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精细化管理与农药法律法规参照实用手册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2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副渔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凡施用于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采购、贮存、销售(以下统称为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上海市农业局是本市农药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执行机构是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第五条各种农药必须具有农牧渔业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方可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经营和使用。
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进行试验。
第七条凡经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使用和进口。
第八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采购、贮存、销售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商标说明。
没有商标说明或商标说明脱落、商标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出售。
第十条经营农药的单位为方便销售和使用,需要将原包装农药改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附贴新的明显的商品说明。
新的商品说明必须具备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原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改装单位、改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经营农药的单位自行改装的农药,如需对外批发或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事先向市农药管理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须在商品说明中注明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降效或失效农药,均必须予以封存,在农药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以前,不得销售和使用。
禁止制造和销售假农药。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第十三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配备熟悉农药商品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农药使用实用手册
农药使用实用手册一、前言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资,它对于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会导致农药残留、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等问题,给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制定本农药使用实用手册。
二、农药使用的基本原则1.遵循农药法规:农药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农药管理法规和政策,不得使用未经登记或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2.科学选药: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规律和抗药性情况,科学选择农药品种、剂型和用药时间,避免盲目跟风使用农药。
3.合理用药:根据农药标签上的推荐剂量和使用方法,合理施用农药,避免过量使用或重复使用。
4.安全操作:农药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5.防止抗药性:合理轮换使用不同作用机理的农药,减缓害虫和病原菌对农药的抗药性产生。
三、农药的选择与购买1.了解农药信息:在购买农药前,应了解农药的品种、剂型、作用机理、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信息,选择适合自己农作物和病虫害的农药。
2.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农药时应选择正规农药销售渠道,确保农药质量和合法性。
3.查看农药标签:购买农药时,应仔细查看农药标签,确认农药的登记证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并按照标签上的推荐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使用。
四、农药的使用方法1.喷雾法:喷雾法是将农药溶解在水中,通过喷雾器将农药均匀喷洒在农作物上。
喷雾法适用于防治叶面病虫害,使用时应注意喷洒均匀、覆盖全面。
2.喷粉法:喷粉法是将农药粉末直接喷洒在农作物上。
喷粉法适用于防治叶面病虫害,使用时应注意喷洒均匀、避免粉末飘散。
3.撒施法:撒施法是将农药粉末或颗粒均匀撒施在土壤表面。
撒施法适用于防治土壤病虫害,使用时应注意撒施均匀、避免农药流失。
4.浸泡法:浸泡法是将农药溶解在水中,将农作物浸泡在药液中一段时间。
农业行业农药使用管理手册
农业行业农药使用管理手册一、引言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潜在的环境和人体健康问题。
为了遵守农药使用的法规和减少不良影响,制定一个农业行业农药使用管理手册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农药的分类及使用原则1. 农药分类广义上,农药可分为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三大类。
其中,杀虫剂主要用于控制各类害虫,杀菌剂用于预防和治疗作物病害,除草剂则用于防除各类杂草。
2. 农药使用原则- 选择合适的农药品种:根据不同作物和病虫害类型选择相应的农药品种,注意品种选择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 按照标签说明使用:详细阅读农药产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并按照说明进行正确的施用和处理。
- 控制剂量和频率:根据病虫害的程度和作物的生长状况,合理控制农药的使用剂量和使用频率,避免过度使用。
- 防范靶标害虫及益虫:农药施用时,注意保护有益昆虫,如蜜蜂等,避免对农作物的天敌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 严格遵循安全期:根据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和农药的毒性,选择适宜的时机进行农药施用,尽量避免在收获前的安全期内使用。
三、农药使用前的准备工作1. 查阅资料在农药使用前,了解目标病虫害的特点和适宜控制方法,查阅相关资料,选择合适的农药品种和使用方法。
2. 阅读产品标签详细阅读农药产品标签,并按照标签上的要求进行农药的储存、稀释、施用和清理等操作。
3. 选择合适的防护设备使用农药时,应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如手套、口罩、帽子、工作服等,保护自己的安全。
4. 清除农作物残留物使用农药前,应清除农田中的残留物,如枯枝落叶、杂草等,以减少病虫害的滋生和传播。
四、农药施用技巧1. 施药方式根据不同的农药品种和作物需求,选择适当的施药方式,包括喷雾、喷淋、浸种、喷施等,确保农药能够均匀地覆盖到作物表面。
2. 施药时间针对不同的农作物和病虫害类型,选择适中的施药时间,避免过早或过晚施药,在病虫害活动高峰期施用农药效果更佳。
3. 环境因素农药施用时需要考虑环境因素,如风向、湿度、降雨等,避免农药因外界因素而流失或污染其他区域。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6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农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农药使用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二条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农药经营活动。
第三条农药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合理、安全高效、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第四条农药经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农药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需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包括资金、场所、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许可证。
第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否则将被注销。
第九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禁超范围、假冒伪劣、私自调剂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农药经营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将按规定采取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所售农药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进货农药进行质量检测,对不合格品及时退货或淘汰处理。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等要求,并建立相应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质量管理的落实。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确保质量安全。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农药使用全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企业应配备防护设施和器材,保障员工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农药对环境造成污染。
农药管理制度章程
农药管理制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等相关单位以及农药管理部门。
第三条农药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农药管理应当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监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农药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绿色农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生产标准。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环节的管理。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开展科学研究,提高产品质量和品种的研发能力。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经营标准。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货的农药进行严格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遵循“真实可查、合法合规、信誉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农药。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农药使用许可证》,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使用标准。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农药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购买记录和使用记录,每次使用后进行及时清洗、维护和存放。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使用农药,并遵守农药使用的时间、方法和剂量等要求。
