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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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经典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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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经典案例
•王某某与朱某某合同纠纷执行案。

该案中,王某某与朱某某存在合同纠纷,朱某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于是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依法向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朱某某仍未履行,于是法院依法扣划了朱某某的银行存款。

这个案例展示了债权人在合同纠纷中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该案例中,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
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可转让性是其基本属性,同时,也是规范市场交易、减少财产流转的障碍,维护市场积极秩序的必然要求。

•徐州鼓楼法院的执行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被执行人南京某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承建了具体工程项目,但由于企业经营流动资金出现问题,未能及时归还徐州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该笔钢材款。

考虑到上述情况,徐州鼓楼法院没有立即采取影响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经营的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从有利于各方经营发展出发,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执行和解协议。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专业人士或查阅相关书籍文献。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上诉人A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04)X民二(商)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被上诉人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被上诉人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发生买卖、定作机械设备合同关系多年。

2001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截止2001年10月8日,需方(C公司)尚欠供方(B公司)货款136,252元。

……经双方协商,同意从A公司货款中划帐抵偿,具体收款由Z先生全面负责,需方出具收款证明。

”协议有双方公司盖章,在C公司公章下,有执行人Z签名。

Z原系C公司总经理,2001年10月18日Z书面向C公司申请辞职并离开公司。

嗣后B 公司多次向上诉人A有限公司催款未果。

二、2003年10月8日,C公司给上诉人A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截止2002年9月底,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493,170.77元。

2001年10月我公司将对贵公司债权的136,252元转让给襄阳胜新贸易公司(现已变更为B有限公司),……请贵公司接函后直接将款项支付给B有限公司。

”三、2004年5月10日,上诉人A公司书面告知B公司称,“贵公司多次持C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前来本公司要求付所谓C公司的应付款136,252元。

我公司认为一、不符财务手续;二、不符法律有关规定。

原因如下:一、我公司与贵公司无业务往来及帐务关系。

二、C公司单凭债权转让通知书由贵公司到我公司来取款不符财务有关手续。

三、关于我公司与C公司的业务,因该公司提供的压铸机质量存在问题,一直不能正常使用,故C公司的帐务问题应由该公司与我公司直接处理,与贵公司无关。

”四、2001年2月18日,C公司供给上诉人A公司J1150型压铸机一台,上诉人A公司“Y”在送货单收货人一栏签字。

2002年6月10日C公司开具给上诉人A公司江苏省常州市工业企业通用发票一张,货物名称J1150型压铸机,数量一台,单价48万元。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2)适用违约金条款对原告更有利。依我国《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本案中如适用定金罚则,明日公司可得到双倍返还60万元,其中有自己交付的30万元;若适用违约金条款,则可得到违约金70万元。从明日公司的利益考虑,当然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为好。
答案
3.(1)买卖合同及定金合同有效成立。合同是否成立及有效,要看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本案中的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都具备,有争议的是本合同是否属于自始不能履行。从本案的买卖合同看,虽然买卖合同签订时红星公司没有现货,但不属于自始不能履行,实践中大量的买卖合同在签订时都无现货,所以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在本案中,定金合同的签订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明日公司实际交付的定金是30万元,因此标的30万元的定金合同成立。
答案
1.法院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保证问题。本案中的王某在李某所打的欠条上写明“我保证李某在1个月内付清欠款”,但未表明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的成立须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因此,王某与张某间不成立保证,王某对李某有欠款并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不成立,王某并不是保证人,在李某未按期还款又找不到的情形下,张某也无权要求王某还款。
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合同中对货物的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甲依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因甲公司不需要该批钢材,而丙公司又急需钢材,甲公司与丙公司即达成协议,由甲公司将该批钢材以原价并加货款利息转让给丙公司。甲与丙签订协议后,甲公司并未将此情形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钢材发运到甲公司,甲公司以该批钢材已经转让给丙公司为由不予收货,要求乙公司将钢材运交丙公司。双方发生争议。问:乙公司可否拒绝将该批钢材运交丙公司?

