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合同法是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
债权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债权的保全措施有哪些债权是⼀种集资⽅式,当有的⼈处于紧急情况时会选择借贷或者抵押,那么我们不禁想问债权的保全措施有哪些?今天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的保全措施有哪些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为代位权,即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为撤销权,即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撤销权1、撤销权的含义是指债权⼈对于债务⼈所为的危害债权的⾏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财产的权利。
债务⼈所为的危害债权的⾏为,有三种:(1)债务⼈放弃其对他⼈的到期债权。
(2)债务⼈⽆偿转让财产。
(3)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权⼈⾏使撤销权的要件(1)债权⼈对债务⼈有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在债务⼈实施危害⾏为之前成⽴。
(2)债务⼈实施了对债权⼈造成损害的⾏为(上述三种⾏为)。
(3)在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场合,还要求取得财产的受让⼈具有恶意,即要求他知道债务⼈转让财产的⾏为对债权⼈造成的损害。
3、撤销权举例A公司⽋B⼚50万元货款,A公司除了⼀套时价40万元的房产外,别⽆它物。
B⼚的原材料供应商C⼚知道此事。
A公司将房产以20万卖给了C⼚,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续。
此时,B⼚可将A公司为被告,C⼚为第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A公司和C⼚之间的买卖合同。
(⼆)代位权(针对债务⼈的消极⾏为)如果有⼀家公司⽋了你的公司⼀笔加⼯款8万元到期了,但这家公司确实没钱还。
经过调查,得知有另外⼀家公司⽋这家公司10万元,但这家公司却不去积极追债,⽽是消极等待。
那么,我们能不能直接去找另外的那家公司要钱呢?这就是代位权要解决的问题。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韩世远上传时间:2001-12-16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
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原来的相关规定比较,无疑前进了很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与《合同法》第73条相比,《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适用于诉讼已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
其次,依《意见》第300条,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须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清偿,而并非将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
再次,在具体的适用上,由于《合同法》第73条是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而《意见》第300条则是以债务人为被告,两个诉讼并不一样,效果也有差异。
总之,《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在性质、行使方法以及行使效果等并不相同。
代位追偿实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追偿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以保障其债权得到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本文将围绕代位追偿的实务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零七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零八条:“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零九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一十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四)代位权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三、代位追偿的实务法律规定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一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意味着,债权人只能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不能超出其债权范围。
2.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因其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虽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条件。
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取回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或者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取回权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合同关系、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2.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3.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法取回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有效:取回权适用于有效的合同,无效合同不适用取回权。
2. 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取回权产生的前提。
3. 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即债权人已经交付了合同标的物或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这是债权人行使取回权的必要条件。
四、合同法取回权的行使方式1. 请求返还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如货物、货币等。
2. 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要求违约方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
3. 请求赔偿损失: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4. 解除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合同法2
5. 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即抵押权人未受清 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 抵押物的消灭 抵押物消灭的原因: (1)抵押权实行 (2)主债权消灭 (3)抵押物灭失又没有代替物 (4)其他原因,抵押权人抛弃抵押权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清偿期 届满,抵押人若不能清偿债务的,抵押物的所有权 归抵押权人所有,这种约定被成为“流质条款”, 法律禁止“流质条款”,如果双方作此约定属于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归于无效。
某城镇运输专业户王某想自办一个煤场卖煤,但资金不 足。05年11月6日,王某长到同县城的另一运输专业户刘某 ,提出借款2万元。刘某担心王某的煤场办不好,将来无法 还债,要求王某以一辆“黄河”牌卡车作抵押才能借款。 王某答应,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借给王某2万 元现金,月息0.8%,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如到期后王 某无法偿还,刘某可将王某的“黄河”牌卡车变卖后受偿 。两人签订合同后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刘 某将2万元现金交给王某。 王某经营的煤场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不得不关 闭,眼看半年已过,还款期到,王某担心刘某将来廉价变 卖其卡车,自己会遭受损失,便自行将卡车卖给外县一个 个体户李某,得款2.1万元。06年5月4日,王某带着车款准 备去还债,不料途中车款全部被盗。刘某得知此事后,知 道王某再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个体户李某处 追 回 变 卖 的 卡 车 受 偿 。
· 抵押权的标的范围,也就是抵押权人在实行抵 押时能够依法予以变价的标的物范围,主要包 括:抵押物、从物、从权利、孳息、抵押物的 代位物(保险金、赔偿金等)。
3. 抵押合同与抵押物登记
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本文将从保证合同的定义、种类、要件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对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保证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出现,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可以向保证人追偿,从而增加了债权人的保障。
二、保证合同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
1.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追偿前,必须先追偿保证人的财产。
这种形式的保证合同是最常见的保证方式,也是保证合同中的一种基本形式。
2. 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追偿时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无需先追偿债务人。
这种形式的保证合同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对保证人的责任也更为严格。
三、保证合同的要件保证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保证合同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的,必须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 书面形式: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保证人的保证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真实。
3. 保证人的承诺:保证人应当明确表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愿。
4. 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追偿顺序: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追偿时必须先追偿保证人的财产;而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四、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保证合同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偿。
