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文化创意项目
文化创意项目一文化创意简介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结合《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征集2009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报主体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研发、生产、服务的文化创意单位。
二、申报时间2009年5月8日-5月28日三、资助范围1.文艺演出2.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3.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4.动漫游戏研发制作5.广告和会展6.古玩和艺术品交易7.设计创意8.文化旅游二.文化创意政策1.贷款贴息积极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开展文化创意活动。
对于符合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支持重点,在规定时间内取得银行贷款并已开始支付利息的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
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凭证为依据,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贴息金额。
2.项目补贴对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在推动产业化发展等方面有重要引导作用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给予适量的补贴,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3.奖励对于在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育文化品牌、扩大市场规模、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项目,给予奖励。
五、申报条件(一)申请补贴的项目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2.项目原创性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项目单位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4.项目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修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本市地域范围内文化创意企业及项目单位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发生的利息进行的补贴贷款贴息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遵循“差别优惠、比例核定、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第二章贴息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审议和决策:研究制定贷款贴息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审定贷款贴息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方案,编制项目预算;监督贷款贴息政策和项目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组织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并下达年度项目贷款贴息预算,拨付资金;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贷款贴息资金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编制贷款贴息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受理复核区县及相关部门组织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跟踪检查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委托专业机构审计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区县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受理本区县、本系统文化创意企业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按照年度项目征集公告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汇总报市文促中心;协助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区县、本系统获得的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考评等管理工作第三章贷款贴息条件■ 第八条贷款贴息申报条件:项目单位在北京市注册;项目应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应属于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行业项目贷款的银行应在北京市注册;项目单位已在商业银行获得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贴息支持: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项目贷款延长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商业银行确认项目有严重还款风险的;贷款资金改变申报用途的;同年度内已获得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家评审不予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第四章贴息方式、期限、标准和额度■ 第十条贷款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已经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贷款贴息资金再予以贴息支持■ 第十一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贴息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即贴息比例原则上为贷款贴息期限内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至%,且单笔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万元■ 第十三条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额度依据《借款合同》及借款人向商业银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即:项目贷款贴息支持额=贴息期限内实际支付利息总额×贷款贴息比例第五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审定和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贴息申请原则上与年度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同时进行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酌情另行增加一次■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在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后,根据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公告及申报指南的要求,可向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相关部门提交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材料,包括:《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商业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六条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按照年度项目征集公告要求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材料汇总后送至市文促中心■ 第十七条市文促中心受理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送的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并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项目按行业分类后送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按照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等原则,对行业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组织专家对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贴息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贴息支持方案并编制预算■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审核批复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后,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由于项目发生变化而引起预算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贴息资金拨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指定的账户,并于7个工作日内转拨至项目单位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接受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追回所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提供虚假资料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京财文[2012]1440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12]1440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做好财政支持首都文化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首都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科理论、精神文明建设和互联网管理等领域(以下统称“文化领域”)事业、产业发展。
从2012年至2015年每年安排100亿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体现国家和北京市文化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北京市事业发展和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按照“统筹资源,突出重点,科学决策,分工有序”的原则进行项目制管理,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市领导召集,负责对资金的投向、重点项目进行审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文化创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文化创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行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合作的文化创意企业贷款业务稳步健康发展,规范文化创意企业贷款业务操作,增强业务盈利能力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信贷管理办法,参照我行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于2007年11月6日签署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与金融资本对接战略合作协议》,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企业贷款:是指针对向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注册、从事九大文化创意行业,属《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扶持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第三条贷款对象.借款人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除需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注册地址原则上应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现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共10个,包括: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北京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中国(怀柔)影视基地、北京798艺术区、北京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北京潘家园古玩艺术品交易园区、宋庄原创艺术与卡通产业集聚区、中关村软件园;(二)项目单位应属于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影视制作和交易、设计创意、古玩及艺术品交易、文艺演出、文化旅游、文化体育休闲、广告会展等行业,且开展或从事以下项目: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行业导向作用的重点文化创意项目;2、具有原创性,有商业价值的、面向国际市场制作和销售推广的文化创意项目;3、其他符合政策支持的文化创意项目。
第四条贷款用途。
……第三章贷款申请所需资料第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除需提供申请一般贷款所必需的资料之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需提供最近2年审计财务报表或财务收支表,和最近1期的财务报表或财务收支表;2、借款人最近1月完税证明;3、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投资计划;4、具有特定行业的资质证书、许可证、批文等;5、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管理层以及实际控制人同意在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其信用状况的书面授权书;6、为公司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和固定资产)投保的保险单,保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则上我行应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费属趸交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费属年缴的累计保险期限不得我行贷款期限。
