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债权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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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那么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通知《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

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

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

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

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

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

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又应当对权利转让的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

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都对不得转让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比如,日本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债权得让与之,但其性质不容许让与者,不在此限。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4条规定,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第三人。

但下列债权不在此限:(一)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二)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转让者;(三)债权禁止扣押者。

在吸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条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

比如,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的钱用于某贫困地区希望小学的建设,受赠人如果将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用来建造别的项目,显然违反了赠与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转让生效最新条件及债权转让协议效力时间

债权转让生效最新条件及债权转让协议效力时间

债权转让生效最新条件及债权转让协议效力时间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及参考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及参考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债权转让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法律问题由于《合同法》条文容量的有限性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甚微或者无知,造成许多的债权转让纠纷。

债权转让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可转让债权的内容;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一、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1.四者的概念区别(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

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

(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

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民法典解读--《民法典》的合同转让规则

民法典解读--《民法典》的合同转让规则

民法典
第696条第1款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 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 生效力。
(四)债务人对受让人可主张的抗辩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2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 第548条 未变 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83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 第5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
2. 禁止金钱债权让与 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情
(二)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 第546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 通知的主体
(三)从权利移转的范围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1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 第547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
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
身的除外。
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
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九民纪要》第62条【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 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
例:发包人甲、承揽人乙订立承揽合同,施工期限是6个月。订立 合同后,乙(让与人)立即将其工程价款债权让与给丙(受让人), 并通知了甲(债务人)。不久,甲发现工程施工质量有瑕疵,能否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解除权,拒绝向丙清偿?
• 无论产生于通知前或通知后
2. 非基于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
限于转让通知前
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论合同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

论合同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

论合同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摘要:债权让与法律关系中,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呈现出复杂的三角关系,而债务人处于被动接受的弱势地位,在实务中往往发生对债务人利益保护不足的情况,因此,加强对债务人利益保护,使其利益在实质上不会因为债权转让而恶化,这须成为法律关注焦点。

关键词:合同债权让与债务人保护一、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所谓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成为原有债的新债权人的行为。

现代市场经济时代,债权的财产属性和资本性客观上要求其具有较大的自由流通性,债权让与通过维护债权人的债权自由处分权,使债权这一无形资产自由流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财富增长,因此,在商业实践中最为活跃。

而债权让与法律关系涉及多方主体,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间呈现出交织复杂的利益关系,对各利益主体的关系进行全面考虑并予以合理平衡,是债权让与制度的主题。

对于债权让与三方当事人而言,债权人在让与完成后,全部或部分地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其效果就是债权人自己的清偿,是受益者;对于受让人而言,本应由让与人履行的债务,变更为由债务人履行,所以对于债权是否能够顺利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均强调对受让人的保护;然而,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却处于被动接受的弱势地位。

传统观点认为,债权让与是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自己的权利,对债务人利益影响不大,只是使债务人的履行对象发生了变化,因此,债权让与合同的订立不需要债务人的参与和同意,债务人只要得到债权让与通知,则应当接受债权让与的事实和法律后果。

但实际上,债权让与可能会课以债务人一些合同约定以外的义务,债务人的利益不免会或多或少的有所牺牲。

通常而言,债务人一般应当承受因债权让与给自己带来的不适,这是为了债权让与的自由和安全而需由债务人承受的必要负担。

但债务人的忍受是有限度的,否则,将会给债务人增加过多的负担,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80条的解释论问题——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方式及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80条的解释论问题——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方式及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 8 0 条的解释论 问题
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 、 方式及 法律效力
方 新 军
( 苏州大学 王健 法学院 , 江苏 苏州 2 1 5 0 0 6)

要 :合 同法第 8 0 条 关于债权 让与通知 的规定存在 多个 法律 漏洞需要填补。无论 是对该条进行 目的
论扩张 , 还是进行 目的论限缩 , 在解释论上应该坚持如下原则:债权让 与合 同生效 , 受让人 即成为新债权人, 债 权让 与通知 的规 范 目的包括 两个 层面,第一是保 护债务人 , 第二是确保 受让人权利 的顺利 实现。因此, 通 知 的主体应扩张 至受让人 , 通知的方式应扩张至诉讼方式 , 以及特定 条件 下的公 告方式。关于让 与通知 的法


