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续论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转移与继承问题探讨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转移与继承问题探讨在债务纠纷中,债权的转移与继承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债权的转移与继承关系着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因此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本文将探讨债务纠纷中的债权转移与继承问题,包括债权的转让、债权的继承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I. 债权的转让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可以将其权益转让给他人。
债权的转让通常是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将债权转让给其他人。
债权转让的方式可以是协议转让,也可以是法定转让。
在协议转让中,债权人与受让人通过书面协议达成债权转让的意愿。
而在法定转让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转让,例如继承、遗赠等。
债权的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首先,债权人需要具备合法的行为能力,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债权人需要明确自己的意思表示,即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表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
最后,债权人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告知债务人债权已经转让给他人。
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和程序的前提下,债权的转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生效。
II. 债权的继承在债权人去世后,其债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未经立遗嘱的继承人是按照法定顺序继承债权的。
通常情况下,配偶和子女是最常见的继承人。
在债权继承过程中,继承人需要依法办理继承手续,包括接受继承、办理继承公证等。
债权的继承需要注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和继承份额。
对于法定继承人而言,其继承份额是由法律规定的,通常是平均分配。
而对于受遗赠的继承人而言,其继承份额是由遗赠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的。
III. 相关的法律规定债务纠纷中的债权转移与继承问题,在法律上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和约束。
例如,在债权转让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和签订书面协议。
在债权的继承中,继承人需要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手续,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债权的转移与继承还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
例如,某些特定的债权可能存在转让的限制,例如法律规定的不可转让债权。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权利向他人转让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
为了保障各方的权益,法律对于债权转让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就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一、债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自愿原则:债权转让必须是出于债权人自愿的行为,不能强制进行。
债权人应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转让其债权。
2. 合法合规原则: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
转让行为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违法违规。
3. 无损原则:债权转让不得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债权转让应当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不能对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造成不当损失。
二、债权转让的必要手续为了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转让人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必要手续:1. 债权转让通知:转让人需要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将债权转让给另一方。
通知应明确转让的债权金额、转让的目的和受让人的身份等信息。
2. 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债权转让的条件和期限等内容,以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双方的权益。
3. 公证或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债权转让需要进行公证或登记手续。
例如,不动产的债权转让通常需要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和登记。
三、债权转让的权利和义务债权转让涉及到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双方应注意的一些权利和义务:1. 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仍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转让人有权收取借款利息,但同时也有义务向受让人提供真实、完整的债权信息。
2. 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获得债权后,享有与债权相关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受让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但也有义务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四、债权转让的效力和限制债权转让的效力与其符合的法律规定和约定有关。
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债的移转
第一篇文章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债的移转债权让与债的移转债务承担(主体变动)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债的变更(广义)债的变更(狭义)(债的内容变动)一、债权让与1: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不得转让的债权: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具有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专为特定人利益产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从债权。
②有特别约定③法律有特别规定: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第79条)(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考点:已签订协议而未作通知的债权让与(只产生内部效力)2:债权让与的效力(1)内部效力(2)外部效力:对债务人;抗辩权转移【例题】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与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但未通知乙。
