否合法,最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是否给予合理补偿。
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doc
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1∙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来源:泸水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9日点击:1050 字体大小:大中小(2010年1月11日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规范审判业务流程管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院立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立案第一条立案庭负责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第二条立案庭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应当进行登记,并给当事人出具收据。
第三条立案庭应当对起诉状进行如下审查:(一)起诉状(自诉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等基本情况。
(二)审查原告或者自诉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代理权限是否明确。
(三)原告或者自诉人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目录清单)。
起诉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对民商事案件,应当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被告是否明确,证实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合同、票证等证据,或者证实原告权益受到侵害和受损程度的证据。
对行政案件,应当审理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起诉是否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律规定起诉经过复议为前置条件的,是否经过复议程序;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及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不作为的证据等。
对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审查自诉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并审查是否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时效期内提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等。
(四)案件是否归人民法院主管以及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四条对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后,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当日移交刑事审判庭,由刑事审判庭审查被告人是否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主要证据复印件是否齐全,赃款、赃物、物证是否随案移送,相关法律手续是否齐全,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办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情况抄送立案庭、院办公室,将提押送票交法警队,立案庭发出排期公告表。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果,确保司法公正,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及有关诉讼规定,并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审理管理制度化的原则;2、运作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3、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协调的原则;4、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诉讼经济原则。
第四条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统一管理,各审判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立案第五条实行立审分立原则,立案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实行柜台式窗口服务。
案件从受理诉状、审查立案、诉讼费收取一般应一次性完成。
第六条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由人民法庭负责,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向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
第七条立案庭的立案工作包括下列事项:1、审查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审查执行(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负责审查)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3、对应当受理的案件决定预交诉讼费(包括申请执行费)的数额,并依法办理缓交诉讼费的报批手续。
4、对刑事公诉案件,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5、对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6、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通知不予受理。
并负责办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第七条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由审监庭负责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申请,由审监庭交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
第八条立案庭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具证据收据,通知当事人预交受理费或申请费,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上注明当事人联系电话。
第九条立案庭在立案审查中,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规则-地方司法规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规则为了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由立案庭审理的案件,规范立案、分案、审理和结案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
结合本庭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一)对一审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赔偿)的审查立案对一审当事人提出的诉状及有关材料,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立案组对其进行审查并写出局面意见经全议庭讨论后报领导审批,符合法宝条件的则立案受理并编制案号,收取诉讼费。
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受理,对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
有关案件的信息均由立案人员录入计算机。
同晨将有关材料送达当事人;3日内将卷宗材料移送有关审判庭。
(二)对二审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赔偿)审查立案对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立案受理并编制案号;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一审法院补齐或退卷。
同时将诉讼住处录入计算机,3日内将卷宗移交有关审判庭。
(三)对再审案件的审查立案1.立案庭对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1)建立分级管理、分能负责制度A初信访申诉的,原则上转回原法院复查处理,其中基层法院结案的,转中级法院复查处理;中级法院结案的,原则上转中级法院复查处理,并限期报告复查结果;对于中级法院已经复查过或者经过再审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由省法院立案庭审查处理,对于有较明显错误的判决,承办人得出意见报庭长核准,由立案庭调卷审查,阅卷后仍然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全议庭讨论,庭务会确认后报主管院长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或提审,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由立案庭下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由本院提审;如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原判别正确的,则以信函通知当事人。
B对于本院终审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经立案庭初步审查后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庭长核准调卷审查,阅卷宗后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合议庭讨论,庭务会确认后报主管院长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对于决定提起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下裁定进入再审程序,交审监庭进行实体审理;如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原判是正确的,则以信函通知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21•【文号】法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1.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1.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审判监督工作规则