2. 保证人的责任: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合同保全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保全制度的内容是什么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应用作为广泛的协议,合同保全是一种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那么,合同保全制度的具体内容又有哪些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制度的内容一、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从此规定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浅论合同债权实现的保障方式之代位权
浅论合同债权实现的保障方式之代位权随着我国当前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得日益复杂,而法律自有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传统的债权法律很难应对某些新生问题。
在当前一段时期内,我国在债权方面切实存在着一个常见的问题,即企业乃至个人经济活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由此而产生的债务纠纷和经济合同纠纷不断增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
许多债权债务关系相互关联,相互交织,形成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链条。
这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使许多合同债权的实现受到严重的侵害,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侵害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债权为请求合同债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此种权利为一种可期待的信用。
合同债权实现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达到、经济流转能否实现,在某种程度上合同债权的维护同时也是社会信用的维护。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初,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确立,合同债权人运用法律制度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为更好地解决合同债务链条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债权保障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债的法律制度。
而代位权无疑是一种非常好的保障方式,国外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出规定。
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国。
我国台湾地区亦有此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代位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首次设立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带来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保全制度。
从以上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的签订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合同保全制度则为保障合同的行使和实现而生,合同保全制度十分重要,对于合同保全制度您了解多少呢?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呢?今天我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代位权则无从谈起。
同样,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若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则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
例如,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有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已到履行期,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到期,这两个债权中任何一个未界履行期,代位权都不的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权相关的权利,不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2、代位权的行使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诉讼方式为之。
因此,代位权的行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
(1)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为债权人(诉讼中的原告)次债务人(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即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金钱为限。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与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活跃,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逐渐的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怎样解决好这些债权债务纠纷也成为民事法律所关注的对象。
特别是在当今社会,货与款可能在大部分情况下并不是同时交付的,伴随着商业的风险和个体的信用差别,产生了各种债权债务的纠纷,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完善法律规定以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做好法律的界限,以期能更好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债的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解决多个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欠款的解决提供了法律的支撑。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因怠于行使自身的权利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时,就有必要对债务人的漠视行为加以法律的拘束。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保证。
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以确保能够及时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而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窄,为了能够使该项制度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可供操作,有必要对该项制度做进一步探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很不利,然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合同法中的保理合同规定
合同法中的保理合同规定保理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合同,广泛应用于现代商业活动中。
在《合同法》中,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权利义务、保理人的义务和债务人的义务等内容。
保理合同是指债权合同的一种形式,其中,保理人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融资,并通过收购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来实现债权的转让。
在保理合同的规定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
保理合同的订立也必须根据双方的自愿,并且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尊重各方的意愿,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关于保理合同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9条、第19条和第26条的规定,保理人和债务人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在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融资费用以及管理费用,并承担将来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债务人则需要按时支付应收账款,并提供真实、准确的应收账款信息。
此外,保理合同中还需要明确保理人的义务和债务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226条和第227条的规定,保理人有义务保管和管理由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形成的凭据,并保证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真实、有效。
另外,债务人还须确保应收账款未被任何其他债权人先行支付或质押,并且需尽快通知保理人变更的情况。
保理合同是现代商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金融工具,通过合同的方式对保理业务进行规范和约束。
合同的订立、权利义务、保理人的义务和债务人的义务是保理合同中重要的规定。
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只有通过规范的合同约定,双方才能平等、自愿地参与保理业务,实现合同目的并保证各方的权益。
总结起来,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保理合同需要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各方按照约定履行责任。
保理合同对于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和规范金融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20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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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分析: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 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甲公 司预知价款200万。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 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 确切证据。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 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 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试分 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是否合法? 2.若甲公司的行为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 具备什么条件?