(习题演练)问1: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问2:丙能否向乙主张债权?问3:履行期届至,乙向甲清偿,发生何种法律后果?问4:乙清偿后,甲、丙之间如何处理?问5:若甲将债权让与的情况通知了乙,乙仍向原债权人甲进行了清偿,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二、债务承担两种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的方法: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需征得债权人同意)。
两种债务承担类型: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必征得债权人同意)1: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3)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2:债务承担的效力:(1)第三人成为债务人:(2)抗辩权主体移转:(3)从债务随主债务移转,有人身专属性的从债务除外:【例题】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
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13题,单选)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例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
债权转让示例
债权转让示例一、背景介绍债权转让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行为,涉及多方利益关系,需要经过合法、规范的程序和手续进行。
本文将通过一个债权转让示例来详细介绍债权转让的相关条文和步骤,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中小企业,持有乙方出具的借款合同。
由于资金周转需要,甲方希望将该债权转让给丙方,以换取一定的现金回收。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但应当经过债务人同意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债权转让步骤1. 协商沟通:甲方与丙方协商债权转让事宜,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编制转让协议:甲方和丙方编制债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债权信息、转让金额、转让条件等内容。
3. 合同签署:甲方和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面签,确保双方的真实意愿和签约行为。
4. 公证注册:甲方将债权转让协议进行公证,确保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证据力。
5. 通知债务人:甲方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乙方,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告知乙方还款方式的变更。
6. 债权办理:丙方完成相关手续,将债权办理转至自己名下。
五、注意事项1. 合法性和有效性:债权转让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通知义务:甲方转让债权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说明相关事宜,确保债务人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3. 协议公证:债权转让协议进行公证,可以加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证据力,为后续纠纷解决提供保障。
4. 过户手续:债权转让完成后,相关过户手续需要及时办理,确保债权得到妥善履行。
六、结论债权转让作为一项常见金融交易行为,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合法、规范的程序和手续来进行。
本文通过一个债权转让示例,介绍了债权转让的相关步骤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对读者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指导。
论日本民法中指名债权的让与性
论日本民法中指名债权的让与性作者:王俣璇来源:《市场周刊》2016年第12期摘要:指名债权的财产性与划一性随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强。
日本民法体系下债权让与具有契约性、准物权性和同一性特征,成为交易安全维护的内在支援。
指名债权区别于指示债权和物权而具有相对性、特定性,应设特别债务人对抗要件及第三人对抗要件,并参照日本法完善公示制度和债权证书交付制度。
关键词:指名债权;让与人;受让人;交易安全中图分类号:D9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2-153 -04日本民法将债权分为指名债权和指示债权。
指名债权即债权人特定且债权的成立、转让不以证书制作及交付为必要的债权。
指名债权作为债权的原始形态,重视债的人身性,即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这实质上造成了指名债权让与的困难。
随企业合并、营业转让等经济现象出现,罗马法以来的债权让与之禁止观念逐步被各国立法打破。
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及日本民法典中都对债权让与制度作出相应规定,且设置配套制度保障受让人及第三人安全。
我国合同法第79条也事实承认了债权让与效力。
但指名债权的可让与性、让与行为的性质等问题尚存疑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形式的自由化与多样化,指名债权让与在实际应用中的各种问题仍需从制度本源上做进一步探讨。
一、从“债权内容的变更”到“债权本身的概括性移转”一直以来,在罗马法下债权是联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锁,任何一端变化,债权都丧失同一性,即债权及其主体不可分,因此债权让与是不被承认的。
然而,随着罗马经济交易的发展,债权让与成为必要。
而前述的债权作为特定人之间的法锁的观念束缚了债权让与,因此需要从别的途径予以考察。
例如“出于自身利益的债权催收诉讼委托”。
这一方式类似与“债的保全”思想,债权本身仍残留在让与一方,受让人只能取得可行使债权的独立权利,这一方法虽然在实质上达到了与债权让与同一的目的,即实现事实上的债权的买卖、抵押,但受让人并非债权关系的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也并非债权而是对债权加以作用的第三人权利。
债的移转与消灭
第一节 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其主体有所 变更的现象。
债权转移、债务转移、债权债务转移 全部转移、部分转移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法院的裁决、基于民
事行为的发生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 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的消灭原因: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2、由于 债的目的消灭;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消灭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 字据消灭的,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
债消灭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指按债的约定实现其目的的行为。 (二)代为清偿: 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而为之,但需符合下列条件:
(二)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
