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4.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5.烟花爆竹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设专人管理。
库房应通风干燥,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
6.烟花爆竹的采购应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购入。
所购入的烟花爆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7.烟花爆竹的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运输车辆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
8.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燃放规定,并注意周围环境和人身安全。
严禁在禁放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9.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将点燃的引线塞入烟花爆竹筒内,塞口应向上,塞口周围应保持干燥。
引线点燃后,应立即离开现场,严禁在危险场所停留。
10.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注意保护环境,严禁乱扔残渣废料。
以上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使用和经营,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2019修改)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已经2013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应急、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和旅游、财政、生态环境、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主管部门和供销组织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无照经营或者经营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汽车客运、水上客运经营单位加强对旅客携带烟花爆竹的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财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烟花炮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职责(一)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1. 人民政府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体系。
2.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3.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5. 环保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企业及个人职责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
3. 储存烟花爆竹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储存安全。
4. 运输烟花爆竹的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运输安全。
5. 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应遵守燃放规定,确保燃放安全。
四、安全管理措施(一)生产安全管理1.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
2.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3.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二)经营安全管理1. 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
2. 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经营安全。
3. 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三)储存安全管理1. 储存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取得储存许可证,合法储存。
2. 储存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储存安全。
3. 定期对储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四)运输安全管理1. 运输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取得运输许可证,合法运输。
关于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关于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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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烟花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竹烟花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爆竹烟花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等环节。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爆竹烟花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五条销售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严格审查产品合格证,禁止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的爆竹烟花。
第六条运输单位应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确保运输工具安全可靠,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燃放单位必须遵守燃放时间和地点的规定,确保燃放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生产环节:1. 严格生产流程,确保生产设备安全可靠。
2.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防止设备故障。
3. 做好原材料和成品的安全储存,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九条储存环节:1. 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通风良好,防止高温、潮湿。
2. 储存区域应划分明确,标识清晰,防止误操作。
3. 做好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条销售环节:1. 销售场所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
2. 销售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指导消费者正确购买和使用爆竹烟花。
3. 严格执行退换货制度,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运输环节:1. 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2. 运输途中应保持车辆整洁,防止泄漏、污染。
3. 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燃放环节:1. 燃放前应了解燃放地点的安全状况,确保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品。
2. 燃放时,应遵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避免人员密集区域。
3. 燃放后,应立即清理现场,防止火灾发生。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1. 简介2. 燃放场所选择•室外燃放场所应远离人口密集区、易燃物和易燃气体的场所,避免火灾和爆炸风险。
•场地应远离建筑物、树木和电线杆等障碍物,以确保烟花爆竹在燃放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和破坏。
•场地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以确保观众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 燃放人员培训燃放人员是燃放过程中的关键角色,他们需要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来确保安全。
下面是燃放人员培训的一些建议:•燃放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了解烟花爆竹的性质、燃放技巧和安全操作规程。
•燃放人员应了解烟花爆竹的分类、存储和运输要求,并能正确选择和使用燃放工具。
•燃放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理和火灾扑救技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4. 燃放设备检查•检查燃放设备的外观和结构是否完好,确保没有损坏和松动的部件。
•检查电线和插头是否正常,避免电路故障引发火灾和触电事故。
•检查点火装置和燃放工具是否正常工作,确保能够迅速点燃烟花爆竹并保持安全的距离。
5. 燃放程序和注意事项•在燃放之前,应详细了解烟花爆竹的燃放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要求操作。
•燃放人员应戴上防护手套、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观众和工作人员远离燃放区域。
•燃放结束后,应检查燃放场地和周围环境,确保没有残余的烟花爆竹和易燃物。
6. 事故应急处理•在发生事故时,首先应确保人身安全,及时撤离人员并报警求助。
•如果有火灾发生,应立即使用相应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尽量控制火势扩散。
•事故发生后,应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教训,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合法合规最后,烟花爆竹的燃放活动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
组织方和燃放人员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免引发罚款和法律纠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烟花爆竹是一种特殊的烟火产品,它的使用和管理需要严格的规范和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一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我们就以一个____字的篇幅,来详细介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安全管理的目标、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相关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监管第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的许可证核发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合格。
第七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问题企业进行整改追责。
第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响应各类紧急事件,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九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第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跟踪监管,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流通。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上的规定开展生产活动。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生产安全控制。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产品的安全合格。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安全。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上的规定开展销售活动。