问题 的 由来
的 , 人 民
法 院应 当首 先 引用 合 同法第 1 7 4 条 的规 定 , 再 引
我 国合 同法 第 8 0 条 规 定 :“ 债 权 人 转 让 权 利的, 应 当通 知债 务 人 。未 经 通 知 , 该 转 让对 债
法 律 应 该 承 认 其 履 行 的效 力 。此 时 涉 及 的 是 债 务 人和受 让 人 ( 真 正 的债权 人 ) 之 间 的利益 冲突 , 基 于 债 权 让 与 的相 对 性 和 债 务 人 信 息 不 对 称 的地 位, 立 法 偏 重 于 对 债务 人 的保 护是 合 理 的 。 第 二
乎 没 有参 照适 用 的余 地 , 因为 这正 是债 权 让 与和 有 体物 上所有 权买 卖 的核 心 区别之 一 。 ①
①梅迪库斯指 出, 《 德 国民法 典 》 第4 5 3 条关 于参 照适用的规定其作用微不足道 , 因为在 大多数时候 , 有关债权让与 的规则都要作

让与担保的法条

让与担保的法条

让与担保的法条
让与担保是指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并同时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
人协商一致,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让与第三人。

让与人取得债
权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用原债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或者与债务人协商解决。

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也可以向让与人履行;但债务人不能对让与人提出抗辩。

让与人
在履行债务时,可以向原债权人追偿,但原债权人已经收到了偿还款的,让与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借款人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担保物
进行处置。

如借款人违反约定处置了担保物的,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
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向该担保物追索相应价值的款项。

浅议债权让与通知

浅议债权让与通知

浅议债权让与通知[摘要]《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文章通过对各种立法——自由主义、严格限制主义、通知主义的比较分析,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通知的主体、时间、方式、撤销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债券让与;债务人;债权人;通知;要件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转移于第三人。

设立债权让与的目的,就是在尊重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自由处分权,增强债权的利用价值。

但债权在本质上是特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请求一定给付的请求权,故在债权让与的过程中,不能置债务人的利益于不顾,因此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民法在规定债权让与双方当事人的生效要件的同时,也就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在何种条件下生效做了规定。

各国采取的方式不同,主要有三种:一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债务人同意原则。

此种立法例仅为我国所采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很显然此种立法例有效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赋予债务人任意不同意债权让与的权利,实际上失去了债权让与制度的效用,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影响了债权的自由流通性。

因此受到多数学者的批评。

二是自由主义。

即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仅依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合同即可让与,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也不必通知债务人。

德国民法采此立法例。

第398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转让与第三人。

合同一经订立,新债权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

美国也采取自由让与主义,认为“让与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债务人得同意。

”三是通知主义。

多数国家采用此种立法例。

即债权人让与其债权时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一旦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即受该让与合同约束。

如在英国法定让与也要求,只有通知债务人,让与才有效。

试论债权让与

试论债权让与

试论债权让与内容摘要:现代交易的发展,不仅使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呈多元化的趋势,也使含有财产利益的债权成为日常转让的客体。

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完善,而债权让与法律制度随着市场交易的快捷、便利的要求而逐渐丰富。

债权让与法律关系中,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呈现出复杂的三角关系,对三者利益的平衡和选择保护,成为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和主旨,也使得债权让与法律制度日益丰富多彩。

在我国民事立法上,债权让与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前的合同立法中没有对当事人协商转让债权作出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则将许多债权让与行为视为违法行为。

到1986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次规定了债的移转制度,但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一并进行规制。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本文谨就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的特征、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以及债权让与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示公众。

我国立法者立足于债权让与的现实需要,在新制定的《合同法》改变了《民法通则》仅对债的移转作了简单规定的弊端,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债权让与制度。

为了使人们正确理解,并且在实践中更好适用债权让与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本文谨就债权让与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以下分析阐述。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让与本身即为让与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新债权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以二者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它与债务承担制度一起构成完整的债之转移制度。

(一)债权让与制度的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

论债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

论债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债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所谓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或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这是我国有关债权转让制度最早的法律规定。