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文:----------------------------------------------------------------------------------------------------------------------------------------------------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京发〔2018〕14号)、《北京市实施文化创意产业“投贷奖”联动推动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管理办法(试行)》(京文领办文〔2017〕3号),进一步缓解本市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相结合,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基于“投贷奖”平台,为鼓励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面向本市小微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
风险补偿金由在“投贷奖”平台上注册的金融机构与市财政资金按1:3比例共同出资组成。
第四条管理与使用原则。
按照“政府助力、机构尽责、风险共担、公开高效、普惠小微”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突出使用绩效和加强资金规范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风险补偿金设立,市财政局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风险补偿金纳入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市文资中心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具体包括:(一)制定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
(二)指导、委托“投贷奖”平台开展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和运营。
(三)发布补偿项目申报公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对年度补偿项目进行认定,确保资金公开透明使用。
(四)推动“投贷奖”平台注册金融机构创新文化金融产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加大服务小微文化企业融资力度。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摘要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摘要
一、申报主体
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单位。
二、资助范围
1.文艺演出
2.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
3.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
4.动漫游戏研发制作
5.广告和会展
6.古玩和艺术品交易
7.设计创意
8.文化旅游
三、资助方式
1.贷款贴息
2.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
1.获得贷款,并已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
2.项目单位主营业务应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达到或超过60%;
3.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归还,
4.贷款应用于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且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及单位
1.申报奖励的主体须为该奖项获奖主体
2.项目在2010-2011年度获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项;
3.在开拓海外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
4.注册地在北京,。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京财文[2010]2170号•【施行日期】201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文〔2010〕2170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推动我市“十二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强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局起草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北京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诚实申请、集中受理、择优评选。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奖励、贷款担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贷款贴息。
对于处于成长期文化创意企业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企业或单位,通过银行信贷资金完成项目的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开发、开拓国际市场等。
贴息资金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定。
贷款贴息补助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文创办字[2008]5号)执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04-28 北京文创北京文创(京文创办发﹝200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 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来源、规模及支持方法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3亿元,连续安排3年,每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
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方式运作,即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同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行使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引导基金设立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辅助机构,承担专业评审职能;引导基金委托市文促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第九条引导基金理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派出人员组成。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准入机制第一条制定和发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及海外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
第二条完善和全面执行《北京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创意企业。
第三条落实《关于深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主体地位,积极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创意人员,利用一切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各类经营主体,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创意研发,鼓励自主创新第五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新办文化创意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2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
第六条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服务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七条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八条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
行)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贷款
【发文字号】京文资发[2016]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1.29
【实施日期】2016.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
(京文资发〔2016〕4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6〕1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从贷款机构获得信贷资金所发生的利息进行资金支持。
贷款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含分支机构)在北京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申请项目贷款贴息支持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内容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
(二)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需立项等前置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
(三)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第四条从申报上一个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日,项目单位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贷款利息,且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
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申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常见问题及解答
申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常见问题及解答1、Q: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是否可以同时申请?A:每个项目仅可以从三种资助方式中选取一种申请,填写相应的表格材料,不能够同一项目申请多种资助方式。
2、Q:今年申请项目的时间?A:2009年专项资金申报时间为2009年5月8日—5月28日,请项目单位注意掌握时间,申报截止日后,各受理单位将不再受理项目的申报。
3、Q:申请项目补贴的项目,对项目单位的注册资本有何要求?A:项目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万元。
4、Q:在京的中央企业是否通过区县进行申报?A:在京中央企业单位也应按单位工商登记住所所在区县属地申报。
5、Q:申请项目的材料应该递交到哪里?A:项目申报单位于5月28日前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区县受理单位进行申报。
市有关委办局负责本系统市级单位的项目申报受理。
6、Q:我们去年申报了一个项目,但是没有获得资助,今年这一项目是否还可以申报?A:曾经申请过专项资金但是未获得资助的项目,今年可以申报,申报时应该按照今年公告的要求,将最新的项目进展情况编制入今年的申报材料当中。
7、Q:我们去年申报的一个项目获得了专项资金的资助(如:获贷款贴息),今年这一项目是否可以申请其他方式的资助(如:申请奖励)?A: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已获得过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专项资金。
但同一项目单位如果有新的、未获得过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可以进行申请。
8、Q:项目材料必须由中介机构编制么?A:09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原则上不要求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编写,可以由申报单位自行编写,但应按照公告要求规范编写。
对于编制申报材料经验不足的项目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咨询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此项工作。
9、Q:哪些文件需要电子版材料?A:需要提交电子版的材料有:.《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附件2.《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贴申请报告》附件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申请报告》附件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明细表》附件5.《关于参与社会融资推介的声明》附件6及其它明确要求需要提供电子版材料的文件。
文化产业补贴政策汇总
附表3:文化产业补贴政策汇总第一部分国家级规定序号发布部门文件名称(文号/实施日期)补贴条件(范围)、期限、额度后续政策1 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3.09.04)第四条(十五)款:扶持发展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争取一定数量的政府投资,作为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开发与运营,特别是内容产业文化产品的生产给予资金补助和信贷贴息等支持。
—2 国务院办公厅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国办发〔2003〕105号)第一条1款:试点地区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41号)第七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益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
