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对性论文债权物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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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内容摘要]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规则得以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

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

鉴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在合同法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试从合同相对性的定义、内容、意义以及原则例外谈谈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点认识。

[关键字] 合同相对性一、合同相对性的定义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称为债的相对性,早在罗马法中已经确立。

在罗马法上,债被称为“法锁”,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

1债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是对人权,为维护债权的诉讼是针对特定人的诉讼。

在英美法上,债的相对性概念被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

内容主要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起诉和被诉,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是第三人不能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

两大法系的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虽然在具体规则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都认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在债法或合同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合同相对性的内容(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所谓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来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1李宣琛著《日耳曼法概说》商务印书馆,第72页。

关于合同的相对性

关于合同的相对性

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延伸的必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成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

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国民法典》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如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在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

”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虽未设立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在英美法系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且广泛体现于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法学界一般都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浅议

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浅议

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浅议论文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源于债的相对性。

其内涵包括: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责任具有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的表现形式有“合同的保全、债权物权化、涉他合同中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等。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

它“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利于正确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债的相对性合同保全债的相对性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来源。

它是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国家所认可的原则。

在合同法领域中,它被认为是合同法的一项传统规则,也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

现代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商业贸易日趋频繁,社会环境更加复杂的,传统意义上的合同相对性遭遇诸多挑战。

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对原有的规则进行补充修订。

笔者根据各方观点,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依据《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此所谓“协议”,指的就是“合意”,即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就是签订的合同需有一个双方合意的过程,生效的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生效,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对生效合同的效力范围所作出最明确的界定,具体内涵包括四个方面:主体具有特定性,就是缔约的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合同,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以按照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和违约诉讼;内容具有相对性,指除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外,只有缔约双方才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得主张权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任何权利的享有必然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责任具有相对性,这一情形存在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责任的承担也只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含义及表现(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含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

债权论文:对债权相对性突破的几点思考

债权论文:对债权相对性突破的几点思考

债权论文:对债权相对性突破的几点思考摘要:债权相对性原则是古典契约法的基石,整个司法体系都在此基础上构建。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的效力呈现扩张的趋势,债的相对性也得到了突破。

从分析债权相对性的内涵入手,具体探究债权相对性的各种突破和扩张情形。

新的社会公平正义标准的确立,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已经是现实的必然要求。

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也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债权;相对性;突破;第三人由于债权的存在,使得人类经济生活变得丰富多彩。

债权基于人与人之间互为信用关系而产生,信用关系越发达,债权关系则越广泛。

人类在仅依物权关系形成财产关系,仅以物权作为财产关系的客体的时代,可以说只能生活在过去了。

随着经济的发展,债权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断显现出其优越地位。

在这种形势下,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并有逐步突破的趋势。

债权相对性的突破,发生在社会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变化的背景之下,是在国家强化对司法领域的建设下发生的,同时也是社会生活方式发展变革的必然产物。

一、债权与债权相对性的概念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就意味着,债的关系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约束,而不能及于第三人。

罗马法形象地把债权称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锁”。

这便是债权相对性的体现。

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的相对性。

罗马法虽然并没有明确提出债权相对性这一概念,但已有了观念上的区分。

后来的学者在阐释罗马法时依其理念将权利一划为二:绝对权和相对权,这种划分将效力范围作为依据。

前者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人,任何人均对主体权利负有不作为义务,否则构成侵权;后者的义务主体为特定人,该特定人不得侵害此项权利,否则构成侵权。

罗马法将债权划入相对权的范畴,确立了债权相对性原则,并将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奉为至理明言。

二、债权相对性面临的问题(一)理论依据基于债权的相对性,传统民法认为,债的效力只能及于特定的当事人而与第三人无涉,从而决定了债是一个完全封闭的关系。

合同的相对性论文债权物权论文

合同的相对性论文债权物权论文

合同的相对性论文债权物权论文论合同的相对性与第三人的关系摘要:文中分析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与第三人的关系,相对性规则内容涉及第三人的责任问题,遵循合同相对性规则,将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从合同责任中排除,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经济发展情况下很难避免合同涉及到第三人,那么就要明确第三人在合同之外是否承担责任,即第三人受损害时应确定的保护。

关键词: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债权物权1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之债是一种最主要的债,一般认为,特定债权人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理论上称为债权的相对性,与物权的所具有的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绝对不同。

①在英美法系称为“合同的相对性”,我国法系称为“债的相对性”,其基本内容的是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不得诉请强制执行合同;②债是特定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③债首先确认了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是特定行为人之间通过特定标的物或为行为来完成。