该规定确定了合同转让的基本原则,从而为保障合同的转让秩序、鼓励交易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通则》的规定已不再适应市场的需要。

因为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债权被视为一种类似资本的东西,具有极大的可利用经济价值。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运而生,确定了债权转让制度,即债权人可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符合了时代的要求,有利于财产的流转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是对一些问题还存在不同意见,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分析。

一、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对通知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通知在当事人之间到底产生何种效力?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中有所不同,具体有如下几种:1、准物权行为模式。

该模式以德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该种模式认为,债权移转是一种准物权行为,基于当事人的准物权合意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

合意一旦达成,受让人便取得债权,而且也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纯粹意思主义模式。

此种模式以瑞士、奥地利为代表。

在此种模式下,通知并不对债权移转发生效力,也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是否通知也对债权让与本身不产生影响。

3、通知对抗要件模式。

此种模式以日本、法国为代表。

在这种模式下,指名的债权让与,除非经让与人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债务人及其第三人。

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一、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通知《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

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

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

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

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

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

合同法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合同法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合同法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合同
甲方:(债权转让人姓名)
乙方:(债权受让人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转让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拥有的债权进行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基本情况
1. 债权转让人:甲方
2. 债权受让人:乙方
3. 债权金额: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小写)元整
4. 债权性质:_______(详细描述)
二、债权转让条件
1. 甲方确认自己拥有转让该债权的合法权利,并无任何限制;
2. 乙方确认自愿受让该债权,并有能力履行债权转让合同;
3. 债权转让后,乙方享有债权的一切权利和利益;
4. 债权转让生效后,甲方不再对该债权享有任何权利。

三、债权转让程序
1.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将债权相关证明文件交付给乙方;
2. 乙方在收到债权相关证明文件后,支付债权转让金额给甲方;
3. 甲方确认收到债权转让金额后,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债权转让。

四、债权转让保证
1. 甲方保证债权系其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纠纷;
2. 乙方保证支付债权转让金额,并承担债权相关责任;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债权转让,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约定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债权转让完成之日止;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论债权让与形态下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兼评《合同法》第83条

论债权让与形态下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兼评《合同法》第83条
在罗马法时期 ,债权是连接债权人与债务 人的法锁 ,无论 主义 经济 的发 展将 债权 作为一种财产看待 ,债权人的更 改 、诉
二、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条件 1 . 需 于让 与 通 知 时 获 得 主 动 债权
对 于主动债权 的取得 时间 , 《 合 同法 》第 8 3 条 规定必须 在 债 务人接 到让 与通知 时取得 ,若 是在让 与通知后 取得 主动债
条 规定为 法定抵销 ,第 1 0 0 条为约 定抵销 。因为约 定抵销权是 在 当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 情况下行使 ,具有很强合意 I 生,故抵销 权应 仅指法定 抵销情形。我妻荣认为 ,抵 销权是指 “ 作为对立
的同种债 权的当事人抱有依将来的抵 销能够得到清算 之合理期 待 的人的地位 ” 。民法承认抵销 的理 由是为 了排 除互负债务 的 当事人在各 自请求履行上 的不方便 和不公平而设 定的 ,同时 , 抵销发挥 了债权 的担保作用口 】 。
类似规定 。 若 对主动债权 的取得 时间不做限制 ,则可能使债权让与流 于形式 。《 合 同法 》第8 3 条规定是为 了保 护债务人 的利益而做 的特别规定 ,而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抵销权 的行使会 危急 到受让
权两 大制度 的衔 接 ,该问题 的实质是对债务 人利益保 护问题。 我 国仅有 《 合 同法 》第 8 3 条与 《 破产法 》第4 O 条对该 问题有直 接规定 ,但两个法条 的规定不 足以厘 清如此 复杂的问题 ,实务 中掌握标准不一 ,法律规定也不 明确 ,在此情况下对该 问题进
甲处借款 负5 0 万元债 务 的乙 ,对 甲取得2 0 万元 的销售 价 款债 相互冲抵 ,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销债务 ,也就 是抵 销 权 ,乙 的债 权先 于 甲的债 权到期 ,此时 甲将对 乙的债 权让 与 债权 ,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 ,称为动方债 丙 ,并通知 乙。乙的主动债权的取得时间对其抵销权 的行驶有

