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中心章程(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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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
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的国家事业单位,诚信评价研究中心是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诚信评价研究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性质
第一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从事城市和企业信用理论与实践研究、学术交流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是一个专注于城市和企业信用研究,特别是城市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研究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三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指导思想:本着政、企、研、学相结合原则,着重服务各大中小城市和企业。
第四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是由我院有关领导、专家,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以及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管理部、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研究中心等单位信用管理专家,以及企业家代表组成的学术交流、研讨、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章宗旨
第五条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管理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从诚信评价研究中心的学术优势出发,推进我国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发展和繁荣,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六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成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信用管理体系,加强诚信评价学术交流与研讨,提高我院科研学术水平的坚强后盾。
第七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成为市长、企业家、企业高管人员培训基地和市长、企业家交流平台。
第八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实行“集社会力量,为社会服务,向社会开放”的方针,发挥首都人力资源优势,团结信用管理专家、企业家服务城市和企业。
第九条继承和重建我国优良的学术与文化传统,树立和形成合理而有效的学术规范,提升我国管理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学术水平,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服务。
第四章发展目标
第十条近期目标:
(一)整合社会资源,吸收信用管理专家、优秀市长、优秀企业家参与学术研究,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加强市长、企业家培训,培养新型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专业型和复合型人才。
(三)结合当前城市管理和企业管理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设计前沿性课题与重大选题。
(四)提升诚信评价研究中心在管理学研究和交流方面的品牌价值。
第十一条中期目标:
成为企业界、政府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知识库、思想库和智囊库的重要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长期目标:
成为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政府、跨国企业、国际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织的知识库、思想库和智囊库的信息平台。
第五章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的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为贯彻本章程第三章所规定的宗旨,实现本章程第四章所规定的目标,诚信评价研究中心实行宽容的学术风格,尊重学术独立、学术自由和学者自治与自律的原则,在学术研究和交流中倡导“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一)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学术批评规则。
(二)不歧视不排斥任何学术观点。
(三)在开展学术批评活动时,批评和被批评双方彼此不怀疑对方的动机和智力,不进行人身攻击,不将学术讨论意识形态化或政治化。
第十五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全体成员的个人学术观点只代表本人,并不代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由社会各界学术成就突出,在学术上有造诣的教授、专家、企业管理者等组成。诚信评价研究中心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七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主任由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的学者担当。任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主任,负责主持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筹集科研经费;
(三)决定中心的机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组成;
(四)决定副主任及所内各类人员的工资和奖励。
第二十条常务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工作,协助主任处理所内外日常事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诚信评价研究中心另行议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诚信评价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