第五章农药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第十八条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主体单位的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文本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三条农业主管部门是农药管理的主体,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农药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农药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弃置过期、伪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农药的生产。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计划,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保障生产设备正常运转。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对生产的农药产品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产品在市场上的质量稳定。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对产品进行合格性检测,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农药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国家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捆绑销售,不得虚假宣传,不得销售过期、伪劣产品。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库存管理,定期检查库存,确保农药的存储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农药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农药,不得超量施用或者误用农药。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升农药使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正确使用农药防护用具,严格遵守农药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药使用档案,对使用的农药种类、用量、施用时间等进行记录。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管理,保障农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人员,包括农药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科学管理、健康安全的原则,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
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违法生产、销售或使用农药,不得向未经合法培训的人员销售农药。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农药。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生产设备正常运转,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对产品进行溯源管理,确保产品流通环节可追溯。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定期进行生产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化验人员,建立实验室,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对废水、废气和废渣进行处理,确保环境污染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减少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章农药销售管理第十四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产品。
第十五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码标价,提供合格产品,并做好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对进货来源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进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加强库存管理,做好农药储存,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加强销售人员培训,提高产品知识和安全使用意识,规范销售行为。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管理行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环境卫生,提高农药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农药经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农药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农药经营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有关农药经营管理的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流程,并不断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农药经营管理应注重风险防范,确保农药在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安全可控。
第六条农药经营管理应推广科学技术,加强科技创新,提高农药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农药经营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企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农药经营管理的自我约束和自律意识。
第二章农药经营条件第八条农药经营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地点、设施、设备和人员条件。
必须具备完善的农药储存、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安全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具备配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农药经营管理团队。
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熟练操作、使用和管理农药,能够及时有效解决农药使用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第十条农药经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农药经营管理设施和设备,包括安全储存、稳定运输和科学使用农药的设备和工具。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具备紧急救援和事故处理能力,建立健全相关预案和应急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农药采购管理:明确农药采购来源、程序和要点,强调对农药供应商的合法性和产品质量的严格把关。
(二)农药入库管理:规定农药入库程序和要求,以及入库农药的登记、标识和储存环境要求等。
(三)农药销售管理:明确农药销售方式、范围和要求,强调对购买者身份的核实和合法用途的审查。
农药经营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经营包括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
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农药经营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广环保、安全的农药产品,降低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经营活动进行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经营管理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农药生产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生产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检测制度,确保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注册要求,申请产品注册证,合法生产销售农药产品。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标示产品包装,提供产品说明书,保证产品合格。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产品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召回制度,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五条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农药流通第十六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建立正规进货渠道,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进出库记录,确保产品来源合法,便于追溯。
第十八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当对农药产品进行储存管理,避免产品受潮、变质。
第十九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测机制,对进货产品进行检测,及时处理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示要求,标示产品包装,提供产品说明书。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一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管理,保护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农药经营活动合法、安全、质量可控。
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所经营的农药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进货、存储、销售、使用等相关管理制度,防止农药污染和安全事故。
第二章农药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地执照合法照面上进行公示。
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经营许可,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期办理许可证的更新手续,确保许可证的有效性。
第九条农药经营单位的变更、注销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农药进货管理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与合法授权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采购关系,保证农药品质和供应。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核实农药产品的有效期、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对照产品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等文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记录,详细记录各批次农药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供应商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农药进货应当定点采购,不得购买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第四章农药存储管理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存储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存储场所,确保存储条件符合产品要求。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将农药分类存储,禁止混存,保持通风、防潮、防晒等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农药存储场所应当设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清理、消毒,确保存储场所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七条农药存储场所应当安全防火,严禁明火、电器设备等物品进入,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农药销售管理第十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农药销售台账,记录农药的销售种类、数量、价格、购买者等信息。