2022让与担保指导性案例

2022让与担保指导性案例

2022让与担保指导性案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案例一:最高法民终民事判决书:作为一种权利移转性担保,让与担保是以转让标的物权利的方式来达成债权担保的目的,包含让与和担保两个基本要素。

让与担保有归属清算型和处分清算型,本次《会议纪要》导致归属清算不再适用,只能够对让与担保物进行处分。

案例二:最高法指导案例:双方系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并对账签订,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彦海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双方协商通过将彦海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汤甲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

案例三:让与担保具有准担保物权的法律效果:最高法民终民事判决:举轻以明重,在已将作为担保财产的股权变更登记到担保权人名下的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形式上受让股权,其就作为担保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更应受到保护,原则上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这也正是股权让与担保的核心价值所在。

会议纪要: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但可转换为让与担保的效力。

让与担保的让与方式:(1)不动产公示方式:转移登记(2)股权公示方式:变更登记(3)动产:交付(直接、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该条款导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条的规定,还需要进行转移的登记。

案例分析之债权让与纠纷

案例分析之债权让与纠纷

案例分析之债权让与纠纷案件事实甲与乙在2005年3月份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同年5月份向乙交付10台冰箱,乙应同时向甲交付价值5万元的制冷机。

后来甲企业转产不从事冰箱行业,但由于过去业务上的来往欠丙借款5万元。

于是与商场丙达成合意,由丙来接受乙交付的制冷机。

甲丙达成协议后,甲就此事通知了乙,乙表示到时会将制冷机交给丙企业。

同年5月份,乙已准备好应该交付给丙的制冷机,但甲却于此时未向丙提供冰箱。

乙于是对丙表示,除非甲对其履行,否则他为避免风险不会对丙履行。

丙此时才知道甲乙之间的关系,表示这与他无关,双方发生争议。

在受到乙的抗辩后,丙找到甲向其要求要么马上向乙履行,要么返还欠款。

甲不同意,主张合同已签订,不能反悔,只说尽快履行其对乙的债务。

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丙企业在受让甲对乙的债权后,债务人乙对甲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变成了对丙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法院对乙的主张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本案中,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并通知了债务人乙,债权转让对乙发生效力,作为债务人的乙享有得以对甲行使的同时抗辩权,因此在甲未为对待履行的前提下可以对抗丙提出的履行合同的请求权。

丙的请求因为乙的抗辩不能实现,作为债权的受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甲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案例借款中的债务转移与债权转让

案例借款中的债务转移与债权转让

案例借款中的债务转移与债权转让在借贷交易中,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是常见的操作方式。

债务转移是指借款人将自身的债务转移到第三方身上,而债权转让则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这两种操作方式在案例借款中也经常出现。

案例一:债务转移小明是一位年轻的创业者,他正在创办一家新的公司。

为了筹集创业资金,他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

然而,在借款期间,小明发生了一些意外情况,使得他无法继续还款。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希望能够将自己的债务转移到他的朋友小红名下,以减轻自己的还款压力。

为了保证债务转移的合法性,小明找到了律师咨询。

律师告诉小明,在进行债务转移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务人同意债务转移;2. 第三方同意承担债务;3. 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到第三方身上;4. 债务转移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小明跟小红商量后,他们决定进行债务转移。

小明向银行提出了债务转移申请,银行经过审核同意了这一申请。

接下来,小明和小红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了债务转移的详细事项。

经过这一系列的程序,小明成功将自己的债务转移到了小红名下。

这样一来,小红成为了新的债务人,需要承担原先小明的债务。

案例二:债权转让小明还有一笔债权,是他借款给他的朋友小刚的。

然而,由于小明急需资金,他希望能够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另外一个朋友小李。

小明找到了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在进行债权转让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人同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2. 第三方同意接受债权。