烟花爆竹经管理条例
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法律责任。《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企业、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的违法 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其生产作业人员有 以下规定:
(1)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这 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上岗前安 全知识培训和继续提高培训,生产企业在采用新 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及时 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他们了解、掌 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贵阳市安全生产烟花爆 竹安全管理条例 (宣贯讲议) 岳文: 编写
贵阳市安全生产协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 会议通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是为 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 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条例》共7章46条。包括总则、生产 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燃放安全、 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2)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除了要进行全员培训 外,还必须对高危岗位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 培训。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药物混合、造粒、 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药、搬运等工序高 度危险,这些工序的作业人员时时都接触、使用 火药,而这些药品比较敏感,静电、摩擦、碰撞、 干燥、潮湿等因素都有可能引了事故,这些岗位 的作业人员如果不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程、相关 专业技术知识、安全防护知识,盲目作业或违规 操作,哪怕是稍不慎或疏忽,就可能引发事故, 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 他人和周围设施都将造成很大的伤害。《条例》 特别规定了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 压药、切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技 术培训,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7【实施日期】202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8月28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1月15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一、存放管理要求1.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风。
2.经营场所要设专用货架摆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同类别商品,分开放置,垛堆高度应严格控制,防止倾倒坠落。
3.保持烟花爆竹货架周边整洁,不堆放杂物,禁止与易燃物品混放。
4.经营场所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放置于显眼易取处。
二、购销管理要求1.烟花爆竹经营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
2.检查购买的烟花爆竹是否配产品合格证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书等。
3.烟花爆竹购进和销售前,均应检查包装物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漏药现象,不得购买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4.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做好上架登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退回供货商处理。
5.销售人员应做好销售登记,每天核对烟花爆竹存量,如发现货品丢失,应及时报销售负责人。
三、安全操作要求1.销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要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2.搬运烟花爆竹产品时,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
四、事故处理要求1.发生事故后,要迅速切断电源,立即报警。
并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人员、灭火等应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或用湿棉被、湿布等覆盖燃烧区,使其窒息或减少火势。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起火点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带。
4.要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同时防止火星溅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灾现场动态,对有可能发生爆炸需要紧急撤退时,应立即停止灭火,疏散所有人员至安全地带。
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方式采取大棚超市化管理模式(无备货库房),只允许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面内放置烟花爆竹产品进行销售。
二、供销、储存方式与供货方(青岛东泰、即墨青升)两家批发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由供货方送货到经营地点。
销售场所内设专柜摆放烟花爆竹产品,总量不超过50标准箱,经营单位不承担烟花爆竹货物运输和储存。
烟花鞭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烟花鞭炮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生产管理1. 生产单位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工艺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2. 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3. 生产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通风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生产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经营管理1. 经营单位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 经营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整洁有序。
3. 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进行分类存放,禁止与易燃易爆物品混放。
4. 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销售技巧。
五、储存管理1. 储存场所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保持通风干燥。
2. 储存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通风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 储存烟花爆竹时,应按照类别、规格、批次分开存放,垛堆高度不得过高,防止倾倒坠落。
六、运输管理1. 运输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运输。
2. 运输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运输烟花爆竹时,应遵守交通规则,限速行驶,保持安全距离。
4.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应立即停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七、燃放管理1. 燃放地点应选择空旷、安全的地方,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人群。
2. 燃放前,应仔细检查烟花爆竹的完好性,确保无破损、漏药等现象。
3. 燃放时,应按照说明书要求操作,保持安全距离,避免意外伤害。
4. 燃放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应立即停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烟花爆竹现场的管理制度(3篇)
烟花爆竹现场的管理制度(3篇)烟花爆竹现场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烟花爆竹现场的管理制度篇11、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按规定采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并与批发单位签订供销合同。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专职安全人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亮证经营。
3、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用火;5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的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5、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6、按照规定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现场的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四)重要军事设施;(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烟花爆炮竹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活动。
三、职责分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
2.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3.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管。
5.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四、安全管理制度1. 采购管理(1)购买烟花炮竹,必须到有《烟花炮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销点购买。
(2)购买时,应仔细查看产品的标志、警示语、燃放说明是否齐全,是否有完整的生产厂名和厂址、合格证及生产日期等。
(3)禁止购买非正规渠道销售的私炮。
2. 储存管理(1)居民家中和私家车内不宜长时间大量存放烟花炮竹。
(2)储存烟花炮竹的场所应通风、干燥、阴凉,远离火源、电源、热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3)储存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3. 运输管理(1)运输烟花炮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2)运输过程中,应确保烟花炮竹的安全,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