三、审判监督工作规则06-08第一条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法院审判改革的深化,强化审判监督职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本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监督,是对违反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行为或事项的专门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监督范围,包括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审判流程监督工作由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监察室人员应全面了解审判流程管理规则与标准。
第五条审判流程监督采取监察室专门监督与各审判流程环节监督及广大干警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审判环节和广大干警发现违法审判案件线索的,均填写《违法审判案件线索登记表》,并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送监察室。
第六条纪检监察室对各审判、执行部门和广大干警的监督意见,应认真做好登记,开展必要的调查和了解。
第七条纪检监察室人员对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和广大干警的监督意见,应给予保密。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监察室可以委托有关庭室帮助其审查案件或共同研究案件,有关业务庭室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审判流程监督重点实施程序性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一)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二)各审判庭发现问题;(三)接待案件当事人来访;(四)处理人民群众来信;(五)评查案件;(六)征求意见函;(七)查看电脑数据资料;(八)调阅案件材料;(九)听取本院干警反映;(十)听取上级法院意见;(十一)其它方法、途径。
第十条督导委、纪检监察室、审判业务庭、执行局,通过日常工作和审判业务监督立案环节工作。
第十一条纪检监督立案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立案审查工作中是否存在依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应当立案而决定立案的现象;(二)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指导当事人举证是否规范有序;(三)决定立案的案件,是否按规定预收了诉讼费,手续是否齐全;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事由是否符合本院制定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四)已决定立案且需要排期开庭的案件,是否严格按照审判流程管理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排期并输入电脑;(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方法是否适当,财产财物是否与诉讼标的相适应;(六)受理各类案件是否按规定期限及时向审判业务庭室移交,案件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完整;(七)对超审限案件是否存在漏监督、漏督办现象;(八)从事立案审查工作的审判人员,是否存在向案件当事人介绍或推荐律师、诉讼代理人的现象;(九)从事立案工作的审判人员,是否存在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索要财物、接受宴请或其他利益的现象;(十)负责立案审查的审判人员对其审查的案件,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况。
民商事案件办理程序指引
民商事案件办理程序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实现对审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我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对立案审查、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宣判、宣判后事务处理四个环节所进行的管理。
第三条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司法为民,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二)依审判规律管理审判,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三)审判各部门明确责任、畅通流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四条审判管理办公室是本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统一协调部门。
第五条本院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流程是:立案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和宣判阶段→宣判后事务处理阶段。
第二章立案阶段第六条本院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由立案庭负责。
第七条立案庭立案窗口主要承担以下工作:1、审查立案;2、向原告送达相关立案材料;3、告知当事人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立案窗口在进行立案审查时,应责令原告提交下列材料:(一)原告亲笔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准备副本;(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己方授权委托书;(三)与诉讼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九条已决定立案的案件,立案窗口应填写立案登记表,填写收案日期等。
第十条决定立案后,由立案窗口向原告送达下列材料:(一)受理案件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须知;(三)举证通知书(含各类案件的举证须知);(四)诉讼风险提示函;(五)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十一条立案窗口排定案件承办法官后,庭长可根据情况调整承办人。
第十二条对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十三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审理的案件,立案庭登记并排定法官、审判法庭后,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业务庭。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先予执行申请的,立案窗口应在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承办法官裁决。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收案登记;(二)分配案件;(三)初步审查;(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
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通知-法发〔202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通知法发〔2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已于2021年12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6日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为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线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智慧法院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完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以在线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高效支持审判执行活动。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线运行遵循以下原则:(一)高效便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一网通办、一站通办、一号通办等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注重实效。
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完善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全方位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审判执行活动,保障司法工作,提高司法效率。
(三)统筹共享。
加强顶层统筹规划,优先建设和使用全国法院统一信息系统,持续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数据资源兼容共享。
(四)创新驱动。
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大先进技术研究应用力度,推动业务流程、诉讼规则、审判模式与时俱进。
案件管理台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管理工作,规范案件管理台账的使用,提高案件管理效率,确保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内部所有案件的管理,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案件。
第三条案件管理台账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是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
案件管理台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案件办理情况。
第四条案件管理台账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真实记录,客观反映;(三)规范使用,严格保密;(四)方便查询,高效服务。
第二章案件管理台账的设置第五条案件管理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案件来源、案件性质等;(二)案件办理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案等环节;(三)案件办理时间节点:立案时间、调查取证时间、审查决定时间、执行时间、结案时间等;(四)案件办理结果:案件处理结果、当事人满意度等;(五)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案件管理台账的格式应当统一,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三章案件管理台账的填写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应当按照案件办理流程和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写案件管理台账。
第八条案件管理台账的填写要求:(一)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二)内容完整,不得遗漏;(三)时间节点准确,不得虚报;(四)办理结果真实,不得隐瞒。
第九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案件管理台账归档。