小明遵循律师的建议,他和小李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明确了债权转让的事项,包括转让金额、转让期限等。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小明将债权转让给了小李。

小李成为了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小刚偿还债务。

总结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在案例借款中是常见的操作方式,可以帮助债务人减轻还款压力或帮助债权人实现资金变现。

然而,在进行这两种操作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无论是债务转移还是债权转让,都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书面协议的签署。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案例(3篇)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并承担原债权人的义务。

债权转让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乙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按照约定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始终未予理睬。

三、案例分析1.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债权,但受让人取得债权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抵销权等权利,仍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 案例中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3. 案例中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在转让债权前,未通知乙公司,因此,该债权转让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4. 案例中受让人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

丙公司作为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有权行使原债权人的权利,包括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由于甲公司在转让债权前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取得债权的行为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丙公司无法直接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债权让与案例

债权让与案例

债权让与案例是指债权人将其拥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

在这些案例中,债权人和第三方会签订债权让与协议,规定债权的转让条件和相关权利义务。

债权让与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常见的债权让与案例包括:
1. 商业交易中的债权让与:例如,A公司向B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A公司需要向B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资金周转问题,A公司请求C公司先行垫付货款,并承诺在未来偿还C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与B公司签订债权让与协议,B公司将对A公司的债权转让给C公司。

2. 债权融资:例如,A公司拥有对B公司的一笔应收账款,但由于资金需求,A公司决定将这笔应收账款转让给C公司,以换取C公司的融资。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与C公司签订债权让与协议,A公司将对B公司的债权转让给C公司,C 公司向A公司提供融资。

3. 债权投资:例如,A公司看好B公司的发展前景,决定投资B公司。

为此,A公司与B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签订债权让与协议,C公司将对B公司的债权转让给A公司,A公司成为B公司的债权人。

4. 债权转让平台:例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一些平台为债权人和第三方提供债权让与服务。

债权人可以在平台上发布债权转让信息,第三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购买这些债权。

总之,债权让与案例在经济生活中非常常见,它们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

然而,在进行债权让与时,各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签订债权让与协议。

让与担保合同的案例分析

让与担保合同的案例分析

让与担保合同的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就说张三吧,他想找李四借一大笔钱,数目还不小呢,得有个50万。

李四心里就犯嘀咕了,这么多钱借给张三,万一他还不上可咋整呢?张三呢,这时候就想出了个主意,他跟李四说:“李四啊,你看这样行不行,我把我名下那套房子的所有权先转给你,要是我能按时把钱还上,你再把房子还给我。

要是还不上,这房子就归你了,就当抵债了。

”李四一听,好像还挺靠谱的,于是他俩就签了这么一个让与担保合同。

二、合同效力分析。

1. 从传统民法角度来看。

首先呢,这种让与担保合同有点像个怪胎。

为啥这么说呢?在传统的担保物权里,像抵押、质押啥的,都是在不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下设定担保。

比如说抵押,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房子的所有权还是你的,只是在你还不上钱的时候,银行有权利把房子拿去拍卖,拿拍卖的钱来抵债。

但是这个让与担保合同,直接就把房子的所有权给转让了,这就和传统的不太一样。

2. 现代司法实践中的态度。

在现在的司法实践里,很多法院对让与担保合同开始有了一些不同的看法。

如果这个让与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欺诈、胁迫啥的,而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一般来说法院还是会认可它的效力的。

就像张三和李四这个例子,如果他们俩都是自愿签这个合同的,没有什么猫腻,法院可能就会认为这个合同有效。

不过呢,虽然认可合同有效,但是在处理的时候还是很谨慎的。

因为毕竟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这种大事。

如果最后真的到了张三还不上钱的情况,李四要想取得房子的所有权,也不是那么简单的。

法院会审查整个交易过程,看是不是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1. 对债权人(李四)的权益影响。