2 合同相对性规则及其例外尽管合同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我国学者认为主要包含如下内容:2.1 主体的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休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例如:甲乙之间订立出售某物的合同,规定交付前,甲不慎丢失该物,丙拾得后乙又发现该物。

此时乙只能向甲索要该物,因不享有该物所有权,故无权请丙偿还。

当然,也有例外,例如“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赋予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2.2 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X合同上的权利。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07级经济法学孙保年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同的相对性强调的是合同只在特定缔约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而把第三人排斥于合同效力之外,第三人无权主张合同权利,也不应负担合同义务和责任。

然而,实践表明在某些情形下,如果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将必然损害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第三人的利益。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纷纷发展出一种修正理论,即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对第三人也能产生效力,此即学说上所谓的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本文在对合同相对性理论运用进行重点阐述之后,并且对合同相对性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证,初步探讨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现象。

关键词:理论基础,合同相对性,理论运用,例外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contract in the theory of traditional contract law is a very important part of the relativity of contract, the contract only emphasized in particular is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nd produced legally binding between the third party kept out of contract effectiveness besides, a third party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claim the rights, also should not be burden contract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However, the practice showed that in certain situations, if cherish keep strict contract relativity theory, will inevitably harm contract party especially the interests of a third person. It is for this reason that countries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succession contract to develop a fixed theories, namely admitted in specific cases, the contract to a third person can also produce effectiveness, this is the so-called contract relativity theory of the exception.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contract theory of relativity demonstrated, expounds the contract after apply the theory of relativity principle, discussed on the contract the relativity exception phenomenon.Keywords:theoretical basis, contract relativity, theory, exceptions一、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理论运用所谓合同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责任。

浅谈物权与债权保护方法的比较论文

浅谈物权与债权保护方法的比较论文

浅谈物权与债权保护⽅法的⽐较论⽂浅谈物权与债权保护⽅法的⽐较论⽂ [摘要]物权与债权的⽐较研究具有很⼤的意义。

本⽂从物权的保护⽅法与债权的保护⽅法均⾃成体系⼊⼿,对⼆者问存在的联系和区分进⾏分析,对物权与债权的民法保护⽅法进⾏⽐较,论证了物权的保护⽅法与债权的保护⽅法的异同、转化和竞合问题。

[关键词]物权债权;保护⽅法;⽐较 ⼀、物权的保护⽅法与债权的保护⽅法 (⼀)物权的保护 传统观点认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三⽅⾯内容: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所有⼈对⽆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

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夺占有以外的⽅式妨害时,所有⼈对妨害⼈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3.妨害防⽌请求权。

当所有权有受妨害之虞时所有⼈对有可能造成妨害的⼈享有请求其防⽌妨害以消除危险的权利。

(⼆)债权的保护 对债权的保护,传统民法设有两种制度:⼀种是积极保护,即在债的关系成⽴时,当事⼈通过约定或法定担保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另⼀种是消极保护,即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可诉请法院强制执⾏或请求债务⼈给予损害赔偿。

根据侵害债权的主体的不同,对债权的保护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形:⼀是债务⼈侵害债权时的债权保护。

⼆是第三⼈侵害债权时的债权保护。

⼆、物权保护⽅法与债权保护⽅法的联系 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重要⽅法,⾏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是⼀⽅⽆权占有⼀⽅的财产、妨害或将要妨害他⼈⾏使所有权,可见⾏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是⼀⽅已构成了侵权,此种侵权是针对物权⽽不是针对其他权利的侵害,物权请求权与作为债权保护⽅法的基于侵权⾏为的请求权有关联之处。

物权请求权虽依附于作为⽀配权的物权⽽发⽣、转移、消灭,但它本⾝属于⼀种请求权,以请求他⼈为⼀定⾏为为内容。

因此,适⽤关于债的履⾏或给付的规定,可以说对物权的保护离不开债权的保护⽅法。

三、物权保护⽅法与债权保护⽅法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与基于侵权⾏为的请求权的区别 1.物请求权的适⽤不问侵害⼈主观上有⽆过错,⽽基于⼀般侵权⾏为的请求权必须适⽤过错责任原则。

债权合同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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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合同论文模板一、债权合同的定义债权合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某项债权及其相关事项产生、变更、转让、消灭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债权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通过债权合同的订立,债权人可以取得对应的债权,债务人则要履行相应的债务。

二、债权合同的特点1. 债权合同具有合同性债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2. 债权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与第三人无关,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 债权合同具有有偿性债权合同是以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对价为前提的,双方之间存在对等的给予与承诺。