合同法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合同法中关于让与担保的具体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合同中的让与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依法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让与担保行为。

第二章让与担保的设立第四条【让与担保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设立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担保的债权合法、有效;(三)担保财产具有可转让性;(四)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担保债权的金额。

第五条【让与担保的登记】让与担保设立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应当将担保财产的权属变更登记至债权人名下。

第六条【让与担保的效力】让与担保设立后,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章让与担保的消灭第七条【债务履行】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让与担保消灭。

第八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将担保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让与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条【担保财产的返还】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当将担保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侵权责任】当事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废止条款】本规定施行前有关让与担保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讲 合同的转让

第六讲 合同的转让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合同法(第六讲)
第1页 第六讲 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要件
1.让与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合同
(内部:________)
合同订立之日→合同生效→债权转移→合同法未要求“书面”→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从之。

(合同法87)
2.通知债务人
通知的效力——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二)债权让与的效果
1.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核心:权利)
(1)债权移转予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
说明1:部分转让,按份债权
说明2:债权让与,让与人的债务不变
(2)从权利随之转移,但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合同法81)
解释:“从权利”
A.债权所生之其他请求权,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请求权;
B.债权的担保权,如保证权、定金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核心:争端)
(1)抗辩权延续(合同法82)
因抗辩权发生争议,债权人列为“诉讼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27)
(2)抵销权延续(合同法83)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3)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9条1款)
考点: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考法:
1.与质押权结合考查
【例题·单选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

下列哪一表。

论债权让与和对抗的要件

论债权让与和对抗的要件

论债权让与和对抗的要件【内容提要】债权让与若要拘束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在对抗债务人的问题上,我国民法以让与通知为要件,但在日本民法上,除此之外还承认债务人承诺发生对抗效力。

我国民法可以借鉴。

日本民法另外规定了对抗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要件,以解决债权无公示性的问题,我国民法也可借鉴。

当然,对日本民法存在的问题,我们须有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债权让与/对抗要件/让与通知/债务人承诺/二重让与一、引论债权让与,在中国大陆民法上,系因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让与合同生效而成;在德国和中国台湾的民法上,就是债权让与契约(注:为了区别作为债权行为的债权让与合同与作为准物权行为的债权让与行为两个概念,本文把前者叫作债权让与合同,或者直接根据上下文及其内容而命名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代物清偿等;将后者取名为债权让与行为或者债权让与契约。

虽然在中国大陆的现行法上,在概念上不再区分契约与合同,但因笔者的词汇贫乏,本文才不得已地如此使用契约和合同的概念。

),属于准物权行为;在日本民法上,多数说认为债权让与契约属于诺成、不要式的准物权契约,因此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通常仅因双方的合意即生效,进而发生债权转移的效果。

无论何者,都涉及到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行为能否对抗第三人的问题,首当其冲的是债务人,其次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法律的原则是,债权的自由让与必须在不损害第三人尤其是债务人现存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他们不应因债权的让与而增加自己的负担或者丧失应有的权利。

应该说,对他们的保护和促进债权的自由流转,是债权让与制度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由于债权让与的非公示性,如果无原则地承认该债权让与的效力,势必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

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其一,德国民法原则上承认债权让与契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因第三人是善意抑或恶意而有不同,对善意的第三人予以保护。

(注:[日]伊藤进等:《民法讲义4·债权总论》,高阳堂1977年9月版,第252页。

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

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

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在债权让与过程中,债权通知的效力是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对债权让与通知的定义、效力范围、通知方式以及通知时间进行探讨。

一、债权让与通知的定义债权让与通知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事实告知债务人的行为。

这种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为了避免日后出现纠纷,一般建议采取书面形式。

债权让与通知的作用在于使债务人知晓债权已发生转移,从而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二、效力范围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范围涉及到该通知是否仅对特定的债务人或债权人产生效力,还是对全体债务人和债权人产生效力。

通常情况下,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仅及于被通知的特定债务人,而不会影响其他未被通知的债务人或债权人。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在债权有多个债务人或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需要将债权让与通知告知全体债务人或债权人,以确保债权的完整性。

