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会计准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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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会计准则

新收入会计准则

摘要: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收入会计准则,与原有的收入准则相比,新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在会计理念、收入确认模式等方面均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收入;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财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境内上市公司则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从上述时间表看,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1 新旧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与现行的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式和理念方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现综述如下:1.1 统一了收入确认模型当前,规范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有两项:分别是第14号会计准则——收入和第15号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前者是按照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的主要原则,后者则主要以完工百分比法为收入确认的主要模式。

在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并行的情况下,二者的边界是很难进行准确界定,有可能会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合并,使二者采用了共同的收入确认模型。

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后,原建造合同准则不再执行,二者的边界不复存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了基本的保障。

1.2 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准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要求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当中的首要条件。

然而在会计实务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有时候也是很准确判断。

新收入准则打破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界限,统一要求企业根据合同的履约情况,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准。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一、背景传统的收入确认准则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企业之间的收入会计处理方式不统一、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共同推出了新收入准则,即ASC606、该准则旨在建立一套更统一、清晰和全球适用的收入确认框架。

二、核心原则1.确认收入时考虑与客户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与客户存在合同时才能确认收入。

合同是明确协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其中约定了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时机、价格以及支付条件等。

2.识别合同中的性能义务:企业根据合同中确定的性能义务来识别收入。

性能义务是指企业需要履行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责任。

3.确定合同中的交付时机:新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内识别和确认收入,根据合同要求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交付时间。

4.确定交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合同中确定的价格条件来确认收入,包括阶梯定价、折现和其他约定。

5.处理合同变更和相关问题:如果合同发生变更,企业需要评估变更是否会影响已确认的收入,并相应地做出调整。

此外,企业还需要处理合同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担保和退货交易等。

三、实施方法1.审查现行合同:企业需要审查并理解现有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这包括确定合同的主要权益和义务,以及任何与价格、交付时间等相关的条款。

2.识别性能义务:企业需要确定合同中的性能义务,并将其分配到合约的不同部分。

这涉及评估合同中各项产品或服务的相对价值,以确定收入的分配方式。

3.确定交付时间:企业需要根据合同要求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交付时间。

这可能涉及到评估合同交付所需的关键事件和关键控制点。

4.确认收入:企业需要根据交付时间和产品或服务的性能义务来确认收入。

这可能包括使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型,如逐步完成模型或交付完成模型。

5.处理合同变更和相关问题:企业需要评估合同的任何变更,并根据需要对已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

此外,企业还需要处理合同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担保和退货交易等。

2020年新收入会计准则

2020年新收入会计准则

2020年新收入会计准则【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企业规模的扩大,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和更新成为必然趋势。

2020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了新收入会计准则,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本文将详细解析新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以及企业如何应对这些变化。

【2020年新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新收入会计准则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1.收入的确认时点:新准则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更能反映企业的业务实质。

2.合同成本的摊销:新准则要求合同成本在合同期间按照履约进度进行摊销,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

3.收入的计量:新准则强调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收入,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合同现金折扣:新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将合同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更加符合会计核算原则。

【准则对企业的影响】新收入会计准则的实施将对企业产生以下影响:1.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得到提高,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

2.收入确认时点的变化可能导致企业收入波动,影响业绩表现。

3.合同成本的摊销方式改变,可能对企业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4.企业需加强合同管理,以适应新准则对合同现金折扣的处理要求。

【企业如何应对新准则】为顺利实施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培训,提高财务人员对新准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修订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新准则的顺利实施。

3.对照新准则,对企业现有合同进行梳理,合理预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收入和成本。

4.加强对合同现金折扣的管理,确保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结论】2020年新收入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企业应充分了解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分析其对企业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

2024年新收入准则与实务案例讲解

2024年新收入准则与实务案例讲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竞争的加剧,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会计及财务挑战。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财务会计准则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其中,2024年的新收入准则是一个重要的变革。

一、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新收入准则首先强调了以下五个核心原则:1.识别合同:必须满足准则所定义的合同的五个要素,即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的有形合同,具体包括:双方同意的权益,可明确针对不同的权益付款的方式,合同对公司和客户都产生了义务,公司能够明确合同执行的概率,以及将交易过程作为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决策。

2.识别绩效义务:根据合同识别的财务会计决策,在确定合同后,公司需要识别在合同中所具有的绩效义务。

这一原则要求企业能够明确公司将要履行的绩效义务,并且根据合同约定不同的绩效义务进行分类。

3.确定交易价格:根据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企业需要对合同的财务特性进行决策。

这包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确定应收账款的金额。

4.分配交易价格:根据合同识别的交易价格,公司需要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确定的绩效义务。

这一原则要求企业能够明确分配交易价格的方式,并将其合理地分配给不同的绩效义务。

5.收入确认时间:新收入准则强调了收入的确认时间的确定。

在合同中确定的绩效义务完成时,公司可以确认收入。

这一原则要求企业能够合理地确定收入的确认时间,并明确绩效义务完成的标准。

下面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新收入准则的应用: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需要向客户提供一批产品,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产品的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在合同交付后的30天内客户将支付100万元的款项。