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主体:
提存人: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担保义务而向提 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
提存受领人: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
提存部门:《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债 务履行地的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
意定概括转移,法定概括转移
全部转移,部分转移
(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类型:
1、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 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转移给该 第三人,由其在转移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 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企业合并,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企业分立,指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的企业。
民法练习题2
民法(2)出题人091150211徐亚灵做题人091150212李源一、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1、下列关于债的移转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债的移转是债的主体发生变更B、债的移转包括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种类型C、债的移转使债内容的统一性发生变化D、债的移转不同与债的变更,前者是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后者是债的内容发生变更2.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钱,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请回答下列问题:(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A债权保全撤销权B债权保全代位权C申请法院强制执行D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3、债权让与后债权人须履行登记手续的债权为()。
A、转让火车票B、票据背书C、转让电影票D、记名股票转让4、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名称仍为甲公司。
乙公司丁公司的债权和戊公司的债务由甲公司承受,这种债的变更在法律上被称为()A、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B、债务移转C、混同D、债权让与5、下列哪一当事人的主债务可以代为清偿?()A、技术服务合同中提供服务的债务B、雇佣合同受雇佣者C、买卖合同的买方D、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6、甲和乙签定了一项加工合同,由甲负责加工乙的西服套装,加工费为1000元。
甲欠乙1000元钱。
问下列那种情形甲的债权可以和乙的债权抵销?()A、乙的债权尚未到清偿期而甲的债权已到期,乙提议抵销的B、乙的债权尚未到清偿期而甲的债权已到期,甲提议抵销的C、乙的债权已逾诉讼时效,甲的债权未逾诉讼时效,乙提议抵销的D、甲的债权已逾诉讼时效,乙的债权未逾诉讼时效,甲提议抵销的7、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A、债务人B、债权人C、提存部门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8、下列关于免除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B、免除是无因行为C、免除是处分行为D、免除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9、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何时终止?()A、提存机关公告B、提存有效成立C、债权人知道提存D、债务人提出提存申请10、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个人债权转让协议(15篇)
个人债权转让协议(15篇)个人债权转让协议1您好!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您与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您借我本金________万元整,约定利息为________,借款手续费为________,借款合同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到期,截止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您应向我归还本息及手续费共计________元整。
我现将该笔债权全额转让给第三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望接到通知后,及时将该笔款项付清,否则应向第三人承担违约及后续产生的利息费用(利息按原协议约定计算)。
本通知自形成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告知。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个人债权转让协议2甲方:_______________(债权出让人)乙方:_______________(债权受让人)丙方:_______________(债务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编号为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及之后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甲方对丙方享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及相应的车辆质押权。
现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债权协议转让,以资信守。
一.债权转让标的甲方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债权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小写)元整(大写)圆整和利息以及对车牌号码为的车辆质押权。
二.债权转让方式1.甲方对丙方享有的前述债权及车辆质押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小写)元整(大写)圆整作为本次债权转让之对价。
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对债权转让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本文将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实务操作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二、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章第一节规定了债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2.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债权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债权后,债务人向让与人履行债务的,视为向受让人履行。
”5.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债权后,债务人将债权与债务同时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6.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无效:(一)债权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二)受让人知道债权存在瑕疵,仍受让该债权;(三)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发现债权已经消灭。