李四一开始觉得自己挺有保障的,毕竟房子的所有权都在自己名下了。

但是呢,他也有风险。

比如说,张三虽然把房子的所有权转给了他,但是房子可能还住着张三的家人。

如果张三还不上钱,李四要想真正把房子变成自己的,还得处理这些麻烦事。

他可能得通过法律程序把张三的家人赶走,这可不容易,还得考虑人道主义啥的。

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发生在2010年之前的债权转让纠纷。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已经形成的债权通过转让手段让与他人的行为。

而当债权转让发生争议时,法律上将出现各种纠纷。

案例细节:时间:2008年3月15日当事人甲是某公司的老板,同时也是该公司的债权人,拥有一笔债权金额为100万人民币。

时间:2009年6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乙。

根据协议,乙需要支付给甲120万人民币作为转让款。

时间:2009年7月1日乙违反了债权转让协议,未按时支付转让款给甲,导致甲在经济上受到了损失。

时间:2010年1月5日甲通过法院向乙提起了债权转让纠纷的诉讼,要求乙支付转让款120万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

时间:2010年4月15日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进行了庭前调解,但双方未能就债权转让纠纷达成一致。

时间:2010年6月10日法院进行了一审庭审,审理了甲和乙的争议。

甲提供了相关证据和协议,证明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并提出要求支付转让款和违约金。

时间:2010年8月5日乙表示自己对债权转让纠纷一事并不知情,并且坚称自己从未签署过债权转让协议。

乙称甲是债权人并未发生转让。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债权转让纠纷较为复杂。

首先,针对甲提供的转让协议和相关证据,法院需要进行认定和鉴定,验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其次,乙声称自己从未签署过该协议,需要进一步审查甲和乙的相关行为和过程,以确定是否存在欺诈、伪造等不诚实行为。

最后,法院需要确定乙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转让款和违约金。

在本案中,乙对于债权转让纠纷一事的否认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

根据我国《债权法》相关规定,债权人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债权转让时,应当依法通知债务人,并对债务人产生债权。

若乙并未提供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来反驳甲的主张,法院有理由相信债权转让确实发生,并承认甲在债权转让纠纷中的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案件中的细节和法律规定,本案中债权转让纠纷的判决可能有利于甲。

租赁合同债权转让案例分析

租赁合同债权转让案例分析

租赁合同债权转让案例分析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拥有的某处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因资金需求,决定将其在租赁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给丙方(债权受让方)。

合同条款分析:1.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本案例中,租赁合同的性质允许债权转让,且合同中没有禁止转让的约定,因此甲方有权转让其债权。

2.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甲方在转让债权给丙方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 债权转让的效力:债权转让后,丙方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甲方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租金、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等。

4. 债务人的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对让与人提出抗辩。

如果乙方对甲方有抗辩权,该抗辩权可以对抗丙方。

5. 债权转让的附加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转让可能附带条件,如转让价格、转让时间等。

这些条件应当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

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方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丙方。

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向甲方支付租金。

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乙方的支付行为仍然有效,因为债权转让尚未对乙方发生效力。

但甲方应当承担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案例二:甲方将债权转让给丙方,并书面通知了乙方。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拒绝向丙方支付租金。

分析:乙方的拒绝支付行为无效,因为债权转让已经对其发生效力。

乙方应向丙方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 案例三:甲方在债权转让协议中附加条件,要求丙方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转让款。

丙方未能按时支付。

分析:根据合同法,如果丙方未能履行转让协议中的条件,甲方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分析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分析篇一:债权转让案件中常出现的纠纷及解决方案债权转让案件中常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问题一、债权让与人虚构债权事实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债权受让人据此要求撤销债权转让合同,法院应如何处理?华债网认为:债权让与人采用虚构债权事实等欺诈手段,导致债权受让人与之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如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债权受让人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该债权转让合同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问题二、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以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主张抵销,是否需提起反诉?华债网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销。

该抵销权的行使无须债务人提起反诉,法院在审理中应查明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后,作出相应判决。