4. 债权合同具有明确性债权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当清晰明了,以便在履行过程中对照履行。

三、债权合同的形式债权合同的形式通常是书面形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债权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但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债权合同,只要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四、债权合同的内容债权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的约定:约定债权人应当取得的权利内容,包括债务人的名义、金额、期限等。

2. 履行方式:约定债权人如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及债务人如何履行债务的方式。

3.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如何处理一方当事人违约的责任和后果。

4. 其他条款:包括争议解决、法律适用等内容。

五、债权合同的效力债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债权合同的内容和法律规定来裁决争议。

综上所述,债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债权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合同性、相对性、有偿性、明确性等特点,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债权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债权约定、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将根据债权合同的内容和法律规定来裁决。

论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_法学论文

论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_法学论文

论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_法学论文论文导读::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及现实思考。

论文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1】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可知合同关系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债权人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只能债务人负有此项义务,第三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从合同关系的特点来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一下方面:1.主体的相对性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第三人不能作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合同关系必须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与合同当事人不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原则,目的是使订立合同的特定当事人之间相互约束。

2.内容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设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所设定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原则目的是使合同的条款确定,使得条款只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法学论文,而不干涉第三人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3】包括三层含义:违约当事人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合同债务人应对其履行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以及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试论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基础

试论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基础

试论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基础在民商法的领域中,合同相对性是一项重要且基础性的原则。

它不仅影响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商业交易的规则和秩序。

那么,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呢?这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核心在于,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对于非合同当事人,原则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这一原则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有着深厚的理论根基。

首先,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自由意志达成的协议。

当双方自愿地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时,他们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应当仅及于他们自身。

每个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只对自己所同意的内容负责。

这种意思自治是合同相对性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

例如,A 和 B 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A 向 B 出售特定的商品。

在这个过程中,A 和 B 是基于自己的意愿和判断做出了交易的决定。

他们对于交易的条件、价格、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协商和约定。

如果此时随意让第三方 C 受到这份合同的约束,显然是对 A 和 B 自主决定权利的侵犯。

其次,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基于法律关系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在复杂的社会经济交往中,如果一份合同的效力可以随意波及到未参与合同订立的第三方,那么法律关系将会变得混乱和难以捉摸。

假设一份租赁合同中,房东和租客约定了租金和租赁期限等条款。

如果没有合同相对性原则,任何与房东或租客有间接关系的人都可能被牵扯进这个合同关系中,从而导致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会使得人们在订立合同时无法准确预测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会增加交易成本,阻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再者,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也是合同相对性的重要理论依据。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是基于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和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来做出决策的。

他们预期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将在合同的框架内得到明确和保障,而不会受到来自外部的不可预见的干扰。

例如,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合同,A 公司投入资金,B 公司提供技术。

合同(债)的相对性(201309)

合同(债)的相对性(201309)

合同(债)的相对性什么是合同的相对性呢?这里从分析一道题人手来认识它。

这是首届国家司法考试(2002年)试卷三的第1题。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

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

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

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

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A.甲公司B.丙C.刘某D.汽车运输公司【答案】A。

许多未学过民法或初学民法者是有朴素的法律意识的,在他们看来,刘某的过失就是运输公司的过失,由于运输公司的过失导致了交通事故,而发生了一系列损失,当然应由运输公司承担了。

这种朴素的法律意识是非常好的,由此而生的观点本身也没什么错。

并且他们的眼光很敏锐,看问题看本质,一下子就抓到了问题的最终症结所在。

本题中,损失的最终承担者肯定是运输公司。

但遗憾的是,上题的设问并未问损失最终应由谁承担,而问乙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换言之,是在问谁应直接向乙负责的问题。

回答这一问题就需要民法的专门知识了,受过民法专门训练的人回答这一问题应不太难。

是谁呢?只能是甲公司。

为什么呢?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债的相对性。

债权作为相对权,其效力只及于债的当事人之间,原则上不得及于债的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

如甲欠乙10万元,甲有家财万贯,到期不还。

此时,债权人乙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财产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只能请求债务人甲为一定的给付行为。

再如,甲欠乙10万元,甲无财产,到期不还,但甲之近亲属个个家财万贯。

此时乙也只能请求甲这一特定的人为给付行为,不得对甲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主张(前述代位权是例外情形之一)。

相对性是合同及债的一个基本特征,有关相对性的规范也为我们所常见,只不过我们并未在意而已。

但是,不真正理解相对性规则,学习合同法及债法时就会有许多困惑,构成学习障碍。

本专题旨在阐述债与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法上的一些具体规范来实证这一规则及其例外。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源于债的相对性,一直以来为英美、大陆两大法系所认可,并在合同法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曾被认为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