”三、债权转让的实务操作1. 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债权的范围、期限、金额等内容。
2.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
3. 债务人对债权转让通知进行确认,如无异议,视为接受债权转让。
4. 债权人与受让人办理债权转让手续,如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
5. 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受让人取得债权。
四、债权转让的注意事项1. 债权转让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债权转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债权转让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1)债权人与受让人的基本信息;(2)债权转让的范围、期限、金额;(3)债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4)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和效力;(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债权多重让与的顺序规则
债权多重让与的顺序规则债权多重让与的顺序规则,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复杂?不过别担心,咱们慢慢来,轻松聊聊这个话题。
想象一下,某天小王借了小李一笔钱,结果小王又把这笔债权转给了小张。
哎,这就叫债权的“多重让与”。
听着是不是有点绕?它就像一场接力赛,谁先到谁就能拿到最终的奖品。
那咱们先来说说顺序规则。
顺序在这里可是大事。
债权让与就像是买了热锅上的蚂蚁,越早越好。
想象一下,小王转让给小张的那一刻,小张可开心了。
可如果小李早就把债权转给了小刘,那小张可就要哭了。
所以说,先来先得,这个道理大家都懂吧。
再说了,谁不想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呢?而且呀,债权让与还要看“通知”这个环节。
就是把这个信息告诉相关的人,嘿,我把债权转让了哦!如果小王没告诉小李,这可就麻烦了。
小李照样可以要求小王还钱,毕竟他还是债权的原持有者。
这样一来,小张可能就要干着急了。
这就好比你买了票,结果票主却把票给了别人,但你根本不知道,这场戏可就没法看了。
债权的种类也得注意。
咱们有优先债权、次级债权,还有那些担保债权,听着是不是像个名词大杂烩?不过,简单来说,优先债权就像是VIP座位,谁都想坐在那儿。
次级债权就得排队,没那么幸运。
担保债权更是有保障,出事了还可以追责,真是坐享其成。
还记得刚才说的接力赛吗?债权转让就像接力棒,谁接到了,谁就有机会。
如果小王把这根接力棒给了小张,但小张没及时去传递给其他人,那可就耽误了比赛。
最后结果就是,有可能小李突然又出现,咔嚓一声把债权拿回去了。
这时候,小张想要的可就没了。
真是世事无常,谁也说不准。
所以呀,做生意的时候,大家得留个心眼。
尤其是债权这种东西,顺序绝对不能马虎。
就像是在厨房里做菜,调料放错了,最后的味道可就全乱了。
人际关系上也是如此,及时沟通才能保证每个人都明白自己的位置。
说到这里,咱们再来聊聊有趣的事儿。
有的朋友为了转让债权,专门会写个“转让函”,这可是相当正式的事情。
简直像写情书一样,生怕漏掉一句话。
个人贷款债权转让管理办法(2022年版)
附件个人贷款债权转让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行开展债权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为规范债权转让等经营行为,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及操作流程,促进我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及关注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个人信用贷款等个人贷款。
第三条我行转让债权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移。
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第四条我行转让债权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债权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第五条我行转让债权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拟转让的债权有保证人的,在债权转让前,我行应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征求保证人意见并留痕,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我行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转让。
拟转让的债权有抵质押物的,我行应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的有效转移。
第六条我行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收购合作方后,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我行和收购合作方应当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
第七条债权转让后,我行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债权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债权债务转让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交易方式,对于促进经济流转、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债权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债权转让的实质是债权的主体变更,但债的内容保持不变。
(二)债权转让的条件1. 债权转让必须合法有效。
即债权转让的标的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债权转让必须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债权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如债务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等。
3. 债权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在无担保的债权转让中,债务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债权转让;在担保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同意债权转让的,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4. 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手续。
债权转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债权转让的程序1.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2. 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如无异议,债权转让生效。
3. 债权转让生效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四)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
2.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3. 债权转让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一)债务转让的概念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债务转让的实质是债务的主体变更,但债务的内容保持不变。
(二)债务转让的条件1. 债务转让必须合法有效。