问题三、债权让与人、受让人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权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该债权金额予以否认的,应如何处理?华债网认为: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务人在嗣后予以否认的,如无充分的证据或理由,债务人不能推翻其在三方协议中对债权金额的确认。

因此,对债务人就债权金额提出的异议,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问题四、当事人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予以转让,法院应如何处理?华债网认为:权利人享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并将该债权予以转让,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可该债权转让的效力。

经相关人民法院审查后,债权受让人可依生效裁判文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问题五、债权受让人因受让香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要求对内地债务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华债网认为:鉴于最高法院尚未就内地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裁决相互认可程序作出安排,因此,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裁决,在内地尚不能被认可并得到执行。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与第3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管辖异议案例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与第3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管辖异议案例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与第3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管辖异议案例案例名称: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管辖异议案例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

然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公司丧失了还款能力。

为了避免债权人的追偿,乙公司将其资产转移给了丙公司,以此来规避债权人的追索权。

甲公司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决定将乙公司和丙公司一同起诉,并请求法院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案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合同订立时,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并没有参与合同的签署,而是在后期才得知乙公司将其资产转移给了丙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此情况下有权主张合同的无效。

第一部分: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和债权人的权益1.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是法律保护下具有权威效力的协议,具有合同自由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法律保护原则等基本特点。

能够约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获得法律保护。

2. 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是指拥有合同债权的当事人,合同债权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有权要求履行债务人的合同义务,以获得自己应有的权益。

第二部分: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无效理由1. 资产转移的意图:乙公司将其资产转移给丙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为了规避债权人的追索权,其目的是在法律上使债权人无法获得合法的债权保护。

2. 债务人的无力履约:乙公司在债务到期时无力履约,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其应有的债权保护。

丙公司作为资产承受人也未履行应有的清偿义务。

第三部分:甲公司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无效的法理依据1. 利益追溯原则:根据民法的利益追溯原则,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无效,以追溯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的利益。

2. 乙公司的恶意转移:乙公司的资产转移行为属于恶意的转移,违反好信原则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

这也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之一。

3. 法律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以虚假的形式变更合同内容或者伪造合同,将财产转移给他人,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损害利益人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让与担保案例

让与担保案例

一、让与担保案例[案情]原告:临海市工艺服装绣品厂破产清算组。

被告: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临海市工艺服装绣品厂(以下简称绣品厂)与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于1989年签订了二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四建公司承建绣品厂的综合楼及宿舍(座落于临海市区环城东路276号,现为鹿城路254号)。

同时双方约定,如绣品厂未按约付款,拖欠部分工程款每月按二分五厘计算利息。

该工程由四建公司三工处完成施工后,由于绣品厂拖欠工程款,双方于1992年12月20日签订了“欠款抵押协议”,载明:一、工程欠款总计人民币359985.93元;二、所欠工程款利息经双方协商由绣品厂支付10万元;三、绣品厂将四建公司所建的综合大楼底层198平方米和宿舍、食堂底层250平方米抵押给四建公司,并将房屋产权登记给四建公司;……五、绣品厂在三年内将全部欠款一次性付给四建公司,四建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将房屋登记卡、产权一并还给绣品厂;六、绣品厂如果三年内无法归还工程款,愿将房屋产权永属四建公司所有,绣品厂所欠工程款不另向四建公司找补。

同年12月24日,该“欠款抵押协议”经临海市公证处公证。

1993年1月1日,四建公司与绣品厂签订了二份租房协议,将上述房屋租给绣品厂,每年租金6万元。

1993年9月1日,四建公司三工处作为产权人领取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

协议签订之后,绣品厂既未偿付欠款,又未支付租金。

1996年9月2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宣告绣品厂破产。

该厂清算组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将抵押房屋直接转入自己名下有悖于法律规定,该欠款抵押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系无效协议,要求返还房屋产权。