但随着近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交易程度的日益频繁,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多处突破并且遇到诸多的挑战。

因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问题的探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实践状况而言,我国《合同法》在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问题上的相关规定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等相关制度上还需进行进一步完善。

本文尝试着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法中应当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突破的地方进行阐述,进而分析指出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相关立法的缺陷,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有所推动。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s comes from the relative nature of debt, and it has been approved in the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is very important in the field of contract law , and it was considered to be the rules of the contract system as the foundation . However, with the constant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 as well as increasing levels of trading, the contract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has been experiencing a lot of breakthroughs and a number of challenges. Thus, the issue of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very important . In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judicial practice, the situation in the principle of breakthrough especially on the issue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is not very perfect, especially in hurts from third parties, and revocation of the right and the related systems still needs to be further improved. This paper attempts to talk about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n the basis of contract law, and ask for a breakthrough in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s according to the deficiencies in legislation,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a sound proposal. I hope this article will explore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s and be a breakthrough to promot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contract law.Key words: Contract;The relativity principle of the contract;Breakthrough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基石,是各国合同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有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构成了各国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合同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什么是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各方产生法律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一种原则。

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使其他第三人对于其利益关系限制或产生效力,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的观点王利明是中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

他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意义十分重要,因为它是现代经济秩序的基础。

他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性:维护当事人自主权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维护当事人自主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针对着合同双方,因此只有当事人自主决定达成合同才能称之为合同。

如果合同具有对第三方的效力,那么当事人的自主权就会受到侵犯。

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合同相对性原则还可以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

现代经济活动纷繁复杂,各种形式的经济交易频繁出现,如果合同存在对第三人的效力,必然会使交易的进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赋予合同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约束的一种方式,只有依据法律的规定,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合同具有对第三方的效力,就必然会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造成混乱和纷争。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的关系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表明,合同只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但第三人也不是完全没有关系的。

虽然合同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但是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受到合同的制约也是有可能的。

异议权和撤销权在合同的订立中,如果合同一方明知合同违法或者严重违反公共利益,而与相对方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合同提出异议,要求惩罚违法行为。

另外,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撤销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

原则例外在特定情况下,合同也可以对第三人产生部分效力。

比如,保证人和抵押人对债权人有从属关系,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保证人和抵押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承担清偿责任。

此时,第三人就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

试论合同的相对性

试论合同的相对性

5赤子一、问题的由来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案例,张某(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其称,2009年8月,其与李某(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某借张某人民币50000元,用于经营副食店,一年之后归还。

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找李某催要,李某以种种借口予以推脱,并未履行其还款义务。

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王某(系被告李某之妻)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夫妻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针对此案,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

首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借款用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其次,该借款合同是在李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借款又被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的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50000元,驳回原告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理由为,首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借款用途合法,由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由于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此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原告张某仅能起诉合同的当事人李某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不能要求案外人李某之妻王某承担返还借款50000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

其次,该50000元借款债务是在李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且借款被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张某不应将王某列为被告,如被告李某在法院判决之后拒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原告张某可在执行阶段将王某和李某列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王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此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且两种观点都各自占据一定的市场,辨析两种观点就有着相当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篇一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然而,在现实的商业交往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时常会面临挑战和突破。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及其影响,以更好地理解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与局限性。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只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非合同关系的其他主体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了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和保护合同双方权益的宗旨。

在传统法律观念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确保交易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环境的变迁,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出现了突破。

这些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第三人利益保护: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非合同关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会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债权人代位权、物权法定等制度中,第三人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2. 合同外的责任承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可能需要承担合同中的责任。

例如,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连带责任、担保责任等制度中,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 合同的穿透力:随着现代商业交易的复杂性增加,合同的穿透力逐渐增强。

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可以延伸至非合同关系的相关方。

例如,在某些关联交易中,尽管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律程序和约定条件,但其对非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时,相关非关联公司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四、突破的影响及其意义1. 推动交易效率: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非合同关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交易的顺利进行。

这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

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

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 (原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 作者在文中分析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中的重要性;研究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认为它是由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三方面构成的;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探讨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正确运用及在合同立法上的完善问题。

* * *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

鉴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在合同法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比较法的分析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债( obligatio )被称为"法锁"( juris vinelum),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Gebundenheit)状态而言。

"〔1〕换言之,是指债能够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

由于债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所以债权不能象物权那样具有追及性,而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