即债务转让的标的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债务转让必须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024年论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范文
《论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商业环境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交易形式日趋复杂多样,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逐渐成为企业资产管理和融资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分析其背后的法律原理、运作模式及可能的风险,并探讨其未来发展趋势。
二、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概述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是指企业将其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的行为。
这种让与方式有助于企业提前回收资金,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同时,受让方可以通过购买未来应收账款债权,实现资产的多元化配置和风险分散。
三、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法律原理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根据合同法原理,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虽然尚未产生,但已经具备明确的债务人和债权关系,因此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和价值性,可以被视为一种财产权益进行让与。
四、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运作模式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通常需要经过以下步骤:首先,转让方和受让方就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达成协议;其次,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明确转让的债权、价格、支付方式等事项;最后,通过通知债务人等方式,使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
在运作过程中,还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让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风险及应对策略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虽然具有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主要包括债务人信用风险、合同履行风险、法律风险等。
为降低这些风险,企业在进行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受让方,签订详细的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及时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以确保债权的安全回收。
六、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推进,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将具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我们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提供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6篇
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6篇篇1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引言在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的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但是,在转让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纠纷,尤其是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本文将就该类纠纷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二、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的定义转让合同债权债务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债务人将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的主体一般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三方。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这种转让是个人、公司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这种行为同样是个人、公司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
三、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的纠纷1. 纠纷的种类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债权人未事先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转让债权,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2)转让合同中的义务未尽是造成合同纠纷的原因;(3)受让人无力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导致债权债务无法转让的情况。
2. 纠纷的解决在面对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纠纷:(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仲裁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仲裁程序相对简便快捷,可以有效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3)诉讼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让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四、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的规避为了避免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的发生,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合同条款: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转让的对象、数量、价格等关键信息,确保各方权利义务清晰明了。
(2)充分了解对方:在转让合同中,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信誉度等信息,避免因为对方实力不足而导致合同纠纷。
债权表见让与有什么法律后果
债权表见让与有什么法律后果表见债权让与是指在债权⼈并未实际进⾏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因⾃⼰的⾏为⽽使债务⼈对债权的移转⾜以产⽣信赖,并向其所认为的“受让⼈”进⾏给付,且在⽴法者看来需要认可并给予保护时,便将此情形视同债权已经让与。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债权表见让与有什么法律后果其⼀,因为债务⼈有理由相信第三⼈是合法有效的受让⼈,因⽽,其向第三⼈的履约⾏为合法有效。
债务⼈从债权债务关系中脱⾝出来,履约完毕后,便不再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当事⼈。
