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竹山法院不作为和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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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申诉人:陈兴田,男,生于1955年6月,汉族,竹山县科技局职工,原住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440号1栋1单元1号,后来房产被债主王庆华霸占后,流落在外,居无定处。

委托代理人:祁华,女,生于1961年6月,与陈兴田同住址。

请求事项:请求对竹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不作为和乱作为实施检查监督,促使法院执行局公正合理的执行有效法律判决,确保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简介:申诉人在竹山县科技局所属的科技开发中心负责期间,因单位发展需要,我1997年5月16日。

以个人名义向债主王庆华(已病故)借款15000元作为单位的发展基金,后因单位经营不景气亏损,导致我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中途两次延期,1999年2月11日,在债主王庆华追讨下,本人再次给债主协商延期,定于1999年10月30日前清偿债务,到了预定期限相差24天的时间,王庆华就请了一帮人上门讨债,经协商,把借款15000元本金按8%利息计算,从1997年5月16日至1999年10月30日止,本金和利息共计23549.46元,原借据于1999年10月6日起作废无效。

另协议还款时间为2000年4月底还清。

为了还清债务,1999年10月13日,我外出借钱回来,天已黑了,拿钥匙开门,怎么也打不开,正着急时,王庆华等几人过来拦住我说:“昨天我已把锁换了,从现在起房子就是我们的了,你无权再进这个门”。

听王庆华这么一说,我气得两腿一软,瘫坐门前地上,本身没吃晚饭的我,连气带饿,一时竟说不出话来,过了一会儿,我缓过气来,对王庆华说:“我借你们的钱我认帐,你不能强行霸占我房子”。

王庆华瞪着眼睛高声说:你钱不给我,这房子就是我们了,不与你球相干,我央求说:“那我进去把衣服拿出来穿”。

王庆华说:“你进去拿衣服可以,但你必须在1999年2月11日条据上再加上几句话,不然你别想进屋,我被逼无奈,只好在王庆华拿出的条据上加上一段话,“若在99年10月30日止,若没还以上债务,以上抵押财物都由王庆华所有,我陈兴田无权干涉,利息从99年2月另计”。

然后叫我捺上指印后,王庆华收起条据,几人骂骂咧咧地走了。

我换洗的衣服也没拿到,他们走后,我靠到墙上好一会儿,觉得非常丢人,没脸到单位和亲戚家去,转身漫无目的走,无意识地走到河边,突然产生投河自尽的想法子,可脚踏到水时忽然妻子儿女浮现在眼前,我心中一阵酸痛,眼泪扑扑落下,心想我就这样被王庆华逼得不明不白地死去,对不起妻子儿女,对不起80岁的老母,就这样想来想去,就睡着了,我醒来时,天刚大亮,我发觉还睡在河边,以后4、5天我总觉得无脸见人,一个星期后,我到房县祁华的娘家,祁华听说后,全家抱头痛哭,我因此大病一场,随后带领全家流落在外,过着无定居的生活,直到2008年8月份,祁华回竹山科技局,方知王庆华在霸占我房子和财物后,又向法院起诉,追偿讨债。

二、恶人先告状
债主王庆华强行占有我房产和财物后,逼得我和家人走途无路,为了谋生,只得把两孩子寄到祁华娘家,从此流浪外地为生,王庆华霸占房产后,于2001年,持强迫我写下抵押房屋和财物的条据向竹山县城关人民法庭起诉,我在毫无知情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缺席判决,随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判决和执行,本人在外地打工,均不知情,法院于2003年6月20日栽定中止执行,直到2008年11月份,被王庆华占居的所属的科技家属楼城关镇北大街440号1栋1单元楼确定拆后开发时,开发商通知我们,我们回科技局才知王庆华把我们已告上法庭,企图达到强占房产,又得钱财的目的,真是恶人先告状,为了解实情,祁华到法院询问此事,城关法庭章胜军庭长才把(2001)竹城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和(2003)竹城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08年6月24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交给我们,看到这三份材料,当场就把借债和王庆华强占房产和财物情况给章庭长作了详细汇报,章庭长听后说,王庆华起诉时未提他强占你家房产情况,我们听后,非常气愤,但为配合法庭工
作,提出自己意见,我们认为,我们借王庆华15000元未还是实,王庆华因此债强行占居我家房产及财物至今,要想妥善解决问题,我们还清王庆华截止他占我们房屋之日起的本金,他归还我们房产及财物,如果他占居我们房产后,仍就主张要利息,我们就主张他占居房产期间的租金,章庭长听取我们汇报及主张时,认为通过协调解决问题,于是章庭长电话联系王庆华,得知王庆华在住院,我们随章庭长到医院,王庆华病重正在抢救,章庭长考虑当时情况,叫我们先回去,等王庆华康复后再协商,后来王庆华病逝,协调事宜只得延期。