尤其是在对两种权利的侵犯和司法保护之上,债权和物权是不同的。

"物权可能受到任何人的侵犯,但是人们不可能预先(ab inito)准确地知道谁可能侵犯它,也没有想到必须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相反, 债权则可能受到同其发生关系的人的侵犯, 而且一开始( ab origine)就知道将可能针对该人行使诉权。

"〔2〕在罗马法中, 物权的绝对性决定了维护物权的诉讼是绝对的,它可针对一切人提起诉讼,且是对物的诉讼(actio in rem);而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乃是对人权(jux in personem), 并且维护债权的诉讼只能针对特定的并在原告请求中提到的人,这种诉讼叫作对人的诉讼(actio in person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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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论文债权物权论文
论合同的相对性与第三人的关系
摘要:文中分析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与第三人的关系,相对性规则内容涉及第三人的责任问题,遵循合同相对性规则,将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从合同责任中排除,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经济发展情况下很难避免合同涉及到第三人,那么就要明确第三人在合同之外是否承担责任,即第三人受损害时应确定的保护。

关键词: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债权物权
1 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之债是一种最主要的债,一般认为,特定债权人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理论上称为债权的相对性,与物权的所具有的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绝对不同。

①在英美法系称为“合同的相对性”,我国法系称为“债的相对性”,其基本内容的是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不得诉请强制执行合同;②债是特定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③债首先确认了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是特定行为人之间通过特定标的物或为行为来完成。

2 合同相对性规则及其例外
尽管合同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我国学者认为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2.1 主体的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休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例如:甲乙之间订立出售某物的合同,规定交付前,甲不慎丢失该物,丙拾得后乙又发现该物。

此时乙只能向甲索要该物,因不享有该物所有权,故无权请丙偿还。

当然,也有例外,例如“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赋予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2.2 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X合同上的权利。

但是,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某些行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2.3 责任的相对性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于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但第三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或代为履行的身份出现,是否可以与当事人毫不牵连呢?我认为,如果第三人有过失,我们可以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其应承担责,此时,当事人既使无过错也可因其是合同的主体,为了使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体现其价值,使当事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债务人对其法定代理人其为履行债务而使用的人所有的过失,应与自己的过失负同一X围的责任。


3 合同的相对性及第三人的责任
合同相对性的重要内容在于: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以外,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

3.1 撤销权中的第三人《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解释第24条规定:“债务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法律规定第三人主观有恶意时承担责任,但如果第三人不知情,更无恶意时,现行的法律及解释均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理,合同法解释中明文规定此时撤销权不成立,那么债权人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如果让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如返还财产或者对明显低价予以补偿,未尝不是弥补的办法,这样可以更好的实现法律公平原则,对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更加明确,使法律更加完善。

3.2 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是指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果从合同的角度解释票据法商会派上汇票和支票的发行,就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发票认是债务人,收款人是债权人,款人是第三人。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该是有效的。

因为这种替代履行从根本上说是符合债权权的意志和利益的。

因此,法律应当承其效力。

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如果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未得债权人的同意,则不能成为合同主体。

如果第三人代替履行的行为不适当,应当由债务人而非第三人承担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否则必然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3.3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即权利义务的转让,又称
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的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与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履行同。

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旅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第三人合同的三人。

合同的责任亦由当事人承担而是第三人承担。

而合同的转让,则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第三人”。

原则上法律允许债权人将合同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但有规定不准转让的情况。

3.4 第三人侵害债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害。

此处的第三人并不是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无任何联系,而是诸如产品运输者,当事人的合伙人,当事人一方的雇员、内部职工等。

与当事人毫不相关的第三人造成违约的,涉及到侵权行为等别的问题。

依照该条,违约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律或约定,就第三人的过失进行追偿。

第三人一般不对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我国学者认为,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的损害,就是侵害债权。

4 合同的相对性与对第三人的责任
在现代产品责任制度中,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判例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扩大了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保护,要求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如产品使用者和占有者)承担担保义务和责任。

从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看,也将产品缺陷他人损害的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来对待,如《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身及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生产者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也将产品责任规定在侵权责任中。

它克服了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其与加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才能获得较为充分的赔偿,因此不必扩大合同责任对第三人的保护X围。

除产品责任外,在其他合同中,也不能扩大合同责任对第三人的保护X围。

例如:甲雇乙修下水道,乙在下水道井口未设置明显标志,致丙跌进下水道受伤。

丙不能根据甲、乙间的合同关系诉诸甲承担合同责任,而只能请求甲或乙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4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年版第109页.
[2]沈达明编著《英美全同法引论》.对外贸易.1993年版第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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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安生著《美国商法》法律,1991年版,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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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台北1979年版,第35页.
[10]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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