其⼆,债权让与⼈与“受让⼈”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如果事后债权⼈将债权真实地让与受让⼈,受让⼈成为新的债权⼈,此债权让与⾏为便是民事法律⾏为;若债权⼈并未将债权让与受让⼈,事后也未追认,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适⽤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即⽆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受益,致他⼈受到损害,这⾥的损害包括权利⼈应得的利益⽽未得。
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们损害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害⼈。
”故第三⼈应将利益返还给债权⼈。
假如债权⼈的债权让与⾏为属⽆效或可撤销情形的,依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所指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受让⼈取得的财产”。
按这⼀条处理债权转让合同的⽆效或可撤销情形,是⾏之有效的。
⼆、债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债权转让,⼜称债权让与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的⾏为。
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取代原债权⼈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原债务⼈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作为第三⼈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共同享有债权。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
无讼阅读|难点解析:债权让与背后的有因与无因
无讼阅读|难点解析:债权让与背后的有因与无因文/秦尤佳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内容不失其同一性的情况下变更其债权人。
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与拓展对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我国,债权让与制度对让与债权的合法性已有制度性保障,但对债权让与的有因性,即原因行为对债权让与效力的影响鲜有述及,致使实务中交易安全缺乏保障,并致债务人承受了各种不利益。
一、债权让与的性质关于债权让与的原因行为无效,随之发生的债权让与是否有效,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学界也颇多分歧。
由于这一问题事关当事人及社会利益,在法律未作规定之下,实务界如何处理也颇有讨论之必要。
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将债权让与定性为准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说认为债权让与与其原因(抵销、买卖)是相互区分的。
债权人与受让人首先基于合意达成了一个买卖、抵销、赠与等合同,同时又基于履行合同的目的达成了债权让与的意思表示,该一致的意思表示便是债权让与之合同。
而其之前的买卖、赠与、抵销等合同便是该债权让与合同之原因。
针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是否受其之前的原因影响,大陆法系又细分为无因与有因两大流派。
无因说认为债权让与属处分行为,其债权让与的规则与物权变动的规则保持一致,故物权行为理论类推适用债权让与,而物权行为又具有无因性,则债权让与无因化也就是顺其自然的事。
这也与债权摆脱人身属性的现代化趋势相吻合。
有因说则认为债权让与与物权契约不同,因为债权让与合同通常是以买卖、赠与、抵销合同等形式表现出来,两者区分没有物权行为和物权契约那么明显,而且债权让与的意思表示欠缺外部公示,债权让与不宜在原因之外另行订立合同为必须。
英美法系推崇的债权让与理论则颇为简单,只要债权让与协议本身无瑕疵,便为合法有效,但若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买卖、赠与、抵销等基础合同无效,则受让人取得债权并接受债务人的清偿,相对于债权人来说便为一种无偿取得。
无偿的债权让与则因丧失对价而可撤销。
房地产债权转让
房地产债权转让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需求的增加,债权转让在房地产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债权转让的意义、流程以及相关问题。
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许多房地产项目需要融资来支持其发展。
然而,传统的融资方式存在着时间周期长、利率高等问题。
而债权转让则提供了一种更加高效灵活的融资方式,为房地产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债权转让的意义1. 融资渠道拓宽:债权转让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使其能够更容易地获得资金支持,加快项目的推进速度。
2. 风险分散:债权转让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降低风险,在不同的项目之间进行分散投资,提高整体投资回报率。
3. 提升资产流动性:通过债权转让,已持有债权的投资者可以快速变现,将资金重新用于其他更有价值的项目。
三、债权转让的流程债权转让的过程需要经历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寻找买方:房地产企业首先需要寻找潜在的债权买方,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或私下交易进行寻找。
2. 债权估值:确定债权的估值是债权转让的核心步骤。
估值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以保证公正和准确性。
3. 签订合同:一旦债权买方和债权卖方达成一致,双方需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4. 过户手续:债权转让还需要进行过户手续的办理,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过户手续一般由专业的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负责。
5. 结清欠款:一旦债权过户完成,债务人需将债务款项支付给债权买方,以确保债权转让成功。
四、债权转让的注意事项1. 法律合规:在进行债权转让交易时,房地产企业和债权买方需确保交易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防止因合规问题导致交易无效。
2. 风险评估: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债权转让前,必须对债权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这包括审查债权人的资质、项目的潜在风险以及市场的变化等。
3. 信息透明:债权转让涉及到大量的信息交流,房地产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并遵守相关保密协议。
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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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甲方地址]联系电话:[甲方电话]姓名:[乙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电话]鉴于:2. 甲方愿意将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该债权。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债权转让内容。
1. 甲方将其基于[具体判决书案号]判决书所享有的对[债务人姓名]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如有)等,转让给乙方。
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取代甲方成为[具体判决书案号]判决书所确定债权的合法权利人,享有该债权相关的一切权利。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X]元。