第四章案件管理台账的审核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填写完毕的案件管理台账,应当由案件审核人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案件审核人应当对案件管理台账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一)案件基本信息是否准确;(二)案件办理流程是否规范;(三)案件办理时间节点是否合理;(四)案件办理结果是否公正;(五)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案件审核人发现案件管理台账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进行修改。
《二审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适用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2020年4月1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充分发挥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优势,规范独任制审理诉讼行为,提高审判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一审案件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案件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二)案件事实不易查明或案件事实查明过程较繁琐,需经过评估、鉴定、审计或者调查取证等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的;(三)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符合独任审理条件的;(四)其他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二条【一审案件排除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六)发回重审的;(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九)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三条【二审案件适用范围】下列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上诉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起诉和受理第四条【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服务指导,对符合适用要素式审判且符合适用独任制审理条件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将起诉状按要素进行列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粤高法办[2001]227号2001年9月18日)为使本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具体化,以达到案件排定和案件审理流程跟踪工作做到规范、有序、高效、公开的目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案件排定第一条立案庭流程管理组为我院案件排定、审限跟踪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条案件排定是指由立案庭程序法官统一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排定跟案书记员、排定开庭审理或询问当事人及听证的时间、排定法庭,必要时还应排定法庭记录人员。
主审(执行)法官只在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排定。
第三条对主审(执行)法官的排定,以按排案顺序号排定为主,专门排定为辅的原则进行。
按序排定是指一般案件按照案号与主审(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号相对应轮序排定;专门排定是指个别案件因审判(执行)工作的特别要求,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对案件的主审(执行)法官作破序排定。
第四条排案顺序号及合议庭成员名单由审判(执行)庭提供,并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输入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立案庭在排案时不得擅自改变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
审判(执行)庭因人员增减或其他原因引起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按新的排案顺序和合议庭成员对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作出相应设置调整。
第五条给主审(执行)法官排定的案件数量原则上以个人分案基数为基准.个人分案基数是指主审(执行)法官未结案件的基本数量,它决定是否给该法官继续按序排案。
即当主审(执行)法官个人存案数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则停止对其分案,直至其存案数下降到个人分案基数以下.第六条个人分案基数由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
审判(执行)庭可以对本庭审判(执行)法官确定相同的分案基数,也可以分别对不同的审判(执行)法官确定不同的分案基数.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分案基数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概述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加强案件处理过程,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定程序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流程。
本制度旨在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司法环境。
一、案件登记流程1.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案件登记员应向其提供案件登记表。
2.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案件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案件登记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整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案件登记员完成登记表的录入工作,并生成案件编号。
5.案件登记员将案件登记表、相关材料和案件编号归档,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受理时间和法庭信息。
二、案件分配流程1.案件登记员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负荷将案件进行分类。
2.案件管理员根据案件分类和人员负荷状况进行案件分配。
3.案件管理员将案件分配给相应的办案人员,并通知办案人员案件的相关信息。
4.办案人员收到案件后,应及时查看案件材料并进行初步分析。
三、审理流程1.办案人员在收案后进行案件审查和准备工作。
2.办案人员将审查结果提交给审判长,并提出审理建议。
3.审判长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紧急性安排庭审日期。
4.庭审过程中,法官应确保当事人的诉求被充分听取,并确保质证和辩论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5.审判长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裁决或判决,审判书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签发和送达。
四、执行流程1.当事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应对申请进行核实和审查。
如符合执行条件,应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
2.被执行人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3.执行法官应及时进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调查,并记录执行的相关情况。
4.执行完成后,执行法官应做好执行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案件结案流程1.审判长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案件结案的判决或裁定,并填写结案报告。
2.结案报告应经相关人员审核,并送交上级法院审批。
3.审批通过后,结案报告应进行归档,并通知当事人案件的结案结果和相关信息。
案件流程管理
案件流程管理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以达到高效、规范、公正、公开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流程管理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案件受理、立案、审理、调解和执行等环节,介绍案件流程管理的具体内容。
首先,案件受理是案件流程管理的起始环节。
受理工作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并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在受理环节,法院应当认真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补正或者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同时,要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记录和及时反馈。
其次,立案是案件流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立案工作要求法院要依法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登记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在立案环节,法院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完整,对于不完整的要及时通知当事人补正。
同时,要建立健全案件分工制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高效地审理。
接下来是审理环节。
审理工作要求法院要对案件进行及时、公正、公开的审理。
在审理环节,法院应当依法组织庭审活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同时,要建立健全审判人员考核制度,确保审判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此外,调解是案件流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调解工作要求法院要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和解。