被告答辩称:“欠款抵押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且是原告方主动提出将房屋抵押给被告,协议合法有效。

原绣品厂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不付工程款,按协议约定,房产权应属被告所有,原告主张返还房屋产权无法律依据,且本案发生在担保法实施前,不受担保法约束。

债务纠纷案例分析债务转让与债权转移

债务纠纷案例分析债务转让与债权转移

债务纠纷案例分析债务转让与债权转移随着经济的发展,债务纠纷案例日益增多,其中债务转让与债权转移的问题成为法律领域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以一起债务纠纷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债务转让与债权转移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点。

案例背景:甲方为一家企业,乙方为一位个体工商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方借给乙方10万元人民币,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借款期满后,乙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双方产生了债务纠纷。

债务转让:甲方考虑到自身的资金需求和风险因素,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方。

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禁止转让、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未约定禁止转让、债权的性质允许转让等。

在本案中,借款合同未明确禁止转让,且借款的性质允许转让,因此甲方将债权转让给丙方是合法的。

债权转移:在债务转让完成后,丙方成为了乙方的新债权人。

乙方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丙方决定将债权转移到其他债权人手中。

债权转移同样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债权人之间已达成一致、债权人之间未约定不得转移等。

在本案中,丙方与其他债权人已达成一致,同意将债权转移,且借款合同未约定不得转移,因此丙方的债权转移也是合法的。

债务纠纷解决:由于乙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向乙方追偿。

然而,债权已经转移给丙方,因此甲方无权向乙方追偿。

甲方应当向丙方进行追偿,丙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债务。

乙方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总结:在债务纠纷案例中,债务转让与债权转移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债务转让需要满足合同约定和债权性质等条件,债权转移则需要债权人之间的一致同意。

法律对于债务转让与债权转移的规定和解释并非一成不变,需要根据具体案例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当然,为了避免债务纠纷的发生,各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债务和债权的转让规则,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依法解决。

让与担保举例解释

让与担保举例解释

让与担保举例解释什么是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给其它人进行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形式。

债权的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而债务的转让是债权的转让对应的债务人的转让。

让与担保的主要特点是:首先,它是债权与债务的转让,既要求债权的让与,也要求债务的转让;其次,它是一种妥协和解决债务纠纷的方式,可供双方自愿选择进行;最后,它不同于一般的担保方式,让与担保需要有债权人的让与意向和债务人的同意,因此,债权人需要筛选出愿意接受债权让与并同意承担债务的第三人。

让与担保可以通过协商和合同约定进行,适用于各种债务合同,如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下面通过一些具体的例子来解释让与担保。

1. 甲与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10万人民币,并规定了借款期限为一年。

在还款到期前,甲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无力偿还债务。

为了避免乙无法收回借款,甲可以向乙提出债权的让与担保。

甲找到了丙,并将债权转让给丙,丙愿意承担甲所欠的债务。

在此之后,甲对乙的债务转移到了甲对丙的债务,乙再向丙进行债务追偿。

2.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A公司要向B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并规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财务压力,A公司无法按时支付款项。

为了避免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A公司可以提出让与担保的建议,将自己在购买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给C公司。

C 公司同意接受债权让与,并同意承担A公司的债务。

这样,B公司可以向C公司要求债务履行。

3. 甲是一家快递公司的老板,乙是从事电商销售的个体户。

甲和乙之间签订了一份快递服务合同,规定了货物的寄送时间和运费的支付方式。

然而,由于乙的电商业务发展不顺利,他无法按时支付甲的运费。

为了保持双方合作的良好关系,甲可以提出让与担保的建议,将乙的债务转让给丙。

丙同意承担乙的债务,并继续与甲进行业务合作。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可以看到让与担保是一种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解决债务纠纷的一种灵活方式。