这个价格可是我们商量了好久才定下来的,就像在菜市场买菜一样,要权衡价值嘛。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甲方账户名称]银行账号:[甲方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名称]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债权转让价款。
2. 义务。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后,向乙方提供与债权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原件、执行申请书(如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等,就像交接宝藏的地图一样,要完整无缺哦。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与债权转让相关的手续,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配合乙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沟通等工作。
比如说,要是乙方需要去和债务人或者法院解释这个转让的事情,甲方得搭把手,不能躲在一边哦。
#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自本协议生效且支付转让价款后,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姓名]主张[具体判决书案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并行使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比如像个债主一样去讨债啦。
深圳公司债权转让流程
深圳公司债权转让流程《深圳公司债权转让流程:一场债务的“接力赛”在深圳这个充满活力、创新和商业气息的城市里,公司间的债权转让就像一场特别的“接力赛”。
今天咱就唠唠这深圳公司债权转让流程,那可真是趣味和要点并存啊。
首先呢,债权转让这场“接力赛”的发令枪就是达成转让协议。
这就好比两个小伙伴,一个有债权要转让(咱们就叫他“老王”吧),另一个想接盘(就叫作“小李”)。
他们得坐到一块儿,喝着深圳特产的靓汤,然后一本正经地讨论转让的事儿。
要把债权的本金是多少、有没有利息、啥时候到期等等细节都谈得清清楚楚,就像讨价还价买东西一样,最后写成书面协议。
这个协议可得严谨,可不能像我平时写日记那么随意,不然到时候出了岔子,就像交响乐突然跑调一样尴尬。
协议达成之后,可不能自己偷偷藏着掖着,得通知债务人呢。
这通知啊,就像是告诉正在赛道上奔跑的其他选手,我们换接力的人啦。
根据深圳这儿的规矩,可以书面通知,也像是写一封很正式的“警告信”:“嘿,原来欠老王的钱,现在得还给小李啦!”也可以用其他有效的方式,不过可不能搞那些神神秘秘的通知,比如说托梦啥的,债务人可没有那么玄幻的接收方式哦。
然后呢,还有个很关键的事儿,就是办理相关的手续。
在深圳,各种手续也是很重要的关卡。
这就像是接力赛中的交接棒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完成。
要根据债权的类型,可能涉及到去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之类的。
比如说如果是股权债权啥的,还得去工商部门溜达一圈,让他们知道这事儿变了。
这时候,就得把各种文件资料像宝贝一样整整齐齐带着,缺一个章或者少一张纸,人家可能就会像超级严格的守门员,直接把你拦在门外啦。
我一直觉得深圳公司债权转让流程是个特别有趣的“游戏规则”。
它在保证商业社会正常运转的同时,其实也是一种资源重新配置的方法。
就像小孩子玩的积木游戏,把不合适的组合重新打乱,拼凑成更有意义、更高效的形状。
对于参与其中的公司来说,大家都要遵循规则,不然就容易乱成一团麻。
不过有时候,看着那些繁琐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小细节,也会忍不住吐槽:“咋这么麻烦呢?”可这就像是做一道超级美味的深圳海鲜大餐,每一个步骤都是必要的,缺少了哪一个环节,那整体的味道就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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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债权让与续论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合同/撤销/二重让与/债权打包让与/诉讼时效内容提要: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现实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与否影响不到这个事实。
债权让与合同存在着可撤销的原因时,当事人即可主张让与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并非总能够对抗受让人。
对于债权打包让与,可将打包的债权拆包,就每一项债权专门成立一个债权让与,分别赋予其法律效力;亦可将打包债权视为一个“物”,按照一项债权让与处理。
债权让与通知为一种事实通知,其本身不得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笔者就债权让与问题曾撰写过系列论文 [1],2003年修订《合同法》教科书时大幅度地重写了“合同的转让”一节 [2]。
面对债权让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呈现出丰富多彩的面貌、判决和学说不断地推陈出新的情况,自己积极学习和思索,对债权让问题与又有所心得,兹整理成此文,以教于大家。
一、受让人的法律地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如果让与合同规定债权于未来的某个时间点移转,让与人仍然享有债权,尚未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就他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其债权受到限制,如未经受让人授权不得行使债权;受让人并未取得被让与的债权,只是开始享有取得债权的期待权,也就是享有于约定的时间点取得债权的权利,同时有权援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等。
有人说得好:“受让人承受了让与人的法律状况”(theassigneestandsintheshoesoftheassignor),受让人“按照原样”(wartsandall)承受让与人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对那些根据协议而发生的、如果没有发生债权让与则债务人本可以向让与人主张的抗辩或者请求权,债权让与并不能剥夺之。
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些抗辩和请求权,不论债权让与之时受让人是否知道它们的存在,也不论让与之时它们是否存在。
这些抗辩事由包括因为欠缺对价、公共政策上的原因、未能满足防止欺诈法的要求等原因,而导致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还包括因为诸如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错误、虚假陈述或者胁迫等原因导致合同可撤销。
[3]除了对价(consideration)制度在我国现行法上没有其位置、防止欺诈法规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种类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略有出入、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在我国现行法上为效力待定外,美国法的上述意见均可资借鉴。
未来债权的让与,也大致如此,只是某些抗辩权尚不存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债权为现实存在且全部让与的场合,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2000年11月1日通过)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
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13条)。
但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对此,有学者持有异议:“在债权让与协议成立后,还需要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使债权发生实际的移转,而这种事实就是通知。