20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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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10万
丙 甲
欠10万
乙
代位权
20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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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 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满后,由于 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 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 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 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 司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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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欠李四10万元钱,张三有一 辆价值10万元的小车,现张三将该车 赠与其好友王五,李四发现张三除了 小车以外再无其他值钱的东西,这一 赠与会影响张三偿还债务,张三赠与 汽车即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李四 造成损害,因此李四可以行使撤销权, 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
20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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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条件 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放弃、 无偿转让或低价转让)有害于合同债权人 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 须是在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后实施的;3、债 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明显有害于债权人的 债权。 主观要件:1、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时必须 具有主观恶意(债务人知道其行为有害于 债权人而仍然实施该行为);2、第三人与 债务人实施一定的的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在担保合同的有保证合同、定⾦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留置合同。
那么这五种担保分别有什么法律风险?下⾯店铺⼩编就担保五种⽅式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给⼤家帮助!⼀、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1、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性质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必须设⽴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式担保⽅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包括当事⼈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
五、担保合同⽣效的时间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登记之⽇起⽣效,⾃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合同签订之⽇起⽣效。
2.质押合同⾃质物移交于质权⼈占有时⽣效。
3.定⾦合同⾃实际交付定⾦之⽇起⽣效。
六、担保合同⽆效的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是⽆⾏为能⼒⼈或限制⾏为能⼒⼈;保证⼈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合同保全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保全包括哪些内容一、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二、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合同保全包括哪些内容?合同保全具体分为了代位权和撤销权。
那么当事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而撤销权成立要件又有哪些?在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合同保全内容。
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一般担保,是指为了保护一般债权人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损害,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主要有代位权与撤销权。
其中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两者或者为了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一、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关于合同保全规范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关于合同保全规范的主要变化及影响合同的保全,学说上称之为债的保全。
按照黄立先生在其《民法债编总论》中的定义,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为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赋予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可能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的制度。
债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属于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债务人财产的多少及变动,在一定概率上会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如果任由债务人完全自由地处分其财产,并使偿债能力明显降低,则势必对一般债权人造成损害。
故而,法律为保护一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在一定条件下干涉债务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
基此而生的债的保全制度,包括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不当处分其财产时,债权人得通过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即债权人代位权,抑或当债务人对其财产为不当处分行为,债权人的突破合同相对性撤销债务人该不当处分行为,即债权人撤销权,以实现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回复,从而获得相应救济,此即为债的保全制度。
当然,因债的保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债权人所为干涉影响第三人利益,则需课以严格的限制。
《民法典》施行前,合同保全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合同法》第73至75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1至26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7至19条。
对比之下,《民法典》在合同保全一节的主要变化体现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二是增加了代位行使保存行为的规定;三是将撤销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拆分成两条,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
一、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将债务人债权的从权利纳入其中《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对比《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其最大的变化在于,将“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纳入了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周某归还借
款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代位行使对司机李某的
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请问,原告张某的钱能要
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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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分析:原告张某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王某对次 债务人周某的债务,但一般应以次债务人周某为 被告,以债务人王某为第三人。
另外,交通事故赔偿金是王某由于人身损害而 获得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作为代位求 偿的标的,否则将使王某的治疗耽误,造成更大 损害。
A.甲对乙的 20 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 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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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答案】ABC 【考点】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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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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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2、因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如何分配?理论上有 三种观点:
(1)效果应归于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然后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
(2)债权人进行平均分配。次债务人清偿的财产 应当又法院进行保管,法院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申 报债权,确定所有的债权人后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3)代位权人优先受偿。因为平均分配,则使全 体债权人 “免费搭车”,共享成果,这样有欠公 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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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3、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 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 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 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2024年合同法担保规则应用指南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合同法担保规则应用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第一项合同的定义1.2. 第二项合同的范围2. 第二条担保的定义与范围2.1. 第一项担保的定义2.2. 第二项担保的范围3. 第三条担保的设立3.1. 第一项担保设立的条件3.2. 第二项担保设立的程序3.3. 第三项担保设立的有效期4. 第四条担保的形式4.1. 第一项抵押担保4.2. 第二项质押担保4.3. 第三项保证担保4.4. 第四项定金担保5. 第五条担保的效力5.1. 第一项担保的对外效力5.2. 第二项担保的对内效力6. 第六条担保的变更6.1. 第一项变更的条件6.2. 第二项变更的程序7. 第七条担保的消灭7.1. 第一项消灭的条件7.2. 第二项消灭的程序8. 第八条担保的实现8.1. 第一项实现的条件8.2. 第二项实现的程序9. 第九条担保责任9.1. 第一项担保人的责任9.2. 第二项担保物的处理10. 第十条担保的纠纷解决10.1. 第一项纠纷解决的途径10.2. 第二项纠纷解决的时间限制11. 第十一条担保的监管11.1. 第一项监管的主体11.2. 第二项监管的内容12. 第十二条担保的国际应用12.1. 第一项国际担保的法律适用12.2. 第二项国际担保的纠纷解决13. 第十三条担保的税务处理13.1. 第一项税务登记13.2. 第二项税务申报14.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4.1. 第一项解除的条件14.2. 第二项终止的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第一项合同的定义本合同是指甲方(债务人)与乙方(债权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特定经济目的,经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1.2. 第二项合同的范围本合同的范围包括甲方对债务的履行、乙方的权益保障以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事项。