根据新收入准则,首先需要确定该合同是否满足合同的要素。

合同中明确了权益、付款方式、义务等要素,因此可以确定该合同有效。

接下来,需要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确定的绩效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该产品的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因此绩效义务的完成时间与交货时间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最新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最新版)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判断履约义务是在 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 某一时点履行。
识别 合同
识别单 项履约
义务
确定交 易价格
分摊交 易价格
确认 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 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 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可明确区的条件:客 户能够从该商品或劳务 本身收益;该承诺可单 独识别
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 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 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 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 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 义务。
新收入准则主要涉及科目简介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 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5. “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 常营业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 6.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 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发生,且该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 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
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例如,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是为了向企业或客户 提供保护(质保金),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应付退 货款
新收入准则主要涉及科目简介
合同 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有条件的应收)。 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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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

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需要。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财会[2017]22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财会[2017]22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财会[2017]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2017.7.5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二、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旧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旧对比)

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修订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修订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修订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修订内容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准则修订中涉及收⼊计量、收⼊确认时间点等7⼤⽅⾯的12个问题,⾯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修订)(征求意见稿)》,予以发布并⼴泛征求,请于2016年4⽉30⽇之前将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收⼊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收⼊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现⾏收⼊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统⼀的收⼊确认模型 现⾏收⼊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不同的收⼊确认⽅法,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重⼤影响。

征求意见稿采⽤统⼀的收⼊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的收⼊,并且就“在⼀段时间内”还是“在某⼀时点”确认收⼊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前收⼊确认时点的问题,提⾼会计信息可⽐性。

(⼆)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收⼊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和提供劳务收⼊,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征求意见稿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收⼊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准则第⼗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

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实务需要。

征求意见稿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对合同进⾏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各项履约义务,进⽽在履⾏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

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word版)

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word版)

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准则(word版)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的会计处理,提⾼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进⾏了修订,现予印发。

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作通知如下:⼀、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2018年1⽉1⽇起施⾏;其他境内上市企业,⾃2020年1⽉1⽇起施⾏;执⾏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企业,⾃2021年1⽉1⽇起施⾏。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

执⾏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我部于2006年2⽉15⽇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30⽇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应⽤指南》。

⼆、母公司执⾏本准则、但⼦公司尚未执⾏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公司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尚未执⾏本准则、⽽⼦公司已执⾏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权益法核算的,⽐照上述原则进⾏处理,但不切实可⾏的除外。

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一些认识

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一些认识

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一些认识发布时间:2021-10-24T00:38:14.336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0期作者: 1刘秀霞 2栗建刚[导读]1.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010057;2.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关服务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010057摘要:2021年1月1日,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颁布实施,所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都必须使用新收入准则进行收入的确认,本文就新收入准则发布的意义、主要内容、涉及的相关科目、与原收入准则的主要区别及在相关业务处理中方法进行了一些简单的介绍与说明,旨在进一步提高对新准则的认识,更好、更准确的执行新准则。

关键字: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认识一、新发布准则的意义1、有助于企业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在市场经济下,企业之间的交易主要依据合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

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一致,新收入准则规定了企业必须基于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履行确认收入。

这不仅有助于强化企业合同意识、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而且将有力推动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规范、成熟。

2、有助于提升收入信息的质量、透明度及可比性新收入准则要求以控制权转移代替风险报酬转移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对收入的确认、计量及一些特定交易和事项,规定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作为判断标准并给出了具体指引,同时还要求企业充分披露与收入相关的信息。

这将有助于满足企业对收入确认及核算的实际需要,提供更为可靠、透明、可比的收入信息,从而更好地为企业、为投资人及监管机构等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3、有助于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新收入准则特别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模式,确认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相关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获得的收入额,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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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精选推荐

新收⼊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问:此次新收⼊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将现⾏收⼊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统⼀的收⼊确认模型。

现⾏收⼊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不同的收⼊确认⽅法,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重⼤影响。

新收⼊准则要求采⽤统⼀的收⼊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的收⼊,并且就“在某⼀时段内”还是“在某⼀时点”确认收⼊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前收⼊确认时点的问题,提⾼会计信息可⽐性。

(⼆)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收⼊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和提供劳务收⼊,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新收⼊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从⽽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确认过程。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收⼊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准则第⼗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