农药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
农药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保护环境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经销商、农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生产经营应当遵循“安全、合法、科学、环保”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流程,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操作规范、安全生产。
第六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设备,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产品原料的检验验证,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八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出厂质量可追溯。
第九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生产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生产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物资和资源,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循质量管理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作业规范,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进行验收,并建立原材料质量追溯记录。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保障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生产过程,并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内部质量审核,确保质量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产品实施抽检,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确保质量安全。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药经营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经营活动安全、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农药经营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药经营安全检查。
第二章农药采购与储存第六条农药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农药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等信息。
第七条农药采购部门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供应商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
第八条农药采购部门应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农药产品,并索取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第九条农药储存部门应当建立农药储存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十条农药储存部门应当将农药存放在专用的农药仓库内,确保农药仓库的温湿度、通风、防晒、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等设施完善。
第十一条农药储存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仓库进行清理,确保农药仓库的整洁、安全。
第三章农药销售与使用第十二条农药销售部门应当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购买单位、购买人、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十三条农药销售部门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使用说明书,告知购买者农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等。
第十四条农药销售部门应当对购买者进行农药使用安全培训,提高购买者的安全意识和使用技能。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使用安全、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农药使用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使用技能。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进行农药使用,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
农药管理规章制度目录最新
农药管理规章制度目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四条农药管理部门和职责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第六条农药登记第七条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八条农药质量监管第九条农药残留监测第十条农药毒理学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第十一条农药不良反应报告和应急处理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附则第二章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护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单位,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使用单位等。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农药:指用于防治农业有害生物和植物病原菌的化学、生物制剂或其他专门用于防治农作物、果树、蔬菜、棉花、畜禽等的农产品的药剂。
第二条农药登记:指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农药前,必须向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并经过审批的程序。
第三条农药残留:指在农产品上遗留的农药残留物。
第四条农药质量监管:指对农药产品进行检验、抽检、抽查和抽样监测,确保农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四章农药管理部门和职责第一条国家农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农药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审核和批准农药登记,监督和检查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条地方政府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辖区内的农药管理工作,督促农药企业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第五章农药经营许可第一条农药经营企业须持有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农药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活动。
第二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用户权益和环境安全。
第六章农药登记第一条农药生产企业提交农药登记申请时,应提供完整真实的申报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农药登记审核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农药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章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质量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加强对农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使用单位及合作社、农户等。
第三条农药经营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农药经营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药品检测制度。
第二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明。
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产品库存台账,做到及时更新和定期盘点。
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设立农药指导员,负责农药产品的储存、销售和使用等工作。
第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农药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储存,做好防护和标识工作。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销售台账,记录销售情况和购买者信息。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和农药残留检测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户在使用农药前应进行登记备案,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和农药指导员的指导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农户在使用农药时应注意安全,佩戴防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和吸入。
第十五条农户应根据农情和害虫情况,科学测定农药使用剂量,不得超量使用。
第十六条农户在使用农药后,应遵守规定的安全时间,确保农产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农户应妥善保管农药,避免与儿童接触,并遵守农药废弃物处理要求。
第十八条农户应定期向农药经营单位报告农药使用情况,接受农药残留检测。
第十九条对于使用农药不当或者违法使用农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农药经营使用活动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随时对农药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农药经营使用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三条对农药经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农药生产与经营质量管理规定
农药生产与经营质量管理规定随着农业的快速发展,农药在农作物生产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然而,由于农药的特殊性,以及其与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密切关系,对农药生产与经营的质量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本文将对农药生产与经营质量管理规定进行探讨,以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