具体包括:(一)地方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二)地方博物馆维修改造、改善陈列布展和馆藏条件;(三)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四)地方特色剧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含流动舞台车配送)和优秀剧(节)目创作等;(五)地方体育系统所属体育场(馆)等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六)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等广播电视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七)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八)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的项目。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二)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三)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3 国务院办公厅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09.09.26)第四条(二)款:加大政府投入。
……。
大幅增加中央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东政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16〕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2月1日第95次区政府常务会、2月17日区委常委会第1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7日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有关精神,深入实施“文化强区”战略,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统筹推动我区文化创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发〔2011〕6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现阶段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设立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科学有效使用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6年至2020年,东城区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四条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讨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使用管理相关事项。
项目运行采用“分口受理、归口评审”的方式进行,即由区产促局、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旅游委、东城园管委会、区文促中心等部门按职责负责专项资金评审标准及办法的制定、征集公告发布、前期申报受理、项目初审工作,对受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京文网发[2012]339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文网发〔2012〕339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各民营美术馆:民营美术馆是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普及和提高人民群众的艺术素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推动民营美术馆事业的发展,北京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马丙忠联系电话:82210766附件:《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民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升民营美术馆的文化影响和社会贡献,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繁荣首都文化艺术事业,促进民营美术馆健康发展,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美术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具有收藏、保护、展示、交流及公共教育、服务和研究等功能,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常年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美术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民营美术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民营美术馆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文化服务的方向,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知识。
第五条北京市鼓励民营美术馆开展展览展示、艺术教育和推广、社会服务、学术交流等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项,支持民营美术馆发展。
第六条北京市每年评选民营美术馆十大优秀艺术品推广项目并进行扶持,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准入机制第一条制定和发布《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及海外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
第二条完善和全面执行《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创意企业。
第三条落实《关于深化市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主体地位,积极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创意人员,利用一切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各类经营主体,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创意研发,鼓励自主创新第五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新办文化创意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2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
第六条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服务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七条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八条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
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该类仪器和设备,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附表 文化产业补贴政策汇总
补贴条件(范围)、期限、额度
北京市财 政局
北京市委 宣传部、市 发改委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 ( 试 行 )( 京 财 文 〔2006〕2731 号)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 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06.11.07)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影视制作和 交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广告会展、古玩及艺术品交易、设计 创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行业。其中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自主创新 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项目是支持的重点。同时,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 重大宣传活动、政府奖励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也可从中列 支。
基金,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
早期的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具体按照《北
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文创办发〔2009〕7 号)
执行。
专项资金除上述支持方式外,还包括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对国有独资及国有
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给予的国家资本金补充;市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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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作 情 况 的 报 告 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筹备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四)款: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通过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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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8)
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
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产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及奖励等方 式进行资助。
第十四条 自 2006 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 5 亿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 后期赎买和后期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 和项目予以扶持。
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摘要:文化产业是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朝阳产业”,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文化产业的振兴和发展繁荣亟需金融的大力支持。
本文结合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现状,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合理切入点入手,从公共财政、银行、投融资服务等方面提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支持;公共财政;银行;投融资服务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软实力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综合实力的主要因素,而文化则是构筑软力量的重要平台。
文化产业以其巨大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审美价值得到各国的重视,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将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战略产业,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我国在此背景下提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从2000年10月在中央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距今已11年,与此同时,《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等文件也明确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
就文化产业发展实际而言,资金的支持对其发展影响巨大,但是,由于文化创意企业大多具有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多,高风险、回报周期长,实际市场价值难以预测和评估等特点,使得文化产业融资能力天生不足,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支持也面临困难。
如何充分发挥金融的作用,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将北京的文化产业同金融业结合起来,获得资本,成为目前能否做大做强北京市文化产业的关键。
一、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优势及现状北京具有异常丰富的文化资源,可开发程度高,与经济的可渗透性强,众多的文化资源和文化创意人才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了突出的比较优势,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方面已经领先于国内其他城市。
北京作为中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本身既具有庞大的、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消费市场,又对各地文化建设和消费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这是北京文化产业做大做强的市场资源优势。
近年来,北京市委、市政府一直非常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
2006年初,北京市“十一五”规划提出“重点发展六大文化创意行业”,3月份建立了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11月发布《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政策》;2007年10月,北京市又出台《北京市“十一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
北京市专利贷款贴息政策