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当前实务需要。

新收⼊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对合同进⾏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例将交易价格分摊⾄各单项履约义务,进⽽在履⾏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确认问题。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提⾼会计信息的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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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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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收入会计准则,与原有的收入准则相比,
新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在会计理念、收入确认模式等方面均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收入;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
财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
司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境内上市公司则从2020年1月1日
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执
行新收入准则。从上述时间表看,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
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1?新旧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与现行的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式和理念方面发生了明
显的变化,现综述如下:
统一了收入确认模型
当前,规范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有两项:分别是第14号会计准则—
—收入和第15号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前者是按照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控
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的主要原则,后者则主要以完工百分比法为收入确认的主
要模式。在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并行的情况下,二者的边界是很难进行准
确界定,有可能会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从而
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
合并,使二者采用了共同的收入确认模型。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后,原建造
合同准则不再执行,二者的边界不复存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了基本的保
障。
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对于销售商品收入
的确认,要求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当中的首要条件。然而在会计实务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有
时候也是很准确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界
限,统一要求企业根据合同的履约情况,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作
为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准。收入准则的变化,解决了会计实务中判断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难题,优化了收入确认的标准。
明确了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
新收入准则以“合同”为核心,提出了“履约义务”的概念,将收入的确
认和计量建立在“履约义务”识别的基础之上。新收入准则要求识别合同规定
的各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以此为计量标准,在各项“履约义务”履行
时确认收入,即“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
对于包含多项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收入确认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对于包含多项交易安排的合同,新收入准则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例如,如
果在合同中存在代理人的情况下,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根据交易主体在交易中
的角色,确定其收入的金额是总额还是净额。如果交易主体的角色是代理人,
则按照合同净额确认收入,否则按照合同总额确认收入。
2 收入准则变化的必要性
2006年2月,财政部同时发布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并分别规范了
销售商品(或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灵活发展,这
也为企业判断准则的适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带来了很大的困
难。比如,如何划分一般合同和建造合同的界限,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
供劳务收入以及如何判断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间等?这
一系列的问题迫切要求对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修改,以适应现
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交易模式多样化的需要。
解决了各种收入边界的划分和收入确认的难题
新收入准则提出了“履约义务”这一核心概念,从而打破了商品和劳务之
间的界限,要求企业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并且要求以商品或
服务的控制权的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准,这样便解决了各种收入边界的
划分的难题。鉴于此,企业必须评估合同条款,以识别其包含的各项履约义
务,并以各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为比例,计量各项履约义务相关的收入,这
样便解决了复杂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进一步趋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于2014年5月联合发布
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对原有的
收入准则进行修订,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商业交易模式的变化对会计准则的要
求,同时也保证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进一步趋同。
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有助于加强企业管理
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解决了建造合同收入与一般合
同收入,以及商品销售收入与劳务销售收入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一致性,增强
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与此同时,新收
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完全是基于合同,这就促使企业强化合同意识,规
范合同管理工作和程序,推动我国企业管理逐步走向成熟,全面提升企业管理
水平。
有助于促进业财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新收入准则以合同为收入确认的基础,以履约义务为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依
据,收入确认的模式与商品或服务的模式一致,收入确认的金额与单项履约义
务的金额一致。在这一模式下,合同条款的约定直接决定了收入确认的结果,
这也就决定了与收入相关的会计信息直接源于业务部门。因此,新收入准则要
求企业财务部门必须与业务部门深度融合,财务部门应当在业务前端就介入销
售活动,就合同的条款(如价格安排、支付方式等)与业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
通,以保证企业的业务活动能够体现财务要求,促进企业财融合,全面提升内
部管理水平。
3?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分析
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如上所述,合同是收入确认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新收入准则首先要对合
同进行定义。按照收入准则,合同应当具备五个基本要素:(一)合同经双方
批准并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二)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三)有明确的付款
条件;(四)有商业实质;(五)收款方很可能收回商品或服务的对价。
合理划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之前,应当对合同规定的履约义
务进行拆分。如前所述,履约义务是新收入准则当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企业首
先需要把合同中包含的多项商品(或服务)进行识别,并要判断其是否可明确
区分。例如,电信行业常常为客户提供多种产品(例如“免费”手机)和电信
服务的捆绑合同,就属于这种情况。
计量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权取得的对价,企业在计量合同价格
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在合同中存在的可变对价等事项对收入确认金额的影响。
分配交易价格至各项履约义务
对于一个相对复杂的合同而言,履约义务可能不止一项。例如,在某一电
梯销售合同中,合同的标的物既包含电梯的销售,又包含电梯的安装劳务,二
者是可以识别的履约义务。根据新收入准则,如果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能单独地
识别,应当将交易价格分摊至每项履约义务,从而分别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
要求,应当以每项履约义务为基础,将合同总的交易价格分摊至每项履约义
务。在会计实务中,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有时候是可以直接观察得到,而有
时候是不可以直接观察得到。因此,新收入准则指出,对于无法直接观察其单
独售价的履约义务,可以采用市场法、成本法、现值法等方法进行合理的估
计。
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即客户取
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需要确认收入。所谓“控制权的转移”是指“能
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以及能够从中获得该商品(或服务)剩余的全
部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收入的确认是伴随着控制权转移,它可能发生在某
一时间点,也可能发生在某一段时间内。
参考文献:
[1] 黄沙沙,孔庆林.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应用研究———以房地产行业为例
[J].财会通讯,2017,(4).
[2] 李泱.CAS14收入准则变革对典型行业和特定业务的影响分析[J].证券市
场导报,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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