在调解环节,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调解活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同时,要建立健全调解人员培训制度,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调解技能,增强调解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最后是执行环节。
执行工作要求法院要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强制执行。
在执行环节,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建立健全执行督导制度,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促进和实现案件审理在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省、市两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案件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我院在立案、收取案件费、案件审限、结案、移送卷中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以法律规定的程序高效、有序运转。
第三条立案庭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考评部门,负责本院各类案件在审判个环节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报和通报。
第二章立案管理
第四条立案庭对本院各类案件实行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
第五条各类案件立案审限的期限审查权限:
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的三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及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七日内完成。
立案接待员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重大、疑难-、新型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法院。
一审行政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分别由相关审判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审判庭庭长签字后交立案庭于当日登记立案。
立案庭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材料及卷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此类案件由立案接待员审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的二日内,有立案接待员完成审查和登记立案。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业务庭科在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查审批后,在三日转交立案庭。
收到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连接待员应在二日内核实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是否生效。
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在二日内登记并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第六条立案庭对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立案庭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八条立案庭应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录入审查立案,登记立案的相关信息和完成工作的实现等。
各审判庭应及时完善微机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审判庭接到立案庭转来的案件,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及时与立案庭沟通。
立案庭接受审判庭意见的,由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立案庭不接受审判庭意见的,有双方的主管院长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院长决定或由院长提交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三章诉讼费管理
第十条法院收取诉讼费应严格执行公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禁止违规多收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一条案件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局前,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的核算、收取、以
及对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审批手续,由立案庭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报本院院长审批。
案件移送审判庭后,缓交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由相关审判庭收取。
如审判庭对立案庭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有异议,由审判庭与立案庭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主管立案庭的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交纳案件受理费金额有异议的,立案庭及相关审判庭应当认真复核,对确实违规的收费应予退还。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案件诉讼费:
1、为方便诉讼,向当事人提供的诉讼用纸、诉讼指南、诉讼风险须知和诉讼知识材料等;
2、未实际发生的勘验、鉴定、公告费用等;3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未实际出庭的交通、住宿、生活和误工补助等费用;
第四张排气、送达
第十四条我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均由相关审判庭自行排期,自行送达。
第十五条中院委托我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及法律文书,由原审判庭的承办人员负责送达。
第十六条我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神节后,上诉或申诉到中院,中院委托送达的,由承办人负责送达;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由我院对应庭可负责送达。
第五章审限管理
第十七条审限管理是指法院专门管理机构依据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案件受理和执行各个环节的运行的运行时间进行跟中、警示和督办的管理活动。
;
审限管理由立案庭负责,各审判庭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十八条案件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应严格执行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限期限的规定。
并由立案庭按照我院对各类案件审限的具体规定进行监督和催办,以促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尽可能提前审结。
第十九条立案庭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应进行提示,民商事、行政、执行、审监案件的提示期限为法定期限的前一个月;并书面发出提示单;在跟踪读出期限审结的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
第六章结案管理
第二十条各审判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案件结案手续,不得弄虚做假。
各审判庭结案后应当于每月报表将结案案号,结案时间报立案庭登记,并将结案的法律文书报研究室。
立案庭根据报结的情况对案件审限按月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我院应当严格执行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结案时间的规定。
要以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委托宣判、送达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委托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送达人住所地之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回执注明之日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第二十一条对虽未超过归档期限,但因领导或上级法院急需调用的已结案件,相关审判
庭(承包人)应在接到档案室发出的急用档案催归单后的三日内归档。
第二十四条档案室接到归档的案卷后,应在一周内验收完毕。
归档验收不合格的案卷,案件承办人应在一周内补正完毕并送交档案室。
第七章案件移送
第二十五条一审刑事案件提出上诉或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由安监相关审判庭将上诉状或抗诉书连同卷中、证据等移送至上级法院。
第二十六条一审民商事或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相关审判庭应在收到上诉庄后的三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还应在此后的三日内交立案庭提议办理向上级法院移送本院的卷宗、证据等。
第二十七条我院在接到上级法院调卷通知后,立案庭应在二日内将全部卷宗和材料交办公室,办公室在三日内送中院。
第二十八条我愿上诉的卷中,应到立案庭办理审查登记手续,登记交办公室办理移送手续;上级法院结案后直接将卷中退回审判庭(承办人)的,接到卷中的审判庭(承办人)应将卷中及法律文书交由立案庭登记后,根据上级法院的裁判结果立案或由审判庭(承办人)归档。
其中更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立案庭收到后的二日内将案件更改情况报纪检监察室。
第八章考评通知
第二十九条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进行每季通报。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为工作统计截止日。
每季的通报情况积累为年度考评的依据,按绩效考评标准考核。
第三十条立案庭对每季度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每季的总结分析材料,应在该季结束后十日报个中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此前制发的《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以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其它规则、办法等,均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我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