1. 农药生产管理规定农药生产是保障农作物健康和高产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农药生产应遵守以下规定:1.1 厂区规划与设计农药生产厂区应保持干净、整洁,并建立标识明确的作业区域。
同时,厂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救援设施和疏散通道。
1.2 原材料采购与管理农药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且由合格供应商提供。
同时,应建立原材料采购记录,并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
1.3 生产工艺与操作规范农药生产应按照国家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同时,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1.4 检验与质量控制农药生产过程中应设立严格的检验与质量控制程序,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检验和质量记录,以备查阅。
2. 农药经营管理规定农药的经营环节是确保农作物安全使用农药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农药经营的质量和安全性,农药经营应遵守以下规定:2.1 仓库管理农药经营商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仓库管理制度,对农药进行储存和保管,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不受损害。
同时,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2 销售与配送农药经营商应在销售与配送环节建立规范和完善的程序,确保产品按照要求进行销售和配送。
销售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2.3 信息管理农药经营商应建立可追溯体系,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记录并保留一定的时间。
同时,应及时更新产品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与有关部门。
2.4 客户服务农药经营商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回应客户的咨询与投诉。
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使用指导。
农药管理制度文件
农药管理制度文件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使用,保护环境和人身安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科学管理、严格监管、创新技术,加强农药管理。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农药安全使用意识,推广绿色农药和生物农药。
第五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农户的监督检查,确保农药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部分农药生产管理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符合环保、质量等相关标准,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质检档案。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用户权益。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原辅料采购、仓储、使用和废弃处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积极开发和推广生物农药、绿色农药和微生物制剂等环保型产品。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对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问题解决。
第三部分农药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合法取得相关许可和资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进货、销售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农药经销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岗位责任意识。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销售的记录和登记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农药经营信息。
第四部分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农药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农药的配制、携带、储存、使用和废弃的工作。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安全、高效、低毒的农药产品,推广农药施用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
第十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农药使用记录和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农药使用情况。
农药管理必读收藏版
农药管理必读收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药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程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四条农药生产应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和有效期限进行生产。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和质量检验、环境保护等条件,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负责,农药产品应当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生产记录,如实记录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八条农药经营应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和有效期限进行经营。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与经营农药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环境保护等条件,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药产品质量负责,农药产品应当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经营记录,如实记录农药进货、销售、使用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农药使用应当遵循农药使用技术规程,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剂量、方法等进行使用。
第十三条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限制使用中等毒性和低毒农药。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农药使用时间、地点、品种、剂量、方法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药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公布农药产品质量抽检结果。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管理,保护农作物安全生产,保护农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药经营使用管理。
第三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保证农作物生长的质量和安全,确保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
第四条农药经营使用行为应当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广绿色农业。
第二章农药经营人的资质和管理第五条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获得合法经营资格,依法纳税,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营业场所,并按照相关要求设立专门的农药存放区,保证农药的安全存放。
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农药操作人员,确保农药经营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农药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合法的操作证书,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农药经营使用的流程和规范第八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进行,确保农作物的安全生产和质量。
第九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当根据农作物的生长阶段和病虫害情况,合理选择农药种类和使用方法。
第十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当依照农药包装和标签的说明进行,禁止使用过期农药、不合格农药和超量使用农药。
第四章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农药经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开展对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使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经营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对涉及农药经营使用的单位进行随时检查和抽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进行农药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进行相关的整改和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在农药经营使用方面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鼓励其在农药经营使用方面继续发展创新。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模版,仅供参考。
具体的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
农药规章管理制度书本
农药规章管理制度书本第一章绪论一、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特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二、本规章适用于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一、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符合生产条件并定期进行生产设备检验和消毒。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保障农药质量和安全。
三、建立健全生产过程监管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合法、规范及安全。
四、对于生产误操作、事故和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五、定期对生产设备、库房、环境等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确保生产环境卫生。
六、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了解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一、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对于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三、农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对农药产品进行标签、包装等相关要求。
四、建立健全农药销售记录制度,确保农药销售信息真实、完整。
五、加强对农药产品储存和运输过程的监管,确保产品不受损坏和污染。