因此,在通知之前,不能认为债权已经移转,因此受让人并非债权人,也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进行通知。
⋯⋯在债权人进行通知以前,标的债权并未实际移转,受让人并未成为标的债权的债权人。
” [4]坚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作为对人权的债权如果对债务人的效力都没有发生,不可能认为债权已经发生变动。
因而通知债务人应是债权变动的要件。
[5]债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对债务人的拘束力,不能拘束债务人的“债权”很难认为是真正的债权,因此从法理上很难说得过去。
[6]对此,我回应如下:(1)这种见解混淆了债权归属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两层法律关系。
在意思主义下,在现实债权让与场合,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合意,债权就发生转移,并成为受让人的责任财产。
如果没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然可以向让与人给付而消灭债务,这可谓对债务人没有发生效力。
但是,如果债务人知悉债权让与,即不得再向让与人为给付,怎么能说对债务人没有发生效力呢?而且债务人因知悉债权让与而向受让人清偿,受让人即得保留此种给付,这正是债权保持力的体现。
如果对债务人没有发生效力,债务人所为的给付构成非债清偿,还需要再向让与人清偿,对债务人不利,更不利于鼓励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
即使债务人果真不知悉债权让与的事实,也有错误清偿的情形,此时如果承认受让人享有债权,他就可保有该项给付,对受让人来说减少了受让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的风险,对社会而言,降低了成本,有利无害。
因此可以说,债权既因让与人和受让人的让与合意而转移,就已经对债务人发生了效力,只不过该效力不齐备,受让人的债权仅有给付受领权和给付保有权,有时欠缺给付请求权。
[7] 所谓基于债之关系首先产生债权而后产生请求权,债权为债之实体上的权利,而请求权则是为债权之实现所延伸出来关于债权之行使或保护的权利 [8],表达出了一定的意思。
(2)法律之所以规定通知债务人前,对让与人清偿亦为有效,主要是出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降低成本的考虑,在债务人不知债权转移而误向让与人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消灭,且不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
这样,成本也最低。
[9]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这种观点的不当还表现在,当受让人将其受让的债权出质、设立让与担保、再转让时,可能给第三人带来损失,害及交易安全。
在债权已经公示的情况下,会破坏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二、债权让与合同的撤销在美国法上,债权让与可以被撤销,在衡平法上,无偿的债权让与之所以能被让与人撤销,乃是基于“衡平法不帮助自愿者”这句格言中所蕴涵的法律理念。
因此,当17世纪末普通法接受了债权可以让与这项衡平法规则时,也接受了关于无偿的债权让与这个例外。
[10]一般说来,无偿的赠与性债权让与具有可撤销性。
[11]不过,如果受让人已经受领了给付,让与人的撤销权即告消灭,受让人可以保有所受领的东西。
[12]让与人(乙)撤销一个可撤销的债权让与,其方式可以是向债务人(甲)或受让人(丙)进行通知,或从债务人受领给付,或将同一债权让与给另一受让人(丁)。
[13]虽然中国法与美国法存在着对价制度有无的不同,导致了在认定无偿合同的效力方面存在着差异,但在债权让与合同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可撤销的规定方面却是一致的。
就是说,在中国,只要债权让与合同存在着《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的原因之一,当事人即可主张让与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三、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并非总能对抗受让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这是因为债权让与是债之主体的变更,并不改变债之内容,债的同一性不因债权让与而丧失,债权原有的瑕疵,不能不随同移转于受让人,所以债务人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
该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制度,正是“债务人不能因债权让与而受到损害”原则的体现。
必须指出,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并非总能够对抗受让人,存在着若干不得对抗的情况。
债务人所享有的对抗受让人的抗辩,可以预先或者在嗣后与受让人协商一致予以抛弃。
[14]抗辩纯为对于让与人个人的事由的,债务人不得以之对抗受让人。
例如,让与人虽对债务人约定不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以由此约定对抗受让人。
[15]日本民法上有所谓保留异议的承诺,是指债务人在承诺债权让与时,不保留任何债权不成立、成立时有瑕疵、债权消灭及其他可对抗让与人的抗辩的单纯承诺。
债务人就债权让与作出不留异议的承诺,一般受让人即可相信该债权不存在任何抗辩事由。
法律因此而为保护受让人的信赖、保障债权让与的安全,特别承认不留异议承诺的公信力,从而使抗辩力丧失。
不留异议的承诺丧失抗辩的后果,只在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没有任何影响。
[16]中国现行法没有规定此类制度,只是承认债务人的抗辩权(《合同法》第82条等)。
不过,既然法律允许债务人援用抗辩权乃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如果债务人和受让人就放弃援用抗辩权达成协议,或者债务人单方允诺放弃抗辩权,只要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予允许。
在美国,曾经存在过消费者对零售商的抗辩权,不得向受让零售商付款请求权的融资机构主张的情形。
例如,融资机构通过可流通本票使其不再受到消费者所享有的抗辩的束缚。
具体做法是,赊账购物的消费者不仅要签署买卖合同,而且要签署一份本票,在该本票上,消费者允诺向零售商或者持票人支付价款。
让与付款请求权的零售商在该本票上背书,指示该款项应向融资机构支付。
根据可流通票据的规则,如果融资机构善意、有偿地接受该票据,并且不知消费者享有的任何抗辩,那么它就符合了“正当持票人”(aholderinduecourse)的要件。
作为“正当持票人”,融资机构可以对消费者强制执行该票据,可以对抗消费者提出的抗辩(比如零售商违反担保,或者有欺诈行为)。
• [17]再如,融资机构不使用独立的本票,而是要求零售商在买卖合同中加入一项“放弃抗辩”(waiver-of-defense)条款。
根据该项条款,消费者同意,如果付款请求权让与给融资机构,消费者将不对受让人提出任何抗辩。
法院一般认为,当融资机构已经基于对该项条款的信赖而支付代价后,消费者就不得对融资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但可对零售商主张。
[18]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这显然不利于消费者,19世纪50年代初期,法院开始认为,与零售商有密切关系的融资机构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 [19]也不能受到放弃抗辩条款的保护。
[20]19世纪70年代初,美国绝大多数州制定了消费者交易的法律,禁止流通本票放弃抗辩条款的使用:要么限制它们的效力,要么完全剥夺它们的效力。
于是,联邦贸易委员会(TheFederalTradeCommission)制定了一项规范此类交易的规则,将违反该规则的行为确定为不公平交易行为(anunfairtradepractice)。
根据这些法律,无论零售商和融资机构之间是否存在着密切关系,融资机构都承受与零售商相同的法律状态,受到所有可以对零售商主张的抗辩和请求权的约束。
消费者若在发现货物瑕疵之前向融资机构支付了货款,那么对融资机构享有返还请求权。
《统一商法典》对此不愿意表明立场,一般性地承认了使用本票和放弃抗辩条款的效力,除非制定法或判例为供消费之物的买受人⋯⋯确定了不同的规则(第9-2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