北京市专利贷款贴息政策
根据北京市的专利贷款贴息政策,专利贷款是指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有效专利证书后,借入贷款的贷款人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利息贴息补贴。
具体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条件:借款人必须是持有有效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或经许可使用该专利的权利人,且该专利有效期至少还有3年以上。
2. 政策对象:适用于在北京市注册并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科技型企业等。
3. 贷款额度:政策对专利贷款的贷款额度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评估,一般会考虑专利的市场价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来确定贷款额度。
4. 贷款期限:一般贷款期限较长,最长可达10年。
5. 利息贴息率:具体贴息率根据借款金额、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并根据政策调整。
6. 申请程序:借款人需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交专利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有效专利证书、营业执照、还款能力证明等。
7. 其他支持措施:北京市还提供其他支持措施,如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专利质押融资等。
总之,北京市专利贷款贴息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提供贷款利息贴息补贴,帮助企业进行专利保护和商业化运作,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具体的政策细节和申请流程可通过相关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查询获取。
北京市专利贷款贴息政策
北京市专利贷款贴息政策
北京市专利贷款贴息政策是指针对创新型企业和个人,北京市政府提出的一项贷款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专利创新活动。
根据该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申请专利后,可以申请到一定额度的贷款,并享受贴息优惠。
首先,该政策主要针对在北京市注册并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或个人。
企业可以是初创企业、小微企业或中小企业,而个人可以是创业者、科研人员等。
这些企业或个人必须能够证明专利的原创性和技术创新性。
其次,专利贷款的使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主要涵盖研发投入、设备采购、技术改造等与专利相关的经费支出。
贷款金额根据专利的质量、技术水平和市场应用前景进行评估,一般为专利价值的一定比例。
在贷款利率方面,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享受贴息优惠。
具体利率根据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通常会比市场利率低一定幅度。
申请专利贷款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有效专利证书、商业计划书、财务报表等。
这些材料需要经过严格审核,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总之,北京市专利贷款贴息政策为创新型企业和个人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
通过这项政策,创新者可以更加便利地获得贷款,并享受贴息的优惠,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融合。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落实《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重点用于扶持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创意项目。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由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人负责。
(二)负责建立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编制文化创意产业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
(三)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
(四)预算批复后,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五)编制年度决算。
(六)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市财政局职责:(一)依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结合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资助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区县政府职责:(一)根据本区县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本区县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区县申报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区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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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修改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本市地域范围内文化创意企业及项目单位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发生的利息进行的补贴。
贷款贴息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第三条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京办发[2007]20号)及相关产业政策,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遵循“差别优惠、比例核定、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 第四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审议和决策:
(一)研究制定贷款贴息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定贷款贴息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方案,编制项目预算;
(三)监督贷款贴息政策和项目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 第五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
(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并下达年度项目贷款贴息预算,拨付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 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贷款贴息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一)研究编制贷款贴息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受理复核区县及相关部门组织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
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跟踪检查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委托专业机构审计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 第七条区县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
(一)受理本区县、本系统文化创意企业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
(二)按照年度项目征集公告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汇总报市文促中心;
(三)协助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区县、本系统获得的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贷款贴息条件
■ 第八条贷款贴息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北京市注册;
(二)项目应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应属于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行业。
(三)项目贷款的银行应在北京市注册;
(四)项目单位已在商业银行获得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
■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贴息支持:
(一)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项目贷款延长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
(二)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商业银行确认项目有严重还款风险的;
(三)贷款资金改变申报用途的;
(四)同年度内已获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五)专家评审不予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贴息方式、期限、标准和额度
■ 第十条贷款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已经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贷款贴息资金再予以贴息支持。
■ 第十一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 第十二条贴息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即贴息比例原则上为贷款贴息期限内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至100%,且单笔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 第十三条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额度依据《借款合同》及借款人向商业银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即:
项目贷款贴息支持额=贴息期限内实际支付利息总额×贷款贴息比例
第五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审定和执行
■ 第十四条项目贴息申请原则上与年度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同时进行。
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酌情另行增加一次。
■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在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后,根据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公告及申报指南的要求,可向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相关部门(注:只受理本系统内市级单位项目申请)提交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材料,包括:(一)《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二)商业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盖银行章);
(三)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加盖双方有效印鉴);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 第十六条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按照年度项目征集公告要求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材料汇总后送至市文促中心。
■ 第十七条市文促中心受理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送的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并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项目按行业分类后送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按照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等原则,对行业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 第十九条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组织专家对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贴息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贴息支持方案并编制预算。
■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审核批复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后,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由于项目发生变化而引起预算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 第二十二条贴息资金拨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指定的账户,并于7个工作日内转拨至项目单位。
第六章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接受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追回所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造成贷款贴息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做好项目贴息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