崔建远-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崔建远-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疑难问题处理——典型案例分析崔建远一、签订合同需要加盖什么类型的章《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这条规定得较为原则,如果银行与企业签订业务合同,企业如果银行预留印鉴(通常是财务专用章加被授权人名章)代公章是否可行?解决问题的思路及方案:签订合同直接盖具财务专用章不妥,因为财务专用章通常是企业在银行办理帐户资金划转等活动之用,不宜直接用于签署合同。

但银行已给予企业综合授信的情况下,即确定一个最高额,在此最高限制余额框架下为企业办理借款、票据承兑、信用证项下押汇等业务。

如企业在此项下若每一笔业务都盖公章,手续较为繁琐,有些银行掌握的尺度是:采取一种融通做法,即在《授信协议》(该协议由企业盖具公章)中加列一条款,约定在协议项下办理具体业务签订具体申请书及合同时,由企业盖具财务专用章,企业对此效力予以认可。

此种方式的风险在于不得对抗第三人,只能约束缔约的双方。

另外,现行合同中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栏,经常有以名章方式代替实际签字,此种方式存在瑕疵,主要是假章的风险。

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商务合同卖方既想尽早回收应收账款,又不想影响与买方客户的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就通常与银行办理隐蔽型保理业务,即卖方A与买方B签订了一份商务合同,卖方A公司再与C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帐款转让给C银行,但转让时不将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项告知买方B公司。

但是在保理合同中约定,若应收账款发生逾期的,C银行有权将转让事实通知B公司。

正常情况下A公司若收到B公司的回款后再转交C银行。

问题:《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那么,对于前面的例子中,C银行在签订保理合同并受让应收账款后,并不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到应收账款逾期之时方才予通知。

这种延迟通知是否会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可否理解成为,在未通知之前,在A公司和C银行之间债权转让已生效,但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但一旦通知B公司后,即对B公司产生效力?解决问题的思路及方案:1.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合同有效,债权已经移转到了受让人之手,除非有相反的约定和规定(如交付权利凭证债权才移转、背书才移转等);2.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或者说,债务人可抗辩,不向受让人履行,而是向转让人清偿,从而消灭自己的债务;[转让人向受让人返还不当得利]3.法律规定转让人通知,学说认为受让人在举证自己受让了的情况下通知也行;4.债权让与通知,可以采取诉讼通知的形式,但通常采取非诉的形式。

债权让与合同

债权让与合同

债权让与合同引言概述:债权让与合同是指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商业交易和金融领域中,债权让与合同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债权让与合同的定义、法律要求、主要内容、注意事项和案例分析。

一、债权让与合同的定义1.1 债权让与合同的概念债权让与合同是指债权人通过书面协议将其所享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的一种合同形式。

债权让与合同的签订使得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从而实现债权的转移和流通。

1.2 债权让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让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债权人通过书面协议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后,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将由第三方承担,债务人必须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1.3 债权让与合同的要素债权让与合同的要素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

债权人是原始债权的持有人,债务人是欠债的一方,受让人是债权的接受者。

债权让与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债权的转让对象、转让的条件和方式等重要事项。

二、债权让与合同的法律要求2.1 合同书面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让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书面形式可以是纸质合同或者电子合同,但必须满足书面合同的要求,包括合同双方的签字、时间、地点等信息。

2.2 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债权让与合同必须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

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此外,债权让与合同的签订必须是真正的意思表示,不能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2.3 合同的公证和登记为了保证债权让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债权人可以选择进行公证和登记。

公证可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登记可以将债权的转让情况记录在相关部门的登记簿上,以便日后的证明和维权。

三、债权让与合同的主要内容3.1 债权的转让方式和条件债权让与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债权的转让方式和条件。

转让方式可以是全部转让或者部份转让,转让条件可以是特定时间、特定条件或者特定金额等。

3.2 债权的权益和义务债权让与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债权的权益和义务。

债权合同案例分析

债权合同案例分析

债权合同案例分析一、债权合同的定义与双方当事人。

咱先来说说啥是债权合同哈。

简单来讲呢,就是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然后这双方就把这个事儿写在合同里,这就是债权合同啦。