六、对于农药产品的退货和召回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一、农民在使用农药前应当进行培训和考核,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远离危险区域。
二、严格按照农药说明书和农药使用规范进行施药,避免药剂残留和环境污染。
三、农药使用过程中应当佩戴防护装备,减少对人体伤害的风险。
四、对于农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和中毒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和救治。
五、加强对农药使用区域的标识和警示,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六、建立健全农药残留监测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五章农药管理机构一、建立县级及以上农药管理机构,对于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管。
二、开展农药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农药管理工作的开展。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质量管理,保护农作物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药质量管理制度适用于生产、流通、使用和检验等环节的农药。
第三条农药质量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生产管理、流通管理、使用管理和检验管理等。
第四条农药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药质量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合法经营资质、生产设施符合要求、生产技术能力强、质量管理体系完善。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农药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计划。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追溯能力。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问题。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和维护农药生产记录,确保完整、准确、可追溯。
第三章流通管理第十一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合法经营资质、经营场所符合要求、库房设施完善、仓储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农药存储管理制度,进行货物质量检验和监控。
第十三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追溯能力。
第十四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对农药销售进行登记和备案,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农药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农药流通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进口农药进行合规审核。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合法经营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有效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农药管理制度,明确农药使用的目的、方法、剂量和防护要求。
第十九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农药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和维护农药使用记录,确保使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废弃农药处理制度,做好废弃农药的分类、包装、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农药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农产品质量检测,确保农产品不超过相关农药残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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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精细化管理与农药法律法规参照实用手册
作者: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农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出版
开本:16开精装
册数:全三卷
光盘数:0
定价:828元
优惠价:410元
进入20世纪,书籍已成为传播知识、科学技术和保存文化的主要工具。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传播知识信息手段,除了书籍、报刊外,其他工具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但书籍的作用,是其他传播工具或手段所不能代替的。
在当代, 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书籍仍然是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传播工具。
详细介绍:
第一篇《农药标签和说明书臂理办法》与配套法规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第二篇农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行政法
第二章农业法
第三章农药管理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
第三篇农药登记管理
第一章农药登记的资料要求
第二章农药登记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农药登记资料保护
第四章农药登记后的管理
第四篇农药生产管理
第一章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第二章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三章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抽样检验
第五章农药的安全生产
第六章农药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农药生产许可(批准)证书汇编
第五篇农药质量管理
第一章农药标准
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
第三章农药经营者的质量管理
第四章农药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篇农药使用管理
第一章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第二章农药安全使用
第三章农药残留管理
第七篇农药经营管理
第一章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经营上岗证制度
第二章农药营销策略
第三章农药广告管理
第八篇农药行政执法
第一章农药行政执法的概述
第二章农药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农药行政处罚
第四章农药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写作
第五章农药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第九篇农药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章专利基本知识
第二章农药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章商标与农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篇农药进出口管理
第一章部分国家及国际组织对农药的管理概况第二章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
第十一篇农药进出口商品编码
第一章农药原药进出口商品编码
1一甲基环丙烯
2,4一滴丙酸
2.4滴丁酸
2”氰基丁烷
2甲4氯
2甲4氯丙酸
2甲4氯丁酸
2甲4氯乙硫酯
8一羟基喹啉
d柠檬烯
Es一生物烯丙菊酯
s一氰戊菊酯
第二章农药制剂进出口商品编码
第十二篇假劣农药鉴定技术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气相色谱法在假劣农药鉴定上的应用
第三章液相色谱法在假劣农药鉴别上的应用
第四章质谱法在假劣农药鉴定中的应用
第五章假劣农药综合鉴定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精细化管理与农药法律法规参照实用手册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精细化管理与农药法律法规参照实用手册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精细化管理与农药法律法规参照实用手册
第一篇《农药标签和说明书臂理办法》与配套法规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第二篇农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行政法
第二章农业法
第三章农药管理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
第三篇农药登记管理
第一章农药登记的资料要求
第二章农药登记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农药登记资料保护
第四章农药登记后的管理
第四篇农药生产管理
第一章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第二章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三章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抽样检验
第五章农药的安全生产
第六章农药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农药生产许可(批准)证书汇编
第五篇农药质量管理
第一章农药标准
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
第三章农药经营者的质量管理
第四章农药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篇农药使用管理
第一章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第二章农药安全使用
第三章农药残留管理
第七篇农药经营管理
第一章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经营上岗证制度
第二章农药营销策略
第三章农药广告管理
第八篇农药行政执法
第一章农药行政执法的概述
第二章农药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农药行政处罚
第四章农药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写作
第五章农药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第九篇农药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章专利基本知识
第二章农药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章商标与农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篇农药进出口管理
第一章部分国家及国际组织对农药的管理概况第二章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
第十一篇农药进出口商品编码
第一章农药原药进出口商品编码
1一甲基环丙烯
2,4一滴丙酸
2.4滴丁酸
2”氰基丁烷
2甲4氯
2甲4氯丙酸
2甲4氯丁酸
2甲4氯乙硫酯
8一羟基喹啉
d柠檬烯
Es一生物烯丙菊酯
s一氰戊菊酯
第二章农药制剂进出口商品编码
第十二篇假劣农药鉴定技术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气相色谱法在假劣农药鉴定上的应用
第三章液相色谱法在假劣农药鉴别上的应用
第四章质谱法在假劣农药鉴定中的应用
第五章假劣农药综合鉴定
作者: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农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出版
开本:16开精装
册数:全三卷
光盘数:0
定价:828元
优惠价:410元
本店订购简单方便,可以选择货到付款、汇款发货、当地自取等方式全国货到付款,满200元免运费,更多请登陆文成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