合同保全的意义
It's not that you have the courage to speak, but you cultivate courage while speak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合同保全的意义合同保全制度的设立,对于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从而保障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义务,才能促成交易的实现,实现市插的有序化发展。
合同保全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周密细致化的趋势合同保全制度,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有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项权利,就可以用来保全债务人的总财产,增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以达到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目的。
中国《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虽然规定的内容比较简略,但填补了中国民事立法的空白,意义重大。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PrivityofContract),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关系当事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为一定给付,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其他第三人在合同关系上既不承担义务也不享有权力。
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须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主张或者请求,其效力已涉及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被称为债权的对外效力。
立法者何以突破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其立法的基础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
债权在连带共同保证的实现
债权在连带共同保证的实现共同保证是保证中的一种,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保证。
共同保证中有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种区别,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有就可以向共同保证人主张债权,那么债权在连带共同保证的实现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债权在连带共同保证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有约定份额的,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约定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第2款)。
可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上述情况表明,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
一般而言,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较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此场合,法律对保证人和债务人同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百六⼗四条定作⼈未向承揽⼈⽀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对完成的⼯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揽⼈留置权的规定。
定作⼈应当按照约定⽀付报酬是定作⼈的基本义务。
如果由承揽⼈提供材料完成⼯作成果的,定作⼈应当向承揽⼈⽀付材料费。
承揽⼈为完成⼯作⽽垫付的其他费⽤,定作⼈也应当偿还。
如果定作⼈⽆正当理由不履⾏⽀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有权对完成的⼯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所谓的留置权是指债权⼈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的财产,在债务⼈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个特征:第⼀,留置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的;第⼆,留置权⼈有权从留置的债务⼈的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第三,留置权是⼀种法定担保⽅式,它依法律规定⽽发⽣,⽽以⾮当事⼈之间的协议成⽴。
为了保障承揽⼈收取报酬等权利,许多国家在⽴法中赋予承揽⼈对⼯作的成果享有留置权。
如德国民法典第647条规定,承揽⼈因其制造或修缮占有定作⼈动产时,就其承揽关系所产⽣的债权对于制造或修缮已毕的动产上享有留置权。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承揽合同发⽣的债权,债务⼈不履⾏债务有,债权⼈有留置权。
根据有关我国法律并借鉴国外的⽴法例,本条也作了同样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承揽⼈对完成的⼯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未向承揽⼈⽀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有权留置⼯作成果,并通知定作⼈在不少于两个⽉的期限内⽀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逾期仍不履⾏的,承揽⼈可以与债务⼈协议将留置的⼯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提供材料的费⽤、⼯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以及承揽⼈的其他损失等等。
⼯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应付款额的,归定作⼈所有,不⾜部分由定作⼈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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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
摘要: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在《合同法》中通过各种形式保障债权的实现,我将从事前保全、事中保全以及事后保全三个方便来阐述《合同法》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
关键词:债权、合同法、保全
一、事前保全
事前保全是主要指的是一种特殊担保,而所谓特殊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的财产担保债权实现的制度。
事前担保通常是通过人保、金钱保以及物保实现的。
1、人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其实人的担保就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相关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实质是使债的责任财产扩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上。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保证人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就叫做保证人,除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外。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金钱保
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否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其主要方式是定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作为一项合同制度,既有履行担保功能,也有违约救济功能。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根据该规定,在合同里即可依约定定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在适用时,定金和违约金,或者适用定金,或者适用违约金,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不能同时并用。
这体现了定金也是担保方式,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不是仅仅具有惩罚性。
一方违约,由不违约方选择定金或者违约金,这就从程序上方便了债权人,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3.物保
物保分为抵押、质押、留置。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者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
抵押权人实现要件包括抵押权权有效存在,债务已届清偿期两个方面。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我国无权法有明确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已抵押财资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通过留置物的折价、拍卖、变卖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从何使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实现。
留置和质权都具有高效力,利于和债券的实现的优点,但同时也还具有都占有合同相对人的物,但对所有人来说,失去了使用价值、适用范围有限的缺点。
二、事中担保
事中担保分为合同保全和抗辩权
1、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保全的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①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②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抗辩权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保证人的抗辩权则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
其实,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的抗辩权,另一类是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即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三、事后保全
在事后保全中主要通过违约责任来促进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所谓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合同法体现了对违约责任制度的重视,不仅在总则中设专章对违约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而且在总则的其他章节和分则中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