比如说,甲借给乙钱,甲就有权利要求乙还钱,他们要是写个合同把这个事儿说明白,这就是个债权合同。

在这个合同里,得有明确的双方当事人。

这就像是两个人要一起玩个游戏,得知道谁是谁对吧。

一方呢是债权人,就是有权利的那个人,就像前面例子里的甲;另一方就是债务人,就是有义务的那个人,像例子里的乙。

这双方的名字啊、身份证号啥的(如果需要的话)都得写清楚,省得以后扯皮。

二、债权合同的标的。

那这个债权合同里得说清楚到底是关于啥的事儿,这就是标的。

比如说,要是借钱的话,那这个标的就是钱的数额。

是借1000块呀,还是10000块呢?得写得明明白白的。

再比如说,如果是买卖东西,那这个标的就是买卖的那个东西,是一个漂亮的包包呢,还是一台酷炫的电脑呢?而且这个标的的情况也得写清楚。

要是包包,啥颜色的、啥材质的,有没有磨损之类的都得说清楚。

这就好比你去相亲,得把自己的情况和要求都说明白了,这样才能顺利“牵手”嘛。

三、债权的履行期限。

接下来呀,这个履行期限可重要了。

债权人啥时候能行使自己的权利呢?债务人啥时候得履行自己的义务呢?还拿借钱来说,如果甲借给乙钱,得说清楚乙啥时候还钱。

是一个月后呢,还是一年后呢?要是不说清楚,甲天天惦记着,乙也不知道啥时候该还,这就容易闹别扭。

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了出去玩,不说好时间,一个在那傻等,一个还不知道要出门,多尴尬呀。

四、债权合同的违约责任。

咱都知道,人有时候会犯错或者耍赖。

所以在债权合同里,得把违约责任写清楚。

要是债务人不按照合同办事儿,该还钱不还,或者该交货不交,那得有个说法。

比如说,要给违约金。

这个违约金给多少呢?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像欠款的百分之多少之类的。

或者有其他的惩罚措施,比如说要公开道歉啥的(当然这得看具体情况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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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事实
2008年11月16日,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崇仁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009年10月 20日,第三人江西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20万元及利息让与给了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明确且无瑕疵),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让与协议。

原告遂将第三人让与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

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让与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80万元及利息,被告只偿还了其中60万元及利息,但拒绝偿还剩下的20万元及利息,于是原告诉诸法院。

案情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让与人)与原告(受让人)之间让与债权行为存在瑕疵,因为第三人没有直接向被告履行通知义务,该让与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之债权。

被告除欠原告60万元借款及利息外,与其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与原告之间让与债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让与行为对被告有效,原告可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

案例分析
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产生效力:(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让与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的生效采用通知主义,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让与才对其发生效力;明确规定债权让与通知的义务主体是债权让与人(原债权人),是考虑到债务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与让与人之间签订合同是建立在充分了解并信任让与人基础之上的,而债务人对受让人之情形毫不知情,受让人冒然通知实为不妥。

因此,债权让与人负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事实之义务,否则,该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如此规定让与人通知表明我国更侧重于保护流转安全,虽然付出了一些效率上的代价也是为了最终避免纠纷的发生。

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由于让与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损害受让人利益的问题。

对于如何避免此问题,笔者认
为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1.债权人已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对债务人承受其已通知让与的效力。

2.债权人已向让与通知证书中的新债权人开具让与证书,而新债权人向债务人提示此一证书者,应视为与让与通知有同等效力。

”在此情况下让与人与受让人均可为通知。

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告自愿达成让与债权的合意,虽然债权合法有效,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第三人(原债权人)未履行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导致该债权让与行为对被告(原债务人)未生效,所以该让与行为无效,原告(新债务人)不能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债权,被告没有义务履行偿还相关债务,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主张让与债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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