(3)运输人员应熟悉烟花炮竹的特性,掌握正确的装卸方法。
4. 燃放管理(1)烟花炮竹不得在室内、市场、剧院、繁华街道等公共场所和古建筑、山林、电力设施下方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燃放。
(2)燃放烟花炮竹时,应保持清醒的头脑,酒后、未成年人不得燃放。
(3)燃放地点应选择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
(4)燃放时,应按照产品说明进行燃放,不得擅自改变燃放方式。
(5)燃放后,应仔细检查,发现余火残片碎纸应及时清理。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预防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02修改)
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02修改)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批准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2.03.28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3.28
【实施日期】1994.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994年3月14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4年4月13日公布1994年5月1日施行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02年4月8日公布
2002年4月20日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黔安监管三[2015]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4.16
【实施日期】2015.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方案》的
通知
(黔安监管三〔2015〕2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下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精神。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杜绝烟花爆竹零售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批发企业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等突出问题,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方案》,对本次专项治理提出具体要求,现予印发,请各地及时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6日附件1:
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的通告-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的通告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的通告(2002年12月20日)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有效实施《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现通告如下:一、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明确的禁放区和所有林区都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以上地区内禁止生产、运入、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为保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实施,贵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将花溪区花溪乡、青岩镇、孟关乡、小碧乡;乌当区东风镇、金华镇;白云区麦架镇、沙文镇、艳山红镇,都拉乡列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区。
在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生产、运入、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向职工、学生、居(村)民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工作,教育职工、学生、居民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市民应做到自己不燃放烟花爆竹,并教育、动员、劝阻亲属、子女、邻居不燃放烟花爆竹,做文明市民。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运入、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严格依照《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结束——。
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厂区范围外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为加强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有效实现对烟花爆竹产品流向流量的监控,我省烟花爆竹实行省外定点供货和专用封签、防伪标签管理。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贵州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志牌;(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七)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八)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办《贵阳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办《贵阳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筑府办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办《贵阳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7]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贵阳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有效防止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精神和省安委会办公室《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的规定,严格落实基层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集中力量依法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管理秩序,有效遏制非法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排查、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窝点。
各区、市、县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严打严控的高压态势,一经发现,要彻查流通渠道和源头,坚决予以取缔。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行动,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市场秩序。
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坚决查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对不符合《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的批发、零售企业,要结合目前的颁证工作,进行重点整治,一经查出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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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2007年8月28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07年10月9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城管、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举报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安监、公安、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林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疗养院;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单位、区域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负责监管。
第八条本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
(二)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前款规定以外的时间,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少数边远村寨,经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报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十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河道、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十一条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规定地点,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可以销售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除前款规定时间、地点外,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可以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安监、质监部门共同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合理布设。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除符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烟花爆竹的专用仓库;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烟花爆竹配送专用车辆;
(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购销管理制度、配送制度、保管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二)批发企业应当向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向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三)采购、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四)零售点日常储存量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五)批发企业统一配送零售网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
(六)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原件;
(七)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不得储存烟花爆竹实物,所陈设的样品必须为无药样品;
(八)批发企业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设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周边安全距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4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