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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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作者: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稿源: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08-12-10 10:04: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审查、送达、排期、审判、执行、督查、评查、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管理。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
(二)高效、规范、有序原则;
(三)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互相协调的原则;
(四)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诉讼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组织实施,各审判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案件立案、排期、送达、督查等工作;审判监督庭负责案件评查、归档工作。
第二章立案
第六条凡属本院管辖的刑事一审案件由立案庭在收案时作程序性审查,对符合收案条件的,登记后转刑事审判庭审理。
凡属本院管辖的民事一审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并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基层法院申请移送本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决定受理的书面通知立案庭登记立案;不予受理的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
第七条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立案庭在五日内登记立案后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八条下列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后转相关审判庭审查。审判庭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通知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审判庭制作不予立案裁定书并送达。
(一)破产案件;
(二)行政机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
(三)受委托执行案件;
(四)减刑、假释案件;
(五)行政一审案件。
第九条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及审理按照我院《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流程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对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或提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进行立案登记,在三日内调齐全部案卷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第十条对下级法院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立案庭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对基层法院做出的其它裁定、决定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复议的,立案庭登记后转交相关审判庭在法定期间内做出裁决。
第十一条基层法院书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由立案庭提出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在立案时申请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由立案庭依法审查,对符合保全条件的在二日内作出裁定,交执行庭负责执行;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后当事人申请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由审判庭作出裁定交执行庭执行。
当事人申请审计、鉴定、评估的,由审理或执行该案的审判庭负责审查并办理。
第十三条立案庭负责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当事人依法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依法审查并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院长批准同意缓交诉讼费的,由相关审判庭负责在缓交期限到期前或宣判前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办理交费手续。
第十四条立案庭在审查立案中收到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提交的诉状和证据等材料,应进行登记、编号,填写证据清单,清单中应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印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立案法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入卷。如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告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将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第十五条立案庭在立案时,应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向其交待诉讼权利、义务,发送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等。第十六条立案庭在被告答辩期届满后三日内应将案件移送相关审判庭,由审判庭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证据交换事宜。
立案庭可以在案件移送审判庭前进行庭前调解。
第三章排期
第十七条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由立案庭实行排期开庭。
民事、行政二审案件,刑事一、二审案件,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再审、提审等案件,由各审判庭排期,并将排期表在开庭前五日内交立案庭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案件应当在下列期间内确定开庭日期并审结。
(一)民事、行政一审案件,高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开庭审理,三个月内审结;
(二)民事、行政二审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庭审理,二个月内审结;
(三)因审计、鉴定、评估或因法定事由中止审理的案件,期间不计入审限;
(四)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在合议庭评议后五日内将审理报告送研究室安排上会。
第十九条合议庭应当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如遇法定事由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经主管院长同意后,由合议庭与立案庭共同协商另行排期。
第二十条公开审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庭在开庭日期确定后,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地点等内容,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下列无法排期的案件,由立案庭实行审限监督。
(一)刑事一、二审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二)减刑、假释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三)涉诉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诉讼保全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受委托执行案件应当在收到委托执行函件后一个月内执结。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缓期执行的除外。分期执行的案件,分期分段计算执行期限;
(四)国家司法赔偿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五)各类申诉案件的复查期限按照《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流程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