三、通知方式债权让与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书面通知、电子邮件、传真等。

其中,书面通知是最传统的方式,它具有正式、庄重的特点,有利于确保各方明确债权让与的事实。

然而,书面通知的缺点在于成本较高,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够便捷。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也逐渐成为债权让与通知的常见方式。

这两种方式具有成本低、速度快、便于操作等优点。

特别是对于跨地区或跨国界的债权让与,电子邮件和传真能够大大提高效率,减少通信延误带来的风险。

然而,无论选择哪种通知方式,都应注意确保通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在涉及重要债权让与时,建议采用多种方式进行通知,以防止因某种通信方式故障而导致通知不成功。

四、通知时间债权让与通知的时间通常是在债权让与协议达成后,且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

具体操作流程一般如下:1、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协议,明确债权转移的事实和相关细节;2、债权人将债权让与协议以挂号信、快递等方式送达受让人;3、受让人在收到债权让与协议后,应尽快确认并回复债权人;4、债权人在收到受让人的确认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合同法 第36

合同法 第36

合同法第36合同法是一部关于合同的法律条文的法律。

合同是在特定的法定条件下由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是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非常常见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36条是关于债权的转让的内容。

根据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当与债务人共同签订书面协议。

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私自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进行书面确认。

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无故的债务转移给他人。

其次,债权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明确标明债权的种类、数额以及其他必要的约定。

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转让的债权被明确界定和确定,并防止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

同时,明确的约定也有利于日后对债权的确认和履行。

另外,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要求。

债权人需要及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以确保债务人正确履行其还款义务。

这个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是为了证明通知的有效性,最好是以书面形式进行。

通知的内容应当明确表达债权转让的事实和要求。

此外,合同法第36条还规定了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可以加入可撤销条件的情况。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一些特定的条件,如果这些条件得到满足,债权转让将被撤销。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使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回收债权。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债权人的死亡并不会影响债权的转让。

这意味着债权人在死后,其债权仍然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债权的转让不受债权人是否存活的限制。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债权的流转和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总结而言,合同法第36条对债权的转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必须遵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与债务人签订书面协议。

这个条文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债权的转让行为,促进了合同的履行和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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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债权让与
篇一:债权让与合同
债权让与合同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双方就债权让与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对__________ 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
的货款债权人民币 ____________ 万元整及基于该债权而生的利
息及其他权利让与乙方,以抵偿对乙方所欠的债务。

二、甲方同时将证明债权的文件(买卖契约书、签收单、请款单及发票)交付乙方收执,不另立据。

如乙方收取前述债权需甲方协助,甲方并应无条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

三、本件债权让与的通知由甲、乙双方分别径向债务人为之。

四、本契约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
附一债权让与通知书(让与人所出具)存证信函第号敬启者:贵公司前于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份陆续向
本人购货,累积货款总防震人民币 ______________ 万元整,本人
因业务关系业于 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将上
述债权让渡予 __________ ,并交付买卖契约书、签收单、请
款单及发票,爰依法通知如上,请径向其给付为荷。

附二债权让与通知书(受让人所出具)
存证信函第___________ 号
寄件人: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 贸易有限公司
敬启者:按本人业已受让_____________ 对贵公司的货款债
权人民币 __________ 万元整,并执有买卖契约书,贵公司的
签收单、请款单及发票。

除爰依法规定,特此通知。

并祈依原定付款日期惠予赐付。

附三催告债权人承认债务承担书刊
存证信函第___________ 号
寄件人:__________ 贸易有限公司
收件人:__________
篇二: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事实
XX年11月16日,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崇仁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60 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XX 年10 月20 日,第三人江西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20 万元及利息让与给了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明确且无瑕疵),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让与协议。

原告遂将第三人让与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

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让与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80 万元及
利息,被告只偿还了其中60 万元及利息,但拒绝偿还剩下的20 万元及利息,于是原告诉诸法院。

案情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让与人)与原告(受让人)之间让与债权行为存在瑕疵,因为第三人没有直接向被告履行通知义务,该让与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之债权。

被告除欠原告60 万元借款及利息外,与其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与原告之间让与债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让与行为对被告有效,原告可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

案例分析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
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产生效力:
(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
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让与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80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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