2009年2月法庭再次组织双方到场协调,王庆华妻子袁知音和女儿王艺霖参加,通过协调,我们主张的观点和对方要求相差甚远,未能和解,于是我们决定,通过诉讼来主张自己权利。

三、法院两次判决和执行情况
2009年3月,我和财产共有人科技局作为共同原告,依法对王庆华继承人袁知音,王艺霖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腾出侵占原告座落于县城关镇北大街440号1栋1单元1层单元房屋一套,归还原告该房屋及屋内家俱设备和赔偿其侵占房屋期间所造成的损失(按市场行情出租房屋租金计付)27000.00元,法院立案受理后,通过审理,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竹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3日内腾出房屋。

但没有主张被告侵占房屋期间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于是本人于2010年4月再次针对要求赔偿损失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2010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日会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竹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袁知音、王艺霖赔偿原告陈兴田占用房屋期间的损失,该损失从99年10月31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按15000元借款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返还原告陈兴田星星冰柜一台,25英寸王牌电视机一台,两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自觉履行,我们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分别于2009年12月8日和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并下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可就是不执行。

我们多次找到法院执行局询问,执行局主办人员万登华叫我们先交38000多元后,我们问为啥交38000元,万说,你借王庆华的15000.00元钱,从99年10月31日起至现在双倍计息,本金加息共38000多元,王庆华侵占你家住房按15000元至现在是单倍计息。

我们申辩说,两判决书上裁明,利息计算,按借款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计算“,执行主办人员万登华庭长态度冷横地说,你不交38000元,案子放在那儿不办,我被迫无奈借款交23550元钱,交给执行局,执行局又叫交35000多元钱,而后又说交足32000多元钱才给我执行,我不理解,向执行局要执行裁定文书,我按法律文书支付,执行局也不给,我没办法只好到处咨询,通过咨询,答复是执行局只能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判决,并且要下达执行法律文书,按法律文书上裁明金额支付,没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有权拒付。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竹山县法院执行局违反法律规定,本人向法院申请两份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迟迟三个多月不执行,是不作为行为,而执行局未下达任何执行法律文书,确无凭无据地要我们先交38000元、而后又说35000元、最后确定交32000元,并威胁我们说,你们不按我们说的办,告到那儿我们奉陪,最终是我们说了算,还是我们来执行,我们法院独立办案谁干涉不着。

这完全是耍权威乱作为行为。

四、申诉人的意见
(一)、该起债务纠纷,已有12年了,当时借贷是双方自愿,虽然没按时履行,但占用资金期间是有偿占用,在最后约定还款期限2000年4月底,王庆华确在99年10月12日,采取撬锁入室,强行占用债务人房产及财物是犯罪行为,可王庆华已病故,我们不再追究他们犯罪行为,可他继承人应当归还已占居12年之久的房产及财物。

(二)、我们97年借王庆华的15000元钱,结止到1999年10月30日止,按约定的利息结算,本金利息共计23550元,我们已支付履行,请法院把王庆华的继承人占居的房屋立即腾出,交还给我们。

(三)、若王庆华继承人和执行局坚持主张15000元,从99年10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计
算利息,那我们也坚持(2010)竹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主张房租的请求,请法院从99年10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双倍计算利息执行到位。

(四)、竹山法院执行局要求我们双倍支付王庆华继承人利息无根据,一是判决书没有裁明,二是没有执行法律文书,三是(2001)竹城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是在王庆华隐瞒占用我房屋和财产的事实,导致法院误判,并且2003年6月20日(2003)竹城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双倍支付利息于法无据。

(五)、是2008年6月24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后,我们接到法律文书是2008年11月份,我们向法院说明原委后,章庭长组织双方协调时,王庆华因病去逝,致使该起债权债务纠纷一拖再拖,在这期间法院要申诉人承担双倍计算利息也于法无据。

此致
呈请湖北省省长王国生
申诉人:陈兴田祁华
20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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